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企业事业单位的保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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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26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企业事业单位的保卫
分类号: D631.3
页数: 6
页码: 276-281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企业事业单位的保卫情况,分别记述了公安保卫组织、人民经济警察、群众治保组织等。
关键词: 长春市 公安工作 安全保卫 企业事业单位

内容

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保卫组织,受公安机关和本单位双重领导。主要任务是负责本单位的安全防范和治安管理,查破一般政治、刑事案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刑事案件,追查各类破坏事故和破坏嫌疑事故,保卫要害部位的安全,维护生产、工作、教学、科研和职工生活秩序。
  一、公安保卫组织
  1950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作出《关于在国家财政经济部门建立保卫工作的决定》。此后,在长春市公安机关建立经济保卫机构,对规模较大的企业、事业单位开始建立保卫处、科、股,并配备特派员和专职保卫干部。
  起初,在东北电影制片厂(今长影)、报话局(电信局)、东北科学研究所(应化所)、长春新报、人民银行、粮库等重点单位党的组织内,设总支保卫委员或支部保卫干事,担负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在党政机关,设立由领导人参加的机关保卫委员会,负责机关内部的防奸、防火和防盗工作。在火柴厂、铁工厂、自来水厂、电车厂、锯木厂、卷烟厂、造纸厂、新华印刷厂等主要国营企业建立了群众性组织安全委员会,承担本企业的防奸、防火、防空、防盗“四防”安全工作。市公安局派人密切联系,加强工作指导。
  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1950年按照东北公安部的指示,长春市在58个企业、机关单位建立了保卫科,或保卫股,或配备了脱产保卫干部,担负本单位的日常保卫工作。在42个文化事业单位,也建立了保卫科,或保卫股,或配备了专职保卫干事。
  1955年,随着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全市私营工厂公私合营后,按行业性质成立了机械、动力、五金、建材、日用化学、棉织、食品等7个专业公司,下属41个合营工厂。在7个公司中分别建立了保卫科,在下属工厂中,有3个设立了保卫股,其余有设保卫干事的,共21人。此后,由于保卫经济建设和肃反斗争的需要,各单位的保卫组织不断扩大。全市工交、财贸、文化等3个系统的保卫组织,1953年以前,有56个单位设立保卫科、股,共有保卫干部291人(不包括第一汽车制造厂保卫处)。1956年,发展到112个单位设有保卫组织,有保卫干部567人。这些保卫组织的建立和保卫干部的配备,在保卫工业生产、基本建设的安全,配合公安机关侦破各种案件、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分子、维护内部治安秩序,建立、健全各种安全制度,对本单位职工的政治审查,监控危险分子、防范与追查各类治安灾害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
  1957年以后,经过“镇反”,清理“中内层”和“肃反”运动,残余反革命分子基本被肃清,纯洁了职工队伍,各类政治案件和刑事案件发案率下降,敌我斗争形势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缓和,保卫工作的任务量也随之减少。为此,对企事业单位的保卫组织和人员进行了调整,有的撤销,有的精简或合并。经过调整后,全市保留保卫科42个,保卫股18个,保卫干部310人。“文化大革命”期间,经济文化保卫工作遭到了灾难性的破坏,基层保卫组织被撤销,广大保卫干部受到打击和迫害,给企事业单位的对敌斗争、治安秩序和生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80年1月,公安部召开了全国经济文化保卫工作会议,提出在经济文化系统内部整顿治安秩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要害部位的保卫,同治安灾害事故作斗争,调整经济文化保卫管理范围和领导体制,加强保卫队伍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这是工作重点转移之后,对经济文化保卫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新任务。长春市各级公安机关,迅速恢复、整顿和新建了保卫组织,配备了保卫干部,加强了各项保卫工作的业务建设。市直属单位和各区设保卫处、科377个,配备保卫干部2200余人;所辖五县(市)设保卫科、股157个,配备保卫干部569人。
