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打击刑事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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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290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打击刑事犯罪活动
分类号: D631.2
页数: 6
页码: 320-325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情况,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当时社会治安相当混乱。国民党在长春的统治崩溃前夕,不仅潜伏下特务分子,而且从监狱里放出一批惯犯,特别是有些土匪隐匿起来,还有些散兵游勇在社会上游荡,其中有些人本来就是土匪被国民党军队收编,解放后乘人民政权立足未稳,重操旧业,不断出来作案,刑事犯罪活动十分猖獗。长春公安机关在市委领导下,紧紧依靠人民群众,侦察破案,大力搜捕,分批收容,打击了犯罪分子,稳定了社会治安。
关键词: 长春市 公安 刑事犯罪

内容

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当时社会治安相当混乱。国民党在长春的统治崩溃前夕,不仅潜伏下特务分子,而且从监狱里放出一批惯犯,特别是有些土匪隐匿起来,还有些散兵游勇在社会上游荡,其中有些人本来就是土匪被国民党军队收编,解放后乘人民政权立足未稳,重操旧业,不断出来作案,刑事犯罪活动十分猖獗。长春公安机关在市委领导下,紧紧依靠人民群众,侦察破案,大力搜捕,分批收容,打击了犯罪分子,稳定了社会治安。
  一、打击盗匪
  从1948年10月至1949年9月,在近一年的时间里,发生盗匪入室或拦路抢劫案件107起。作案地点,多在东天街、桃源路、火车站和南关的闹市区。受害对象,多为工商业者。活动于市内和郊区的盗匪大体可分为四种:一是政治土匪。日本投降后即活动于长春一带,为国民党军收编,长春解放后隐藏起来,继续与人民政权为敌,他们一贯是兵匪不分。二是散兵游勇。在国民党军起义和投降的同时,部分被遣散或自行逃亡,有人藏匿枪支,结成团伙,抢劫作案。三是惯匪团伙。原为土匪,或由窃贼发展为强盗。四是地痞流氓。素无正业的赌棍、无赖,专事敲诈勒索以至谋财害命。
  长春解放之初,实行军事管制,定时戒严,军队巡逻,又有严格的通行证制度。盗匪的活动受到限制,而公安机关一时又未能掌握盗匪的活动规律,仅仅是发动受害者到市场认领赃物,破获盗匪案件不多。
  1949年,军事管制撤销后,解除戒严,停止使用通行证。盗匪由分散隐匿转为结伙活动。有的埋伏于偏僻地方,见机抢劫。有的跟踪尾随行抢。有的先找落脚点,通过“拉线”的掌握情况,再指名要钱要物。有的冒充公安人员、电业职工入室行抢。还有的以购货、看病为名,抢劫商店、医院等单位。总之,1949年是盗匪活动较为猖獗的一年。1950年,除少数散匪继续抢劫活动外,主要是潜伏特务与盗匪相勾结,特务利用盗匪武装,盗匪掩护特务活动,以扰乱社会治安、破坏生产建设为目的,妄图为国民党反攻大陆作内应。其危害更为严重。到1952年底,全市共发生抢劫盗窃案件214起。长春公安机关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业侦缉队伍,经过深入侦察,迅速掌握了盗匪犯罪活动的规律,深入案发地区,广泛宣传党的政策,大力发动群众,循着盗匪线索,会同相邻市县,实行联合作战,给土匪强盗以严厉地打击,共破案175起。消灭盗匪67股,捕获土匪、强盗640人;缴获长短枪231支、轻机枪一挺、冲锋枪2支、各种弹药51482发,还有其它大量财物。
