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干警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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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172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干警队伍
分类号: D631.1
页数: 19
页码: 125-143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人民公安干警队伍,其中包括了干警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干警教育培训等。
关键词: 长春市 公安机关 干警队伍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长春市人民公安机关以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作为同旧中国警察的本质区别。在干警队伍建设中,强调为人民办好事,扶危解难,抢险救灾,为保卫人民群众的安全不惜牺牲自己,坚持发扬光荣传统。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更加从严治警,狠抓干警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实行军事化管理,加强干警教育和训练,提高干警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干警队伍的战斗力。
  一、干警队伍建设
  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社会主义改造,有计划地经济建设,直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长春市公安机关干警队伍由小到大,由弱变强,无论干警的来源、选拔、培养、使用和管理均有很大的变化。
  (一)干警队伍来源
  1948年10月,解放后的长春特别市公安局有干警453人。公安总队有750人,其中执法大队300人,公安大队315人。当时,在各区分局各驻一个排。总队部训练队还有114人。1949年2月,从社会上公开招考、招收消防员200人、交通员100人。到1950年底,不包括公安总队,全局干警增加到1044人。
  1951年,全局干警增加到1592人。其来源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1)抗战胜利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及东北沦陷期间的地工人员17人;(2)长春解放时由后方调入、解放前从事地下工作以及长春外围武工队来的人员381人;(3)从九台长春学院调来的学员32人;(4)1949年撤销街政权时转来的149人;(5)青年干部学校、行政干部学校和公安干部学校毕业分配来的450人;(6)个别采用和留用人员563人。
  1953年,进入有计划经济建设时期,保卫任务骤增,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从大区、省、地公安干校培养了一大批青年学生走上工作岗位。长春市公安局从1953年到1958年相继有数百名学员上岗。到1958年,全局有干警1836人,增加的人员,主要充实到派出所、经文保系统和交通、消防部门。其中,包括从社会上公开招考、招收130名女交通民警。除此之外,还从驻长部队转业军官中挑选一批人员。
  1970年,从省军区补给退伍军人100人。在70年代,公安干警的来源比较复杂。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中,有军代表、复员老兵、知识青年、机关干部、教职人员等等。其中军代表和复员老兵近300人;从知识青年选调了150余人;从政府机关和市“斗批改办公室”、“二办”调入了近百人。
  1981年3月,公安部颁发《关于公安机关吸收新干警的几项规定》,对吸收新干警的来源、条件、方法做出具体规定。1982年,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了《关于招考公安干警的通知》,从省市机关、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男性优秀青年工人中招考公安户籍、治安、刑侦和预审干警450人。1984年6月,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吸收人民警察的规定》下达后,每年从市人民警察学校接收毕业生充实干警队伍,提高了干警队伍的整体素质。1985年,市公安局在借调民警中通过审查、考试,录用新民警197人。1988年增加524人,其中大中专毕业生79人、社会招收218人、军队转业军官80人、非公安系统调入147人。
