第十章 户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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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376
颗粒名称: 第十章 户口管理
分类号: D631.42
页数: 64
页码: 491-554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公安局户口管理情况,分别记述了户口调查、户口登记、户口管理方法等。
关键词: 长春市 公安局 户口管理

内容

长春的户口管理工作,是在1948年10月废除了国民党的户籍制度之后,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为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逐步建立健全起来的。它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这里所说的户,是由有一定关系的人组成的小型群体,户离不开人,人隶属于户,所以户口就是住户和人口的简称。户口管理工作的对象是全民,因此户口管理工作是由国家政权的性质所决定。在历史上,长春有过封建制、半封建半殖民地、以至完全的殖民统治,有过国内外反动统治阶级的户口管理制度,不论它们怎样巧立名目,采取什么形式,都是用来压榨劳动人民,镇压人民革命,维护其反动统治的一种手段。新中国成立之后,户口管理工作是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是为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既是一项直接服务于国家、人民的群众工作,又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而就公安工作来说,它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通过户口管理和户口调查,熟悉人口情况,掌握重点人口动态,发现、限制和防范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从中提供侦察线索,配合查破案件,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户口簿册,是公安机关依法制定的证件,所登记的事项是户口登记机关依法对公民实施的身份记载,它标志着取得国家法律的认定,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作用。公民入学、就业、服兵役、结婚、出境、参加选举等,都以户口簿及其记载的事项为依据。至于统计人口数字,提供人口资料,更是户口管理工作直接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重要任务。
  第一节 户口调查
  户口调查,在长春是治安管理的基础,是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重心,是户籍民警掌握情况,发现问题,严密户口管理的重要措施。户口调查,往往贯穿于户口工作的各个环节。通过户口调查,可以深入细致地了解人们的职业经历,现实表现,经济状况和社会关系,从而严密社会面的控制,使人口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现实斗争服务。
  一、户口调查组织
  国民党占据长春期间,曾把长春作为发动内战的一个前哨据点。当遭到人民解放军久困重围之后,竟然采取“杀民养军”的政策,以致饿殍遍地,人们四处逃亡。1948年10月,长春解放,面对城市人口的巨大变动,公安与民政部门相互配合,对留在城内和陆续返回的人口加以登记,建立了简易的《居民名簿》。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市区人口已有17万余人。由于逃散的市民不断返城安家,户口猛增。与此同时,一些国民党的散兵游勇及警、宪、特、匪逃避登记,隐瞒户口,流窜市内,以致城市户口难以掌握,社会治安难以控制。1949年7月1日,为了迅速摸清城市户口底数,掌握人口动态,消灭残余敌人,巩固人民政权,中共长春市委作出《关于户口调查的决定》。
  11日,组成了户口调查登记委员会,由市委书记刘亚雄任主任,市公安局长薛焰为副主任,张文海、吴铁鸣、龚堪贵、侯诺青、赵西岳为委员。委员会下设户口调查工作大队,张文海、薛焰兼正副大队长。14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开展户口登记的布告》。从7月26日至8月10日在全市开展调查登记。8月中旬,向市民发放户口簿。市委抽调区街干部、青年干校和公安干校学员以及部分中学学生,共1800余人。在户口调查大队下,编成7个中队,63个小队,经过集中培训,一个区派去一个中队,绝大部分派出所都派有一个小队。在各区区委的领导下开展户口调查登记工作。
  在户口调查展开之前,选择了人口成份复杂、反动党团及散兵游勇比较多的贵阳街,小商小贩、说书卖唱、影戏院集中的新民胡同,进行户口调查试点。首先,深入宣传户口调查的意义,揭露各种谣言,打消群众顾虑。因为当时有人造谣,说“这次调查登记户口是为了要兵,要搞财产清算,对无职业的人要送矿山劳动改造”等等,以致有些人见了工作队就躲,不讲实话或假登记。工作队很快追出造谣者,当众揭穿谣言。接着,采取户主自述与工作队调查相结合的方法,避免生硬追问,使群众产生错觉。在户口调查时,根据地区的复杂程度,分配队员,一般以二人为一小组,以唠家常的方式,使群众易于接受,每日登记10~15户。经过试点,取得经验,26日在全市展开户口调查工作。户口调查工作队通过居民小组会、行业会、职工会、妇女会、扫肓夜校等多种方式,向群众讲解党的户口政策,还通过报纸、广播、评书、快板、漫画、标语、黑板报、连环画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户口调查的意义。同时,对破坏户口调查的坏人予以打击。全市的户口调查,仅仅用了10天的时间,8月中旬转入复查验收,下旬便发放户口簿,全部工作于9月末结束。
  二、户口调查结果
  这次户口调查,查清了当时长春市有120981户,407735人。其中,在业人口为287015人。这就为恢复国民经济,安排劳动就业,提供了准确的人口资料。通过户口调查,还破获了一批案件,掌握了一批反坏分子,发现了隐藏的反动党、团、特务分子及流氓土匪3004人,逮捕案犯57人。由于摸清了全市人口的政治面貌、职业状况、社会关系,有利于控制敌特及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为整个户口管理提供了依据。
