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旧中国长春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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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137
颗粒名称: 第一章 旧中国长春警察
分类号: D631
页数: 64
页码: 14-77
摘要: 本章记述了长春市旧中国长春警察的发展情况,其中包括了旧警察及沙俄、日伪警察机构、旧警察及沙俄、日伪警察的罪恶活动、旧警察及日伪警察官制、警种、旧警察及日伪警察服制、装备、旧警察及日伪警察的训练等。
关键词: 旧中国 长春市 警察

内容

咸丰六年(1856年),列强为了扩大在华权益,加紧对中国进行侵略,英法两国发动了第二次鸦片战争。战后,根据中英、中法《天津条约》,营口被迫开港。从此,东北开始步入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随着帝国主义势力的侵入,在长春这块土地上出现了各种警察,有铁路“附属地”警察、外国领事警察,有维护封建专制的警察、为军阀服务的警察,有进行殖民统治的警察,还有国民党警察。可以说,长春是各种警察麇集的地方。这形形色色的警察都曾肆虐一时,为非作歹,横行霸道,长春人民饱罹灾难,不堪其苦,对他们的罪恶活动深恶痛绝。
  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沙俄攫取中国铁路权益,修筑中东铁路,在长春二道沟设立宽城子车站,强行划定范围,作为中东铁路的“附属地”,在其中建立俄国警察署,利用治外法权,行使独立的警察行政权。俄国警察,是最早在长春出现的外国警察。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长春府开始设立巡警,城内由驻军长胜营官弁兵丁改充。长春巡警局成立之初,城乡分管,最后合而为一,称长春城乡巡警总局,这是最早在长春出现的中国警察。日俄战争以后,沙俄失败,日本在长春头道沟侵吞大片土地,作为南满洲铁道“附属地”。1907年,日本以保护侨民为名,在其总领事馆设长春警察署。1908年4月,日本关东厅在。“附属地”内设长春警察官出张所,后扩充为长春警察署。这些日本警察同俄国警察一样,超越中国行政系统和法律制度,成为维护“国中之国”的重要工具。宣统元年(1909年)12月,在长春商卑地成立了长春商埠巡警公所,受长春开埠局辖属。当时,长春存在着中日俄三国势力,有五个方面的警察机构在此活动。它们沆瀣一气,扰民害民。特别是外国警察,干涉中国内政,侵犯中国主权。整个城市支离破碎,民无宁日。1931年,日本发动“九•一八”事变,占领东北,成立伪满洲国,把长春做为伪都,改名“新京”。在伪都“新京”有两种警察:一是日本警察,“九•一八”事变前,即已有之,后又一再扩充;二是伪满警察。前者凌驾于后者之上。伪满洲国在民政部内设警务司,是统管伪满警察的中枢机关。在“新京”设立首都警察厅,其下有警察署、派出所、分驻所,组成庞大的警察网。东北沦陷14年,日伪警察经常把各种罪名强加在长春和东北人民头上,干尽了骇人听闻的罪恶勾当。
  1945年,日本投降,日伪警察机构随之崩溃。可是,国民党统治集团又发动反革命内战。在国民党占领长春期间,设立了长春市警察局,警特联手,实施法西斯统治,苦难的长春人民又陷入了水深火热之中。
  第一节 旧警察及沙俄、日伪警察机构
  从清朝后期、民国时期、沦陷时期,直至国民党统治时期,在长春设有许多警察机构,包括沙俄与日本的警察机构。其中,以日本建立的殖民政权中的警察机构最为庞大,它构成了严密的统治网,反映了民族压迫之深重残酷。
  一、清代警察机构
  光绪十五年(1889年),长春由厅治升为府治,长春府由军队捕盗营和地方巡检官吏分别执掌警察职能。1905年清政府推行新政,设立巡警部。1906年8月30日,吉林将军达桂批准吉林巡警学堂监督李澍恩和提调李达春呈请在长春设立警察机构的联合上书。
  长春巡警局、长春巡警总局、长春城乡巡警总局1906年10月,长春府以军队捕盗营和地方巡检为基础,将长胜营官兵和沐德、怀惠、抚安、恒裕及东西夹荒之练会兵勇加以改编,成立了长春巡警局。巡警局设总办,后改局长,复改警务长。首任总办郑牧焯。1908年4月,长春巡警局改为长春巡警总局。将沐德、怀惠、抚安、恒裕四乡及东、西夹荒等地区划出去,另成立长春四乡巡警总局。长春巡警总局设总务科、行政科、司法科、城乡总董、总稽查、警卫队、马巡队等。四乡巡警局设5个区,每区有分驻所2处,各分驻所设巡官1人、副司书生1人、巡长1人,马巡目8人、马警80人。5个区共拨马巡目5人、马警50人,驻扎于城内,作为游动警察队,以备突发事件,为各区之策应。四乡巡警总局计有1037人①(《长春四乡巡警总局改良办法章程》,(长春市档案馆101—3—78号卷)。)。1910年3月,吉林巡抚奏请添设德惠县,隶属长春府。于是将怀惠、沐德、东夹荒之巡警拨归德惠县管理;恒裕、抚安、西夹荒及沐德之头、二、三、八甲之巡警仍由长春四乡巡警总局管辖。9月,乡巡复又归城巡兼办,称长春城乡巡警总局。城乡巡警总局设总务课、行政课、司法课、卫生课,局内共37人。此外,有警卫队、马巡队、清道队,并置督操官、屠兽场医官等②(《长春城乡巡警总局造送总局各课员马巡警卫各队官及城内各区官履历册》及《长春巡警总局新旧制人员增减比较表》,(长春市档案馆)。)。
