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特种行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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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339
颗粒名称: 第六节 特种行业管理
分类号: D631.44
页数: 8
页码: 425-432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特种行业管理情况,分别记述了旅店业管理、刻字业管理、印铸业管理等。
关键词: 长春市 特种行业 社会治安

内容

长春解放后,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对那些与社会治安有特殊影响的旅店、咖啡馆、银楼、寄卖店、刻铸印刷等行业,公安机关规定为特种行业(简称特业)加以管理。这种行业,在旧社会多与警宪特甚至土匪有联系,在新中国也易为违法犯罪分子所利用。公安机关管理特业的目的,在于防止违法犯罪分子的活动。
  1948年12月,对全市特业进行了一次调查。1949年1月28日~2月10日,在登记起来的45种、2236家工商业中,选择旅店、旧物寄卖、刻字、印刷、铸字、无线电、娱乐、广告、鞭炮、妓馆等10种行业,纳入特业管理。除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外,公安机关又发放特业许可证,规定了开业、废业、休业、转业等审批制度。取缔了宣传封建迷信的卦馆和街头卦摊。指定了4家为军政人员服务的旅馆。当时,由于管理面太宽,加之无章可循,实际上并未管理起来。在侦察中发现,随着工商业的发展,有些敌伪警宪特人员竟乘机混入特业,有的从业人员解放前就与匪特、流氓有着不同程度的联系。根据《东北公安部关于特业管理的指示》,长春公安机关总结了前段管理特业的经验,决定从1949年6月起,把原来管理的10种特业改为4种,即先管旅店、刻铸印刷、娱乐和无线电4种行业,从7月26日至8月2日,对上述特业重新复查登记,进行整顿。对247家旅店业、205家刻铸印刷业、80家娱乐业、84家无线电业,共计616家,重新发放特业许可证,建立特业管理制度①(《长春市公安局1949年工作总结》。)。
  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公安部于1951年发布《公共娱乐场所管理暂行条例》,经过镇反、“三反”、“五反”、禁烟肃毒和取缔妓馆,特业管理不仅积极配合了党的中心工作,还加强了本身的业务建设,考察、物色和培养了一批有政治觉悟的积极分子,有效地加强了特业管理。1954年,全国人大一届一次会议制定了第一部《宪法》后,全国加强法制建设,特业管理的各项法规相继出台,1958年12月公安部废止了1951年的条例,1962年又颁布了《城市治安管理工作细则》,特业管理更有所遵循。然而这些特业管理法规,在“文化大革命”期间遭到严重破坏。1972年3月,公安部发出了《关于参照执行治安管理规章条例的通知》,重新公布了1957年至1962年间所制定的8个治安工作规章条例。1978年8月,公安部对《城市治安管理细则》进行修改,使特业管理有了充分的依据。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改革开放,特业管理法规更加完善。1984年,公安部重新确定特业管理范围,公安机关只对旅店业、刻字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继续进行管理。经营上述特业的国营、集体和个体业户,不论专营还是兼营,都要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行政法规,接受公安机关的管理。1985年3月21日,公安部发布了《关于改革和加强特种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不再把修理业、一般废旧物品收购与印铸业列入特业管理范围。当前归公安机关管理的特种行业有:旅馆业、刻字业、旧货业(包括信托寄卖商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站等)。
  一、旅店业管理
  长春解放初期,旅店业中有的从业人员与流氓分子勾结,掩护设赌、贩毒、盗窃和容留娼妓等违法犯罪活动,从中取利。公安机关把各类宾馆、旅店、酒家、马车店、货栈、浴池、外地办事处以及机关、团体、军队、企事业单位对外营业的招待所等,均纳入旅店业管理,配合主管部门建立同业工会,依靠工会组织和广大职工,对旅店业的业主和职工进行管理和教育,增强他们的守法观念和主人翁责任感,进而发动职工揭发检举不法业者的违法行为,包括不法业者坦白交待的违法犯罪事实,共达955件。对一般违章、违法业者采取批评、认错、悔过和罚款办法;对屡教不改继续违法犯罪分子,分别情节予以适当处罚;对于隐藏在旅店内的匪特分子,则加以严厉打击。与此同时,在旅店业建立了登记审查制度。1951年,公安部发布《城市旅栈业管理暂行办法》,在禁烟肃毒运动中,从旅店业揭露出以旅店业为掩护进行贩毒活动的犯罪分子9人。