  (二)干警队伍管理
  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对长春市公安干部的管理,从下管一级、两级、三级,逐步趋向于管活。
  干部任免1950年12月,市公安局所属各分局正副局长、正副科长以上干部提升、调动、任免均由市政府管理,正副股、所长及同级干部,由市公安局局长提议,报市长批准任命;市公安局科长、股长、科员以下干部的任免,由各部门科长以上行政负责人提出意见,经政治处审核,由局长批准任免。1984年12月,市公安局党组作出《关于公安工作改革的几项决定》,分局副科级干部(含副科级员)的任免,由分局党组审批。市警校正科级干部任免由警校校长决定,任免前报市公安局政治部审核,任免后报政治部备案。
  1953年9月,市公安局制定《后备干部的选拔管理办法》,对选拔后备干部的条件、管理办法以及培养教育做了明确的规定。1963年8月,市公安局制定了《关于干部民警管理范围的规定》,市公安局协助市委管理处长(主任)、副处长(副主任)、科长、协理员、分局长、大队长、教导员;市公安局管理各处副科长、副协理员、分局副局长、副教导员、正副股长、中队长、派出所长、指导员、各处(分局、大队)政治干事;各处、分局管理科员、办事员、股员、所员。1980年9月,第四次全国公安政治工作会议制定了《关于公安机关协助党委管理和考察干部的试行办法》,规定市公安局协助市委管理和考察副局长、政治部主任、分局长、政治委员和其他处级干部。市公安局负责管理和考察科级以下干部。
  领导干部的配备1948年10月,长春市公安局建立后,主要领导干部的配备是:局长于方初(又名于克)、副局长薛焰、秘书长龚堪贵、秘书室主任李从朴、行政科长侯诺青、治安科长赵鼎、总务科长李桂伍、司法科长吕天。1950年至1951年,先后提拔了105名科、股级以上领导干部。其中,正副处长5名、科(分局)长20名、股(所、中队)长80名。1951年全局有局、处长8人、科长28人、股(所)长75人。随着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以后每年都有干部提升任免。到1966年,全局有正副局长5人,正副处长9人,正副科长42人,股、所、队长49人。“文化大革命”中,公安机关被砸烂,干警连同家属或被赶下乡,或到工厂当工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垮台后,干警陆续归队,到1978年全局有正、副局级干部9人、处级干部34人、科级干部115人、股(所)级干部40人。1982年,调整了领导班子部分成员,任命正、副处级干部21人,正、副科长6人,正、副所长、教导员262人。到1988年底,全局共有局级领导干部6人、处级干部33人、副处级干部50人、科长125人、副科长171人、股长252人。
  干警队伍管理1953年5月,制定了《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安局政治工作条例规定》,1954年6月,又制定了《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安局暂行干警考绩制度》,对政治工作的任务、范围,考绩的内容、种类和方法做了明确的规定。1964年,借鉴北京市公安局的经验,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关于派出所接待群众的十项守则》,此后一直照此执行。1982年1月,针对当时干警纪律、作风存在的问题,确立了《公安干警十不准》。1984年,市公安机关在已建立的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岗位职权范围、任务以及标准,并修订了考核办法。6月,制定交通、户籍、治安、刑警、预审、政工、秘书等岗位责任制和奖惩升降制度。1985年7月,根据新形势下公安队伍的实际情况,修改了《公安干警十不准》。1987年4月,制定了《派出所长、治安民警、户籍外勤民警、交通执勤民警、刑警队员5个警种的岗位职务标准》。到1988年,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已经步入正轨,为加强公安队伍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干警队伍的破坏与重建
