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社会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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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318
颗粒名称: 第八章 社会治安管理
分类号: D631.4
页数: 76
页码: 393-468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社会治安管理情况,分别记述了禁烟肃毒、取缔求神讨药等封建迷信活动、取缔妓院、解放妓女等。
关键词: 长春市 社会治安管理 社会秩序

内容

长春解放初期,社会秩序混乱,治安形势严峻,主要是来自日伪和国民党的残余反革命势力的危害。他们或隐藏在城乡各个角落伺机破坏,或流散在社会上为非作歹。从国民党监狱里还放出一些刑事犯,再加上地痞流氓、盗窃分子兴风作浪。除此之外,还有妓女暗娼、烟毒、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所有这些,都对社会治安构成威胁。对此,长春公安机关除加大打击力度,排除危险因素外,还采取了治安管理的限制和预防犯罪措施。治安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安机关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依法公开进行的行政管理行为。主要是:公共复杂场所和重要地区的治安秩序管理,旅店、刻铸、旧货寄卖等特种行业管理;枪械武器、民用危险物品和违禁品的管理;查处治安案件和户籍管理;交通、消防等治安灾害事故的处理等等。
  治安管理的方针,在不同历史阶段也有新变化。1950年第一次全国治安行政工作会议上提出,治安工作要依靠人民警察,依靠行政力量,依靠政府法令、政策,依靠人民群众的监督来强化对反革命的统治。1953年,第二次全国治安工作会议确定:“把各项民警治安的主要业务建设和组织建设继续提高,运用民警治安和行政力量,在党的方针、政策指导下,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密切结合多方面的斗争和多方面的力量,打击反革命和刑事犯罪的现行破坏活动,努力减少与消灭各种治安灾害事故,进一步巩固社会治安,保卫国家的大规模经济建设。” 1978年,第三次全国治安工作会议,明确了治安管理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依靠群众,预防为主,管理从严,及时打击,保障安全”的方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强调遵循这24字方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改革开放大业保驾护航。
  第一节 禁烟肃毒
  长春地区烟毒危害源远流长。日俄战争后,日本帝国主义自修筑长春火车站、划定范围作为“满铁附属地”时起,便向长春及东北各地大量推销毒品,以摧残中国人民的体质,麻痹中国人民的意志。
  一、烟毒的流害
  日本帝国主义设在长春的“领事馆”、一些“洋行”,勾结头道沟“烟毒大王”乔源新等人,由日警庇护,大肆向长春贩运毒品。当时头道沟一带的饭馆、当铺、旅店等行业,几乎家家都贩卖毒品。东北军阀张作霖、汤玉麟及吴俊升等人,也与一些奸商、地痞流氓勾结,从热河、黑龙江等地,往长春大量贩运烟土。
  东北沦陷后,日本侵略者公开贩卖毒品。1933年11月16日,伪满州国在长春设立“鸦片专卖总署”,实行鸦片垄断,从中牟取暴利。“鸦片专卖总署”是个制毒、运毒、贩毒的大本营,曾在今铁北肉联厂附近,设立了一个有相当规模、机械化生产的工厂,专门制取大烟、吗啡、海洛因等毒品,将制成的鸦片叫“福寿膏”,在东北各地设立“鸦片零卖所”。烟毒流害在长春及东北各地迅速蔓延,抽大烟、扎吗啡的中国人越来越多。到1937年6月,伪满州国在东北各地设立的“鸦片零卖所”多达180多处,吸食鸦片者21.7万人,这还是缩小了的数字。
  当时,仅长春就有40多家鸦片零售所,每月销售毒品万余两。伪满当局为了保证有充足的毒源,指定种植罂粟(鸦片)面积。1935年,仅热河、锦州、安东(今丹东)、间岛(今延边自治州地区)、滨江、三江、兴安西省等7省的31个县,种植罂粟达339.5万亩,所获烟土由“鸦片专卖总署”按每两1.2元的定价统一收购,日本侵略者从中获取巨额利润。
  1945的日本投降后,国民党统治长春2年多,虽然也惩办过几个烟毒犯,但烟毒流害依然严重。
  二、解放初期的禁毒工作
  长春解放伊始,人民政府便将制毒、运毒、贩毒视为犯罪,采取严厉打击、取缔的政策。到1952年2月,长春市公安机关共破获制毒、运毒、贩毒案件1300多起。对犯罪分子有的判刑,有的劳动改造,并缴获了许多毒品及制毒、吸毒用具。对一般瘾民采取教育劝戒的政策,曾分两批将吸毒分子1038人送到鸡西煤矿,用边劳动教育边戒除毒瘾的办法,强制戒毒。经过3年多的工作,烟毒流害明显减少。由于积习太深,而禁毒工作又只限于零打碎敲,没有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形势。
  长春市在开展禁烟肃毒运动之前,经过调查,还有烟毒犯427人,吸食毒品的瘾民1324人。从全市来看,二区管内制毒、运毒、贩毒分子较多;一、三区暗地开灯设馆或零售毒品的较多;四区、五区、六区次之。在烟毒犯中,敌伪官吏及地痞流氓分子占总数的74%。这些烟毒犯,除少数以开旅馆、诊疗所及商店为掩护外,多数以贩毒为生。特别是美、英帝国主义分子与国民党特务勾结,唆使反革命分子,利用残存的烟毒犯不断偷运毒品入境。长春市原有的一些顽固的烟毒犯,抗拒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也秘密地制造和包运毒品,供给毒贩或吸毒分子。
  卢晓峰,伪满时曾在黑龙江富锦县种植罂粟,一贯欺压勒索群众,日本投降后,继续贩毒,他当过国民党建军头子赵坤天的少校团副,1946年6月又收罗地富分子和土匪,为国民党搞建军,担任国民党东北长官司令部第18支队第3团的团长,在长春附近卡伦、龙家堡一带进行反革命活动。长春解放后,隐瞒罪恶,拒不登记,竟与烟毒犯刘云祥合谋,以开设民生制米厂为名,勾结刘德宝等20余人,盗窃大量电线销往吉林市,再从吉林、延吉等地运回大烟土,令其同伙分售出去,从中牟取暴利。他经政府4次改造教育,竟毫无悔改表现。赵文学,流氓出身,当过国民党部队的谍报员,解放后拒不登记,拉拢一些贩毒分子,专门贩运烟土和制造海洛因。更为严重的是还有一些贩毒集团,疯狂地制毒、贩毒。李日新和王洪堂,日本投降后,以合资开设“老物华金店”为据点,勾结制毒技师咸炳基,制造和贩卖毒品。长春解放后,又伙同烟毒犯陈玉山,收罗国民党军官及吸毒分子20余人,组成一个地下制毒、贩毒集团,他们订立誓言:“犯案1人当,家属大家养。”在各据点用机器生产海洛因,再分头销往市内、沈阳、天津、上海等地。孙文泮,流氓恶棍出身,长春解放后在桃源路以开设花柳病诊所为掩护,暗中勾结胡永兴、张福茂、姜永成、霍振芳等人,拉拢铁路干部尚铁铨、邮局押运员朱文福,从延边为其包运毒品。他们除在据点给吸毒分子扎吗啡外,还把毒品转销到天津、上海等地,活动猖獗。
  三、建国后的禁烟肃毒运动
  长春市为开展禁烟肃毒运动,从1952年4月就进行准备。4月间,市公安机关审讯在押的烟毒犯,整理所有材料,建立起110件专案,并组织力量深入侦察,掌握了大量确凿证据。5月20日,确定第一批逮捕打击对象名单。29日,向长春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作了《关于开展禁烟肃毒斗争的报告》,得到了各界代表的鼎力支持。8月3日夜11时,展开全市大搜捕,逮捕了罪行严重的烟毒犯32人,4日下午,用5辆汽车拉着烟毒犯,在市内游街示众,揭露他们的罪恶。各派出所以居民组为单位组织座谈,发动群众继续揭发检举烟毒犯及其罪行。
  22日拂晓,进行第二次大逮捕,捕获烟毒犯59人,早6时各分局召开群众大会,把逮捕的烟毒犯押到会场,向群众公布他们的罪恶,对少数罪恶严重和屡教不改的首要分子、惯犯及现行犯依法严惩;对于情节轻微、能主动坦白和检举同伙的,则免于刑事处罚。党和政府的政策得到了广大群众热烈拥护,对烟毒分子震动很大。为了推动运动深入发展,市公安机关配合司法机关,于30日下午1时,在人民公园(今儿童公园)召开第一次公判大会,各阶层群众4万多人参加,共宣判烟毒犯31人,其中大烟毒犯李日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人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有25人判处3至15年有期徒刑,1人判处2年缓刑,2人判处管制。
  9月9日拂晓,进行第三次大逮捕,共捕获了46名拒不登记坦白的烟毒犯,当天分别召开群众大会,并游街示众。公安、司法机关于18日上午9时,在人民公园召开第二次烟毒犯宣判大会,对第一次公判大会判处死缓的卢晓峰和王洪堂,因群众一致不满,而改判死刑立即执行,有28名烟毒犯分别判处3至12年有期徒刑,1人判处管制。
  整个禁烟肃毒运动,到9月末基本结束。这次运动,除集中打击了各种烟毒犯之外,还针对多年来烟毒流害形成的社会影响,深入开展教育运动。通过座谈会、控诉会、现身说法和各种形式的文艺宣传活动教育群众。累计受教育者约140多万人次,占当时全市人口的2倍半还多,平均每人受到2次以上的禁烟肃毒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大胆检举揭发烟毒犯的罪恶活动,帮助动员烟毒分子主动坦白自首,出现了许多子女检举父母、妻子检举丈夫的感人事迹。全市共有1418人参加检举揭发,共收到3222件检举材料。其中,属于检举制毒、贩毒的材料1898件,吸毒材料1324件。全市登记坦白自首的烟毒分子达1119人。其中,制毒、贩毒分子468人,吸毒分子651人。在这次禁烟肃毒运动中,除原已掌握的427名烟毒犯外,新挖出来的烟毒犯314人,共741人,另有吸毒分子1324人。在运动中,共逮捕了218人。其中,判死刑3人,判处有期徒刑88人。共缴获烟土10公斤,吗啡原料150克、吗啡354克、海洛因72克,制毒小型机器3台,烟具21套,金元宝20个,金戒指5枚,银元20块,约合旧人民币1亿元。这次禁烟肃毒运动,比较彻底的打击了烟毒犯,教育了群众。在禁烟肃毒运动前,长春市毒品有价有市,运动初期有价无市,运动后期无价无市。长春流害百余年的烟毒祸患迅速根绝了。
  第二节 取缔妓院 解放妓女
  长春随着城市的兴起,娼妓业也不断发展。尤其是东北沦陷期间,长春成为日本的殖民统治中心。日本资本垄断全市经济,贫富分化剧烈,各种恶势力滋生繁衍,长春娼妓业也膨胀起来。许多妇女有的因为家境贫寒,衣食无着,选择这一悲惨出路;有的因灾荒、战乱,走投无路,不得已而卖身;还有的被人贩子拐卖,沦为妓女。她们的身心受尽蹂躏、压榨,过着人鬼不分的生活。长春解放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坚决取缔妓院,依法惩办业主和鸨子,解救妓女出苦海。
  一、取缔妓院和暗娼
  长春解放后,人民政府对娼妓业进行调查,为摧毁娼妓制度做了必要的准备工作。
  长春的娼妓业有着近百年的历史。长春厅北移宽城子以后,人烟日渐稠密,商业不断繁荣,有人在西二道街与三道街中间的塘子胡同、西三道街斜向全安广场的辘轳把胡同等处先后开设了一些妓院,路两旁低矮的土平房,就是长春最早的妓院,也叫土窑子。1906年,长春辟为商埠,繁华区逐步北移。1912年,在大马路以东长春大街以北至三马路一带,又建起新的平房,有妓院10几家,还有少数暗娼散户,号称平康里,称为长春的三等妓院。以后又在三马路老市场和四马路新市场内,出现类似的妓院,因为市场内更繁华,游客更多。与此同时,在头道沟“满铁附属地”(今南广场东侧)修建了新式的二、三层楼房,兴办了属于一、二等的高级妓院,包括日本、朝鲜的妓院。这里的妓院设施完备,妓女多能歌舞,甚至擅长书画,嫖资昂贵。嫖客多为高官、财主、纨绔子弟以及土匪、恶霸等。1935年,日本帝国主义分子藤井在今桃源路修建妓院60栋,房屋达956间,两个大院,东院称东圈,西院称西圈。当时,把塘子胡同和辘轳把胡同的妓院迁入东圈,定为四等妓院,把平康里和新、旧市场等地的妓院迁入西圈,定为三等妓院。开始只有29家妓院,妓女200多人,后来发展到119家,妓女上千人,称为“新天地”,游客络绎不绝。抗战胜利后,国民党占据长春期间,长春的娼妓业也兴旺一阵子。1947年11月14日统计,全市有妓院116家,妓女409人。
  长春解放后,社会秩序稳定下来,逃散的妓女有些重又返回。到1949年6月统计,市内有妓院60家,妓女263人。1951年12月26日,长春市第三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作出《查封妓院的决议》。长春市人民政府成立了妓馆处理委员会,立即查封“欢乐地”妓馆,逮捕了罪大恶极的业主和鸨子6人,把妓女送入“新生妇女习艺所”。后来,根据妓女们控诉、揭发,又逮捕了37名罪恶的业主和鸨子。另据调查,在桃源路从27至31的5个居民组里,就有暗娼20余家,野妓130余人。她们在圈外比圈内卖淫更方便,没有执法队限制,故每天嫖客不绝。市政府在取缔妓院的同时,也果断地取缔了暗娼。
  二、打击窑头
  在查封妓院的过程中,共逮捕有不同罪恶的业主和鸨子43人。他(她)们长期利用妓院残酷剥削、虐待妓女。这些业主和鸨子,有的就是日伪警宪特的帮凶,有的本人就是反革命分子。如高向阳、孙笑影、王占元等人,都曾死心踏地充当日本侵略者的爪牙,欺压群众,横行霸道,广大群众恨之入骨。在这43名业主和鸨子中,有敌伪政治身份的13人,他们没有不虐待妓女的。妓女所受的酷刑多种多样,毒打是经常的,还有烧红烙铁烙身,用笔杆夹手指,强行打胎,带病接客等等许多闻所未闻的手段,甚至把妓女两只裤脚扎起来,把猫放进裤裆里,用棍打猫,猫在妓女下身乱撕乱咬,把妓女痛的乱滚。他们打死逼死妓女28人,妓女死后,无人过问,扔到乱葬岗了事①(《长春市取缔妓馆材料》,市档案馆11-5-2卷164~183页。)。
  1952年6月,经妓馆处理委员会决定,对有罪恶的妓院业主和鸨子,在查清犯罪事实后,交由人民法院逐个审理,判处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妓院业主高向阳、孙笑影、王占元3人死刑;判处罪恶严重的业主陶玉山无期徒刑;判处10年至15年有期徒刑10人,1年至9年徒刑的19人;判处罚金500至800万元2人;因罪行轻微、认罪态度好,教育释放8人,交群众监督劳动改造。对判处10年以上刑罚的,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充作改造、教育和为妓女治病的经费,妓院房产全部没收充公。市人民政府召开3万余人参加的宣判大会。
  长春市妓院业主、鸨子罪状及处理结果②(《长春市取缔妓馆材料》,市档案馆11-5-2卷164~183页。)
  高向阳,48岁,黑龙江双城人,1935年在牡丹江开设“桂花堂”妓院,当5年半妓馆业组合长。日本投降后,逃来长春。在桃源路开设“锦桂堂”妓院,经常毒打、强奸妓女,逼死妓女2人,贩卖妓女8人,兼有贩毒罪行。判处死刑,并没收全部财产。
  孙笑影,52岁,天津市人,流氓出身,1929年在长春塘子胡同开设“双喜堂”妓院。沦陷期间,在桃源路开设“筱艳堂”妓院,并任妓馆业评议员、纳税组合长、储蓄会长、防犯社会干事、兴亚共济会理事、复兴房产公司董事、满人料理屋组合长等职。一贯效忠日伪当局,与敌伪警宪特勾结,组织志愿报国劳工大队,任副大队长,经常殴打劳工,对妓女残酷剥削,与其妻孙淑岩逼迫妓女小金子锯掉脚趾,然后卖掉。判处死刑,并没收全部财产。
  孙淑岩 女,43岁,四平人,孙笑影之妻,在自家妓院当鸨子,罪恶严重,判处10年徒刑。
  王占元,44岁,沈阳市人,继承父业开设“庆宾堂”妓院,历任伪满妓馆组合长、劳工报国大队长等职,他以残酷的手段剥削、虐待妓女,因为妓女小红抗拒强奸,竟被逼自杀。判处死刑,并没收全部财产。
  陶玉山,52岁,河北滦县人,1937年在长春开设“玉顺堂”妓院,任伪妓馆评议员、妓馆业副组合长、劳工大队长等职,收买妓女20余人,年龄均在20岁以下,最小的才13岁。他用尽毒辣手段,对妓女进行残酷剥削和虐待。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全部财产。
  陶于氏 女,43岁,河北滦县人,陶玉山之妻,“玉顺堂”妓院鸨子,残酷剥削、毒打妓女,判处徒刑8年。
  王福德,59岁,辽西锦州人,在长春开设“金玉堂”“德顺堂”妓院长达27年之久,多收买幼女长大为妓,残酷剥削妓女。判处徒刑8年。
  潘奎,55岁,辽西锦西人,1931年在长春开设“新丽堂”妓院,经营妓院达18年之久,收买妓女近50人。东北沦陷期间,当过妓馆组合长、劳工副大队长,解放后私设暗娼,罪恶严重。判处10年徒刑,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郝文举,43岁,辽西锦西人。1946年9月在长春开设“新乐堂”妓院6年,收买妓女11人,罪行轻微,判处罚金500万元。
  郝赵氏(赵素琴)女,34岁,辽宁开源人。郝文举之妻,妓馆鸨子,伙同丈夫残酷剥削妓女,致死1名叫小香的妓女。判处徒刑10年,没收全部财产。
  张宝森,41岁,河北玉田人。1937年在长春桃源路开设“宝贵堂”妓院达11年之久,收妓女15人,皆为十五、六岁少女,经常打骂虐待,还强奸妓女多人。判处8年徒刑。
  孟继升,64岁,河北昌黎人,旧军队排长、妓馆业主,先在沈阳开设“翠生堂”妓院,后在长春桃源路开设“西顺堂”妓院,共达16年之久,收买妓女50余人,残酷虐待妓女,有病不给治疗致死3人,贩卖妓女20余人,强奸妓女多人。判处15年徒刑,并没收全部财产。
  孟李氏 女,44岁,河北苹果县人,孟继升之妻,在自家妓院当鸨子,与孟继生同罪,判刑10年。
  张翠喜 女,河北保定人,妓院业主,在长春开设妓院长达9年,收买妓女10余人,对妓女剥削虐待甚苛,解放后继续开设“翠喜堂”妓院,1949年妓院停业,私设暗娼,专以剥削妓女为生。判处徒刑6年。
  杨之友,69岁,河北香河县人,东北沦陷期间,在长春新市场、“欢乐地”先后开设“林合堂”、“花顺堂”、“莲玉堂”妓馆长达17年之久,收买妓女10余人,对妓女残酷剥削,经常毒打,致死3人,解放后私设暗娼,继续盘剥妓女。判处15年徒刑,并没收全部财产。
  赵香九,38岁,河北束鹿县人,流氓出身,1946年在头道沟开设“美香班”妓院,收买妓女,有日本人、朝鲜人、中国人共40余人。1947年参加国民党长春市党部工作队,并与国民党长春督察处勾结,持有“警备密查”证件,经常身着国民党军服,佩带手枪,横行霸道。他常用手枪威吓或用笔杆夹妓女手指,毒打妓女,对容貌好的妓女用手枪威逼强奸。长春解放后私设暗娼。判处徒刑15年,没收全部财产。
  沈文锦,57岁,天津市人,妓院业主兼贩毒犯。从1924年至1949年先后在吉林、齐齐哈尔、哈尔滨和长春开设妓院达27年之久,是桃源路妓院8大家之一,先后收买妓女20余人,欺压妓女,放高利贷和贩毒。判处徒刑9年。
  关杜氏 女,56岁,河北涿县人,妓女出身,开设妓院13年,收买妓女6人,妓女韩素华周岁被收养,少女时逼其为妓。除残酷剥削妓女之外,经常用马棒、炉钩子、刀背、藤棍和擀面杖毒打妓女。判处有期徒刑8年。
  傅沈氏 女,56岁,山东枣城人,在长春开设“凤喜堂”达14年,收买妓女14人,从5至13岁收养,14岁逼作妓女接客,经常用小鞭子、胶皮管、藤子棍毒打妓女,致死2人,还向妓女贩毒。判处徒刑10年,没收全部财产。
  张业儒,60岁,河北香河县人,流氓出身,妓院业主,1936年在长春开设“四顺堂”妓院达15年之久,收买妓女10余人,残酷剥削妓女,并向妓女贩毒。判处徒刑5年。
  张钰铨,50岁,山东温山人,妓院业主,开设妓院“新乐堂” 13年,收买妓女15人,对妓女进行惨无人道地剥削和虐待,毒打妓女致死2人,任伪满劳工报国副大队长,国民党时任长春团管区艺光剧团少尉,罪行严重。判处徒刑15年,没收全部财产。
  张齐氏 女,47岁,山东省东平县人,张钰铨之妻,在自家妓院当鸨子,残酷剥削和虐待妓女。勾结20余家妓院业主成立“基金会”,专门放高利贷。判处徒刑6年。
  徐印海,59岁,山东宁阳县人,妓院业主,1938年在长春开设“双滨堂”妓馆10余年,收买妓女11人,经常毒打妓女,逼妓女带病接客,赚钱少即毒打,虐待致死1人。判处徒刑9年。
  徐陈氏 女,58岁,山东义都人,徐印海之妻,“双滨堂”妓馆鸨子,与其夫同罪。判处徒刑8年。
  钟国选,原名钟子元,53岁,辽宁辽阳人,在长春开设“元顺堂”妓院达22年,收买妓女20余人,除对妓女残酷剥削外,经常拳打脚踢,用电线拧成的鞭子、鸡毛掸子毒打妓女,妓女莲红精神失常后卖掉,“金顺”被毒打致死。还经常贩卖毒品给妓女,罪恶严重,判处徒刑15年,没收全部财产。
  韩振才,36岁,河北滦县人,与其妻高金玉开设“金玉堂”妓馆4年,罪行轻微,判处罚金800万元。
  高金玉 女,36岁,山东海南县人,妓女出身,与其夫开设妓院4年,收买妓女14人,对妓女经常毒打虐待,逼死妓女2人,将其夫前妻的母亲虐待致死。判处徒刑8年。
  王成业,55岁,辽西锦西县人。日本投降后,在长春开设“会仙堂”、“莲凤堂”妓馆,收买妓女30余人,经常打骂、强奸妓女。判处徒刑5年。
  刘景华,44岁,山东高堂人。1946年在桃源路先后开设“素琴堂”、“华丽堂”妓馆3年,收买妓女10余人,内有七、八名日女,经常施以打骂,1950年因贩卖毒品曾被判劳改半年,再次判处徒刑3年。
  刘殿豪,52岁,河北枣强县人,先在海拉尔开设“全乐堂”、“双合堂”、“如意堂”、“永乐堂”妓院。后来长春开设“美香堂”、“荣花堂”妓院达5年,收买妓女10余人,经常用木棍子、皮带毒打妓女,强奸妓女,倒卖日女为娼,还贩卖毒品。判处徒刑3年。
  马子标,又名马焕荣,42岁,辽宁营口市人。1941年在吉林市开设“翠喜堂”、“金玉堂”妓馆,后来长春开设“四喜堂”妓院共11年,收买妓女40余人,对妓女残酷剥削和虐待,并贩卖毒品。判处徒刑5年。
  左滕氏 女,51岁,辽西台安县人,妓女出身。从1934年至1951年,在哈尔滨开设“莲玉堂”妓院,共18年。收买妓女10余人,曾逼其守寡儿媳当妓女,并与其夫左迎桥贩卖毒品。判处徒刑4年。
  张艳舫 女,37岁,河南遵化人,妓女出身,23岁从唐山来长春,在“喜乐堂”妓院当掌班兼妓女接客,收买日女7人,经常毒打妓女,贩卖毒品。查封妓馆时,她混入“新生妇女习艺所”进行破坏,被妓女揭发出来。判处徒刑4年。
