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危险物品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346
颗粒名称: 第七节 危险物品管理
分类号: D631.44
页数: 9
页码: 425-441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危险物品管理情况,分别记述了枪支弹药与管制刀具的管理、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毒害物品管理等。
关键词: 长春市 危险物品管理 枪支弹药

内容

长春解放当时,城内各个角落都有国民党军遗弃的枪炮弹药。对人民生命财产构成严重威胁,因而公安机关把枪炮弹药纳入危险物品范围严加管理。在搜捕国民党特务和打击盗匪的同时,也大力追缴各种武器弹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尤其是进入有计划建设时期,由于国防建设、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燃烧、爆炸、腐蚀、放射性物质及特殊刀具等物品使用多、用量大。而这些物品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过程中极易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更易为各种犯罪分子所利用。所以公安机关除了枪支弹药外,还把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物质以及管制刀具等纳入危险物品管理范围,作为治安管理的重要内容。
  一、枪支弹药与管制刀具的管理
  各种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等是具有杀伤力的武器。1948年10月19日,长春解放。21日,长春特别市军事管制委员会便发出《收缴散在民间的武器弹药,不准破坏市内任何建筑物的布告》。与此同时,市公安局又发出了《收缴武器弹药和废炸弹的布告》,还利用图片对市民进行宣传教育。在搜捕敌特分子、摧毁敌特组织,勒令反动党团登记和打击盗匪的斗争中,都注意追缴各种武器弹药,并对检举揭发,提供线索或捡拾武器弹药送交公安机关的居民给予奖励。据统计,从1948年10月下旬到1949年9月末,共收缴各种废炮弹等爆炸物达290余吨,还有六〇炮1门、机枪1挺、冲锋枪17支、长短枪2088支、手榴弹30516枚、地雷48个以及各种子弹340980发。从1950年至1959年,在历次镇反、肃反运动和侦察破案中,也追缴了大量的枪支弹药,据不完全统计,共缴获长短枪579支、六〇炮2门、机枪2挺、冲锋枪2支、炮弹5发、手榴弹220枚、地雷2个、炸药421公斤、各种子弹16673发①(《长春公安工作10简史》各种统计资料之8页。)。
  1951年6月27日,经政务院批准,公安部公布了《枪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任何人均不得制造或改造枪支、枪支配带范围,对持枪者的要求等。使枪支管理有法可依。1957年10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未经公安机关许可,购买、持有体育运动所用的枪支、弹药者,对制造购买、持有猎枪或者开设修理猎枪工场者,均视为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1958年3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和国家体委颁发了《射击运动枪支弹药管理使用暂行规定》及《射击场设置管理规程》。1965年,公安部和文化部发布了《关于演戏和拍摄电影使用武器的规定》,公安部和林业部、国家体委又下发了《关于狩猎用小口径步枪管理的几项规定》。对各种枪支的使用、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文化大革命”前,长春市对枪支、弹药的管理是严格的,很少发生涉枪案件。
  1967年“文化大革命”发生后,长春两派群众组织从6月开始武斗,而且逐步升级。到8月间,均从军用武器库抢劫枪炮。一时间,出现了职业带枪人放下武器,不准持枪人拿起了武器。武斗中曾动用坦克、大炮,造成严重损失。也还发生了坏人混入群众组织持枪杀人的特大惨案。
  1974年,发现有人制造火药枪。1975年5、6月出现很多这种枪,甚至有些刑事犯罪分子利用火药枪作案。据市内四个区公安分局不完全统计,在办案中已收缴火药枪2322支。从制造者的目的来看,用于玩耍的占65%;用于殴斗的占31%;用于作案的占4%。由于火药枪杀伤力很大,一旦使用即可造成严重伤害,甚至危及生命。到1976年春,火药枪制造工艺更精,成为当时一大公害。经过严禁制造、坚决收缴,初步制止了火药枪危害的蔓延。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长春公安机关认真贯彻执行第三次全国治安会议精神,结合整顿社会治安秩序,打击流氓帮伙持械殴斗等犯罪活动,追缴殴斗凶器。1979年,市内四个区共发生流氓持械殴斗1751起,参加殴斗人数13705人,打死18人、重伤109人、轻伤996人,收缴凶器3765件,比较彻底地消除了火药枪的危害①(《1979年治安工作》长春市公安局档案1979年32-178号卷。)。
  1981年4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共32条。对枪支,包括非军事系统使用的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以及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对枪支的佩带和配置范围;对枪支制造和购买;对外国人的枪支管理等等,均有明确的规定,使枪支管理正规化,从而保证社会的稳定。