  1966年,发生了“文化大革命”,林彪反党集团提出“砸烂公、检、法”的口号,长春市党政机关瘫痪后,公安局成为冲击的重要目标。1967年1月18日和2月13日两次“夺权”,各级领导被罢官。4月17日,实行军事管制,数百名解放军进驻公安局,一切权力归军管。1968年5月3日,全局干警完全进入“学习班”,揭“阶级斗争盖子”和接受审查。8月,“学习班”由长春迁至公主岭。在“学习班”中全盘否定“文化大革命”前毛泽东思想在公安系统的统治地位,抹煞公安工作的成绩,否定绝大多数干警是好的和比较好的。说“公、检、法”是“牛鬼蛇神”的“保护伞”,是“帝、修、反”的“别动队”,是“美蒋特务”的“联络站”,是“地富反坏”的“代理人”。1968年10月9日,成立“〇一九”专案组,在学习班中抓“叛徒”、“特务”、“走资派”和“资敌通敌特务分子”。有35名干警被拘捕,15名干警被迫害致死,并以莫须有的罪名批判、揪斗关押了339名无辜干警。1969年8月7日,学习班结束后,只留用250人回局工作,占全体干警的6.7%,93.3%的干警被赶出公安机关。有的干部连同家属被赶到农村“插队落户”,民警全部下放到工厂当了工人。为弥补干警不足,军管会又以“掺沙子”的办法,从其它机关、企业调入285人,安排部队转业战士 600多人,从下乡知识青年中抽调300多人。林彪事件发生后,1972年将被迫到工矿企业当工人的干警调回152人。其中,民警133人,一般干部19人。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1978年将“学习班”结束时被迫转当工人的145人,恢复其干部待遇,重新办理干部手续,由其所在单位加以安置。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拨乱反正,解决公安机关砸烂后留下来的各种问题,首先是重建干警队伍。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市公安局的干警队伍要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到1988年,全局有干警3891人。从年龄结构来看,25岁以下的1683人,占总数的43.25%;26岁至45岁1213人,占总数的31.17%;46岁以上的995人,占总数的25.58%。平均年龄37.6岁。从文化结构上看,大学本科和大专文化的655人,占总数的16.83%;中专、高中和初中文化1995人,占总数的51.27%;初中以下文化1241人,占总数的31.9%。
  (四)干警离退休管理
  1980年,长春市公安局共有离休干部7人,退休干部2人,他们在革命战争时期为党和人民作出重要贡献,具有丰富的斗争经验,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1986年6月18日,在政治部干部处设老干部科,把老干部工作作为一项专门工作来抓。贯彻执行中央关于“老干部离休后,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成立了老干部活动中心,设立阅览室、小活动室。组织绘画、书法、棋牌、唱歌、跳舞等文体活动。组织参观、旅游及参加全市老干部体育活动。为了保证老干部的组织生活,建立了老干部党支部。还注意慰问、走访老干部,征求他们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为老干部解决很多实际问题,使老干部的晚年生活更加幸福。市公安局的老干部工作多次受到省、市表彰。
  二、思想政治工作
  长春市公安局一直把思想政治工作视为干警队伍建设、做好各项工作的首要问题。40年来,通过思想政治工作,提高领导干部政治水平和领导能力,教育广大干警树立无产阶级世界观,保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
  (一)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主要是结合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开展四个方面的学习与活动。
  政治理论学习 长春解放后,主要是学习马列主义基本知识,认识社会发展规律,了解社会形态的演变,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增强公安干警建设社会主义的信心。从1950年开始,学习政治经济学基本知识,学习《中共简史》、《联共(布)党史》、《政治常识读本》、《经济建设常识读本》,还学习了党的七届三中全会文件,明确经济恢复时期党的行动纲领。1953年以后,学习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保证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以及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7年,学习《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1958年,学习“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60年代,主要是学习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学习《毛泽东选集》一至三卷,以保证国民经济调整方针的贯彻执行。1966年,发生了“文化大革命”,在公检法学习班学习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背诵《毛主席语录》,理论学习走上邪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开展真理标准大讨论,学习《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关于社会主义若干问题学习纲要》、《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等等,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
