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四类分子”的监督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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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360
颗粒名称: 一、对“四类分子”的监督改造
分类号: D631.4
页数: 7
页码: 458-464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对“四类分子”的监督改造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监督改造 “四类分子”

内容

长春市在完成土地改革和实现农业合作化以后,对地主、富农、反革命和坏分子展开了群众性监督改造工作。1958年6月至8月,公安部在第九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提出“三少”(少捕、少杀、管制也要少)的方针,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四类分子的社会监督改造工作。长春市公安机关在开展安全运动、掀起破案高潮的同时,加强了对四类分子的监督改造工作,以派出所为单位,采取集训的办法,成立短期学习班,对他们讲政治形势和守法教育,反复交待政策,并针对他们的思想进行教育,通过座谈讨论,打消顾虑,号召他们向人民交心,揭发、检举其他四类分子的罪行,订立个人改造规划,保证限期改好。在八、九两个月内,全市集训改造对象3902人。其中,地主分子1408人、富农分子487人、反革命分子947人、坏分子1060人。通过这段教育,多数表现较好,愿意接受改造,共交出手枪6支,交出变天帐和地照等反动罪证246件,交待反动思想,揭发、检举了大批材料,从中破获了大、小刑事案件327起,提供犯罪嫌疑线索36件。在着重思想教育改造的同时,还根据工农业发展的需要,把四类分子组织到生产中去,结合生产进行劳动改造。在全市办了小型炼焦厂2个、粉碎厂1个、翻砂厂1个、运输站1个、化肥厂1个,集中了过去不愿参加劳动及表现不好而又有劳动条件的四类分子149人(地主33人、富农13人、反革命分子61人、坏分子42人),参加工业生产劳动。在农村组织四类分子在人民公社生产队中参加生产劳动。通过生产劳动,把四类分子夹在职工、街道居民和人民公社社员当中,用10个好人夹一个坏人的办法,结合政治思想教育进行监督改造。
  1959年,结合全市的敌情摸底、挖掘残反等工作,对四类分子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摸清全市共有四类分子8485人。其中,地主3339人、富农1710人、反革命2156人,坏分子1280人,分布在机关、企业、学校、手工业社。街道和农村。在农村除了进行评审以外,主要放在人民公社中劳动改造;在单位内部的交职工监督改造;在社会上的由街道居民组监督改造。总之,根据四类分子居住和劳动工作情况,采取了“三包一保证”(包生产、包教育、包改造,令改造对象订保证书)的办法,把他们放在群众的汪洋大海中去监督改造。使四类分子进一步分化瓦解,据郊区对2013名四类分子的考察,表现好的逐年增加,中间的逐年向好的方面转化,表现不好的,逐年减少。
  1962年,针对国际反华势力猖獗和国民党叫嚣“反攻大陆”的形势,为了加强战备工作,根据第十二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关于“打击现行,保卫要害,清理内部,推动生产,同特务破坏活动作斗争”的精神,长春公安机关在全地区进行清理摸底,搞准监改对象,做到不错不漏,依照派出所和治保会两个工作细则,整顿监改组织,对四类分子加强了监改工作,防止了他们进行各种破坏活动。据统计,截止1961年末,长春地区有四类分子28285人。其中,地主8823人,富农14011人,反革命分子3929人,坏分子1522人。在全市整顿之前,在朝阳区进行了典型调查,该区原有四类分子1280人,调查中发现由于材料不足、证据不充分而划为四类分子的322人,其中地主达218人,有的只有检举材料,还有的只有登记表,而没有查证材料,甚至有的只是民警写的一张纸条,即列为四类分子。同时,也发现了漏掉的四类分子70人,原因是内部档案管理不好,民警变动大,交接不清而造成的。经过整顿,市区实有四类分子6821人。对五个县,县虽然布置整顿,而工作进度不平衡,没有完整的统计。通过整顿,对四类分子采取有严有宽区别对待的政策。一是对公开扬言要杀人,威胁干部和积极分子,制造或散布谣言等破坏活动的分子,证据确凿,给予严厉打击。据统计,截止9月末,全地区共打击处理了22人。其中,制造、散布谣言7人,反把倒算6人,扬言杀人威胁干部和积极分子的6人,破坏生产3人。其中有反革命分子12人,地富分子10人。二是组织群众重点评审。在农村,利用农闲时间,在交通沿线、边沿结合部、落后社队和四类分子活动比较嚣张地区进行评审;其他地区,摸清底数,搞准对象,整顿和建立群众监督改造小组,在对“冒尖”分子打击处理的同时,发动群众对四类分子监督改造,防止他们的破坏活动;在市区,从8月开始,对有乱说乱动、不接受群众监督改造、表现不好和虽未发现有破坏活动但心怀不满的分子,也要评审,全市评审1500人左右,对有破坏活动的四类分子及时进行打击处理,以利分化、瓦解敌人和教育发动群众。三是建立群众监督改造小组。改造小组一般以居民组为单位,一个居民组建立一个监督改造小组,小组成员以治保员为核心,吸收群众中的积极分子参加,每个小组由3~9人组成,治保员任小组长。改造小组受管区民警和治保主任领导,改造小组和其成员不向被监督的四类分子公布,对四类分子公布监督的形式是群众和治保员,四类分子向治保员(改造小组长)汇报思想。对领导干部、高级知识分子、资产阶级代表人物、宗教和艺术界代表人物、统战对象等的直系亲属和关系比较密切的非直系亲属中的四类分子不搞监督改造小组。四是对四类分子进行正面教育。采取个别教育,结合对四类分子的处理、评审进行教育,集中教育等3种形式,主要是前两种形式,以加速他们的改造。
