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旧警察及日伪警察官制、警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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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148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旧警察及日伪警察官制、警种
分类号: D631
页数: 4
页码: 59-62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旧警察及日伪警察官制、警种,其中包括了清朝、民国警察官制、伪满警察官制及警种等。
关键词: 旧中国 长春市 官制警种

内容

长春历史上的旧警察,各个时期有其不同的官制与种类。总的看来,清末的警察,处于封建制度之下,设置时间又短,其官制与种类比较简单。东北沦陷后,伪满警察,作为日本殖民统治的重要工具,其官制与种类比较完备。通过警察官制与警察种类,可以透视不同历史阶段阶级统治和民族压迫的状况。
  一、清朝、民国警察官制
  光绪三十二年十月成立长春巡警局时,局设总办,后改为局长,复改为警务长。局下设课(科)、队、分区局,设课(科)长、队长(队官)、区官,又置城乡总董、总稽查、督操官等官职。每个分区局设区官、巡官,其下属警员称巡弁、巡记、书记生、巡目及巡兵等。
  宣统元年,城乡分治,合并后的长春城乡巡警总局设警务长。各课(科)、队、分区局以下警员有所变动,按顺序为巡官,书记生,一、二、三等巡长,一、二、三等巡警。
  长春警察厅设厅长,其下科、队、城区警察署和督察官室,设科长、队长、署长和督察长。此时,实行警衔制,分为警正,警佐,雇员,巡官,一、二、三等巡长,一、二、三等巡警。
  长春公安局设局长,下面的科、队、分局、督察官室设科长、队长、分局长、警务督察长。各科、队办事人员为书记长、科员。公安分局警员称局员、巡官、巡长、巡警(警士)。
  二、伪满警察官制及警种
  伪满警察官分简任官、荐任官和委任官三种。简任官、荐任官又为分一、二等和一、二、三等。委任官分为甲、乙、丙三种,又有理事官、事务官之称。
  警察的等级,初期分为警正、警佐、巡官、警长和警士 5个等级。1937年12月1日,将巡官改称警尉。同时,增设了警尉补。
  警正是荐任官,指挥监督所属警佐以下的警察官吏;警佐是委任官,指挥监督所属警尉以下的警察官吏;警尉是甲种委任官,指挥监督警尉补以下的警察官吏;警尉补是委任官,接受上级的指挥,执行警察任务;警长为乙种委任官,接受上级的指挥,执行警察任务,兼负领导警士的责任;警士为丙种委任官,接受上级的指挥,执行警察任务①(《满洲国警察史》64页(伪满治安部警务司编)。)。
  1945年日本投降前,将警尉分为监督警尉和勤务警尉两种,撤销警尉补,将警尉补晋升勤务警尉。
  在警察之外,还有嘱托、吏员、雇员、佣员,不属警察序列。
  伪满警察的管辖范围和权限逐渐扩大,因而警种也随之增加。1941年以后,伪满警察可分为:特务警察、外事警察、审检警察、治安警察、交通警察、消防警察、刑事警察、卫生警察、经济警察、劳务警察、工厂和建筑警察等等。此外,还有单成序列的铁路警察、森林警察、国境警察、海上警察和游动警察。
  特务警察,主要是针对共产党和国民党的反日斗争而设的,监视、控制东北各民族、各阶层以及各宗教界的动向,甚至将朝鲜独立运动也纳入特务警察的视野之中。外事警察,是对各使领馆人员和侨民而设的。审检警察,是控制文化活动的警察。治安警察,是从收缴民间武器,进而扩展到管理饮食业、服务业等方面的警察。交通警察,是管理水、陆交通的警察。刑事警察,是专门从事镇压活动、侦缉盗案的警察。卫生警察,是管理食品、药品、医疗及毒品的警察。经济警察,是从事经济掠夺与经济统制的警察。劳务警察,是专门从事奴役东北人民的警察。工场建筑警察,是管理建筑施工的警察。
  三、国民党警察官制
  1945年11月成立的国民党长春市警察局,仍沿用伪满官制,如警正,警佐,一、二、三等巡官,警长,警士等。警官多于一般员警。1946年12月,乐干调任警察局长后,官制改动,将警正、警佐等,依国民党政府之警察官制,一律改为科员、督察员、局员、户籍员和巡官。将原巡官改为警长,原警长改为一、二等警士,原警士改为三等警士。由于普遍降低职级,震动较大,但薪俸无大变化。
  在官制中仍分简任、荐任、委任3种。职称分为局长、副局长、主任、秘书、督察处长、督察长、科长、主任队长、分局长、教育长、一二三等科员、督察员、局员、巡官、办事员、雇员、警长、警士等。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二十章,内容包括了旧中国长春警察、剿匪斗争、人民公安机关、指挥系统、镇压反革命、内部安全保卫、惩治刑事犯罪、社会治安管理、预审与监管、户口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爱民活动、法制建设等,再现了长春市公安工作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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