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人民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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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163
颗粒名称: 第三章 人民公安机关
分类号: D631.1
页数: 51
页码: 106-156
摘要: 本章记述了长春市人民公安机关的发展情况,其中包括了历任领导人员、组织机构、干警队伍、党团组织、纪检监察、驻长其他公安机关等。
关键词: 长春市 公安机关

内容

长春市人民公安机关,是在东北人民解放战争中诞生的。然而早在1940年,长春沦为伪满国都期间,中共中央社会部便在这里建立了地下情报组织,即东北青年救亡总会长春分会。1943年转由晋察冀社会部领导,改称晋察冀东北青年救亡总会长春分会。同年,冀热辽军区司令员李运昌发展李玉贞(李大钊的族侄女)和张庆和(伪满军事部科员)为八路军情侦人员,在长春建立了地下情报小组,也由晋察冀社会部领导。1944年,晋察冀社会部又派赵东黎来建立地下情报小组。日本投降后,晋察冀东北青年救亡总会长春分会改称东北人民解放同盟,由东北局社会部领导。1947年又改为东北局社会部长春情报站,对国民党开展地下情报斗争。从1947年开始,东北民主联军连续发动夏、秋、冬季攻势,松江省委社会部长陈泊、情报科长侯诺青等,派黄潮、田平(邵永刚)等人打入长春国民党内部发展秘密情报力量,配合军事斗争。1948年2月,侯诺青率情报组进驻九台县。长春工委成立后,这个情报组改为长春工委情工组,加强长春的地下情报工作。3月,侯诺青发展国民党吉林省警务处保安科长刘永福为地工人员。派进长春后,刘又发展了国民党长春警察局行政科长韩寿增、卫生科长王玉阶、局长秘书张家骧、消防队长张万珍等地工人员。城工部吕天还派白鸿林(白天)在国民党警察局发展了警察队长吴家忠和骑巡队中队长韩文增为地工人员。这些地工力量,控制了国民党警察局。1948年10月5日,长春工委在九台为长春特别市公安局配备了领导人员,局长于克、副局长薛焰。他们对接管国民党长春警察局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10月17日夜,国民党六十军起义。18日上午,警察局的地工人员同田平地工组汇合接管了警察局,控制了警察局的各种档案、武器装备及警用车辆,并接管了各个警察分局。19日长春解放,长春特别市公安局正式成立,于克、薛焰等率公安局工作班子展开工作,逮捕了国民党警察局长袁家佩和代理副局长张翁石。
  第一节 历任领导人员
  1945年日本投降后,苏联红军对长春实行军事管制。9月27日经周保中推荐,中共长春市委同意,张庆和出任长春特别市公安总局局长,兼军事科长和警察训练学校校长。市委又从青年读书会选拔一批干部进入公安总局。10月,八路军一二〇师锄奸部长李成功(李剑珠)到达长春,经苏军同意,李成功担任公安总局副局长,并带去一些干部。11月5日,成立军警联合稽察处,李成功兼处长,负责侦察工作。12月12日,中共长春市委和已公开身份的干部随部队撤出长春。
  1946年4月14日,苏联红军离长回国。当天下午,东北民主联军对长春发动进攻。18日晨,东北民主联军孔原部队副政委张化东率一个连,攻占了国民党警察局,大部分警察被歼灭,俘获警察局长张炯,击毙副局长刘志格。19日,成立长春特别市公安总局,张化东兼公安总局长。26日,东北局机关进驻长春,东北局社会部长汪金祥出任长春市公安总局长,张化东为副局长。5月22日夜,东北民主联军战略转移,市公安局也随军撤出长春。
  1948年10月19日,长春解放,此后,人民公安机关在中共长春市委和市政府的领导下,成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按照“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公安机关必须掌握在可靠人员手里”的要求,注意对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
  一、1948年10月~1966年5月
  二、1966年5月~1978年3月
  “文化大革命”发生后,长春市公安机关在1967年2月13日被造反派夺权。4月17日实行军管。成立了长春市公安局军事管制委员会。1968年5月,公安局军管会改称公安机关军管会,把检察院、法院也纳入军管之中。公检法三机关干警集中到公主岭毛泽东思想学习班,与市内隔绝,彻底砸烂公检法。1968年3月6日,长春市革命委员会成立同时,成立了市革委会保卫组,1969年7月又改称人民保卫部。
  长春市革委会保卫组
  组长和副组长由军管会正、副主任兼任。
  1971年初,第十五次全国公安会议传达了毛泽东主席、周恩来总理的讲话,要正确评价建国17年来的公安工作。1973年5月,又将长春市人民保卫部改为公安局。
  三、1978年3月以后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1978年3月,撤销了公安机关军管会,军管人员随之撤出。3月11日,按市委通知,重新组建长春市公安局领导班子。到1988年末,共任命4位局长,先后有14人担任副局长。
  第二节 组织机构
  1945年日本投降后,苏联红军对长春实行军事管制期间,中共长春市委利用当时的条件,在长春特别市公安总局及其各分局组建的时候,安插干部担任总局长及有关机构的骨干,改变了伪首都警察厅和治安维持会公安总局的班底。然而仅存在两个多月,便随军撤离长春。1946年4月18日,东北民主联军攻克长春后,又组建了公安机关,也只有一个月另四天,又随军战略转移。1948年10月19日长春解放,40年来,人民公安机关随着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事业的发展不断加强。不料,遭到“文化大革命”的严重破坏,直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才得到恢复和完善。
  一、苏联军管下公安机关的组织机构
  1945年9月,组建长春特别市公安总局时,没有现成的模式,主要是按苏联红军的要求,改变伪满首都警察厅的旧班底。也为此后与国民党争夺长春做了些准备工作。
  二、1946年长春特别市公安总局的组织机构
  1946年4月14日,苏军离长回国。当天下午,东北民主联军对长春发起进攻,18日晚攻克长春。19日,长春特别市公安局宣告成立,5月22日夜,又随民主联军战略转移。
  三、解放后长春人民公安机关的组织机构
  1948年10月19日长春解放,长春市公安局旋即正式成立。起初,仿照哈尔滨市公安机关的组织形式,设置内部工作机构及所属分支机构。此后,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长春市的隶属关系几次变动,由东北行政委员会直辖又改为吉林省省辖,长春市公安机关的组织机构也根据工作需要不断加以调整。
  四、新中国成立后长春市人民公安机关的组织机构
  新中国成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于1949年10月15日召开第一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主要解决公安机关的组织和工作问题。在组织方面,中共中央决定,取消党的各级社会部,公安工作的组织形式,由党的形式变为政权形式。从公安部到全国的各级公安机关,要在一年半到两年的时间,建成能够适应今后斗争需要的战斗部门。关于领导关系,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实行党组制,受同级政府党组领导,同时接受同级政府领导,在方针、政策及业务上又要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干部的来源,主要从实际工作中锻炼和公安学校培养,各战略区直属市都要办公安干部学校。在工作方面,周恩来总理作了具体指示,强调了公安工作的重要性,他说:“党给我们的担子很重”,“国家的安危系于一半”。会议根据周总理的指示,确定公安机关是国家镇压反革命,确立革命秩序,捍卫国家安全的有力工具。总的任务,要完全学会同敌人作隐蔽斗争,特别是同国际间谍特务作斗争,镇压内外敌人的一切捣乱和破坏,建立革命秩序,保卫国防,保卫建设,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据此,长春市公安局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1950年2月21日,确定了所属分局和派出所的机构。各分局下设秘书、调查、治安、户政等4个股;派出所设正副所长、内勤和户籍民警。9月15日,经东北行政委员会公安部批准,市公安局的工作机构扩编为办公室、政治保卫处(一处)、经济保卫处(二处)、治安行政处(三处)。到12月末,全局各工作机构基本上建立起来。1952年6月1日,市公安局取消了人事科,成立了政治处。10月,长春县并入长春市,该县所辖的大屯、西新、卡伦、兴隆山、米沙子、万宝、合隆等区和烧锅区的东安、翻身、民主、月明等4个村,以及双阳县的劝农山、春阳两个区,划归长春市管辖,加上长春市的七、八、九3个区,合并为长春市郊区。10月9日,成立了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安局郊区分局。至此,长春市公安局辖一、二、三、四、五、六、七和郊区8个分局。