  1964年第十三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规定,通过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清理专政对象,对四类分子进行评审,落实经常性的监督改造工作;在城市结合企业的五反运动,进行政治清理工作,要把绝大多数四类分子继续留在原单位进行改造。1965年,执行第十四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的决定,学习《中央关于依靠群众力量,加强人民民主专政,把大多数四类分子改造成为新人的指示》。长春市进一步加强对四类分子的监督改造工作,有些四类分子确已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文化大革命”前夕,对确已改造好的四类分子,每年按5~10%比例,摘掉帽子,恢复公民权利。“文化大革命”发生后,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倒行逆施,对四类分子乱揪乱斗,赶送下乡,使党对四类分子改造政策遭到严重破坏。“文化大革命”后期,对四类分子只按2.5%比例摘帽,致使一些多年来一直表现很好应该摘帽的四类分子难以恢复公民权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79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决定中指出:“考虑到我国农村完成土地改革和实现农业集体化以后,地主、富农分子经过20多年以至30多年的劳动改造,他们当中的绝大多数已经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因此对地、富分子的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的成份问题,作了适合新情况的相应规定。中央认为,落实好这方面的规定,将有利于更好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决定还指出:“除了极少数坚持反动立场,至今还没有改造好的以外,凡是多年来遵守政府法令、老实劳动、不做坏事的地主、富农分子以及反、坏分子,经过群众评审,县革委会批准,一律摘掉帽子,给予农村人民公社社员的待遇;地主、富农家庭出身的农村人民公社社员,他们本人的成份一律定为公社社员,享有同其他社员一样的待遇,今后他们在入学、招工、参军、入团、入党和分配工作等方面,主要应看本人的政治表现,不得歧视;地主、富农家庭出身的社员子女,他们的家庭出身一律为社员,不应再作为地主、富农家庭出身。”据此,公安部发出通知:“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是在全党工作着重点转移的新形势下采取的一项重大决策。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把四类分子中的绝大多数改造成为守法的自食其力劳动者,是毛泽东同志的一贯思想,是我们中国共产党的一项重大政策。经过全党和全中国人民的长期努力,绝大多数四类分子是愿意接受改造的,在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有破坏活动的为数极少,充分证明了党的改造四类分子的政策是完全正确的,也是成功的。中央现已决定,对已经得到改造的绝大多数四类分子摘掉帽子,这对于进一步调动积极因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具有极其重大和深远的意义。”要求落实中央的决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就一个地方、一个单位来说,需要继续监督改造不摘帽的四类分子,可能有,也可能没有,一定要从实际出发,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不要搞什么比例数字,对城市街道、厂矿、企事、机关、学校的四类分子摘帽问题,以及正确对待他们的子女问题,也应按照中央决定的精神办理。摘掉四类分子帽子的人,今后不要称他们为摘帽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坏等分子,而应依照他们的工作或职业,相应地称为社员、工人等,同人民群众一样享有公民权。在四类分子中,对部分错定了的人,必须认真负责地做好平反改正工作,凡是错定的,既便已经死亡,也应平反纠正。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迅速行动起来,集中力量抓好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工作。按照中央规定,要把群众评审、报县(市辖区)革委会批准、张榜公布摘帽名单等几个程序衔接得很紧,力争在较短时间内,把这事全部办好。
