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预审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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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362
颗粒名称: 第九章 预审与监管
分类号: D631.1
页数: 22
页码: 469-490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预审与监管情况,长春市公安局建立伊始,便有预审工作,办理反革命案件及其它刑事犯罪案件,按照党的政策,实行侦察与预审分离。预审工作起初尚不完善,后来逐渐规范。随着司法机关的建立,公安机关的预审又成为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的第一道法定程序,承担着查明被告人全部犯罪事实,查清同案犯及其他犯罪人的组织联系,追查漏网犯罪分子下落,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对罪行成立者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职责,在整个法定程序中起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 长春市 预审 监管

内容

长春市公安局建立伊始,便有预审工作,办理反革命案件及其它刑事犯罪案件,按照党的政策,实行侦察与预审分离。预审工作起初尚不完善,后来逐渐规范。随着司法机关的建立,公安机关的预审又成为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的第一道法定程序,承担着查明被告人全部犯罪事实,查清同案犯及其他犯罪人的组织联系,追查漏网犯罪分子下落,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对罪行成立者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职责,在整个法定程序中起着重要作用。
  监管工作,与预审工作紧密相关,它是司法机关对罪犯实行强制措施,进行预审、起诉、审判的保证。
  第一节 预审
  长春解放以来,预审工作在镇压反革命及惩治其它刑事犯罪的斗争中,主要是依据严肃与谨慎相结合、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镇压反革命运动后提出的“少杀少捕”的政策,1983年提出的依法“从重从快”政策等等。在法律上,镇反执行了195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肃反执行了中央批准的《关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解释及处理政策的暂行规定》和公安部《关于处理盗窃、流氓、诈骗、凶杀、抢劫等刑事犯罪分子政策界限的规定》。1979年以后执行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法律、法令。在办案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尊重客观事实,严格执行政策和法律,讲究科学方法,严禁逼供信。长期以来不断地教育干警执行法律、条例、规章,纠正一切违反实事求是的现象,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做到不放纵坏人,不冤枉好人。
  一、解放初期的预审工作
  长春解放,摧毁了反动政权,国民党大批特务、军政警宪官员、反动党团头目各处逃窜,窃伺方向,待机再起。当时公安机关面临的任务是:迅速摧毁残余反革命势力,巩固人民政权,安定社会秩序。由于依靠和发动各方面力量,捕获了一批反革命首要和骨干分子,并将其关进监所。预审工作便是从捕获的人犯中扩大线索,追查逃跑、藏匿、潜伏的敌特、反动党团、军警宪等方面首要和骨干,力求一网打尽。在这当中,担任市公安局秘书长的龚堪贵曾亲自找国民党督察处上校督察长关梦龄谈话。关在长春逮捕、杀害中共地工人员和爱国青年多人,罪行极为严重。但他于长春解放后,到吉林省公安处自首,被送回关押,待机处理。龚堪贵着重向关梦龄讲了“对待反革命分子的宽大政策”,教育关梦龄要彻底坦白,争取立功赎罪。关梦龄相信了党的政策,走上坦白从宽的道路,不但揭发了长春的敌特组织内幕,而且提供了保密局在北平印制解放区假钞的印刷局,保密局北平站一个秘密潜伏点,保密局天津秘密组的潜伏场所等重要线索。预审、看守人员也加紧工作,向关押人犯宣传解放战争形势,消除他们对国民党统治集团的幻想,因而从中获取一批漏网外逃的反革命线索。经过调查,进一步搜捕了国民党吉林省师管区少将司令李寓春,中统局松北工作队副队长陈一鸣,中统特务、长春市参议会议长李树中,军统少将、吉黑地区人民义勇剿匪总队副总指挥张复,等等。从四平抓回来长春督察处督察长陈牧,从沈阳抓回化妆成蹬三轮车的国民党长春市警察局副局长、保密局东北公开第八组组长李贺民,从北京抓回来伪满首都警察厅“作恶多端群众恨之入骨的“三张二粟”中的粟宗元,还抓获了在哈尔滨杀害东北抗联将领李兆麟将军的又一名凶手刘一之,等等。
  搜捕并关进监所的反动组织首要和骨干,只是一小部分,大部分和一般骨干分子还散在社会上,为了加紧清理并分化瓦解敌人营垒,还采取了收容审查的方法。1948年11月26日,成立了政治感化所,收容486名比较重要的反动党团特分子,集中进行形势和思想教育以及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教育,促使他们坦白交待反动历史罪恶,揭露反动组织内幕。经过一年多的工作,80%以上受到触动,表示要改恶向善,重新作人。从他们的坦白和揭露中,公安机关获得大量资料,经过清理,主要反动组织的人员活动脉络基本清晰,从而为有目标地追查外逃敌特创造了条件。1950年3月2日,在北京捕获了长春四大特务头子之一的袁晓轩。袁原为八路军洛阳办事处主任,后叛变投敌,当了国民党特务。1947年保密局派他来长春,任保密局长春站军事组组长,东北特技组少将组长,阴谋策反东北民主联军的几名将领,搜罗反动势力,组建“中国新社会建设事业学会长春分会”,充任特务武装吉黑地区人民义勇剿匪总队总指挥,搜集情报,进攻解放区,残害百姓。1948年10月17日伙同保密局长春站长项迺光、市政府政工大队长马绍周等企图突围,未能得逞,便秘密窜到北京潜伏。
