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易燃、易爆物品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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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348
颗粒名称: 二、易燃、易爆物品管理
分类号: D631.44
页数: 4
页码: 435-438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易燃 易爆物品

内容

1951年,发生了几起废弹爆炸伤人事故。根据中共中央、政务院及军委《关于市区内之军械油料仓库及军械工厂处理办法的通报》,先后检查了市区内国营企业和军工企业的易燃性、爆炸性物品仓库25座,从中发现:有的单位将危险品仓库置于市区内人烟稠密的黄河路;东北电影制片厂的弹药库虽然在郊区,但无人看管;707部队及驻饮马河部队在孟家屯的两座仓库附近,住有大量居民。公安机关与这些单位研究制定了解决方案。与此同时,进行了高低压锅炉的登记和检查,防止年久设备老化,发生锅炉爆炸事故,纠正了某些单位忽视设备安全检修的思想,做到防患于未然。
  1951年,对市区的易燃、易爆性工厂、仓库,经过动员,组织迁移。驻军492团在吉林省干部招待所旁边的弹药库,装甲部队在居民区的汽油库,均迁了出去。还纠正了东北电影制片厂炸药库无人看管,把“902”炸弹与引信放在一起的错误。5月间,协助驻饮马河部队搜集和销毁废旧爆炸物及废弹药共3吨多。到1952年,在长春的工业企业中,经常使用炸药的只有电影制片和采石场两家,公安机关经常进行检查,并与之制定了管理使用制度。长春从解放到1957年末这段时间,基本上防止了重大爆炸事故的发生。
  公安部根据经济建设逐步增加对爆炸物的需求,制定了《爆炸物品管理规则》,于1957年12月9日公布实施。这个规则详细规定了爆炸物品及其分类。其中的点火器材,是指用来引爆雷管和火药的,有导火索和点燃导火索的点火绳、点火筒和点火棒;起爆器材,包括雷管和导爆索;炸药,包括硝基芳香族类炸药、硝酸脂类炸药、硝化甘油类混合炸药、硝酸胺类混合炸药、氨酸盐类混合炸药、液氧炸药、黑色炸药和其他与以上各种爆炸物品爆炸性能相似并经公安部核定的炸药。其中的其他爆炸物品,是指民用黑色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发令纸、礼花弹和烟花爆竹等。在这个《规则》中,还规定了爆炸物品的制造、储存、使用、销售和运输等项制度。长春公安机关据此规则,加强检查,并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当时长春市有10余个生产和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对接触、使用爆炸物品的人员进行了政治审查,还汇编了《爆炸物品常识简介》,供干警们学习和掌握。
  1958年,搞大跃进,各项生产建设纷纷上马,使用炸药的单位增多。年末,全市制造、储存和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有150余家,储存炸药5万余公斤,由于制造上多用土办法,设备简陋,存在许多不安全隐患,除用于工业外,还在农业的积肥、深翻地、开凿河渠等方面广为利用,而有些使用炸药的人员又未经过训练,特别是大炼钢铁运动,使用地下挖出的炮弹皮,因为处理不当而发生爆炸事故。为此公安机关加强了安全检查和管理工作,堵塞了各种漏洞。与此同时,还组织了40余名干警,参加了省公安厅举办的爆炸物品管理技术训练班,结业后分别在制造、使用爆炸物品单位进行检查指导,发现漏洞,及时堵塞,并且广泛深入地开展了防爆炸事故的安全教育。对废钢铁回收和利用废钢铁炼钢单位,也加强了检查,防止和减少了爆炸事故的发生。
  1959年9月7日,由农业部、化工部、卫生部、劳动部、一机部、商业部、铁道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爆炸物品管理规则的补充规定》,对爆炸物品生产、运输和使用又作了补充规定,使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化、法制化。1961年1月28日,公安部又发布了《关于违反爆炸、易燃危险物品管理规则的处罚暂行办法》,使爆炸、易燃危险品的管理更加完善。
  这些行之有效的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在“文化大革命”中,随公安机关的瘫痪尽行废止。1979年12月30日下午2时40分,南关区长通路派出所管内17委209组居民金宝玉家,发生摔炮、拉炮和纸炮落地爆炸引发了联锁爆炸事故。金宝玉私自生产和出售的“三炮”和其他烟花爆竹,堆放在室内,其父金朝祥上吊铺取三炮时,不慎掉在地上,引发了烟花爆竹的大爆炸,把三层楼房炸塌一角,爆炸的冲击波把对面银行和长通副食店的玻璃全部震碎。消防部门迅速赶到现场扑救,当场发现22具尸体和伤者数十人,在送往医院抢救中又死去7人,共死亡29人。广大群众异常气愤,非要当场将金宝玉打死。这次血的教训,警示广大群众和公安机关:爆炸物品的管理亟待加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拨乱反正、改革开放,经济飞跃发展,对爆炸物品的需求更加扩大,加上人、物的大流动,利用爆炸物品进行暴力犯罪的案件明显增加。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破坏,1984年1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公安部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认真贯彻执行。这个《条例》所称的爆炸物品,一是指非军用的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非电导爆破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二是黑火药、烟花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等;三是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爆炸物品。对爆破器材的生产、储存、销售和购买、运输、使用以及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烟花爆竹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还规定了对违反《条例》的惩处办法。
  长春市公安机关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教育,把《条例》发到所有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由单位组织职工认真学习,提高认识,进而制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同时,向市民广泛宣传,说明严格爆炸物品管理的重要意义,使之家喻户晓,自觉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对爆炸物品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单位进行清理整顿,符合《条例》规定的,发给新的证件,不符合的限期整改,以至通知其主管部门停业或转产。未经批准,非法制造、储存、销售和使用爆炸物品的,一律取缔。在清理整顿中,对直接从事生产、保管、使用和押运爆炸物品的职工,进行了严格的审查、考核,不符合条件的坚决调整。发现有进行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活动的可疑者,坚持调离。对流散在社会上或个人手中的爆炸物品,发动群众彻底清理收缴。经过动员,抗拒不交的,对查有实据拒不交出的,公安机关依法传讯、搜查和给予处罚。为了保证《条例》的贯彻执行,各级公安机关配备了专职管理爆炸物品的干警,经过专业训练,明确职责、任务和工作方法,加强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全市自《条例》下达到1988年,没发生大的爆炸事故。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二十章,内容包括了旧中国长春警察、剿匪斗争、人民公安机关、指挥系统、镇压反革命、内部安全保卫、惩治刑事犯罪、社会治安管理、预审与监管、户口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爱民活动、法制建设等,再现了长春市公安工作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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