  张张氏 女,51岁,天津市人,妓女出身,1937年在佳木斯开设“凤林堂”妓院7年,业主兼鸨子,收买妓女20余人,同伪警宪特勾结,仗势欺压妓女,经常毒打或用针扎妓女,解放后来长春开设“玉凤堂”妓院。判处徒刑3年。
  丁乃荣,40岁,天津市人,日本投降后在长春开设“清玉堂”和“玉花堂”妓院6年半,收买妓女8人,由其妻丁刘氏监督妓女卖淫,买日女为妓,逼日女带病接客。判处徒刑1年。
  三、解放妓女
  妓女解放出来以后,主要是教育、改造和治疗性病。
  向她们讲解党的政策 多数妓女虽然自愿参加学习,但在进入“新生妇女习艺所”之初,对党的政策还不很了解,对新生活一时还不习惯。因此,由领导干部向她们作报告;一日两餐不习惯,就改为一日三餐;有的要买零食,也给予方便;每周三她们可以会见亲属。经过耐心教育、关怀、体贴,她们情绪很快稳定下来。两个月后,学习生活进入正规。
  开展思想教育 首先,组织诉苦活动,由苦大仇深的妓女在大会上诉苦,启发大家一起控诉旧社会,控诉娼妓制度。经过诉苦教育使她们的政治觉悟迅速提高,愤怒的揭发了业主、鸨子的种种罪行,并把伪装妓女混入“习艺所”窥探妓女动向的妓院掌班张艳舫揭发出来。从而坚定了她们自我改造求新生的决心。接着开展政治、文化学习。每天用1个小时学习政治常识,让她们了解新中国的性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婚姻法以及革命英雄的事迹。每天1个小时读报,其余时间学习文化。扫盲运动开始后,使用速成识字法,每人都能写简单的书信了。
  进行劳动锻炼 她们虽然多出身于贫苦家庭,可是,有些人竟然不会劳动,个别人甚至不想劳动。在党的干部带动下,在很短的时间内,她们跟着擦地板、倒痰盂、劈木柴、挑水。进而参加更复杂的劳动。“习艺所”购买了缝纫机,教她们学习缝纫技术,她们为教养院的老人残疾人拆洗棉衣、被褥,不怕脏、不怕累,还做了500多双鞋。不会做饭的组成炊事组,学习做饭、炒菜。她们中许多人开始养成了劳动习惯,这对她们的思想改造起了很大的作用。
  治疗性病和其他疾病 从取缔妓院时,市立医院便对妓女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性病患者119人,占妓女总数的78.8%,患子宫附属器疾病者41人,占27.8%。各种慢性疾病111人,占73.5%,许多妓女身患多种疾病,重点放在性病的治疗上。经过11个多月的治疗,有84人的性病完全治愈,治愈率在71%以上,其他慢性病患者多数也已治愈。其余未治愈的重患仍继续治疗。吸食毒品的妓女44人,在来“习艺所”时,带着毒品继续吸食。政府工作人员耐心地劝告她们戒除毒瘾。由于政治觉悟不断提高,毒瘾很快就戒除了,纷纷交出毒品和毒具,并在禁烟肃毒运动中,检举揭发烟毒犯70多人。
  安置处理 经过近一年的教育、改造,她们的政治觉悟和文化水平均有显著提高。她们痛恨过去的非人生活,要求政府为她们安排新的职业。市民政局、省民政厅与夹皮沟3个金矿签定了劳动就业合同,第一批安置了45人到金矿工作。据对2个金矿的跟踪调查,做手选工的17人,当电话交换员的3人,当护士的3人,当合作社营业员的4人,在文化馆工作的2人,当食堂服务员的6人。她们纷纷写信回来,对人民政府表示感谢。尚未安置工作正在“习艺所”学习的,受到了很大鼓舞。经民政局说服教育,有7人回家与丈夫复婚,恢复新的家庭生活。有1人回家同父母开杂货铺。派出所反映她们在居民组表现很好,其余未安置的人员,继续治疗疾病和在“习艺所”学习。到1952年底,大部分安置就业。最后只有20人要在性病治愈后交给教养院管理。对于暗娼,按照劳动就业委员会的安排就业。
  至此,结束了在长春肆虐近百年的娼妓业历史。
  第三节 取缔求神讨药等封建迷信活动
  1957年6月,发生一起人们聚集“孝子坟”求神讨药的事件。长春公安机关采取果断措施,迅速平息了这一事件,狠狠打击了封建迷信活动。
  一、关于“孝子坟”的由来
  “孝子坟”建于1913年,在今人民大街省文化活动中心斜对过,牡丹园东南角外,丰顺街与人民大街交会处,占据慢车道与快车道西边树池子约50平方米。坟周围砌有高台,设置石栏,立了牌坊,刻书“孝文本,诚则明”等字样。坟西侧建有道观,通称“老道观”。据史料记载,光绪十二年(1886年),在今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处建有一座大佛寺,该寺西侧有10垧义用地。“孝子坟”的坟主名叫王梦惺,原籍辽宁辽阳,光绪初年,其父为长春府一个小吏,母亲韩氏随父到长春。王梦惺1884年(清光绪十年)生于长春。其母病故后埋葬在大佛寺义用地的东头(即后来“孝子坟”附近),当时,在坟头立小石碑,刻书“王门韩氏之墓”。母亡后,王梦惺随父返故里,不久父也病故。长大时到千山无量观出家为道士,道号圆海。1910年(清宣统二年)9月8日又来到长春,原想将其母尸骨迁回家乡与父亲合葬,当他挖开墓穴时,发现母亲的遗骨被墓旁三棵榆树根缠绕着难以分开,他不忍心移动尸骨,发誓在母亲坟旁守孝三年。于是,搭起简易窝棚,每天端坐母亲坟前,清晨三叩首,早晚一炉香。当时,在今儿童公园处有数家大车店,来往人多,人们见王梦惺如此孝顺,便上前发问。他从不答话,只写字回答。从此,王梦惺为母守墓的消息便迅速传开,周围许多村镇百姓为之感动,纷纷前来捐食、捐物。但他不仅忌语,还忌食,每天只以生米充饥,夏顶烈日,冬冒严寒,这种持之以恒的苦守母坟的行为,不仅感动了方圆百里的老百姓,也惊动了长春的大小官吏。当时,吉长道尹颜世清、南岭驻军旅长曹锟亲笔题字,以及吴佩孚等都慕名而至,并在墓前接见了王孝子,还设立牌楼,曹锟写了“孝有可风”匾额悬挂其上,以表示对王孝子的敬仰之情。这样一来,王梦惺的声望更大了,每天特意来看他的人不计其数,所送之财物及供品堆积如山,因此还遭到土匪的抢劫,把他身上衣物扒得净光。王梦惺由于长期营养不良,加上寒风侵袭,以致生病高烧,两天后离开人世。长春百姓为之悲痛,把他的遗体埋葬于其母坟旁。他守墓尽孝的事迹在关东大地广泛流传,“老道观”前每天都聚集着前来烧香求福的人群,观前树上挂满了“心诚则灵”、“神通广大”之类的条幅。
  1933年,长春沦陷期间,修筑贯通长春南北的大同大街(今人民大街),工程推进到“孝子坟”时,日本帝国主义利用“孝子坟”编造了许多荒诞、迷信的邪说,愚弄东北人民。当时,盛传“王孝子显圣”的谣言。说:筑路工人拆坟时,树枝流血,工人头痛,四肢无力,以致昏迷不醒,久治不愈。还说:当工人不敢扒坟时,伪满保安部队调来炮兵,想用炮把“孝子坟”夷为平地,3发炮弹未击中坟墓,炮手昏倒在地,不敢再开炮了。更说:日本人派工兵挖掘“孝子坟”,结果工兵七窍流血,死在坟旁。因此,日本人请当时伪国务总理大臣郑孝胥过问此事,特意在慢车道与快车道之间留下一块地盘,把“孝子坟”保留下来。有的士绅还给坟墓修了一道围墙。此后,把“孝子坟”传得神乎其神,凡患病,来坟上烧香叩拜,即可痊愈等等。这座“孝子坟”一直保存到长春解放后的1958年①(刘红宇《“孝子坟”前的闹剧》(《长春日报》1990年5月5日3版);张洪明《长春曾有座孝子坟》(《关东周报》 1999年9月20日第2版)。)。
  二、1957年取缔求神讨药活动
  1957年,从6月6日到11日之间,突然传出“孝子显圣”的谣言,于是发生了人们聚集“孝子坟”求神讨药事件,开始每天几十人,11日竟达近300人之多。讨药人多为30至60岁的妇女,还夹杂一些中、小学生,除本市居民外,还有来自长春所辖5个县(市)以及哈尔滨、吉林、辽阳、怀德等市、县者。讨药的人昼夜不断,一时间交通堵塞,社会治安混乱。
  1957年,国内反革命残余势力,乘共产党整风之际,大肆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地富反坏分子错误地估计形势,抬头反抗改造;反动会道门也死灰复燃、兴风作浪。这些反动势力借“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肆制造谣言,夹杂在各种谣言之中,竟有“孝子显圣施药,包治百病”之说,于是出现了求神讨药的事件①(1957年长春公安局《情况简报》598号和《社情简报》685期。)。
  长春市公安机关为了弄清这个事件的性质和原因,防止事态发展,一面耐心地说服教育群众,一面进行追查,当众辟谣。到14日,完全平息了这次求神讨药活动。
  三、1958年拆除“孝子坟”
  长春市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已经成为一个新兴的工业城市。市区不断扩大,人口日益增多,交通流量随之加大。“孝子坟”在今人民大街中间,严重阻碍交通。加之个别人偷着前去求神讨药,沿袭这种迷信活动。显然,继续保留“孝子坟”,弊端百出。因此,市人民委员会决定,由城建部门加以拆除。8月,拆除了这座“孝子坟”,将王梦惺母子遗骨另葬朝阳沟墓地。在“孝子坟”原址,按统一标准铺上柏油马路,从而消除交通阻塞现象,长春“孝子坟”也从此消逝。
  第四节 涤荡社会丑恶现象
  长春解放初期,取缔了烟毒、娼妓和赌博。这些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污泥浊水,为社会主义制度所不容。可是,在三年经济困难时期,卖淫嫖娼、赌博和吸食毒品现象又有滋生;“文化大革命”期间,处于无政府状态,这些丑恶现象竟有发展;改革开放以来,在引进西方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同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也渗透进来。长春同全国一样,已经绝迹的吸毒、卖淫嫖娼和赌博又沉渣泛起,而且西方的淫秽物品也涌了进来。这些丑恶的东西,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和国家声誉,扰乱公共秩序,诱发各种犯罪,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长春公安机关按照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的方针,向这些丑恶的东西展开了斗争。
  一、打击贩毒、制止吸毒和铲除罂粟
  新中国成立后,流害百余年的毒品已在长春绝迹。1953年,曾向世界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无毒国。现在所称之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由国家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新近又添冰毒和摇头丸等。在三年经济困难时期,曾发现个别人贩卖和吸食、注射杜冷丁、强痛定和复方樟脑酊等麻醉药品,一经发现都随时查处。
  “文化大革命”中,长春地区有些生产队的社员种植罂粟,出现了贩卖、吸食鸦片的严重情况,甚至有的卫生医疗单位也私种罂粟。榆树县育民公社五连大队四、五、六生产队共有141户、909人,其中29户、36人吸毒,占总户数的20%、总人口的5%。少数吸毒者暗地宣扬“大烟能治病,比什么药都灵”,致使许多人染上毒瘾。四队社员许连富从双城、五常等地贩回大烟,高价卖给吸毒者获非法利润3000多元。吸毒者没有钱就用衣物、粮食和牲畜兑换。有的夫妻双双成瘾,竟将亲生女儿出聘,用礼金来购买毒品。甚至有的妇女因吸毒而卖淫来换取毒资。农安县万金塔公社的万金塔、田家屯、陈家屯3个生产大队有20多人吸毒。其中,有的过去就吸毒又重蹈覆辙。也有的是患病用樟脑酊进而发展到吸毒。这些社员吸毒成瘾,丧失了劳动能力,多变成欠款户,群众称他们是生产队的“寄生虫”,致使集体经济受到损失。
  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引起各县党政领导和公安机关的重视,派出工作组认真整治,对吸毒者集中起来强制戒毒,对贩毒者给予严厉打击,很快煞住了这股歪风①(《关于严禁私自种植、贩卖、吸食、注射大烟的报告》长春市公安局档案1-29 - 23卷。)。
  改革开放以来,国际贩毒集团利用中国对外开放、边境贸易和边民往来等条件,开辟贩毒通道。针对这种严峻形势,1981年8月27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1982年7月16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又发出了《关于禁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急指示》,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强领导,放手发动群众,查禁烟毒。长春公安机关按照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认真研究本地区毒品犯罪活动形势,深入进行侦察,控制阵地,张网以待。
  二、开展扫黄斗争
  1982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作出规定,严禁进口、复制、销售、播放反动下流音像制品。市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查禁淫秽书画物品的通告》,长春市公安局从1982年9月到1983年8月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战役之后,进行了3次扫黄斗争。
  第一次扫黄斗争1982年9月,市公安局在处理地下舞会时,发现了流氓搞“咪咪舞”的线索,首先查获了某歌舞团演奏员谷云杰家一伙跳“咪咪舞”的人,继而又查获了17伙跳“咪咪舞”的,其成员共达464人。在审查中,追查出录制、传看黄色淫秽录像及翻印淫秽照片者128人,缴获《性顶峰》等8部23本色情淫秽录像带,收缴“床上音乐” 55盘,还收缴翻拍、冲洗的淫秽照片174张。
  长春的“咪咪舞”,是1981年5月从长影一名演员之子×××处传出来的,省歌舞剧团演奏员×××把该舞传到了经常举办舞会的谷云杰处。谷云杰家从此便成了跳“咪咪舞”的黑窝。一些人或因争风吃醋,或因人多不便,陆续开辟了新的窝点。“咪咪舞”也叫“心潮舞”、“贴面舞”,就是一男一女脸贴着脸、身挨着身、紧紧搂抱在一起,伴随着软绵绵的音乐起舞,实际是一种性的挑逗。跳舞之前,先由组织者和参加者以男方为主凑钱,吃喝一顿,乘酒后麻醉兴奋,播黄色歌曲,男女拥抱,跳到高潮时,闭灯,有时达一、二个小时,此时的舞姿更加不堪入目。低级乐曲和各种怪叫声混成一片。有些男女舞后就地过夜。把群居乱搞,称之为“开化”。流氓“咪咪舞”会已成为流氓分子犯罪活动的一种特殊手段。陷入跳“咪咪舞”的青年男女,越陷越深。已成家者有的不愿回家,中年丧偶的鳏夫寡妇不想再婚。显然,“咪咪舞”已经成为维护社会安定和精神文明建设一个大患。
  长春市内黄色淫秽录像片,原与武打片混在一起播放、传看。1982年,中央关于查禁、收缴黄色淫秽录像制品文件下达后,多数有录像设备的单位停播了,也有少数单位非但不停,甚至暗地播出《橄榄球》、《性顶峰》、《性的狂热》、《早晨再见》、《新潮女秘书》、《骗术大王》、《风流怪事》和《满宫春》之类的录像片。这些录像片,都是经某电视台、某单位的技术员、录像员从广州、北京熟人处辗转复制回来,在军队、地方和文艺单位高级干部或名演员子女家播放、再复制而扩散开来。一次在一位部队高级干部子女家播放时,三所大学的电教馆和一所科研机构的录像员共复制了10部,从而扩散开来。醉心于这些黄色淫秽的东西,如同陷入一个罪恶的旋涡。1982年春节放假期间,省内一家电视台的录像员带着这类片子,扛着机器,在军队、地方的几位高级干部家里连续播放了四天四夜。
  淫秽照片在市内流传较广,影响也较大。长春市有家工厂一位工人去广州买回一套25张外国《春宫》照片。回来翻拍、洗印了7套流入11人手中,又被复制190张,进一步扩散。省一个单位的干部去丹麦工作期间,从垃圾堆里捡回3本裸体画报,回国时隐藏在电视机夹层中带了回来。这几本画报不断地借出、传看,带到“咪咪舞”会上,又由摄影记者翻拍。
  在这次扫黄斗争中发现,这些黄色淫秽的东西首先是经电视台、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文艺团体的有关人员迅速传播开来。而在长有的党政军高级干部子女家成了播放这类东西的地点,卷进来的高干子女竟达12人。根据市委指示,对包括高干子女在内的违法犯罪人员,区别情况,逮捕14人,移送司法机关判处拘役、管制或送教养26人,其余有的交本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有的属一般参加者给予治安处罚和批评教育,整个处理到1982年末结束①(《关于取缔“咪咪舞”会、收缴黄色淫秽制品情况的报告》长春市公安局档案36-58卷。)。
  第二次扫黄斗争1983年初,朝阳区公安分局在破获省戏校的一起被盗案件中,发现流氓分子搞“咪咪舞”活动。发现10处“咪咪舞”据点,共11伙,涉案118人。其中,有高干子女5人、现役军人8人、公安政法干警8人。收缴翻译、撰写的淫书各1本、淫秽照片63张、录音磁带15盘。流氓分子刘军旗利用这种手段强奸女青年1人、奸污6人。他把这叫作“天天喝酒,夜夜结婚”。流氓分子刘凯扬言:“不搞100个女人不结婚。”在参加“咪咪舞”的65名女青年中,23人发生了性关系、1人被强奸。公安政法干警和现役军人参加“咪咪舞”会,在客观上起到了保护伞的作用,助长了流氓气焰,也蒙蔽了一些女青年,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按照省、市委的指示,公安机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5名高干子女逮捕法办;对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3名公安干警分别捕办或送劳动教养;对其中的23个人,建议本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②(《关于取缔流氓“咪咪舞”会再次打击流氓分子犯罪活动的工作报告》,长春市公安局档案36 - 58卷。)。
  第三次扫黄斗争 从1983年8月到1986年末,遵照中央的统一部署,用三年的时间,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在打击的对象中,包括了流氓团伙分子和制造、复制、贩卖内容反动、淫秽图书、图片、录音、录像带的犯罪分子。从1983年8月开始第一战役第一仗,结合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清理精神污染,取缔了毒害青少年、影响社会治安的流氓“咪咪舞”会,查禁了淫秽录音、录像、图片和书刊,打击了利用黄色淫秽制品和舞会进行犯罪活动的流氓团伙分子。共打击、处理这方面的违法犯罪人员698人。其中,依法捕办45人,教养9人,交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22人,批评教育522人。收缴淫秽录像8部132本、淫秽录音带615盘、淫秽书刊255本、淫秽印刷品22本、淫秽画册13本,还缴获《春宫》图片和淫秽照片2874张以及有裸体照的扑克、打火机等245件。
  长春公安机关在三次打击危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犯罪活动中,抓住流氓舞会线索,追缴淫秽录音录像制品,配合司法机关依法从重从快公开处理。在处理中严格注意政策界限,把制作、复制、贩卖和组织传播淫秽书刊、图片、录音录像制品,并以此为手段奸淫妇女或教唆、勾引他人犯罪的与一般传看的人区别开来;对传抄、传看过淫秽制品的人,也视情节轻重分别依法处理;对偶而传抄、传看过淫秽物品的人,协同其单位和家长进行批评教育,促其认识错误保证今后不犯;对经过教育主动交出淫秽物品的人,既不公开姓名,不歧视,不影响评先进、晋级、长工资,不记入本人档案,更不给处分;对经教育拒不交出、继续传播淫秽物品的人则从严处理,并追究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对于流散在社会上的各种淫秽物品,根据“必须干净、彻底、全部收缴”的精神办理。对易于传播淫秽物品的单位和复杂场所,加强控制,严格管理。对阻挠查禁、收缴或纵容、包庇违法犯罪分子的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建议有关单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堵塞漏洞,不给违法犯罪分子以可乘之隙。
  三、严禁卖淫嫖娼
  改革开放后,已经禁绝了近30年卖淫嫖娼活动又死灰复燃。1981年下半年以来,根据公安部和省公安厅关于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指示,结合整顿城市社会治安,采取抓流氓、打暗娼、端窝点等措施,取缔暗娼,制止卖淫嫖娼活动。经过近一年的时间,共取缔卖淫窝点58处,查处参与卖淫嫖娼活动的各种人员349人。其中,卖淫妇女134人,强迫、唆使妇女卖淫的流氓头子18人,窝主58人,嫖客139人。
  通过调查发现,卖淫嫖娼活动遍及全市,而主要集中在宽城、南关两区。从1982年3月以来,半年内,这两个区共处理卖淫嫖娼者112人,占全市处理总数的57.7%。4月,宽城区挖出19个卖淫窝点,尤其是长春站前广场周围成了卖淫嫖娼搭钩讲价的地方,不论昼夜,无轨电车站、天池饭店、和春谊宾馆附近,都有卖淫女郎主动搭钩,讨价还价,然后领到卖淫窝点。一次少则5元、10元,多者30元、50元。这些卖淫嫖娼活动具有如下特点:(一)出现了一批强迫、唆使、容留妇女卖淫的窝主,已查获76人,多为流氓头子,受过处理的违法犯罪分子,他们还控制着一些卖淫妇女和卖淫窝点。(二)卖淫妇女多为无业女青年,在查获的134人中竟有69人,占半数以上。这些卖淫妇女,不满18岁的少女有11人,18~25岁的34人,26~30岁的40人,31岁以上的49人。(三)嫖客多为企业工人和外地驻长购销人员,占65.5%。也有教师、现役军人、学生、华侨和港澳客商。(四)形成卖淫团伙和地下妓院。已查获电车公司工人安汝义为首的卖淫团伙,共10人。安家已成为地下妓院,设有扫地、看门,直至为妓女服务的人。(五)用女人做“诱饵”,进行卖淫、抢劫犯罪活动。省建二公司工人陈文庆与卖淫窝主邬建中等人勾结,持械抢劫嫖客。(六)有的招待所、旅馆成为藏污纳垢之地。旅店服务人员不仅知情不举,甚而为之牵线搭桥。