  1949年3月21日,在长春督察处院内挖出被国民党特务杀害的中共地工人员、爱国青年和无辜群众的尸体,广大群众特别是遇害者家属闻讯纷纷前往认尸、吊唁,人们切齿痛恨国民党特务的滔天罪行,强烈要求政府查获凶手,严厉惩办。市公安局预审人员集中力量审讯在押的督察处特务,查明了真相:1948年10月17日晨,国民党六十军起义消息传出,长春督察处长张国卿找督察长陈牧、主任秘书印匡时、侦审室主任翟丕翕、督察主任陈寿岚讨论处理被他们关押的人员,陈牧主张“一不做二不休,杀!”张国卿一声令下:“一律杀”。遂即将46人架到后院土山下杀害,然后用土掩埋。按照特务供认,又在督察处院内挖出71具尸体,在南岭、白山公园等处挖出100多具被害者尸体。
  1949年8月10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公安与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职责的规定》,规范了公安机关预审工作。其中规定:“凡反革命罪犯及严重妨害国家治安之罪犯案件,公安机关有侦察、拘捕、搜查、羁押、预审之权,根据侦察结果,犯罪成立,即向司法机关起诉,由司法机关判处。”这个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分工,表明国家司法机关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关系具有初步形态。长春督察处杀害中共地工人员、爱国青年和无辜群众的案件,在查清案情,查明主要凶手之后,市公安机关按照上述规定向司法机关提出起诉,共五名罪犯:一为陈牧,长春督察处先任侦审室主任,后任督察长,罪行极端严重,为1948年10月17日屠杀中共地工人员、爱国青年的主犯。二为印匡时,长春督察处上校主任秘书,是督察处特务头子张国卿的帮凶,为参加10月17日杀人事件的主要凶手之一。三为郭子襄,长春督察处少校督察,1948年7月初,督察处在南岭秘密杀害中共地工人员,他是参加者之一,1948年3月他在特务武装吉黑地区人民义勇剿匪总队任少校参谋,去米沙子抢粮,打死两名老百姓。四为张逸民,伪满首都警察厅特务警察,罪行累累,长春百姓恨之入骨,日本投降后,投靠国民党,当上中统局长春区的分区主任,他搜集到中共长春工委情工组地工据点经济大药房的情报,报告长春督察处。因此,经济大药房遭到破坏,地工人员李真凡、于经五等8人被捕,惨遭杀害。五为苏安人,1934年参加东北抗联,1939年投降日本,转而追剿抗联队伍。1945年日本投降后,混入民主联军,1946年投靠国民党,参加长春特务头子会议,提供中共地工情报,致地工人员遭到逮捕杀害。市公安局预审结束,对五犯起诉,交人民法院审判。1949年10月17日,在南岭体育场召开全市三万多人参加的公审大会,人民法院宣判陈牧、印匡时、郭子襄、张逸民、苏安人五犯死刑,立即执行。全市人民拍手称快,这次公审大会是进一步镇压反革命的一个动员令。
  二、镇压反革命运动中的预审工作
  1950年4月3日,东北公安部下达《关于公安机关逮捕罪犯暂行规定》,对公安机关逮捕人犯和预审工作做了规定。1950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针对朝鲜战争爆发,国内残余反革命势力蠢蠢欲动幻想变天的形势,发出《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1951年2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从此,人民政权有了一部惩治敌人的重要法律,公安机关预审工作面临的新的斗争。
  1951年3月21日,长春市公安机关成立镇反委员会,进行镇反的准备工作。4月26日为统一行动日期,市委抽调党政干部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大逮捕。一次行动之后,逮捕了反革命分子569人。连同镇反前搜捕在押的反革命案犯,共1400人,依法迅速而又慎重地预审这批案犯。市委支持公安机关的预审工作,从公安、检察、法院抽调一批干部,统一计划,统一行动,全力进行预审。预审中查明了案犯的反革命罪行,并查缴枪支弹药,挖出中统潜伏特务河南省“华中反共人民救国救民义勇军”、黑龙江省泰来县“三青团三支部”等潜特线索和暗藏的反革命线索100余件。预审工作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把普遍熟知的反革命案件交给群众讨论,征求群众意见,不仅提出了新的罪行线索,而且激发了群众对敌斗争的积极性。
  根据中央提出的清理积案,邀请民主党派及各界代表参加的指示,1951年9月长春市成立了案犯清理委员会,邀请民主党派人士和各界代表62人,参加清案工作,初步审结的173件案件,请代表讨论审查结案意见。审查结果,提出加重处理的13件,减轻处理的4件,可以释放的1件,其余都同意原来拟定的处理意见。总的认为,办案正确地贯彻了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拟定的处理意见恰如其份。
  镇反第一阶段,预审中抓紧大案要案,及时结束预审,起诉到司法机关审判。5月15日,在南岭体育场召开公判大会,宣判14名罪行严重不杀不足平民愤的反革命罪犯死刑,立即执行。以后,又预审结案,起诉公判,判处54名反革命罪犯死刑。至当年10月第一阶段结束。
  1951年11月,镇反转入第二阶段。重点追捕外逃的反革命分子和披着宗教外衣进行破坏活动的帝国主义分子,到1952年8月第二阶段结束,共捕获漏网、外逃的反革命分子398人,经预审,查明案犯罪行,结束预审起诉,经司法机关判处死刑39人。