  长春四乡预备巡警1910年3月,在四乡两夹荒筹办预备巡警。每乡各甲设巡警团1~5个,推选巡长、副巡长各1人,每团设乡董4~6人,预备巡警40~60人。四乡两夹荒经批准委任106个团的正副巡长,包括警兵共4997人。主要是寓警于农,用以保安防范。平时从事农业生产,遇有紧急突发事件听从警方之调遣。发放的枪支弹药编号烙印,具保使用,随时查验①(《长春巡警总局预备巡警一览表》(长春市档案馆101—3—29号卷)。)。
  清末的巡警,是维护封建统治的工具,主要是保护剥削阶级利益的。当长春成为大片垦区农产品与手工业品的重要集散中心,市场繁荣,商业发达,大豆及豆油、豆饼进入世界市场之后,1909年日本人在“满铁附属地”的华实公司开设宝局、赌局,规模甚大,聚集赌徒,通宵达旦,以致杀人、抢劫、走私贩毒、买卖枪支,后果异常严重。长春巡警总局曾一面报请西路道与日总领馆交涉,一面悬赏缉拿赌首、“跑封人”等,迫使日领不得不解散该公司。显然,也应看到,长春巡警在缉盗、禁烟、禁赌,稳定社会秩序方面的作用。
  长春商埠巡警公所1905年12月,日俄战争后,日本强迫清政府签订《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条约》,开放长春等16座城市为商埠。商埠地的范围,原自长春城北至二道沟间的广大区域。开埠后头道沟一带即被侵占,只剩旧城与“满铁附属地”之间。在成立长春开埠局的同时,为维护商埠地的治安,于1909年,成立了长春商埠巡警公所,受长春开埠局管辖,警务长初由长春城乡巡警总局警务长陈友璋兼任,继任为韩宝贤、张殿魁、汪篪。1913年,长春商埠巡警公所撤销,合于长春警察事务所。设总务科、行政科、司法科、卫生科、警卫队、马巡队。此外,置商埠第一区、第二区①(《长春开埠局警务科长兼商埠巡警公所警务长汪篪的改革报告事项》,(长春市档案馆复印件)。)。
  商埠地开设之后,长春旧城区丧失了过去的重要地位。然而商埠地也是犯罪活动选择的地方。1909年,商埠巡警公所曾查获多起烟犯,连同长春府缴获的烟土、烟膏共计600余两,集中一起当众焚烧②(《长春商埠巡警公所警务长汪篪给督办开埠局的报告》(1909年11月23日长春市档案馆101—3—118卷)。)。
  中东铁路“附属地”俄国警察署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沙俄攫取中国铁路权益,修筑中东铁路,在长春二道沟修建宽城子火车站,强占大片土地,作为中东铁路“附属地”。在其中兴建商店、货栈、住宅、教堂、兵营之外,还设立了俄国警察署。
  俄国十月革命以后,1920年,中国地方当局在中俄工人驱逐霍尔瓦特大罢工的配合下,从沙俄残余势力手中收回了中东铁路的管理权。在哈尔滨成立了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下设警察总管理处和铁路路警处。而宽城子车站也转入日本帝国主义控制之下。1935年,日伪当局撤销了东省特别区,改设北满特别区。下设警务处,掌管铁路警务。旋又将北满特区废除。
  “满铁附属地”长春警察署1907年8月,日本人软硬兼施在头道沟一带收购4.5平方公里土地,修筑了“满铁附属地”,建造了火车站,居住着以日本人为主体的享有“治外法权”的特殊区域。1908年4月,日本关东都督府在“满铁附属地”设立长春警察官出张所,不久改称长春警察署,“九•一八”事变后,改称新京警察署(地址在今人民大街珠江路口宽城区公安分局旧址,现已拆除),末任署长为猪苗代直躬。新京警察署设警务系、保安系、司法系、卫生系、高等系、会计系、营业系、统计系等。署内置警视1人,警部3人,警部补9人,巡查部长6人,巡查180人,巡捕17人,翻译1人,嘱托1人。其管辖区域为西公园(今胜利公园)、西二条通、长春驿(火车站)、日本桥通、二条通、富士町、大和通、南五条通、东头道沟等。以上各地分为六区,各区共设派出所18处①(《长春县志》卷二,南满铁道用地警察。)。此外,有警卫班、祝町消防队。
  1937年12月,新京警察署隶属伪首都警察厅,改为中央通(敷岛)警察署②(吉林省档案馆C2139目录。),“满铁”祝町消防队,改为祝町消防分驻所,迄1945年日本投降。
