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保卫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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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264
颗粒名称: 一、公安保卫组织
分类号: D631.41
页数: 4
页码: 276-279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公安保卫组织发展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公安工作 保卫组织

内容

1950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作出《关于在国家财政经济部门建立保卫工作的决定》。此后,在长春市公安机关建立经济保卫机构,对规模较大的企业、事业单位开始建立保卫处、科、股,并配备特派员和专职保卫干部。
  起初,在东北电影制片厂(今长影)、报话局(电信局)、东北科学研究所(应化所)、长春新报、人民银行、粮库等重点单位党的组织内,设总支保卫委员或支部保卫干事,担负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在党政机关,设立由领导人参加的机关保卫委员会,负责机关内部的防奸、防火和防盗工作。在火柴厂、铁工厂、自来水厂、电车厂、锯木厂、卷烟厂、造纸厂、新华印刷厂等主要国营企业建立了群众性组织安全委员会,承担本企业的防奸、防火、防空、防盗“四防”安全工作。市公安局派人密切联系,加强工作指导。
  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1950年按照东北公安部的指示,长春市在58个企业、机关单位建立了保卫科,或保卫股,或配备了脱产保卫干部,担负本单位的日常保卫工作。在42个文化事业单位,也建立了保卫科,或保卫股,或配备了专职保卫干事。
  1955年,随着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全市私营工厂公私合营后,按行业性质成立了机械、动力、五金、建材、日用化学、棉织、食品等7个专业公司,下属41个合营工厂。在7个公司中分别建立了保卫科,在下属工厂中,有3个设立了保卫股,其余有设保卫干事的,共21人。此后,由于保卫经济建设和肃反斗争的需要,各单位的保卫组织不断扩大。全市工交、财贸、文化等3个系统的保卫组织,1953年以前,有56个单位设立保卫科、股,共有保卫干部291人(不包括第一汽车制造厂保卫处)。1956年,发展到112个单位设有保卫组织,有保卫干部567人。这些保卫组织的建立和保卫干部的配备,在保卫工业生产、基本建设的安全,配合公安机关侦破各种案件、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分子、维护内部治安秩序,建立、健全各种安全制度,对本单位职工的政治审查,监控危险分子、防范与追查各类治安灾害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
  1957年以后,经过“镇反”,清理“中内层”和“肃反”运动,残余反革命分子基本被肃清,纯洁了职工队伍,各类政治案件和刑事案件发案率下降,敌我斗争形势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缓和,保卫工作的任务量也随之减少。为此,对企事业单位的保卫组织和人员进行了调整,有的撤销,有的精简或合并。经过调整后,全市保留保卫科42个,保卫股18个,保卫干部310人。“文化大革命”期间,经济文化保卫工作遭到了灾难性的破坏,基层保卫组织被撤销,广大保卫干部受到打击和迫害,给企事业单位的对敌斗争、治安秩序和生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80年1月,公安部召开了全国经济文化保卫工作会议,提出在经济文化系统内部整顿治安秩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要害部位的保卫,同治安灾害事故作斗争,调整经济文化保卫管理范围和领导体制,加强保卫队伍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这是工作重点转移之后,对经济文化保卫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新任务。长春市各级公安机关,迅速恢复、整顿和新建了保卫组织,配备了保卫干部,加强了各项保卫工作的业务建设。市直属单位和各区设保卫处、科377个,配备保卫干部2200余人;所辖五县(市)设保卫科、股157个,配备保卫干部569人。
  1982年,公安部召开了全国保卫工作会议,提出:“在少数地处偏远、治安环境复杂的大型厂矿、重点建设工程、重要科研和高等院校可组建企事业公安机构。”市公安局根据公安部《关于做好企事业公安机构组建工作的通知》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要求,于1986年5月28日制定了《关于组建企事业公安机构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了企事业公安机构的性质、任务、职责范围、机构设置、干警待遇和领导关系。企事业单位公安机构属于国家的公安警种,其主要任务是在公安机关领导下,负责本单位或部门的公安保卫工作,负责安全防范、治安管理和对一般政治、刑事案件的查破,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刑事案件。根据省政府的规定,企业公安处行使县公安局的职权,公安科和派出所行使地方公安派出所职权。除第一汽车制造厂公安处外,其它公安处只授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警告、罚款、裁决权限,暂不授予拘留、收审权。企业公安科和派出所,除不管理居民户口外,其它行使地方派出所的职权。企事业公安机构的设置与本单位内部行政机构相适应,接受地方公安机关和本单位党政部门的双重领导。所需枪支、弹药、装备、器材和干警服装由公安机关价拨,工资和业务活动经费由本单位支付。
  组建企事业公安队伍,坚持“从严治警”的方针,凡进入企事业公安机构的人员,必须按照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吸收人民警察的规定》条件选配。调入前,单位要征得公安机关的意见,经同意后方能调入。对原保卫处、科改建为企事业公安机构的保卫干部,具备干警条件的,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转为企事业公安干警。对企事业公安处、科长,派出所长之调配、任免、调动,必须由本单位提出意见,征得主管公安部门的同意。
  按照全国公安基层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市公安局对企事业单位公安保卫干部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纪律教育、“四有”教育和“学东盛树形象”等活动。根据省公安厅下发的保卫处、科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制定了保卫组织标准化的具体考核办法。各单位公安、保卫组织和各县(市)、区内保科,都抓了标准化建设的典型总结推广。到1986年,全市有20%的单位公安、保卫组织跨入甲级行列。鉴于基层保卫干部新老交替频繁,新成员不断增加,政治业务素质不适应需要,市公安局二处与市警校共同举办了三期保卫干部培训班,培训了150名领导骨干。各县(市)、区内保科也举办了不同形式的短期培训班,对基层保卫干部进行政治、业务培训。有的单位选派保卫干部参加业大、电大、中专、大专院校学习,使他们不断充实文化业务知识,提高对敌斗争本领。经过培训,大多数保卫干部都能热爱本职工作,在实践中增长才干,促进了保卫干部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附注

①(《合营工厂当前保卫工作报告》(长春市公安局第二处1956年2月15日)。)。 ②(《长春市公安局关于精简工企、财贸、文化系统保卫组织方案》。)。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二十章,内容包括了旧中国长春警察、剿匪斗争、人民公安机关、指挥系统、镇压反革命、内部安全保卫、惩治刑事犯罪、社会治安管理、预审与监管、户口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爱民活动、法制建设等,再现了长春市公安工作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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