  改革开放后,出现卖淫嫖娼活动,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文化大革命”10年,黑白颠倒,是非混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惨遭破坏,旧社会的遗毒沉渣泛起。二是随着对外开放,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乘机而入。因此,对卖淫嫖娼的危害性一度认识不足,打击不力。1981年,陈云就曾指出:“对窝主要从重从严办理”。胡耀邦在十二大政治报告中指出:“坚决消灭那些在新中国早已绝迹而目前又重新出现的丑恶现象”。通过这次打击和处理,卖淫嫖娼活动有所收敛。1986年9月5日,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其中第30条规定:“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15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嫖宿不满14岁幼女的,依照《刑法》第139条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公安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有了法律依据,坚决把这项斗争继续下去①(《坚决取缔娼妓》,1982年吉林省政法会议资料之六。)。
  四、查禁赌博
  长春解放以来,一直不停地查禁赌博活动。因为它对人们的危害最为严重,也是屡禁不绝的社会顽症。随着各项民主改革和政治运动的不断开展,加上公安机关的大力查禁,赌博活动一度销声匿迹。到三年经济困难时期,在农村有所抬头。1960年,九台县11个公社中,8个公社有赌博活动;德惠县19个公社中7个公社有赌博活动,其他各县也有类似情况。九台县的卡伦公社较为突出,1960年下半年,发现13伙,有80多农民参加,既有社员,又有基层干部,还有曾被处理过的赌头赌棍。九台县龙家堡公社太平管理区党支部副书记带头,4名生产队长、2名党员和12名社员聚赌,不但影响生产,而且有人走上犯罪道路。各县公安机关配合整社工作队,深入农村开展禁赌斗争,很快煞住了这股歪风。及至“文化大革命”发生,城乡赌博风再度泛滥起来,农村个别地方从公社到生产队普遍存在赌博活动。直到1978年,公安机关恢复工作,结合整顿社会治安,加大了查禁赌博的力度,又煞住了这股歪风。然而,过了一段时间之后,城乡的赌博活动再度抬头。到1979年末,全地区公安机关共查处赌博案件153起,处理赌博分子518人。其中,捕办8人,送教养8人,强制劳动4人,拘留34人,收容审查464人。
  这次处理的城乡惯赌分子,其成分复杂。一类是城镇闲散人员和农村好逸恶劳的二流子。德惠县朝阳公社抓了一伙赌徒,有30余人,都是惯赌分子。他们把钱赌光了,就流窜作案。另一类是企业职工。他们白天上班,夜间聚赌,平日上班,假日聚赌,有的设赌抽头。桃源机械厂采购员孙殿有拉拢职工30余人,春节期间在自己家里聚赌30余次。再一类是农村干部,包括生产大队的党支部书记、大队长、生产队长以至公社的农业、公安、教育、林业助理和治保主任,他们带头聚赌,影响很坏。城乡惯赌分子聚赌,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破坏工农业生产,危害家庭生活。九台县卡伦公社赌棍房相润于1978年春节期间输钱后流窜长春、兴隆山等地盗窃自行车、手推车,还在当地偷盗粮食。长春市区的惯赌分子陈金华、王德昌在1978年上半年输钱就抢、就偷,有钱再赌,形成犯罪的恶性循环。怀德县范家屯一社员,于1978年3月来长春医大三院输血,见一伙人用扑克赌博,说了一句“玩的有鬼”,便被赌徒将他左眼刺瞎。1978年3月28日,惯赌分子姜德远在赌场打了郭树洪等赌徒,抢回输掉的手表,次日郭约流氓凌爱国将姜刺死。1978年4月29日晚,农安县哈拉海公社新立大队赌徒王喜和、韩春荣赌博之间发生口角,王持斧子将韩劈死,当夜又将处理过他的治保主任韩春礼杀死。1978年3、4月间,朝阳区煤矿食堂管理员赵文学将食堂的现金带到赌场输掉。德惠县一生产队会计把公款输光。1978年3月27日,双阳煤矿新开矿井办公室一更夫赵坤出去赌博,当晚办公室现金被盗。双阳县齐家公社官地大队12个生产队,1978年春节后一段时间队队赌风盛行,严重影响春耕。郊区新立城公社爱国大队王家沟屯1978年1~4月天天有赌,没有几个人搞生产了。九台县苇子沟公社双桥二队社员张才常年赌博,生活难以为继,妻子苦劝无效,上吊身亡。
  1980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8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出了《关于严格查禁赌博活动的通知》。1986年1月,长春市人民政府根据上述规定,发布了《关于严禁赌博的通告》。1987年1月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治安处罚条例》。同年,吉林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吉林省禁止赌博条例》也开始实施。根据这一系列法律法规,长春市人民政府于1988年1月3日再次发布《关于严禁赌博的通告》,把严禁赌博活动完全纳入法制轨道,查禁赌博的斗争持续开展下去。
  第五节 处理突发事件
  40年来,长春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中,经常遇到出人意料又具有影响的突发性事件。其中,影响较大的有两起:一是国民经济3年困难期间的群众性拿摸、哄抢粮食风潮;二是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风波。长春公安机关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妥善地处理了这两起突发事件。
  一、在国民经济困难时期处理城乡群众拿摸、哄抢粮食事件
  从1960年冬到1962年春,在城郊和农村乱拿、乱摸以至偷拿、强取粮食的现象带有普遍性。不仅街道居民,工厂、商店,而且有的省、市领导干部家也被小偷“光顾”,偷粮、偷饭、偷肉、偷鸡、偷油,粮票、食堂餐券、节日供应票证等,甚至连盐、柴、菜也偷。长春客车厂入冬以来,职工带的饭盒被偷了103个。偷摸手段,在内部职工食堂主要乘人多拥挤混水摸鱼,在社会上白天乘人不在家撬门别锁、夜间打碎门窗侵入室内。在农村有的成帮结伙或带着镰刀偷粮。不仅加剧了粮食和市场供应紧张的状况,而且严重的伤害了农民、职工的生产情绪。到1961年夏季,在农村和市郊发生乱拿乱摸蔬菜的现象更趋严重。郊区平均每天发生四、五十起。拿摸人员多为当地社员,也有外来人员。据范家店派出所发现的65名拿摸人员中,当地社员40人,中小学生19人,自由流动人口4人,内部职工2人。在外来人员中,有长春附近伊通、怀德等县,还有沈阳、旅大和哈尔滨等地的小商贩和群众,成麻袋偷,背上火车运走。他们多是单干,成群结伙的少。有的是顺手牵羊,也有的是蓄意偷拿,夜间乘人不备到生产队地里或个人自留地里,几十斤上百斤地偷拿,甚至有的把成片的青菜全部拔光。净月公社吴家屯生产队的2亩地土豆全被偷光;榆树县八号公社一个生产队的两垧地甜菜,几乎全部偷光;青顶子公社梨树大队的一垧地甜菜,一夜间全部拔光。由于乱拿乱摸蔬菜而引起的殴斗事件时有发生,竟致打伤、打死11人。到1962年1月,农村群众偷粮和哄抢粮食事件不断发生。从1月1日至23日,便发生11起。榆树一个县达到7起,参加人数少则1人,多则7人。有的从运粮火车上偷拿粮食。有的躲在公路两侧,乘运粮汽车上坡减速时,跳上汽车往下㨄粮袋。也有的趁汽车停车时,手持器具强取硬拿,1月4日,榆树县一铁路员工家属,当运粮火车停在车站时,爬上车㨄下一袋粮食。1月15至19日,农安县青山公社柳条大队上沟生产队7名社员,先后4次躲在公路两侧,在运粮汽车上坡减速时,爬上汽车共㨄下28袋粮食。1月17日,一辆运粮汽车从榆树八号粮库往榆树镇运粮,行至弓棚子公社胜明大队附近,拖车坏了,主车先走,待主车返回取拖车时,发现拖车上所载40余袋粮食只剩下10袋。
  在国民经济处于暂时困难期间,敌对势力大肆制造谣言,胡说什么“人民币不好花了,粮票要作废了”,“要不给粮了,有的地方杀小孩吃了。”还说“有个煤矿工人暴动了”、“有个地方县长带领老百姓抢粮库了。”等等,有意煽动群众闹事。这些流言蜚语蔓延很快,增加了群众中恐慌不安情绪,加剧了粮食和市场供应的紧张气氛。其中,也有落后群众误听误传,甚至是猜测臆造的。
  市公安局针对当时出现的这些新情况、新问题,随时向市委、市人民委员会和上级公安机关提出报告和建议,认为当时的治安问题,就其性质而言,有敌我矛盾,但大量是人民内部矛盾。需要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人民内部问题,主要采取说服教育,不能采取乱斗、乱打、乱罚、乱抓、乱押等简单粗暴办法,特别是不能把小偷小摸的群众看成盗窃犯,更不能把群众性的哄抢当成抢劫犯罪,也不能把误听误传、猜测臆造流言蜚语的群众当成敌人造谣破坏。而对进行反革命造谣、煽动群众闹事、哄抢及盗窃物资的反坏分子,必须在充分掌握确凿证据的前提下,依法坚决、及时地予以打击。市委、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公安机关的报告,做出了全面部署,全党动员,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迅速解决了这些突发事件。(一)派出大批干部,深入群众,抓好经济生活,保证广大职工、农民计划用粮,吃饱、吃省;解决盲目流入城市的工人及其家属过冬问题;对农村灾区和困难大、缺点多的地区,对企业、事业单位,农民、职工以及居民的口粮、住房问题进行调查了解,适当地加以解决。(二)组织机关、企业、学校和公社的各级党组织,结合宣传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指示信》(即“12条”指示),教育职工、农民认清当前形势,提高革命警惕,爱护公共财产,遵守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在各基层组织和居民中进行“五爱十好”爱国公约评比活动,表扬好人好事,争取、教育和约束不良分子。(三)各级公安保卫组织,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靠群众加强治安管理和各项预防工作。对于四类分子和各种危险分子加强监督控制,防止他们兴风作浪,煽动事端。对于粮库、仓库、食堂等要害部位,建立健全必要的值班值宿和严格出入制度。(四)大力做好护秋保收工作,在各县、区都强调抓早、抓实,压住阵角,绝对不让拿摸成风。各县、区抽调干部,建立护秋保收组织,对广大社员群众反复讲解护秋保收的重大意义。号召基层干部和党团员模范遵守国家法令,以身作则,保证不偷不摸。进而启发群众订立护秋公约。与此同时,警告四类分子,要他们老老实实,不准偷摸。对他们的监督也进一步加强。在城镇组织力量进行堵截,制止职工和居民下乡偷摸农业生产果实。在粮食进场、入仓时,做好更夫、保管员的选择和审查工作,健全各项防火、防盗制度,并加强对场院的看守和保管,严防破坏、火灾及窖堆霉烂等事故。在公粮运输中加强保卫工作,切实防止哄抢事件发生。(五)预防和制止谣言,做好制止和追驳谣言工作,对造谣惑众的四类分子坚决打击。(六)公安机关加强侦察破案,对于各种反革命案件和刑事案件,集中优势警力,实行专案专办,迅速侦破,坚决打击各种敌人的现行破坏活动。对于各种反革命和刑事犯罪的预谋案件,加强侦察控制,适时破案,把敌人的犯罪活动消灭于行动之前,及时地给敢于进行破坏的反坏分子以有力打击。经过全面部署、深入工作,迅速刹住了拿摸、偷盗和哄抢粮食的歪风①(中共长春市公安局党组1961年1月4日~1962年1月24日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的2号、52号、64号3个报告。)。
  二、在1989年的政治风波中稳定社会治安
  1989年4月至6月,受北京及其他城市动乱的影响,长春也发生了动乱,而且事态不断扩大、升级,甚至出现了暴乱的苗头。
  长春市公安机关在省、市委,省、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贯彻执行中共中央的决定和公安部的指示,全力以赴地进行工作,比较好地控制了局面,多次化险为夷,全市始终没有发生打、砸、抢、烧事件、交通事故以及其他严重社会治安问题,成为动乱期间全国比较稳定的大城市之一。
  长春动乱的发生、发展,总是在北京等城市之后,亦步亦趋,愈演愈烈,成为遥相呼应的态势。大体上经历了3个阶段②(《制止动乱的回顾与思考》《长春公安简报》 1989年第23期。):
  第一阶段,从4月15日至5月19日。全市高校许多学生借悼念胡耀邦为由起来闹事,进而反对《人民日报》4月26日《旗帜鲜明地制止动乱》的社论,声援北京学生绝食请愿。此前,4月20日,有2000多名高校学生在吉林大学鸣放宫集会,一些人登台演讲,讨论所谓“方励之问题”、“邓小平的权力问题”,酝酿闹事。高校内煽动闹事的大小字报也不断增加。25日,吉林大学2000名学生首先上街,出现了冲击省委机关的严重事件,个别公然喊出“打倒共产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反动口号。《人民日报》社论发表后,北京师大、北京农大、中国政法大学的学生相继来长春串联,散发《“4,26”事件始末》、《国徽下的悲剧》等传单,煽动闹事。29日,吉林大学的学生再次上街游行。5月4日,上街游行的已有地质学院、东北师大和吉林大学3所院校。16日至19日,每天有数千人上街游行,多时达6.3万余人,除高校、中专和个别中学的师生外,部分新闻、出版、科研单位和工厂的职工也参加进来。社会上一些地痞无赖乘机打着“群众自发声援团”的旗帜,窜上街头呐喊助威。18日晚,吉林工大、农大2000多学生冲进省政府院内静坐示威,并有300余学生到市中心的新发广场绝食请愿。18、19日两天,吉林大学、东北师大、吉林工学院等院校师生冲击省人大常委会,有人吹起冲锋号,有200余人冲进办公大楼。在第一汽车制造厂有人非法组织反动集团,3000多人打出“一汽声援团”的旗帜上街游行。后期,一些标语、传单口号中,反党、反社会主义、反对中央领导人的内容更加露骨。
  第二阶段,从5月20日至6月3日。李鹏总理关于制止动乱的讲话和北京地区公布戒严令的第二天,吉林大学、吉林工大、东北师大、长春地质学院、吉林医科大学、财贸学院、长春大学、邮电学院、光机学院等9所高校近3000人,在吉林大学集会,成立“长春市高校学生自治联合会”(简称“高自联”)。高校学生的动乱活动开始走向联合。各校都组成所谓“协委会”和“纠察队”,建立所谓“民主墙”。吉林大学、地质学院还设立了广播站,用高音喇叭大肆传播“美国之音”和英国“ABC”消息。游行队伍每天少则二、三千人,多则几万人。他们胸带白花,臂缠黑纱,抬着花圈,打着写有“国殇”的白旗、横幅,呼喊反动口号,沿途播放“国际歌”和哀乐,散发传单,张贴反动标语,进行所谓“良心大游行”、“悲壮大游行”、“胜利凯旋大游行”,甚至在省委门前焚烧花圈。5月23日成立起来的“长春赴京声援团”和“赴京敢死队”1300余人冲进火车站,强登进京列车,造成60次特快列车当天停运。傍晚一执勤民警带犯罪分子进市公安局大门时,有人煽动“公安局开始抓人了”,有二、三千不明真相的群众,其中也有一些地痞流氓,随之围观起哄,阻拦车辆进出,企图寻衅滋事,后被驱散。这个期间,传单、标语反动内容逐步升级,其中有一署名“中国共产党改造委员会筹备组”的传单,提出要建立以“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为基础的国家”和“多党联合政府”,“停止马克思主义普遍教育”,公开煽动推翻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
  第三阶段,从6月4日至8日。动乱再次升级,由口号变成行动。每天几千人上街,抢占市中心的交通岗亭,拦截过往车辆,设置路障,阻断交通,在校园内焚烧写有党和国家领导人名字的草人,还有计划地到第一汽车制造厂、机车厂、客车厂、纺织厂,用人墙堵住大门,阻拦工人上班,妄图煽动工人罢工、商店罢市、学生罢课。他们扬言要“四天拿下汽车厂,实现全市总罢工”,企图搞垮工厂,搞乱交通,使全市瘫痪,进而造成暴乱态势。长春的“高自联”、“一汽声援团”等非法组织,召集所谓“动员大会”,包括围观者达二、三万人。假借工人、教师、学生名义作煽动性演讲。几所院校的广播站播放“美国之音”“血洗天安门事件真相”之类的消息。有些人还扬言要烧汽车、冲市场、砸商店、抢枪支,蓄意制造更加严重的事件。社会上一些有前科劣迹的人员和敌对分子,也乘机打出“市民声援团”、“长春市民”等旗号,混迹其间,甚至整夜结队在市内东突西撞,狂呼滥喊,暴乱苗头开始萌生,大有一触即发之势。直到6月8日中午,中央电视台广播北京市政府和戒严指挥部第9、10、11号《通告》,播发了暴乱真相后,长春的动乱才开始冷却。至此,历时50余天,先后80多个单位16万人次上街游行,几百万人次围观,并杂以多次严重政治事件,搞得全市人民不得安宁的动乱方告结束。
  在制止动乱当中,长春市公安局执行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部署,组织全局5000多名干警、武警指战员以及保卫干部,全力以赴,连续奋战50多个日日夜夜,认真完成公安机关所担负的各项任务,控制了事态的发展。(一)教育全体干警以“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为己任,自觉担负起保卫党和共和国的神圣使命。面对复杂的形势,以中共长春市委常委、副市长兼公安局长袁长华为首的市公安局党组,组织广大干警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及公安部的文件、电报和《人民日报》社论,联系长春实际展开讨论,使广大干警认识到当前正在发生的动乱是新形势下一场尖锐的阶级斗争,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在这样大是大非面前,公安机关必须坚定不移地与党中央在政治上保持高度一致。因而各级领导班子团结一心,步调一致,全体干警坚守岗位,动作整齐,一声令下,勇往直前。整个动乱期间,广大干警有时近20个小时下不了岗,吃不上饭,毫无怨言。有的腿站肿了仍然坚持,累病了也不声不响,到医院打完吊瓶继续上岗,有的拒绝医生劝阻,提前出院。有的老人、亲属病危,也顾不上探望。还有的青年民警自动推迟婚期。共产党员、交通民警孟庆祥身患高血压,连续上岗执勤,引起突发性脑溢血,以身殉职。长春全体公安干警始终站在制止动乱的第一线,充分表现了对党和人民的一片赤胆忠心。(二)建立指挥中心,统一指挥,整体作战。4月下旬,动乱刚露苗头,市公安局当即加强了指挥中心,局长昼夜值班,专人负责情报信息的整理、传递,迅速上报下达。配备有线电话、无线电台及打字、复印设备。当外地出现打、砸、抢、烧事件时,市公安局为应付可能出现同类事件,迅速制定了预防措施,并成立了多警种联合的武装机动警察大队,从各方面做了准备。巡警、武警、刑警、治安警等和各区公安分局,都把注意力转到制止动乱上来,集中食宿,统一调度。市公安局每日班前召开一次处以上干部会,根据掌握的信息,调整工作部署,安排行动方案。学生上街以后,在指挥中心的调度下,几套人马同时上岗,分头开展工作,进行整体作战。遇有紧急情况,立即派出备用警力,与现场警力统一排兵布阵。(三)搜集情报信息,为市委、政府当好参谋。市公安局通过多种渠道,广辟信息来源,对本市动态及时沟通,从大范围着眼,把握本市的形势变化。每天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整个动乱期间,共整理印发“动态信息”55期。据此,市委、市政府作出加强电台、电视台和煤气、水、电等要害部位保卫工作,及时转移第一汽车厂库存武器,采取措施清除路障,组织工人纠察队维护工厂生产秩序等一些重大决定。6月5日,得知东北已有两个城市学生断绝交通的信息后,立即由市长出面发表电视讲话,发出《通告》,刚刚露出苗头的问题被及时制止,没有造成危害,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四)面对动乱,始终注意工作方法和斗争策略。4月18日、19日,当动乱出现时,连续进行大规模的清查搜捕,捕获违法犯罪分子1047人。23日,又选择600余名典型人犯及缴获的上百万元赃物,出动260余辆汽车,押解上街公开揭露其犯罪事实,造成空前的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声势,群众拍手称快,坏人胆战心惊。各基层派出所和治保组织对社会上一些治安危险分子又进行登门警告,责令他们遵纪守法,不得乘机闹事扰乱社会治安,并且组织武警、交警、治安警等摩托车巡逻队,昼夜沿街巡逻,增加可见性威慑力量。抢先对社会渣滓进行扫荡,减少了社会不安定因素。在整个动乱期间,对各种企图乘机作乱的不法分子,露头就打。5月19日,街头出现了几伙“民众声援团”,多达四、五千人,横冲直撞,狂呼滥喊,加剧了事态的发展。当发现其中有的就是公安机关多次处理的不法人员,有的还是流窜犯罪分子。于是,立即予以收容审查,并在报纸、电台上公开揭露。这几个所谓“声援团”随之销声匿迹。6月8日,街头再次出现类似组织,又收容了14名这类不法人员。动乱中,共抓获处理此类不法分子43人,使那些妄图乘机作乱的危险分子,始终没有形成气候。在临场制止动乱时,坚持“三不”原则,即不正面冲突,不激化矛盾,不扩大事态。总是一面直接与闹事组织者接触,正面加以引导;一面以优势力量搞好游行静坐队伍与围观群众的隔离,在两者之间形成一条“隔离带”,使妄图制造事端的犯罪分子无机可乘,减少引起骚乱的条件和机会。在一线执勤的3000多名干警严格执行纪律,忍辱负重,坚持冷静、理智、克制的态度,没有发生因处理失当而引起的事端。(五)在加强第一线工作的同时,还保持2000多名常备警力留守后方。依靠各级党、政机关,加强内部单位、公共场所和街道等方面的安全防范工作,保证了社会面的控制。动乱期间,全市共打击刑事犯罪分子1703人,破案1934起。其中,重大案件382起。市、区两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深入街道、工厂检查四防安全。同时,派出武警,与单位公安保卫力量紧密配合,全面加强党政机关、银行、新闻、水电、煤气等单位,以及武器弹药库等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和巡逻警戒工作。动乱期间,现行反革命案件上升,有的投寄反动匿名信,有的组织反革命集团煽动暴乱。经周密侦察,破获4起反动标语和匿名信案件。还抓获了窜入高校造谣滋事的不法分子钟宪涛;混迹游行、静坐队伍中煽风点火的不法分子何振春;煽动工人游行和罢工的唐元隽、李维、冷万宝、张义、林宇航、梁立维等汽车厂6名反动骨干分子。有力地打击了反革命分子的嚣张气焰,使他们的阴谋破产。
