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监督改造与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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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359
颗粒名称: 第十节 监督改造与管制
分类号: D631.4
页数: 11
页码: 458-468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监督改造与管制情况,分别记述了对“四类分子”的监督改造、对反革命和坏分子的管制等。
关键词: 长春市 监督改造 管制

内容

长春市解放后,在城市立即搜捕特务,摧毁特务组织,在农村实行土地改革,消灭封建剥削制度。新中国诞生后,又不失时机地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三反”和“五反”运动,还进行了禁烟、肃毒、取缔妓馆,扫除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污泥浊水。这一切,从根本上消灭了封建主义、帝国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基础。然而剥削阶级消灭了,它们的人还在,而且时刻梦想复辟变天。中国共产党肩负消灭阶级、消灭剥削制度,改造社会的伟大历史使命。对那些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少数反革命首要分子,坚决杀掉;对那些罪恶不是特别严重、民愤不太大、可杀可不杀的反革命分子,采取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以观后效,给他们以生的希望;对有罪、有民愤的反革命分子,判处无期或有期徒刑,强迫劳动改造;对有一般罪行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防止他们继续犯罪,在一定时期加以管制;对一般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则采取在一定时期放在群众中,通过群众监督改造。对敌对阶级分子通过上述5个层次的区别对待政策,把绝大多数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一、对“四类分子”的监督改造
  长春市在完成土地改革和实现农业合作化以后,对地主、富农、反革命和坏分子展开了群众性监督改造工作。1958年6月至8月,公安部在第九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提出“三少”(少捕、少杀、管制也要少)的方针,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四类分子的社会监督改造工作。长春市公安机关在开展安全运动、掀起破案高潮的同时,加强了对四类分子的监督改造工作,以派出所为单位,采取集训的办法,成立短期学习班,对他们讲政治形势和守法教育,反复交待政策,并针对他们的思想进行教育,通过座谈讨论,打消顾虑,号召他们向人民交心,揭发、检举其他四类分子的罪行,订立个人改造规划,保证限期改好。在八、九两个月内,全市集训改造对象3902人。其中,地主分子1408人、富农分子487人、反革命分子947人、坏分子1060人。通过这段教育,多数表现较好,愿意接受改造,共交出手枪6支,交出变天帐和地照等反动罪证246件,交待反动思想,揭发、检举了大批材料,从中破获了大、小刑事案件327起,提供犯罪嫌疑线索36件。在着重思想教育改造的同时,还根据工农业发展的需要,把四类分子组织到生产中去,结合生产进行劳动改造。在全市办了小型炼焦厂2个、粉碎厂1个、翻砂厂1个、运输站1个、化肥厂1个,集中了过去不愿参加劳动及表现不好而又有劳动条件的四类分子149人(地主33人、富农13人、反革命分子61人、坏分子42人),参加工业生产劳动。在农村组织四类分子在人民公社生产队中参加生产劳动。通过生产劳动,把四类分子夹在职工、街道居民和人民公社社员当中,用10个好人夹一个坏人的办法,结合政治思想教育进行监督改造。
  1959年,结合全市的敌情摸底、挖掘残反等工作,对四类分子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摸清全市共有四类分子8485人。其中,地主3339人、富农1710人、反革命2156人,坏分子1280人,分布在机关、企业、学校、手工业社。街道和农村。在农村除了进行评审以外,主要放在人民公社中劳动改造;在单位内部的交职工监督改造;在社会上的由街道居民组监督改造。总之,根据四类分子居住和劳动工作情况,采取了“三包一保证”(包生产、包教育、包改造,令改造对象订保证书)的办法,把他们放在群众的汪洋大海中去监督改造。使四类分子进一步分化瓦解,据郊区对2013名四类分子的考察,表现好的逐年增加,中间的逐年向好的方面转化,表现不好的,逐年减少。