  为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刀具作为凶器进行犯罪活动,1983年3月12日,公安部发布了《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列入管制的刀具有: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规定了管制刀具的佩带和使用范围。匕首,除解放军、民警作为武器警械以外,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的,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发给《匕首佩带证》机械加工使用的三棱刮刀,只限工作人员在现场使用。不准随意带出工作场所。对管制刀具的生产、经销、购买和使用也作出明确规定。凡违反刀具管制,进行非法制造、销售和私自保存管制刀具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要没收其刀具,按《治安处罚条例》加以处罚。对有妨害安全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长春公安机关贯彻执行了管制刀具的规定,努力稳定社会秩序。
  二、易燃、易爆物品管理
  1951年,发生了几起废弹爆炸伤人事故。根据中共中央、政务院及军委《关于市区内之军械油料仓库及军械工厂处理办法的通报》,先后检查了市区内国营企业和军工企业的易燃性、爆炸性物品仓库25座,从中发现:有的单位将危险品仓库置于市区内人烟稠密的黄河路;东北电影制片厂的弹药库虽然在郊区,但无人看管;707部队及驻饮马河部队在孟家屯的两座仓库附近,住有大量居民。公安机关与这些单位研究制定了解决方案。与此同时,进行了高低压锅炉的登记和检查,防止年久设备老化,发生锅炉爆炸事故,纠正了某些单位忽视设备安全检修的思想,做到防患于未然。
  1951年,对市区的易燃、易爆性工厂、仓库,经过动员,组织迁移。驻军492团在吉林省干部招待所旁边的弹药库,装甲部队在居民区的汽油库,均迁了出去。还纠正了东北电影制片厂炸药库无人看管,把“902”炸弹与引信放在一起的错误。5月间,协助驻饮马河部队搜集和销毁废旧爆炸物及废弹药共3吨多。到1952年,在长春的工业企业中,经常使用炸药的只有电影制片和采石场两家,公安机关经常进行检查,并与之制定了管理使用制度。长春从解放到1957年末这段时间,基本上防止了重大爆炸事故的发生。
  公安部根据经济建设逐步增加对爆炸物的需求,制定了《爆炸物品管理规则》,于1957年12月9日公布实施。这个规则详细规定了爆炸物品及其分类。其中的点火器材,是指用来引爆雷管和火药的,有导火索和点燃导火索的点火绳、点火筒和点火棒;起爆器材,包括雷管和导爆索;炸药,包括硝基芳香族类炸药、硝酸脂类炸药、硝化甘油类混合炸药、硝酸胺类混合炸药、氨酸盐类混合炸药、液氧炸药、黑色炸药和其他与以上各种爆炸物品爆炸性能相似并经公安部核定的炸药。其中的其他爆炸物品,是指民用黑色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发令纸、礼花弹和烟花爆竹等。在这个《规则》中,还规定了爆炸物品的制造、储存、使用、销售和运输等项制度。长春公安机关据此规则,加强检查,并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当时长春市有10余个生产和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对接触、使用爆炸物品的人员进行了政治审查,还汇编了《爆炸物品常识简介》,供干警们学习和掌握。
  1958年,搞大跃进,各项生产建设纷纷上马,使用炸药的单位增多。年末,全市制造、储存和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有150余家,储存炸药5万余公斤,由于制造上多用土办法,设备简陋,存在许多不安全隐患,除用于工业外,还在农业的积肥、深翻地、开凿河渠等方面广为利用,而有些使用炸药的人员又未经过训练,特别是大炼钢铁运动,使用地下挖出的炮弹皮,因为处理不当而发生爆炸事故。为此公安机关加强了安全检查和管理工作,堵塞了各种漏洞。与此同时,还组织了40余名干警,参加了省公安厅举办的爆炸物品管理技术训练班,结业后分别在制造、使用爆炸物品单位进行检查指导,发现漏洞,及时堵塞,并且广泛深入地开展了防爆炸事故的安全教育。对废钢铁回收和利用废钢铁炼钢单位,也加强了检查,防止和减少了爆炸事故的发生。
  1959年9月7日,由农业部、化工部、卫生部、劳动部、一机部、商业部、铁道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爆炸物品管理规则的补充规定》,对爆炸物品生产、运输和使用又作了补充规定,使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化、法制化。1961年1月28日,公安部又发布了《关于违反爆炸、易燃危险物品管理规则的处罚暂行办法》,使爆炸、易燃危险品的管理更加完善。
  这些行之有效的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在“文化大革命”中,随公安机关的瘫痪尽行废止。1979年12月30日下午2时40分,南关区长通路派出所管内17委209组居民金宝玉家,发生摔炮、拉炮和纸炮落地爆炸引发了联锁爆炸事故。金宝玉私自生产和出售的“三炮”和其他烟花爆竹,堆放在室内,其父金朝祥上吊铺取三炮时,不慎掉在地上,引发了烟花爆竹的大爆炸,把三层楼房炸塌一角,爆炸的冲击波把对面银行和长通副食店的玻璃全部震碎。消防部门迅速赶到现场扑救,当场发现22具尸体和伤者数十人,在送往医院抢救中又死去7人,共死亡29人。广大群众异常气愤,非要当场将金宝玉打死。这次血的教训,警示广大群众和公安机关:爆炸物品的管理亟待加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拨乱反正、改革开放,经济飞跃发展,对爆炸物品的需求更加扩大,加上人、物的大流动,利用爆炸物品进行暴力犯罪的案件明显增加。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破坏,1984年1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公安部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认真贯彻执行。