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民党警察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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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151
颗粒名称: 三、国民党警察官制
分类号: D631
页数: 2
页码: 61-62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国民党时期警察的官制,在官制中仍分简任、荐任、委任3种。职称分为局长、副局长、主任、秘书、督察处长、督察长、科长、主任队长、分局长、教育长、一二三等科员、督察员、局员、巡官、办事员、雇员、警长、警士等。
关键词: 国民党 警察官制 长春市

内容

1945年11月成立的国民党长春市警察局,仍沿用伪满官制,如警正,警佐,一、二、三等巡官,警长,警士等。警官多于一般员警。1946年12月,乐干调任警察局长后,官制改动,将警正、警佐等,依国民党政府之警察官制,一律改为科员、督察员、局员、户籍员和巡官。将原巡官改为警长,原警长改为一、二等警士,原警士改为三等警士。由于普遍降低职级,震动较大,但薪俸无大变化。
  在官制中仍分简任、荐任、委任3种。职称分为局长、副局长、主任、秘书、督察处长、督察长、科长、主任队长、分局长、教育长、一二三等科员、督察员、局员、巡官、办事员、雇员、警长、警士等。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二十章,内容包括了旧中国长春警察、剿匪斗争、人民公安机关、指挥系统、镇压反革命、内部安全保卫、惩治刑事犯罪、社会治安管理、预审与监管、户口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爱民活动、法制建设等,再现了长春市公安工作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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