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安案件的范围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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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357
颗粒名称: 一、治安案件的范围与标准
分类号: D631.4
页数: 3
页码: 448-450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治安案件的范围与标准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治安案件 范围 标准

内容

治安案件,是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对需要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不够立为刑事案件的轻微犯罪行为,立案查破并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的法律事实。构成治安案件应具备4个要素:一必须是法律授权公安机关或基层保卫组织立案确认、进行查处的法律事实;二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和公安部《关于查破和处理治安案件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成为对治安案件加以确认和具体适用的法律依据;三是治安案件应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不够立为刑事案件的轻微刑事犯罪行为为前提;四是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不立刑事案件的轻微犯罪行为作案人给予治安行政处罚。虽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情节显著轻微,没有必要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的,则不立为治安案件。凡不应立为刑事案件的轻微犯罪,均应立为治安案件,并给予治安行政处罚。
  治安案件界于刑事案件与情节显著轻微不给予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间的中间层次,很容易使两者混淆,处理好两者的区别和衔接,准确掌握治安案件的立案标准,便成为查处治安案件的前提。区别的目的是为了划清界限,衔接的意义在于不留空隙。长春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凡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的,以及根据《刑法》规定属于情节轻微不够立为刑事案件,而应给予治安处罚的,都立为治安案件。1984年,公安部《关于查破和处理治安案件的通知》和1987年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又增加了一些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把治安案件划为20种。
  (一)扰乱秩序案 扰乱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育和科研不能正常进行,不听劝阻,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扰乱车站、民用航空站、娱乐场、市场、商店、公园、影剧院、运动场、展览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秩序,不听劝阻,情节尚不重的;扰乱公共电汽车、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的;造谣惑众、煽动闹事,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谎报险情、制造混乱,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偷开他人机动车辆,未造成后果的;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流氓滋扰案 结伙斗殴,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寻衅滋事,尚未引起公愤或社会影响的;偶尔追逐、拦截妇女或用猥亵的语言、举动调戏、侮辱妇女的;偶尔剪割妇女发辫、衣服,或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情节轻微的;流氓奸宿以及有其他流氓行为,情节轻微的。
  (三)殴打伤害他人案 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过失伤害他人,尚未致人重伤的。
  (四)偷窃财物案1985年以前,盗窃公私财物,在城市25元、农村15元以下,1985年开始执行在城市15元以上不足80元,在农村10元以上不足40元;偷窃粮食50斤以上不足100斤、粮票100斤以上不足500斤、布票100尺以上不足500尺;挖坟盗墓窃取少量财物的。
  (五)诈骗财物案 使用各种办法,1985年以前,在城市骗取公私财物折款25元、农村15元以下,1985年执行城市15元以上不足80元、农村10元以上不足40元。
  (六)抢夺财物案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小的。
  (七)哄抢财物案 哄抢国家、集体、个人少量财物;哄抢、哄砍少量林木的。
  (八)毁坏公私财物案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轻微的;故意毁坏他人农作物、苗圃、林木、渔塘、牧场或者毒害他人牲畜、家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江河、湖泊、水库、渔塘使用通电、投毒或者爆炸等方法,捕捞水产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赌博案 赌博少量财物的;为赌博活动提供条件的;非法制造、出售花牌(纸牌)、麻将、牌九、骰子的。
  (十)利用迷信骗取财物案 利用封建迷信,骗取少量财物的。
  (十一)卖淫嫖娼案 偶尔卖淫嫖娼的,以及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情节轻微的。
  (十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案 非以营利为目的,偶尔制作、复制、传播淫秽书画、录像、录音等制品的;贩卖、出租少量淫秽书画、录像、录音等制品,情节轻微的。
  (十三)伪造证件案 伪造印章、伪造涂改证件,情节轻微的;伪造、倒卖车票、船票或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入场票券,情节轻微的。
  (十四)违反枪支、刀具管理案 非法制造、买卖猎枪、火药枪或者气枪的;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的;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私种罂粟、吸食毒品案 私种少量罂粟的;吸、扎鸦片等毒品的。
  (十六)妨害公共安全案 公共娱乐、体育场所及组织群众集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在铁路、公路、航道、机场跑道和堤坝上设置障碍物,或其他危害火车、汽车、船舶、飞机运行(航行)安全,尚未造成后果的;损坏、移动铁路、交通、航空、测量标志或其他公共设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坑穴不设覆盖物或标志、防围的。
  (十七)妨害公务案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轻微的。
  (十八)违反危险物品管理案 违反爆炸、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九)违反户口管理案 假报户口或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含居民身份证)的;冒领顶替他人户口的;不按规定申报户口,经指出不改正的。
  (二十)其他违反治安管理案 指违反交通、消防等其他治安管理,需要立案调查,并按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规处理的案件。
  从以上的治安案件立案标准可以看出,治安案件的立案,必须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轻微犯罪行为为前提,凡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违反社团纪律行为,违反民事法规而没有同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以及触犯了刑法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都不能立为治安案件。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二十章,内容包括了旧中国长春警察、剿匪斗争、人民公安机关、指挥系统、镇压反革命、内部安全保卫、惩治刑事犯罪、社会治安管理、预审与监管、户口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爱民活动、法制建设等,再现了长春市公安工作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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