  开始全面社会主义建设以后,长春人口增加,人口流动量也大了。于是制定了《长春市旅店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旅客住宿登记制度,设专人对投宿旅客查验身份证件;建立旅客财物保管制度、出入验证制度、值班交接制度、制定旅客守则、情况报告制度,这些制度得到了认真贯彻执行。及至“文化大革命”发生后,旅店业的治安管理陷入无政府状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按照全国第三次治安工作会议精神,整顿城市社会治安,加强特种行业管理,在旅店业贯彻执行《长春市旅店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依靠广大职工做好安全防范工作,1978年,市公安局、工商局联合召开了旅店业治保工作表彰奖励大会,表彰奖励了西五旅社等4个先进集体、33名先进工作者,交流了西五旅社治保小组、店簿员、服务员和更夫等开展安全防范,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经验。1986年4月3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发布了《长春市旅馆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旅馆业的管理范围;从业人员的治安岗位责任制;与旅馆的四防安全制度、旅客住宿登记制度、会客制度、物品寄存制度、情况报告制度、旅客住宿安全守则等。全市旅店业的治安管理步入法制轨道。
  二、刻字业管理
  刻字业,是指专营和兼营刻制钢印、铜印、原子印、锌版印模等印章以及名章、戳记的行业。为了防范各类犯罪分子私刻公章、戳记进行犯罪活动,根据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制定了《长春市刻字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对刻字业制定了一套管理制度。规定了承刻审批制度,凡刻制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公章、钢印、重要专用章,必须持上一级领导机关的介绍信,到所在市县公安局申办批准手续,领取许可证,到指定厂店刻制;刻制机密、重要公章,要到指定的保密厂店、车间由专人刻制,非保密厂店不准刻制机密和重要公章;刻字业在刻制公章和戳记时,对委托单位和委托人、刻制项目和数量、交货日期及取章人姓名,都要详细登记,以备公安机关核查;刻字业从业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和可疑情况,必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协助侦察破案;对模范执行本《办法》的刻字厂店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厂店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或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印铸业管理
  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了《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对经营铸字厂、制版社(制造钢印、铜板、胶版、石印版、珂罗版、火印、锌印、证明牌号等)、印刷厂(以机械或化学材料印刷簿册、证券、商标等)的行业,不论专营、兼营、公营、私营或属何国籍,均纳入特业管理。规定了从业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对经营负责人、承接人员、制版人员、装订人员、保密监印监销人员等,规定其职责,对违规、失职者严格追究;分类规定印刷制度、承印登记制度、保密制度、发现可疑情况向公安机关报告制度。这些规定,得到印铸业广大职工的大力支持,对预防、控制和打击犯罪活动,保护印铸业的合法经营,起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了使特业管理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1985年3月21日,公安部发出了《关于改革和加强特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今后列为特业管理范围的,主要是旅店业、刻字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对修理业、印铸业和收购一般性生活用废旧物品的行业不再列为特业管理。从通知下达后,取消了对印铸业的特业管理。
  四、无线电业管理
  1950年6月25日美帝国主义发动侵朝战争后,各种反动势力偷听敌台广播,散布各种谣言,扰乱人心。11月,长春公安机关普遍进行收音机登记管理,共登记17219台。其中,长波16980台,短波239台。除保留重要机关的62台短波收音机外,其余一律改装成长波。同时,对51家无线电业及8家大量储存无线电器材的私营企业予以冻结。经过追驳谣言和登记管理收音机后,遏制了反坏分子利用敌台的反动宣传,进行破坏活动①(《无线电收音机登记管理工作》,长春市公安局档案1-1-3-6卷。)。
  “文化大革命”发生后,1967年6月,混入吉林工业大学一派群众组织的反革命分子吴治衡等人,对抗国家法规,在吉林工业大学私设电台,甚至利用400瓦大电台广播和发报,破坏了中央和地方电台正常广播,而且向国(境)外泄露了党和国家的机密。吴治衡13岁参加了三青团,其父为国民党少将。吴治衡混入群众组织后,积极参与策划私设电台,先搞出《XC——1》和“丰收号”步话机,又搞出丰收《55A》和超短波步话机。7月,吴治衡等人竟使用飞机上的电台和400瓦大电台,改换天线,调试频率。到10月,私装和动用电台多达16部,用于派别间混战。还为哈尔滨一群众组织私装一部电台。他们使用方言、土语、外国语,编写了大量密码和代号进行秘密通讯。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关于取缔私设电台、广播电台、报话机的命令》下达后2个多月,继续用电台秘密通讯。当时,香港一些报纸多次刊载了这个电台广播的消息。