  日本总领事馆长春警察署1907年,日本外务省以警卫领事馆安全和保护日本侨民为名,在长春设立总领事馆长春警察署,这是专门侵犯中国主权、干涉中国内政的机构,与“满铁附属地”长春警察署同时并存。“九•一八”事变后,改称总领事馆新京警察署。为解决“满铁附属地”与总领事馆两个警察署之间的矛盾,两署署长由一人充任。总领馆警察署设警务系、高等系、司法系、保安系、执行系、兵事系。署内还有技师和翻译。总计56人。其派出机构有:农安领事分馆警察署、公主岭警察署、四平街警察署、范家屯警察署、窑门出张所、宽城子出张所、南岭派出所、新发屯派出所、北门外派出所。就在武波善治充当署长期间,积极参与策动“万宝山事件”,受到其上司的嘉奖。沦陷期间,此人曾任伪民政部警务司特务科长①(大连市图书馆藏《满洲警察界全貌》福岛正明著(299页m412—128卷)。)。1937年12月,所谓“治外法权撤废”,日本总领事馆长春警察署撤销。
  二、民国警察机构
  1911年,辛亥革命后的东北,虽然推翻了清朝的封建专制,然而代之而起的是军阀统治。1913年,各府、州、县一律改称县。长春府改为长春县,置县公署,隶属吉林西南路兵备道管辖。长春商埠巡警公所撤销,与长春城乡巡警总局合并,改称长春警察事务所。城乡警务分管,设长春县警察所,管理乡村治安。1914年7月,长春警察事务所改称长春警察厅。1929年1月,又改为长春公安局,直至“九•一八”事变①(《长春县公安局调查民国元年至十七年份男女病死原因数目》。)。
  长春警察厅 在二马路北马号门外同善堂旧址。厅内设总务科、行政科、司法科、卫生科、警卫队、卫生队、消防队、侦缉队和5个区的警察署及警察教练所。厅内137人,5个警察署401人,共计538人②(《吉林长春警察厅员额支配表》民国四年(长春档案馆复印件)。)。
  总务科,掌理警事、文牍、统计、会计、庶务等事项。行政科,掌理治安、外事、风俗、户籍、营业、建筑、交通。司法科,掌管刑事、警法。卫生科,掌管清洁、保健、防疫、医务。
  警察厅设警卫队、卫生队、消防队、侦缉队。
  警察厅置督察长1人,协助厅长督察全厅外勤事务。此外,在5个区设有5个警察署。
  长春公安局1929年1月,长春警察厅改称长春公安局,各区警察署改称分局。局址在二马路路北马号门外。局长修长余。公安局下设勤务督察室、总务科、行政科、司法科、卫生科、警卫队、骑巡队、消防队、卫生队、侦缉队、警察保安步一队、步二队、警察教练所、济良所、屠兽场和城区5个分局。全局有警官61人、文牍户籍员19人、班排长37人、警士队兵592人、夫役89人,总计798人。
  5个分局下辖孟家桥、永长路、平康里、七马路、散步关、局部(一分局)、新市场、局部(三分局)、西北门里、东三道街、东二道街、九圣祠、河东街、全安门、朱家大屯等分所。
  长春县公安局 地址在西四道街路北。1913年,长春府改为长春县。1914年,城乡警察分设,乡村部分分出去,成立长春县警察所,受长春县公署管辖。长春县警察所辖5个区,每区各设1个警察分所。1929年2月,长春县警察所改为长春县公安局。局内设总务股、行政股、司法股、卫生股、警察保安第一队、警察保安第二队、警察骑巡队和10个公安分局。第一区分局,驻卡伦,辖饮马河、鸡鸣山2个分所。第二区分局,驻稗子沟,辖新立城、王家皮铺2个分所。第三区分局,驻万宝山,辖天吉街、朱家城子2个分所。第四区分局,驻苇塘沟,辖二十里堡、潘家岭2个分所。第五区分局,驻小合隆,辖化石桥、石场2个分所。第六区分局,驻四间房,辖万家桥、广宁窝棚2个分所。第七区分局,驻小双城堡,辖弓棚子、五家大屯2个分所。第八区分局,驻三道岗,辖韩家桥、老头山2个分所。第九区分局,驻双龙台,辖五大户2个分所。第十区分局,驻长春堡,辖黄瓜沟、大屯2个分所。
  三、伪满警察机构
  1931年日本发动“九•一八”事变。9月19日,驻长日军偷袭南岭中国兵营。正当激战之时,长春公安局局长修长余与长春市政筹备处处长周玉柄在日本驻长春总领事馆,会晤田代总领事和日军第4联队长大岛陆太郎,进行交涉、谈判。由于奉吉林副司令长官公署参谋长熙洽“不予抵抗”的命令,谈判步步退让、妥协,日军顺利地占领长春。修长余把与日军接触谈判的情况,随时用电话、电报向熙洽汇报,熙洽满口答应日军的一切要求,并夸奖修长余“很能干,很会办事”。熙洽叛国投敌后,在吉林宣布独立,将修长余提拔为吉林全省警务处处长。长春公安局长由孙仁轩担任。孙系亲日分子,此前任长春陆军稽查处中校处长,“九•一八”事变时,策动二道沟中国驻军傅冠军营长投降未逞。日军侵占长春后,长春公安局在日本宪兵队长的监督指挥下,机构、人员原封未动。
  伪首都警察厅1932年6月11日,伪满洲国颁布了《首都警察厅官制》,伪首都警察厅直属民政部。同时,撤销长春公安局和长春县公安局。伪首都警察厅从长通路迁入大同广场新址(今长春市公安局的主楼),于10月15日继续启动。经熙洽、臧式毅推荐,修长余任警察总监。
  伪首都警察厅,置警务科、特务科、保安科、司法科、卫生科、外事科、督察室、保安警察队、消防署,辖长通路、大经路、南关、四道街等4个警察署,下面有35个分驻所。12月,将长春县公署的保卫队一部,改编为警察队,驻扎于长春。伪首都警察厅有警察和职员214人,行政警察(警长)1093人、警察队(警士)224人,全厅员警共1531人。
