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干警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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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173
颗粒名称: 一、干警队伍建设
分类号: D631.1
页数: 7
页码: 125-131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干警队伍建设的情况,其中包括了干警队伍来源、干警队伍管理、干警队伍的破坏与重建等。
关键词: 长春市 干警队伍 建设

内容

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社会主义改造,有计划地经济建设,直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长春市公安机关干警队伍由小到大,由弱变强,无论干警的来源、选拔、培养、使用和管理均有很大的变化。
  (一)干警队伍来源
  1948年10月,解放后的长春特别市公安局有干警453人。公安总队有750人,其中执法大队300人,公安大队315人。当时,在各区分局各驻一个排。总队部训练队还有114人。1949年2月,从社会上公开招考、招收消防员200人、交通员100人。到1950年底,不包括公安总队,全局干警增加到1044人。
  1951年,全局干警增加到1592人。其来源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1)抗战胜利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及东北沦陷期间的地工人员17人;(2)长春解放时由后方调入、解放前从事地下工作以及长春外围武工队来的人员381人;(3)从九台长春学院调来的学员32人;(4)1949年撤销街政权时转来的149人;(5)青年干部学校、行政干部学校和公安干部学校毕业分配来的450人;(6)个别采用和留用人员563人。
  1953年,进入有计划经济建设时期,保卫任务骤增,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从大区、省、地公安干校培养了一大批青年学生走上工作岗位。长春市公安局从1953年到1958年相继有数百名学员上岗。到1958年,全局有干警1836人,增加的人员,主要充实到派出所、经文保系统和交通、消防部门。其中,包括从社会上公开招考、招收130名女交通民警。除此之外,还从驻长部队转业军官中挑选一批人员。
  1970年,从省军区补给退伍军人100人。在70年代,公安干警的来源比较复杂。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中,有军代表、复员老兵、知识青年、机关干部、教职人员等等。其中军代表和复员老兵近300人;从知识青年选调了150余人;从政府机关和市“斗批改办公室”、“二办”调入了近百人。
  1981年3月,公安部颁发《关于公安机关吸收新干警的几项规定》,对吸收新干警的来源、条件、方法做出具体规定。1982年,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了《关于招考公安干警的通知》,从省市机关、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男性优秀青年工人中招考公安户籍、治安、刑侦和预审干警450人。1984年6月,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吸收人民警察的规定》下达后,每年从市人民警察学校接收毕业生充实干警队伍,提高了干警队伍的整体素质。1985年,市公安局在借调民警中通过审查、考试,录用新民警197人。1988年增加524人,其中大中专毕业生79人、社会招收218人、军队转业军官80人、非公安系统调入147人。
  (二)干警队伍管理
  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对长春市公安干部的管理,从下管一级、两级、三级,逐步趋向于管活。
  干部任免1950年12月,市公安局所属各分局正副局长、正副科长以上干部提升、调动、任免均由市政府管理,正副股、所长及同级干部,由市公安局局长提议,报市长批准任命;市公安局科长、股长、科员以下干部的任免,由各部门科长以上行政负责人提出意见,经政治处审核,由局长批准任免。1984年12月,市公安局党组作出《关于公安工作改革的几项决定》,分局副科级干部(含副科级员)的任免,由分局党组审批。市警校正科级干部任免由警校校长决定,任免前报市公安局政治部审核,任免后报政治部备案。
  1953年9月,市公安局制定《后备干部的选拔管理办法》,对选拔后备干部的条件、管理办法以及培养教育做了明确的规定。1963年8月,市公安局制定了《关于干部民警管理范围的规定》,市公安局协助市委管理处长(主任)、副处长(副主任)、科长、协理员、分局长、大队长、教导员;市公安局管理各处副科长、副协理员、分局副局长、副教导员、正副股长、中队长、派出所长、指导员、各处(分局、大队)政治干事;各处、分局管理科员、办事员、股员、所员。1980年9月,第四次全国公安政治工作会议制定了《关于公安机关协助党委管理和考察干部的试行办法》,规定市公安局协助市委管理和考察副局长、政治部主任、分局长、政治委员和其他处级干部。市公安局负责管理和考察科级以下干部。
  领导干部的配备1948年10月,长春市公安局建立后,主要领导干部的配备是:局长于方初(又名于克)、副局长薛焰、秘书长龚堪贵、秘书室主任李从朴、行政科长侯诺青、治安科长赵鼎、总务科长李桂伍、司法科长吕天。1950年至1951年,先后提拔了105名科、股级以上领导干部。其中,正副处长5名、科(分局)长20名、股(所、中队)长80名。1951年全局有局、处长8人、科长28人、股(所)长75人。随着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以后每年都有干部提升任免。到1966年,全局有正副局长5人,正副处长9人,正副科长42人,股、所、队长49人。“文化大革命”中,公安机关被砸烂,干警连同家属或被赶下乡,或到工厂当工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垮台后,干警陆续归队,到1978年全局有正、副局级干部9人、处级干部34人、科级干部115人、股(所)级干部40人。1982年,调整了领导班子部分成员,任命正、副处级干部21人,正、副科长6人,正、副所长、教导员262人。到1988年底,全局共有局级领导干部6人、处级干部33人、副处级干部50人、科长125人、副科长171人、股长252人。