  在这段艰巨、复杂的斗争中,整个公安队伍经受了考验,增长了才干,积累了对付闹事、制止动乱的经验,为人民警察的形象增添了光彩。同时,也发现了工作上不相适应的环节,亟待进一步加强。市党政领导对长春公安机关的工作予以充分肯定。经省委、省政府批准,长春市委和市政府于7月18日召开庆功表彰大会,决定为长春市公安局记集体一等功,颁发10万元奖金,授予一面特型锦旗。为公安和武警部队所属50个单位记功,还对50个单位通令嘉奖。为市公安局长袁长华记一等功,为297名干警记功,对1701名干警通令嘉奖。
  第六节 特种行业管理
  长春解放后,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对那些与社会治安有特殊影响的旅店、咖啡馆、银楼、寄卖店、刻铸印刷等行业,公安机关规定为特种行业(简称特业)加以管理。这种行业,在旧社会多与警宪特甚至土匪有联系,在新中国也易为违法犯罪分子所利用。公安机关管理特业的目的,在于防止违法犯罪分子的活动。
  1948年12月,对全市特业进行了一次调查。1949年1月28日~2月10日,在登记起来的45种、2236家工商业中,选择旅店、旧物寄卖、刻字、印刷、铸字、无线电、娱乐、广告、鞭炮、妓馆等10种行业,纳入特业管理。除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外,公安机关又发放特业许可证,规定了开业、废业、休业、转业等审批制度。取缔了宣传封建迷信的卦馆和街头卦摊。指定了4家为军政人员服务的旅馆。当时,由于管理面太宽,加之无章可循,实际上并未管理起来。在侦察中发现,随着工商业的发展,有些敌伪警宪特人员竟乘机混入特业,有的从业人员解放前就与匪特、流氓有着不同程度的联系。根据《东北公安部关于特业管理的指示》,长春公安机关总结了前段管理特业的经验,决定从1949年6月起,把原来管理的10种特业改为4种,即先管旅店、刻铸印刷、娱乐和无线电4种行业,从7月26日至8月2日,对上述特业重新复查登记,进行整顿。对247家旅店业、205家刻铸印刷业、80家娱乐业、84家无线电业,共计616家,重新发放特业许可证,建立特业管理制度①(《长春市公安局1949年工作总结》。)。
  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公安部于1951年发布《公共娱乐场所管理暂行条例》,经过镇反、“三反”、“五反”、禁烟肃毒和取缔妓馆,特业管理不仅积极配合了党的中心工作,还加强了本身的业务建设,考察、物色和培养了一批有政治觉悟的积极分子,有效地加强了特业管理。1954年,全国人大一届一次会议制定了第一部《宪法》后,全国加强法制建设,特业管理的各项法规相继出台,1958年12月公安部废止了1951年的条例,1962年又颁布了《城市治安管理工作细则》,特业管理更有所遵循。然而这些特业管理法规,在“文化大革命”期间遭到严重破坏。1972年3月,公安部发出了《关于参照执行治安管理规章条例的通知》,重新公布了1957年至1962年间所制定的8个治安工作规章条例。1978年8月,公安部对《城市治安管理细则》进行修改,使特业管理有了充分的依据。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改革开放,特业管理法规更加完善。1984年,公安部重新确定特业管理范围,公安机关只对旅店业、刻字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继续进行管理。经营上述特业的国营、集体和个体业户,不论专营还是兼营,都要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行政法规,接受公安机关的管理。1985年3月21日,公安部发布了《关于改革和加强特种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不再把修理业、一般废旧物品收购与印铸业列入特业管理范围。当前归公安机关管理的特种行业有:旅馆业、刻字业、旧货业(包括信托寄卖商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站等)。
  一、旅店业管理
  长春解放初期,旅店业中有的从业人员与流氓分子勾结,掩护设赌、贩毒、盗窃和容留娼妓等违法犯罪活动,从中取利。公安机关把各类宾馆、旅店、酒家、马车店、货栈、浴池、外地办事处以及机关、团体、军队、企事业单位对外营业的招待所等,均纳入旅店业管理,配合主管部门建立同业工会,依靠工会组织和广大职工,对旅店业的业主和职工进行管理和教育,增强他们的守法观念和主人翁责任感,进而发动职工揭发检举不法业者的违法行为,包括不法业者坦白交待的违法犯罪事实,共达955件。对一般违章、违法业者采取批评、认错、悔过和罚款办法;对屡教不改继续违法犯罪分子,分别情节予以适当处罚;对于隐藏在旅店内的匪特分子,则加以严厉打击。与此同时,在旅店业建立了登记审查制度。1951年,公安部发布《城市旅栈业管理暂行办法》,在禁烟肃毒运动中,从旅店业揭露出以旅店业为掩护进行贩毒活动的犯罪分子9人。
  开始全面社会主义建设以后,长春人口增加,人口流动量也大了。于是制定了《长春市旅店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旅客住宿登记制度,设专人对投宿旅客查验身份证件;建立旅客财物保管制度、出入验证制度、值班交接制度、制定旅客守则、情况报告制度,这些制度得到了认真贯彻执行。及至“文化大革命”发生后,旅店业的治安管理陷入无政府状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按照全国第三次治安工作会议精神,整顿城市社会治安,加强特种行业管理,在旅店业贯彻执行《长春市旅店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依靠广大职工做好安全防范工作,1978年,市公安局、工商局联合召开了旅店业治保工作表彰奖励大会,表彰奖励了西五旅社等4个先进集体、33名先进工作者,交流了西五旅社治保小组、店簿员、服务员和更夫等开展安全防范,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经验。1986年4月3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发布了《长春市旅馆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旅馆业的管理范围;从业人员的治安岗位责任制;与旅馆的四防安全制度、旅客住宿登记制度、会客制度、物品寄存制度、情况报告制度、旅客住宿安全守则等。全市旅店业的治安管理步入法制轨道。
  二、刻字业管理
  刻字业,是指专营和兼营刻制钢印、铜印、原子印、锌版印模等印章以及名章、戳记的行业。为了防范各类犯罪分子私刻公章、戳记进行犯罪活动,根据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制定了《长春市刻字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对刻字业制定了一套管理制度。规定了承刻审批制度,凡刻制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公章、钢印、重要专用章,必须持上一级领导机关的介绍信,到所在市县公安局申办批准手续,领取许可证,到指定厂店刻制;刻制机密、重要公章,要到指定的保密厂店、车间由专人刻制,非保密厂店不准刻制机密和重要公章;刻字业在刻制公章和戳记时,对委托单位和委托人、刻制项目和数量、交货日期及取章人姓名,都要详细登记,以备公安机关核查;刻字业从业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和可疑情况,必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协助侦察破案;对模范执行本《办法》的刻字厂店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厂店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或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印铸业管理
  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了《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对经营铸字厂、制版社(制造钢印、铜板、胶版、石印版、珂罗版、火印、锌印、证明牌号等)、印刷厂(以机械或化学材料印刷簿册、证券、商标等)的行业,不论专营、兼营、公营、私营或属何国籍,均纳入特业管理。规定了从业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对经营负责人、承接人员、制版人员、装订人员、保密监印监销人员等,规定其职责,对违规、失职者严格追究;分类规定印刷制度、承印登记制度、保密制度、发现可疑情况向公安机关报告制度。这些规定,得到印铸业广大职工的大力支持,对预防、控制和打击犯罪活动,保护印铸业的合法经营,起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了使特业管理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1985年3月21日,公安部发出了《关于改革和加强特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今后列为特业管理范围的,主要是旅店业、刻字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对修理业、印铸业和收购一般性生活用废旧物品的行业不再列为特业管理。从通知下达后,取消了对印铸业的特业管理。
  四、无线电业管理
  1950年6月25日美帝国主义发动侵朝战争后,各种反动势力偷听敌台广播,散布各种谣言,扰乱人心。11月,长春公安机关普遍进行收音机登记管理,共登记17219台。其中,长波16980台,短波239台。除保留重要机关的62台短波收音机外,其余一律改装成长波。同时,对51家无线电业及8家大量储存无线电器材的私营企业予以冻结。经过追驳谣言和登记管理收音机后,遏制了反坏分子利用敌台的反动宣传,进行破坏活动①(《无线电收音机登记管理工作》,长春市公安局档案1-1-3-6卷。)。
  “文化大革命”发生后,1967年6月,混入吉林工业大学一派群众组织的反革命分子吴治衡等人,对抗国家法规,在吉林工业大学私设电台,甚至利用400瓦大电台广播和发报,破坏了中央和地方电台正常广播,而且向国(境)外泄露了党和国家的机密。吴治衡13岁参加了三青团,其父为国民党少将。吴治衡混入群众组织后,积极参与策划私设电台,先搞出《XC——1》和“丰收号”步话机,又搞出丰收《55A》和超短波步话机。7月,吴治衡等人竟使用飞机上的电台和400瓦大电台,改换天线,调试频率。到10月,私装和动用电台多达16部,用于派别间混战。还为哈尔滨一群众组织私装一部电台。他们使用方言、土语、外国语,编写了大量密码和代号进行秘密通讯。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关于取缔私设电台、广播电台、报话机的命令》下达后2个多月,继续用电台秘密通讯。当时,香港一些报纸多次刊载了这个电台广播的消息。
  1968年7月3日、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连续发出布告,指出“对于确有证据私设电台的现行反革命分子以及幕后操纵者,必须坚决实行无产阶级专政,依法严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驻长三军派出联合检查组进驻吉林工业大学,终于查清了私设电台的罪恶事实,1969年1月7日逮捕了吴治衡,并依法加以严惩。私设电台的其他骨干分子,也受到应有的处分①(《彻底清除私设电台反革命事件的滔天罪行》,1969年1月9日《工大新声》第17期3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长春的无线电业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1987年长春市国家安全局成立,此项涉及国家安全的问题,由国家安全局管理。
  五、旧货业管理
  当长春进入全面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经济发展,生活改善,废旧物资不断增多。国营、集体和个人废旧物资业,对于扩大废物回收,促进生产发展有着积极作用。然而,也是犯罪分子用来销赃的地方。1962年,在公安部发布的《城市治安管理工作细则》中,规定了旧货业的管理办法。市公安局据此制定了《长春市旧货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管理范围,包括废旧物资(含废金属)回收公司、收购站(点),回收珠宝玉器的文物店、古玩店、典当行业和信托寄卖行业等;规定了旧货业经理(主任)、收购员、检斤员、保管员、议价员、财会人员、保卫干部和更夫的治安岗位责任制;还有旧货分类定点收购制度、凭证登记收购寄卖制度、保管和值班制度、情况报告制度、流动收购人员守则等。这些规定,加上教会从业人员识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旧货业进行销赃活动的方法,发挥治保会和联防组织作用,有力地控制和打击犯罪分子的销赃活动。可惜这套行之有效的旧货业管理办法在“文化大革命”中,遭到严重破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大力整顿社会治安,加强特业管理,对全地区428家特业逐一进行登记,建立卡片,加以掌握。先后调查了4个收购公司、18个收购网点、26个公社代购站,总结了坚持不收有色金属的南关区新春代购站、二道河子区和顺代购站以及破获大量盗窃案件的四马路治安派出所等3个典型。1979年6月,市公安局、工商局、供销社等部门召开了全市旧物收购人员大会,交流了典型经验,对整顿旧物业作出了具体部署,对非法收购有色金属、与盗窃分子相勾结的群英代购员×××进行拘留处理。全市复查、登记和整顿了28个旧物业,将其重新纳入法制管理轨道。1985年3月21日公安部发出了《关于改革和加强特种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自5月1日起,公安机关只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实行特业管理。于是修订了《长春市旧货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于1986年4月3日发布实行。
  六、公共场所管理
  长春解放初期,公安机关只管理60家妓馆、20家影戏院和茶社等公共场所。进入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时期,需要治安管理的公共场所迅速增加。公共场所的管理,主要是维护公共秩序。其管理范围,有影戏院、俱乐部、游艺场、舞厅、文化宫等文化娱乐活动的场所;有体育馆、运动场、游泳池、滑冰场等体育活动的场所;有公园、广场、名胜古迹等消遣游览的场所;有百货商店、集贸市场等选购商品的场所;有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码头、渡口等旅行活动的场所;有庆祝会、纪念会、公判会等集会、游行的场所;还有展览馆、陈列馆、博物馆等参观展览的场所。公共场所,是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中心,是人民群众集中活动的地方,是外国客人参观访问的地方,人群密集,流动性大,情况复杂。如果疏于管理,便容易发生各类治安灾害事故和治安案件,而且犯罪分子也混迹其中,乘机进行犯罪活动,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两个文明建设;关系党和国家政治声誉。
  1957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发布实施,长春公安机关把公共场所的治安防范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发动职工群众维护治安秩序,排除治安事故和犯罪活动的隐患;建立治安联防网、治安巡逻体系和各级联防指挥部,形成防止犯罪、抓捕犯罪分子、维护治安秩序的网络。公安机关对参加联防的骨干力量进行训练,教给工作方法和业务知识,严明组织纪律,防止违法乱纪。公安机关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公共场所的建筑物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对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也经常进行检查,秩序不好的限期整改。对火车、长途汽车站、机场和公共电汽车等旅客集中的地方,对影剧院、俱乐部、文化宫、游艺厅、体育馆、舞厅、公园以及露天放映演出等娱乐、体育、游览场所,对商场(店)、集贸市场等商品和物资集散场所,对商品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和博物馆等场所,都根据其不同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措施,切实加以管理。由于加强了公共场所的管理,“文化大革命”以前,在全国大城市中长春是比较文明的城市之一。
  在“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中,公共场所的管理工作也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处于无政府状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79年,按照全国治安工作会议的要求,整顿社会治安。长春公安机关大力整顿城市治安秩序,对公共场所进行安全大检查和经常性的抽查,先后对市工人文化宫、少年宫、省供销社俱乐部和省汽车修配厂俱乐部等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大量超员造成伤人事故,给予处罚和通报批评。1979年4月,市公安局、文化局共同召开了全市公共娱乐场所负责人会议,贯彻《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暂行办法》,交流推广了机车、石棉、卷烟等厂俱乐部搞好公共秩序,保障观众安全的经验。下半年,贯彻公安部和文化部《关于加强影剧院安全管理的指示》,又组织全面大检查,市公安局、文化局拟定出检查验收标准,对符合安全要求的72家公共娱乐场所发给合格证;对17家不完全符合标准的发给临时演出证,限期改进;对15家不符合标准极易发生事故的,通知市电影发行公司停止对其供应影片,停业整顿。使那些不重视安全检查的单位立即进行整改。针对市内饭店秩序混乱,进行了调查,查清了就餐人员中酗酒闹事、持械伤人、调戏妇女等问题,市革委会颁发了《关于加强长春市饮食业治安秩序管理规定》,公开处理了一批在饭店闹事者,饭店秩序有了明显好转,受到广大群众的拥护。对自由市场治安情况也进行了调查。当时,全地区共有自由市场61处。其中,市内8处,市郊3处,所属五县50处。市内8个自由市场秩序比较混乱,市公安局、工商局对市内最大、情况最复杂的全安街农副产品市场,进行了调查和整顿,发现在市场经常进行违法活动的青少年56人。他们在市场见啥偷啥,为所欲为,扰乱公共秩序。由公安机关协助市场管理部门处理了这些违法分子。继而进行整顿,加强管理。1979年入夏后,在市内售菜点和郊区菜田连续发生群众哄抢蔬菜的事件。郊区农民和菜农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菜农自主进城设点卖菜增多,一些不法分子无视政府法令和菜农利益,对菜农的售菜点和郊区菜田进行哄抢,处理了9起较大的哄抢蔬菜事件,对带头或煽动哄抢者拘留了10人、罚款12人,对15名情节轻微者给予批评教育。由于抓得及时,处理准确,很快煞住了这股歪风。公安机关还配合铁路管理部门整顿了车站及其附近的秩序,对危害社会治安的疯、傻、呆和乞讨抓食的自由流动人口进行调查,全市共有这类人员1157人。其中,疯子731人,呆傻276人,讨要抓食和流浪青少年150人。长期在市内扰乱社会治安的有311人,其中疯、傻、呆99人,惯流153人,流浪青少年38人,鳏寡孤独病残者21人。公安机关除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情况,提出解决办法外,会同民政部门收容了危害性较大的100人,送精神病院4名武疯子,改善了车站一带的治安秩序。