  1952年9月到1953年3月,镇反进入第三阶段,又逮捕漏网的反革命分子和现行反革命分子116人。及时进行了预审工作,通过审问,获取证据,查明罪行成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镇反的三个阶段,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但开始时,曾发生过违反政策现象。1951年6月,大批反革命罪犯进监,预审部门个别负责人擅自布置搞所谓“狱中学习”,个别罪犯借机制造混乱,一度出现犯人审问犯人,犯人打骂犯人的现象,形成变相逼供信,给预审工作带来困难,发现后及时加以纠正。市委和上级公安机关采取严肃态度,进行检查,弄清错误真相,重新审理案犯,纠正个别乱供现象。市公安局用这个事件教育预审人员以至全体公安干部,增强政策和法制观念,严格遵守预审工作原则,反对逼供信和变相逼供信的错误作法。
  三、法制建设起步时期的预审工作
  1954年9月,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第一部《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随之制定公布。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这标志着国家的司法制度建设进入起步时期,公安机关预审工作由此进入法制化的轨道。1954年,公安部召开第六次全国公安会议,确定了公安机关要设立单独的预审机构。9月,制定了《逮捕拘留和预审工作条例》(草案),依法规范了预审工作。长春公安机关按照法律和规章要求,进一步规范预审工作,为社会主义改造时期镇反、肃反和惩办其他刑事犯罪的斗争做了准备工作。
  1955年,处在社会主义改造高潮的前夕,城乡反革命活动抬头。中央决定要有计划地分批再给残余反革命势力几个打击。在内部搞了肃反,肃反工作是在内部进行,但捕处人犯由公安局预审部门审理。从8月开始,在社会上进行第二次镇反,先后三次集中搜捕,共逮捕反革命分子535人,加上当年捕获的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共925人,完成预审移交司法机关起诉的任务非常繁重,公检法三机关按照法律分工,各负其责,紧密衔接,联合办案,较快的做到了预审、起诉、审判紧紧相连,在预审工作中贯彻了中央提出的“提高警惕,肃清一切特务分子,防止偏差,不要冤枉一个好人”的指示,对每个案件、每个问题,认真核对,查到实据,力求准确。
  1956年,按上级公安机关指示,对上年逮捕工作做了全面复查。通过阅卷和深入调查,发现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中,有的虽有一定问题,甚至严重错误,但不构成犯罪,属于错捕的32人;已构成犯罪,但按政策界限衡量不应捕的50人;可捕可不捕的28人。合计110人,占捕人总数的5%复查后加以纠正。
  1956年,在中共“八大”精神鼓舞下,经济形势良好,治安形势良好。1955年以来的镇反促进残余反革命势力分化瓦解。根据中央指示,进一步实行宽大政策,广泛开展政治攻势,号召一切反革命分子投案自首。预审审理案件贯彻中央的这一精神,并选择投案自首典型,按预审程序提交司法机关,召开公判大会,予以宽大处理,促进敌人分化瓦解的趋势。
  1957年春,中国共产党开展整风运动,号召各界人士提意见帮助整风。有的对镇反、肃反提出了意见。公安机关组成清案组,检查办案质量,对个别错捕、错放的分别加以纠正。同年5月,省、市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先后对全市镇反捕人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结果给予肯定。认为全市镇反成绩巨大,个别案件办的有些偏差,都已纠正了。
  四、两次预审工作会议
  1957年,公安部召开第一次全国预审工作会议,总结了建国以来公安机关预审工作经验,确定了预审工作任务,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进展,对预审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会后将《逮捕拘留和预审工作条例》(草案)修订为《预审工作守则》。规定讯问被告实行预审员、记录员两人办案制度,讯问应做记录,并向被告宣读。长春公安机关认真执行《预审工作守则》,修改预审工作制度,预防乱捕乱押、诱供、指名问供等违反法制的现象发生,努力使预审工作更加规范化。然而这期间社会主义建设出现了曲折发展的态势,长春公安机关的预审工作又遇到新的问题和考验。
  1958年,在总路线提出之后,轻率地发动了“大跃进”。长春公安机关跟着“大跃进”步伐,大搞破案。由于捕人增加,预审任务加重。全年共逮捕人犯1249人,其中反革命306人,其他刑事犯罪分子943人。预审干部按总路线精神,发挥积极性,苦干实干加巧干,承包案件,包审、包记、包查,基本上随捕、随审、随结。但是,由于提出公检法三家合一、互相代替的错误主张,公安部制定的《预审工作守则》在执行上打了折扣。由于“高指标”、“瞎指挥”之风影响,预审上也提出“大案不过三,小案不过天(不进监)”等不切实际的口号。预审工作中,查明犯罪事实的要求,虽然做到了,而深挖犯罪,扩大战果,追查漏网犯罪的目标,却无法实现。