  日本关东军为控制伪首都警察厅,1936年3月,修改了原《首都警察厅官制》,决定配备日本人警察副总监。伪安东省警务厅长、日本人连修任首都警察厅副总监。1937年7月,伪首都警察厅从隶属民政部改由伪国务总理大臣直接管辖。12月,日本侵略者玩弄一套“治外法权撤废”的把戏,对“新京”进行统一管理,伪首都警察厅接管了“满铁附属地”警察署、祝町消防队和日本领事馆警察署。1940年11月1日,伪国务院将首都警察厅交给伪新京特别市公署,由市长指挥监督。
  1937年,日本侵略者搞了一次伪满机构改革,主要是把担当“国内”治安的警察与担当“国防”的军队编入一个命令系统的治安部,一旦需要,军队可以援助警察,警察可以援助军队。所以,伪首都警察厅发生很大变化,除保安科、卫生科外,其他重要科均由日本人担任科长。还从日本内地招募一批日本警察充实到各科和各警察署,担任重要职务。
  伪新京游动警察队 日本侵略者为了镇压长春人民的反日运动,1932年4月在日本招募队员编成“新京游动警察队”。下辖3个游动警察队,共453人。其中,日本人230人、中国人160人、朝鲜人63人。新京游动警察队本部设于长春宽城子。第一、第三游动警察队初期驻扎于南岭军营,1932年10月移驻于宽城子进行改编。主要是讨伐抗日义勇军等组织,以长春为中心,向万宝山、小合隆、烧锅甸和大岭镇等处派分遣队,经常赴农安、伊通县和长春至吉林一带巡逻游动①(伪民政部警务司编《满洲警察概况》 大同二年,(吉林省档案馆C字2099号全宗71—74页)。)。
  长春县警务科1932年6月,伪满当局撤销了长春县公安局,在长春县公署内设警务科。1937年10月,伪满洲国机构改革,伪首都警察厅将长春县大屯、卡伦、米沙子、小合隆和双城堡等5个警察署移交给长春县公署。长春县警务科,地址在西四道街伪长春县公署院内,科内置警务股、特务股、警防股、保安股、卫生股。
  伪新京地方警务统制委员会1936年,伪满设立各级警务统制委员会,由日本关东宪兵队直接指挥伪满警察机构。伪新京警务统制委员会设于新京宪兵队本部,宪兵队长大木繁担任警务统制委员会委员长。委员有:桔武夫(新京日本宪兵队特高课长)、久米真多男(宪兵队副官)、宇津木孟雄(“满铁附属地”日本宪兵分队长)、石原健一(新市街日本宪兵分队长)、重永忠雄(新京宪兵附特高课附)、藤鸟宣法(新京日本警察署长)、木下宽祐(新京总领事馆警察署警务主任)、洼田五六(吉林省公署警务厅司法课长)、安藤贞夫(吉林省公署警务厅特高课长)、久米工彦(伪国都宪兵团军事教官)、田中要次(伪首都警察厅警务科长)、阿部睦之(伪首都警察厅特务科长)、福口祐一(伪首都警察厅司法科长)、田所定右卫门(吉林铁路局警务处长)、福士尚志(铁路新京警务段长)。此外,还有干事20人①(霍燎原著《日本宪兵与警察》 339~340页。)。
  这些名单表明:日本宪兵指挥伪满警察,这是日本殖民统治下,伪满警察的一个特点。日伪警察就是这样成为镇压东北人民的主力与急先锋。
  伪警务司、警务总局 伪满洲国最高警察机构是警务司,隶属伪民政部,首任司长甘粕正彦。伪民政部警务司设有总务科、特务科、保安科、外事科、督察官室、侦缉室和中央警察学校。管辖伪满各级警察机构。1937年伪满实行机构改革,伪军政部改为治安部,原隶属于民政部的警务司,划归治安部管辖,实行“军警一体化”。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1943年将隶属于治安部的警务司升格为警务总局,直属于伪国务院总务厅。总务厅不仅是日本殖民统治的首脑机关,也是法西斯镇压机关,可以直接镇压民众,推行“战时体制”。
  四、长春解放前的警察机构
  1945年8月8日,苏联对日宣战。10日,伪满皇帝溥仪和各部大臣随关东军司令部逃往通化大栗子沟。经伪国务总理大臣张景惠提名,11日于镜涛任伪新京特别市长,代理国务总理。经于镜涛提名,伪首都警察厅保安科长赵万斌任伪首都警察总监①(一辰:《有关“八•一五”前后一些史料的辨正》《长春史志》 1989年5期。)。15日,日本投降,伪满洲国傀儡政权及其警察机构也随之土崩瓦解。
  苏军军管时期长春市公安总局1945年8月20日,苏联红军进驻长春,成立长春城防卫戍司令部。加尔洛夫少将任卫戍司令,东北抗联将领周保中任副司令,对长春实行军事管制。伪首都警察厅改为长春市公安总局,伪警察总监赵万斌担任局长。伪满警察,多留在原来岗位上。苏军委派一起进驻长春的抗联干部范德林中尉、孙少义少尉为苏军代表,进入公安总局负责监督与联络。同时,苏军城防卫戍司令部向市内8个公安分局派出了红军代表。他们是:一分局白萍、二分局王秉厚、三分局张华南、四分局李广学、五分局石斌、六分局王玉成、七分局宋焕然、八分局张恩。9月,苏军为改变公安总局尚在伪警察总监赵万斌控制之下的状态,由八路军冀东军区司令员李运昌介绍,周保中推荐,经苏军同意,委任中共情工人员张庆和(公开身份为伪满军事部少校)任长春市公安总局局长,免去赵万斌的局长职务。鉴于长春市的战略地位,中共中央派八路军一二0师锄奸部长李成功(李剑珠)从延安来长春,任中共长春市委社会部长。10月初,经周保中与苏军商议,任命李成功为长春市公安总局副局长。