  从1953年开始,进入有计划地经济建设时期。8月1日,长春市改为中央直辖市,市公安局的政治处改为政治部。12月30日,长春市郊区所辖的米沙子和万宝两个区划入德惠县,合隆区划入农安县。1954年5月17日,公安部召开第六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会议认为,随着镇压反革命运动的结束和各项社会改革工作的完成,敌情已经和正在发生重大的变化。变化的主要标志是:公安机关所面对的敌人,主要的已不再是比较暴露的五个方面的反革命分子①(指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头子。),而是已经隐蔽下来、伪装起来和境外敌人不断派遣进来的间谍特务分子和其他反革命分子。这是一场从国内到国外,从城市到农村,从外部到内部,从低级到高级,从公开到秘密的极端复杂、极端尖锐的斗争。据此,人民公安机关在过渡时期的基本任务是:进一步加强人民公安机关,提高人民的革命警惕性,严厉镇压帝国主义及其走狗的一切间谍特务分子和一切反革命分子,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以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任务的顺利完成。市公安局根据这次会议精神,加强了政治保卫、文化保卫、交通保卫、军队保卫,以及边防、警卫、劳改、民警治安、人民防空等项保卫工作,以确保经济建设的安全。6月7日,市公安局成立了人民防空处。8月30日,长春市复归吉林省管辖。10月成立了文化保卫处。在文化保卫处设材料、学校、机关保卫等科。12月31日,国家公布了《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派出所的工作是市、县公安机关的基层基础工作,其主要任务是依照国家治安管理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规定的权限,预防和制止反革命分子及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管理社会治安,维护公共秩序。市公安局组织各派出所学习《条例》,认真管理户口,宣传党的政策,领导治保会工作,发动群众同坏人坏事作斗争,进行治安管理,预防治安灾害事故。1955年5月23日,市公安局增设综合处。随着城市开放,10月,将文化保卫处的警卫科,改为警卫处。把经济保卫处的财商科改为财贸处。1956年7月7日,根据长春市人民委员会关于区划名称的决定,将市内7个公安分局由按数字排列,改为按地名排列:一分局改为长春区分局,二分局改为头道沟分局,三分局改为南关分局,四分局改为朝阳分局,五分局改为二道河子分局,六分局改为宽城分局,七分局改为孟家屯分局,郊区不变。8月18日,根据工作需要,把治安行政处的刑侦科扩编为刑警大队,交通队扩编为交通大队,均仍隶属于治安行政处。吉林省公安厅的警卫科划归长春市公安局警卫处。为加强政治侦察,1957年7月4日将综合处分为预审、技术、外线3个处,治安行政处所属的预审科划归预审处领导。1958年11月4日,根据精减机构的指示,政保处、经保处、文保处合并,组建政治保卫处。11月10日,吉林省调整行政区划,撤销公主岭专署,双阳、九台、德惠、榆树、农安5县划归长春市管辖,各县公安局划归长春市公安局领导。1959年7月,为加强长春地区5个县公安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农村的治安保卫工作,市公安局成立农保处。1960年7月,市公安局增设劳动教养大队。1962年,市公安局办公室所属的总务科,扩编为行政处,治安行政处的刑警大队扩编为刑侦处,对外仍称刑警大队。治安行政处的交通、消防大队分出,成立交通消防处,下设交通、消防两个大队。1963年12月,恢复文保处。1965年6月22日,为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市公安局政治部升格为副局级建制,下设两个处、一个科。1966年2月,吉林省成立德惠专署,长春市所辖的双阳、九台、德惠、榆树、农安5县隶属德惠专署,5个县的公安局和市公安局农保处划入专署公安处。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
  五、“文化大革命”期间长春公安机关的组织机构
  1966年5月,发生了“文化大革命”。此后长春公安机关遭到红卫兵的冲击。1967年2月13日,市公安局被夺权,领导干部被罢官,公安工作陷于瘫痪状态。4月17日,对市公安局实行军事管制,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长春市公安局军事管制委员会。
  1968年3月6日,长春市革命委员会成立。市革委会下设保卫组,与公安局军管会是一个班子,两块牌子。1968年5月,公安局军管会对市检察院、法院也实施军管,市公安局军管会改成公安机关军管会,砸烂了公检法。1969年7月,保卫组改为人民保卫部,与军管会也是一个班子,两块牌子。由于德惠专署撤销,专署所属的各县公安机关划归市公安机关军管会领导。到1973年恢复长春市公安局的名称。
  长春市人民保卫部的组织机构,开始时按军队的司、政、后及下属部队的模式设制,后又按地方机关的组织机构设置。
  这个时期的市公安局尚在军管,仍以军代表为主,原公安局干部进入各级领导班子。
  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长春公安机关的组织机构
  1976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长春市公安机关广大干警揭批“四人帮”破坏公安工作的罪行,参加真理标准大讨论,在指导思想上拨乱反正,平反冤假错案。1978年3月,中共长春市委决定撤销长春市公安机关军管会。8月,军代表全部撤出公安机关,市公安局恢复重建,公安干警归队,工作重点转移到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1985年,根据社会治安出现的新情况,又进一步调整了公安机关的组织机构,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
  第三节 干警队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长春市人民公安机关以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作为同旧中国警察的本质区别。在干警队伍建设中,强调为人民办好事,扶危解难,抢险救灾,为保卫人民群众的安全不惜牺牲自己,坚持发扬光荣传统。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更加从严治警,狠抓干警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实行军事化管理,加强干警教育和训练,提高干警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干警队伍的战斗力。
  一、干警队伍建设
  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社会主义改造,有计划地经济建设,直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长春市公安机关干警队伍由小到大,由弱变强,无论干警的来源、选拔、培养、使用和管理均有很大的变化。
  (一)干警队伍来源
  1948年10月,解放后的长春特别市公安局有干警453人。公安总队有750人,其中执法大队300人,公安大队315人。当时,在各区分局各驻一个排。总队部训练队还有114人。1949年2月,从社会上公开招考、招收消防员200人、交通员100人。到1950年底,不包括公安总队,全局干警增加到1044人。
  1951年,全局干警增加到1592人。其来源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1)抗战胜利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及东北沦陷期间的地工人员17人;(2)长春解放时由后方调入、解放前从事地下工作以及长春外围武工队来的人员381人;(3)从九台长春学院调来的学员32人;(4)1949年撤销街政权时转来的149人;(5)青年干部学校、行政干部学校和公安干部学校毕业分配来的450人;(6)个别采用和留用人员563人。
  1953年,进入有计划经济建设时期,保卫任务骤增,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从大区、省、地公安干校培养了一大批青年学生走上工作岗位。长春市公安局从1953年到1958年相继有数百名学员上岗。到1958年,全局有干警1836人,增加的人员,主要充实到派出所、经文保系统和交通、消防部门。其中,包括从社会上公开招考、招收130名女交通民警。除此之外,还从驻长部队转业军官中挑选一批人员。
  1970年,从省军区补给退伍军人100人。在70年代,公安干警的来源比较复杂。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中,有军代表、复员老兵、知识青年、机关干部、教职人员等等。其中军代表和复员老兵近300人;从知识青年选调了150余人;从政府机关和市“斗批改办公室”、“二办”调入了近百人。
  1981年3月,公安部颁发《关于公安机关吸收新干警的几项规定》,对吸收新干警的来源、条件、方法做出具体规定。1982年,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了《关于招考公安干警的通知》,从省市机关、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男性优秀青年工人中招考公安户籍、治安、刑侦和预审干警450人。1984年6月,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吸收人民警察的规定》下达后,每年从市人民警察学校接收毕业生充实干警队伍,提高了干警队伍的整体素质。1985年,市公安局在借调民警中通过审查、考试,录用新民警197人。1988年增加524人,其中大中专毕业生79人、社会招收218人、军队转业军官80人、非公安系统调入147人。