  从1959年开始,国民经济发生严重困难,社会治安出现了极端复杂的状态。残余反革命势力借机兴风作浪,流窜犯罪,频频作案,人民内部矛盾也突出了。预审办案对于这种两类矛盾交织的情况,一方面以法律和政策为武器,查明反革命破坏和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等犯罪分子罪行;另一方面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明辨人民内部矛盾,予以妥善处理。注意把小偷小摸与盗窃犯区分开,把通奸与强奸区分开,把落后不满言论与反革命造谣区分开,把工作失职造成的责任事故与有意破坏区分开。总之,把轻微违法与构成犯罪区分开,区别非罪与犯罪界限。对案情复杂,事实不清,性质不明的“边缘”案件,坚持调查研究,深入实际,核实问题,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不能把构不成犯罪的案件作为犯罪案件处理。办案中注意区分,事后进行检查纠正偏差,反复清理积案。1962年6月,市公安局召开预审工作会议,采取措施,解决久押不决问题。1962年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按照先监内后监外的顺序,对1958年到1962年批捕的(包括已判的)7999件案件,进行复查清理。先后复查6985件,经过反复核实,认定为冤假错案182件,占复查案件总数的2.15%。以1958年为最多,有134件,占冤假错案总数的73.9%,其中又以粮食案件居多,共62件,占冤假错案的34%,主要发生在农村。按照党的政策,以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对冤假错案进行了平反,对受冤错伤害的群众落实政策,予以经济补偿,恢复名誉。
  1962年12月,公安部颁布《预审工作细则》。预审工作有了更加具体的规定,特别是规定了对少年犯的审讯实行监护人参加的制度。1965年3月,公安部召开第二次全国预审工作会议,着重清除“逼供信”,就建立社会主义的预审原则进行讨论,制定了预审工作必须实行“不枉不纵”方针,做到坚决打击敌人,坚定保护好人。长春市公安局教育预审人员要不折不扣地执行《细则》,清除逼供信的流毒。由于国民经济调整任务的完成,社会治安也明显好转,捕人减少,预审任务减少。1963年受理案件697件,当年审结628件,审结率达90%。有条件依据《预审工作细则》办案。1964年、1965年,社会治安更趋好转,贯彻中央的“少捕”、“矛盾不上交”的指导方针,捕人又有减少,预审办案质量进一步提高。
  “文化大革命”期间,砸烂公检法,预审工作方针、政策和制度被全盘否定,污蔑按《预审工作细则》审讯是“和平谈判”,是搞“阶级斗争熄灭论”。对“文化大革命”前十七年执行的镇压反革命惩办犯罪的政策肆意歪曲,把谢富治等制定的“公安六条”推出来,作为大棒,随意给人扣上“恶毒攻击”的罪名,迫害干部和群众。鼓吹预审工作要“立足于有,着眼于是”,“一人供听,二人供信,三人供定,大棒底下出材料”。据当时在预审处留守的干警介绍,1968年至1970年,看守所羁押人犯,刑事犯罪分子仅有一部分,多数是按“公安六条”扣上“现行反革命”帽子的受害者。少者押一两天,多则押几天、几十天、几个月。1970年开展“一打三反”运动,搞“大揭发、大批判、大清理”,到1972年底,全市挖出“政治性案件”4903件,其中不少冤假错案,搞“逼供信”打死和自杀的达239人。
  五、《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前后的预审工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拨乱反正,预审工作遇到了艰巨的任务。国家法制建设重新起步,对预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时,监所里关押着大批未决犯。1977年8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加紧清理看守所关押的未决犯的联合通知》。市公安局和市法院共同制定清理方案,成立以市委书记陈钟为组长的清案领导小组,从11月开始工作。公安机关以预审部门为主成立清案机构,把案件逐件落实到办案单位和办案人,提出工作标准,限期完成。1977年9月以前,公安机关共关押1069人。到1978年6月,经过七个月的清案工作,共清理出监844人,下余225人。在下余的人犯中,属于公安机关应清理的107人(拘留的68,逮捕的39人),案子已移交法院待判的118人。公安局、法院对各自承担的案件,继续进行清理。公安局对一些拘留时间长、积压很久的疑难案件,经过大量调查研究,认真审核,依照政策做了妥善处理,基本上解决了“文化大革命”后期监所人满为患等问题。
  复查平反冤、假、错案(简称三案),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根据中央和公安部的指示,对纯属反对“四人帮”、支持“四五”运动、拥护邓小平,受到迫害的案件,进行平反。到1978年9月,全地区经预审部门提出和本人要求,共复查155件,其中政治案件114件,刑事案件41件。经过调查审核,全部平反105件,部分平反的5件,不平反的45件。第二阶段从1979年2月开始,对“文化大革命”以来,凡是有据可查和本人申诉的案件,逐件逐人进行复查。从1979年2月到5月末,全地区共复查政治案件213件,复查处理157件。在复查处理的案件中,全部平反的96件,部分平反的11件,不平反的50件。刑事案件,对来信来访提出申诉的进行复查,共受理283件,经过调查核实处理113件,全部平反28件,部分平反4件,不平反的81件,应予平反的全部按照党的政策落实了。
  1979年2月,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公布。3月,省公安局转发公安部《关于认真执行〈逮捕拘留条例〉的通知》,要求要严格执行《条例》,抓紧清理积案,不再搞收容审查和强制劳动。市公安机关组织干警学习《条例》和《通知》,清理在押未决犯。1979年初,有在押犯1451人,到5月末清理完,分别处理1334人,占应清理总数的92%。同时,对全地区两年内逮捕、拘留、预审、看守工作,进行检查整顿,按《条例》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对执行《条例》情况进行两次检查,绝大多数单位能按《条例》办事,拘捕人全部符合法律手续,基本上做到在法定时间内呈批逮捕,捕后24小时以内进行第一次审讯,没有发生超期或无正式手续押人现象。