  10月12日,国民党政府在长春设立东北行营。国民党借口履行《中苏友好条约》,挑起外交纠纷,苏军被迫同意将沈阳、长春、哈尔滨等大城市移交国民党政府。12月14日,根据东北局的指示,在城市已经暴露的中共干部撤出长春。国民党市长赵君迈进入长春,随之成立长春市警察局,张炯为局长、刘志格为副局长。
  长春特别市公安总局1946年4月14日,苏联红军离长回国。下午2时,东北民主联军对长春市发起进攻。长春市警察局以警察大队为主,加上各分局的警察,编成2个警察大队,与国民党军队一起守城。经过四天三夜的激战,守城军警溃败。东北民主联军进入长春,成立民主政府,组建长春特别市公安总局①(这个期间建立起来的是人民公安机关,为了方便阅读,故夹在本节内记述。),由东北局社会部长汪金祥任局长,长春特别市公安总局,由东北局社会部部分干部和从延安、山东来的干部为骨干。地址设在今长春饭店,后迁入长春市警察局旧址。局内设秘书室、总务处、一处(督察处)、二处(警备处)、司法科、侦缉队。全市8个公安分局,共设70个分驻所。5月23日,东北民主联军撤离长春。汪金祥率市公安局干部30余人转赴哈尔滨。
  国民党长春市警察局5月23日,国民党占领长春后,因原警察局长张炯在“四•一四战役”中被东北民主联军俘虏、副局长刘志格被击毙,东北行营派军事科长许赓扬为长春市警察局长。许调新一军53师,由桂洵任长春市警察局代理局长。1946年8月,桂洵调任国民党长春市政府参议,南京市警察厅副厅长乐干调任长春市警察局长,原国民党沈阳警备司令部督察处督察长李贺民调任长春市警察局副局长。
  乐干到任后,进行人事调整,重要职务均由南京带来的亲信或重庆特警班、北平特警班毕业的军统特务充当,并强化特务职能,在督察处中增设了调查股和情报网络,专门搜集中共情报,逮捕中共地下工作人员。还提出“警察军事化”的口号,改组刑事警官队,组建女子警察队,加强保安警察大队(骑巡队、车巡队)。1947年12月,乐干调回南京。国民党中央警官学校第5分校(在长春市)警官班主任袁家佩任长春市警察局局长。
  1948年春,东北人民解放军对长春久困重围。国民党当局加强长春城防,限制物资外流,严禁壮丁逃离,查处可疑人员。在市区周边西安桥、西道口、南关大桥、东大桥、红旗街、南岭等地,设立军警宪特联合卡哨,哨长由长春警备司令部督察处或宪兵队派人充任,副哨长由警察局派人充任。长春市警察局还将女子警察队分派各卡哨,检查过往的妇女。
  长春市警察局设秘书室、人事室、会计室、督察处、总务科、行政科、司法科、卫生科、外事科、消防队、刑事警官队、保安警察大队、警察训练所及8个警察分局。
  1946年,军统局改组,主要部分划入国防部保密局。6月以后,陆续将重庆特警班、北平特警班毕业的特务人员,派到长春市警察局充任要职。1948年2月,东北行辕二处将长春市警察局内64名军统特务编为保密局东北公开第八组,组长由副局长李贺民担任,副组长由督察处长牛凤翔和警察第一分局长李海涛充任,孙兴洲担任秘书,并按区域划分9个小组。
  国民党长春县警察局1945年,抗战胜利,伪长春县公署警务科长王士洪以维持地方治安为名,搜罗了伪满警察残余继续活动,等待国民党接收。1946年1月6日,国民党长春县警察局成立,地址在长春市大经路四道街口北侧。局长由曾充伪禁卫军上尉的王述增担任。局内设总务股、行政股、司法股、督察室和警察大队,并在开安、米沙子、卡伦、大屯、小双城堡、太平山等地设6个警察所,共有警察100余人。1946年“四•一四”战役,东北民主联军进入长春时,该局一度瓦解。5月23日,国民党军队占据长春,又恢复活动,王述增仍任局长。6月,王述增调吉林省警务处,于海涛任局长。于到任后,设警察训练班,并将局内的股改为科。此后,李中居任局长,又将局内各科均增设两个股,警察所也扩大,改为分局。为搜集解放区军事、政治、经济情报,设立了侦缉队、情报组。各分局设情报小组,各区、乡、村设谍报员。6月初,奉吉林省警务处电令,县警察局增设督察室。开办警察训练班,培训专职情报员50人。受训后,以贩马为掩护,潜入小合隆北解放区搜集情报,呈报长春国民党特务机关。
  1948年春,长春县所辖的双城堡、开安、米沙子、卡伦等地相继解放。警察大部分退缩到长春市内,拼凑一个长春县警察局侦缉队,长春县长邹树春率侦缉队长赵学吉等人,去小合隆一带活动时,被解放军围城部队击溃,邹树春被俘,赵学吉逃回长春。1948年10月,长春解放,该局瓦解①(《长春市郊区公安史》 1985年编。)。
  第二节 旧警察及沙俄、日伪警察的罪恶活动
  清末以来,在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的压迫下,长春陷入屈辱和苦难之中。人民群众的抗暴斗争此起彼伏,工人罢工,农民抗捐,民族资产阶级及其知识分子也有人起来参加革命活动。旧中国警察和外国警察作为封建势力和帝国主义手中的重要工具,残酷镇压人民群众,其罪行累累,罄竹难书。
  一、清代警察的罪恶活动