这个《条例》所称的爆炸物品,一是指非军用的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非电导爆破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二是黑火药、烟花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等;三是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爆炸物品。对爆破器材的生产、储存、销售和购买、运输、使用以及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烟花爆竹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还规定了对违反《条例》的惩处办法。
  长春市公安机关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教育,把《条例》发到所有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由单位组织职工认真学习,提高认识,进而制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同时,向市民广泛宣传,说明严格爆炸物品管理的重要意义,使之家喻户晓,自觉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对爆炸物品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单位进行清理整顿,符合《条例》规定的,发给新的证件,不符合的限期整改,以至通知其主管部门停业或转产。未经批准,非法制造、储存、销售和使用爆炸物品的,一律取缔。在清理整顿中,对直接从事生产、保管、使用和押运爆炸物品的职工,进行了严格的审查、考核,不符合条件的坚决调整。发现有进行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活动的可疑者,坚持调离。对流散在社会上或个人手中的爆炸物品,发动群众彻底清理收缴。经过动员,抗拒不交的,对查有实据拒不交出的,公安机关依法传讯、搜查和给予处罚。为了保证《条例》的贯彻执行,各级公安机关配备了专职管理爆炸物品的干警,经过专业训练,明确职责、任务和工作方法,加强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全市自《条例》下达到1988年,没发生大的爆炸事故。
  三、毒害物品管理
  长春地区自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毒害性物品用于医药、农药和其他工业生产日益增多。毒害物品,是指小量进入人、畜体内或接触人的皮肤,即可引起肌体暂时或永久性病理状态,甚至死亡的物质。毒害物品种类繁多,按化学组成,可分为有机和无机毒害物品;按毒性大小可分为剧毒品和有毒品,把两个方面结合起来,可分为有机剧毒品和无机剧毒品,有机有毒品和无机有毒品。毒害物品的主要特性就是有毒。在水中的溶解度越大,毒性越大;颗粒越小,越易引起中毒;液体毒害性物品的沸点越低,挥发性越大,越容易中毒;无色无味者较色浓味烈者更易中毒;许多毒害品不但毒性大,还有易燃、易爆、腐蚀等危险。1964年4月20日,卫生部、商业部、化工部联合发布了《管理毒药、限制性剧药暂行规定》。12月7日,卫生部和商业部又发布了《管理毒性中药的暂行办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79年6月30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发布了《医用毒药、限制性剧药管理规定》,改变了“文化大革命”造成的毒害药品管理混乱现象。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制定了《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对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医疗用毒性药品,从生产、收购、经销、加工、使用等各个环节,做了严格规定,必须设置专仓、专位,专柜加锁由专人保管,其包装容器必须印有毒药标志,防止发生事故。
  长春公安机关管理的毒害性物品,主要是剧毒物品。凡是口服或皮肤接触,致死量在50毫克/公斤以下的毒品,或人体吸入致死量在2毫克/公斤以下的有毒气体,都属于剧毒物品。公安机关按以下规定,对剧毒物品进行管理:
  (一)凡制造、储存、购买、经销、运输、使用剧毒物品的单位,必须事先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登记,经批准后发给证明执照;使用剧毒物品的单位,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发给的购买证,到指定经营单位购买。
  (二)制造、加工剧毒物品必须遵守:生产车间制成的成品,要随生产随包装,不得散乱积放;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领取材料应有严格手续;产品包装须有剧毒字样的标记;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安全检查员。
  (三)使用、储存剧毒物品必须有安全操作规程、防护用具和严格的领发制度;盛装、研磨、搅拌剧毒物品的工具必须固定,不得挪作他用或乱扔乱放;储存剧毒物品必须设置专用仓库和专用器皿,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存,仓库必须坚固、严密、通风、干燥,并设有防火、防毒安全设备,仓库不得设在人烟稠密的地方,更不得设在生活用品、食品、粮食仓库及食堂、托儿所、重要机关和驻军附近;存放和使用剧毒物品的场所,要有严格的出入登记制度和收支的检查制度。
  (四)运输剧毒物品时,严禁与易燃易爆品和食品混装,包装要牢固,有专人押运;车辆中途停车时,要有专人看管;装卸剧毒物品时,须穿戴一定的防护用具;运输剧毒物品的包装物如改作他用时,须彻底消毒。
