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武器装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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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154
颗粒名称: 二、武器装备
分类号: D631
页数: 2
页码: 70-71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旧警察及日伪警察的武器装备,其中包括了清末巡警武器装备、伪满警察武器装备、国民党警察武器装备等。
关键词: 警察 武器装备 长春市

内容

清末巡警武器装备 设立巡警初期,使用的武器是俄国造老式毛瑟步枪,数量很少,不能人手一支,遇有匪警,向持有枪支的民户临时借用。而胡匪使用的多为新式枪支。长春巡警总局为此多方筹集资金购买新式枪支弹药,分给巡警使用。首先增添石那步枪,装备城乡巡警。又去沈阳军械局购买日本造三十年式步枪连皮带、刺刀。每支枪花沈平银25两1钱7分5厘6丝。子弹每千粒花沈平银50两零7分9厘1毫5丝②(长春警务长陈友璋向吉林西路兵备道尹颜世清的报告,1909年9月(长春市档案馆存))。
  伪满警察武器装备 伪满初期,外勤警察使用步枪,警察官以上佩带手枪(橹枪)。1935年7月23日,“新京”内外勤勤务警察官改佩手枪。手枪种类:“毛乌贼鲁” 一号型(自来得手枪),由警长、警士佩带;小型手枪(橹枪),通常由警尉以上佩带,每支枪携带子弹16粒,枪内填装8粒;小型手枪携带子弹10粒,枪内装填5粒。平常携带时,子弹暂不上膛。步枪种类:日本造13年式步枪。市内各警察署配备60支,弹药每署发2500粒。限在市内各警察署保管。各分驻所认为有必要配备步枪者,由首都警察厅警务科统一调拨。领取手枪之警察,必须有保证人,无适当保证人时,由同僚作保亦可。警尉以上者,署长认为可靠时,由署长负责,可不出保证书。手枪只限执行勤务时佩带。勤务时间外,应置于各警察署保管箱内,由各警察署长指定之警务主任担任保管。手枪佩带人,必须将自己的名签贴附于枪器上。分驻所警察所使用的手枪,于勤务时间外,必须存放在保管箱内,分驻所长担任保管,并派适当人员辅助。
  伪满警察还配带警察手牒,证明警察官吏身分,记载有关事项。警笛、捕绳随身携带,装于上衣右下兜内,捕绳须缠卷装入所定之处。
  交通工具:汽车,轿车,三轮摩托车,限警察署长以上或有紧急警务时乘用;一般警察乘马车、骑马或自行车。
  警灯:伪首都警察厅于1934年4月有警察提灯之规定。警察灯笼样式,分马上形和弓形两种。警察灯笼按官阶分为警察总监、警正、警佐、巡官、警长、警士等。警长以上为马上形,警士使用弓形①(《警察通则》(吉林省档案馆C字2092号63—71页)。)。
  国民党警察武器装备 国民党长春市警察局有步枪(“九九式”,美式)1541支,冲锋枪2支,轻机枪2挺。配备到各分局、派出所、保安警察大队及消防队。马匹36,汽车、吉普车主要配备给保安警察大队骑巡队和车巡队。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二十章,内容包括了旧中国长春警察、剿匪斗争、人民公安机关、指挥系统、镇压反革命、内部安全保卫、惩治刑事犯罪、社会治安管理、预审与监管、户口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爱民活动、法制建设等,再现了长春市公安工作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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