  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学习 在开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同时,对国家颁布的《宪法》、镇反肃反的政策界限、《逮捕拘留条例》、《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以及各种《经济法》,还有公安部在各个时期下达的各种规定、细则,都划出时间组织深入阅读、讨论,并认真贯彻执行,使广大干警领会精神,规范思想和行为,绝大多数干警达到合格人民警察的标准。
  树立先进典型 东盛路派出所是一个先进典型。解放初期,他们以廉政爱民的实际行动取得居民群众的信赖和支持,工作做得有声有色。1964年初,在全国性的“比学赶帮”活动中,《人民日报》报道了他们的先进事迹。4月,吉林省公安厅授予东盛路派出所“四好派出所”称号。同年,被公安部树为全国公安战线“十面红旗”之一。由此,东盛路派出所成为全国公安机关学习的榜样。“文化大革命”期间,东盛路派出所被诬为“给刘少奇卖命的黑样板”、是“资产阶级专政的黑旗”,罗织多种罪名,把全所干警“扫地出门”,砍倒这面红旗。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1978年5月,省、市委和政府为东盛路派出所恢复名誉,授予“模范派出所”称号。1982年6月,市公安局在组织学习东盛路派出所活动中,经过总结,制定了《东盛路派出所标准》,即领导班子团结,坚强统一,工作得力;干警队伍政治上、业务上过硬;基础工作扎实,经得起检验;警民关系密切,文明办事,礼貌待人。1986年1月,市委、市政府授予东盛路派出所“爱民模范派出所”称号,省公安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开展向长春市东盛路派出所学习活动的通知》,市公安局做出了《关于学习东盛路派出所模范事迹的决定》,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掀起了“学东盛,树形象”的活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公安队伍素质,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
  开展“爱民月”活动 从1950年春开始,市公安局规定,派出所要定期召开居民会议,向居民报告工作,请居民对派出所工作提出意见,诚恳地接受群众监督。广大民警在党的优良传统的熏陶下,更加增强群众观点,密切联系群众,把群众的冷暖放在心上,把为群众办好事当成自己份内的任务,建立起警民之间鱼水情。
  1958年,在第九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决定用每年的新年到春节一个月时间,开展公安人员爱民月活动。长春公安机关每到新年、春节都要掀起一个爱民月活动高潮,使干警心中永远记着群众,为群众办好事,与民同甘苦、心贴心。广大干警深入街道、百货和副食商店开展服务性爱民活动。还以治理“脏乱差”为内容创建文明单位。经过全局广大干警的努力,使公安机关的警盾增辉,形象更加完美,讲政策、守纪律、爱人民的优良传统得到进一步发扬,密切了警民关系,推动了各项公安保卫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各个时期的思想整顿
  长春解放以后,长春公安机关针对干警队伍存在的问题,不断地进行思想、作风和组织整顿,联系实际工作,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从而统一思想,端正作风,加强纪律,纯洁组织。
  建国初期的整风整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党的地位变化后,干警队伍中一部分人滋长了骄傲自满的情绪,以功臣自居,贪图享受、停滞不前。有些人滋长了官僚主义和命令主义作风。1949年以后,按照中央《关于全党全军进行大规模整风运动的指示》,进行整风整党。首先进行思想动员,接着学习指定文件,然后结合工作实际进行检查分析,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最后进行总结,改进工作作风。1951年5月,结合第一次镇反运动,在干警中开展“忠诚老实”教育。年底,在全体干警中开展了反贪污腐化、反铺张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1953年,开展“反旧警察作风”和“新三反运动”,经过教育,暴露出特权思想、刑讯逼供、违法乱纪和阳奉阴违等问题。1955年,根据市委的安排,结合内部肃反,分期分批地审查了一大批干部的政治历史问题,全部做出了结论。