  1982年,公安部召开了全国保卫工作会议,提出:“在少数地处偏远、治安环境复杂的大型厂矿、重点建设工程、重要科研和高等院校可组建企事业公安机构。”市公安局根据公安部《关于做好企事业公安机构组建工作的通知》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要求,于1986年5月28日制定了《关于组建企事业公安机构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了企事业公安机构的性质、任务、职责范围、机构设置、干警待遇和领导关系。企事业单位公安机构属于国家的公安警种,其主要任务是在公安机关领导下,负责本单位或部门的公安保卫工作,负责安全防范、治安管理和对一般政治、刑事案件的查破,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刑事案件。根据省政府的规定,企业公安处行使县公安局的职权,公安科和派出所行使地方公安派出所职权。除第一汽车制造厂公安处外,其它公安处只授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警告、罚款、裁决权限,暂不授予拘留、收审权。企业公安科和派出所,除不管理居民户口外,其它行使地方派出所的职权。企事业公安机构的设置与本单位内部行政机构相适应,接受地方公安机关和本单位党政部门的双重领导。所需枪支、弹药、装备、器材和干警服装由公安机关价拨,工资和业务活动经费由本单位支付。
  组建企事业公安队伍,坚持“从严治警”的方针,凡进入企事业公安机构的人员,必须按照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吸收人民警察的规定》条件选配。调入前,单位要征得公安机关的意见,经同意后方能调入。对原保卫处、科改建为企事业公安机构的保卫干部,具备干警条件的,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转为企事业公安干警。对企事业公安处、科长,派出所长之调配、任免、调动,必须由本单位提出意见,征得主管公安部门的同意。
  按照全国公安基层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市公安局对企事业单位公安保卫干部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纪律教育、“四有”教育和“学东盛树形象”等活动。根据省公安厅下发的保卫处、科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制定了保卫组织标准化的具体考核办法。各单位公安、保卫组织和各县(市)、区内保科,都抓了标准化建设的典型总结推广。到1986年,全市有20%的单位公安、保卫组织跨入甲级行列。鉴于基层保卫干部新老交替频繁,新成员不断增加,政治业务素质不适应需要,市公安局二处与市警校共同举办了三期保卫干部培训班,培训了150名领导骨干。各县(市)、区内保科也举办了不同形式的短期培训班,对基层保卫干部进行政治、业务培训。有的单位选派保卫干部参加业大、电大、中专、大专院校学习,使他们不断充实文化业务知识,提高对敌斗争本领。经过培训,大多数保卫干部都能热爱本职工作,在实践中增长才干,促进了保卫干部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二、人民经济警察
  1953年5月,根据中央军委、政务院《关于财经警卫武装领导问题的决定》,在长春市各基建、工交、财贸等72个企事业单位,建立了人民经济警察组织(以下简称经警)。它是负责单位内部安全保卫任务的一支武装力量,主要由警卫队改编,或从本单位复员转业军人、工人中挑选的。
  长春市经警创建初期,全市设1个经警大队、3个中队、14个分队和54个小队,共有经警2023人。市公安局为加强对经警的领导,管理好这支庞大的武装队伍,使其在保卫国家财经中发挥重要作用,9月,市公安局经保处成立了人民经济警察管理科,专门负责管理经济警察。经警受本单位保卫处、科和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双重领导。
  1956年4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公安部党组《关于第一次全国武装民警工作会议的情况报告》,提出:“凡厂矿、企业规模很小,现有民警数量在15人以下的单位,今后原则上不设立经济民警,已设立者撤销民警组织建制”。7月9日吉林省公安厅发出了《撤销小单位经济民警建制的指示》,“凡民警不足15人或现有民警虽然在15人以上,但生产性质不很重要或民警执勤点分布太广,相距又远,不便集中管理训练的单位,应撤销经济民警组织建制,改用传达人员、守护员、更夫等保卫厂矿、企业生产。某些规模较小,但性质重要的厂矿、企业,现有民警虽在15人以下,但确为生产安全所必需保留经济民警建制的单位,经省公安厅审核批准后,可保留民警建制。”中共长春市委下达了《关于撤销经济民警机构》的文件。1956年4月上旬,市公安局在市胶合板厂试点。之后,相继在全市进行。经过各级党政领导对经济民警进行经济形势和增产节约重要意义的教育,并按个人的不同情况,分别分配了新的工作。