  1962年,针对国际反华势力猖獗和国民党叫嚣“反攻大陆”的形势,为了加强战备工作,根据第十二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关于“打击现行,保卫要害,清理内部,推动生产,同特务破坏活动作斗争”的精神,长春公安机关在全地区进行清理摸底,搞准监改对象,做到不错不漏,依照派出所和治保会两个工作细则,整顿监改组织,对四类分子加强了监改工作,防止了他们进行各种破坏活动。据统计,截止1961年末,长春地区有四类分子28285人。其中,地主8823人,富农14011人,反革命分子3929人,坏分子1522人。在全市整顿之前,在朝阳区进行了典型调查,该区原有四类分子1280人,调查中发现由于材料不足、证据不充分而划为四类分子的322人,其中地主达218人,有的只有检举材料,还有的只有登记表,而没有查证材料,甚至有的只是民警写的一张纸条,即列为四类分子。同时,也发现了漏掉的四类分子70人,原因是内部档案管理不好,民警变动大,交接不清而造成的。经过整顿,市区实有四类分子6821人。对五个县,县虽然布置整顿,而工作进度不平衡,没有完整的统计。通过整顿,对四类分子采取有严有宽区别对待的政策。一是对公开扬言要杀人,威胁干部和积极分子,制造或散布谣言等破坏活动的分子,证据确凿,给予严厉打击。据统计,截止9月末,全地区共打击处理了22人。其中,制造、散布谣言7人,反把倒算6人,扬言杀人威胁干部和积极分子的6人,破坏生产3人。其中有反革命分子12人,地富分子10人。二是组织群众重点评审。在农村,利用农闲时间,在交通沿线、边沿结合部、落后社队和四类分子活动比较嚣张地区进行评审;其他地区,摸清底数,搞准对象,整顿和建立群众监督改造小组,在对“冒尖”分子打击处理的同时,发动群众对四类分子监督改造,防止他们的破坏活动;在市区,从8月开始,对有乱说乱动、不接受群众监督改造、表现不好和虽未发现有破坏活动但心怀不满的分子,也要评审,全市评审1500人左右,对有破坏活动的四类分子及时进行打击处理,以利分化、瓦解敌人和教育发动群众。三是建立群众监督改造小组。改造小组一般以居民组为单位,一个居民组建立一个监督改造小组,小组成员以治保员为核心,吸收群众中的积极分子参加,每个小组由3~9人组成,治保员任小组长。改造小组受管区民警和治保主任领导,改造小组和其成员不向被监督的四类分子公布,对四类分子公布监督的形式是群众和治保员,四类分子向治保员(改造小组长)汇报思想。对领导干部、高级知识分子、资产阶级代表人物、宗教和艺术界代表人物、统战对象等的直系亲属和关系比较密切的非直系亲属中的四类分子不搞监督改造小组。四是对四类分子进行正面教育。采取个别教育,结合对四类分子的处理、评审进行教育,集中教育等3种形式,主要是前两种形式,以加速他们的改造。
  1964年第十三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规定,通过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清理专政对象,对四类分子进行评审,落实经常性的监督改造工作;在城市结合企业的五反运动,进行政治清理工作,要把绝大多数四类分子继续留在原单位进行改造。1965年,执行第十四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的决定,学习《中央关于依靠群众力量,加强人民民主专政,把大多数四类分子改造成为新人的指示》。长春市进一步加强对四类分子的监督改造工作,有些四类分子确已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文化大革命”前夕,对确已改造好的四类分子,每年按5~10%比例,摘掉帽子,恢复公民权利。“文化大革命”发生后,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倒行逆施,对四类分子乱揪乱斗,赶送下乡,使党对四类分子改造政策遭到严重破坏。“文化大革命”后期,对四类分子只按2.5%比例摘帽,致使一些多年来一直表现很好应该摘帽的四类分子难以恢复公民权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79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决定中指出:“考虑到我国农村完成土地改革和实现农业集体化以后,地主、富农分子经过20多年以至30多年的劳动改造,他们当中的绝大多数已经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因此对地、富分子的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的成份问题,作了适合新情况的相应规定。中央认为,落实好这方面的规定,将有利于更好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决定还指出:“除了极少数坚持反动立场,至今还没有改造好的以外,凡是多年来遵守政府法令、老实劳动、不做坏事的地主、富农分子以及反、坏分子,经过群众评审,县革委会批准,一律摘掉帽子,给予农村人民公社社员的待遇;地主、富农家庭出身的农村人民公社社员,他们本人的成份一律定为公社社员,享有同其他社员一样的待遇,今后他们在入学、招工、参军、入团、入党和分配工作等方面,主要应看本人的政治表现,不得歧视;地主、富农家庭出身的社员子女,他们的家庭出身一律为社员,不应再作为地主、富农家庭出身。”