  1957年的整风运动 党的八大以后,长春市公安机关按照市委的统一部署,开展了整风运动。在这个时期,许多干警并不了解国内的新情况和党的新任务,以致产生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的官僚主义、宗派主义和命令主义。运动中以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和《在中国共产党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为指导,首先组织深入学习,同时发动群众帮助党整风,向党提出批评、建议。中间开展了反右派斗争。1960年,学习《工作方法六十条》,解决深入基层,转变作风,改进工作方法,精简会议、文件,以及严密财会制度,防止贪污浪费问题的发生。1963年3月,根据公安部的指示,在民警中开展了“两清三查”活动,即一清赃款赃物、拾物、公物;二清财务帐目;一查阶级立场,二查特权思想,三查警民关系。
  社会主义教育运动1963年以后,在党的八届十中全会阶级斗争扩大化错误理论指导下,长春市开展了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在农村普遍进行“四清”,即清帐、清库、清工、清财;在城市进行“五反”,即反对贪污盗窃、反对投机倒把、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分散主义、反对官僚主义。强调挖掉修正主义根子,防止资本主义复辟,运动主要针对基层干部。市公安局全体干警经过学习雷锋、焦裕禄之后,干部“洗澡下楼”,民警“顺水洗手”。这次运动对严格经济管理和解决干部作风问题起了一些作用,由于理论上的错误,又进行过火斗争,使一些干部受到不应有的打击。
  70年代及其以后的思想整顿林彪事件发生后,从1971年12月起,在全国开展“批林整风”运动,市公安机关结合阅读“粉碎林彪集团反革命政变阴谋”的三批材料,批判了“政权就是镇压”、“精神万能”、“政治可以冲击其它”、“群众运动天然合理”、“小节无害”等谬论。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1978年上半年,整顿领导班子。因为在“文化大革命”中公安机关受害严重,整顿各级领导班子是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要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能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密切联系群众、团结战斗的领导核心。10月至12月,根据省公安厅的部署,开展对违法违纪干警的教育活动,通过学习、查摆问题、深挖根源。
  80年代思想、纪律、作风的整顿1982年7月,针对干警队伍中纪律、作风存在的问题,市公安局决定结合打击经济领域的严重犯罪活动,在干警队伍中开展一次纪律作风教育,以增强广大干警的法制观念和执行政策、遵守纪律的自觉性。1986年1月,根据公安部《关于在公安干警中开展法制教育的决定》,用3年的时间,开展了系统的法制教育。1987年8月,又根据市委和省公安厅的要求,做出了《关于深入开展反特权思想整顿纪律作风的安排》,解决公安机关的“四难”(“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以及在办理案件中说情走后门、徇私枉法、刑讯逼供等问题。1988年11月,为加强队伍廉政建设,市公安局重点解决队伍中存在的贪污受贿、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打骂群众、吃拿卡要、以权谋私、徇私枉法、为人犯通风报信、滥罚滥扣、随意动用罚没款以及生活腐化等问题。
  (三)立功创模活动
  长春市公安局的立功创模活动始于1950年,时值美帝国主义发动侵朝战争,公安干警在打击潜伏敌特和土匪的破坏活动中,涌现出大批为人民服务的模范工作者。9月19日,市公安局举行第一届奖模大会,49名模范工作者(其中一等模范13人、二等模范26人、三等模范10人)光荣受奖。各机关、部队代表和800余名公安干警参加会议。10月12日,市公安局向全体干警发出了开展立功运动的号召。1951年1月,制订了《长春市全体公安人员立功运动暂行条例》(草案)。当时,开展立功运动的意义在于抗美援朝保家卫国,发扬爱国主义与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以积极工作、高度勇敢、完成任务、富于创造为无尚光荣。1952年8月,市公安局进行评功、评模、奖励功臣模范,选出先进单位1个,记大功、小功的集体25个,选出工作模范26人(其中一等模范3人、二等模范9人、三等模范14人),工作、学习、体育先进者51人,记大、小功者520人。