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国警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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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140
颗粒名称: 二、民国警察机构
分类号: D631
页数: 5
页码: 20-25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民国时期的警察机构,其中包括了长春警察厅、长春公安局、长春县公安局等。
关键词: 民国 长春市 警察机构

内容

1911年,辛亥革命后的东北,虽然推翻了清朝的封建专制,然而代之而起的是军阀统治。1913年,各府、州、县一律改称县。长春府改为长春县,置县公署,隶属吉林西南路兵备道管辖。长春商埠巡警公所撤销,与长春城乡巡警总局合并,改称长春警察事务所。城乡警务分管,设长春县警察所,管理乡村治安。1914年7月,长春警察事务所改称长春警察厅。1929年1月,又改为长春公安局,直至“九•一八”事变①(《长春县公安局调查民国元年至十七年份男女病死原因数目》。)。
  长春警察厅 在二马路北马号门外同善堂旧址。厅内设总务科、行政科、司法科、卫生科、警卫队、卫生队、消防队、侦缉队和5个区的警察署及警察教练所。厅内137人,5个警察署401人,共计538人②(《吉林长春警察厅员额支配表》民国四年(长春档案馆复印件)。)。
  总务科,掌理警事、文牍、统计、会计、庶务等事项。行政科,掌理治安、外事、风俗、户籍、营业、建筑、交通。司法科,掌管刑事、警法。卫生科,掌管清洁、保健、防疫、医务。
  警察厅设警卫队、卫生队、消防队、侦缉队。
  警察厅置督察长1人,协助厅长督察全厅外勤事务。此外,在5个区设有5个警察署。
  长春公安局1929年1月,长春警察厅改称长春公安局,各区警察署改称分局。局址在二马路路北马号门外。局长修长余。公安局下设勤务督察室、总务科、行政科、司法科、卫生科、警卫队、骑巡队、消防队、卫生队、侦缉队、警察保安步一队、步二队、警察教练所、济良所、屠兽场和城区5个分局。全局有警官61人、文牍户籍员19人、班排长37人、警士队兵592人、夫役89人,总计798人。
  5个分局下辖孟家桥、永长路、平康里、七马路、散步关、局部(一分局)、新市场、局部(三分局)、西北门里、东三道街、东二道街、九圣祠、河东街、全安门、朱家大屯等分所。
  长春县公安局 地址在西四道街路北。1913年,长春府改为长春县。1914年,城乡警察分设,乡村部分分出去,成立长春县警察所,受长春县公署管辖。长春县警察所辖5个区,每区各设1个警察分所。1929年2月,长春县警察所改为长春县公安局。局内设总务股、行政股、司法股、卫生股、警察保安第一队、警察保安第二队、警察骑巡队和10个公安分局。第一区分局,驻卡伦,辖饮马河、鸡鸣山2个分所。第二区分局,驻稗子沟,辖新立城、王家皮铺2个分所。第三区分局,驻万宝山,辖天吉街、朱家城子2个分所。第四区分局,驻苇塘沟,辖二十里堡、潘家岭2个分所。第五区分局,驻小合隆,辖化石桥、石场2个分所。第六区分局,驻四间房,辖万家桥、广宁窝棚2个分所。第七区分局,驻小双城堡,辖弓棚子、五家大屯2个分所。第八区分局,驻三道岗,辖韩家桥、老头山2个分所。第九区分局,驻双龙台,辖五大户2个分所。第十区分局,驻长春堡,辖黄瓜沟、大屯2个分所。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二十章,内容包括了旧中国长春警察、剿匪斗争、人民公安机关、指挥系统、镇压反革命、内部安全保卫、惩治刑事犯罪、社会治安管理、预审与监管、户口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爱民活动、法制建设等,再现了长春市公安工作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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