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打击窑头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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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325
颗粒名称: 二、打击窑头
分类号: D631.4
页数: 5
页码: 400-404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打击窑头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妓院 窑头

内容

在查封妓院的过程中,共逮捕有不同罪恶的业主和鸨子43人。他(她)们长期利用妓院残酷剥削、虐待妓女。这些业主和鸨子,有的就是日伪警宪特的帮凶,有的本人就是反革命分子。如高向阳、孙笑影、王占元等人,都曾死心踏地充当日本侵略者的爪牙,欺压群众,横行霸道,广大群众恨之入骨。在这43名业主和鸨子中,有敌伪政治身份的13人,他们没有不虐待妓女的。妓女所受的酷刑多种多样,毒打是经常的,还有烧红烙铁烙身,用笔杆夹手指,强行打胎,带病接客等等许多闻所未闻的手段,甚至把妓女两只裤脚扎起来,把猫放进裤裆里,用棍打猫,猫在妓女下身乱撕乱咬,把妓女痛的乱滚。他们打死逼死妓女28人,妓女死后,无人过问,扔到乱葬岗了事。
  1952年6月,经妓馆处理委员会决定,对有罪恶的妓院业主和鸨子,在查清犯罪事实后,交由人民法院逐个审理,判处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妓院业主高向阳、孙笑影、王占元3人死刑;判处罪恶严重的业主陶玉山无期徒刑;判处10年至15年有期徒刑10人,1年至9年徒刑的19人;判处罚金500至800万元2人;因罪行轻微、认罪态度好,教育释放8人,交群众监督劳动改造。对判处10年以上刑罚的,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充作改造、教育和为妓女治病的经费,妓院房产全部没收充公。市人民政府召开3万余人参加的宣判大会。
  长春市妓院业主、鸨子罪状及处理结果
  高向阳,48岁,黑龙江双城人,1935年在牡丹江开设“桂花堂”妓院,当5年半妓馆业组合长。日本投降后,逃来长春。在桃源路开设“锦桂堂”妓院,经常毒打、强奸妓女,逼死妓女2人,贩卖妓女8人,兼有贩毒罪行。判处死刑,并没收全部财产。
  孙笑影,52岁,天津市人,流氓出身,1929年在长春塘子胡同开设“双喜堂”妓院。沦陷期间,在桃源路开设“筱艳堂”妓院,并任妓馆业评议员、纳税组合长、储蓄会长、防犯社会干事、兴亚共济会理事、复兴房产公司董事、满人料理屋组合长等职。一贯效忠日伪当局,与敌伪警宪特勾结,组织志愿报国劳工大队,任副大队长,经常殴打劳工,对妓女残酷剥削,与其妻孙淑岩逼迫妓女小金子锯掉脚趾,然后卖掉。判处死刑,并没收全部财产。
  孙淑岩 女,43岁,四平人,孙笑影之妻,在自家妓院当鸨子,罪恶严重,判处10年徒刑。
  王占元,44岁,沈阳市人,继承父业开设“庆宾堂”妓院,历任伪满妓馆组合长、劳工报国大队长等职,他以残酷的手段剥削、虐待妓女,因为妓女小红抗拒强奸,竟被逼自杀。判处死刑,并没收全部财产。
  陶玉山,52岁,河北滦县人,1937年在长春开设“玉顺堂”妓院,任伪妓馆评议员、妓馆业副组合长、劳工大队长等职,收买妓女20余人,年龄均在20岁以下,最小的才13岁。他用尽毒辣手段,对妓女进行残酷剥削和虐待。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全部财产。