1952年12月,市公安局制订了《干部、警员模范及立功条例》(草案),规定8项奖励标准:表扬(口头、书面、会议),通令嘉奖,记功(大功、小功),增薪(或物资奖励),奖章,奖旗(集体奖励)、奖状、提级;规定了17个条件,具备其中之一者,即可获得奖励。1953年5月29日,市政府举行了长春市第一届奖励治安、保卫模范大会,会上奖励模范46人。其中,特等模范6人、模范40人,模范治保小组2个。这一年,市公安局重新制定《干警立功、评模暂行条例》,评功评模种类:集体方面有立功、先进单位、工作模范单位、卫生模范单位、节约及爱护公物模范单位;个人方面有立功(一、二、三等)、学习先进者、体育先进者、节约及爱护公物先进者、工作模范(一、二、三等)、卫生模范、节约及爱护公物模范。立功批准权限:个人评为一等功以上者及科、分局长立功或被评为先进、模范者,一律报市公安局评委会批准。当年,在打击反动会道门、镇反判定、配合普选、户口工作、打击盗匪、与隐蔽敌人做斗争、保卫经济建设中进行了评功选模。1954年2月12日,召开了全市公安系统第三届奖模大会。
  1954年6月,制订了《暂行干警考绩制度》。根据本单位及个人工作计划、职责范围、条件、能力等实际情况,结合生活检讨会与检查工作,进行个人或集体考绩。考绩分为季度考、年终考两种。同时,修改了《干警立功、评模暂行条例》,功、模条件规定为12条。功模种类,集体方面分模范单位,工作先进单位,集体一、二、三等功;个人方面有模范工作者(一、二、三等)、立功(一、二、三等)。开展了经常性的考绩、评功并形成了立功、创模热潮。1955年1月20日,召开了第四届奖模大会。
  1956年5月,公安部颁发《人民公安机关立功创模运动试行办法》。9月,市公安局开始评功选模工作,将各级模范单位、模范和特等功,处级单位、处长及科(分局)的集体一等功,科(分局)长的一等功,报公安厅、公安部审批。12月15日,市公安局举行第五届奖模大会。1957年7月,按公安部通知,将公安机关的“立功创模运动”改为“先进工作者运动”。9月,市公安局制定了《先进工作者运动条例》(试行),1958年12月29日,举行奖励大会,38个单位被评为先进集体,304人被评为先进工作者。1960年,评选出“五好单位” 50个、“五好干警” 588人。1962年5月21日,长春市委、市政府召开长春地区公安、检察、司法系统先进工作者大会,市公安局34个先进集体、339名先进工作者受到表彰奖励。1963年,公安部政治工作会议通过《公安系统四好单位五好干警运动试行办法》。“四好”条件为政治思想好、完成任务好、执行政策好、纪律作风好;“五好”条件为思想好、工作好、学习好、纪律好、身体好。3月,市公安局评选出“四好”派出所(中队)18个、“五好”民警269人。
  1964年,市公安系统开始社会主义教育运动。1966年发生“文化大革命”,评选先进活动中断。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才得以恢复。
  1978年10月、12月,市公安局先后对社会治安“两打一整顿”战役和刑侦系统涌现出的有功集体和个人进行了表彰。1980年2月8日,市公安局召开1979年工作总结表彰大会,18名标兵、69个先进集体、452名先进工作者受到表彰。1981年3月27日,根据公安部《人民公安机关开展先进工作者活动办法》(试行)、《关于颁发英雄模范奖章和立功奖章的几项暂行规定》,市公安局召开立功授奖大会,对省、市批准的6名二等功荣立者和9名三等功荣立者庆功授奖。1982年5月27日,市公安局召开庆功表彰大会,会上宣读了《吉林省公安厅关于为东盛路派出所等7个集体和20名同志记功的批复》、《市公安局党组关于树立先进县公安局、区公安分局和命名优秀干警的决定》。向农安县公安局、二道河子区公安分局两个先进单位颁发了奖旗,向26名优秀干警颁发了奖状,向五讲四美、文明礼貌、遵纪守法、教育家属子女、抓计划生育好的42个先进集体和136名先进个人颁发了奖状和纪念品。9月29日,朝阳分局刑警队侦察员马明在执行巡逻任务中,同罪犯英勇搏斗,光荣牺牲。11月1日,公安部追授马明“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称号。12月11日,市人民政府召开大会,表彰马明烈士。同时,表彰、奖励在同犯罪分子斗争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朝阳分局刑警队侦察员和治安积极分子。1983年2月22日,公安部批准给农安县公安局记集体一等功。5月,在全国开展向张海迪学习的活动中,按照《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奖惩暂行办法》,经民主选举,市公安局党组批准,有10名同志为“模范干部”。
  1983年,在全国开展的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市公安局全体干警踊跃参战,战绩辉煌,使全市社会治安明显好转。9月27日,市公安局召开打击刑事犯罪表彰大会,对6名有功人员、138名先进个人、24个先进集体给予奖励;对34个先进集体、132名干警给予表扬。1986年5月9日至10日,市公安局召开派出所工作会议,表彰奖励了优秀单位和个人,授予东盛路等137个派出所正规化建设甲级单位称号;为北京大街等4个派出所各记集体三等功;16名在有关基础工作中成绩优异的干警被晋升为副科级。