  在打击盗匪犯罪活动中,姜中天、马荣盗匪集团的覆灭很能反映当时的情况。那是1949年4月19日晚7时,4个强盗,冒充政府工作人员,持枪闯入长春市东安屯聚丰铁工厂经理刘景玉家。恰巧刘景玉外出,便将家内其他人捆绑起来,用被蒙上。将刘妻用电线捆绑,用松明点火烧乳房和阴户,索要金银财物。刘妻被烧成终身残废,抢走金戒指14个,银元18枚及东北币200余万元。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通过现场勘察,询问被害人,认为内外勾结作案的可能性很大。于是发动聚丰铁工厂员工,请周围群众提供线索,一致指出该厂工人戴全贤有重大嫌疑。戴系未登记的国民党散兵,解放后在聚丰铁工厂当工人,抬铁时压伤胳膊、厂方敷衍了事,戴非常不满,曾到街公所申诉。经过突审戴全贤,戴供认曾把工厂情况向马荣、朱正宇、田铁民等介绍过,抢劫的就是这伙强盗。5月4日拂晓,公安机关捕获了姜中天、马荣、周也平、于忠林、朱正宇和田铁民等人,缴获了短枪3支及大量金银财物。经审讯,从这伙匪徒身上又破获4起持枪入室抢劫案件。以姜中天、马荣、张伟为首的这伙强盗共计20人。此外,还有窝主等1人。他们以姜中天、张伟合资开设的伟中医社为掩护据点,进行抢劫犯罪活动。经过法院审理,以强盗伤人罪判处姜中天、马荣死刑,其余罪犯分别判处2~12年有期徒刑。
  在打击盗匪过程中,为了削弱盗匪犯罪活动的社会基础,市公安局先后组织两批集中收容惯盗、惯窃、地痞流氓、散兵游勇等治安危险分子3930人。其中,盗匪532人,惯窃946人,地痞流氓927人,散兵游勇487人,吸毒分子1038人。对这些人分别送往鸡西煤矿劳动或延吉解放团集中改造。还与怀德、九台、德惠、农安、双阳、吉林等临近市、县,建立匪情通报、侦捕盗匪的联系制度,用联合作战的方法,堵击盗匪的窜扰活动。先后堵击了大小匪帮20余个,捕获盗匪108人。
  在打击盗匪的斗争中,适逢1951年开始第一次镇压反革命运动,而土匪、恶霸正是镇反运动要打击的对象。到1952年末,共捕获土匪804人,杀掉157人;捕获恶霸331人,杀掉51人。镇反运动后,长春市的盗匪活动基本肃清。
  二、打击盗窃犯罪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盗窃犯罪属于多发案件,危害人民生活和社会安定。从1949年至1952年,共发生盗窃案件6701起,破获5134起。其中,盗马案件对农业生产和农业互助合作的破坏最为严重。长春解放后,郊区丢失马匹的案件屡屡发生。仅1949年11月,在八区就丢失33匹。公安机关虽然控制了牲畜市场,向各地通报案件,但是仍然收效甚微。1950年10月,破获了政治土匪赵福田案,发现了大盗马贼刘希圣,他是长春地区盗马团伙的头子。逮捕后,经过审讯,弄清了其团伙成员。在九台、德惠等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捕获盗马贼30多人,缴回骡马400余匹,而且捕获了盗马贼林万年、伪造马籍犯王殿臣。从1950年冬到1951年春,共捕获了盗马贼54人,追回骡马500余匹,均返还失主,保护了春耕生产。从此,消除了丢失马匹的现象。
  三、打击其他刑事犯罪
  在其他刑事犯罪中,主要有凶杀、强奸和诈骗等案件。长春市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发生凶杀案件50起,破47起;强奸案件275起,全部破案;诈骗案件617起,破604起。凶杀案发生虽少,而其影响极坏,故公安机关对这类案件先予侦破。
  1950年1月14日早晨,公安执法队在桃源路发现一人满身是血,倒在地上,生命垂危。立即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去。经调查得知,此人名李朝翰,从肇州来长。当天下午5时,一女子到李朝翰投宿的旅馆,给经理200万元(东北币),要求在店簿上将李朝翰的名字抹掉。公安机关当即进行审查,这个女人坦白了。原来李朝翰是她丈夫修永芳同陈春和合谋杀害。将修、陈二人逮捕之后,供认了犯罪事实。李朝翰自肇州来长后,到修家打听同乡地址,修见其携带2200万元(东北币)钱,便把他送往旅馆住下。回头与国民党建军团长、土匪头子陈春和密谋之后,在1月13日晚,领李朝翰去看戏,回来在桃源路杀人抢钱。
  四、预防刑事犯罪
