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监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37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监管
分类号: D631.1
页数: 8
页码: 483-490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公安机关监管工作发展情况,长春解放40年来,公安机关安全有效的监管工作,保证了司法机关对反革命及其它刑事犯罪活动的惩治,是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前提。
关键词: 长春市 预审 监管

内容

长春解放40年来,公安机关安全有效的监管工作,保证了司法机关对反革命及其它刑事犯罪活动的惩治,是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前提。
  一、监舍
  1948年10月,市公安局成立,从国民党警察局接收了两个看守所,即圆楼看守所(也称铁南看守所)和红楼看守所。圆楼看守所位于市公安局院内东侧,因其外形是圆柱形而称圆楼,主要关押刑事罪犯。红楼看守所位于市公安局院内东南角,因用红砖砌成面临我红楼,主要关押政治犯和女犯。各区分局也接收了原有的看守所。1948年11月,市公安局在解放大路80号成立了政治感化所,主要是收容国民党的军、警、宪、特及党、团骨干分子。1956年,圆楼看守所与红楼看守所统一管理,对外称长春市公安局看守所。1964年8月,撤销了各区分局看守所,只保留二道河子区分局看守所,主要关押违法犯罪的精神病人(武疯子)。1964年底,在宽城区兴业街修建了铁北看守所,主要关押女犯和一般刑事罪犯;圆楼及红楼看守所则称铁南看守所,主要关押重刑犯、死刑犯。铁北看守所经改建继续使用,铁南看守所于1993年废弃。
  二、监管法规
  劳动制度1954年9月,政务院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规定在不妨碍侦察、审判的条件下,应当组织未决犯进行适当的劳动。1955年8月,吉林省公安厅召开预审专业会议,对在押执行劳动改造期间继续犯罪的已决犯,对刑期已满但仍没有改造好需要继续延长劳改期限的罪犯,以及劳改中有立功表现需要减刑或假释的罪犯,均应由劳改业务部门整理材料,经局长批准后,向检察院提出审理的意见,经检察院报请法院审理。1956年11月,吉林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关于看守所、监狱、劳改队有关遵守法律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指出由于监狱犯人拥挤,致使部分未决犯提前投入劳改,影响审判,今后凡侦察、审讯中的未犯决,一律不准送劳改队、监狱。
  律师会见被告人198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中规定,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可以凭法律顾问处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在看守所或其它监管场所会见被告人。每次会见,律师去1至2人,由法律顾问处决定。其他辩护人须经法院许可,并持有法院专用介绍信,才能会见在押被告人。律师和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被告人,看管场所应当给予方便,指定适当的房间。对必须实行戒护的,看管人员要注意方式,尽量避免增加被告人谈话的顾虑,会见后也不要追问被告人与律师或其他辩护人谈话的内容,以免影响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
  取保候审198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对在押未决犯不采用保外就医办法的通知》,《通知》要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在押未决犯不采用保外就医的办法。(1)对应当逮捕而患有严重疾病的人犯,除有可能被判处死刑以及其他重大案犯,不逮捕关押,确有社会危险性或有串供、自杀可能的以外,都应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办法。(2)对于罪大恶极的重大案犯,不逮捕关押确有社会危险性或有串供、自杀可能的,虽患有严重疾病,也应逮捕关押。对这类人犯,看守所要给予积极治疗,病势严重的,可以在严密看管下就地住院治疗。(3)对患有严重疾病但已经逮捕,或逮捕后又患有严重疾病的在押未决犯,凡不属于本通知第2条规定的,均应变更强制措施,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4)对于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未决犯,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不计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不予折抵刑期。