  长春公安机关在市委、市革委会和省公安厅的领导下,从1979年2月开始,在九台县其塔木公社、双阳县奢岭公社、榆树县新庄公社和市区长通路派出所等单位,先行试点,然后全面铺开。这项工作,大体分3个阶段进行:从2月开始到3月中旬,为摘帽阶段;从3月中旬到5月末,为复查申诉案件、纠正错戴帽子阶段;从5月下旬到6月末,为已死亡的四类分子摘帽阶段。整个摘帽工作抓了4个环节:一是宣传发动。要开好3个会,即群众会,农村以生产队为单位,城镇以居民组为单位,召开群众会,宣读中央文件,并结合部分群众存在的思想顾虑,讲解党的政策,宣传建国30年来改造四类分子的伟大胜利,使群众明确在新的形势下,给绝大多数改造好了的四类分子摘掉帽子,是形势发展的需要,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进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开好四类分子的子女会,宣讲中央文件,讲解党的政策,消除他们的疑虑,做好团结教育工作;还要开好四类分子会,向他们讲清党的政策,布置他们做好思想总结,认识历史罪恶,说明多年来的改造情况和今后的决心。二是群众评审。本着摆事实讲道理和分清是非的原则,全面客观地进行评议,防止只评历史不讲现实表现,只讲坏的不讲好的,以及以批代评的倾向,评审会在农村以生产队、城镇以居民组为单位,吸收他们的家属子女参加,先由被评审对象向群众汇报几年来的思想改造情况,然后群众评议,让四类分子心服口服,感激政府和人民群众对他们的监督改造,有了光明的前途。三是领导审批。评审后由基层治保会逐人填写审批表,附上群众评议记录和四类分子个人总结,对纠错和继续戴帽的四类分子,还要写明主要事实根据和调查旁证材料,签署意见后,报派出所、公社审查,县(区)革委会审批。为此,各县(区)都成立了审批小组,有公、检、法3机关领导参加,负责审批工作,在审批中,还要把同干部、群众口角、打架与蓄意进行阶级报复区别开来;把正当外出与到处流窜、抗拒改造区别开来;把少量拿摸与盗窃犯罪区别开来;把说错话办错事与反革命言论区别开来;把体力弱劳动差与蓄意消极怠工、破坏生产区别开来;把给干部提意见与抗拒领导、挑拨干群关系区别开来等若干政策界限,从全地区看,该摘帽的都摘帽了,该纠错的都纠正了。四是张榜公布摘帽名单。对于符合摘帽条件的四类分子,经县(区)革委会批准后,在公社、大队或城镇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同时公社、派出所召开四类分子摘帽大会,会上发放摘帽通知书,被摘帽人员代表、其子女代表和群众代表分别在大会上发言,最后领导讲话,鼓励全体被摘帽人员要更好地接受党的领导,加强思想改造,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被摘帽人员及其家属子女纷纷表示,感谢党中央,感谢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教育。
  长春地区当时有四类分子12592人,由于对他们进行了长期有效地监督改造,使他们绝大多数已放弃反动立场,基本上改造成为守法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符合摘掉帽子的条件。除了老死、前已摘掉帽子和不服申诉的四类分子外,参加这次评审摘帽的四类分子共有10805人,占原有总数的86.6%。通过评审,共有10726人摘掉了帽子,占参加评审总数的99.2%。对没有改造好的79名四类分子继续戴帽监督改造。不久后,这些人很快转变立场摘掉帽子。另有戴帽不服而申诉的652人,经过认真复查,对其中419人错戴帽子给予纠错改正,恢复了名誉,落实了政策。还对外流或外逃而下落不明的215名四类分子,继续查清下落,再实事求是地予以处理。
  长春地区四类分子摘帽工作,从总体上看进度快,质量好,党的政策落实得好。问题主要是个别地方对党中央文件宣传得不够深透,少数群众对给绝大多数四类分子摘掉帽子不甚理解;少数单位复查纠错工作抓得不紧,尚有233名申诉人员没有复查完,后来才补充完。关于右派分子问题,1961~1965年曾对部分右派分子摘帽。1978年以后,在恢复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平反冤假错案中,不仅对所有原定的右派分子给予平反昭雪,而且由于帮助党整风,提了意见,虽未定为右派分子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也都作了平反昭雪,恢复名誉,落实了党的政策。

附注

①(长春市公安局档案32(79)目录105卷,长公治144号文件。)。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二十章,内容包括了旧中国长春警察、剿匪斗争、人民公安机关、指挥系统、镇压反革命、内部安全保卫、惩治刑事犯罪、社会治安管理、预审与监管、户口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爱民活动、法制建设等,再现了长春市公安工作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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