  长春公安机关在同刑事犯罪的斗争中,始终注意抓住预防犯罪这一环节。实行以“预防为主,打防结合”。预防犯罪,不是消极地防御,而是对犯罪分子积极进攻的措施。因为预防犯罪要充分发动群众,加强调查研究,把犯罪分子置于人民群众的监视之下。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主要采取以下预防刑事犯罪的措施。
  冬防从1949年到1952年,每年11~12月间,针对入冬后盗窃、抢劫、破坏和火灾等,比春、夏、秋三个季增多的特点,组织冬防活动,加强侦察,保卫要害。具体做法主要是以派出所为单位,召开居民组长会、居民大会、积极分子会,进行防火、防匪、防盗的宣传动员,联系群众的切身利益,用已经发生的盗窃、抢劫、火灾等事例,说明冬防工作的重要性。还利用上夜课轮训居民组长,以户籍区为单位组织居民讨论,由户籍员指导群众提出具体的防范办法。然后由派出所、街公所及优秀居民组长组成冬防委员会,派出所长和街长任正、副主任,按户籍区的居民组或院落组成冬防小组,有的叫冬防队、互助小组、自卫队、检查小组,名称不同。工厂、书店组织打更,在院落、胡同的大门安装电铃、拉铃,安装直通派出所的电话,院落、胡同安装路灯,居民家用铜盆、铁桶等响器警报,居民以3家、5家、8家、10家为单位订立防盗、防特、防火互助公约。在自愿条件下,把群众组织起来。据1949年统计,全市已组织冬防委员会63个、冬防小组641个、冬防小队42个、互助小组2995个、自卫队32个、检查小组13个、工厂院落打更358人;已建立的冬防设备有:安装大门42个、电铃70个、拉铃317个、路灯430盏、直通电话245部、其他响器305个。还在火柴、香烟、自来水、造纸、制木、铁工、电车、胶合板、耐火砖、新华印刷厂等10个企业组织了安全委员会。派出所通知市民,凡公安人员夜间查户口,必须带领居民组长,如不闻组长声音,就不要开门,以防坏人假冒派出所行抢。
  以1949年的冬防为例,群众组织起来后,11月全市发生的17起抢劫案,入室抢劫只有2起,其余15起均为路劫(郊区沿边8起,市内7起)。显然,群众组织起来了,强盗不敢轻易入室行抢,改变了匪徒的行抢规律。过去的抢案,市内多,郊区少;冬防后郊区多,市内少。打更收效也很明显,制木厂的更夫杨振昌打更时捉住2名盗窃分子;新民胡同30组的更夫打更时也捉到盗窃分子。邻里互助照看门户作用也很大,四分局清和街14组组长发现1名40余岁的妇女往家里乱瞅,便上前盘问,该女人见事不妙赶紧溜到15组。组长跟随到15组,并通报给15组组长,发现她从一户家中偷出一件皮大衣,当场把她扭送到派出所。
  通过冬防,一是增加了公安机关的防范能力,培养了治安积极分子,加强了社会的侦缉力量。仅五分局就有治安积极分子194人。1949年11月,治安积极分子协助公安机关捕获盗匪37人、盗窃分子248人。二是减少了群众的损失,除了公安机关从捕获的盗匪、盗窃案犯中,追回赃款赃物外,群众自己在防范中避免了盗、抢的损失也不在少数,仅1949年11月就有10余次,在11次火灾中,救下楼房%间、瓦房7间,约值20亿元东北币。三是进一步密切了警民关系,各分局和派出所经常参加群众的各种会议,群众有困难和问题,都爱找公安人员解决,群众愿意向派出所报告治安情况。随着时间的推移,到1952年开展了四次冬防活动,经验多了,一次比一次搞得好。
  对刑事犯罪嫌疑分子进行调查登记 长春公安机关在打击盗匪的同时,开展了对刑事犯罪嫌疑分子的调查登记工作,调查刑嫌分子的家庭、经济来源和社会关系等情况,并在其周围建立治安积极分子,对其中有现实活动的可疑分子及时侦察。从1948年到1951年,全市登记掌握的刑嫌分子477人,基本上掌握了刑事犯罪嫌疑分子的活动情况。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二十章,内容包括了旧中国长春警察、剿匪斗争、人民公安机关、指挥系统、镇压反革命、内部安全保卫、惩治刑事犯罪、社会治安管理、预审与监管、户口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爱民活动、法制建设等,再现了长春市公安工作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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