  (二)干警队伍管理
  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对长春市公安干部的管理,从下管一级、两级、三级,逐步趋向于管活。
  干部任免1950年12月,市公安局所属各分局正副局长、正副科长以上干部提升、调动、任免均由市政府管理,正副股、所长及同级干部,由市公安局局长提议,报市长批准任命;市公安局科长、股长、科员以下干部的任免,由各部门科长以上行政负责人提出意见,经政治处审核,由局长批准任免。1984年12月,市公安局党组作出《关于公安工作改革的几项决定》,分局副科级干部(含副科级员)的任免,由分局党组审批。市警校正科级干部任免由警校校长决定,任免前报市公安局政治部审核,任免后报政治部备案。
  1953年9月,市公安局制定《后备干部的选拔管理办法》,对选拔后备干部的条件、管理办法以及培养教育做了明确的规定。1963年8月,市公安局制定了《关于干部民警管理范围的规定》,市公安局协助市委管理处长(主任)、副处长(副主任)、科长、协理员、分局长、大队长、教导员;市公安局管理各处副科长、副协理员、分局副局长、副教导员、正副股长、中队长、派出所长、指导员、各处(分局、大队)政治干事;各处、分局管理科员、办事员、股员、所员。1980年9月,第四次全国公安政治工作会议制定了《关于公安机关协助党委管理和考察干部的试行办法》,规定市公安局协助市委管理和考察副局长、政治部主任、分局长、政治委员和其他处级干部。市公安局负责管理和考察科级以下干部。
  领导干部的配备1948年10月,长春市公安局建立后,主要领导干部的配备是:局长于方初(又名于克)、副局长薛焰、秘书长龚堪贵、秘书室主任李从朴、行政科长侯诺青、治安科长赵鼎、总务科长李桂伍、司法科长吕天。1950年至1951年,先后提拔了105名科、股级以上领导干部。其中,正副处长5名、科(分局)长20名、股(所、中队)长80名。1951年全局有局、处长8人、科长28人、股(所)长75人。随着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以后每年都有干部提升任免。到1966年,全局有正副局长5人,正副处长9人,正副科长42人,股、所、队长49人。“文化大革命”中,公安机关被砸烂,干警连同家属或被赶下乡,或到工厂当工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垮台后,干警陆续归队,到1978年全局有正、副局级干部9人、处级干部34人、科级干部115人、股(所)级干部40人。1982年,调整了领导班子部分成员,任命正、副处级干部21人,正、副科长6人,正、副所长、教导员262人。到1988年底,全局共有局级领导干部6人、处级干部33人、副处级干部50人、科长125人、副科长171人、股长252人。
  干警队伍管理1953年5月,制定了《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安局政治工作条例规定》,1954年6月,又制定了《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安局暂行干警考绩制度》,对政治工作的任务、范围,考绩的内容、种类和方法做了明确的规定。1964年,借鉴北京市公安局的经验,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关于派出所接待群众的十项守则》,此后一直照此执行。1982年1月,针对当时干警纪律、作风存在的问题,确立了《公安干警十不准》。1984年,市公安机关在已建立的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岗位职权范围、任务以及标准,并修订了考核办法。6月,制定交通、户籍、治安、刑警、预审、政工、秘书等岗位责任制和奖惩升降制度。1985年7月,根据新形势下公安队伍的实际情况,修改了《公安干警十不准》。1987年4月,制定了《派出所长、治安民警、户籍外勤民警、交通执勤民警、刑警队员5个警种的岗位职务标准》。到1988年,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已经步入正轨,为加强公安队伍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干警队伍的破坏与重建
  1966年,发生了“文化大革命”,林彪反党集团提出“砸烂公、检、法”的口号,长春市党政机关瘫痪后,公安局成为冲击的重要目标。1967年1月18日和2月13日两次“夺权”,各级领导被罢官。4月17日,实行军事管制,数百名解放军进驻公安局,一切权力归军管。1968年5月3日,全局干警完全进入“学习班”,揭“阶级斗争盖子”和接受审查。8月,“学习班”由长春迁至公主岭。在“学习班”中全盘否定“文化大革命”前毛泽东思想在公安系统的统治地位,抹煞公安工作的成绩,否定绝大多数干警是好的和比较好的。说“公、检、法”是“牛鬼蛇神”的“保护伞”,是“帝、修、反”的“别动队”,是“美蒋特务”的“联络站”,是“地富反坏”的“代理人”。1968年10月9日,成立“〇一九”专案组,在学习班中抓“叛徒”、“特务”、“走资派”和“资敌通敌特务分子”。有35名干警被拘捕,15名干警被迫害致死,并以莫须有的罪名批判、揪斗关押了339名无辜干警。1969年8月7日,学习班结束后,只留用250人回局工作,占全体干警的6.7%,93.3%的干警被赶出公安机关。有的干部连同家属被赶到农村“插队落户”,民警全部下放到工厂当了工人。为弥补干警不足,军管会又以“掺沙子”的办法,从其它机关、企业调入285人,安排部队转业战士 600多人,从下乡知识青年中抽调300多人。林彪事件发生后,1972年将被迫到工矿企业当工人的干警调回152人。其中,民警133人,一般干部19人。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1978年将“学习班”结束时被迫转当工人的145人,恢复其干部待遇,重新办理干部手续,由其所在单位加以安置。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拨乱反正,解决公安机关砸烂后留下来的各种问题,首先是重建干警队伍。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市公安局的干警队伍要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到1988年,全局有干警3891人。从年龄结构来看,25岁以下的1683人,占总数的43.25%;26岁至45岁1213人,占总数的31.17%;46岁以上的995人,占总数的25.58%。平均年龄37.6岁。从文化结构上看,大学本科和大专文化的655人,占总数的16.83%;中专、高中和初中文化1995人,占总数的51.27%;初中以下文化1241人,占总数的31.9%。
  (四)干警离退休管理
  1980年,长春市公安局共有离休干部7人,退休干部2人,他们在革命战争时期为党和人民作出重要贡献,具有丰富的斗争经验,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1986年6月18日,在政治部干部处设老干部科,把老干部工作作为一项专门工作来抓。贯彻执行中央关于“老干部离休后,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成立了老干部活动中心,设立阅览室、小活动室。组织绘画、书法、棋牌、唱歌、跳舞等文体活动。组织参观、旅游及参加全市老干部体育活动。为了保证老干部的组织生活,建立了老干部党支部。还注意慰问、走访老干部,征求他们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为老干部解决很多实际问题,使老干部的晚年生活更加幸福。市公安局的老干部工作多次受到省、市表彰。
  二、思想政治工作
  长春市公安局一直把思想政治工作视为干警队伍建设、做好各项工作的首要问题。40年来,通过思想政治工作,提高领导干部政治水平和领导能力,教育广大干警树立无产阶级世界观,保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
  (一)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主要是结合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开展四个方面的学习与活动。
  政治理论学习 长春解放后,主要是学习马列主义基本知识,认识社会发展规律,了解社会形态的演变,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增强公安干警建设社会主义的信心。从1950年开始,学习政治经济学基本知识,学习《中共简史》、《联共(布)党史》、《政治常识读本》、《经济建设常识读本》,还学习了党的七届三中全会文件,明确经济恢复时期党的行动纲领。1953年以后,学习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保证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以及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7年,学习《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1958年,学习“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60年代,主要是学习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学习《毛泽东选集》一至三卷,以保证国民经济调整方针的贯彻执行。1966年,发生了“文化大革命”,在公检法学习班学习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背诵《毛主席语录》,理论学习走上邪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开展真理标准大讨论,学习《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关于社会主义若干问题学习纲要》、《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等等,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