  清末的长春巡警局,为维护清王朝的封建统治,竭力镇压民主革命运动,干尽了罪恶勾当,现仅记其要者。
  杀害同盟会义士熊成基1909年3月,熊成基接受同盟会的派遣,化名张建勋,经奉天来到长春,住在同盟会的东北联络点《长春日报》社里,多次到新军兵营,秘密进行革命宣传。他在《长春日报》社与蒋大同、商震、徐子俊等人策划建立根据地,策动新军起义。因经费困窘,事遭搁置。三个月后他返回日本东京,向同盟会总部汇报。7月,熊成基冒生命危险第二次来到长春,企图对俄出售他们得到的日本参谋部《军事书》,盼望换取俄人手中金银以充革命经费。
  熊返回长春后,住在留日学生臧克明家里,欲通过其父臧贯三找到日本《军事书》的买主。臧介绍驻长春俄国领事馆翻译王雨亭和俄国守备队翻译邰善征与熊成基联系。俄国守备队军官对此书有怀疑,未能成交。熊成基对臧贯三失去警觉,酒后失言,说出了自己的真实姓名。
  熊成基去哈尔滨与俄国人联络,寻找售书途径。1910年元旦后,回到长春,住在四道街裕丰泰客栈。此时臧贯三已向长春巡警局告密,警探在跟踪、监视熊成基的行动。当熊成基返回哈尔滨,正与俄国一名内阁大臣洽谈购买《军事书》事宜,吉林巡抚陈昭常派吉林中路巡防马队管带刘燮松、长春巡警总局警务长陈友璋等率军警多人赶到哈尔滨,于1月30日上午,将熊成基逮捕,并押回长春。长春巡警总局严刑审讯,熊成基遍体鱗伤,始终没有屈服,没有泄露任何机密。他说:“各国革命之历史,必须流血多次而后成功。譬如草木未得雨露必不能发达。我们之自由树,不得多血灌溉之,又焉能期其茂盛?我今早死一日,花方早放一时。” 2月2日,陈昭常将熊成基押赴吉林省城。由长春巡警总局出动5辆大车,派重兵监押送往吉林监狱。离开长春时,熊成基向沿街群众一一致谢,并言:“敝人情愿以一腔热血灌溉中国自由之花!诸君高谊,来生再报!”谈笑自如,挥泪告别长春父老。当时“同盟会”会员廖仲恺在吉林巡抚衙门以日文翻译身份为掩护,从事革命活动。林伯渠也在省城劝学总所任职,他们多方奔走营救,均无结果。商震曾策划劫狱,亦未成功。1910年2月27日,旧民主主义革命的杰出活动家熊成基在自供状上挥笔写下“革命”二字,代替划押,以示反抗,也是对后人的嘱托。然后,从容就义,当时年仅23岁①(《江城英烈》 47~55页。《吉林话旧及续三不畏斋随笔》 120页,周克让著(吉林文史出版社)。)。
  帮助俄领干涉《长春日报》 1908年秋,同盟会会员蒋大同化名蒋健,来到长春,与齐希武、董耕耘等人联名创办了《长春日报》,于1909年4月3日出版,成为同盟会在东北地区的主要报纸,《长春日报》社也成了革命党人在东北的一个联络点。这份报纸,揭露帝国主义侵华罪行,宣传保护国家主权,抨击清王朝虚伪立宪。在宣统元年发表的社论《俄人之经营哈尔滨》,用血腥事实来启示人们,起了“警世晨钟,唤醒痴迷”的作用。俄国驻长副领事官向吉林西路道发出照会。长春府派警察查处,长春警察成了俄领的帮凶。因为与熊成基案有牵连,熊成基遇难后,《长春日报》编辑徐竹平被捕,蒋大同逃离长春遭通缉。《长春日报》由于俄领干涉和经费困难,于同年6月末被迫停刊。
  破坏革命党人反清起义1911年10月武昌起义后,12月,革命党人段右军、朱霁青到长春,与杨子厚等人策划在长春组织反清起义。同时,吉林省第二十三镇军官庆恩(化名陶雨春)与日本人木村好太郎密议,联络西北荒“马贼” 100余人,以长春府游击队队长李松山为内应,谋在长春举事。不幸,因为被告密,警察得悉后,予以破坏,致起义流产。1912年2月,在“满铁附属地”内,革命党人聚集革命群众100余人,分头藏于各旅店,约期举事,也被长春府警察与西路道侦悉,勾结“附属地”日本警察加以驱散。
  包庇罪犯、勒索贫民、欺压百姓 1909年,长春巡警总局第二局区巡官陈自立包庇匪首韩东阳成年累月设赌抽头。陈重用该局巡长于海楼,于却因为索扣巡警伙食费和拖欠商人钱款而畏罪潜逃。两个闹事人赵相武、何鸿宾在会仙茶园将卫队巡警打伤,陈放纵首犯,竟将非凶犯抓来搪塞。陈还将一王姓暗娼安顿在春华客栈,终日与之鬼混。一次因天色太晚,柜伙要关门闭店,陈竟将柜伙棍责一百,打得伤痕累累。
  长春巡警总局调查员赵步墀等3人去居民家钉门牌,在吕春阳家闻到鸦片烟味,随即进屋搜查,发现烟具。吕反复解释,因患肚子疼,借来烟具吸食几口,为了治病,恳求谅解。赵不答应,要吕拿出100吊钱来。吕家贫,只有10吊钱,只好向邻居借了20吊,赵3人分赃了事。
  二、民国时期警察的罪恶活动
  民国时期长春的警察,是为军阀统治服务的警察,带有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烙印,既听命于封建势力,又为帝国主义效力,成为镇压工人运动和爱国青年的刽子手。至于日俄在长春的警察,更是为所欲为,横行霸道,制造事端,干涉中国内政,欺压中国人民。