  通过查阅档案,与历史上几次户口调查的结果作了比较: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清政府颁布《户口调查章程》,决定进行一次临时户口调查,用五年的时间报齐。长春地区于宣统元年(1909年)开始,调查工作尚未结束,清政府便被推翻。中华民国成立后,内务部根据过去三年的户口调查档案汇总统计。可是,不同的官方文件记载不一。吉林省民政司档案记载,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长春府人口为466858人,榆树县为323346人,农安县为287708人,合计为1077912人。而《东三省政略》记载,长春府人口为469863人,榆树县为494047人,农安县为287708人,合计为1251618人。两者相差173706人。可见当时户口管理之混乱。
  民国十七年(1928年)7月9日,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发布《户口调查统计报告规则》,通令全国进行一次临时户口调查,长春地区于民国十八年(1929年)填报,长春地区的总人口为1942397人。其中,长春县547840人,农安县324307人,双阳县250388人,德惠县310553人,榆树县509309人。当时九台县尚未成立。
  1931年,日本发动“九•一八”事变,在其侵占东北14年当中,进行过三次户口调查。1935年和1936年进行过两次,均属抽样调查。1940年第三次户口调查,属东北全区性的,称“临时国势调查”。调查结果是,长春地区总人口为3202217人。其中,伪新京特别市为555009人,长春县487831人,农安县359573人,榆树县603780人,德惠县294655人,九台县390661人,双阳县510708人。
  1947年7月,在国民党占据长春期间,根据其内政部的要求,进行了户口调查。调查结果,长春市的户数为103219户,人口447742人(包括警备师等公共户口 4万人)。而长春市警察署6月份的统计为590177人,相差14万多人。显然,人口数字的准确性很差。
  1907年清代的长春府,1929年民国时期的长春县,1940年东北沦陷期间的“新京特别市”,1947年国民党统治的长春市,直至1949年解放后的长春市,五个时代的户口调查,长春的人口是在55万~44万之间波动着,显然,相差无几。这里边还含有辖境面积不同的因素。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恢复国民经济、社会主义改造、有计划经济建设的需要,经常不断地进行户口调查,特别是在调查中掌握有反革命活动可疑的人,有其他刑事犯罪活动嫌疑的人,有危害社会治安行为的人。通过调查,不断积累材料,把户口调查、查破案件、接待外调、协助政审、处理纠纷等所获得的材料记载下来,定期分析判断材料的可靠程度和问题的性质,从中发现问题,为进一步调查指出方向。“文化大革命”发生后,砸烂公检法,这一套户口调查工作遭到破坏。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拨乱反正,户口调查工作不仅全面恢复,而且在爱民活动中得到进一步加强。
  第二节 户口登记
  长春市一直把户口登记作为户口管理工作的基础,派出所是户口登记的基层机关,针对其工作量大、涉及面广的特点,逐步建立健全户口登记制度。
  一、登记范围和立户标准
  1949年9月,根据东北公安部《户口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市公安局迅速建立户口管理制度,印制了户口原簿、户口簿和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的户口登记簿册,以及人口统计报表等,开展了户口登记工作。当时的常住人口分为:住家户,即一般住户,以其主管人为户主;公共户,居住在机关、学校、工厂等集体宿舍的人,以单位指定的人为户主;寺庙户,居住在庵、观、寺、院、教堂里的人,以其主持人为户主;外侨户,外国人、侨民及无国籍的人,以其负责人为户主。城市,以家庭为单位,每户建立一个户口簿;农村,以户或自然村为单位,建立一个户口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的单身职工,建立集体户口。公安派出所掌管的户口原簿,每户一张,除登记户内每个人的姓名、年龄、民族、籍贯外,还有何时从何地来长春市、来往社会关系等项目。对本户来客住宿、户内人的表现都有记载。只要翻阅户口原簿,就知道各户的基本情况。长春解放后,曾实行居民家来客留宿挂条制度,1949年9月以后,改为暂住人口登记,主要指外地常住人口来长探亲访友临时居住的人,要到公安派出所登记。
  二、户口登记制度
  40年来,长春市的户口登记制度,经过不断改革,日益完善。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施行,在全市开展了遵守《条例》的宣传工作,在公安干警中组织学习与贯彻执行《条例》。《条例》中规定了七项户口登记事项:
  常住人口登记 一个公民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通称为正式户口。如果在同一市镇内有两个以上住所,应在居住时间较长的住所登记为常住人口。
  暂住人口登记 公民在常住市、县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要申报暂住登记;在常住市、县以内或到农村暂住的,不申报暂住登记。凡到旅店住宿的,按要求进行旅客登记。暂住时限为三日,三日以上者登记,不足三日不必登记。超过三个月的,应说明理由,申请延长暂住时间。
  出生登记 公民权利始于出生。婴儿出生一个月内,由父母、抚养人或邻居到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从法律上证实公民的身份。在入学、就业、结婚、选举、服兵役、退休等方面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履行公民的义务,可以从法律上确定血缘关系,保护公民的继承权,保障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可以为国家提供准确的人口资料。
  死亡登记标志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终结。通过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可以从法律上确定财产继承权;丧偶一方可以合法再娶再嫁;通过提供死亡资料,从而预防疾病,发展卫生保健事业;揭露和预防犯罪,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
  迁出登记 公民迁出,由本人或户主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申请迁往边境地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必要时与迁往地进行联系,然后审批。应征服兵役的公民,入伍前应申报迁出登记,注销其户口,不发迁移证件。被逮捕的人犯,或被劳动教养人员,根据逮捕或劳动教养机关的通知,注销户口。因公出国,或去香港、澳门而申报迁出的,凭出国或出境证件,办理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临时出国、出境6个月以内的,只办出国、出境登记,不注销户口。