  干警队伍管理1953年5月,制定了《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安局政治工作条例规定》,1954年6月,又制定了《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安局暂行干警考绩制度》,对政治工作的任务、范围,考绩的内容、种类和方法做了明确的规定。1964年,借鉴北京市公安局的经验,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关于派出所接待群众的十项守则》,此后一直照此执行。1982年1月,针对当时干警纪律、作风存在的问题,确立了《公安干警十不准》。1984年,市公安机关在已建立的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岗位职权范围、任务以及标准,并修订了考核办法。6月,制定交通、户籍、治安、刑警、预审、政工、秘书等岗位责任制和奖惩升降制度。1985年7月,根据新形势下公安队伍的实际情况,修改了《公安干警十不准》。1987年4月,制定了《派出所长、治安民警、户籍外勤民警、交通执勤民警、刑警队员5个警种的岗位职务标准》。到1988年,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已经步入正轨,为加强公安队伍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干警队伍的破坏与重建
  1966年,发生了“文化大革命”,林彪反党集团提出“砸烂公、检、法”的口号,长春市党政机关瘫痪后,公安局成为冲击的重要目标。1967年1月18日和2月13日两次“夺权”,各级领导被罢官。4月17日,实行军事管制,数百名解放军进驻公安局,一切权力归军管。1968年5月3日,全局干警完全进入“学习班”,揭“阶级斗争盖子”和接受审查。8月,“学习班”由长春迁至公主岭。在“学习班”中全盘否定“文化大革命”前毛泽东思想在公安系统的统治地位,抹煞公安工作的成绩,否定绝大多数干警是好的和比较好的。说“公、检、法”是“牛鬼蛇神”的“保护伞”,是“帝、修、反”的“别动队”,是“美蒋特务”的“联络站”,是“地富反坏”的“代理人”。1968年10月9日,成立“〇一九”专案组,在学习班中抓“叛徒”、“特务”、“走资派”和“资敌通敌特务分子”。有35名干警被拘捕,15名干警被迫害致死,并以莫须有的罪名批判、揪斗关押了339名无辜干警。1969年8月7日,学习班结束后,只留用250人回局工作,占全体干警的6.7%,93.3%的干警被赶出公安机关。有的干部连同家属被赶到农村“插队落户”,民警全部下放到工厂当了工人。为弥补干警不足,军管会又以“掺沙子”的办法,从其它机关、企业调入285人,安排部队转业战士 600多人,从下乡知识青年中抽调300多人。林彪事件发生后,1972年将被迫到工矿企业当工人的干警调回152人。其中,民警133人,一般干部19人。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1978年将“学习班”结束时被迫转当工人的145人,恢复其干部待遇,重新办理干部手续,由其所在单位加以安置。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拨乱反正,解决公安机关砸烂后留下来的各种问题,首先是重建干警队伍。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市公安局的干警队伍要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到1988年,全局有干警3891人。从年龄结构来看,25岁以下的1683人,占总数的43.25%;26岁至45岁1213人,占总数的31.17%;46岁以上的995人,占总数的25.58%。平均年龄37.6岁。从文化结构上看,大学本科和大专文化的655人,占总数的16.83%;中专、高中和初中文化1995人,占总数的51.27%;初中以下文化1241人,占总数的31.9%。
  (四)干警离退休管理
  1980年,长春市公安局共有离休干部7人,退休干部2人,他们在革命战争时期为党和人民作出重要贡献,具有丰富的斗争经验,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1986年6月18日,在政治部干部处设老干部科,把老干部工作作为一项专门工作来抓。贯彻执行中央关于“老干部离休后,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成立了老干部活动中心,设立阅览室、小活动室。组织绘画、书法、棋牌、唱歌、跳舞等文体活动。组织参观、旅游及参加全市老干部体育活动。为了保证老干部的组织生活,建立了老干部党支部。还注意慰问、走访老干部,征求他们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为老干部解决很多实际问题,使老干部的晚年生活更加幸福。市公安局的老干部工作多次受到省、市表彰。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二十章,内容包括了旧中国长春警察、剿匪斗争、人民公安机关、指挥系统、镇压反革命、内部安全保卫、惩治刑事犯罪、社会治安管理、预审与监管、户口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爱民活动、法制建设等,再现了长春市公安工作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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