  1980年12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等6个部门《关于建立经济民警的实施方案》。1982年,长春市在大型工厂、重要物资仓库、要害部门等33个单位,又建立了经济民警队。其中大队1个、中队11个、分队8个、小队2个,有经济民警622人(含干部68人)。在市公安局经文保处内又成立了经济警察管理科,负责对全市经警的管理训练和装备发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使重新建立起来的经济警察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稳定这支队伍,调动其积极性,1982年4月22日,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发布了《关于经济民警工资待遇的规定》。7月15日,省公安厅、劳动厅,对经警工资待遇作出了补充规定。经警在守卫重要目标、维护内部治安、保卫国家财产安全等项工作中,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在执勤中发现治安灾害事故隐患,防止火险、扑灭火灾,捕获现行犯罪嫌疑人,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各类案件,缴获赃款、赃物,制止、堵截内部职工拿摸公物等各类事例不胜枚举。一批经警中队被评为先进集体,一大批经警被评为先进工作者,或立功受奖,他们的先进事迹受到广大职工群众的赞扬。
  三、群众治保组织
  长春解放初期,许多企事业单位尚未建立保卫组织,市公安局在各基层单位普遍建立了治安保卫委员会,在工厂车间、基建工地建立了治保小组,在各科室设有治保员。治保人员,都是经过职工推荐,选举产生。其中既有基层的领导人员,又有职工群众。他们关心集体,工作积极,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显然,治安保卫委员会是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是公安保卫部门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基层保卫组织的得力助手,是职工群众参加治安防范工作的骨干力量。因而他们在防奸、防特、打击各类犯罪分子、维护内部治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公安工作,一向强调群众路线,这主要体现在治保会的工作上。“文化大革命”前,各单位上墙的各种组织名单,绝对少不了治保会、治保小组人员,而且年终要向职工大会报告工作,评选先进,表彰奖励。1956年,召开全市治保会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市委书记李都到会讲话,国家著名光学专家龚祖同等登台发言。当时,治保会工作有声有色、轰轰烈烈,这是治保会工作的辉煌时期。“文化大革命”发生后,内部单位的治保会工作流于形式。
  结束“文化大革命”后,治保会工作有所恢复。许多企事业单位把维护内部治安的任务落实给了基层治保会,实行治保岗位责任制,分片包干,各负其责。要求治保员要熟悉自己责任区内的治安情况、生产情况和人员情况。对有违法犯罪迹象的人,一面加以注意,予以帮助,制止犯罪行为的发生;一面向党政领导和保卫组织报告。治保员充分发挥了保卫组织的耳目和助手作用。第一汽车制造厂、省建一公司、客车厂、银行、邮局、百货公司、蔬菜公司、食品工业公司及郊区、二道区等经文保单位,多次组织业务训练。每逢月、季、年末都召开总结表彰奖励会,增强了治保员维护内部治安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充分发挥了基层治保会的作用。

附注

①(《合营工厂当前保卫工作报告》(长春市公安局第二处1956年2月15日)。) ②(《长春市公安局关于精简工企、财贸、文化系统保卫组织方案》。)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二十章,内容包括了旧中国长春警察、剿匪斗争、人民公安机关、指挥系统、镇压反革命、内部安全保卫、惩治刑事犯罪、社会治安管理、预审与监管、户口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爱民活动、法制建设等,再现了长春市公安工作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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