  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学习 在开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同时,对国家颁布的《宪法》、镇反肃反的政策界限、《逮捕拘留条例》、《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以及各种《经济法》,还有公安部在各个时期下达的各种规定、细则,都划出时间组织深入阅读、讨论,并认真贯彻执行,使广大干警领会精神,规范思想和行为,绝大多数干警达到合格人民警察的标准。
  树立先进典型 东盛路派出所是一个先进典型。解放初期,他们以廉政爱民的实际行动取得居民群众的信赖和支持,工作做得有声有色。1964年初,在全国性的“比学赶帮”活动中,《人民日报》报道了他们的先进事迹。4月,吉林省公安厅授予东盛路派出所“四好派出所”称号。同年,被公安部树为全国公安战线“十面红旗”之一。由此,东盛路派出所成为全国公安机关学习的榜样。“文化大革命”期间,东盛路派出所被诬为“给刘少奇卖命的黑样板”、是“资产阶级专政的黑旗”,罗织多种罪名,把全所干警“扫地出门”,砍倒这面红旗。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1978年5月,省、市委和政府为东盛路派出所恢复名誉,授予“模范派出所”称号。1982年6月,市公安局在组织学习东盛路派出所活动中,经过总结,制定了《东盛路派出所标准》,即领导班子团结,坚强统一,工作得力;干警队伍政治上、业务上过硬;基础工作扎实,经得起检验;警民关系密切,文明办事,礼貌待人。1986年1月,市委、市政府授予东盛路派出所“爱民模范派出所”称号,省公安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开展向长春市东盛路派出所学习活动的通知》,市公安局做出了《关于学习东盛路派出所模范事迹的决定》,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掀起了“学东盛,树形象”的活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公安队伍素质,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
  开展“爱民月”活动 从1950年春开始,市公安局规定,派出所要定期召开居民会议,向居民报告工作,请居民对派出所工作提出意见,诚恳地接受群众监督。广大民警在党的优良传统的熏陶下,更加增强群众观点,密切联系群众,把群众的冷暖放在心上,把为群众办好事当成自己份内的任务,建立起警民之间鱼水情。
  1958年,在第九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决定用每年的新年到春节一个月时间,开展公安人员爱民月活动。长春公安机关每到新年、春节都要掀起一个爱民月活动高潮,使干警心中永远记着群众,为群众办好事,与民同甘苦、心贴心。广大干警深入街道、百货和副食商店开展服务性爱民活动。还以治理“脏乱差”为内容创建文明单位。经过全局广大干警的努力,使公安机关的警盾增辉,形象更加完美,讲政策、守纪律、爱人民的优良传统得到进一步发扬,密切了警民关系,推动了各项公安保卫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各个时期的思想整顿
  长春解放以后,长春公安机关针对干警队伍存在的问题,不断地进行思想、作风和组织整顿,联系实际工作,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从而统一思想,端正作风,加强纪律,纯洁组织。
  建国初期的整风整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党的地位变化后,干警队伍中一部分人滋长了骄傲自满的情绪,以功臣自居,贪图享受、停滞不前。有些人滋长了官僚主义和命令主义作风。1949年以后,按照中央《关于全党全军进行大规模整风运动的指示》,进行整风整党。首先进行思想动员,接着学习指定文件,然后结合工作实际进行检查分析,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最后进行总结,改进工作作风。1951年5月,结合第一次镇反运动,在干警中开展“忠诚老实”教育。年底,在全体干警中开展了反贪污腐化、反铺张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1953年,开展“反旧警察作风”和“新三反运动”,经过教育,暴露出特权思想、刑讯逼供、违法乱纪和阳奉阴违等问题。1955年,根据市委的安排,结合内部肃反,分期分批地审查了一大批干部的政治历史问题,全部做出了结论。
  1957年的整风运动 党的八大以后,长春市公安机关按照市委的统一部署,开展了整风运动。在这个时期,许多干警并不了解国内的新情况和党的新任务,以致产生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的官僚主义、宗派主义和命令主义。运动中以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和《在中国共产党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为指导,首先组织深入学习,同时发动群众帮助党整风,向党提出批评、建议。中间开展了反右派斗争。1960年,学习《工作方法六十条》,解决深入基层,转变作风,改进工作方法,精简会议、文件,以及严密财会制度,防止贪污浪费问题的发生。1963年3月,根据公安部的指示,在民警中开展了“两清三查”活动,即一清赃款赃物、拾物、公物;二清财务帐目;一查阶级立场,二查特权思想,三查警民关系。
  社会主义教育运动1963年以后,在党的八届十中全会阶级斗争扩大化错误理论指导下,长春市开展了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在农村普遍进行“四清”,即清帐、清库、清工、清财;在城市进行“五反”,即反对贪污盗窃、反对投机倒把、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分散主义、反对官僚主义。强调挖掉修正主义根子,防止资本主义复辟,运动主要针对基层干部。市公安局全体干警经过学习雷锋、焦裕禄之后,干部“洗澡下楼”,民警“顺水洗手”。这次运动对严格经济管理和解决干部作风问题起了一些作用,由于理论上的错误,又进行过火斗争,使一些干部受到不应有的打击。
  70年代及其以后的思想整顿林彪事件发生后,从1971年12月起,在全国开展“批林整风”运动,市公安机关结合阅读“粉碎林彪集团反革命政变阴谋”的三批材料,批判了“政权就是镇压”、“精神万能”、“政治可以冲击其它”、“群众运动天然合理”、“小节无害”等谬论。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1978年上半年,整顿领导班子。因为在“文化大革命”中公安机关受害严重,整顿各级领导班子是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要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能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密切联系群众、团结战斗的领导核心。10月至12月,根据省公安厅的部署,开展对违法违纪干警的教育活动,通过学习、查摆问题、深挖根源。
  80年代思想、纪律、作风的整顿1982年7月,针对干警队伍中纪律、作风存在的问题,市公安局决定结合打击经济领域的严重犯罪活动,在干警队伍中开展一次纪律作风教育,以增强广大干警的法制观念和执行政策、遵守纪律的自觉性。1986年1月,根据公安部《关于在公安干警中开展法制教育的决定》,用3年的时间,开展了系统的法制教育。1987年8月,又根据市委和省公安厅的要求,做出了《关于深入开展反特权思想整顿纪律作风的安排》,解决公安机关的“四难”(“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以及在办理案件中说情走后门、徇私枉法、刑讯逼供等问题。1988年11月,为加强队伍廉政建设,市公安局重点解决队伍中存在的贪污受贿、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打骂群众、吃拿卡要、以权谋私、徇私枉法、为人犯通风报信、滥罚滥扣、随意动用罚没款以及生活腐化等问题。
  (三)立功创模活动