  1979年7月,《刑法》、《刑事诉讼法》制定,公安部召开第三次预审工作会议,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制定了《预审工作规则》,进一步明确了预审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环节。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刑讯逼供是预审工作的方针,从而更加有力地依法实施预审工作。市公安机关组织干警学习“两法”,领会《预审工作细则》,调整与加强预审力量,为1980年1月1日实施“两法”做了充分准备。1980年,正值整顿城市治安,开始按照“两法”办案。当时,案件多,预审人员少,注意加强预审人员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保证案件质量。这一年,全地区公安机关70个双人预审组,坚持双人办案,遵守法定时限,捕后24小时以内进行第一次审讯,向家属发出通知书,统一使用公安部规定的文书格式,各种书证基本齐全。全年审结的2313件案件中,在法定时限结案的占97%,超期的只有2件,也依法办理延期手续。预审中发现侦察环节和其它有关部门定性不准、工作失误的错案5件(人),依法纠正或建议有关部门纠正。全年配合各级人民法院召开40次公判大会,按期审结428件(人)。通过预审破获刑事案件1788件,其中大案87件,挖出犯罪团伙38个,追捕同案和漏网的犯罪分子193人。9月间,组成调查组对全地区“两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总结经验,找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公安部第三次预审工作会议,决定预审工作范围从拘留人犯后开始。经过一年的准备,1981年1月4日市公安局发出《关于预审工作由拘留人犯后开始的通知》,规定预审从1月开始受案,严格执行《逮捕拘留条例》,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拘留权,防止“以拘代侦”、“以拘代捕”、“以拘代惩”的错误作法。通知下达之后,5月间进行全面检查,执行情况良好。同年,中央政法委召开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决定继续整顿社会治安,预审受理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爆炸及其它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案件790件(人),年底审结781件(人),审结率为98.8%,挖出团伙45个,追捕漏网犯罪分子267人。市公安局预审处审理一名大流窜犯张克军,以盗窃嫌疑将其拘留,他伪报姓名、住址,拒不交待罪行。预审人员侦审结合、审调结合,查清张克军是判刑15年三次脱逃的劳改犯,13个月内流窜15个省,96个市、县,以撬金库为主要作案目标,盗窃作案42起,缴获赃款2万多元及大量衣物。
  六、三年“严打”斗争中的预审工作
  1983年8月,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长春市展开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预审工作坚决贯彻执行“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在第一战役,共受理特大、重大案件1251件、2124人,平均审结时间只有20天,第一战役的第一仗结束后,市公安局及时召开了全地区预审工作会议,着重研究提高办案质量问题,纠正曾经出现的“有捕必诉”、“对号入座”,只求速度、忽视质量等现象。此后,严格把住质量关。第一战役的第二仗,尤其是第三仗预审移诉的案件质量明显提高。第一仗预审移诉的案件,被检查机关改变处理决定的有128人,占移诉案件总数的4%,第三仗则下降到1.3%;公安局移诉,检察院改按不诉处理的案件,由第一仗的47人减到2人;移诉合格率由97%上升到98.8%。第二仗以后,预审工作把深挖犯罪作为提高办案质量的重要环节,注重深挖余罪和重大犯罪线索,及时查破了一大批现案和积案。
  1984年5月16日下午3时,宽城区分局刑警队侦察员李国利被某部参谋张克坚开枪打死。张犯被捕获后供认了枪杀李国利的全部犯罪事实。该犯在光天化日之下枪杀民警,其影响极为严重。为了及时重挫敢于杀害执法人员的嚣张气焰,经请示省公安厅转报中央军委、沈阳军区,同意将张犯交地方处理,在长春判处其死刑。
  7月下旬,市公安局对全地区的预审工作组织检查,并听取检察院、法院对公安局预审工作的意见,然后认真加以改进。12月5日,市公安局发出《关于重新调整预审受案范围的通知》,明确规定:第一,市公安局预审处承办公安部规定的特大刑事案件、反革命案件、涉外案件、万元以上经济案件以及上级交办的案件。第二,除预审处承办案件外,余下案件一律由各区分局、公安处预审部门承办。第三,市公安局各处(大队)在办案中,需要采取强制措施实行刑事拘留的,呈批手续和批准权限不变。
  1985年,预审工作受理一般案件数量减少,重大复杂案件增多。因此,预审工作遵循公安部预审局北方会议精神,审理杀人、抢劫、强奸等罪行严重、危害大、民愤大的案件时,做到快审、快查、快移送起诉,及时惩办罪犯,有力地配合了“严打”斗争。榆树县对7种重点打击对象,优先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实行“三包”(包审、包查、包时间)、“一保证”(保证质量),全年受理重大案件65人,平均审结时限为18天。市公安局审理陈海春、陈海贵特大抢劫杀人案时,只用4天就移送起诉,及时提供公判大会公判处决。全地区重大案件审结时限平均提前二天。预审工作,坚持岗位责任制,实行规范化,注意抓住办案中提请逮捕、结案、复核等环节,弄清事实、证据、定性三个内容,实行逐级审批制。全年移送起诉案件1515人,其中经检察院审理结束决定起诉1237人,免诉26人。移送合格率为97.2%,刑事拘留审结率为100%。
