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放射性物质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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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350
颗粒名称: 四、放射性物质管理
分类号: D631.44
页数: 2
页码: 440-441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放射性物质管理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放射性物质 管理

内容

自1953年进入有计划建设时期,由于生产、科研、教学和医疗的需要,对放射性物质的需求增多。放射性物质是指能自发、不断地放出人们感觉器官不能觉察到的射线的物质。在自然界中存在的放射性物质称天然放射性物质,经过反应堆或加速器作用而变成的放射性物质,叫做人工放射性物质。常见的放射性物质有钴60、铯137和中子源等放射源,放射性矿砂及其浓缩物,如独居石、铀矿砂、浓缩铀等;放射性化工制品,如夜光粉、硝酸钍等;放射性药剂,如铬51、锝99、铟113、磺125;放射性废物,如核企业、反应堆和放射性实验室产生的放射“三废”,即放射性固体、液体和气体废物。放射性物质有3个特性。一是放射性,其放出的射线可分为四种:a射线,也叫甲种射线;b射线,也叫乙种射线;r射线,也叫两种射线,中子流。放射性物质放射出来的各种射线的种类和强度不一致。二是毒性,许多放射性物质具有很大的毒性,如钋210、镭226、钍228、钍230等都是剧毒的放射性物质。三是不能用化学方法中和使其不放出射线,而只能设法把放射线物质清除或者用适当材料的屏蔽予以吸收。放射性物质对人体的危害,分内照射和外照射两种:由呼吸道、食管或伤口侵入人体的,叫内照射;从人体外部受到大量照射的,叫外照射。放射性物质放射出来的各种射线作用人的肌体,使各系统机能、形态变化,并可能出现皮肤的损伤和造血功能障碍等急性和慢性放射病。放射性物质对人体的危害是长期的、潜伏的、严重的。
  1964年国务院颁发了《放射性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定》,卫生部和国家科委根据这个《规定》,制定了《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经过全国范围内试行,加上有关部门、地区提出的修改意见,又作出了必要的修正,于1979年2月24日由卫生部、公安部和国家科委公布,4月1日起实施。1986年11月25日,卫生部、公安部和国家核安全局颁发了《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事故管理规定》。根据这些法规、公安、卫生、环保、科技等部门,做好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管理。一是审批登记工作,凡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单位和场所,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公安、科技、劳动、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得建造,建成后由上述部门验收。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单位开展工作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部门申请许可,并向相应公安机关申请登记,经审查同意,发给《放射性同位素许可登记证》后方可工作。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的单位均应制定出“三废”的技术处理、排放、运输和储存方案,报卫生、公安、环保部门审批。二是安全监督检查,公安机关应督促生产、使用单位做到:放射源有专人保管;建立放射性物质的接收、储存、领用和处置的制度;切实做好放射性实验室、工作和储存室的防火、防盗、防破坏工作;在野外或无防护设施的工作场所使用放射源时,应划出警戒区,设置明显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对放射线装置的安全设施经常检修;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公安、卫生、环保部门一起定期检查放射源的储存、运输、使用和保管及“三废”处理情况,发现隐患,限期改进。三是认真查处案件或事故,对放射性事故处理要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护措施不放过。对事故的责任者要严肃处理。对放射性物质被盗,则列为重大案件,抓紧侦破,追回被盗的放射性物质。对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破坏活动,依法严惩。
  长春通过对放射性物质的严管,虽然未发生重大放射性物质事故和案件,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高新技术日新月异,经济飞速发展,放射性物质的管理任重道远。有幸的是国务院于1989年10月24日,颁发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放射性物质的管理步入法制轨道。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二十章,内容包括了旧中国长春警察、剿匪斗争、人民公安机关、指挥系统、镇压反革命、内部安全保卫、惩治刑事犯罪、社会治安管理、预审与监管、户口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爱民活动、法制建设等,再现了长春市公安工作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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