  长春市公安局的立功创模活动始于1950年,时值美帝国主义发动侵朝战争,公安干警在打击潜伏敌特和土匪的破坏活动中,涌现出大批为人民服务的模范工作者。9月19日,市公安局举行第一届奖模大会,49名模范工作者(其中一等模范13人、二等模范26人、三等模范10人)光荣受奖。各机关、部队代表和800余名公安干警参加会议。10月12日,市公安局向全体干警发出了开展立功运动的号召。1951年1月,制订了《长春市全体公安人员立功运动暂行条例》(草案)。当时,开展立功运动的意义在于抗美援朝保家卫国,发扬爱国主义与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以积极工作、高度勇敢、完成任务、富于创造为无尚光荣。1952年8月,市公安局进行评功、评模、奖励功臣模范,选出先进单位1个,记大功、小功的集体25个,选出工作模范26人(其中一等模范3人、二等模范9人、三等模范14人),工作、学习、体育先进者51人,记大、小功者520人。1952年12月,市公安局制订了《干部、警员模范及立功条例》(草案),规定8项奖励标准:表扬(口头、书面、会议),通令嘉奖,记功(大功、小功),增薪(或物资奖励),奖章,奖旗(集体奖励)、奖状、提级;规定了17个条件,具备其中之一者,即可获得奖励。1953年5月29日,市政府举行了长春市第一届奖励治安、保卫模范大会,会上奖励模范46人。其中,特等模范6人、模范40人,模范治保小组2个。这一年,市公安局重新制定《干警立功、评模暂行条例》,评功评模种类:集体方面有立功、先进单位、工作模范单位、卫生模范单位、节约及爱护公物模范单位;个人方面有立功(一、二、三等)、学习先进者、体育先进者、节约及爱护公物先进者、工作模范(一、二、三等)、卫生模范、节约及爱护公物模范。立功批准权限:个人评为一等功以上者及科、分局长立功或被评为先进、模范者,一律报市公安局评委会批准。当年,在打击反动会道门、镇反判定、配合普选、户口工作、打击盗匪、与隐蔽敌人做斗争、保卫经济建设中进行了评功选模。1954年2月12日,召开了全市公安系统第三届奖模大会。
  1954年6月,制订了《暂行干警考绩制度》。根据本单位及个人工作计划、职责范围、条件、能力等实际情况,结合生活检讨会与检查工作,进行个人或集体考绩。考绩分为季度考、年终考两种。同时,修改了《干警立功、评模暂行条例》,功、模条件规定为12条。功模种类,集体方面分模范单位,工作先进单位,集体一、二、三等功;个人方面有模范工作者(一、二、三等)、立功(一、二、三等)。开展了经常性的考绩、评功并形成了立功、创模热潮。1955年1月20日,召开了第四届奖模大会。
  1956年5月,公安部颁发《人民公安机关立功创模运动试行办法》。9月,市公安局开始评功选模工作,将各级模范单位、模范和特等功,处级单位、处长及科(分局)的集体一等功,科(分局)长的一等功,报公安厅、公安部审批。12月15日,市公安局举行第五届奖模大会。1957年7月,按公安部通知,将公安机关的“立功创模运动”改为“先进工作者运动”。9月,市公安局制定了《先进工作者运动条例》(试行),1958年12月29日,举行奖励大会,38个单位被评为先进集体,304人被评为先进工作者。1960年,评选出“五好单位” 50个、“五好干警” 588人。1962年5月21日,长春市委、市政府召开长春地区公安、检察、司法系统先进工作者大会,市公安局34个先进集体、339名先进工作者受到表彰奖励。1963年,公安部政治工作会议通过《公安系统四好单位五好干警运动试行办法》。“四好”条件为政治思想好、完成任务好、执行政策好、纪律作风好;“五好”条件为思想好、工作好、学习好、纪律好、身体好。3月,市公安局评选出“四好”派出所(中队)18个、“五好”民警269人。
  1964年,市公安系统开始社会主义教育运动。1966年发生“文化大革命”,评选先进活动中断。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才得以恢复。
  1978年10月、12月,市公安局先后对社会治安“两打一整顿”战役和刑侦系统涌现出的有功集体和个人进行了表彰。1980年2月8日,市公安局召开1979年工作总结表彰大会,18名标兵、69个先进集体、452名先进工作者受到表彰。1981年3月27日,根据公安部《人民公安机关开展先进工作者活动办法》(试行)、《关于颁发英雄模范奖章和立功奖章的几项暂行规定》,市公安局召开立功授奖大会,对省、市批准的6名二等功荣立者和9名三等功荣立者庆功授奖。1982年5月27日,市公安局召开庆功表彰大会,会上宣读了《吉林省公安厅关于为东盛路派出所等7个集体和20名同志记功的批复》、《市公安局党组关于树立先进县公安局、区公安分局和命名优秀干警的决定》。向农安县公安局、二道河子区公安分局两个先进单位颁发了奖旗,向26名优秀干警颁发了奖状,向五讲四美、文明礼貌、遵纪守法、教育家属子女、抓计划生育好的42个先进集体和136名先进个人颁发了奖状和纪念品。9月29日,朝阳分局刑警队侦察员马明在执行巡逻任务中,同罪犯英勇搏斗,光荣牺牲。11月1日,公安部追授马明“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称号。12月11日,市人民政府召开大会,表彰马明烈士。同时,表彰、奖励在同犯罪分子斗争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朝阳分局刑警队侦察员和治安积极分子。1983年2月22日,公安部批准给农安县公安局记集体一等功。5月,在全国开展向张海迪学习的活动中,按照《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奖惩暂行办法》,经民主选举,市公安局党组批准,有10名同志为“模范干部”。
  1983年,在全国开展的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市公安局全体干警踊跃参战,战绩辉煌,使全市社会治安明显好转。9月27日,市公安局召开打击刑事犯罪表彰大会,对6名有功人员、138名先进个人、24个先进集体给予奖励;对34个先进集体、132名干警给予表扬。1986年5月9日至10日,市公安局召开派出所工作会议,表彰奖励了优秀单位和个人,授予东盛路等137个派出所正规化建设甲级单位称号;为北京大街等4个派出所各记集体三等功;16名在有关基础工作中成绩优异的干警被晋升为副科级。
  此后,随着社会治安形势日趋复杂,公安工作的艰险性相应增加,干警屡有伤亡,社会反响强烈。因此,干警受表彰奖励和立功的规格也有所变化,批准机关明显升级,由市委、市政府或公安部、公安厅批准的立功受奖者,在1987年和1988年不断增加。
  三、干警教育培训
  长春市公安局对民警的教育与培训,主要有两条渠道:一是长春市人民警察学校的正规教育;二是通过长春市公安干部学校举办的各种培训班,提高民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一)警察学校
  按照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1982年1月,长春市人民政府拨出一所中学改为警察学校。2月,市政府发出《关于筹建长春市人民警察学校的通知》,并责成市公安局和教育局联合筹办,由市财政局拨款40万元作为建校基金。市公安局、教育局在拟定筹建方案之后,选配警校的领导人员。5月10日,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长春市人民警察学校为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员定为400人,教职工编制108人。8月,将原长春市41中学(长春市第二外国语学校)改建成长春市人民警察学校,同时招生。10月7日,长春市人民警察学校正式开学。
  警校内设政治处、校务处、教务处、公安业务教研室、政治理论教研室、政策法律教研室和文化军体教研室。为便于工作的开展,还设立了学生处以及团组织。1988年,警校内设机构重新调整,设政治处、教务处、总务处、办公室、公安业务教研室、政治理论教研室、政策法律教研室、文化教研室、警体教研室、学生处、团委。警校招收的学员逐渐分为统招班和成人中专班两种。统招班,是从全国统一高考中录取的17至22周岁高中毕业生。政治标准、文化水平和身体条件全面衡量,男生身高不低于1.65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纳入地方中等专业学校统一招生计划进行统考,并将警校列入机密专业,优先挑选,择优录取。学员在校学习期间,着人民警察服装,实行军事化管理,享受人民助学金。学习期满,经考试合格,发给吉林省教委验印的毕业证书,享受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待遇,由市公安局政治部统一分配到长春地区各级公安机关工作。成人中专班,面向全省招生,属于学历教育范畴,入学时不带户口。凡省内各级公、检、法、司机关的在职干警、企事业单位的保卫、保安、经警,以及拟做公安保卫工作的在职职工,初、高中毕业生及社会青年,年龄17岁以上35岁以下,面试、政审合格;男生身高1.65米、女生身高1.58米以上,经所在单位或街道同意均可报名,参加全省成人中专统一考试,择优录取。毕业后发给省教育委员会验印的成人中专毕业证书,不包分配。
  警校的培养目标,是德、智、体全面发展,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政治方向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公安工作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从事基层公安工作的中等专业人才,学制两年。1988年前仅设有公安专业。警校开设的课程有:人民警察道德概述、哲学、中国社会主义建设、政治经济学、形式逻辑、社会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处罚条例、公安工作概论、刑事侦察、政治侦察、治安管理、预审、保卫学、刑事技术、公安应用文、警察体育(含普通体育)、外语。政治理论课占7.1%;专业基础课占39.2%;专业课占24.2%;讲座课占3.4%;劳动课和毕业实习占26.1%。