  1986年,杀人、抢劫、强奸等暴力案件比较突出,给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危害。预审工作继续贯彻“从重从快”的方针,在“严打”第三个战役中,对影响社会治安较大的盗窃犯罪、经济犯罪以及其它严重犯罪依法进行重点打击。3月间,预审部门受理了宋玉国杀人案,该犯杀人之多,手段之残忍,实为罕见。在预审工作中,组成了强有力的审讯阵容和精干的调查组,边审边查,查审结合,开辟线索来源,突破了审讯难关。在广泛的社会调查中,先后走访群众250人次,召开流浪儿童座谈会23次,查阅旅店店簿99册、9700余页,清理垃圾和废旧物品近10吨,内查外调行程3000余里,因而获取了大量、确凿的罪证,使作案20起、杀死19人的恶性案件在20天内就结案移诉,交付公开宣判。在审理赵长清等人抢劫出租轿车案时,4名被告为了减轻罪责,互相推诿,关键性的物证又没有找到。预审人员采用分化瓦解、利用矛盾的方法很快就审清了主要犯罪事实,并且通过指认现场,找到了犯罪证据,仅用五天时间就审结了这起轰动全市的大案,及时移送起诉。1986年,全市审结特大案件共51件、89人,年平均审结时间为16.3天,比省公安厅规定的时限缩短了3.7天。对于影响大、手段残忍的特大案件,请检、法两院人员提前介入预审工作,采取共同审讯的方法,缩短了案件的审理时间,加快了办案速度。邵士民、王锐两起特大杀人案,采用这种方式,分别用两天和四天时间就移送起诉,检、法两院很快就审结完毕,提供公判大会宣判。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一些犯罪分子大搞诈骗、贪污等经济犯罪活动,为了保证经济案件的审结质量,加快审结速度,市公安局预审处在1986年初成立了经济组,专审各类经济案件。为了准确地打击经济犯罪活动,预审人员研究了大量的经济法规、法令及有关政策,与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保持经常的联系,掌握了经济犯罪的特点,保证了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1986年,全市受理刑事拘留案件963人,审结956人,审结率为99.2%。刑事拘留预审报捕774人,检察院批准逮捕765人,报捕合格率为99%。受理逮捕案件1500件、2122人,审结1485件、1996人。审结率99%。刑事拘留案件、逮捕案件的审结时限率为百分之百。比规定的98%提高了2%。通过预审共破获各类案件1174起,挖出团伙11个、46人,追处人犯177人,其中逮捕81人,共收缴赃款赃物折价178.6万元。
  第二节 监管
  长春解放40年来,公安机关安全有效的监管工作,保证了司法机关对反革命及其它刑事犯罪活动的惩治,是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前提。
  一、监舍
  1948年10月,市公安局成立,从国民党警察局接收了两个看守所,即圆楼看守所(也称铁南看守所)和红楼看守所。圆楼看守所位于市公安局院内东侧,因其外形是圆柱形而称圆楼,主要关押刑事罪犯。红楼看守所位于市公安局院内东南角,因用红砖砌成面临我红楼,主要关押政治犯和女犯。各区分局也接收了原有的看守所。1948年11月,市公安局在解放大路80号成立了政治感化所,主要是收容国民党的军、警、宪、特及党、团骨干分子。1956年,圆楼看守所与红楼看守所统一管理,对外称长春市公安局看守所。1964年8月,撤销了各区分局看守所,只保留二道河子区分局看守所,主要关押违法犯罪的精神病人(武疯子)。1964年底,在宽城区兴业街修建了铁北看守所,主要关押女犯和一般刑事罪犯;圆楼及红楼看守所则称铁南看守所,主要关押重刑犯、死刑犯。铁北看守所经改建继续使用,铁南看守所于1993年废弃。
  二、监管法规
  劳动制度1954年9月,政务院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规定在不妨碍侦察、审判的条件下,应当组织未决犯进行适当的劳动。1955年8月,吉林省公安厅召开预审专业会议,对在押执行劳动改造期间继续犯罪的已决犯,对刑期已满但仍没有改造好需要继续延长劳改期限的罪犯,以及劳改中有立功表现需要减刑或假释的罪犯,均应由劳改业务部门整理材料,经局长批准后,向检察院提出审理的意见,经检察院报请法院审理。1956年11月,吉林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关于看守所、监狱、劳改队有关遵守法律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指出由于监狱犯人拥挤,致使部分未决犯提前投入劳改,影响审判,今后凡侦察、审讯中的未犯决,一律不准送劳改队、监狱。
  律师会见被告人198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中规定,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可以凭法律顾问处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在看守所或其它监管场所会见被告人。每次会见,律师去1至2人,由法律顾问处决定。其他辩护人须经法院许可,并持有法院专用介绍信,才能会见在押被告人。律师和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被告人,看管场所应当给予方便,指定适当的房间。对必须实行戒护的,看管人员要注意方式,尽量避免增加被告人谈话的顾虑,会见后也不要追问被告人与律师或其他辩护人谈话的内容,以免影响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