  外籍犯接见通信1981年6月,公安部、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会见在押外国籍案犯以及外国籍案犯与外界通信问题的通知》规定:(1)对于已经判决的普通刑事案犯和反革命案犯,一般允许会见。对于未经判决的反革命案犯,不妨碍侦察或审判的,也可准允会见。有碍侦察或审判的,暂不准会见。但经过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或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并报公安部、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2)会见范围,一般只限于外籍案犯的直系亲属、监护人以及案犯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每次会见只限一人,其16岁以下直系亲属可允许随同会见。(3)案犯发受信件,应当经过监狱管理机关的检查,未决犯发受信件,由原押机关或审判机关检查或者委托监狱管理机关检查,如果发现有串通案情,或者有妨碍对犯人教育改造的情形,应当扣留。
  三、规章制度
  解放初期,看守所尚无严格的规章制度,关押人犯不登记、找不到办案人、打骂体罚人犯情况司空见惯,各类事故时有发生。看守所是对敌斗争前哨阵地,没有严格的规章制度,极易发生问题。1951年市公安局制定了看守所各项规章制度,随着不断总结经验,各项规章制度日趋完善。看守员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之前,普遍认为看守员就是“一看二守”。各项制度建立后,思想政治工作的加强,被动局面得以改变。
  规章制度,包括收押规定,要求人犯入监要详细登记,收押时要凭手续,并详细记载办案人姓名、单位。财物保管制度要求物品要逐一登记。还有看守规则,学习制度,监规纪律,看守人员纪律,提审制度,释放、移送制度,以及医疗、卫生制度等等。
  犯人入监前,思想放荡,行为不羁,为所欲为。公共道德、组织纪律一概不放在眼里,心目中只有自己。触犯法律入监后,对其严格约束和管教。在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同时,对他们进行遵守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只许他们老老实实认罪服法,不许他们乱说乱动。
  1959年,总结实践经验,看守所规章制度又进一步补充修订。
  (1)必须严格执行看守所收押、提审、解押和财经管理制度;
  (2)犯人入监时,对其要仔细检查,以免将危险品带入监内;
  (3)注意在提审时加强戒备,一人只能提一名人犯,而且人犯要走前边;
  (4)注意关押同案人串供,及时了解犯人思想动向,建立犯人档案;
  (5)注意放风时加强警戒力量;
  (6)每月对监所门锁检查1次,每月被褥晾晒1次;
  (7)每月对监所进行1次安全检查;
  (8)押解人犯要根据犯人多少增加武警和看守人员;
  (9)人犯财物保管登记要具体开列保管物品清单,写明保管物品名称、数量、特点、规格、牌号、新旧程度。一份给犯人,一份由看守所保管。
  这些规定的建立,使看守所的管理工作,逐步走向正规。
  然而“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组织瘫痪,无政府思潮泛滥规章制度得不到执行,结果犯人自杀、逃跑、串供事故时有发生,体罚犯人也屡见不鲜。
  1979年以后,随着《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通过实施,公安部又制订了看守所工作制度,全面完善了看守所的管理工作,看守所工作制度包括:
  (1)必须凭逮捕证、拘留证以及追捕逃犯的证明文件,否则拒绝收押。如发现犯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婴儿的妇女,一律不得收押。精神病患者不得关进看守所。(2)收押犯人时要进行讯问,填写押犯登记表。对押犯随身携带物品要进行详细检查登记,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犯人签字捺押,送办案单位处理。防止将危险品带入监内。对女犯的人身检查,必须由女工作人员进行。对犯人要拍半身免冠照片、捺印指纹。(3)犯人入所时要宣布监规,责令遵守。监规的主要内容是:服从管教,遵守纪律制度,不准串通案情,发现同监犯人有企图逃跑、行凶、自杀、破坏等行为必须立即报告。(4)对同案犯、男女犯要分别关押。(5)看守所对按法定时限羁押即将到期的罪犯,要通知办案单位抓紧处理。此外,对看守犯人、提审押解,也都作了严格规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记好值班记录,交接班时要将押犯人数和注意事项交待清楚;看守警戒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入监室不得携带武器;犯人违反监规,要及时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严加训诫,隔离反省。对阴谋行凶、逃跑、组织越狱和严重影响监所安全的犯人,可以使用械具,除紧急情况外,使用械具都必须经领导批准等。由于加强看守所的安全工作,管教员严格执行工作制度,杜绝和防止了一些重特大事故的发生。1982年6月1日下午1时55分,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派人来看守所将强奸、抢劫、盗窃犯崔爱军押往法院进行宣判。