  1981年2月19日元宵节,胜利公园举办冰灯晚会,发生了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园林处根据历年灯展情况,为保证节日群众参观安全,采取了一系列安全措施。然而没料到,当天下午市内举办秧歌比赛,晚上长江路、西安大路、二马路、七马路、五商店和东盛路口等地都有花灯展。秧歌赛和花灯展结束后,人们余兴未尽,纷纷拥到胜利公园观赏冰灯。6~7时,公园门前人山人海,道路堵塞,交通断绝,突然集中的人流拥进公园,竟使游人无法走动。公园管理人员虽然尽力维持秩序,也无济于事。在公园内外人流拥挤的情况下,有少数坏人乘机捣乱。7点左右,一群不明身份的青年人直冲正门,公园管理人员全力维持秩序,这伙人向公园涌进。与此同时,又有一伙人由公园饭店向园外涌出,以致秩序大乱。其中个别人乘机抢夺游人帽子、围巾、手表,秩序更乱。李淑清(女,58岁)徐凯(9岁)在混乱中被挤倒踩死,园林处副处长郑克礼等3人被挤伤。园林处请求市公安局派干警支援。公安局立即派人到公园维持秩序,同时全力抢救被挤倒踩伤的人。市公安局从这次事故中认真总结教训,从事故发生过程看,冰灯主办单位事先不报告公安机关审批,而公安机关对如此大规模群众集会,事先没检查,更无维护安全措施。说明公安机关对公共游览场所的治安管理不到位,教训是深刻的。公安机关在节假日,有关涉及人民群众安全的集会活动,应建立报告审批制度,对游览参观和娱乐点应事先进行安全检查,大型集会要派干警维护现场秩序,周密部署,防患于未然,做到万无一失。
  第七节 危险物品管理
  长春解放当时,城内各个角落都有国民党军遗弃的枪炮弹药。对人民生命财产构成严重威胁,因而公安机关把枪炮弹药纳入危险物品范围严加管理。在搜捕国民党特务和打击盗匪的同时,也大力追缴各种武器弹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尤其是进入有计划建设时期,由于国防建设、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燃烧、爆炸、腐蚀、放射性物质及特殊刀具等物品使用多、用量大。而这些物品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过程中极易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更易为各种犯罪分子所利用。所以公安机关除了枪支弹药外,还把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物质以及管制刀具等纳入危险物品管理范围,作为治安管理的重要内容。
  一、枪支弹药与管制刀具的管理
  各种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等是具有杀伤力的武器。1948年10月19日,长春解放。21日,长春特别市军事管制委员会便发出《收缴散在民间的武器弹药,不准破坏市内任何建筑物的布告》。与此同时,市公安局又发出了《收缴武器弹药和废炸弹的布告》,还利用图片对市民进行宣传教育。在搜捕敌特分子、摧毁敌特组织,勒令反动党团登记和打击盗匪的斗争中,都注意追缴各种武器弹药,并对检举揭发,提供线索或捡拾武器弹药送交公安机关的居民给予奖励。据统计,从1948年10月下旬到1949年9月末,共收缴各种废炮弹等爆炸物达290余吨,还有六〇炮1门、机枪1挺、冲锋枪17支、长短枪2088支、手榴弹30516枚、地雷48个以及各种子弹340980发。从1950年至1959年,在历次镇反、肃反运动和侦察破案中,也追缴了大量的枪支弹药,据不完全统计,共缴获长短枪579支、六〇炮2门、机枪2挺、冲锋枪2支、炮弹5发、手榴弹220枚、地雷2个、炸药421公斤、各种子弹16673发①(《长春公安工作10简史》各种统计资料之8页。)。
  1951年6月27日,经政务院批准,公安部公布了《枪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任何人均不得制造或改造枪支、枪支配带范围,对持枪者的要求等。使枪支管理有法可依。1957年10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未经公安机关许可,购买、持有体育运动所用的枪支、弹药者,对制造购买、持有猎枪或者开设修理猎枪工场者,均视为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1958年3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和国家体委颁发了《射击运动枪支弹药管理使用暂行规定》及《射击场设置管理规程》。1965年,公安部和文化部发布了《关于演戏和拍摄电影使用武器的规定》,公安部和林业部、国家体委又下发了《关于狩猎用小口径步枪管理的几项规定》。对各种枪支的使用、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文化大革命”前,长春市对枪支、弹药的管理是严格的,很少发生涉枪案件。
  1967年“文化大革命”发生后,长春两派群众组织从6月开始武斗,而且逐步升级。到8月间,均从军用武器库抢劫枪炮。一时间,出现了职业带枪人放下武器,不准持枪人拿起了武器。武斗中曾动用坦克、大炮,造成严重损失。也还发生了坏人混入群众组织持枪杀人的特大惨案。
  1974年,发现有人制造火药枪。1975年5、6月出现很多这种枪,甚至有些刑事犯罪分子利用火药枪作案。据市内四个区公安分局不完全统计,在办案中已收缴火药枪2322支。从制造者的目的来看,用于玩耍的占65%;用于殴斗的占31%;用于作案的占4%。由于火药枪杀伤力很大,一旦使用即可造成严重伤害,甚至危及生命。到1976年春,火药枪制造工艺更精,成为当时一大公害。经过严禁制造、坚决收缴,初步制止了火药枪危害的蔓延。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长春公安机关认真贯彻执行第三次全国治安会议精神,结合整顿社会治安秩序,打击流氓帮伙持械殴斗等犯罪活动,追缴殴斗凶器。1979年,市内四个区共发生流氓持械殴斗1751起,参加殴斗人数13705人,打死18人、重伤109人、轻伤996人,收缴凶器3765件,比较彻底地消除了火药枪的危害①(《1979年治安工作》长春市公安局档案1979年32-178号卷。)。
  1981年4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共32条。对枪支,包括非军事系统使用的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以及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对枪支的佩带和配置范围;对枪支制造和购买;对外国人的枪支管理等等,均有明确的规定,使枪支管理正规化,从而保证社会的稳定。
  为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刀具作为凶器进行犯罪活动,1983年3月12日,公安部发布了《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列入管制的刀具有: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规定了管制刀具的佩带和使用范围。匕首,除解放军、民警作为武器警械以外,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的,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发给《匕首佩带证》机械加工使用的三棱刮刀,只限工作人员在现场使用。不准随意带出工作场所。对管制刀具的生产、经销、购买和使用也作出明确规定。凡违反刀具管制,进行非法制造、销售和私自保存管制刀具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要没收其刀具,按《治安处罚条例》加以处罚。对有妨害安全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长春公安机关贯彻执行了管制刀具的规定,努力稳定社会秩序。
  二、易燃、易爆物品管理
  1951年,发生了几起废弹爆炸伤人事故。根据中共中央、政务院及军委《关于市区内之军械油料仓库及军械工厂处理办法的通报》,先后检查了市区内国营企业和军工企业的易燃性、爆炸性物品仓库25座,从中发现:有的单位将危险品仓库置于市区内人烟稠密的黄河路;东北电影制片厂的弹药库虽然在郊区,但无人看管;707部队及驻饮马河部队在孟家屯的两座仓库附近,住有大量居民。公安机关与这些单位研究制定了解决方案。与此同时,进行了高低压锅炉的登记和检查,防止年久设备老化,发生锅炉爆炸事故,纠正了某些单位忽视设备安全检修的思想,做到防患于未然。
  1951年,对市区的易燃、易爆性工厂、仓库,经过动员,组织迁移。驻军492团在吉林省干部招待所旁边的弹药库,装甲部队在居民区的汽油库,均迁了出去。还纠正了东北电影制片厂炸药库无人看管,把“902”炸弹与引信放在一起的错误。5月间,协助驻饮马河部队搜集和销毁废旧爆炸物及废弹药共3吨多。到1952年,在长春的工业企业中,经常使用炸药的只有电影制片和采石场两家,公安机关经常进行检查,并与之制定了管理使用制度。长春从解放到1957年末这段时间,基本上防止了重大爆炸事故的发生。
  公安部根据经济建设逐步增加对爆炸物的需求,制定了《爆炸物品管理规则》,于1957年12月9日公布实施。这个规则详细规定了爆炸物品及其分类。其中的点火器材,是指用来引爆雷管和火药的,有导火索和点燃导火索的点火绳、点火筒和点火棒;起爆器材,包括雷管和导爆索;炸药,包括硝基芳香族类炸药、硝酸脂类炸药、硝化甘油类混合炸药、硝酸胺类混合炸药、氨酸盐类混合炸药、液氧炸药、黑色炸药和其他与以上各种爆炸物品爆炸性能相似并经公安部核定的炸药。其中的其他爆炸物品,是指民用黑色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发令纸、礼花弹和烟花爆竹等。在这个《规则》中,还规定了爆炸物品的制造、储存、使用、销售和运输等项制度。长春公安机关据此规则,加强检查,并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当时长春市有10余个生产和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对接触、使用爆炸物品的人员进行了政治审查,还汇编了《爆炸物品常识简介》,供干警们学习和掌握。
  1958年,搞大跃进,各项生产建设纷纷上马,使用炸药的单位增多。年末,全市制造、储存和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有150余家,储存炸药5万余公斤,由于制造上多用土办法,设备简陋,存在许多不安全隐患,除用于工业外,还在农业的积肥、深翻地、开凿河渠等方面广为利用,而有些使用炸药的人员又未经过训练,特别是大炼钢铁运动,使用地下挖出的炮弹皮,因为处理不当而发生爆炸事故。为此公安机关加强了安全检查和管理工作,堵塞了各种漏洞。与此同时,还组织了40余名干警,参加了省公安厅举办的爆炸物品管理技术训练班,结业后分别在制造、使用爆炸物品单位进行检查指导,发现漏洞,及时堵塞,并且广泛深入地开展了防爆炸事故的安全教育。对废钢铁回收和利用废钢铁炼钢单位,也加强了检查,防止和减少了爆炸事故的发生。
  1959年9月7日,由农业部、化工部、卫生部、劳动部、一机部、商业部、铁道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爆炸物品管理规则的补充规定》,对爆炸物品生产、运输和使用又作了补充规定,使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化、法制化。1961年1月28日,公安部又发布了《关于违反爆炸、易燃危险物品管理规则的处罚暂行办法》,使爆炸、易燃危险品的管理更加完善。
  这些行之有效的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在“文化大革命”中,随公安机关的瘫痪尽行废止。1979年12月30日下午2时40分,南关区长通路派出所管内17委209组居民金宝玉家,发生摔炮、拉炮和纸炮落地爆炸引发了联锁爆炸事故。金宝玉私自生产和出售的“三炮”和其他烟花爆竹,堆放在室内,其父金朝祥上吊铺取三炮时,不慎掉在地上,引发了烟花爆竹的大爆炸,把三层楼房炸塌一角,爆炸的冲击波把对面银行和长通副食店的玻璃全部震碎。消防部门迅速赶到现场扑救,当场发现22具尸体和伤者数十人,在送往医院抢救中又死去7人,共死亡29人。广大群众异常气愤,非要当场将金宝玉打死。这次血的教训,警示广大群众和公安机关:爆炸物品的管理亟待加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拨乱反正、改革开放,经济飞跃发展,对爆炸物品的需求更加扩大,加上人、物的大流动,利用爆炸物品进行暴力犯罪的案件明显增加。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破坏,1984年1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公安部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认真贯彻执行。这个《条例》所称的爆炸物品,一是指非军用的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非电导爆破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二是黑火药、烟花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等;三是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爆炸物品。对爆破器材的生产、储存、销售和购买、运输、使用以及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烟花爆竹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还规定了对违反《条例》的惩处办法。
  长春市公安机关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教育,把《条例》发到所有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由单位组织职工认真学习,提高认识,进而制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同时,向市民广泛宣传,说明严格爆炸物品管理的重要意义,使之家喻户晓,自觉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对爆炸物品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单位进行清理整顿,符合《条例》规定的,发给新的证件,不符合的限期整改,以至通知其主管部门停业或转产。未经批准,非法制造、储存、销售和使用爆炸物品的,一律取缔。在清理整顿中,对直接从事生产、保管、使用和押运爆炸物品的职工,进行了严格的审查、考核,不符合条件的坚决调整。发现有进行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活动的可疑者,坚持调离。对流散在社会上或个人手中的爆炸物品,发动群众彻底清理收缴。经过动员,抗拒不交的,对查有实据拒不交出的,公安机关依法传讯、搜查和给予处罚。为了保证《条例》的贯彻执行,各级公安机关配备了专职管理爆炸物品的干警,经过专业训练,明确职责、任务和工作方法,加强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全市自《条例》下达到1988年,没发生大的爆炸事故。
  三、毒害物品管理
  长春地区自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毒害性物品用于医药、农药和其他工业生产日益增多。毒害物品,是指小量进入人、畜体内或接触人的皮肤,即可引起肌体暂时或永久性病理状态,甚至死亡的物质。毒害物品种类繁多,按化学组成,可分为有机和无机毒害物品;按毒性大小可分为剧毒品和有毒品,把两个方面结合起来,可分为有机剧毒品和无机剧毒品,有机有毒品和无机有毒品。毒害物品的主要特性就是有毒。在水中的溶解度越大,毒性越大;颗粒越小,越易引起中毒;液体毒害性物品的沸点越低,挥发性越大,越容易中毒;无色无味者较色浓味烈者更易中毒;许多毒害品不但毒性大,还有易燃、易爆、腐蚀等危险。1964年4月20日,卫生部、商业部、化工部联合发布了《管理毒药、限制性剧药暂行规定》。12月7日,卫生部和商业部又发布了《管理毒性中药的暂行办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79年6月30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发布了《医用毒药、限制性剧药管理规定》,改变了“文化大革命”造成的毒害药品管理混乱现象。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制定了《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对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医疗用毒性药品,从生产、收购、经销、加工、使用等各个环节,做了严格规定,必须设置专仓、专位,专柜加锁由专人保管,其包装容器必须印有毒药标志,防止发生事故。
  长春公安机关管理的毒害性物品,主要是剧毒物品。凡是口服或皮肤接触,致死量在50毫克/公斤以下的毒品,或人体吸入致死量在2毫克/公斤以下的有毒气体,都属于剧毒物品。公安机关按以下规定,对剧毒物品进行管理:
  (一)凡制造、储存、购买、经销、运输、使用剧毒物品的单位,必须事先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登记,经批准后发给证明执照;使用剧毒物品的单位,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发给的购买证,到指定经营单位购买。
  (二)制造、加工剧毒物品必须遵守:生产车间制成的成品,要随生产随包装,不得散乱积放;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领取材料应有严格手续;产品包装须有剧毒字样的标记;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安全检查员。
  (三)使用、储存剧毒物品必须有安全操作规程、防护用具和严格的领发制度;盛装、研磨、搅拌剧毒物品的工具必须固定,不得挪作他用或乱扔乱放;储存剧毒物品必须设置专用仓库和专用器皿,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存,仓库必须坚固、严密、通风、干燥,并设有防火、防毒安全设备,仓库不得设在人烟稠密的地方,更不得设在生活用品、食品、粮食仓库及食堂、托儿所、重要机关和驻军附近;存放和使用剧毒物品的场所,要有严格的出入登记制度和收支的检查制度。
  (四)运输剧毒物品时,严禁与易燃易爆品和食品混装,包装要牢固,有专人押运;车辆中途停车时,要有专人看管;装卸剧毒物品时,须穿戴一定的防护用具;运输剧毒物品的包装物如改作他用时,须彻底消毒。
  (五)使用农药,必须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使之懂得农药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以及防止中毒等方面的知识;坚持统一购买、统一保管、统一使用的制度,使用剩余的农药要统一集中保管;农药仓库要有出入库记帐制度,并有专人保管,使用农药时,要坚持“六不准”,不准把剩余农药寄存个人家、不准用农药涂擦牲畜皮肤、不准把农药送给他人、不准把未稀释的农药交给治虫人员使用、不准在河里洗涮药械、不准在刚喷过农药的田里打牧草。
  改革开放以来,长春地区基本上没有剧毒物品中毒事故发生。
  四、放射性物质管理
  自1953年进入有计划建设时期,由于生产、科研、教学和医疗的需要,对放射性物质的需求增多。放射性物质是指能自发、不断地放出人们感觉器官不能觉察到的射线的物质。在自然界中存在的放射性物质称天然放射性物质,经过反应堆或加速器作用而变成的放射性物质,叫做人工放射性物质。常见的放射性物质有钴60、铯137和中子源等放射源,放射性矿砂及其浓缩物,如独居石、铀矿砂、浓缩铀等;放射性化工制品,如夜光粉、硝酸钍等;放射性药剂,如铬51、锝99、铟113、磺125;放射性废物,如核企业、反应堆和放射性实验室产生的放射“三废”,即放射性固体、液体和气体废物。放射性物质有3个特性。一是放射性,其放出的射线可分为四种:a射线,也叫甲种射线;b射线,也叫乙种射线;r射线,也叫两种射线,中子流。放射性物质放射出来的各种射线的种类和强度不一致。二是毒性,许多放射性物质具有很大的毒性,如钋210、镭226、钍228、钍230等都是剧毒的放射性物质。三是不能用化学方法中和使其不放出射线,而只能设法把放射线物质清除或者用适当材料的屏蔽予以吸收。放射性物质对人体的危害,分内照射和外照射两种:由呼吸道、食管或伤口侵入人体的,叫内照射;从人体外部受到大量照射的,叫外照射。放射性物质放射出来的各种射线作用人的肌体,使各系统机能、形态变化,并可能出现皮肤的损伤和造血功能障碍等急性和慢性放射病。放射性物质对人体的危害是长期的、潜伏的、严重的。