  取保候审198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对在押未决犯不采用保外就医办法的通知》,《通知》要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在押未决犯不采用保外就医的办法。(1)对应当逮捕而患有严重疾病的人犯,除有可能被判处死刑以及其他重大案犯,不逮捕关押,确有社会危险性或有串供、自杀可能的以外,都应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办法。(2)对于罪大恶极的重大案犯,不逮捕关押确有社会危险性或有串供、自杀可能的,虽患有严重疾病,也应逮捕关押。对这类人犯,看守所要给予积极治疗,病势严重的,可以在严密看管下就地住院治疗。(3)对患有严重疾病但已经逮捕,或逮捕后又患有严重疾病的在押未决犯,凡不属于本通知第2条规定的,均应变更强制措施,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4)对于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未决犯,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不计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不予折抵刑期。
  外籍犯接见通信1981年6月,公安部、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会见在押外国籍案犯以及外国籍案犯与外界通信问题的通知》规定:(1)对于已经判决的普通刑事案犯和反革命案犯,一般允许会见。对于未经判决的反革命案犯,不妨碍侦察或审判的,也可准允会见。有碍侦察或审判的,暂不准会见。但经过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或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并报公安部、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2)会见范围,一般只限于外籍案犯的直系亲属、监护人以及案犯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每次会见只限一人,其16岁以下直系亲属可允许随同会见。(3)案犯发受信件,应当经过监狱管理机关的检查,未决犯发受信件,由原押机关或审判机关检查或者委托监狱管理机关检查,如果发现有串通案情,或者有妨碍对犯人教育改造的情形,应当扣留。
  三、规章制度
  解放初期,看守所尚无严格的规章制度,关押人犯不登记、找不到办案人、打骂体罚人犯情况司空见惯,各类事故时有发生。看守所是对敌斗争前哨阵地,没有严格的规章制度,极易发生问题。1951年市公安局制定了看守所各项规章制度,随着不断总结经验,各项规章制度日趋完善。看守员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之前,普遍认为看守员就是“一看二守”。各项制度建立后,思想政治工作的加强,被动局面得以改变。
  规章制度,包括收押规定,要求人犯入监要详细登记,收押时要凭手续,并详细记载办案人姓名、单位。财物保管制度要求物品要逐一登记。还有看守规则,学习制度,监规纪律,看守人员纪律,提审制度,释放、移送制度,以及医疗、卫生制度等等。
  犯人入监前,思想放荡,行为不羁,为所欲为。公共道德、组织纪律一概不放在眼里,心目中只有自己。触犯法律入监后,对其严格约束和管教。在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同时,对他们进行遵守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只许他们老老实实认罪服法,不许他们乱说乱动。
  1959年,总结实践经验,看守所规章制度又进一步补充修订。
  (1)必须严格执行看守所收押、提审、解押和财经管理制度;
  (2)犯人入监时,对其要仔细检查,以免将危险品带入监内;
  (3)注意在提审时加强戒备,一人只能提一名人犯,而且人犯要走前边;
  (4)注意关押同案人串供,及时了解犯人思想动向,建立犯人档案;
  (5)注意放风时加强警戒力量;
  (6)每月对监所门锁检查1次,每月被褥晾晒1次;
  (7)每月对监所进行1次安全检查;
  (8)押解人犯要根据犯人多少增加武警和看守人员;
  (9)人犯财物保管登记要具体开列保管物品清单,写明保管物品名称、数量、特点、规格、牌号、新旧程度。一份给犯人,一份由看守所保管。
  这些规定的建立,使看守所的管理工作,逐步走向正规。
  然而“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组织瘫痪,无政府思潮泛滥规章制度得不到执行,结果犯人自杀、逃跑、串供事故时有发生,体罚犯人也屡见不鲜。
  1979年以后,随着《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通过实施,公安部又制订了看守所工作制度,全面完善了看守所的管理工作,看守所工作制度包括:
  (1)必须凭逮捕证、拘留证以及追捕逃犯的证明文件,否则拒绝收押。如发现犯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婴儿的妇女,一律不得收押。精神病患者不得关进看守所。(2)收押犯人时要进行讯问,填写押犯登记表。对押犯随身携带物品要进行详细检查登记,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犯人签字捺押,送办案单位处理。防止将危险品带入监内。对女犯的人身检查,必须由女工作人员进行。对犯人要拍半身免冠照片、捺印指纹。(3)犯人入所时要宣布监规,责令遵守。监规的主要内容是:服从管教,遵守纪律制度,不准串通案情,发现同监犯人有企图逃跑、行凶、自杀、破坏等行为必须立即报告。(4)对同案犯、男女犯要分别关押。(5)看守所对按法定时限羁押即将到期的罪犯,要通知办案单位抓紧处理。此外,对看守犯人、提审押解,也都作了严格规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记好值班记录,交接班时要将押犯人数和注意事项交待清楚;看守警戒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入监室不得携带武器;犯人违反监规,要及时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严加训诫,隔离反省。