  镇压声援“五卅”惨案游行的示威学生1925年6月,在长春的吉林省立二师、二中学生,得知上海发生“五卅”惨案,英、日帝国主义分子无理枪杀中国工人的野蛮暴行,无比愤慨。6月12日晨,二师和二中师生举行罢课,声援上海工人反帝爱国运动。翌日,两校学生串联各校师生派代表在五马路集会,成立了“长春学生联合会”,在《大东日报》上开辟了“沪案专号”栏目,发表了《长春学生宣言》。宣言称:“英、日帝国主义何以来我中国寡人之妻,孤人之子,枪杀我国同胞,侮辱我民族,吞灭我们的国家?是由于我们的国力衰弱、民心尚未彻底觉悟,不认清敌人之故。”向全国人民庄严宣誓:“愿凭一颗赤诚心、一腔热血,作讨伐英、日的先锋,海可枯、石可烂,不达目的、誓不终止”。决定第二天上街游行讲演。由于走露风声,被当局强行制止。学联派出代表向吉长镇守使丁超和吉长道尹孙其昌提出交涉。孙其昌以“长春城埠与‘满铁附属地’毗连,日本人甚多,如游行时一与接触,即足酿成重大事端”为由,坚决不许游行讲演。21日晨,省立二师、二中和其他各校学生400多人,秘密携带旗帜到长春公园(商埠公园)举行追悼“沪案”死难同胞大会,会后举行了声势浩大的示威游行。游行队伍沿大马路来到了头道沟“满铁附属地”前,高呼“打倒日本帝国主义!”“还我山河!” “为死难的上海阶级弟兄报仇!”等口号。沿途围观的市民被学生的爱国行为所感动,纷纷加入游行行列。长春当局急忙派出大批警察干涉阻拦,双方发生冲突,学生被打伤多人。游行队伍奔至道尹公署,向当局提出了强烈抗议,要求严惩打人凶手,赔偿损失,允许公开游行、讲演3天。当局被迫答应了学生要求。吉林省教育厅害怕“五卅”惨案在吉林省引起更大反响,导致学运发展,召集省立各级学校校长开会,决定凡属中等以上学校均于6月22日起提前放暑假。22日,省立二中学生300多人,整装待发准备上街游行。当局闻讯派来大批警察将校园团团围住,校门口架着机关枪,不许学生走出校门。学生几次试图向校门外冲击,都被警察拦截回去。
  长春当局与日本领事勾结,竟让日本便衣特务进行侦察、破坏。同时,向吉林督军张作相请示处置办法。22日凌晨2时,全副武装的军警闯入《大东日报》社,解散了学生联合会,赶走了学联干部,逮捕学生领袖。
  长春学联,响应全国学联在端午节举行统一罢课、罢工、罢市的号召,于25日聚集学生数十人,在长春公园开会,愤怒声讨英、日帝国主义分子制造“五卅”惨案的暴行。警察又赶到现场,强行驱散。学生不服,赴吉长道尹公署评理。镇守使丁超、道尹孙其昌命令各校严格执行省教育厅提前放暑假的规定,“免滋事端”。
  搜查“赤化”宣传品,逮捕国共两党党员1926年10月,在国共合作期间,共产党人韩守本、张锦春、刘旷达、王平和国民党人何月波、谢惠侨、徐艺畦、黄子元等十余人,在国民党中央参议员何月波家秘密召开会议,成立中国国民党长春临时党部。根据国民党一大精神,研究了长春的国民革命问题,并提出了反帝反封建的口号,宣传三民主义、宣传国共合作的方针,推举长春临时党部执行委员,决定创办临时党部机关刊物《关外》月刊,由田价人任编辑部主任,宋克恭为经理部主任。10月22日,长春警察厅派人去福文印刷局搜查“赤化宣传品”时正值宋克恭去取《关外》杂志第一期和《中国国民党党员登记证》。警察立即将宋克恭和印刷工人丁顺逮捕。在审讯时,宋供出长春临时党部刘旷达、韩守本等人。警察厅当即派人去二师逮捕刘旷达和韩守本。韩、刘二人闻讯及时转移。《盛京时报》以“第二师范学校发现赤化”等标题对此连续报道,“国民党长春临时党部成立后,仅存12天就被警察当局破坏了”。不仅如此,长春警察厅对一些书局出售有孙中山肖像和青天白日旗的画报,印有三民主义、《总理遗嘱》的书刊,均列入违禁品,予以取缔。1927年7月,长春警察厅在信记扇庄查禁印有孙中山先生肖像及《建国大纲》的纸扇,还在马路两旁建筑物上张贴反共宣传画,上写:“共产党祸国胜于洪水猛兽,小民无知受其荼毒”。
  缉拿共产党员肖丹峰1926年,吉林第一师范学生肖丹峰在支援上海“五卅”运动之后加入了中国共产党。1927年到长春《大东日报》社任总编辑。肖丹峰把《大东日报》社变成了党的地下活动联络站,并用来掩护吉长地区党的领导人陈宜仁,特别是用《大东日报》这块宣传阵地,揭露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奉系军阀统治的罪行,宣传反帝爱国斗争,甚至登载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州起义的消息。1928年初,叛徒告密,肖丹峰转移。2月1日,长春警察厅在《大东日报》上发出928号追捕陈宜仁和肖丹峰的通缉令。4月6日,吉长镇守使署密令各地侦拿共产党要犯《大东日报》肖编辑。14日,《盛京时报》 登载:“严拿赤化余党令”,再次通缉肖丹峰等共产党人。1930年7月,吉长镇守使署长春督察处通令各管区实行总动员,分赴客栈等场所对共产党人实行大搜捕,长春警察厅调动警察全力参加搜捕行动。
  日警逮捕赵尚志1927年初,中共北满地委派赵尚志、王寒生和韩守本来长春,协助国民党人董海平在长春建立国民党吉林省党部。2月20日,在长春头道沟“满铁附属地”一家旅馆,举行国民党吉林省党部成立大会,推选执行委员。会议决定,宣传国民革命,号召吉林人民打倒帝国主义!打倒军阀!扫除封建势力!当时,董海平虽然依靠共产党的力量建起国民党吉林省党部,但他把持着由广州带回来的“中国国民党吉林省党部”印章不放。因为不便于工作,赵尚志、韩守本一气之下,在“满铁附属地” 一家刻字局另刻印章,被刻字局老板告密。3月2日,赵尚志、韩守本去取印章,被“满铁附属地”长春警察署特务盯梢。当天,赵、韩2人被逮捕,并搜查出党部印章、党的书刊和来往信件等。接着,国民党员谢惠侨、黄子元等相继被捕,关押在吉林第二监狱。