  1964年国务院颁发了《放射性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定》,卫生部和国家科委根据这个《规定》,制定了《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经过全国范围内试行,加上有关部门、地区提出的修改意见,又作出了必要的修正,于1979年2月24日由卫生部、公安部和国家科委公布,4月1日起实施。1986年11月25日,卫生部、公安部和国家核安全局颁发了《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事故管理规定》。根据这些法规、公安、卫生、环保、科技等部门,做好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管理。一是审批登记工作,凡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单位和场所,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公安、科技、劳动、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得建造,建成后由上述部门验收。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单位开展工作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部门申请许可,并向相应公安机关申请登记,经审查同意,发给《放射性同位素许可登记证》后方可工作。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的单位均应制定出“三废”的技术处理、排放、运输和储存方案,报卫生、公安、环保部门审批。二是安全监督检查,公安机关应督促生产、使用单位做到:放射源有专人保管;建立放射性物质的接收、储存、领用和处置的制度;切实做好放射性实验室、工作和储存室的防火、防盗、防破坏工作;在野外或无防护设施的工作场所使用放射源时,应划出警戒区,设置明显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对放射线装置的安全设施经常检修;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公安、卫生、环保部门一起定期检查放射源的储存、运输、使用和保管及“三废”处理情况,发现隐患,限期改进。三是认真查处案件或事故,对放射性事故处理要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护措施不放过。对事故的责任者要严肃处理。对放射性物质被盗,则列为重大案件,抓紧侦破,追回被盗的放射性物质。对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破坏活动,依法严惩。
  长春通过对放射性物质的严管,虽然未发生重大放射性物质事故和案件,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高新技术日新月异,经济飞速发展,放射性物质的管理任重道远。有幸的是国务院于1989年10月24日,颁发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放射性物质的管理步入法制轨道。
  第八节 治安保卫委员会
  长春的治安保卫委员会(简称治保会),创建于1951年第一次镇压反革命运动期间,经国家立法后,有了很大的发展。治保会组织、教育群众,在镇压反革命,同刑事犯罪斗争,对地富反坏分子监督改造,同自然灾害斗争,维护社会治安和维护公共秩序起了很大的作用。成为公安机关联系和依靠群众、加强安全防范等各项工作的纽带。“文化大革命”期间,在“砸烂公检法”的同时,也破坏了治保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拨乱反正,为受迫害的治保员平反、恢复名誉,重新恢复治保会,治保会的历史功绩是不可磨灭的。
  一、治保会的创建
  1951年,朝鲜战争爆发以后,长春人民看到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奋起抗美援朝,坚决镇压反革命,保卫国家安全,保护人民利益,爱国热情和政治觉悟空前提高。为了把人民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引导到生产建设和日常反奸肃特斗争中来,根据1951年5月第三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决议和东北公安部制定的《关于建立群众性治安保卫委员会的实施办法》,8月,在各公安派出所发动群众订立爱国公约的基础上,新春和北京大街两个派出所先行建立治保会试点,取得经验后,9月全面组建治保会。首先,将2~4个居民小组划为一个治保小组,由群众选出治保小组长和治保员。接着,以治保小组为单位,提出治保会委员候选人。再以户籍区为单位,召开居民大会,选举治保委员,在委员中选出主任、副主任。10月上旬,全市结束组建治保会工作,共建立街道治保会58个、治保小组1263个,选出治保委员568人、治保员4369人,共有4937人参加了治保会组织,形成了巨大的群众治安保卫力量。在街道建立了治保会之后,又在企业建立59个治保会和666个治保小组,在职工中有治保委员和治保员2929人。1952年春结合郊区镇反,巩固村政权,在228个行政村建立了228个村治保会,有治保人员3640人。
  1952年8月11日,公安部公布了《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11月,又公布了《治安保卫委员会工作细则》。这两个法规的公布实施,使治保会工作走上了法制轨道,并成为公安机关一项重要业务建设。
  治保会建立后,有力地推进了镇压反革命运动。广大治保人员为追捕漏网反革命分子,取缔反动会道门做出了贡献。二道河子区60多岁的治保员傅大娘,1个人就帮助政府逮捕了两名有血债的反革命分子。治保人员在协助派出所教育反革命家属,规劝反革命分子投案自首,组织打更巡逻,进行防奸、防谍、防盗、防火等四防安全工作上,发挥了重要作用,遏止了敌人的破坏活动,减少了治安灾害事故。那位傅大娘认真检查四防,防止了王惠民一家5口人煤烟中毒的重大事故。在企业、学校、机关内部的治保人员,进行四防工作、节假日护厂护校,防止了敌人的破坏活动。发电厂治保员王广全,在1951年一年内发现并防止了反坏分子5次破坏发电机,均未造成事故。
  二、治保会的发展
  公安机关为了发挥治保会在依靠群众开展对敌斗争中的纽带作用,采取了以下措施。
  开展政治、业务学习 为加强治保人员的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开展了经常性的政治、业务学习,帮助他们克服怕耽误生产和怕得罪人的顾虑,纠正因职责不明而乱管闲事或抖威风,使他们认识到治保会工作的重要性和肩负的重要责任。注意分清敌我界限,明确职责范围,进而建立工作制度,订立服务公约。并把治保会工作纳入派出所考核内容。
  注意整顿组织、纯洁队伍 1952年,通过“三反”、“五反”运动,发现治保会组织严重不纯。有些有政治历史问题的人混入治保组织,有的伪装进步骗取信任,企图长期隐瞒历史罪恶。这些坏人假借治保会名义干坏事,严重地破坏了治保会的声誉。截至1952年7月,治保会的整顿工作结束,全市共撤销治保会成员950人。其中,有政治历史问题的60人;有违法资本家88人;贪污勒索、违法乱纪103人;工作不负责任141人;因迁出或到机关、企业工作的558人。新补选了748人,其中工人207人,手工业者29人,店员19人,小商贩55人,街道妇女326人,农民23人,自由职业者14人,守法工商业主12人,普通市民63人。通过这次整顿,纯洁了治保会队伍。以后,每年定期改选,坚持整顿。1954年8月21日,长春市公安局在贯彻执行第六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决议中提出,对于治保会,除加强领导、教育,以发挥其群众性防奸肃特作用外,今后不再吸收城市资本家和农村富农参加,凡已参加者,年内通过改选加以调整。
  评选、奖励治保模范1953年春,经过广泛宣传、民主评选和市公安局审查,全市共选出治保模范46人。其中,特等模范6人,模范40人,还有两个模范治保小组。5月29日,在胜利电影院举行长春市第一届治保模范奖励大会,到会的有各机关、企业、学校代表及治保人员1300多人。傅雨田市长在大会上讲了话,大会宣布了模范名单并给予物质奖励,公安局长任青远对今后治保会工作提出了4点要求:(1)全体治保人员,特别是治保模范们,必须经常向自己周围群众进行防奸防特的宣传教育,提高革命警惕性,注意可疑人和事,检举反革命分子和破坏分子,不给他们以破坏的机会。(2)必须养成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克服特权思想和强迫命令作风。(3)治保会要建立会议、汇报和批评表扬制度。(4)健全企业、学校和机关的治保会组织。
  随着同反革命、刑事犯罪和自然灾害作斗争的需要,治保会组织不断发展壮大。1952年,在开展禁烟肃毒运动中,在治保人员的带动下,广泛地发动群众,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调查、监视烟毒分子。1954年,贯彻全国第二次治安工作会议决议,对敌人的社会基础进行调查研究,治保组织提供很多有价值的材料,发现全市有2830名政治和刑事犯罪嫌疑分子,对之进行了有效的考察和监督。1954年冬到1955年春,开展打击流氓盗窃分子斗争,治保人员积极参加宣传活动,提供线索材料,监视可疑分子,还直接参与破案工作。1955年,在破获的1222起刑事案件中,治保人员带领群众破获的案件412起,占33.7%。第二次镇压反革命和内部肃反运动期间,治保人员协助公安机关挖掘暗藏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仅二道河子区500名治保人员发动群众揭发检举材料达1.2万多件,其中有一些是重大反革命分子线索。远达大街有位治保员邱焕章监视一个反革命分子,三天三夜不睡觉;西广街一位治保员,虽是家庭妇女,协助公安机关追捕反革命分子,主动到辽宁盖县,又翻山越岭达70多里路,终于引导公安人员捕获了两个反革命分子。1955年长春市举行第二次治保模范奖励大会,共奖励了2个模范治保会、24个模范治保小组、115名模范治保员,还有434名治保员受到大会表扬。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全市共有治保会545个、分会137个、小组1623个、治保员13829人。分布在机关、企业和学校的治保会126个、分会76个、小组667个、治保员5002人;分布在郊区人民公社内的治保会69个、小组638个、治保员3109人;分布在市区街道民办工业的治保会67个、分会21个、小组205个、治保员1454人;分布在街道居民委的治保会283个、分会40个、小组113个、治保员4264人。治保会已成为公安工作的一个重要基础。
  三、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对治保会的破坏
  “文化大革命”期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及其在吉林省的代理人王淮湘,在“砸烂公检法”的同时,一脚踢开治保会,依靠“群众专政指挥部”“清理阶级队伍”。有些反革命分子乘机混入“群众专政指挥部”不仅把企事业单位的保卫组织“砸烂”,还对广大治保员实行阶级报复,揪斗治保人员,把公安机关联系群众的纽带破坏殆尽,使无产阶级专政的基础瘫痪不灵。
  1973年8月,王洪文抓民兵,搞第二武装,先在上海成立民兵指挥部,大办民兵师,实行民兵、治保和消防“三位一体”制度,并推广到全国。长春市成立了工人民兵指挥部,工人民兵走上街头管治安,可以抓人。还成立了电机厂、二机床厂和机车厂3个收容审查站。市工人民兵指挥部成为第二公安局,各区(县)及街道办事处都成立了工人民兵指挥部。民兵、治保、消防“三位一体”,就是工人民兵指挥部代替治保和消防。由工人民兵承担治安任务,貌似加强无产阶级专政,实际上取代了公安机关职能,削弱无产阶级专政。
  四、治保会的重建
  1976年,粉碎了江青反革命集团之后,长春市撤消了工人民兵指挥部,废止了“三位一体”制度。1977年6月,召开了长春地区治保会工作会议,批判了江青反革命集团推行“三位一体”破坏无产阶级专政的罪行,立即恢复重建治保会。全地区第一步重建治保会2755个、治保组13828个,选出治保主任2956人、治保组长13078人、治保员45721人。8月,进行整顿和补建。整顿补建后,全地区共有治保会4638个、治保组20258个、治保主任5027人、治保组长20322人、治保员63365人。1978年1月,公安部公布了修订后的《治安保卫委员会工作细则》。接着,由各公安派出所和单位保卫组织对治保人员进行培训。各县(区)公安机关也都总结了治保会工作。3月5日,举行了长春地区先进治保单位和先进治保员大会,表彰奖励了先进集体200个,先进个人900人。此后,广大治保人员重又投入改造四类分子、教育不法青少年、打击各种犯罪分子和保卫要害部位等项工作中去。
  从1978年下半年起,在整顿社会治安工作中,又抓了治保会的建设工作。1979年2月,召开了长春地区治保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代表大会,交流了治安防范、教育不法青少年的工作经验。6月,又召开了市区治安积极分子表彰奖励大会,对1979年整顿社会治安以来,涌现出积极维护社会治安,敢于向坏人坏事作斗争,大胆揭发检举坏人坏事的治保员和治安积极分子进行了奖励和表彰,二道河子区全体治保人员在大会上提出倡议,各区治保人员积极响应,掀起了学习先进,搞好治保工作的热潮。对长春地区治保工作全面进行检查总结。
  1980年1月19日,公安部重新公布了《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广大治保人员在1983年至1987年三年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九节 查处治安案件
  1948年,长春建立人民政权的时候,全国尚未解放,当时还没有统一的治安法规。治安案件的查处,都以违警案件统归刑事案件之中。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6年末,公安机关集中力量投入国家所进行的五大运动(土地改革、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和三大改造(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惩治了五个方面的反革命分子,组织对大批反革命分子的改造、管制工作,基本摧毁了反动会道门组织,扫除了旧中国遗留下来的烟毒祸害和娼妓制度,消灭了土匪和打击了各种刑事犯罪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收容、改造了社会游民,遏制了各种灾害事故的发生,从而稳定了社会秩序,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政权。有些违反户口、交通、消防管理等轻微违法的治安案件,都依据各自单行管理办法、规则加以处理。
  1956年末,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全面展开,社会秩序安定,人民政权得到巩固。然而,要为人民创造更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还需要加强治安管理,同一切不遵守秩序、纪律,损害人民利益,败坏公共道德的行作为斗争。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新的社会主义制度对许多人来说还不习惯,全体公民有个自我教育的过程,特别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各种坏分子,以及损人利己、不劳而获、道德败坏等剥削阶级的坏思想、坏习惯、坏作风,还时刻对某些思想落后或意志薄弱者产生影响,对新的社会制度起着腐蚀作用。这说明,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之后,人们头脑中的社会主义改造还远没有完成。因此,在加强思想教育工作的同时,对一些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损害公私财物等违法行为,还必须予以强制性的行政处罚。1957年10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这是查处治安案件的法律依据。这个《条例》在“文化大革命”中遭到破坏,由“公安六条”来取代,造成了严重的后果。1976年,粉碎了“四人帮”,广大公安干警清算了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破坏公安工作和社会主义法制的罪行,迫切要求健全治安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安部于1980年2月23日重申《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效。改革开放以后,治安管理遇到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原有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远不能适应需要。1986年9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于1987年1月1日开始施行,查处治安案件有了新的法律依据。
  一、治安案件的范围与标准
  治安案件,是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对需要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不够立为刑事案件的轻微犯罪行为,立案查破并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的法律事实。构成治安案件应具备4个要素:一必须是法律授权公安机关或基层保卫组织立案确认、进行查处的法律事实;二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和公安部《关于查破和处理治安案件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成为对治安案件加以确认和具体适用的法律依据;三是治安案件应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不够立为刑事案件的轻微刑事犯罪行为为前提;四是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不立刑事案件的轻微犯罪行为作案人给予治安行政处罚。虽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情节显著轻微,没有必要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的,则不立为治安案件。凡不应立为刑事案件的轻微犯罪,均应立为治安案件,并给予治安行政处罚。
  治安案件界于刑事案件与情节显著轻微不给予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间的中间层次,很容易使两者混淆,处理好两者的区别和衔接,准确掌握治安案件的立案标准,便成为查处治安案件的前提。区别的目的是为了划清界限,衔接的意义在于不留空隙。长春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凡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的,以及根据《刑法》规定属于情节轻微不够立为刑事案件,而应给予治安处罚的,都立为治安案件。1984年,公安部《关于查破和处理治安案件的通知》和1987年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又增加了一些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把治安案件划为20种。
  (一)扰乱秩序案 扰乱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育和科研不能正常进行,不听劝阻,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扰乱车站、民用航空站、娱乐场、市场、商店、公园、影剧院、运动场、展览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秩序,不听劝阻,情节尚不重的;扰乱公共电汽车、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的;造谣惑众、煽动闹事,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谎报险情、制造混乱,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偷开他人机动车辆,未造成后果的;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流氓滋扰案 结伙斗殴,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寻衅滋事,尚未引起公愤或社会影响的;偶尔追逐、拦截妇女或用猥亵的语言、举动调戏、侮辱妇女的;偶尔剪割妇女发辫、衣服,或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情节轻微的;流氓奸宿以及有其他流氓行为,情节轻微的。
  (三)殴打伤害他人案 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过失伤害他人,尚未致人重伤的。
  (四)偷窃财物案1985年以前,盗窃公私财物,在城市25元、农村15元以下,1985年开始执行在城市15元以上不足80元,在农村10元以上不足40元;偷窃粮食50斤以上不足100斤、粮票100斤以上不足500斤、布票100尺以上不足500尺;挖坟盗墓窃取少量财物的。
  (五)诈骗财物案 使用各种办法,1985年以前,在城市骗取公私财物折款25元、农村15元以下,1985年执行城市15元以上不足80元、农村10元以上不足40元。
  (六)抢夺财物案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小的。
  (七)哄抢财物案 哄抢国家、集体、个人少量财物;哄抢、哄砍少量林木的。