  陶于氏 女,43岁,河北滦县人,陶玉山之妻,“玉顺堂”妓院鸨子,残酷剥削、毒打妓女,判处徒刑8年。
  王福德,59岁,辽西锦州人,在长春开设“金玉堂”“德顺堂”妓院长达27年之久,多收买幼女长大为妓,残酷剥削妓女。判处徒刑8年。
  潘奎,55岁,辽西锦西人,1931年在长春开设“新丽堂”妓院,经营妓院达18年之久,收买妓女近50人。东北沦陷期间,当过妓馆组合长、劳工副大队长,解放后私设暗娼,罪恶严重。判处10年徒刑,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郝文举,43岁,辽西锦西人。1946年9月在长春开设“新乐堂”妓院6年,收买妓女11人,罪行轻微,判处罚金500万元。
  郝赵氏(赵素琴)女,34岁,辽宁开源人。郝文举之妻,妓馆鸨子,伙同丈夫残酷剥削妓女,致死1名叫小香的妓女。判处徒刑10年,没收全部财产。
  张宝森,41岁,河北玉田人。1937年在长春桃源路开设“宝贵堂”妓院达11年之久,收妓女15人,皆为十五、六岁少女,经常打骂虐待,还强奸妓女多人。判处8年徒刑。
  孟继升,64岁,河北昌黎人,旧军队排长、妓馆业主,先在沈阳开设“翠生堂”妓院,后在长春桃源路开设“西顺堂”妓院,共达16年之久,收买妓女50余人,残酷虐待妓女,有病不给治疗致死3人,贩卖妓女20余人,强奸妓女多人。判处15年徒刑,并没收全部财产。
  孟李氏 女,44岁,河北苹果县人,孟继升之妻,在自家妓院当鸨子,与孟继生同罪,判刑10年。
  张翠喜 女,河北保定人,妓院业主,在长春开设妓院长达9年,收买妓女10余人,对妓女剥削虐待甚苛,解放后继续开设“翠喜堂”妓院,1949年妓院停业,私设暗娼,专以剥削妓女为生。判处徒刑6年。
  杨之友,69岁,河北香河县人,东北沦陷期间,在长春新市场、“欢乐地”先后开设“林合堂”、“花顺堂”、“莲玉堂”妓馆长达17年之久,收买妓女10余人,对妓女残酷剥削,经常毒打,致死3人,解放后私设暗娼,继续盘剥妓女。判处15年徒刑,并没收全部财产。
  赵香九,38岁,河北束鹿县人,流氓出身,1946年在头道沟开设“美香班”妓院,收买妓女,有日本人、朝鲜人、中国人共40余人。1947年参加国民党长春市党部工作队,并与国民党长春督察处勾结,持有“警备密查”证件,经常身着国民党军服,佩带手枪,横行霸道。他常用手枪威吓或用笔杆夹妓女手指,毒打妓女,对容貌好的妓女用手枪威逼强奸。长春解放后私设暗娼。判处徒刑15年,没收全部财产。
  沈文锦,57岁,天津市人,妓院业主兼贩毒犯。从1924年至1949年先后在吉林、齐齐哈尔、哈尔滨和长春开设妓院达27年之久,是桃源路妓院8大家之一,先后收买妓女20余人,欺压妓女,放高利贷和贩毒。判处徒刑9年。
  关杜氏 女,56岁,河北涿县人,妓女出身,开设妓院13年,收买妓女6人,妓女韩素华周岁被收养,少女时逼其为妓。除残酷剥削妓女之外,经常用马棒、炉钩子、刀背、藤棍和擀面杖毒打妓女。判处有期徒刑8年。
  傅沈氏 女,56岁,山东枣城人,在长春开设“凤喜堂”达14年,收买妓女14人,从5至13岁收养,14岁逼作妓女接客,经常用小鞭子、胶皮管、藤子棍毒打妓女,致死2人,还向妓女贩毒。判处徒刑10年,没收全部财产。
  张业儒,60岁,河北香河县人,流氓出身,妓院业主,1936年在长春开设“四顺堂”妓院达15年之久,收买妓女10余人,残酷剥削妓女,并向妓女贩毒。判处徒刑5年。
  张钰铨,50岁,山东温山人,妓院业主,开设妓院“新乐堂” 13年,收买妓女15人,对妓女进行惨无人道地剥削和虐待,毒打妓女致死2人,任伪满劳工报国副大队长,国民党时任长春团管区艺光剧团少尉,罪行严重。判处徒刑15年,没收全部财产。