  初期校址在长春市南岭大街5号,占地面积为11400平方米。建筑面积3433平方米,办公室、教室、学生宿舍、食堂、资料室、卫生所等在一座三层小楼内,比较拥挤,而且无力购置教学仪器,又受公安机关编制所限,以致1988年前,招生人数呈逐年减少的趋势。由于不断发动全校师生自己动手建设校园,已修建库房40平方米,菜窖100平方米,教工、学员食堂操作间60平方米、烧火间12平方米,平整操场2000平方米,绿化校园100平方米。
  建校时,仅有9名教师,外请11名代课教师。学校注意从根本上提高教师的整体水平,到1984年不再外请教师。全体教师不分昼夜,查阅教学资料,编写讲稿、教材,自己动手制作教具,深入公安实践,较好地完成了教学任务。1985年3月,首次招收成人中专生54人,还为汽车厂工业学校代培48人。1986年为加速教学改革,在财力极度困难的条件下,购置了录像机、监视机、投影仪、幻灯机等电化教学设备,电化教学的研究活动迅速开展起来。1987年,学校有高级讲师2人、讲师14人、助理讲师2人、图书馆员2人,并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1988年,根据公安部下达的《人民警察公安专业教学计划》,进一步加强实践教学,采取“请进来”和“走出去”、加大课堂训练等途径,培养学生具有公安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警校实行警务化管理。入学伊始,通过对学员进行公安工作的性质任务、公安机关的优良传统、共产主义理想前途等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把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活动育人融为一体。同时认真组织毕业实习(每届学员实习6周左右),使学员在公安实践中把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工作能力。1983年12月,为打击严重犯罪,控制重大突发性暴力事件,市公安局责成刑警大队在82级中挑选了30名学员组成特警队,进行摩托车、射击、擒敌技术、跨越障碍等专门训练。1984年8月,这些学员走上公安岗位,成绩优异,集体立功,个人受奖。
  (二)公安干部学校
  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后,为适应革命形势发展的需要,培育新一代人民警察,充实公安战线,于12月在义和路46号设立公安干部学校,由长春特别市公安局长于克兼校长,秘书室主任李从朴任副校长,下设训导、秘书、总务3个股,经过一个多月的紧张筹备,1949年1月6日在市区公开招生。对象是: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历史清白,社会关系清楚,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的社会青年,年龄18至27岁,经过体检、政审、口试、笔试,录取了235名学员。此后又陆续招收65名学员,共计300名。学员划分三个中队,每个中队下设四个小队,小队长由学校指派思想进步、素质较好学员担任。2月7日举行了开学典礼。首期开设的课程内容有:《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城市工作政策》、《社会发展史》、《公安业务技能》、《政治经济常识》等。授课的教师,多数是具有丰富公安工作经验的老干部,校长于克在开学典礼上讲的第一课就是“培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安干警”。经过半年多的学习,因为工作需要,一部分学员提前毕业,大多数学员参加了户口登记工作后,分配到市公安局、分局,多数充实到派出所工作。到1956年底,根据形势需要先后又办了2期社会招干班292人,4期户籍民警班281人,4期经保班247人。其中,为省内其他市、县公安局代培了近200名在职干警。建校7年时间,共办11期短训班,培训1120名干警,为公安、保卫、企事业单位输送了一大批公安保卫骨干。建校初期,校园狭小,校舍简陋,经费、师资不足,学员生活也很苦。开学时,睡在水泥地上,一日三餐高粱米、白菜、萝卜、豆腐等,每周吃一、二次大米饭,菜里有点肉就是改善生活了。那时,全体学员一律实行供给制,没有工资,学习用品奇缺,记录本是用废弃的包装纸装订的。然而学员和教职工的热情都很高,文体生活也十分活跃,充满生机。1956年底,与吉林省政法干校合并。
  1979年5月,根据公安部关于培训干部的指示,决定暂设长春市公安局干警训练班,由政治部负责筹办,地址在市公安局行政处楼上,建筑面积仅132平方米。条件十分简陋。先后举办了“两法”轮训、归队干警、军转干部、科所长、民警等不同类型的培训班共14期,培训干警800人次。干训班又同步举办了市直机关业大法律专业公检法干警学习班,共86名学员,这一届学员大部分成为科、所级以至局、处级干部。
  1980年8月,市公安局党组为了提高公安干警的理论政策水平和公安业务知识,加快轮训进度,申请恢复干校。1980年9月25日,恢复长春市公安干部学校,隶属市公安局。从恢复之日到1988年,先后办了19期不同层次、类型、警种的培训班,培训干警2169人。办学期间,在教学形式、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不断改进,完成了各个时期的干警培训任务。
  第四节 党团组织
  长春市公安局的党组织,在市委领导下,贯彻执行了党在各个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了党对公安保卫工作的绝对领导。
  1945年,苏联出兵东北,日本投降,苏联红军对长春市实行军事管制,中共长春市委安排派部分干部进入长春特别市公安总局,执行了党对公安总局的领导任务。1946年4月18日,东北民主联军攻克长春,在由党组建的市公安局设立临时党支部。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市公安局的党组织由市委直接领导。1949年建国前,在市公安局设中共长春市委第三总支委员会。以后,随着形势的发展,长春市公、检、法的党组织一度合并,后又分开。在建立政法党组之后,公安局设分党组。各区公安分局的党组织也先由市公安局党组织管理,后划归各区区委领导,经历了收上来又放下去的过程。
  一、分党组、党组
  1949年7月12日,东北行政委员会任命薛焰、龚堪贵为市公安局正、副局长,并参加市政府党组。1950年,任青远任公安局副局长、局长。1952年12月30日,市公安局设分党组,隶属市政府党组。1957年3月12日,程光烈任市公安局长和分党组书记。
  为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1959年12月22日,成立长春市政法党组,市公安局设分党组。1963年政法党组撤销,市公安局分党组改为党组,程光烈任党组书记。1965年10月增补宋玉良为党组副书记。“文化大革命”发生后,党组解体。1967年4月17日,对市公安局实行军事管制,成立长春市公安局军事管制委员会,设有军管会党委。1969年7月1日,成立长春市人民保卫部党的核心小组。1973年,恢复市公安局名称,设立市公安局党委。1978年市委批准成立长春市公安局党组。
  二、总支委、工委、政法党委、军管会党委、机关党委
  1948年10月21日,市公安局成立后,全局24名党员由市委直属支部领导。1948年11月17日,在市公安局设中共长春市委第三总支委员会,直属市委。1949年初,各区分局的党组织划归市公安局第三总支领导。1949年5月9日,中共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党务工作委员会成立。9月,公安总队党组织隶属公安局,成立中共长春市公安系统党务工作委员会。10月5日,公安局党组织公开。1950年4月,公安总队单独成立党委,由公安系统党务工作委员会划出。1951年下半年,各区分局的党组织统归各区委领导。年底,长春监狱、长春检察署、第二劳改大队等4个支部划归公安党务工作委员会领导。1952年7月15日,党务工作委员会改为中共长春市委第三总支。1953年初,各区公安分局的党组织再度划归第三总支领导。长铁公安处党支部也在此时划入。1954年3月27日,成立中共长春市委直属第三机关委员会。1955年4月8日,公安局召开了第一次党员代表大会。出席大会的代表109人,代表3个总支、22个支部、539名党员。5月,各区分局的党组织又划归各区委领导。长春监狱、长春检察署、长春法院也随之划出。1956年7月14日,直属第三机关委员会改为中共长春市公安局委员会。1957年3月,长铁公安处支部由公安局委员会会划出。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1959年3月,公、检、法党组织合并,成立中共长春市政法机关委员会。1966年8月9日,政法机关党委经过四次换届,到“文化大革命”解体。
  “文化大革命”期间,公安局党组织遭到破坏。1967年4月军管后,中共十六军委员会于1969年12月3日批准成立中共长春市公安机关军管会党委。1973年7月1日成立人民保卫部党的核心小组,军管会党委随之撤销。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1979年恢复了中共长春市政法机关委员会。1981年4月政法机关委员会撤销。4月28日,成立中共长春市公安局委员会。1988年,公安局党委辖1个分党委、11个总支、2个直属支部,共有党员1082人。
  三、团组织
