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禁卖淫嫖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334
颗粒名称: 三、严禁卖淫嫖娼
分类号: D669.8
页数: 2
页码: 414-415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严禁卖淫嫖娼情况,改革开放后,出现卖淫嫖娼活动,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文化大革命”10年,黑白颠倒,是非混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惨遭破坏,旧社会的遗毒沉渣泛起。二是随着对外开放,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乘机而入。因此,对卖淫嫖娼的危害性一度认识不足,打击不力。
关键词: 长春市 卖淫嫖娼 道德风尚

内容

改革开放后,已经禁绝了近30年卖淫嫖娼活动又死灰复燃。1981年下半年以来,根据公安部和省公安厅关于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指示,结合整顿城市社会治安,采取抓流氓、打暗娼、端窝点等措施,取缔暗娼,制止卖淫嫖娼活动。经过近一年的时间,共取缔卖淫窝点58处,查处参与卖淫嫖娼活动的各种人员349人。其中,卖淫妇女134人,强迫、唆使妇女卖淫的流氓头子18人,窝主58人,嫖客139人。
  通过调查发现,卖淫嫖娼活动遍及全市,而主要集中在宽城、南关两区。从1982年3月以来,半年内,这两个区共处理卖淫嫖娼者112人,占全市处理总数的57.7%。4月,宽城区挖出19个卖淫窝点,尤其是长春站前广场周围成了卖淫嫖娼搭钩讲价的地方,不论昼夜,无轨电车站、天池饭店、和春谊宾馆附近,都有卖淫女郎主动搭钩,讨价还价,然后领到卖淫窝点。一次少则5元、10元,多者30元、50元。这些卖淫嫖娼活动具有如下特点:(一)出现了一批强迫、唆使、容留妇女卖淫的窝主,已查获76人,多为流氓头子,受过处理的违法犯罪分子,他们还控制着一些卖淫妇女和卖淫窝点。(二)卖淫妇女多为无业女青年,在查获的134人中竟有69人,占半数以上。这些卖淫妇女,不满18岁的少女有11人,18~25岁的34人,26~30岁的40人,31岁以上的49人。(三)嫖客多为企业工人和外地驻长购销人员,占65.5%。也有教师、现役军人、学生、华侨和港澳客商。(四)形成卖淫团伙和地下妓院。已查获电车公司工人安汝义为首的卖淫团伙,共10人。安家已成为地下妓院,设有扫地、看门,直至为妓女服务的人。(五)用女人做“诱饵”,进行卖淫、抢劫犯罪活动。省建二公司工人陈文庆与卖淫窝主邬建中等人勾结,持械抢劫嫖客。(六)有的招待所、旅馆成为藏污纳垢之地。旅店服务人员不仅知情不举,甚而为之牵线搭桥。
  改革开放后,出现卖淫嫖娼活动,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文化大革命”10年,黑白颠倒,是非混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惨遭破坏,旧社会的遗毒沉渣泛起。二是随着对外开放,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乘机而入。因此,对卖淫嫖娼的危害性一度认识不足,打击不力。1981年,陈云就曾指出:“对窝主要从重从严办理”。胡耀邦在十二大政治报告中指出:“坚决消灭那些在新中国早已绝迹而目前又重新出现的丑恶现象”。通过这次打击和处理,卖淫嫖娼活动有所收敛。1986年9月5日,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其中第30条规定:“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15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嫖宿不满14岁幼女的,依照《刑法》第139条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公安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有了法律依据,坚决把这项斗争继续下去。

附注

①(《坚决取缔娼妓》,1982年吉林省政法会议资料之六。)。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二十章,内容包括了旧中国长春警察、剿匪斗争、人民公安机关、指挥系统、镇压反革命、内部安全保卫、惩治刑事犯罪、社会治安管理、预审与监管、户口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爱民活动、法制建设等,再现了长春市公安工作的历史。

阅读

相关地名

长春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