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毒害物品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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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349
颗粒名称: 三、毒害物品管理
分类号: D631.44
页数: 3
页码: 438-440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毒害物品管理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毒害物品 医药

内容

长春地区自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毒害性物品用于医药、农药和其他工业生产日益增多。毒害物品,是指小量进入人、畜体内或接触人的皮肤,即可引起肌体暂时或永久性病理状态,甚至死亡的物质。毒害物品种类繁多,按化学组成,可分为有机和无机毒害物品;按毒性大小可分为剧毒品和有毒品,把两个方面结合起来,可分为有机剧毒品和无机剧毒品,有机有毒品和无机有毒品。毒害物品的主要特性就是有毒。在水中的溶解度越大,毒性越大;颗粒越小,越易引起中毒;液体毒害性物品的沸点越低,挥发性越大,越容易中毒;无色无味者较色浓味烈者更易中毒;许多毒害品不但毒性大,还有易燃、易爆、腐蚀等危险。1964年4月20日,卫生部、商业部、化工部联合发布了《管理毒药、限制性剧药暂行规定》。12月7日,卫生部和商业部又发布了《管理毒性中药的暂行办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79年6月30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发布了《医用毒药、限制性剧药管理规定》,改变了“文化大革命”造成的毒害药品管理混乱现象。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制定了《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对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医疗用毒性药品,从生产、收购、经销、加工、使用等各个环节,做了严格规定,必须设置专仓、专位,专柜加锁由专人保管,其包装容器必须印有毒药标志,防止发生事故。
  长春公安机关管理的毒害性物品,主要是剧毒物品。凡是口服或皮肤接触,致死量在50毫克/公斤以下的毒品,或人体吸入致死量在2毫克/公斤以下的有毒气体,都属于剧毒物品。公安机关按以下规定,对剧毒物品进行管理:
  (一)凡制造、储存、购买、经销、运输、使用剧毒物品的单位,必须事先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登记,经批准后发给证明执照;使用剧毒物品的单位,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发给的购买证,到指定经营单位购买。
  (二)制造、加工剧毒物品必须遵守:生产车间制成的成品,要随生产随包装,不得散乱积放;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领取材料应有严格手续;产品包装须有剧毒字样的标记;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安全检查员。
  (三)使用、储存剧毒物品必须有安全操作规程、防护用具和严格的领发制度;盛装、研磨、搅拌剧毒物品的工具必须固定,不得挪作他用或乱扔乱放;储存剧毒物品必须设置专用仓库和专用器皿,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存,仓库必须坚固、严密、通风、干燥,并设有防火、防毒安全设备,仓库不得设在人烟稠密的地方,更不得设在生活用品、食品、粮食仓库及食堂、托儿所、重要机关和驻军附近;存放和使用剧毒物品的场所,要有严格的出入登记制度和收支的检查制度。
  (四)运输剧毒物品时,严禁与易燃易爆品和食品混装,包装要牢固,有专人押运;车辆中途停车时,要有专人看管;装卸剧毒物品时,须穿戴一定的防护用具;运输剧毒物品的包装物如改作他用时,须彻底消毒。
  (五)使用农药,必须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使之懂得农药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以及防止中毒等方面的知识;坚持统一购买、统一保管、统一使用的制度,使用剩余的农药要统一集中保管;农药仓库要有出入库记帐制度,并有专人保管,使用农药时,要坚持“六不准”,不准把剩余农药寄存个人家、不准用农药涂擦牲畜皮肤、不准把农药送给他人、不准把未稀释的农药交给治虫人员使用、不准在河里洗涮药械、不准在刚喷过农药的田里打牧草。
  改革开放以来,长春地区基本上没有剧毒物品中毒事故发生。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二十章,内容包括了旧中国长春警察、剿匪斗争、人民公安机关、指挥系统、镇压反革命、内部安全保卫、惩治刑事犯罪、社会治安管理、预审与监管、户口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爱民活动、法制建设等,再现了长春市公安工作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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