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干警守则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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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182
颗粒名称: 二、建立干警守则
分类号: D631.1
页数: 2
页码: 149-150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公安机关建立干警守则的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公安机关 干警守则

内容

长春解放初期,纪检监察工作尚无专门机构,长春市公安局援用人民军队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规范全体干警的思想和行为。1955年4月,在市公安局第一次党员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了监察委员会,负责全局党内的纪律检查工作。1958年,市公安局监察委员会提出:依靠全党,依靠群众,开展党的监察工作,要求每个共产党员做到“十要”:(1)要廉洁奉公,勤劳节俭;(2)要遵守党纪国法; (3)要大公无私;(4),要坚定立场,憎爱分明;(5)要坚持原则斗争;(6)要发扬民主,倾听群众意见;(7)要对党绝对忠诚;(8)要个人利益服从党的利益;(9)要警惕和抵制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蚀;(10)要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后来公安部制定了“公安人员八大纪律十项注意”,八大纪律是:(1)服从领导,服从指挥;(2)遵守政策,遵守法律;(3)不准泄露国家机密;(4)不准侵犯群众利益;(5)不准贪污受贿;(6)不准刑讯逼供;(7)不准包庇坏人;(8)不准陷害好人。十项注意是:(1)立场坚定,敌我分明; (2)坚决勇敢,沉着机警;(3)多办好事,服务人民;(4)说话和气、办事公平;(5)敬老爱幼,尊重妇女;(6)注意礼貌,讲究风纪;(7)尊重群众风俗习惯;(8)纠正违章,不准刁难; (9)执行政策,作好宣传;(10)劳动学习,全面锻炼。使全体干警有明确的遵循,纪检监察工作进一步规范化。从1959年起,每年发动干警自查自纠纪律作风上存在的问题,要求严格。“文化大革命”前干警中违法现象较少,“十年内乱”后,为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发扬公安机关讲政策、守纪律、爱人民的光荣传统,除坚决贯彻执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公安人员八大纪律十项注意》及各项纪律条令外,1982年针对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公安部又提出“公安人员五不准”,即(1)不准私自与外国人拉关系;(2)不准参加和支持非法组织;(3)不准参加宗教迷信活动;(4)不准参与、支持罢工、罢课、游行、请愿活动;(5)不准阅读、传抄、收藏淫秽书画。1985年,市公安局制定了《关于公安干警莳养君子兰的具体规定》,并发出《关于禁止公安干警参加社会营业性舞会的通知》等等。1988年,还制定了《长春市公安局干警一般违纪问题的处理办法》。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二十章,内容包括了旧中国长春警察、剿匪斗争、人民公安机关、指挥系统、镇压反革命、内部安全保卫、惩治刑事犯罪、社会治安管理、预审与监管、户口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爱民活动、法制建设等,再现了长春市公安工作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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