  迁入登记 公民迁入,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对于没有迁移证件申报入户登记的公民,属军人复员、退伍、转业的,属国外回来的华侨、留学生、使领馆人员、援外人员,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属民政部门收容的无家可归的人员,皆凭证明或通知,办理迁入登记。
  长春市依据国家政策,对于城镇迁往农村,从小市迁往城镇,或从大市迁往小市,或同等城市之间、城镇之间、农村之间,一律准予迁移。而对于从城镇迁往小市,或从小市迁往大市的非农业人口,或从农村迁往市郊的农业人口,则加以控制。实行派出所审核,县、区公安(分)局复查,签发《准迁证》后,才能办理落户手续。对于从农村迁往市镇,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1959年前实行两级审批,1960年后改为三级审批,才能办理落户手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凡申请到集镇或城市务工、经商、办企业、办服务业的农民,有经营能力、有固定住所或长期务工的,准予落自理口粮的常住户口,按非农业人口统计。
  变更、更正登记 公民因情况的变化和纠正登记差错,需要变更、更正户口登记内容时,必须按变更、更正登记制度来更改原来的登记内容。即由户主或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审核属实后,予以变更或更正。户口登记机关可向申请人索取有关证明。对公民假报、错报的,查证属实后再更正,并对当事人予以批评教育;由于户口工作人员粗枝大叶造成的差错,及时予以更正;如属民警弄虚作假,给予应得的处分。
  第三节 户口管理方法
  为了方便群众,又便于户口管理,根据居民居住地区等不同情况,分为城镇、农村、集体和暂住等户口进行管理。
  一、城镇户口管理
  这是指在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集镇居住的居民户口,由公安派出所直接登记管理。1951年7月16日,公安部颁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公安派出所依据居民情况和自然条件,城市平均五百户左右,集镇七百户左右,划分户口责任区,配备户籍民警,负责户口管理工作。要求做到:登记全面准确,变动及时掌握,户口底数清楚,人口了如指掌。
  50年代后期,长春周边及其他农村农民纷纷涌进城市做工,给城市生活和治安带来很多问题。1959年以后,出现三年经济困难,供应紧张,压缩城市人口,控制城市人口盲目增长。从1958年国家颁布《户口登记条例》以后,长春市对迁入城市的人口执行了约束性的规定。1977年,按照公安部的通知,每年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控制在非农业人口千分之一点五以内。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经调查发现,有些科研机构、学校、大厂的科技干部、高级教师、劳动模范、生产骨干、先进生产者,本人与家属尚在分居两地,影响了生产积极性。1980年6月,公安部发出《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的通知》,对农转非原限制比例略有放宽,长春市按千分之二以内的比例控制农转非人口。全市无户口人员城区有24735人。其中,已婚妇女投夫的20255人(包括子女);投子女的1768人;投父母的365人;投亲属的801人;下乡倒流的603人;自由流动人口504人;其他人口439人。符合落户条件的有8000多人。分两批落户,先解决科技人员、劳动模范、生产骨干、中小学教师以及工龄长、年龄大的老职工的家属等4000多人的落户问题①(长春市公安局档案1980年123卷。)。另外,对专业技术干部、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干部、煤矿井下职工等家属也批准了大部分农转非户口。之后,又逐步解决了其他无户口人员的落户申请。当年,是批准外来人口落户和批准农转非最多的一年,达到千分之四,农转非人口占千分之二点九八。解决了这部分干部、职工多年两地分居问题,有利于科技、生产的发展和社会安定团结。
  1981年3月,市公安局主动上门审批落户。凡是户口在郊区的市内机关、学校、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正式职工及其非农业人口的未成年子女、父母或爱人确在市内居住,解决了1448名这种通勤职工的落户问题①(长春市公安局档案1981年W119卷。)。1982年,公安、民政、粮食、教育、商业、劳动、物资等七个局对近郊五个公社非农业人口的户口管理问题进行了调查,五个公社共有150698人。其中,农业人口121283人,非农业人口29415人。在非农业人口中,有省市学校、科研、工企单位127个职工集体户、3673人,住家户职工及家属25742人。因为户口管理属地关系,影响市区人口向郊区扩散,影响科研、学校调入科技干部和教师。决定对近郊五个公社的非农业人口的户口均按城市人口管理,取消市内21个派出所代管14个蔬菜生产大队的做法,由市区有关派出所,按市内农业人口管理。对跨区管理的非农业人口的户口,允许迁入常住地,消除人户分离现象。同时,对从近郊划入市内的五七、幸福等5个公社和市内城区管理的农业人口,重新发农业户口登记簿和农业户口簿。一户人口中兼有农业、非农业人口的,将农业和非农业人口分别立户。
  1983年,对“大跃进”以后和“文化大革命”期间,在“我们也有两只手,不在城里吃闲饭”的口号和“备战疏散”名义下,动员下乡的6680户居民进行了调查。其中,有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和街办工厂职工1049户,有因政治或历史问题被遣送下乡的554户,其余为个体手工业劳动者、小商贩等,属闲散居民并不多。对上述人员分三批解决回城落户、复工和退休问题。
  1984年,开始办理集镇自理口粮常住户口。到1985年末,全地区有52个集镇、3356户、7612人(男3464人、女4148人)办理自理口粮常住户口。其中,从事工业的806人、商业786人、建筑业156人、交通运输业127人、服务业696人、其他行业812人、被抚养人口 4229人。
  二、农村户口管理