对阴谋行凶、逃跑、组织越狱和严重影响监所安全的犯人,可以使用械具,除紧急情况外,使用械具都必须经领导批准等。由于加强看守所的安全工作,管教员严格执行工作制度,杜绝和防止了一些重特大事故的发生。1982年6月1日下午1时55分,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派人来看守所将强奸、抢劫、盗窃犯崔爱军押往法院进行宣判。下午2时30分崔犯由法院宣判回来后,管教员张文国首先对崔犯进行细致的搜身检查,然后将崔犯押到13号监舍。之后,张文国又对崔犯所有的物品进行细致的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一捆粉色手纸用绳捆着,他觉得这手纸虽然是看守所发的,但感到手纸的重量有些不同,于是将手纸打开,发现里面包着一块肥皂,并发现肥皂上挖有一个槽,在槽内安放两枚雷管。他向上报告后,组织力量继续检查,相继从崔犯衣兜盖里搜出一根火柴和一片火柴盒的磷面。经过审讯和调查,雷管系崔犯被捕前准备的,被捕时将雷管隐藏在棉背心内,火柴和磷面是准备引爆用的,据崔犯供称,如果判死刑就用此雷管爆炸自杀。由于张文国严格执行看守所的规章制度,预防了一起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
  1987年8月,结合看守所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监管工作目标责任制,开创甲级看守所的活动,促进了看守所的队伍建设,确保看守所安全,加快监所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方向迈进。
  四、思想政治教育
  加强对人犯的思想政治教育,促使改邪归正,是长春市监所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
  开导性教育 人犯入监后,对其进行监规教育,向其宣布监规,并责令逐条牢记和遵守。对没有文化的犯人指定同室犯人逐条教记。在抓好监规教育的基础上,用法律、政策进行开导性教育,这是40年来教育犯人经常采用的一种方法,使人犯正视自己的罪行,坦白交代、揭发检举,走从宽道路。针对多数押犯初进监所时不认罪,不交代,企图蒙混过关,青年人犯可塑性强,易犯易改等特点,穿插采用集体教育,即坚持每半年或大的节日,邀请公检法“三长”给人犯作报告,讲形势、讲政策、讲前途;同时采取个别疏导、家属规劝等方式,以宽严政策,循循善诱,让人犯明白:犯罪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抵赖没有用,态度好坏和处理轻重的关系,使人犯萌生坦白求宽的欲念。
  时事政治教育 各所坚持早晚开放广播,让监内犯人能收听到当日新闻。保证每个监舍都有一份党报和当地报纸,组织他们集中学习,让他们及时了解党的政策和国内形势,从而减少人犯之间互相吹牛、谈案情、传授犯罪伎俩等现象,以保证监内有良好的秩序。
  生产技能教育 让短刑犯通过劳动,培养劳动观念,学会一些生产技能。1976年,铁北看守所成立了一个木器加工厂,一些犯人在这里学到了木工技术。1961年~1989年,铁南看守所先后成立了木器加工厂和小型汽车修理部。1982年,苇子沟拘役所教服刑的犯人学会了养鱼、养鸡、养猪、养牛,学会了种植各种大棚蔬菜知识。
  五、生活、卫生
  1949年1月,市公安局就看守所犯人生活做出了决定:责成公安部队理发员每月给犯人理发一次;洗脸水、洗衣水由总务科负责解决;犯人喝开水费用由财政报销;全监所订6份报纸;犯人患感冒由所内医治,急、慢性病、传染病送医院,费用由局里解决;每年除夕让犯人吃上饺子。有条件的监所节假日还要自编自演文艺节日,以配合教育改造。
  1959年~1960年,由于自然灾害,主副食供应标准低,市公安局看守所320名在押犯中,经过体检出现有99名患大便干燥,163名大便干燥加浮肿,5名肝炎,4名肺结核,17名其它慢性病。针对上述病情,在主食里混放一些豆腐渣,病号给些小米粥、喝些豆汁水,增加开水供应量,病情十分严重的给予保外。为增强犯人体质,以利改造,1961年初组织犯人在监内加工纸盒,以后又加工书柜、厨柜、箱子、桌子、写字台、椅子、凳子、床等,所得收入补充狱政经费不足。1962年,根据公安部撤销看守所生产摊子的指示,停止了生产。1979年,公安部制定的看守所工作制度中对犯人的生活卫生作了进一步的规定:(1)看守所的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犯人的粮、油、副食品按当地居民标准供给,严禁虚报冒领、克扣、调换。(2)犯人伙食要单独管理,在规定的范围内力求调剂改善,开水要充分供给,饮食要清洁卫生。对少数民族犯、外籍犯的生活习惯和病犯,应予照顾。(3)监房要注意检查维修,保证不塌不漏,牢固安全;要注意防火、防寒、防暑。(4)要适当安排犯人作息时间,犯人每日要有8小时睡眠,并有一定的室外活动时间。(5)要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预防疾病流行,保持室内空气流通,监室内外要经常打扫,保持清洁;定期让犯人洗澡、理发、晒被褥等。
  这个制度的问世,使看守所在犯人生活卫生方面有了遵循。十几年来,基本上做到饭菜干净、吃熟、吃暖,并配有病号灶,逢年过节都能吃上应节食品。犯人患病能及时得到治疗,患有传染病的,能在病号监舍得到及时隔离或保外就医,每个看守所都设有医务室,配备医生、护士,负责监所的卫生防疫、监室消毒,及一般疾病的诊治。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二十章,内容包括了旧中国长春警察、剿匪斗争、人民公安机关、指挥系统、镇压反革命、内部安全保卫、惩治刑事犯罪、社会治安管理、预审与监管、户口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爱民活动、法制建设等,再现了长春市公安工作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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