据此,公安部发出通知:“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是在全党工作着重点转移的新形势下采取的一项重大决策。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把四类分子中的绝大多数改造成为守法的自食其力劳动者,是毛泽东同志的一贯思想,是我们中国共产党的一项重大政策。经过全党和全中国人民的长期努力,绝大多数四类分子是愿意接受改造的,在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有破坏活动的为数极少,充分证明了党的改造四类分子的政策是完全正确的,也是成功的。中央现已决定,对已经得到改造的绝大多数四类分子摘掉帽子,这对于进一步调动积极因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具有极其重大和深远的意义。”要求落实中央的决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就一个地方、一个单位来说,需要继续监督改造不摘帽的四类分子,可能有,也可能没有,一定要从实际出发,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不要搞什么比例数字,对城市街道、厂矿、企事、机关、学校的四类分子摘帽问题,以及正确对待他们的子女问题,也应按照中央决定的精神办理。摘掉四类分子帽子的人,今后不要称他们为摘帽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坏等分子,而应依照他们的工作或职业,相应地称为社员、工人等,同人民群众一样享有公民权。在四类分子中,对部分错定了的人,必须认真负责地做好平反改正工作,凡是错定的,既便已经死亡,也应平反纠正。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迅速行动起来,集中力量抓好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工作。按照中央规定,要把群众评审、报县(市辖区)革委会批准、张榜公布摘帽名单等几个程序衔接得很紧,力争在较短时间内,把这事全部办好。
  长春公安机关在市委、市革委会和省公安厅的领导下,从1979年2月开始,在九台县其塔木公社、双阳县奢岭公社、榆树县新庄公社和市区长通路派出所等单位,先行试点,然后全面铺开。这项工作,大体分3个阶段进行:从2月开始到3月中旬,为摘帽阶段;从3月中旬到5月末,为复查申诉案件、纠正错戴帽子阶段;从5月下旬到6月末,为已死亡的四类分子摘帽阶段。整个摘帽工作抓了4个环节:一是宣传发动。要开好3个会,即群众会,农村以生产队为单位,城镇以居民组为单位,召开群众会,宣读中央文件,并结合部分群众存在的思想顾虑,讲解党的政策,宣传建国30年来改造四类分子的伟大胜利,使群众明确在新的形势下,给绝大多数改造好了的四类分子摘掉帽子,是形势发展的需要,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进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开好四类分子的子女会,宣讲中央文件,讲解党的政策,消除他们的疑虑,做好团结教育工作;还要开好四类分子会,向他们讲清党的政策,布置他们做好思想总结,认识历史罪恶,说明多年来的改造情况和今后的决心。二是群众评审。本着摆事实讲道理和分清是非的原则,全面客观地进行评议,防止只评历史不讲现实表现,只讲坏的不讲好的,以及以批代评的倾向,评审会在农村以生产队、城镇以居民组为单位,吸收他们的家属子女参加,先由被评审对象向群众汇报几年来的思想改造情况,然后群众评议,让四类分子心服口服,感激政府和人民群众对他们的监督改造,有了光明的前途。三是领导审批。评审后由基层治保会逐人填写审批表,附上群众评议记录和四类分子个人总结,对纠错和继续戴帽的四类分子,还要写明主要事实根据和调查旁证材料,签署意见后,报派出所、公社审查,县(区)革委会审批。为此,各县(区)都成立了审批小组,有公、检、法3机关领导参加,负责审批工作,在审批中,还要把同干部、群众口角、打架与蓄意进行阶级报复区别开来;把正当外出与到处流窜、抗拒改造区别开来;把少量拿摸与盗窃犯罪区别开来;把说错话办错事与反革命言论区别开来;把体力弱劳动差与蓄意消极怠工、破坏生产区别开来;把给干部提意见与抗拒领导、挑拨干群关系区别开来等若干政策界限,从全地区看,该摘帽的都摘帽了,该纠错的都纠正了。四是张榜公布摘帽名单。对于符合摘帽条件的四类分子,经县(区)革委会批准后,在公社、大队或城镇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同时公社、派出所召开四类分子摘帽大会,会上发放摘帽通知书,被摘帽人员代表、其子女代表和群众代表分别在大会上发言,最后领导讲话,鼓励全体被摘帽人员要更好地接受党的领导,加强思想改造,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被摘帽人员及其家属子女纷纷表示,感谢党中央,感谢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教育。