  1953年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之后,按照内务部的指示,在农村和未设公安派出所的集镇建立了简易户口登记制度。因为农村居民居住比较固定,需要出示户口簿证明公民身份的事项很少,所以规定居民不发户口簿,一个村的居民发一本户口登记簿,一式两份,分别由村委会和乡政府管理。1955年6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长春市周边农村户口统一由公安派出所管理。1956年1月,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公安机关从民政部门接管了农村户口管理工作。1957年1月,吉林省公安厅发出《关于建立与健全农村户口登记制度的意见》,指定乡(镇)文书负责办理全乡(镇)户口登记及统计工作,把出生、死亡两项登记,委托给农业社或生产队会计代为办理;户口簿可按农业社、生产队为单位订成一本,每月向乡(镇)文书报告一次变动情况,由乡(镇)文书填报或注销。
  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发之后,对农村实行常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五项登记制度。凡设立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人民公社建立以后,公社管委会为户口登记机关。建立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两级户口管理制度。按生产队建立户口登记簿。人民公社秘书和生产大队会计为户口员,随时掌握人口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的情况,进行登记。农村的户口管理,基本要求是人人有登记,社、队有簿册,管理制度坚持经常。
  人民公社的户口员,执行户口变动登记制度,办理变动登记手续;核对户口,进行统计,保管户口簿册、证件、资料;向县(区)公安(分)局报告户口管理情况;还要指导大队户口员工作。生产大队户口员,要向群众进行遵守户口制度的宣传教育;督促群众按制度申报户口;及时进行变动登记;搞好户口核对工作。
  长春市所辖五个县农村的户口管理,直到1982年2月,各个公社全部建立了公安派出所之后,农村户口方完全由公社民政助理移交给公安派出所管理。市公安局制定了农村户口管理办法和户口登记手续制度。按公安部统一规定的规格、项目,制做了农村户口登记簿并发给居民户口簿,要求公安派出所把农村户口管理好。
  三、集体户口管理
  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宿舍居住的单身职工,建立集体户口,由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管理。根据集体户口人员多少、变动大小,设立专职或兼职户口员,协助公安派出所管理本单位的集体户口。要求有严格的登记制度,齐全的登记项目,及时掌握变动情况,保证准确的人口数字。
  各有集体户口的单位,都注意选好户口员,随时向集体户口内人员进行遵守户口制度的宣传教育。接受公安派出所的业务指导,懂得户口登记的一般知识,反映集体户口管理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四、重点人口管理
  长春解放初期,国民党残留下来大批反革命分子,乘百废待兴之机进行各种破坏活动。为了安定社会秩序,对发现的反、坏分子、除了罪该逮捕的予以逮捕外,对那些尚不够捕办的残余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有效地管理起来,限制他们的破坏活动。1949年,把18022名反、坏分子列为特种人口加强行政管理。管理的方法主要依靠群众,有效地控制和掌握特种人口的动态,如有违法和破坏活动,事先预防或及时予以打击,以保证社会秩序的安定。但初期由于缺乏经验,又无法律依据,曾发生管理过宽的偏向,不应该管的管了起来,也有应该管的而没有管理起来。甚至不分主次大小、有无活动、有无转变,都一律对待,而且态度生硬,追历史,要自传,不准迁移等等。为了明确特种人口的管理范围,改进特种人口的管理方法,重新进行一次清审工作,特种人口,应从历史罪恶和现实表现两方面来确定。通过清审,撤销了应作为特种人口管理的一般国民党士兵、地富分子、一贯道徒等10700人,转机关、企业、工厂、学校内部管理的3585人。作为特种人口继续管理的3737人,由过去每个户籍员平均管理43人,减少到平均管理9人。
  1950年8月12日,公安部发布了《特种人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特种人口管理是公安机关的一项基础工作,是户口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基层公安保卫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长春市公安局据以制定《长春市特种人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建立了特种人口的材料积累、调查研究、审批、统计、通报等制度,基本上掌握了特种人口的历史情况和各个时期的动态。在美帝国主义发动侵朝战争以后,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抬头,为配合镇压反革命运动,从掌握的特种人口材料中,提供了很多线索。
  1953年9月15日,第二次全国民警治安工作会议决定,将特种人口改称重点人口。根据重点人口管理范围的规定,在11月间,进行了重点人口的调查和划分,发现政治嫌疑线索455件,治安嫌疑线索459件,漏网外逃的五个方面反革命分子线索11件。到年底,共列管了重点人口4073人。通过治保会和积极分子经常搜集、积累重点人口的动态材料,使重点人口管理工作逐步走向正规。1954年11月,公安机关在全市大张旗鼓地打击流氓、盗窃活动,从重点人口管理中提供了捕处刑事犯罪分子材料,占报捕对象的54%。由于群众检举、揭发和反、坏分子坦白自首,加强了重点人口的管理,进而又新发现一批重点人口。
  1955年,社会主义改造高潮即将到来的时候,敌人的破坏活动又有新抬头,在第二次镇反运动中,从重点人口管理材料中,又提供了一批打击对象,从而加强了对反革命嫌疑分子的调查、控制,配合了镇反运动。
  1956年4月,公安部召开第一次全国户口工作会议,对于重点人口管理作出了新的规定。6月,长春市公安局召开全市户口工作会议,总结了重点人口管理经验,制定了1956~1957年的实施计划,要把重点人口的管理工作“管对、管活”。所谓管对,就是符合重点人口的标准;管活就是把重点人口的历史情况和现实表现,都能掌握起来,及时提供侦察线索和逮捕、管制的材料。经过清理整顿,1957年新列管的重点人口3184人,撤销452人,全市共列管重点人口5791人,进而建立反革命社会基础档案材料11703份,在管理中提供侦察线索368件,提供逮捕、管制的材料121件。在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中,从重点人口管理中提供了许多重要线索。在打击对象中,重点人口占捕处总数的12.1%。