  (五)使用农药,必须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使之懂得农药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以及防止中毒等方面的知识;坚持统一购买、统一保管、统一使用的制度,使用剩余的农药要统一集中保管;农药仓库要有出入库记帐制度,并有专人保管,使用农药时,要坚持“六不准”,不准把剩余农药寄存个人家、不准用农药涂擦牲畜皮肤、不准把农药送给他人、不准把未稀释的农药交给治虫人员使用、不准在河里洗涮药械、不准在刚喷过农药的田里打牧草。
  改革开放以来,长春地区基本上没有剧毒物品中毒事故发生。
  四、放射性物质管理
  自1953年进入有计划建设时期,由于生产、科研、教学和医疗的需要,对放射性物质的需求增多。放射性物质是指能自发、不断地放出人们感觉器官不能觉察到的射线的物质。在自然界中存在的放射性物质称天然放射性物质,经过反应堆或加速器作用而变成的放射性物质,叫做人工放射性物质。常见的放射性物质有钴60、铯137和中子源等放射源,放射性矿砂及其浓缩物,如独居石、铀矿砂、浓缩铀等;放射性化工制品,如夜光粉、硝酸钍等;放射性药剂,如铬51、锝99、铟113、磺125;放射性废物,如核企业、反应堆和放射性实验室产生的放射“三废”,即放射性固体、液体和气体废物。放射性物质有3个特性。一是放射性,其放出的射线可分为四种:a射线,也叫甲种射线;b射线,也叫乙种射线;r射线,也叫两种射线,中子流。放射性物质放射出来的各种射线的种类和强度不一致。二是毒性,许多放射性物质具有很大的毒性,如钋210、镭226、钍228、钍230等都是剧毒的放射性物质。三是不能用化学方法中和使其不放出射线,而只能设法把放射线物质清除或者用适当材料的屏蔽予以吸收。放射性物质对人体的危害,分内照射和外照射两种:由呼吸道、食管或伤口侵入人体的,叫内照射;从人体外部受到大量照射的,叫外照射。放射性物质放射出来的各种射线作用人的肌体,使各系统机能、形态变化,并可能出现皮肤的损伤和造血功能障碍等急性和慢性放射病。放射性物质对人体的危害是长期的、潜伏的、严重的。
  1964年国务院颁发了《放射性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定》,卫生部和国家科委根据这个《规定》,制定了《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经过全国范围内试行,加上有关部门、地区提出的修改意见,又作出了必要的修正,于1979年2月24日由卫生部、公安部和国家科委公布,4月1日起实施。1986年11月25日,卫生部、公安部和国家核安全局颁发了《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事故管理规定》。根据这些法规、公安、卫生、环保、科技等部门,做好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管理。一是审批登记工作,凡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单位和场所,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公安、科技、劳动、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得建造,建成后由上述部门验收。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单位开展工作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部门申请许可,并向相应公安机关申请登记,经审查同意,发给《放射性同位素许可登记证》后方可工作。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的单位均应制定出“三废”的技术处理、排放、运输和储存方案,报卫生、公安、环保部门审批。二是安全监督检查,公安机关应督促生产、使用单位做到:放射源有专人保管;建立放射性物质的接收、储存、领用和处置的制度;切实做好放射性实验室、工作和储存室的防火、防盗、防破坏工作;在野外或无防护设施的工作场所使用放射源时,应划出警戒区,设置明显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对放射线装置的安全设施经常检修;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公安、卫生、环保部门一起定期检查放射源的储存、运输、使用和保管及“三废”处理情况,发现隐患,限期改进。三是认真查处案件或事故,对放射性事故处理要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护措施不放过。对事故的责任者要严肃处理。对放射性物质被盗,则列为重大案件,抓紧侦破,追回被盗的放射性物质。对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破坏活动,依法严惩。
  长春通过对放射性物质的严管,虽然未发生重大放射性物质事故和案件,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高新技术日新月异,经济飞速发展,放射性物质的管理任重道远。有幸的是国务院于1989年10月24日,颁发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放射性物质的管理步入法制轨道。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二十章,内容包括了旧中国长春警察、剿匪斗争、人民公安机关、指挥系统、镇压反革命、内部安全保卫、惩治刑事犯罪、社会治安管理、预审与监管、户口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爱民活动、法制建设等,再现了长春市公安工作的历史。

阅读

相关地名

长春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