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枪支弹药与管制刀具的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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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347
颗粒名称: 一、枪支弹药与管制刀具的管理
分类号: D631.44
页数: 3
页码: 433-435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枪支弹药与管制刀具的管理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危险物品管理 枪支弹药

内容

各种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等是具有杀伤力的武器。1948年10月19日,长春解放。21日,长春特别市军事管制委员会便发出《收缴散在民间的武器弹药,不准破坏市内任何建筑物的布告》。与此同时,市公安局又发出了《收缴武器弹药和废炸弹的布告》,还利用图片对市民进行宣传教育。在搜捕敌特分子、摧毁敌特组织,勒令反动党团登记和打击盗匪的斗争中,都注意追缴各种武器弹药,并对检举揭发,提供线索或捡拾武器弹药送交公安机关的居民给予奖励。据统计,从1948年10月下旬到1949年9月末,共收缴各种废炮弹等爆炸物达290余吨,还有六〇炮1门、机枪1挺、冲锋枪17支、长短枪2088支、手榴弹30516枚、地雷48个以及各种子弹340980发。从1950年至1959年,在历次镇反、肃反运动和侦察破案中,也追缴了大量的枪支弹药,据不完全统计,共缴获长短枪579支、六〇炮2门、机枪2挺、冲锋枪2支、炮弹5发、手榴弹220枚、地雷2个、炸药421公斤、各种子弹16673发。
  1951年6月27日,经政务院批准,公安部公布了《枪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任何人均不得制造或改造枪支、枪支配带范围,对持枪者的要求等。使枪支管理有法可依。1957年10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未经公安机关许可,购买、持有体育运动所用的枪支、弹药者,对制造购买、持有猎枪或者开设修理猎枪工场者,均视为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1958年3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和国家体委颁发了《射击运动枪支弹药管理使用暂行规定》及《射击场设置管理规程》。1965年,公安部和文化部发布了《关于演戏和拍摄电影使用武器的规定》,公安部和林业部、国家体委又下发了《关于狩猎用小口径步枪管理的几项规定》。对各种枪支的使用、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文化大革命”前,长春市对枪支、弹药的管理是严格的,很少发生涉枪案件。
  1967年“文化大革命”发生后,长春两派群众组织从6月开始武斗,而且逐步升级。到8月间,均从军用武器库抢劫枪炮。一时间,出现了职业带枪人放下武器,不准持枪人拿起了武器。武斗中曾动用坦克、大炮,造成严重损失。也还发生了坏人混入群众组织持枪杀人的特大惨案。
  1974年,发现有人制造火药枪。1975年5、6月出现很多这种枪,甚至有些刑事犯罪分子利用火药枪作案。据市内四个区公安分局不完全统计,在办案中已收缴火药枪2322支。从制造者的目的来看,用于玩耍的占65%;用于殴斗的占31%;用于作案的占4%。由于火药枪杀伤力很大,一旦使用即可造成严重伤害,甚至危及生命。到1976年春,火药枪制造工艺更精,成为当时一大公害。经过严禁制造、坚决收缴,初步制止了火药枪危害的蔓延。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长春公安机关认真贯彻执行第三次全国治安会议精神,结合整顿社会治安秩序,打击流氓帮伙持械殴斗等犯罪活动,追缴殴斗凶器。1979年,市内四个区共发生流氓持械殴斗1751起,参加殴斗人数13705人,打死18人、重伤109人、轻伤996人,收缴凶器3765件,比较彻底地消除了火药枪的危害。
  1981年4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共32条。对枪支,包括非军事系统使用的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以及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对枪支的佩带和配置范围;对枪支制造和购买;对外国人的枪支管理等等,均有明确的规定,使枪支管理正规化,从而保证社会的稳定。
  为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刀具作为凶器进行犯罪活动,1983年3月12日,公安部发布了《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列入管制的刀具有: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规定了管制刀具的佩带和使用范围。匕首,除解放军、民警作为武器警械以外,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的,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发给《匕首佩带证》机械加工使用的三棱刮刀,只限工作人员在现场使用。不准随意带出工作场所。对管制刀具的生产、经销、购买和使用也作出明确规定。凡违反刀具管制,进行非法制造、销售和私自保存管制刀具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要没收其刀具,按《治安处罚条例》加以处罚。对有妨害安全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长春公安机关贯彻执行了管制刀具的规定,努力稳定社会秩序。

附注

①(《长春公安工作10简史》各种统计资料之8页。)。 ①(《1979年治安工作》长春市公安局档案1979年32-178号卷。)。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二十章,内容包括了旧中国长春警察、剿匪斗争、人民公安机关、指挥系统、镇压反革命、内部安全保卫、惩治刑事犯罪、社会治安管理、预审与监管、户口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爱民活动、法制建设等,再现了长春市公安工作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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