  1959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少杀、少捕、管制也要比过去少”的政策,加强社会改造工作。对重点人口管理的范围、方法、制度、基本要求和考核标准,均作了修改,重点人口管理法律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文化大革命”发生后,重点人口管理工作遭到破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恢复了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经过拨乱反正,重点人口管理工作得以恢复重建。1980年12月20日,公安部发出《重点人口管理工作试行规定》,列为重点人口管理的对象为“有反革命活动嫌疑的人、有其他刑事犯罪嫌疑的人、有危害社会治安行为的人。1981年,公安部又修订重点人口管理试行规定。1986年,三年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结束后,全市共列管重点人口3548人。其中,政嫌分子145人,刑嫌分子1850人,危害治安行为人员1553人。
  五、暂住人口管理
  暂住人口管理,是城市户口管理中一项重要内容。对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主要是掌握流动人口情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由于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农村流入城市的人口剧增,公安派出所设专人管理暂住人口。每人发给《暂住人口证》,作为合法居住证件,有利于掌握流动人口的变化,也便于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暂住人口,主要是来长探亲访友临时居住的人,也有极少数违法犯罪分子混迹其中,需要及时发现,予以打击,以维护社会治安。据1983年统计,全市从暂住人口中发现破获各种案件119起,其中有大案8起,捕获人犯61人,提供侦察线索44件。
  六、建立人口卡片
  建立人口卡片,是长春市户口登记工作走向全面发展的重要标志。1953年9月,第二次全国民警治安工作会议之后,长春市立即筹备建立人口卡片工作,建立了人口卡片室,制作了卡柜,印制了登记卡、注销卡、别名卡、隔卡。经过人员培训、核对户口、填写人口卡片、质量检查、编排等重要环节,对16周岁以上的人口填写了登记卡,正面填写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出生地、籍贯、现住址等八项内容,背面填写职业、文化程度等四个项目。共填写了421237张卡片,按照姓名四角号码编排装入卡柜。建卡时,对重点人口、被管制分子、刑满释放人员,在卡片左上角分别盖上“重”、“管”、“刑”等戳记,同时对这些人曾用名、别名、绰号也另填一张登记卡装入卡柜。1956年3月,公安部发出《人口卡片管理规定》,将原用四角号码编排的人口卡片,统一改为按汉语普通话为标准音的注音符号编排装柜,使人口卡片排装查找方法符合文字改革规定。
  建卡后,注意做好人口卡片的经常管理工作。从1954年建卡后,1958年、1963年两次全面核对。以派出所掌握的常住人口户口登记簿为准,与市公安局人口卡片室的人口卡片进行对照,纠正卡片登记差错,填补有常住户口没有卡片的漏卡,保证了人口卡片的质量。
  “文化大革命”期间,人口卡片工作中断。1972年又进行一次人口卡片复查工作,把1950~1955年出生进入16周岁的的人口卡片建立起来。把每年大约5万张迁出、迁入、死亡等已经变动住址的人口卡片,及时替换入柜。把1963-1965年的注销卡全部抽出,把1966~1973年参军、大中专毕业分配离开长春市的也一律抽出,大约有8万余张。
  1980年统计,全年共接待来函、来人查询及本市电话查卡18212余人次。其中,为侦察破案提供线索1780人次,为政治保卫提供线索1213人次,为寻亲访友查卡3256人次,处理电信查卡423次,拾物查卡1338人次,审干查卡8742人次,其他查卡1460次①(长春市公安局档案1981年第52卷。)。以后,学习吉林市公安局建立人口卡片微机管理系统经验,长春市也实现了人口信息管理现代化。
  七、人口统计
  人口统计,是社会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长春公安机关的人口统计,主要是通过户口调查登记所取得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用精确的数字反映全市的人口分布、构成及其发展变化,以揭示人口规律,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提供人口资料。
  人口统计,主要依据常住人口的户口登记和各项变动登记簿。人口统计报表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随着国家和地方建设的需要,人口统计报表的项目也不断变化。到1985年,人口统计报表主要有:《全市人口统计表》、《城市人口迁移变化统计表》、《镇人口统计表》、《人口自然增长情况统计表》、《农业、非农业人口统计表》、《人口年龄统计表》、《死亡人口年龄统计表》、《死亡原因统计表》等。全市人口统计情况,每月要报市长、市统计局,季报、年报还要报省公安厅、公安部。为了达到准确、及时、完整填报数字的要求,每年从12月15日至31日,作为全市各派出所复查户口、核对人口数字时间,翌年1月上旬是各派出所、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和市公安局户籍科逐级汇总人口数字,填报人口统计年报时间。
  1980年3月,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公安部的要求,市公安局户籍处核查了瞒报出生人口,发现瞒报出生人口2519人。9月,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对各区、县出生的人口数字,又重新核实,发现几年来全地区瞒报出生人口17622人。其中,市内瞒报出生人口2981人。为国家提供了准确的出生人口数字②(长春市公安局档案(81)W52号卷。)。
  1949年至1988年,每年全市总户数、总人口;市区户数、人口,市区人口自然变动情况;五县户数、人数及人口自然变动情况。
  第四节 人口普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从1953年到1990年,先后进行了四次人口普查。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经有关部门通力合作,细心工作,按时完成了各次人口普查任务。
  一、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
