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组织机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165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组织机构
分类号: D631.1
页数: 13
页码: 112-124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人民公安组织机构的情况,其中包括了苏联军管下公安机关的组织机构、1946年长春特别市公安总局的组织机构、解放后长春人民公安机关的组织机构等。
关键词: 长春市 公安机关 组织机构

内容

1945年日本投降后,苏联红军对长春实行军事管制期间,中共长春市委利用当时的条件,在长春特别市公安总局及其各分局组建的时候,安插干部担任总局长及有关机构的骨干,改变了伪首都警察厅和治安维持会公安总局的班底。然而仅存在两个多月,便随军撤离长春。1946年4月18日,东北民主联军攻克长春后,又组建了公安机关,也只有一个月另四天,又随军战略转移。1948年10月19日长春解放,40年来,人民公安机关随着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事业的发展不断加强。不料,遭到“文化大革命”的严重破坏,直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才得到恢复和完善。
  一、苏联军管下公安机关的组织机构
  1945年9月,组建长春特别市公安总局时,没有现成的模式,主要是按苏联红军的要求,改变伪满首都警察厅的旧班底。也为此后与国民党争夺长春做了些准备工作。
  二、1946年长春特别市公安总局的组织机构
  1946年4月14日,苏军离长回国。当天下午,东北民主联军对长春发起进攻,18日晚攻克长春。19日,长春特别市公安局宣告成立,5月22日夜,又随民主联军战略转移。
  三、解放后长春人民公安机关的组织机构
  1948年10月19日长春解放,长春市公安局旋即正式成立。起初,仿照哈尔滨市公安机关的组织形式,设置内部工作机构及所属分支机构。此后,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长春市的隶属关系几次变动,由东北行政委员会直辖又改为吉林省省辖,长春市公安机关的组织机构也根据工作需要不断加以调整。
  四、新中国成立后长春市人民公安机关的组织机构
  新中国成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于1949年10月15日召开第一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主要解决公安机关的组织和工作问题。在组织方面,中共中央决定,取消党的各级社会部,公安工作的组织形式,由党的形式变为政权形式。从公安部到全国的各级公安机关,要在一年半到两年的时间,建成能够适应今后斗争需要的战斗部门。关于领导关系,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实行党组制,受同级政府党组领导,同时接受同级政府领导,在方针、政策及业务上又要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干部的来源,主要从实际工作中锻炼和公安学校培养,各战略区直属市都要办公安干部学校。在工作方面,周恩来总理作了具体指示,强调了公安工作的重要性,他说:“党给我们的担子很重”,“国家的安危系于一半”。会议根据周总理的指示,确定公安机关是国家镇压反革命,确立革命秩序,捍卫国家安全的有力工具。总的任务,要完全学会同敌人作隐蔽斗争,特别是同国际间谍特务作斗争,镇压内外敌人的一切捣乱和破坏,建立革命秩序,保卫国防,保卫建设,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据此,长春市公安局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1950年2月21日,确定了所属分局和派出所的机构。各分局下设秘书、调查、治安、户政等4个股;派出所设正副所长、内勤和户籍民警。9月15日,经东北行政委员会公安部批准,市公安局的工作机构扩编为办公室、政治保卫处(一处)、经济保卫处(二处)、治安行政处(三处)。到12月末,全局各工作机构基本上建立起来。1952年6月1日,市公安局取消了人事科,成立了政治处。10月,长春县并入长春市,该县所辖的大屯、西新、卡伦、兴隆山、米沙子、万宝、合隆等区和烧锅区的东安、翻身、民主、月明等4个村,以及双阳县的劝农山、春阳两个区,划归长春市管辖,加上长春市的七、八、九3个区,合并为长春市郊区。10月9日,成立了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安局郊区分局。至此,长春市公安局辖一、二、三、四、五、六、七和郊区8个分局。