  1948年10月长春解放。翌年初,市公安局即建立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的组织,1957年改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党的领导下,团结青年干警,为巩固人民政权,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发挥了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
  1949年1月8日,在市公安局党总支第三次会议上提议建立青年团组织,并组成了筹备委员会。1月9日,召开全局团员和青年大会,成立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长春市公安局支部委员会。11月19日,团支部改为团总支。1954年初,各区分局的团组织由团总支领导。3月13日,成立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公安局委员会,并组成常委会,设有组织、宣传两个部。下有5个团总支、9个直属支部,共有团员919人。1957年5月,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改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市公安局团委随之更名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长春市公安局委员会。1959年3月2日,公、检、法的团组织合并,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长春市政法机关委员会。“文化大革命”发生后,1967年1月团的组织瘫痪。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1978年9月,召开共青团长春市公安局第五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一届委员会。1981年5月22日、1984年1月16日,召开第六次、第七次团员代表大会。1988年12月14日,共青团长春市公安局机关委员会召开第八次团员代表大会,出席大会代表147人,代表716名团员,选举产生了新的一届共青团公安局委员会。
  第五节 纪检监察
  长春市公安机关的纪检监察,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保密纪律、外事纪律以及廉政建设等方面的纪律监察,任何干警,不论职务高低、功劳大小,毫无例外都要遵守,都要接受监察。
  一、纪检监察组织
  长春市公安局自建立党组织时起,便开始了党的纪检监察工作。1955年在中共长春市公安局第三机关委员会中正式设监察委员会。此后,党的纪检监察组织不断加强。1984年12月,市公安局党组纪检组与政治部纪检处合并,成立市公安局纪律检查组,负责公安系统的纪律检查工作,兼理市公安局机关党委纪检委日常业务工作。1985年6月,五个区公安分局、五个县公安局相继建立纪检组。
  二、建立干警守则
  长春解放初期,纪检监察工作尚无专门机构,长春市公安局援用人民军队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规范全体干警的思想和行为。1955年4月,在市公安局第一次党员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了监察委员会,负责全局党内的纪律检查工作。1958年,市公安局监察委员会提出:依靠全党,依靠群众,开展党的监察工作,要求每个共产党员做到“十要”:(1)要廉洁奉公,勤劳节俭;(2)要遵守党纪国法; (3)要大公无私;(4),要坚定立场,憎爱分明;(5)要坚持原则斗争;(6)要发扬民主,倾听群众意见;(7)要对党绝对忠诚;(8)要个人利益服从党的利益;(9)要警惕和抵制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蚀;(10)要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后来公安部制定了“公安人员八大纪律十项注意”,八大纪律是:(1)服从领导,服从指挥;(2)遵守政策,遵守法律;(3)不准泄露国家机密;(4)不准侵犯群众利益;(5)不准贪污受贿;(6)不准刑讯逼供;(7)不准包庇坏人;(8)不准陷害好人。十项注意是:(1)立场坚定,敌我分明; (2)坚决勇敢,沉着机警;(3)多办好事,服务人民;(4)说话和气、办事公平;(5)敬老爱幼,尊重妇女;(6)注意礼貌,讲究风纪;(7)尊重群众风俗习惯;(8)纠正违章,不准刁难; (9)执行政策,作好宣传;(10)劳动学习,全面锻炼。使全体干警有明确的遵循,纪检监察工作进一步规范化。从1959年起,每年发动干警自查自纠纪律作风上存在的问题,要求严格。“文化大革命”前干警中违法现象较少,“十年内乱”后,为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发扬公安机关讲政策、守纪律、爱人民的光荣传统,除坚决贯彻执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公安人员八大纪律十项注意》及各项纪律条令外,1982年针对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公安部又提出“公安人员五不准”,即(1)不准私自与外国人拉关系;(2)不准参加和支持非法组织;(3)不准参加宗教迷信活动;(4)不准参与、支持罢工、罢课、游行、请愿活动;(5)不准阅读、传抄、收藏淫秽书画。1985年,市公安局制定了《关于公安干警莳养君子兰的具体规定》,并发出《关于禁止公安干警参加社会营业性舞会的通知》等等。1988年,还制定了《长春市公安局干警一般违纪问题的处理办法》。
  三、党纪政纪教育
  长春市公安局的党员,大部分是1948年以后入党的。因此,在党纪政纪教育上,主要是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政策文化水平。通过干部整风、镇反运动、三反运动、反对“旧警察作风”,全局上下开展了以提高马克思主义水平为内容的理论学习和党风党纪教育,支部组织党员、干警联系自身实际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增强党性的决定》、《反对自由主义》、《论共产党员修养》,批判名利思想、单纯任务观点,提高思想觉悟、政策水平,增强组织纪律性,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警民关系,进一步发扬人民警察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作风。
  根据第九次全国公安会议决定,从1958年开始,用每年元旦至春节的一个月时间,开展“爱民月”活动。发动群众给公安人员提意见,帮助整顿纪律、转变作风。同时组织民警讨论3个题目:(1)派出所是人民的上司,还是人民的勤务员?(2)我们是为群众服务,还是群众为我们服务?(3)对人民应当是什么态度?对敌人应当是什么态度?通过学习讨论和征救意见,使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在干警的头脑中深深扎根,进而掀起为群众办好事的热潮,出现了许多敬老爱幼、济困扶危、忘我为民的生动事迹。许多群众有困难就找警察商量,有可疑情况就向警察报告,群众协助公安机关破获了许多案件。人民民主专政的力量加强了,公安机关在实现革命化中向前迈进了一步。
  1963年4月以来,长春市公安系统先后开展了“五反”运动。1964年12月,进行“三清五查”(清公款公物、清赃款赃物、清看守所财物;查阶级立场、查政策纪律、查特权思想、查革命意志、查骄傲情绪),进一步增强了党员干部的组织性、纪律性。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实行改革开放,干警思想有了新的变化,尤其是基层民警思想更为活跃。1980年~1981年,在新的考验面前,市公安局结合实施“两法”和整顿治安,对干警进行了遵守纪律和爱民教育,恢复公安机关的好传统、好作风,密切警民关系。1982年,重点抓了3项工作:(1)坚持正面教育,以防为主,搞好经常性纪律教育;(2)坚持遵纪爱民教育,不断改进服务态度;(3)抓住倾向性问题,集中整顿纪律作风。1983年,市公安局贯彻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精神和省公安厅关于“在公安队伍中开展整纪煞风教育”的部署,经过检查验收,达到整纪教育六条标准,基本上煞住了耍特权、打骂人犯、刑讯逼供、乱用械具、酗酒闹事、利用职权谋利、私改私落户口等违法乱纪歪风,干警的纪律、作风状况有较大的好转,干警的群众观念、法制观念、民主观念有明显增强。涌现出不少带头执行《准则》,认真执行政策,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不徇私情,拒礼拒贿,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忠于职守,兢兢业业,忘我工作,遵纪爱民,热心为群众服务的好人好事。