  1953年4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为准备普选进行全国人口调查登记的指示》和《全国人口调查登记办法》,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第一次人口普查。普查目的:配合全国普选,并为国家经济、文化建设提供确实的人口资料;普查对象:调查登记常住人口;普查时间:确定1953年7月1日零点,为人口普查登记的标准时间;普查项目:共6项,即姓名、与户主关系、性别、年龄、民族和现住址;普查表格:分甲乙两种,甲为一般居民普查表,乙为集体户口普查表,由国家统一制订;组织机构:在人民政府领导下成立人口普查登记办公室,同时接受同级选举委员会的领导,成为选举委员会办事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
  市委、市人民政府对这次人口普查非常重视,根据中央和吉林省委统一部署,4月下旬成立了长春市人口普查登记办公室,负责领导和实施全市人口普查登记和选民登记。各区、街也按此精神建立了办公室。全市18个区、280个街道办事处和村镇,设立了440个人口普查登记站。每个站均配备1名人口普查登记指导员和若干名普查登记员,全市共抽调2630名干部参加登记工作。为了保证普查登记工作顺利进行,5~6月份市公安局在全市进行了一次户口整顿,发现和纠正了77800多项户口差错,清理了住在旅店内的“黑人黑户”1262人。整个普查登记工作分宣传、普查登记、公布选民名单3个阶段进行。普查登记工作最为繁重,登记后普遍复查4~5次,做到了不重复,不遗漏,保证了人口普查质量。这次人口普查结果:全市人口为154152户,总人口为781256人。其中,男性429197人,占全市总人口的54.94%,女性352059人,占45.06%。18岁以上人数为428685人,其中有选举权423817人,占18岁以上总人数的98.86%,无选举权4868人,占 1.14%。
  二、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
  1964年2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进行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指示》。普查任务:查清全国人口数和人口的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查清当年上半年人口增长情况。普查对象:与第一次人口普查相同,仍是常住人口,但以户口为基本依据。普查时间:规定1964年7月1日零为人口普查登记标准时间。要求从7月1日起半个月内完成普查登记任务。普查项目:比第一次人口普查增加了4项,即出生年月日、本人成份、文化和职业。此外,还需普查登记1964年上半年内人口出生、死亡、迁出、迁入4项人口变动情况。普查表格:除基础表格外,另增加6种,即人口变动情况普查统计表,人口年龄普查统计表,各民族人口普查统计表,人口文化程度统计表,城市人口普查统计表和集镇人口普查统计表。组织机构:各级政府要成立人口普查领导小组领导这项工作。
  根据中央和吉林省委的统一部署,在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中,长春市主要作了下面几项工作:
  首先,建立机构。1964年3月,接到中央和省委的通知后,立即成立了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市委宣传部、组织部、市统计局、公安局、民政局、粮食局、劳动局7个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内设秘书、统计、宣传指导、城市工作指导、农村工作指导、机关企业学校指导6个小组。全市共抽调10247名干部参加普查工作。城镇每3个人编一个普查小组,每人负责100户左右的登记工作;农村2~3个生产小队配1名干部负责登记工作,经过培训、试点分赴各地。
  其次,整顿户口。为了确保普查登记工作既快又准,市公安局从4月下旬起,开展了清理整顿户口工作,查出了10868名册外人口,纠正了47.6万余项差错。同时,调查了1964年上半年出生、死亡、迁出、迁入人口变动情况,核对了400万常住人口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和成份情况。
  第三,开展宣传。5月30日市委召开了市直机关各部门、较大单位负责干部会议,传达中央和省委的指示,部署人口普查工作,要求各级党委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保证完成第二次人口普查任务。全市各单位都层层召开会议传达部署,宣传党的人口政策和人口普查意义。与此同时,报纸、广播电台开辟专栏进行宣传。打消群众顾虑,提高群众认识。
  第四,普查登记。本着便利生产、方便群众的原则,从7月1日开始,城市以派出所为单位,农村以公社为单位,按楼、按院、按屯设立登记站,采取群众到站或普查员到户、到生产岗位等办法,逐人调查,逐项询问,如实登记。由于准备工作周密,宣传工作深入,普查登记工作进展顺利,仅用7天时间就顺利完成了普查登记任务。
  第五,统计复查。这次人口普查特别重视公社、派出所一级的统计工作,强调全面、准确。对统计数字进行层层复查,反复抽查。第一次抽查了16447人,项目差错率为1.92%。,第二次抽查了16100人,项目差错率降到0.93%,第三次抽查了82200人,项目差错率降到了0.16%c。对这些差错都认真进行了纠正。全市共抽查了114747人,占人口总数的2.718%,保证了全面、准确,达到质量要求。
  这次人口普查结果:长春地区总户数790331户,总人口为4221445人。其中,男性2171116人,占总人口的51.43%,女性2050329人,占总人口的48.57%;城区人口1289801人,占30.55%,五县人口2931644人,占69.45%。具体统计资料如下。
  三、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
  1982年2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指示》和《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等文件,对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做了具体部署。普查目的:主要是准确掌握全国人口构成及分布情况,便于从国家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人口政策和人口规划,更好地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安排好人民群众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普查对象:仍为常住人口,与前两次不同,这次采用以1年为期,以本地为界的“时空分界法”,来划分和确定常住人口和外住人口的界限。普查时间:确定1982年7月1日零时为人口普查登记标准时间。普查项目:共19项,其中按人填报的有13项,即姓名、与户主关系、性别、年龄、民族、文化、行业、职业、不在业人口状况、户口登记状况、婚姻状况、存活子女数和1981年生育情况。按户填报的有6项,即户的类别、住址编号、本户人数、1981年出生人数、1981年死亡人数、有常住户口已外出1年以上人数。普查资料汇总:分6级,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生产大队为1级,街道办事处和农村人民公社为2级,县和区为3级,省辖市为4级,省、市、自治区为5级,国家统计局为6级。组织与实施:成立各级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整个普查工作分准备、普查登记与数据处理、资料编印与分析研究三个阶段实施。