  张齐氏 女,47岁,山东省东平县人,张钰铨之妻,在自家妓院当鸨子,残酷剥削和虐待妓女。勾结20余家妓院业主成立“基金会”,专门放高利贷。判处徒刑6年。
  徐印海,59岁,山东宁阳县人,妓院业主,1938年在长春开设“双滨堂”妓馆10余年,收买妓女11人,经常毒打妓女,逼妓女带病接客,赚钱少即毒打,虐待致死1人。判处徒刑9年。
  徐陈氏 女,58岁,山东义都人,徐印海之妻,“双滨堂”妓馆鸨子,与其夫同罪。判处徒刑8年。
  钟国选,原名钟子元,53岁,辽宁辽阳人,在长春开设“元顺堂”妓院达22年,收买妓女20余人,除对妓女残酷剥削外,经常拳打脚踢,用电线拧成的鞭子、鸡毛掸子毒打妓女,妓女莲红精神失常后卖掉,“金顺”被毒打致死。还经常贩卖毒品给妓女,罪恶严重,判处徒刑15年,没收全部财产。
  韩振才,36岁,河北滦县人,与其妻高金玉开设“金玉堂”妓馆4年,罪行轻微,判处罚金800万元。
  高金玉 女,36岁,山东海南县人,妓女出身,与其夫开设妓院4年,收买妓女14人,对妓女经常毒打虐待,逼死妓女2人,将其夫前妻的母亲虐待致死。判处徒刑8年。
  王成业,55岁,辽西锦西县人。日本投降后,在长春开设“会仙堂”、“莲凤堂”妓馆,收买妓女30余人,经常打骂、强奸妓女。判处徒刑5年。
  刘景华,44岁,山东高堂人。1946年在桃源路先后开设“素琴堂”、“华丽堂”妓馆3年,收买妓女10余人,内有七、八名日女,经常施以打骂,1950年因贩卖毒品曾被判劳改半年,再次判处徒刑3年。
  刘殿豪,52岁,河北枣强县人,先在海拉尔开设“全乐堂”、“双合堂”、“如意堂”、“永乐堂”妓院。后来长春开设“美香堂”、“荣花堂”妓院达5年,收买妓女10余人,经常用木棍子、皮带毒打妓女,强奸妓女,倒卖日女为娼,还贩卖毒品。判处徒刑3年。
  马子标,又名马焕荣,42岁,辽宁营口市人。1941年在吉林市开设“翠喜堂”、“金玉堂”妓馆,后来长春开设“四喜堂”妓院共11年,收买妓女40余人,对妓女残酷剥削和虐待,并贩卖毒品。判处徒刑5年。
  左滕氏 女,51岁,辽西台安县人,妓女出身。从1934年至1951年,在哈尔滨开设“莲玉堂”妓院,共18年。收买妓女10余人,曾逼其守寡儿媳当妓女,并与其夫左迎桥贩卖毒品。判处徒刑4年。
  张艳舫 女,37岁,河南遵化人,妓女出身,23岁从唐山来长春,在“喜乐堂”妓院当掌班兼妓女接客,收买日女7人,经常毒打妓女,贩卖毒品。查封妓馆时,她混入“新生妇女习艺所”进行破坏,被妓女揭发出来。判处徒刑4年。
  张张氏 女,51岁,天津市人,妓女出身,1937年在佳木斯开设“凤林堂”妓院7年,业主兼鸨子,收买妓女20余人,同伪警宪特勾结,仗势欺压妓女,经常毒打或用针扎妓女,解放后来长春开设“玉凤堂”妓院。判处徒刑3年。
  丁乃荣,40岁,天津市人,日本投降后在长春开设“清玉堂”和“玉花堂”妓院6年半,收买妓女8人,由其妻丁刘氏监督妓女卖淫,买日女为妓,逼日女带病接客。判处徒刑1年。

附注

①(《长春市取缔妓馆材料》,市档案馆11-5-2卷164~183页。)。 ②(《长春市取缔妓馆材料》,市档案馆11-5-2卷164~183页。)。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二十章,内容包括了旧中国长春警察、剿匪斗争、人民公安机关、指挥系统、镇压反革命、内部安全保卫、惩治刑事犯罪、社会治安管理、预审与监管、户口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爱民活动、法制建设等,再现了长春市公安工作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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