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文书、档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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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200
颗粒名称: 第五节 文书、档案
分类号: D631
页数: 5
页码: 173-177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公安机关文书处理和档案管理,在公安机关业务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长春市公安局建立伊始,即在秘书室设立秘书股,专司文书处理和档案管理工作。随着时代的发展,文书处理和档案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了在公安工作中的作用。
关键词: 长春市 公安 文书 档案

内容

文书处理和档案管理,在公安机关业务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长春市公安局建立伊始,即在秘书室设立秘书股,专司文书处理和档案管理工作。随着时代的发展,文书处理和档案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了在公安工作中的作用。
  一、文书处理
  长春市公安局成立后,凡收到的文件,均由秘书股分类登记,秘书室主任阅后,呈局领导审批。然后按审批意见转办、催办。1952年10月,在办公室设机要员,负责机要电报的处理。当时专设机要室,通知有关处(队)长来机要室传阅有关文电。1979年,设阅文室,按规定范围到此阅读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安部、省委、市委、省公安厅文件。1980年10月3日,制定了《关于加强机关文书处理工作的补充规定》,要求文书部门统一管理文件,开会带回的文件,一律交办公室秘书科统一登记、阅批、转办、存查。领导签批交有关部门办理的文件,一律进行催办,办竣后送交办公室秘书科归档。凡应销毁的文件,认真清点、登记造册,核准后监销。
  凡市公安局的发文,均由秘书室主任审核,送局领导签发。1952年,举办了反文牍主义展览会,揭露文书处理工作中的毛病,共同督促改进。1954年,召开文秘工作会议,检查总结几年来的文秘工作,重点解决请示报告的写作要求。1955年,作出《关于公安系统文件格式与纸型的规定》。1958年,拟制了《关于克服文牍主义的几项规定》,控制不必要的行文;文件尽量简明扼要;重要文件领导同志要亲自考虑或起草。1973年,强调执行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内容必须报市局批准。1、关于方针政策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的决定、通知、通报、报告、批复;2、关于公安保卫工作制度的制定或修改;3、关于地区性对敌斗争、治安管理工作的统一行动;4、关于组织机构和编制的变更;5、关于年度经费预算分配及重要经费开支;6、关于涉及广大群众利益的行政措施;7、其他重要事项。1981年,修定《文书处理工作暂行办法》。1986年,发出《关于加强机关文书处理的补充规定》,强调按行文要求把关,不得越级行文,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1961年,对介绍信规定了一套管理制度。1973年,对印章的使用范围和批准权限强调严格执行。1979年,又作出《关于用印范围和批准权限的规定》,无论行文用印、业务用印,还是介绍信用印,均按规定严格执行。
  二、档案管理
  长春解放后,缴获了4278卷敌伪档案。新的档案工作在逐步建立、健全之后,到1988年,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善具有一定规模的档案体系,共有档案工作人员21人,库存档案72352卷。这些档案在不同时期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档案工作初创时期,是分散管理档案。一处负责政保档案,办公室管理文书档案,三处管理刑侦档案。1956年,档案科隶属办公室,统一管理档案,结束了档案管理的分散状态。为了巩固人民政权,肃清敌伪残余,先后抽调100余名干部,对缴获的百余麻袋敌伪档案进行清理,建成140个敌特组织卷,54000份单人案卷,制作65000张人物卡片。1956年6月,又新建组织卷2775卷,制作人物卡40000张,汇编敌特分子问题和下落4册,并将掌握的54000份单人档案与户口卡片逐个对照,发现有严重政治历史问题的人仍在长春的7200人,混入内部的5000余人;向全国发通报查实下落者678人。接待查阅档案33333人次,为镇反和审干提供了依据。1957~1965年,档案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尤其在1957年第一次全国公安档案工作会议以后,市公安局进一步开展档案资料的利用工作,曾多次召开档案工作会议,加强档案基础建设,制定了《党政档案工作细则》和《基层公安保卫业务档案工作细则》,完善了库房管理,对业务档案和基层派出所、保卫组织的档案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整顿。
  “文化大革命”期间,砸烂公检法,长春公安档案工作受到了严重的冲击,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已无法保证。而档案工作人员坚守岗位,坚持收集整理档案,保证了档案的安全,尤其在造反派冲击市公安局时,档案工作人员守在档案库房中,一天一夜没有吃饭、喝水,不断向造反派宣传国家关于维护档案安全的规定。“文化大革命”后,这些档案材料成为揭露林彪、“四人帮”,平反冤假错案、落实政策的有力证据。
  1980年9月,根据公安部召开的全国公安档案工作座谈会精神,调整充实了档案机构和档案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档案工作走上正常发展的轨道。这一年在全市开展了派出所档案清理整顿工作,到1982年,此项工作基本结束,为1983年“严打”斗争做好了档案资料的准备。1987年,开展了保卫组织档案的清理整顿工作,促进了保卫组织的档案管理。随着改革开放,长春公安档案工作出现了新的变化,从市到县、区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档案工作网络。档案人员文化层次不断提高,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购置了10列密集架、复印机和除湿机,使档案工作不断向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发展。
  三、保密工作
  长春市公安局成立后,不断地健全保密组织,完善保密制度,经常开展保密工作检查,使保密工作逐步制度化,发挥了为现实斗争服务的作用。
  组织领导 保密工作,一开始即由秘书室负责。1953年,成立了长春市公安局保密委员会,负责全局保密工作的领导,全市保密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以后,随着人员的变动,保密委员会成员每年都要进行调整。1960年4月,长春市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即设在市公安局,日常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1981年4月,长春市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由市公安局改设于市委办公室。
  保密制度1950年11月10日,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保守国家机密的指示》和东北公安部《机关防谍保密制度》,结合长春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长春市公安局全体工作人员保守国家机密的具体执行办法》。其中,规定了公安局的保密范围,对口令、关防、印信的管理办法,对工作的保密要求,对文件材料的收发传递,对人事的审查办法,对值班、值宿制度、对佩带枪支等等都做出了具体规定。随着时代的发展,保密制度也不断修订、补充和完善。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扩大,1985年,长春市中外合资企业不断发展,为防止失泄密,市公安局、市保密委员会联合向市委、市政府提交了《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在选址上涉及安全保密问题的报告》,市委、市政府及时批转各单位遵照执行。这一年又作出《保密范围和密级划分的暂行规定》。1987年制定了《关于加强保密工作,认真查处失密泄密事故的若干规定》。
  保密检查1949年以来,每年都针对突出的问题开展几次保密大检查。1950年,对各科、分局、队、派出所秘密文件保管情况进行检查。1951年,对各分局、处、队保密工作进行检查。1959年,在春节期间对各单位保密工作进行检查。1960年,对全市部分涉密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检查。1963年,又对公安机关自身进行保密大检查。1980年以后,每逢新年、春节、“五一”、“十一”都开展保密检查。各个时期的保密检查,都是边检查,边消除隐患,边健全制度,而且对失泄密进行处理。1965年以前,对丢失《长春公安》报、文件、笔记本、枪支以及文件材料管理不严等事故的责任者和有关领导人,均责令在《长春公安》报上公开检讨,个别性质、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纪律处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干警发生的失泄密事故均采取组织纪律处分。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二十章,内容包括了旧中国长春警察、剿匪斗争、人民公安机关、指挥系统、镇压反革命、内部安全保卫、惩治刑事犯罪、社会治安管理、预审与监管、户口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爱民活动、法制建设等,再现了长春市公安工作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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