  第三次人口普查项目多,规模大,要求质量高。为了做好这次普查工作,根据中央和吉林省委部署,首先,成立了长春市第三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成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公安局、市统计局、市委宣传部、市工会、市妇联、团市委负责人组成。各县区都相继成立了人口普查领导机构,全市183个公社级单位建立了人口普查办公室,2578个大队级单位建立了普查小组,城填居民组和农村生产队都建立了人口普查登记站。全市共抽调30261名干部参加普查工作。
  其次,进行了整顿户口工作。普查前,全市调集了19189名干部逐户逐人专访核对。共查出人户分离335723人,其中有人无户口的60925人,有户口无人的201682人,无户口人员38984人(超生小孩无户口29526人),流动人口7125人,重登户口的782人,漏登户口的7610人,应注销未注销户口的18615人(其中死亡未销户口的8157人)。查出户口差错13040项。通过户口整顿,纠正了户口登记中的各种差错,为人口普查打下了基础。
  第三,进行普查资料编码准备工作。这次人口普查首次采用电子计算机汇总,需事先编好各类代码本。为此,培训了60多名编码骨干。经过认真查对,反复核实,先后编印出2537个居民委员会、生产大队地址代码本,28058个居民组、生产队地址代码本,3万多个单位行业代码本,全部在业人员职业代码本,为正式编码做了准备。
  第四,开展宣传活动。为了保证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亲自出面做动员报告,宣传人口普查目的意义,讲解党的人口政策,解释人口普查中可能遇到的各种具体问题。6月,市人口普查办公室组织了人口普查宣传月活动,通过电视、报纸、广播、板报、画廊等各种宣传形式,大造舆论,提高了群众认识,调动了全市人民参加人口普查积极性。
  第五,改进办公室工作,充分发挥普查人员作用。为了使整个人口普查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市普查办公室绘制了工作进度流程图,规定了县区、公社、街道必须完成的13项工作和64条具体任务,明确了质量标准和完成任务的时间。普查员每人每天登记20户左右,编码员每人每天编300人左右,指导员负责掌握进度、答疑、汇报和处理问题。
  第三次人口普查结果如下表:
  这次人口普查工作于1982年末全部结束,经省市县联合检查组验收,认为人口普查质量达到了标准,普查任务完成得较好,特别是在户口整顿、普查登记、编码等方面成绩突出,受到了省人民政府的奖励。
  四、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
  改革开放全面展开之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快。全国城镇之间、城乡之间人口流动骤增,人口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了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以及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需要准确的人口资料。1989年5月9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进行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决定于1990年7月1日进行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这次人口普查与上次不同,第一、普查的人口数和普查项目比上次多;第二、人口的流动量比上次大,增加了普查的难度;第三、普查的准备时间短,质量要求高。这次普查,对于查清第三次人口普查以来,全国人口在数量、分布、结构和素质等方面的变化,检查到2000年人口控制目标的执行情况,科学地制定人口、教育、就业、产业等社会经济发展政策,实现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目标,安排好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不仅为全国人民所关心,而且为世界各国所瞩目。
  长春市遵照国务院和吉林省政府的部署,从1989年7月中旬开始,全面地进行各项准备工作。首先,成立了以常务副市长为组长的17人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下设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领导、组织人口普查的日常工作,第一批选调22名工作人员。8月3日,市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在各县(市)区、乡镇相继组成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全市先后从机关、企业、中小学等单位抽调32125人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其次,开展了人口普查的宣传和发动工作。市委宣传部、报社、电台、电视台都抽调精干人员参加宣传工作。全市各级人口普查机构有216个,专职宣传员728人。各单位人口普查宣传员合计达万人。形成了自上而下覆盖各个角落的宣传网络。1990年1月,拟定出《长春市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宣传工作规划》。市委、市人民政府在3月和5月两次召开人口普查宣传工作会议,制定了《长春市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宣传工作评比竞赛实施方案》。5月28日,召开了人口普查动员大会,全市共举办人口普查宣传员培训班419期。各种新闻媒体有计划地宣传了人口普查的目的、意义、基本知识、工作进程、先进经验和典型事例,到7月15日,长春市的报纸、电台、电视台共播发关于人口普查的文章、消息和新闻片共129篇,各县(市)区利用各自的报纸、电台、电视台和有线广播发表人口普查的文章、消息共18047篇。6月,作为宣传月,还组织了宣传周、宣传日和宣传一条街等活动。出动宣传车1766辆次,设立咨询站1669个,有38173人参加咨询活动。