  长春地区当时有四类分子12592人,由于对他们进行了长期有效地监督改造,使他们绝大多数已放弃反动立场,基本上改造成为守法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符合摘掉帽子的条件。除了老死、前已摘掉帽子和不服申诉的四类分子外,参加这次评审摘帽的四类分子共有10805人①(长春市公安局档案32(79)目录105卷,长公治144号文件。),占原有总数的86.6%。通过评审,共有10726人摘掉了帽子,占参加评审总数的99.2%。对没有改造好的79名四类分子继续戴帽监督改造。不久后,这些人很快转变立场摘掉帽子。另有戴帽不服而申诉的652人,经过认真复查,对其中419人错戴帽子给予纠错改正,恢复了名誉,落实了政策。还对外流或外逃而下落不明的215名四类分子,继续查清下落,再实事求是地予以处理。
  长春地区四类分子摘帽工作,从总体上看进度快,质量好,党的政策落实得好。问题主要是个别地方对党中央文件宣传得不够深透,少数群众对给绝大多数四类分子摘掉帽子不甚理解;少数单位复查纠错工作抓得不紧,尚有233名申诉人员没有复查完,后来才补充完。关于右派分子问题,1961~1965年曾对部分右派分子摘帽。1978年以后,在恢复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平反冤假错案中,不仅对所有原定的右派分子给予平反昭雪,而且由于帮助党整风,提了意见,虽未定为右派分子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也都作了平反昭雪,恢复名誉,落实了党的政策。
  二、对反革命和坏分子的管制
  长春解放初期,为安定社会秩序,防止反革命破坏,根据东北人民政府公安部的指示,对可能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反动党、团、警、宪、特分子列为特种人口进行控制。在此基础上,1951年第一次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对某些身份已经公开的、有某些活动又不够逮捕法办的反革命分子、坏分子、不法地富分等实行了公开管制。1951年6月,各公安分局派出所普遍地召开了群众大会,当众公开宣布管制了619名罪不够捕办而必须加以管制的分子。由于当时刚刚实行管制工作,缺乏经验,干警们对管制工作的政策、范围不够明确,曾发生过管制面过宽的偏向,这些缺点和问题一经发现,都及时加以纠正了。1952年7月17日,公安部公布《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管制的目的,是在政府管制与群众监督下,给反革命分子以一定的惩罚和思想教育,使其获得改造成为新人,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管制的对象,是反革命分子历史上有罪恶,解放后既无悔改表现或悔改证明,又无现行的反革命活动,虽须给以一定的惩罚,但其罪恶程度尚不须逮捕判刑的,都要依本办法加以管制。具体对象有6种:反革命特务分子;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会道门头子;坚持反动立场之地主分子;坚持反动立场之蒋伪的军政官吏;其他应予管制的反革命分子。对这些管制对象,剥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担任国家机关行政职务之权,参加人民武装与人民团体之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居住迁移及示威游行之自由权,享受人民荣誉之权。被管制分子必须遵守政府管制规定;从事正当职业,积极生产劳动;如发现他人有反革命活动,须立即报告。管制期限3年以下,必要时得延长之。管制对象如有违犯管制规定或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者,得根据情节轻重,延长管制期限或逮捕法办。被管制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缩短其管制期限或撤销其管制:能认真遵守政府法令和管制规定,行动上确有良好表现者;服从群众监督,积极劳动生产,确已得到改造者;积极向人民政府检举反革命分子立功者;有其他立功赎罪表现或特殊贡献者。对反革命分子的管制只限于本人,不得株连其家属亲友。对被管制分子,任何人均有监督及检举其不法活动之权。对反革命分子管制的批准权,除法庭依法判决者外,均属于县市以上之公安机关。在乡村由区乡政府提出,报县公安局审查批准;城市由派出所、公安分局提出,报市公安局审查批准。其延长、缩短和撤销管制亦同。管制对象之管制一经批准后,即由批准机关下达正式通知书,并在适当的群众会议上当众宣布执行。管制工作是中国人民同敌人斗争中创造出来的一种特殊刑罚,是对反革命实行专政的必要手段之一,也是改造反革命的一项有效措施。