  1968年7月3日、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连续发出布告,指出“对于确有证据私设电台的现行反革命分子以及幕后操纵者,必须坚决实行无产阶级专政,依法严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驻长三军派出联合检查组进驻吉林工业大学,终于查清了私设电台的罪恶事实,1969年1月7日逮捕了吴治衡,并依法加以严惩。私设电台的其他骨干分子,也受到应有的处分①(《彻底清除私设电台反革命事件的滔天罪行》,1969年1月9日《工大新声》第17期3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长春的无线电业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1987年长春市国家安全局成立,此项涉及国家安全的问题,由国家安全局管理。
  五、旧货业管理
  当长春进入全面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经济发展,生活改善,废旧物资不断增多。国营、集体和个人废旧物资业,对于扩大废物回收,促进生产发展有着积极作用。然而,也是犯罪分子用来销赃的地方。1962年,在公安部发布的《城市治安管理工作细则》中,规定了旧货业的管理办法。市公安局据此制定了《长春市旧货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管理范围,包括废旧物资(含废金属)回收公司、收购站(点),回收珠宝玉器的文物店、古玩店、典当行业和信托寄卖行业等;规定了旧货业经理(主任)、收购员、检斤员、保管员、议价员、财会人员、保卫干部和更夫的治安岗位责任制;还有旧货分类定点收购制度、凭证登记收购寄卖制度、保管和值班制度、情况报告制度、流动收购人员守则等。这些规定,加上教会从业人员识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旧货业进行销赃活动的方法,发挥治保会和联防组织作用,有力地控制和打击犯罪分子的销赃活动。可惜这套行之有效的旧货业管理办法在“文化大革命”中,遭到严重破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大力整顿社会治安,加强特业管理,对全地区428家特业逐一进行登记,建立卡片,加以掌握。先后调查了4个收购公司、18个收购网点、26个公社代购站,总结了坚持不收有色金属的南关区新春代购站、二道河子区和顺代购站以及破获大量盗窃案件的四马路治安派出所等3个典型。1979年6月,市公安局、工商局、供销社等部门召开了全市旧物收购人员大会,交流了典型经验,对整顿旧物业作出了具体部署,对非法收购有色金属、与盗窃分子相勾结的群英代购员×××进行拘留处理。全市复查、登记和整顿了28个旧物业,将其重新纳入法制管理轨道。1985年3月21日公安部发出了《关于改革和加强特种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自5月1日起,公安机关只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实行特业管理。于是修订了《长春市旧货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于1986年4月3日发布实行。
  六、公共场所管理
  长春解放初期,公安机关只管理60家妓馆、20家影戏院和茶社等公共场所。进入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时期,需要治安管理的公共场所迅速增加。公共场所的管理,主要是维护公共秩序。其管理范围,有影戏院、俱乐部、游艺场、舞厅、文化宫等文化娱乐活动的场所;有体育馆、运动场、游泳池、滑冰场等体育活动的场所;有公园、广场、名胜古迹等消遣游览的场所;有百货商店、集贸市场等选购商品的场所;有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码头、渡口等旅行活动的场所;有庆祝会、纪念会、公判会等集会、游行的场所;还有展览馆、陈列馆、博物馆等参观展览的场所。公共场所,是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中心,是人民群众集中活动的地方,是外国客人参观访问的地方,人群密集,流动性大,情况复杂。如果疏于管理,便容易发生各类治安灾害事故和治安案件,而且犯罪分子也混迹其中,乘机进行犯罪活动,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两个文明建设;关系党和国家政治声誉。
  1957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发布实施,长春公安机关把公共场所的治安防范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发动职工群众维护治安秩序,排除治安事故和犯罪活动的隐患;建立治安联防网、治安巡逻体系和各级联防指挥部,形成防止犯罪、抓捕犯罪分子、维护治安秩序的网络。公安机关对参加联防的骨干力量进行训练,教给工作方法和业务知识,严明组织纪律,防止违法乱纪。公安机关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公共场所的建筑物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对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也经常进行检查,秩序不好的限期整改。对火车、长途汽车站、机场和公共电汽车等旅客集中的地方,对影剧院、俱乐部、文化宫、游艺厅、体育馆、舞厅、公园以及露天放映演出等娱乐、体育、游览场所,对商场(店)、集贸市场等商品和物资集散场所,对商品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和博物馆等场所,都根据其不同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措施,切实加以管理。由于加强了公共场所的管理,“文化大革命”以前,在全国大城市中长春是比较文明的城市之一。