开展人口普查知识竞赛181次,有32233人参加,散发宣传品445万张。在主要街道、公园及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建筑物上悬挂人口普查的标语、口号达3484幅,各大商店还布置了人口普查宣传橱窗。通过广泛深人地宣传发动,做到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保证了人口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三,开展了户口整顿工作。改革开放以来,过去那种户口制约群众生活的状况正在发生变化。如今有没有户口都能生存,居民户口意识淡化,出现了大量人户分离的现象。外来人口离开户口所在地流入长春市的问题,给人口普查带来很大困难,因而需要在人口普查登记前,进行户口整顿,核实户口。市人民政府调动1.7万多人来核对户口,共查出户在人不在的6万余人,人在户不在的58万余人;出生未落户的17.9万余人;户口约定人员9000人;为超生孩子落户的4.2万人。于是,采取了流动人口实行常住户口所在地家中登记方法,避免重复或遗漏;对人户分离人口在实际固定住地进行登记;对出生人口在常住地登记。经过整顿,为人口普查扫清了障碍。此外,还进行了普查区的划分和摸底工作。普查区是按村和居民委员会的辖境划分。对特大的集体户给予普查区一级代码,根据行政建制和人数多少设若干个调查小区一级代码。按行政建制划分普查区和调查小区,既便于管理,不致漏户漏人,又可使普查后汇总的调查小区数字对地方各级都有用。调查员进点的摸底时间,是在人口普查登记前10天内完成,便于掌握容易遗漏不报的人口,流动人员、逃生、超生人口。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是1990年7月1日零点(即6月30日24时)。普查人员从7月1日进入正式普查登记工作,到10日全市完成任务,从7月中旬,市、县(市)区人口普查办公室成立编码组,选调有经验的编码员。到10月末,经过“分级负责,重点复查,集中归类,全面审核,统一标准,统一规模”,最后精心编印成《地址代码本》、《职业分类补充代码本》和《行业分类代码本(单位一览表)》 等三种代码本,这就为普查表的编码提供了依据。市普查办公室去各县(市)、区巡回检查指导,又召开了三次编码工作会议,解答问题,质量控制和复查验收。汇总工作,分手工汇总和计算机汇总两种。手工汇总,从7月15日到8月25日,是将一些急需的项目采用手工汇总,以供发表公报之用。这次普查资料,基本上采用计算机汇总,经过分析研究、加工整理,到1992年3月完成汇编,成书出版。
  第五节 颁发《居民身份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由于实行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人们的活动范围日益扩大,要求证明公民身份的事项大量增加。原有的《户口簿》、《介绍信》已不适应需要。为了给人们的活动提供方便,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1984年4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经过一年多的试行,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决定在全国建立《居民身份证》制度。
  一、分批颁发《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的发放范围是: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下列情况的居民不发或缓发身份证:未满16岁以下的公民,服刑犯人、被劳改教养人员,居留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者,不发《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也不发《居民身份证》(由解放军三总部和武警总部制发另种身份证)。出境、失踪、外逃、刑事拘留或收容审查人员,精神病患者、严重痴呆或病情严重人员,缓发《居民身份证》。考虑到每个人在不同年龄时期体貌特征变化等情况,《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分为三种:年满16周岁~25周岁的公民,发有效期10年证件;26周岁~45周岁的公民,发有效期20年证件;46周岁以上的公民,发长期有效证件。
  根据吉林省公安厅提出的《关于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的具体安排意见》,1985年4月,成立了长春市颁发居民身份证领导小组。七、八月间在南关区分局的自强、民康两个派出所管区进行试点。9月以后,分两批铺开。第一批是市内五个区,经过宣传动员、核对户口、组织照相、填写常住户口登记表、编居民证号、入户核签、打印居民身份证底卡等基础制证工作,于1986年末完成市内五个区142万16周岁以上人口的《居民身份证》颁发工作。在完成市内五个区《居民身份证》颁发工作以后,又用两年时间开展了五个县(市)发证工作。到1988年末,完成了五个县(市)277.8万16周岁以上人口的《居民身份证》颁发工作。全市共颁发470万《居民身份证》,占应发证人口的85%以上。
  二、《居民身份证》的管理
  《居民身份证》颁发后,及时进入经常性的管理。市公安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建立了一系列制度。在资料管理方面,采用以《常住人口登记表》取代《户口登记簿》的办法,把户口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结合起来,做到人有常住表,户有封皮,组有户口盒,派出所有专柜;在申领手续方面,建立了《居民身份证编号分配顺序码簿》、《签发居民身份证登记簿》、《补、换、发居民身份证登记簿》和《收缴居民身份证登记簿》等制度;在机构设施方面,市公安局设居民身份证管理科,县(市)区公安局(分局)设户籍科,派出所配专管员实行系统管理,并开始建立计算机指挥网络。随着《居民身份证》的普遍使用,查验工作不断改进,现代科技的进一步应用,《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工作日益完善。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二十章,内容包括了旧中国长春警察、剿匪斗争、人民公安机关、指挥系统、镇压反革命、内部安全保卫、惩治刑事犯罪、社会治安管理、预审与监管、户口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爱民活动、法制建设等,再现了长春市公安工作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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