  (八)毁坏公私财物案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轻微的;故意毁坏他人农作物、苗圃、林木、渔塘、牧场或者毒害他人牲畜、家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江河、湖泊、水库、渔塘使用通电、投毒或者爆炸等方法,捕捞水产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赌博案 赌博少量财物的;为赌博活动提供条件的;非法制造、出售花牌(纸牌)、麻将、牌九、骰子的。
  (十)利用迷信骗取财物案 利用封建迷信,骗取少量财物的。
  (十一)卖淫嫖娼案 偶尔卖淫嫖娼的,以及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情节轻微的。
  (十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案 非以营利为目的,偶尔制作、复制、传播淫秽书画、录像、录音等制品的;贩卖、出租少量淫秽书画、录像、录音等制品,情节轻微的。
  (十三)伪造证件案 伪造印章、伪造涂改证件,情节轻微的;伪造、倒卖车票、船票或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入场票券,情节轻微的。
  (十四)违反枪支、刀具管理案 非法制造、买卖猎枪、火药枪或者气枪的;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的;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私种罂粟、吸食毒品案 私种少量罂粟的;吸、扎鸦片等毒品的。
  (十六)妨害公共安全案 公共娱乐、体育场所及组织群众集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在铁路、公路、航道、机场跑道和堤坝上设置障碍物,或其他危害火车、汽车、船舶、飞机运行(航行)安全,尚未造成后果的;损坏、移动铁路、交通、航空、测量标志或其他公共设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坑穴不设覆盖物或标志、防围的。
  (十七)妨害公务案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轻微的。
  (十八)违反危险物品管理案 违反爆炸、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九)违反户口管理案 假报户口或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含居民身份证)的;冒领顶替他人户口的;不按规定申报户口,经指出不改正的。
  (二十)其他违反治安管理案 指违反交通、消防等其他治安管理,需要立案调查,并按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规处理的案件。
  从以上的治安案件立案标准可以看出,治安案件的立案,必须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轻微犯罪行为为前提,凡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违反社团纪律行为,违反民事法规而没有同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以及触犯了刑法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都不能立为治安案件。
  二、治安案件的查破与处理
  长春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公安部《关于查破和处理治安案件的通知》,对治安案件实行分级查办。
  (一)发生在本派出所、本公安保卫处、科管辖范围内的治安案件,由本派出所、本公安保卫处、科查办;发生在公共电汽车、出租车、公路客运站、公园、水库、风景游览区、繁华闹市区、工农贸易市场等处的治安案件,由这些地点的治安派出所或行业派出所查办;没有设立治安派出所或行业派出所的,由行为发生地派出所查办。
  (二)发生在本县(市)区有影响或疑难的治安案件;不服派出所裁决的申诉案件;复查和纠正派出所和本局其他部门裁决不当的治安案件,均由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查办。
  (三)发生在本市危害较大、影响也大而又跨区的案件;复议和裁决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或本局其他业务部门裁决的申诉案件;复查或纠正下级公安机关或本局其他业务部门裁决不当的案件;对诉讼到人民法院的治安案件,依法出庭应诉等,均由地、市级公安机关管辖。
  (四)对涉外洽安案件,因涉及国家声誉,公安机关均持慎重态度,凡查处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由治安部门归口管理,公安外事管理部门配合;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案件,要通过外交途径处理;对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不够处罚的,由发生地派出所处理,决定给予警告、罚款处罚的,由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或相当县级公安机关裁决,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要逐级报到地、市级公安机关裁决,并报省公安厅向公安部备案。
  (五)对特殊案件:凡发生在铁路、民航、林业系统单位内部以及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列车、轮船、飞机上的治安案件,由铁路、民航、林业等专门公安机关管辖;发生在没有设立保卫组织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治安案件,由所在地公安机关裁决;现役军人在社会上违反治安管理的,派出所要及时制止,防止事态扩大,同时通知行为人所在部队或当地人民解放军警备区接回查处;对人大代表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决定给予拘留处罚的,执行前要向违法人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安人员在本管辖区以外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发现的公安机关负责或移送上级公安机关查处;对于案件管辖不明或因管辖引起争议的,由最先受理的公安机关或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公安机关管辖;1人或数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最先发现其中1人1种行为的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对其数种行为一并立案查处。
  查办治安案件要坚持的原则,首先是实事求是。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是治安案件办案的根本原则,在办案过程中,要依靠群众,搞好调查研究,认真细致地收集证据,尊重事实,承认事实,真实客观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目,不先入为主,不偏听偏信,不弄虚作假,不轻信口供,不搞逼供信,根据客观事实,该定则定,该否则否。第二是依法办案。依法办案是保证办案质量的关键,办案人员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掌握法律知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一切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要严格掌握立案标准,立案必须经过必要的法定程序,证据必须是依法收集的,具有法律上的证明效力,要正确划清责任年龄、责任能力、情节轻重、危害大小、正当防卫与不法侵害等各种界限。第三是文明办案。坚持文明办案是人民警察和保卫干部的美德,办案人员应做到语言文明、行为文明、平等待人,对报案人、被侵害人、作案人、作案嫌疑人以及办案中接触的其他人,都应体现文明的作风,使人们感到公安人员和保卫干部是有文化、有教养、有道德的;要坚决杜绝一切野蛮、粗暴、庸俗低下的言行;对作案人也要在不侮辱其人格的前提下,以充分的事实、确凿的证据、巧妙的讯问,促其低头服法。
  处理治安案件的原则,首先是依法处理。必须依据《治安处罚条例》和《刑法》的有关条款,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有轻微刑事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不能依照乡规民约、习惯和有关人员的命令、指示进行认定和处理;对案件的查证和对查证事实的认定,对作案人的处理及处罚种类、幅度,都必须依法办事,一定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裁决,避免畸轻畸重或显失公平的情况发生。第二是责任自负。治安处罚只处理应承担治安责任的人,不连累作案人的家属、亲戚、朋友、邻居以及尾随、围观者,即实际上并没有参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轻微刑事犯罪活动的人;对于法人案件,根据《治安处罚条例》,也只能对负有责任的法人代理人和直接责任者进行处理,不能随意扩大处理范围。第三是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要把处罚作为一种特殊的教育手段,通过处罚使作案人及周围群众都受到教育,通过处罚矛盾得到缓解或解决,防止激化;对可处罚可不处罚的,坚决不予处罚;能使用调解教育方法解决的,就不用处罚的手段,避免由于处罚过多、过重,而引起消极后果。
  对作案人的处理要严格审批手续,需给予治安处罚的要认真填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审批表》,按《条例》有关规定,由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或相当于县级公安机关裁决。其中,给予警告和50元以下罚款处罚的,可由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对拟予劳动教养处罚的,要报经地、市级劳动教养委员会批准。
  长春市依法执行治安管理处罚,始于1957年7月,长春市人民委员会公布《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之后。10月22日,中央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这年底,全市共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者3017人。其中,拘留处罚1222人,罚款处罚377人,警告处罚890人,免予处罚528人。从能查到的档案资料看,1958年到1966年5月,全市共办理违反治安管理案件17028件,行政拘留14129人。其中1962年,由于第十次全国公安会议以来贯彻公安工作从“紧”的方针,全市受理违反治安管理案件10039件,内有偷窃、诈骗少量财物4702件,调戏妇女291件,打架斗殴369件,殴打他人957件,赌博455件,伪造公章印信65件,违反交通管理1375件,投机倒把486件,非法行医和迷信骗财活动31件,扰乱公共秩序63件,偷青、偷秋630个,乱砍盗伐11件,冒充12件,偷越国境4件,窝赃6件,违反消防和户口管理90件,女流氓4件,散布反动言论、无理取闹和损坏公共设施488件。处理12722人,其中,拘留3814人,警告829人,移交所属组织处理670人,经教育免予处罚7409人。在处理的人员中,基本群众12456人,四类分子等人员266人。在“文化大革命”中,治安管理法规遭到破坏。1980年,公安部重申《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效。
  1987年1月1日,施行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和行政拘留。罚款自1元以上,200元以下;拘留1日以上,15日以下。其中,对卖淫、嫖娼以及介绍、容留卖淫、嫖娼者,处15日以下拘留、警告,可以单处或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嫖宿不满14岁幼女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强奸罪论处;对违反政府严禁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规定者,除铲除其所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外,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及其他淫秽物品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人实施了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拘留处罚可以超过15日;罚款处罚可以超过200元。其中,对黄、赌、毒行为可以分别超过5000元或3000元,派出所罚款处罚可以超过50元,但对每一种行为的罚款处罚仍不得超过50元。
  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充分体现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一起抓,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的需要。
  第十节 监督改造与管制
  长春市解放后,在城市立即搜捕特务,摧毁特务组织,在农村实行土地改革,消灭封建剥削制度。新中国诞生后,又不失时机地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三反”和“五反”运动,还进行了禁烟、肃毒、取缔妓馆,扫除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污泥浊水。这一切,从根本上消灭了封建主义、帝国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基础。然而剥削阶级消灭了,它们的人还在,而且时刻梦想复辟变天。中国共产党肩负消灭阶级、消灭剥削制度,改造社会的伟大历史使命。对那些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少数反革命首要分子,坚决杀掉;对那些罪恶不是特别严重、民愤不太大、可杀可不杀的反革命分子,采取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以观后效,给他们以生的希望;对有罪、有民愤的反革命分子,判处无期或有期徒刑,强迫劳动改造;对有一般罪行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防止他们继续犯罪,在一定时期加以管制;对一般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则采取在一定时期放在群众中,通过群众监督改造。对敌对阶级分子通过上述5个层次的区别对待政策,把绝大多数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一、对“四类分子”的监督改造
  长春市在完成土地改革和实现农业合作化以后,对地主、富农、反革命和坏分子展开了群众性监督改造工作。1958年6月至8月,公安部在第九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提出“三少”(少捕、少杀、管制也要少)的方针,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四类分子的社会监督改造工作。长春市公安机关在开展安全运动、掀起破案高潮的同时,加强了对四类分子的监督改造工作,以派出所为单位,采取集训的办法,成立短期学习班,对他们讲政治形势和守法教育,反复交待政策,并针对他们的思想进行教育,通过座谈讨论,打消顾虑,号召他们向人民交心,揭发、检举其他四类分子的罪行,订立个人改造规划,保证限期改好。在八、九两个月内,全市集训改造对象3902人。其中,地主分子1408人、富农分子487人、反革命分子947人、坏分子1060人。通过这段教育,多数表现较好,愿意接受改造,共交出手枪6支,交出变天帐和地照等反动罪证246件,交待反动思想,揭发、检举了大批材料,从中破获了大、小刑事案件327起,提供犯罪嫌疑线索36件。在着重思想教育改造的同时,还根据工农业发展的需要,把四类分子组织到生产中去,结合生产进行劳动改造。在全市办了小型炼焦厂2个、粉碎厂1个、翻砂厂1个、运输站1个、化肥厂1个,集中了过去不愿参加劳动及表现不好而又有劳动条件的四类分子149人(地主33人、富农13人、反革命分子61人、坏分子42人),参加工业生产劳动。在农村组织四类分子在人民公社生产队中参加生产劳动。通过生产劳动,把四类分子夹在职工、街道居民和人民公社社员当中,用10个好人夹一个坏人的办法,结合政治思想教育进行监督改造。
  1959年,结合全市的敌情摸底、挖掘残反等工作,对四类分子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摸清全市共有四类分子8485人。其中,地主3339人、富农1710人、反革命2156人,坏分子1280人,分布在机关、企业、学校、手工业社。街道和农村。在农村除了进行评审以外,主要放在人民公社中劳动改造;在单位内部的交职工监督改造;在社会上的由街道居民组监督改造。总之,根据四类分子居住和劳动工作情况,采取了“三包一保证”(包生产、包教育、包改造,令改造对象订保证书)的办法,把他们放在群众的汪洋大海中去监督改造。使四类分子进一步分化瓦解,据郊区对2013名四类分子的考察,表现好的逐年增加,中间的逐年向好的方面转化,表现不好的,逐年减少。
  1962年,针对国际反华势力猖獗和国民党叫嚣“反攻大陆”的形势,为了加强战备工作,根据第十二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关于“打击现行,保卫要害,清理内部,推动生产,同特务破坏活动作斗争”的精神,长春公安机关在全地区进行清理摸底,搞准监改对象,做到不错不漏,依照派出所和治保会两个工作细则,整顿监改组织,对四类分子加强了监改工作,防止了他们进行各种破坏活动。据统计,截止1961年末,长春地区有四类分子28285人。其中,地主8823人,富农14011人,反革命分子3929人,坏分子1522人。在全市整顿之前,在朝阳区进行了典型调查,该区原有四类分子1280人,调查中发现由于材料不足、证据不充分而划为四类分子的322人,其中地主达218人,有的只有检举材料,还有的只有登记表,而没有查证材料,甚至有的只是民警写的一张纸条,即列为四类分子。同时,也发现了漏掉的四类分子70人,原因是内部档案管理不好,民警变动大,交接不清而造成的。经过整顿,市区实有四类分子6821人。对五个县,县虽然布置整顿,而工作进度不平衡,没有完整的统计。通过整顿,对四类分子采取有严有宽区别对待的政策。一是对公开扬言要杀人,威胁干部和积极分子,制造或散布谣言等破坏活动的分子,证据确凿,给予严厉打击。据统计,截止9月末,全地区共打击处理了22人。其中,制造、散布谣言7人,反把倒算6人,扬言杀人威胁干部和积极分子的6人,破坏生产3人。其中有反革命分子12人,地富分子10人。二是组织群众重点评审。在农村,利用农闲时间,在交通沿线、边沿结合部、落后社队和四类分子活动比较嚣张地区进行评审;其他地区,摸清底数,搞准对象,整顿和建立群众监督改造小组,在对“冒尖”分子打击处理的同时,发动群众对四类分子监督改造,防止他们的破坏活动;在市区,从8月开始,对有乱说乱动、不接受群众监督改造、表现不好和虽未发现有破坏活动但心怀不满的分子,也要评审,全市评审1500人左右,对有破坏活动的四类分子及时进行打击处理,以利分化、瓦解敌人和教育发动群众。三是建立群众监督改造小组。改造小组一般以居民组为单位,一个居民组建立一个监督改造小组,小组成员以治保员为核心,吸收群众中的积极分子参加,每个小组由3~9人组成,治保员任小组长。改造小组受管区民警和治保主任领导,改造小组和其成员不向被监督的四类分子公布,对四类分子公布监督的形式是群众和治保员,四类分子向治保员(改造小组长)汇报思想。对领导干部、高级知识分子、资产阶级代表人物、宗教和艺术界代表人物、统战对象等的直系亲属和关系比较密切的非直系亲属中的四类分子不搞监督改造小组。四是对四类分子进行正面教育。采取个别教育,结合对四类分子的处理、评审进行教育,集中教育等3种形式,主要是前两种形式,以加速他们的改造。