  《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公布后,长春市公安机关首先组织全体干警进行学习,并按上级公安机关《关于整顿管制工作》的指示,检查了过去的管制工作,明确了管制的政策界限,结合长春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长春市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53年2月,结合镇压反革命判定工作,对管制工作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和整顿,对正在管制的461名对象作了全面的审查,把他们的历史罪恶、现实表现查对准确,召开了群众大会宣布处理,对其中只有一般反革命身份而不够管制的295人,取消了管制;对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问题而不应管制的5人和错误管制的13人,立即停止管制,恢复名誉;对在管制中有悔改表现的44人,撤销了管制。同时,将应该管制而漏掉管制的129名反革命分子,依法管制起来。经过整顿,实有管制分子233人。通过这次整顿,全面具体地贯彻了党的政策和政府法令,极大地打击和分化了敌人,也进一步教育了群众,提高了群众的政治觉悟和革命警惕性,加强了管制工作。同时,也提高了干警的政策水平,进一步做好管制工作。1954年上半年,全市以派出所户籍区为单位,组织群众开展了对被管制分子的评议审查工作,先由被管制分子汇报管制后的思想、劳动和守法情况,然后群众提意见和派出所进行总结,给每个被管制分子作出鉴定指明出路,令其订立悔改保证书。评议审查后,又以区为单位,召开有治保人员和积极分子参加的管制分子处理大会,全市共处理62名管制分子。其中,管制期满表现较好而撤销管制32人,管制后悔改表现好提前撤销管制3人,管制期间表现不好延长管制的21人,管制后不服从监督改造进行违法活动而逮捕的6人。通过评审和区别处理,体现了管制政策,对教育管制分子老实守法和分化瓦解敌人都起了良好作用。据统计,全市被管制分子坦白检举材料达600多件,加强了对管制分子的监督改造,也进一步加强了政府管制和群众监督。1954年冬到1955年,先后结合打击流氓、盗窃犯罪、内部肃反和第二次镇反运动,又调查发现批管了一批刑事犯罪分子和反革命分子,同时又督促管制分子订立了改造计划,召开群众大会通过,号召群众监督,定期评议审查。
  经过1955年~1956年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高潮和工业建设高潮,以及镇反和肃反的成就,在经济战线和政治战线均取得了决定性胜利,敌我斗争出现了比较缓和的局面,为了加速管制工作的法制建设,1956年11月以后,对反革命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判决,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在管制期间,被管制分子如有新的犯罪行为,需要延长管制期限,或者因为表现良好、立有功绩,需要缩短管制期限或提前撤销管制,也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或裁定。1957年,第三次镇反运动和1958年破案高潮中,法院判处管制了一批地富反坏分子,发动群众定期对他们评审。1958年9月间,长春市公安机关坚决贯彻第九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关于杀人、捕人要少,管制也要比过去少》的方针,对已改造表现好的按期撤销了管制,同时在挖掘残反和破案中,又发现并起诉到法院判处一批应该管制的四类分子。到1959年,全市共有管制分子892人(其中反革命469人,地富分子122人,坏分子249人,其他52人),占当时全市人口总数的0.81‰。由于对管制分子执行期满解除管制程序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多年来各地做法不同,有的经法院核准,有的经公安机关核准。为了避免这种不一致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于1963年6月27日,发出了《关于管制分子执行期满解除管制程序的通知》,规定“今后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凡是管制执行期满需要解除管制的,在农村由人民公社管委会(乡人民委员会)提出,经群众讨论提出意见,报县公安局审查批准;大、中城市由派出所提出,经群众讨论提出意见,报区公安分局审查批准。并由批准机关下达解除管制通知书,在适当的群众会上当众宣布。在机关、企业、学校中执行期满需要解除管制的,应由管制分子所在机关、企业、学校的保卫处、科提出,报经党委和主管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由主管公安机关下达解除管制通知书,并由保卫处、科向群众宣布。” 