  从1953年开始,进入有计划地经济建设时期。8月1日,长春市改为中央直辖市,市公安局的政治处改为政治部。12月30日,长春市郊区所辖的米沙子和万宝两个区划入德惠县,合隆区划入农安县。1954年5月17日,公安部召开第六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会议认为,随着镇压反革命运动的结束和各项社会改革工作的完成,敌情已经和正在发生重大的变化。变化的主要标志是:公安机关所面对的敌人,主要的已不再是比较暴露的五个方面的反革命分子①(指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头子。),而是已经隐蔽下来、伪装起来和境外敌人不断派遣进来的间谍特务分子和其他反革命分子。这是一场从国内到国外,从城市到农村,从外部到内部,从低级到高级,从公开到秘密的极端复杂、极端尖锐的斗争。据此,人民公安机关在过渡时期的基本任务是:进一步加强人民公安机关,提高人民的革命警惕性,严厉镇压帝国主义及其走狗的一切间谍特务分子和一切反革命分子,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以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任务的顺利完成。市公安局根据这次会议精神,加强了政治保卫、文化保卫、交通保卫、军队保卫,以及边防、警卫、劳改、民警治安、人民防空等项保卫工作,以确保经济建设的安全。6月7日,市公安局成立了人民防空处。8月30日,长春市复归吉林省管辖。10月成立了文化保卫处。在文化保卫处设材料、学校、机关保卫等科。12月31日,国家公布了《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派出所的工作是市、县公安机关的基层基础工作,其主要任务是依照国家治安管理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规定的权限,预防和制止反革命分子及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管理社会治安,维护公共秩序。市公安局组织各派出所学习《条例》,认真管理户口,宣传党的政策,领导治保会工作,发动群众同坏人坏事作斗争,进行治安管理,预防治安灾害事故。1955年5月23日,市公安局增设综合处。随着城市开放,10月,将文化保卫处的警卫科,改为警卫处。把经济保卫处的财商科改为财贸处。1956年7月7日,根据长春市人民委员会关于区划名称的决定,将市内7个公安分局由按数字排列,改为按地名排列:一分局改为长春区分局,二分局改为头道沟分局,三分局改为南关分局,四分局改为朝阳分局,五分局改为二道河子分局,六分局改为宽城分局,七分局改为孟家屯分局,郊区不变。8月18日,根据工作需要,把治安行政处的刑侦科扩编为刑警大队,交通队扩编为交通大队,均仍隶属于治安行政处。吉林省公安厅的警卫科划归长春市公安局警卫处。为加强政治侦察,1957年7月4日将综合处分为预审、技术、外线3个处,治安行政处所属的预审科划归预审处领导。1958年11月4日,根据精减机构的指示,政保处、经保处、文保处合并,组建政治保卫处。11月10日,吉林省调整行政区划,撤销公主岭专署,双阳、九台、德惠、榆树、农安5县划归长春市管辖,各县公安局划归长春市公安局领导。1959年7月,为加强长春地区5个县公安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农村的治安保卫工作,市公安局成立农保处。1960年7月,市公安局增设劳动教养大队。1962年,市公安局办公室所属的总务科,扩编为行政处,治安行政处的刑警大队扩编为刑侦处,对外仍称刑警大队。治安行政处的交通、消防大队分出,成立交通消防处,下设交通、消防两个大队。1963年12月,恢复文保处。1965年6月22日,为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市公安局政治部升格为副局级建制,下设两个处、一个科。1966年2月,吉林省成立德惠专署,长春市所辖的双阳、九台、德惠、榆树、农安5县隶属德惠专署,5个县的公安局和市公安局农保处划入专署公安处。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
  五、“文化大革命”期间长春公安机关的组织机构
  1966年5月,发生了“文化大革命”。此后长春公安机关遭到红卫兵的冲击。1967年2月13日,市公安局被夺权,领导干部被罢官,公安工作陷于瘫痪状态。4月17日,对市公安局实行军事管制,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长春市公安局军事管制委员会。
  1968年3月6日,长春市革命委员会成立。市革委会下设保卫组,与公安局军管会是一个班子,两块牌子。1968年5月,公安局军管会对市检察院、法院也实施军管,市公安局军管会改成公安机关军管会,砸烂了公检法。1969年7月,保卫组改为人民保卫部,与军管会也是一个班子,两块牌子。由于德惠专署撤销,专署所属的各县公安机关划归市公安机关军管会领导。到1973年恢复长春市公安局的名称。
  长春市人民保卫部的组织机构,开始时按军队的司、政、后及下属部队的模式设制,后又按地方机关的组织机构设置。
  这个时期的市公安局尚在军管,仍以军代表为主,原公安局干部进入各级领导班子。
  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长春公安机关的组织机构
  1976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长春市公安机关广大干警揭批“四人帮”破坏公安工作的罪行,参加真理标准大讨论,在指导思想上拨乱反正,平反冤假错案。1978年3月,中共长春市委决定撤销长春市公安机关军管会。8月,军代表全部撤出公安机关,市公安局恢复重建,公安干警归队,工作重点转移到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1985年,根据社会治安出现的新情况,又进一步调整了公安机关的组织机构,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二十章,内容包括了旧中国长春警察、剿匪斗争、人民公安机关、指挥系统、镇压反革命、内部安全保卫、惩治刑事犯罪、社会治安管理、预审与监管、户口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爱民活动、法制建设等,再现了长春市公安工作的历史。

阅读

相关地名

长春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