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朝、民国警察官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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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149
颗粒名称: 一、清朝、民国警察官制
分类号: D631
页数: 2
页码: 59-60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清朝、民国时期的警察官制。
关键词: 长春市 警察 官制

内容

光绪三十二年十月成立长春巡警局时,局设总办,后改为局长,复改为警务长。局下设课(科)、队、分区局,设课(科)长、队长(队官)、区官,又置城乡总董、总稽查、督操官等官职。每个分区局设区官、巡官,其下属警员称巡弁、巡记、书记生、巡目及巡兵等。
  宣统元年,城乡分治,合并后的长春城乡巡警总局设警务长。各课(科)、队、分区局以下警员有所变动,按顺序为巡官,书记生,一、二、三等巡长,一、二、三等巡警。
  长春警察厅设厅长,其下科、队、城区警察署和督察官室,设科长、队长、署长和督察长。此时,实行警衔制,分为警正,警佐,雇员,巡官,一、二、三等巡长,一、二、三等巡警。
  长春公安局设局长,下面的科、队、分局、督察官室设科长、队长、分局长、警务督察长。各科、队办事人员为书记长、科员。公安分局警员称局员、巡官、巡长、巡警(警士)。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二十章,内容包括了旧中国长春警察、剿匪斗争、人民公安机关、指挥系统、镇压反革命、内部安全保卫、惩治刑事犯罪、社会治安管理、预审与监管、户口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爱民活动、法制建设等,再现了长春市公安工作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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