  此后,随着社会治安形势日趋复杂,公安工作的艰险性相应增加,干警屡有伤亡,社会反响强烈。因此,干警受表彰奖励和立功的规格也有所变化,批准机关明显升级,由市委、市政府或公安部、公安厅批准的立功受奖者,在1987年和1988年不断增加。
  三、干警教育培训
  长春市公安局对民警的教育与培训,主要有两条渠道:一是长春市人民警察学校的正规教育;二是通过长春市公安干部学校举办的各种培训班,提高民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一)警察学校
  按照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1982年1月,长春市人民政府拨出一所中学改为警察学校。2月,市政府发出《关于筹建长春市人民警察学校的通知》,并责成市公安局和教育局联合筹办,由市财政局拨款40万元作为建校基金。市公安局、教育局在拟定筹建方案之后,选配警校的领导人员。5月10日,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长春市人民警察学校为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员定为400人,教职工编制108人。8月,将原长春市41中学(长春市第二外国语学校)改建成长春市人民警察学校,同时招生。10月7日,长春市人民警察学校正式开学。
  警校内设政治处、校务处、教务处、公安业务教研室、政治理论教研室、政策法律教研室和文化军体教研室。为便于工作的开展,还设立了学生处以及团组织。1988年,警校内设机构重新调整,设政治处、教务处、总务处、办公室、公安业务教研室、政治理论教研室、政策法律教研室、文化教研室、警体教研室、学生处、团委。警校招收的学员逐渐分为统招班和成人中专班两种。统招班,是从全国统一高考中录取的17至22周岁高中毕业生。政治标准、文化水平和身体条件全面衡量,男生身高不低于1.65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纳入地方中等专业学校统一招生计划进行统考,并将警校列入机密专业,优先挑选,择优录取。学员在校学习期间,着人民警察服装,实行军事化管理,享受人民助学金。学习期满,经考试合格,发给吉林省教委验印的毕业证书,享受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待遇,由市公安局政治部统一分配到长春地区各级公安机关工作。成人中专班,面向全省招生,属于学历教育范畴,入学时不带户口。凡省内各级公、检、法、司机关的在职干警、企事业单位的保卫、保安、经警,以及拟做公安保卫工作的在职职工,初、高中毕业生及社会青年,年龄17岁以上35岁以下,面试、政审合格;男生身高1.65米、女生身高1.58米以上,经所在单位或街道同意均可报名,参加全省成人中专统一考试,择优录取。毕业后发给省教育委员会验印的成人中专毕业证书,不包分配。
  警校的培养目标,是德、智、体全面发展,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政治方向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公安工作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从事基层公安工作的中等专业人才,学制两年。1988年前仅设有公安专业。警校开设的课程有:人民警察道德概述、哲学、中国社会主义建设、政治经济学、形式逻辑、社会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处罚条例、公安工作概论、刑事侦察、政治侦察、治安管理、预审、保卫学、刑事技术、公安应用文、警察体育(含普通体育)、外语。政治理论课占7.1%;专业基础课占39.2%;专业课占24.2%;讲座课占3.4%;劳动课和毕业实习占26.1%。
  初期校址在长春市南岭大街5号,占地面积为11400平方米。建筑面积3433平方米,办公室、教室、学生宿舍、食堂、资料室、卫生所等在一座三层小楼内,比较拥挤,而且无力购置教学仪器,又受公安机关编制所限,以致1988年前,招生人数呈逐年减少的趋势。由于不断发动全校师生自己动手建设校园,已修建库房40平方米,菜窖100平方米,教工、学员食堂操作间60平方米、烧火间12平方米,平整操场2000平方米,绿化校园100平方米。