1964年,全国第十三次公安工作会议,就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对敌斗争的一些问题,关于管制适用的对象和管制的法律手续问题,各地援用的根据不一致,有些紊乱。为了加强对敌专政工作,公安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协商研究,于8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发出《关于管制适用的对象和管制法律手续问题的联合通知》,一是管制适用的对象。管制是依靠群众,制服改造敌人,进行专政的一种手段,应当适用属于敌我矛盾性质的分子,不适用于人民内部的犯法分子,以免混淆敌我界限而对团结群众共同对敌不利,因此今后判处管制对象,仍应严格按照1959年3月10日中央批准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关于当前对敌斗争中几个政策问题的规定》执行,即管制的对象,主要是可捕可不捕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监督改造中表现不好、屡教不改的地、富、反、坏分子,以及其他虽构成犯罪,但捕后尚不够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二是管制的法律手续。今后对于判处管制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法院审理判决,不必经过检察院。但案件已到检察院,认为需要判处管制的,即由检察院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判决。法院在办理自诉案件中,认为应当判处管制的,也不必再转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办理侦查起诉手续。对于基层组织提请判处管制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审理起诉,法院不能作自诉案件受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分子,需要延长管制期限、缩短管制期限或提前解除管制的,由公安机关提出意见,移送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于被判处管制的分子,其执行期满需要解除管制的,按1963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关于管制分子执行期满解除管制程序的通知》办理。三是过去有关管制的法律手续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应按本通知办理。从此,使管制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但管制工作在“文化大革命”中同样遭到破坏。1979年7月1日,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同时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届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于1980年1月1日生效。《刑法》把管制列入刑罚的主刑种类之一。第33条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管制由法院判处,由公安机关执行。第34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令,服从群众监督,积极参加集体劳动生产或者工作;(二)向执行机关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迁居或者外出必须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第35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有关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第36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2日。这些规定就使管制工作完全法律化了。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二十章,内容包括了旧中国长春警察、剿匪斗争、人民公安机关、指挥系统、镇压反革命、内部安全保卫、惩治刑事犯罪、社会治安管理、预审与监管、户口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爱民活动、法制建设等,再现了长春市公安工作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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