  1964年第十三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规定,通过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清理专政对象,对四类分子进行评审,落实经常性的监督改造工作;在城市结合企业的五反运动,进行政治清理工作,要把绝大多数四类分子继续留在原单位进行改造。1965年,执行第十四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的决定,学习《中央关于依靠群众力量,加强人民民主专政,把大多数四类分子改造成为新人的指示》。长春市进一步加强对四类分子的监督改造工作,有些四类分子确已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文化大革命”前夕,对确已改造好的四类分子,每年按5~10%比例,摘掉帽子,恢复公民权利。“文化大革命”发生后,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倒行逆施,对四类分子乱揪乱斗,赶送下乡,使党对四类分子改造政策遭到严重破坏。“文化大革命”后期,对四类分子只按2.5%比例摘帽,致使一些多年来一直表现很好应该摘帽的四类分子难以恢复公民权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79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决定中指出:“考虑到我国农村完成土地改革和实现农业集体化以后,地主、富农分子经过20多年以至30多年的劳动改造,他们当中的绝大多数已经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因此对地、富分子的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的成份问题,作了适合新情况的相应规定。中央认为,落实好这方面的规定,将有利于更好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决定还指出:“除了极少数坚持反动立场,至今还没有改造好的以外,凡是多年来遵守政府法令、老实劳动、不做坏事的地主、富农分子以及反、坏分子,经过群众评审,县革委会批准,一律摘掉帽子,给予农村人民公社社员的待遇;地主、富农家庭出身的农村人民公社社员,他们本人的成份一律定为公社社员,享有同其他社员一样的待遇,今后他们在入学、招工、参军、入团、入党和分配工作等方面,主要应看本人的政治表现,不得歧视;地主、富农家庭出身的社员子女,他们的家庭出身一律为社员,不应再作为地主、富农家庭出身。”据此,公安部发出通知:“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是在全党工作着重点转移的新形势下采取的一项重大决策。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把四类分子中的绝大多数改造成为守法的自食其力劳动者,是毛泽东同志的一贯思想,是我们中国共产党的一项重大政策。经过全党和全中国人民的长期努力,绝大多数四类分子是愿意接受改造的,在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有破坏活动的为数极少,充分证明了党的改造四类分子的政策是完全正确的,也是成功的。中央现已决定,对已经得到改造的绝大多数四类分子摘掉帽子,这对于进一步调动积极因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具有极其重大和深远的意义。”要求落实中央的决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就一个地方、一个单位来说,需要继续监督改造不摘帽的四类分子,可能有,也可能没有,一定要从实际出发,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不要搞什么比例数字,对城市街道、厂矿、企事、机关、学校的四类分子摘帽问题,以及正确对待他们的子女问题,也应按照中央决定的精神办理。摘掉四类分子帽子的人,今后不要称他们为摘帽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坏等分子,而应依照他们的工作或职业,相应地称为社员、工人等,同人民群众一样享有公民权。在四类分子中,对部分错定了的人,必须认真负责地做好平反改正工作,凡是错定的,既便已经死亡,也应平反纠正。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迅速行动起来,集中力量抓好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工作。按照中央规定,要把群众评审、报县(市辖区)革委会批准、张榜公布摘帽名单等几个程序衔接得很紧,力争在较短时间内,把这事全部办好。
  长春公安机关在市委、市革委会和省公安厅的领导下,从1979年2月开始,在九台县其塔木公社、双阳县奢岭公社、榆树县新庄公社和市区长通路派出所等单位,先行试点,然后全面铺开。这项工作,大体分3个阶段进行:从2月开始到3月中旬,为摘帽阶段;从3月中旬到5月末,为复查申诉案件、纠正错戴帽子阶段;从5月下旬到6月末,为已死亡的四类分子摘帽阶段。整个摘帽工作抓了4个环节:一是宣传发动。要开好3个会,即群众会,农村以生产队为单位,城镇以居民组为单位,召开群众会,宣读中央文件,并结合部分群众存在的思想顾虑,讲解党的政策,宣传建国30年来改造四类分子的伟大胜利,使群众明确在新的形势下,给绝大多数改造好了的四类分子摘掉帽子,是形势发展的需要,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进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开好四类分子的子女会,宣讲中央文件,讲解党的政策,消除他们的疑虑,做好团结教育工作;还要开好四类分子会,向他们讲清党的政策,布置他们做好思想总结,认识历史罪恶,说明多年来的改造情况和今后的决心。二是群众评审。本着摆事实讲道理和分清是非的原则,全面客观地进行评议,防止只评历史不讲现实表现,只讲坏的不讲好的,以及以批代评的倾向,评审会在农村以生产队、城镇以居民组为单位,吸收他们的家属子女参加,先由被评审对象向群众汇报几年来的思想改造情况,然后群众评议,让四类分子心服口服,感激政府和人民群众对他们的监督改造,有了光明的前途。三是领导审批。评审后由基层治保会逐人填写审批表,附上群众评议记录和四类分子个人总结,对纠错和继续戴帽的四类分子,还要写明主要事实根据和调查旁证材料,签署意见后,报派出所、公社审查,县(区)革委会审批。为此,各县(区)都成立了审批小组,有公、检、法3机关领导参加,负责审批工作,在审批中,还要把同干部、群众口角、打架与蓄意进行阶级报复区别开来;把正当外出与到处流窜、抗拒改造区别开来;把少量拿摸与盗窃犯罪区别开来;把说错话办错事与反革命言论区别开来;把体力弱劳动差与蓄意消极怠工、破坏生产区别开来;把给干部提意见与抗拒领导、挑拨干群关系区别开来等若干政策界限,从全地区看,该摘帽的都摘帽了,该纠错的都纠正了。四是张榜公布摘帽名单。对于符合摘帽条件的四类分子,经县(区)革委会批准后,在公社、大队或城镇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同时公社、派出所召开四类分子摘帽大会,会上发放摘帽通知书,被摘帽人员代表、其子女代表和群众代表分别在大会上发言,最后领导讲话,鼓励全体被摘帽人员要更好地接受党的领导,加强思想改造,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被摘帽人员及其家属子女纷纷表示,感谢党中央,感谢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教育。
  长春地区当时有四类分子12592人,由于对他们进行了长期有效地监督改造,使他们绝大多数已放弃反动立场,基本上改造成为守法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符合摘掉帽子的条件。除了老死、前已摘掉帽子和不服申诉的四类分子外,参加这次评审摘帽的四类分子共有10805人①(长春市公安局档案32(79)目录105卷,长公治144号文件。),占原有总数的86.6%。通过评审,共有10726人摘掉了帽子,占参加评审总数的99.2%。对没有改造好的79名四类分子继续戴帽监督改造。不久后,这些人很快转变立场摘掉帽子。另有戴帽不服而申诉的652人,经过认真复查,对其中419人错戴帽子给予纠错改正,恢复了名誉,落实了政策。还对外流或外逃而下落不明的215名四类分子,继续查清下落,再实事求是地予以处理。
  长春地区四类分子摘帽工作,从总体上看进度快,质量好,党的政策落实得好。问题主要是个别地方对党中央文件宣传得不够深透,少数群众对给绝大多数四类分子摘掉帽子不甚理解;少数单位复查纠错工作抓得不紧,尚有233名申诉人员没有复查完,后来才补充完。关于右派分子问题,1961~1965年曾对部分右派分子摘帽。1978年以后,在恢复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平反冤假错案中,不仅对所有原定的右派分子给予平反昭雪,而且由于帮助党整风,提了意见,虽未定为右派分子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也都作了平反昭雪,恢复名誉,落实了党的政策。
  二、对反革命和坏分子的管制
  长春解放初期,为安定社会秩序,防止反革命破坏,根据东北人民政府公安部的指示,对可能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反动党、团、警、宪、特分子列为特种人口进行控制。在此基础上,1951年第一次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对某些身份已经公开的、有某些活动又不够逮捕法办的反革命分子、坏分子、不法地富分等实行了公开管制。1951年6月,各公安分局派出所普遍地召开了群众大会,当众公开宣布管制了619名罪不够捕办而必须加以管制的分子。由于当时刚刚实行管制工作,缺乏经验,干警们对管制工作的政策、范围不够明确,曾发生过管制面过宽的偏向,这些缺点和问题一经发现,都及时加以纠正了。1952年7月17日,公安部公布《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管制的目的,是在政府管制与群众监督下,给反革命分子以一定的惩罚和思想教育,使其获得改造成为新人,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管制的对象,是反革命分子历史上有罪恶,解放后既无悔改表现或悔改证明,又无现行的反革命活动,虽须给以一定的惩罚,但其罪恶程度尚不须逮捕判刑的,都要依本办法加以管制。具体对象有6种:反革命特务分子;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会道门头子;坚持反动立场之地主分子;坚持反动立场之蒋伪的军政官吏;其他应予管制的反革命分子。对这些管制对象,剥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担任国家机关行政职务之权,参加人民武装与人民团体之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居住迁移及示威游行之自由权,享受人民荣誉之权。被管制分子必须遵守政府管制规定;从事正当职业,积极生产劳动;如发现他人有反革命活动,须立即报告。管制期限3年以下,必要时得延长之。管制对象如有违犯管制规定或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者,得根据情节轻重,延长管制期限或逮捕法办。被管制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缩短其管制期限或撤销其管制:能认真遵守政府法令和管制规定,行动上确有良好表现者;服从群众监督,积极劳动生产,确已得到改造者;积极向人民政府检举反革命分子立功者;有其他立功赎罪表现或特殊贡献者。对反革命分子的管制只限于本人,不得株连其家属亲友。对被管制分子,任何人均有监督及检举其不法活动之权。对反革命分子管制的批准权,除法庭依法判决者外,均属于县市以上之公安机关。在乡村由区乡政府提出,报县公安局审查批准;城市由派出所、公安分局提出,报市公安局审查批准。其延长、缩短和撤销管制亦同。管制对象之管制一经批准后,即由批准机关下达正式通知书,并在适当的群众会议上当众宣布执行。管制工作是中国人民同敌人斗争中创造出来的一种特殊刑罚,是对反革命实行专政的必要手段之一,也是改造反革命的一项有效措施。
  《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公布后,长春市公安机关首先组织全体干警进行学习,并按上级公安机关《关于整顿管制工作》的指示,检查了过去的管制工作,明确了管制的政策界限,结合长春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长春市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53年2月,结合镇压反革命判定工作,对管制工作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和整顿,对正在管制的461名对象作了全面的审查,把他们的历史罪恶、现实表现查对准确,召开了群众大会宣布处理,对其中只有一般反革命身份而不够管制的295人,取消了管制;对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问题而不应管制的5人和错误管制的13人,立即停止管制,恢复名誉;对在管制中有悔改表现的44人,撤销了管制。同时,将应该管制而漏掉管制的129名反革命分子,依法管制起来。经过整顿,实有管制分子233人。通过这次整顿,全面具体地贯彻了党的政策和政府法令,极大地打击和分化了敌人,也进一步教育了群众,提高了群众的政治觉悟和革命警惕性,加强了管制工作。同时,也提高了干警的政策水平,进一步做好管制工作。1954年上半年,全市以派出所户籍区为单位,组织群众开展了对被管制分子的评议审查工作,先由被管制分子汇报管制后的思想、劳动和守法情况,然后群众提意见和派出所进行总结,给每个被管制分子作出鉴定指明出路,令其订立悔改保证书。评议审查后,又以区为单位,召开有治保人员和积极分子参加的管制分子处理大会,全市共处理62名管制分子。其中,管制期满表现较好而撤销管制32人,管制后悔改表现好提前撤销管制3人,管制期间表现不好延长管制的21人,管制后不服从监督改造进行违法活动而逮捕的6人。通过评审和区别处理,体现了管制政策,对教育管制分子老实守法和分化瓦解敌人都起了良好作用。据统计,全市被管制分子坦白检举材料达600多件,加强了对管制分子的监督改造,也进一步加强了政府管制和群众监督。1954年冬到1955年,先后结合打击流氓、盗窃犯罪、内部肃反和第二次镇反运动,又调查发现批管了一批刑事犯罪分子和反革命分子,同时又督促管制分子订立了改造计划,召开群众大会通过,号召群众监督,定期评议审查。
  经过1955年~1956年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高潮和工业建设高潮,以及镇反和肃反的成就,在经济战线和政治战线均取得了决定性胜利,敌我斗争出现了比较缓和的局面,为了加速管制工作的法制建设,1956年11月以后,对反革命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判决,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在管制期间,被管制分子如有新的犯罪行为,需要延长管制期限,或者因为表现良好、立有功绩,需要缩短管制期限或提前撤销管制,也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或裁定。1957年,第三次镇反运动和1958年破案高潮中,法院判处管制了一批地富反坏分子,发动群众定期对他们评审。1958年9月间,长春市公安机关坚决贯彻第九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关于杀人、捕人要少,管制也要比过去少》的方针,对已改造表现好的按期撤销了管制,同时在挖掘残反和破案中,又发现并起诉到法院判处一批应该管制的四类分子。到1959年,全市共有管制分子892人(其中反革命469人,地富分子122人,坏分子249人,其他52人),占当时全市人口总数的0.81‰。由于对管制分子执行期满解除管制程序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多年来各地做法不同,有的经法院核准,有的经公安机关核准。为了避免这种不一致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于1963年6月27日,发出了《关于管制分子执行期满解除管制程序的通知》,规定“今后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凡是管制执行期满需要解除管制的,在农村由人民公社管委会(乡人民委员会)提出,经群众讨论提出意见,报县公安局审查批准;大、中城市由派出所提出,经群众讨论提出意见,报区公安分局审查批准。并由批准机关下达解除管制通知书,在适当的群众会上当众宣布。在机关、企业、学校中执行期满需要解除管制的,应由管制分子所在机关、企业、学校的保卫处、科提出,报经党委和主管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由主管公安机关下达解除管制通知书,并由保卫处、科向群众宣布。” 1964年,全国第十三次公安工作会议,就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对敌斗争的一些问题,关于管制适用的对象和管制的法律手续问题,各地援用的根据不一致,有些紊乱。为了加强对敌专政工作,公安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协商研究,于8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发出《关于管制适用的对象和管制法律手续问题的联合通知》,一是管制适用的对象。管制是依靠群众,制服改造敌人,进行专政的一种手段,应当适用属于敌我矛盾性质的分子,不适用于人民内部的犯法分子,以免混淆敌我界限而对团结群众共同对敌不利,因此今后判处管制对象,仍应严格按照1959年3月10日中央批准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关于当前对敌斗争中几个政策问题的规定》执行,即管制的对象,主要是可捕可不捕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监督改造中表现不好、屡教不改的地、富、反、坏分子,以及其他虽构成犯罪,但捕后尚不够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二是管制的法律手续。今后对于判处管制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法院审理判决,不必经过检察院。但案件已到检察院,认为需要判处管制的,即由检察院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判决。法院在办理自诉案件中,认为应当判处管制的,也不必再转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办理侦查起诉手续。对于基层组织提请判处管制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审理起诉,法院不能作自诉案件受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分子,需要延长管制期限、缩短管制期限或提前解除管制的,由公安机关提出意见,移送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于被判处管制的分子,其执行期满需要解除管制的,按1963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关于管制分子执行期满解除管制程序的通知》办理。三是过去有关管制的法律手续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应按本通知办理。从此,使管制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但管制工作在“文化大革命”中同样遭到破坏。1979年7月1日,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同时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届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于1980年1月1日生效。《刑法》把管制列入刑罚的主刑种类之一。第33条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管制由法院判处,由公安机关执行。第34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令,服从群众监督,积极参加集体劳动生产或者工作;(二)向执行机关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迁居或者外出必须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第35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有关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第36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2日。这些规定就使管制工作完全法律化了。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二十章,内容包括了旧中国长春警察、剿匪斗争、人民公安机关、指挥系统、镇压反革命、内部安全保卫、惩治刑事犯罪、社会治安管理、预审与监管、户口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爱民活动、法制建设等,再现了长春市公安工作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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