  建校时,仅有9名教师,外请11名代课教师。学校注意从根本上提高教师的整体水平,到1984年不再外请教师。全体教师不分昼夜,查阅教学资料,编写讲稿、教材,自己动手制作教具,深入公安实践,较好地完成了教学任务。1985年3月,首次招收成人中专生54人,还为汽车厂工业学校代培48人。1986年为加速教学改革,在财力极度困难的条件下,购置了录像机、监视机、投影仪、幻灯机等电化教学设备,电化教学的研究活动迅速开展起来。1987年,学校有高级讲师2人、讲师14人、助理讲师2人、图书馆员2人,并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1988年,根据公安部下达的《人民警察公安专业教学计划》,进一步加强实践教学,采取“请进来”和“走出去”、加大课堂训练等途径,培养学生具有公安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警校实行警务化管理。入学伊始,通过对学员进行公安工作的性质任务、公安机关的优良传统、共产主义理想前途等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把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活动育人融为一体。同时认真组织毕业实习(每届学员实习6周左右),使学员在公安实践中把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工作能力。1983年12月,为打击严重犯罪,控制重大突发性暴力事件,市公安局责成刑警大队在82级中挑选了30名学员组成特警队,进行摩托车、射击、擒敌技术、跨越障碍等专门训练。1984年8月,这些学员走上公安岗位,成绩优异,集体立功,个人受奖。
  (二)公安干部学校
  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后,为适应革命形势发展的需要,培育新一代人民警察,充实公安战线,于12月在义和路46号设立公安干部学校,由长春特别市公安局长于克兼校长,秘书室主任李从朴任副校长,下设训导、秘书、总务3个股,经过一个多月的紧张筹备,1949年1月6日在市区公开招生。对象是: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历史清白,社会关系清楚,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的社会青年,年龄18至27岁,经过体检、政审、口试、笔试,录取了235名学员。此后又陆续招收65名学员,共计300名。学员划分三个中队,每个中队下设四个小队,小队长由学校指派思想进步、素质较好学员担任。2月7日举行了开学典礼。首期开设的课程内容有:《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城市工作政策》、《社会发展史》、《公安业务技能》、《政治经济常识》等。授课的教师,多数是具有丰富公安工作经验的老干部,校长于克在开学典礼上讲的第一课就是“培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安干警”。经过半年多的学习,因为工作需要,一部分学员提前毕业,大多数学员参加了户口登记工作后,分配到市公安局、分局,多数充实到派出所工作。到1956年底,根据形势需要先后又办了2期社会招干班292人,4期户籍民警班281人,4期经保班247人。其中,为省内其他市、县公安局代培了近200名在职干警。建校7年时间,共办11期短训班,培训1120名干警,为公安、保卫、企事业单位输送了一大批公安保卫骨干。建校初期,校园狭小,校舍简陋,经费、师资不足,学员生活也很苦。开学时,睡在水泥地上,一日三餐高粱米、白菜、萝卜、豆腐等,每周吃一、二次大米饭,菜里有点肉就是改善生活了。那时,全体学员一律实行供给制,没有工资,学习用品奇缺,记录本是用废弃的包装纸装订的。然而学员和教职工的热情都很高,文体生活也十分活跃,充满生机。1956年底,与吉林省政法干校合并。
  1979年5月,根据公安部关于培训干部的指示,决定暂设长春市公安局干警训练班,由政治部负责筹办,地址在市公安局行政处楼上,建筑面积仅132平方米。条件十分简陋。先后举办了“两法”轮训、归队干警、军转干部、科所长、民警等不同类型的培训班共14期,培训干警800人次。干训班又同步举办了市直机关业大法律专业公检法干警学习班,共86名学员,这一届学员大部分成为科、所级以至局、处级干部。
  1980年8月,市公安局党组为了提高公安干警的理论政策水平和公安业务知识,加快轮训进度,申请恢复干校。1980年9月25日,恢复长春市公安干部学校,隶属市公安局。从恢复之日到1988年,先后办了19期不同层次、类型、警种的培训班,培训干警2169人。办学期间,在教学形式、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不断改进,完成了各个时期的干警培训任务。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二十章,内容包括了旧中国长春警察、剿匪斗争、人民公安机关、指挥系统、镇压反革命、内部安全保卫、惩治刑事犯罪、社会治安管理、预审与监管、户口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爱民活动、法制建设等,再现了长春市公安工作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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