  1984年,结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对干警的纪律作风进行教育整顿,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主”的方针,抓党风带警风。针对严打战役中暴露出的违纪苗头,组织党员、干警揭摆纪律作风问题,挖根源、谈危害,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在党纪、政纪教育整顿中,坚持抓好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在严打斗争中,先后总结了双阳县公安局在严打战役中如何加强纪检工作的经验、郊区公安分局在战役中如何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推动队伍建设的经验。在此期间,市公安局还召开大会,公开处理了严重违法违纪的党员、干警,对党员、干警震动很大,狠刹了违法违纪的歪风。1986年~1987年,紧紧抓住党性教育这个治本措施,在提高干警素质上下功夫。通过开展反特权专项治理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责任教育,集中进行了纪律整顿,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促进了公安机关党风、警风的好转。1988年,又集中开展了整纪刹风,严肃公安纪律,重点抓了反腐蚀专项教育,狠刹了贪赃枉法、索贿受贿歪风,取得明显效果。
  四、违法违纪查处
  40年来,由于队伍不断扩大,新成分不断增加,受各种复杂环境和各种思潮影响,不断发生一些问题,违纪甚至违法犯罪也有发生。市公安局党组坚持从严治警的态度,实事求是,严肃执纪执法,发生一起,查处一起。或给予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或绳之以法。在案件处理上,批评教育从严,组织处理从宽;打击少数,教育多数;严肃谨慎,分别对待。通过认真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维护了党纪国法,推进了新时期整治警风工作,各级党组织较好地发挥了监督保证作用,有力地促进了各项公安保卫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六节 驻长春其他公安机关
  长春市除了设有本市及区、县的公安机关外,还驻有吉林省公安厅以及铁路、林业、民航等系统的公安机关。
  一、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公安厅是全省公安系统的领导机关,在解放战争中建立,至今已40余年。在领导全省公安机关打击敌人、维护社会安全,保障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事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出了重大贡献。吉林省公安厅的前身是吉林省警务处,成立于1945年10月下旬。当时,根据中共中央指示和东北局的决定,在东北各省较大城市建立人民公安机关,对内称党委社会部,对外称公安处(局)。鉴于当时吉林省是在苏军军事管制的特殊形势下,中共吉合区党委书记周保中在成立吉林省公安机关时,称吉林省警务处,首届处长由抗联干部、苏军吉林卫戍区副司令、吉林省军分区司令员王效明兼任。因吉林市当时是吉林省省会,故省警务处驻吉林市。1946年4月23日,吉林省警务处改称吉林省政府公安处。5月23日,由于国民党军队大举进攻,吉林省委、省政府从吉林市迁往延吉市,省公安处在于克处长率领下随迁。1948年3月9日,吉林市解放,省公安处又随吉林省委、省政府迁回吉林市。1949年2月15日,省公安处改称吉林省政府公安厅。5月20日,东北行政委员会任命于克为吉林省公安厅厅长、刘文为副厅长。1954年9月27日,长春市改为吉林省省会市后,吉林省公安厅随省委、省政府迁至长春市。
  二、长春铁路公安机关
  长春铁路公安机关建于1945年9月6日,当时成立的吉林铁路局维持会,内设警务部。部长关维新与国民党建军头子纪大祚勾结,密谋将铁路警察变为国民党第十二先遣军,后被吉林卫戍区司令部逮捕。由吉林卫戍区司令部副司令员王效明兼任吉林铁路局警务部部长。11月初,吉林军区后勤部副部长李鸿德担任警务部的副部长。这个警务部是东北铁路系统第一个公安保卫组织。长春市铁路系统的公安工作由该警务部领导。长铁公安机关于1948年10月重建,称长春铁路公安分局(后改公安处),隶属于吉林铁路公安局。1949年2月20日,随着长铁分局管内全线恢复通车,公安工作亦随之延伸,相继建立起长春、四平、铁岭、开原、公主岭、德惠等站的公安驻在所。在国民经济恢复和社会主义改造期间,长铁公安机关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摧毁长春铁路系统的反动社会基础。同时新建和接管了范家屯、米沙子、郭家店、孟家屯、双庙子、哈拉哈、达家沟、陶赖昭、榆树等站公安驻在所,审定铁路要害35处。在有计划地经济建设中,铁路公安内部开展了“熟悉生产、参加生产、保卫生产”活动。1959年管内285个单位,跨入安全单位行列的就有257个,杜绝了重大事故的发生。“文化大革命”期间,铁路公安干警遭受迫害,362名干警被集中到大屯镇“学习班”,数十名干警横遭批斗,原铁路公安分处处长杨德义、会计张汉林被迫自杀。“学习班”结束后,260名干警被遣散到各站、段参加劳动,使铁路公安保卫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各项工作走上正轨。1979年1月成立起第一支刑侦专业队伍,很快侦破了一批刑事案件。自1983年8月起,开展了为期3年的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依法逮捕刑事犯罪分子182人,摧毁犯罪团伙39个,破获刑事案件271起。现在铁路公安队伍正沿着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方向不断前进,铁路公安处5年来连续获分局“先进党委”和“好班子”称号;17个基层班子有15个荣记三等功;立功受奖的干警有115人,其中成为全国、省和铁路局先进典型15人。
  三、林业公安机关
  在长春的林业系统中有2个公安机关,即吉林省林业公安局和长春市林业公安处。
  吉林省林业公安局 吉林省林业公安局,其前身为1950年5月成立的吉林省公安厅经保处森林保卫组。1951年3月在吉林市成立吉林省森林公安处,领导敦化、黄泥河、汪清、八家子林业公安分局。1953年7月6日,吉林省森林公安处并入吉林省公安厅经保处,敦化、黄泥河、汪清、八家子林业公安分局均改称为森林工业公安局。1954年8月,成立吉林省森林公安处,领导临江、三岔子、汪清、八家子、大石头、黄泥河、森林公安局。1956年,吉林省森林公安处撤销,并入吉林省公安厅经保处,处内设森保科。1958年,森林工业企业管理权下放到基层,敦化、大石头、黄泥河、和龙、八家子、汪清、松江河、泉阳、露水河森林工业公安局均称公安分局,归当地县公安局领导。当时,临江森林公安局改称临江林区人民公社政法公安部和三岔子森林工业公安局,统归临江县公安局领导。1961年,林业厅收回了下放的森工企业,各林业公安机关由公安厅经保处领导。同年,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局和通化行署公安处分别设立森保科。1962年12月,吉林省公安厅撤销经保处的森保科,成立森林公安处(九处)。“文化大革命”期间,一律实行军管。1979年4月9日,恢复吉林省森林公安处(后更名为吉林省森林保卫处),6月1日,成立吉林省林业消防队,即吉林省公安消防八支队,由省公安厅消防处与森林保卫处双重领导。1981年8月,在森林保卫处的基础上成立吉林省林业公安局,同时分别在延吉、通化、吉林市设立林业公安处。1985年2月4日,地区行政公署撤销,通化林业公安处随之撤销,在浑江市成立浑江林业公安局,同浑江市公安局合署办公。6月,撤销省林业消防支队及所属17个中队,各林业公安局建立公安消防中队,并设消防科,实行科、队合一,公安局直接领导消防监督工作。
  长春市林业公安处 长春市林业公安处成立于1987年3月26日,由市公安局和林业局双重领导。各区、县(市)的林业公安部门为本地公安局的林业公安科。1987年7月21日,成立净月潭林业公安派出所,隶属于市林业公安处。市林业公安处(所)行使市公安局刑侦、治安部门的权利,并依法行使立案侦查、拘留、搜查、警告、罚款和行政拘留处罚的裁决权。
  四、民航吉林省局公安处
  在吉林省的民航,1980年前归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管理,1980年转到地方后,由国家民航总局直接领导。1982年3月1日,建立民航吉林省局公安分处,下设两个派出所,一是民航吉林省局公安分处大房身机场派出所,即长春机场派出所,二是民航吉林省局公安处二道河子机场派出所。民航吉林省局公安处的编制在民航内部单列,经费由民航行政事业费支出,待遇与地方公安机关相同。民航吉林省局公安处由民航吉林省局直接领导,业务受吉林省公安厅、长春市公安局指导。根据长春市政府规定,凡在民航发生的一般案件和涉及航空安全的案件的侦查,由民航公安处负责;案件的管辖报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一般案件由宽城区法院审理;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收审、治安拘留由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执行。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二十章,内容包括了旧中国长春警察、剿匪斗争、人民公安机关、指挥系统、镇压反革命、内部安全保卫、惩治刑事犯罪、社会治安管理、预审与监管、户口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爱民活动、法制建设等,再现了长春市公安工作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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