下午2时30分崔犯由法院宣判回来后,管教员张文国首先对崔犯进行细致的搜身检查,然后将崔犯押到13号监舍。之后,张文国又对崔犯所有的物品进行细致的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一捆粉色手纸用绳捆着,他觉得这手纸虽然是看守所发的,但感到手纸的重量有些不同,于是将手纸打开,发现里面包着一块肥皂,并发现肥皂上挖有一个槽,在槽内安放两枚雷管。他向上报告后,组织力量继续检查,相继从崔犯衣兜盖里搜出一根火柴和一片火柴盒的磷面。经过审讯和调查,雷管系崔犯被捕前准备的,被捕时将雷管隐藏在棉背心内,火柴和磷面是准备引爆用的,据崔犯供称,如果判死刑就用此雷管爆炸自杀。由于张文国严格执行看守所的规章制度,预防了一起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
  1987年8月,结合看守所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监管工作目标责任制,开创甲级看守所的活动,促进了看守所的队伍建设,确保看守所安全,加快监所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方向迈进。
  四、思想政治教育
  加强对人犯的思想政治教育,促使改邪归正,是长春市监所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
  开导性教育 人犯入监后,对其进行监规教育,向其宣布监规,并责令逐条牢记和遵守。对没有文化的犯人指定同室犯人逐条教记。在抓好监规教育的基础上,用法律、政策进行开导性教育,这是40年来教育犯人经常采用的一种方法,使人犯正视自己的罪行,坦白交代、揭发检举,走从宽道路。针对多数押犯初进监所时不认罪,不交代,企图蒙混过关,青年人犯可塑性强,易犯易改等特点,穿插采用集体教育,即坚持每半年或大的节日,邀请公检法“三长”给人犯作报告,讲形势、讲政策、讲前途;同时采取个别疏导、家属规劝等方式,以宽严政策,循循善诱,让人犯明白:犯罪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抵赖没有用,态度好坏和处理轻重的关系,使人犯萌生坦白求宽的欲念。
  时事政治教育 各所坚持早晚开放广播,让监内犯人能收听到当日新闻。保证每个监舍都有一份党报和当地报纸,组织他们集中学习,让他们及时了解党的政策和国内形势,从而减少人犯之间互相吹牛、谈案情、传授犯罪伎俩等现象,以保证监内有良好的秩序。
  生产技能教育 让短刑犯通过劳动,培养劳动观念,学会一些生产技能。1976年,铁北看守所成立了一个木器加工厂,一些犯人在这里学到了木工技术。1961年~1989年,铁南看守所先后成立了木器加工厂和小型汽车修理部。1982年,苇子沟拘役所教服刑的犯人学会了养鱼、养鸡、养猪、养牛,学会了种植各种大棚蔬菜知识。
  五、生活、卫生
  1949年1月,市公安局就看守所犯人生活做出了决定:责成公安部队理发员每月给犯人理发一次;洗脸水、洗衣水由总务科负责解决;犯人喝开水费用由财政报销;全监所订6份报纸;犯人患感冒由所内医治,急、慢性病、传染病送医院,费用由局里解决;每年除夕让犯人吃上饺子。有条件的监所节假日还要自编自演文艺节日,以配合教育改造。
  1959年~1960年,由于自然灾害,主副食供应标准低,市公安局看守所320名在押犯中,经过体检出现有99名患大便干燥,163名大便干燥加浮肿,5名肝炎,4名肺结核,17名其它慢性病。针对上述病情,在主食里混放一些豆腐渣,病号给些小米粥、喝些豆汁水,增加开水供应量,病情十分严重的给予保外。为增强犯人体质,以利改造,1961年初组织犯人在监内加工纸盒,以后又加工书柜、厨柜、箱子、桌子、写字台、椅子、凳子、床等,所得收入补充狱政经费不足。1962年,根据公安部撤销看守所生产摊子的指示,停止了生产。1979年,公安部制定的看守所工作制度中对犯人的生活卫生作了进一步的规定:(1)看守所的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犯人的粮、油、副食品按当地居民标准供给,严禁虚报冒领、克扣、调换。(2)犯人伙食要单独管理,在规定的范围内力求调剂改善,开水要充分供给,饮食要清洁卫生。对少数民族犯、外籍犯的生活习惯和病犯,应予照顾。(3)监房要注意检查维修,保证不塌不漏,牢固安全;要注意防火、防寒、防暑。(4)要适当安排犯人作息时间,犯人每日要有8小时睡眠,并有一定的室外活动时间。(5)要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预防疾病流行,保持室内空气流通,监室内外要经常打扫,保持清洁;定期让犯人洗澡、理发、晒被褥等。
  这个制度的问世,使看守所在犯人生活卫生方面有了遵循。十几年来,基本上做到饭菜干净、吃熟、吃暖,并配有病号灶,逢年过节都能吃上应节食品。犯人患病能及时得到治疗,患有传染病的,能在病号监舍得到及时隔离或保外就医,每个看守所都设有医务室,配备医生、护士,负责监所的卫生防疫、监室消毒,及一般疾病的诊治。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二十章,内容包括了旧中国长春警察、剿匪斗争、人民公安机关、指挥系统、镇压反革命、内部安全保卫、惩治刑事犯罪、社会治安管理、预审与监管、户口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爱民活动、法制建设等,再现了长春市公安工作的历史。

阅读

相关地名

长春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