  在“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中,公共场所的管理工作也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处于无政府状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79年,按照全国治安工作会议的要求,整顿社会治安。长春公安机关大力整顿城市治安秩序,对公共场所进行安全大检查和经常性的抽查,先后对市工人文化宫、少年宫、省供销社俱乐部和省汽车修配厂俱乐部等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大量超员造成伤人事故,给予处罚和通报批评。1979年4月,市公安局、文化局共同召开了全市公共娱乐场所负责人会议,贯彻《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暂行办法》,交流推广了机车、石棉、卷烟等厂俱乐部搞好公共秩序,保障观众安全的经验。下半年,贯彻公安部和文化部《关于加强影剧院安全管理的指示》,又组织全面大检查,市公安局、文化局拟定出检查验收标准,对符合安全要求的72家公共娱乐场所发给合格证;对17家不完全符合标准的发给临时演出证,限期改进;对15家不符合标准极易发生事故的,通知市电影发行公司停止对其供应影片,停业整顿。使那些不重视安全检查的单位立即进行整改。针对市内饭店秩序混乱,进行了调查,查清了就餐人员中酗酒闹事、持械伤人、调戏妇女等问题,市革委会颁发了《关于加强长春市饮食业治安秩序管理规定》,公开处理了一批在饭店闹事者,饭店秩序有了明显好转,受到广大群众的拥护。对自由市场治安情况也进行了调查。当时,全地区共有自由市场61处。其中,市内8处,市郊3处,所属五县50处。市内8个自由市场秩序比较混乱,市公安局、工商局对市内最大、情况最复杂的全安街农副产品市场,进行了调查和整顿,发现在市场经常进行违法活动的青少年56人。他们在市场见啥偷啥,为所欲为,扰乱公共秩序。由公安机关协助市场管理部门处理了这些违法分子。继而进行整顿,加强管理。1979年入夏后,在市内售菜点和郊区菜田连续发生群众哄抢蔬菜的事件。郊区农民和菜农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菜农自主进城设点卖菜增多,一些不法分子无视政府法令和菜农利益,对菜农的售菜点和郊区菜田进行哄抢,处理了9起较大的哄抢蔬菜事件,对带头或煽动哄抢者拘留了10人、罚款12人,对15名情节轻微者给予批评教育。由于抓得及时,处理准确,很快煞住了这股歪风。公安机关还配合铁路管理部门整顿了车站及其附近的秩序,对危害社会治安的疯、傻、呆和乞讨抓食的自由流动人口进行调查,全市共有这类人员1157人。其中,疯子731人,呆傻276人,讨要抓食和流浪青少年150人。长期在市内扰乱社会治安的有311人,其中疯、傻、呆99人,惯流153人,流浪青少年38人,鳏寡孤独病残者21人。公安机关除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情况,提出解决办法外,会同民政部门收容了危害性较大的100人,送精神病院4名武疯子,改善了车站一带的治安秩序。
  1981年2月19日元宵节,胜利公园举办冰灯晚会,发生了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园林处根据历年灯展情况,为保证节日群众参观安全,采取了一系列安全措施。然而没料到,当天下午市内举办秧歌比赛,晚上长江路、西安大路、二马路、七马路、五商店和东盛路口等地都有花灯展。秧歌赛和花灯展结束后,人们余兴未尽,纷纷拥到胜利公园观赏冰灯。6~7时,公园门前人山人海,道路堵塞,交通断绝,突然集中的人流拥进公园,竟使游人无法走动。公园管理人员虽然尽力维持秩序,也无济于事。在公园内外人流拥挤的情况下,有少数坏人乘机捣乱。7点左右,一群不明身份的青年人直冲正门,公园管理人员全力维持秩序,这伙人向公园涌进。与此同时,又有一伙人由公园饭店向园外涌出,以致秩序大乱。其中个别人乘机抢夺游人帽子、围巾、手表,秩序更乱。李淑清(女,58岁)徐凯(9岁)在混乱中被挤倒踩死,园林处副处长郑克礼等3人被挤伤。园林处请求市公安局派干警支援。公安局立即派人到公园维持秩序,同时全力抢救被挤倒踩伤的人。市公安局从这次事故中认真总结教训,从事故发生过程看,冰灯主办单位事先不报告公安机关审批,而公安机关对如此大规模群众集会,事先没检查,更无维护安全措施。说明公安机关对公共游览场所的治安管理不到位,教训是深刻的。公安机关在节假日,有关涉及人民群众安全的集会活动,应建立报告审批制度,对游览参观和娱乐点应事先进行安全检查,大型集会要派干警维护现场秩序,周密部署,防患于未然,做到万无一失。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二十章,内容包括了旧中国长春警察、剿匪斗争、人民公安机关、指挥系统、镇压反革命、内部安全保卫、惩治刑事犯罪、社会治安管理、预审与监管、户口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爱民活动、法制建设等,再现了长春市公安工作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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