  日警以“共产党嫌疑犯”为名任意逮捕华商1930年5月,“满铁附属地”日本警察以“共产党嫌疑”为名,将在日本桥(今上海路)开设上海戏院的经理杨紫云,老精华眼镜公司徐某等8人逮捕。此后下落不明。
  日警绑架、枪击中国警察1913年9月15日,数名日本人在长春东三道街以卖梨老人王振升推车碰伤日本人为由,群起殴打老人。中国岗警出面调解,日本人不服,遂将卖梨老人带回警察二区第三分所。日本驻二道沟军警百余人来到警察第三分所,强行索要处理此事的中国岗警和卖梨老人。遭拒绝后,日本军警竟将中国第14岗警刘跃东、第20岗警于文瑞绑架,夺去枪2支、子弹50余发,并向前来追赶的警察四区第二分所的4名中国巡警开枪射击,又夺去枪1支,向第二分所室内射击,进而入室砸毁栅栏窗户,拆毁电话机,掳走中国巡警2人、伙夫1人,夺走5支枪及警刀等武器,然后扬长离去①(《日伪宪兵与警察》 10页。)。
  日领馆警察在《万宝山事件》 中充当侵华急先锋 万宝山位于长春市以北约30公里处,属长春县境内。居住长春的郝永德与日本人合资经营“长农水稻公司”,实际为日本人盗买土地。1931年4月16日,以郝永德名义租得万宝山与伊通河间肖翰林等12户的生熟荒地500公顷,租期计划10年。“伊契约订明:“此契于县政府批准之日发生效力,如县政府不准,仍作无效”①(《长春市政筹备处致吉林省政府代电》。)。而郝永德并未获县政府批准,竟将所租土地又转租给流浪到东北的朝鲜人李升薰等。李升薰擅自率180余朝鲜人挖渠引水,宽3~5米水渠10余公里,在伊通河上截流筑坝。“河坝既成,水无宣泄,势必由水道中漫溢,两岸数万亩田地必谴废弃” ②(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史政局及战史编纂委员会档案》。),严重损害了中国农民的切身利益。当地农民曾多次与之交涉,朝鲜人置若罔闻,至5月下旬,水渠工程已完成大半。当地农民无奈,集合203人联名上书吉林省政府,“控告郝永德勾结日人引来韩人,毁田种稻”。省政府认为,朝鲜侨农未经允许擅自入境挖渠筑堤,毁坏良田,违背公约。随即于29日命令长春县公署“派员会同警察前往劝止,并限令朝侨出境”。31日,长春县公安局长鲁绮,奉命带领警察数人前往马家哨口,责令郝永德及朝鲜侨农立即停止挖渠筑堤。经疏导劝阻,当天有一半朝鲜侨农出具保证情愿停工,2日内撤离现场。可是,第二天竟然反悔,50多人面见公安局长鲁绮,声称:“至死不能停工出境”。鲁绮将申永钧等10名朝鲜侨农代表及郝永德等带回县公署审问。此事本是中国内政,日本驻长总领事馆却出面干涉。6月1日,日领馆便衣警察带枪到万宝山地区,以“保护朝鲜侨民”为借口,支持朝鲜人继续挖渠。在日警的支持下,朝鲜侨农在马家哨口,打伤2名中国农民,中国农民气愤不已,致发生殴斗。
  长春市政筹备处处长周玉柄向日本驻长春领事馆总领事田代重德提出交涉,日领同意双方派人实地调查。6月8日,签订临时协定,撤退双方警察,停止挖掘,保持现状,调查后公平解决。然而调查之后,日领背信弃义。12日,日本警察携带机枪、步枪保护朝鲜侨农继续挖渠筑堤。长春县二、三区各村农民,面对日本警察的野蛮行径和中国地方政府的软弱无能,忍无可忍,怒不可遏,于7月1日早晨,聚集400多人,手持锹镐到马家哨口填沟毁坝。日本警察竟无理阻拦。2日晨,日领馆警察署长武波善治、警务主任中川义治率领30名全副武装的警察,阻止中国农民填沟毁坝。逮捕了上前与之理论的农民代表孙荣卿。愤怒的中国农民一拥而上,将日警包围,抢救出农民代表。后经长春县公安二、三分局局长田锡谷、曹隆标等人出面劝阻,农民才陆续散去。但日本总领事田代重德在长春召集日本军警头目议定了三项措施:继续派兵镇压中国农民;向中国地方当局提出抗议;以实力支援韩民继续开渠。到7月3日,驻扎在万宝山的日本警察60人,宪兵20人,配有机枪6挺、小炮2门,气势汹汹来到现场。日本警署警务主任中川义治请求日本关东厅派兵支援。此后,日本警察在万宝山附近村庄逮捕中国农民十五、六人,进行拷打。在马家哨口埋设地雷,修筑工事,进行机枪实弹演习,禁止当地农民在5华里内通行,公然悬挂日本国旗向中国人民示威。与此同时,利用报纸制造舆论,诬称中国农民在万宝山地区杀害了大批朝鲜人,以致在朝鲜汉城、仁川、元山、新义州等地出现反华排华狂潮,使华侨的生命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整个“万宝山事件”,是日本为侵略中国制造借口。而日领馆警察在这次事件中充当了急先锋①(霍燎原等《从沦陷到解放》 4~5页(长春文史资料47集);《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档案资料汇编——九•一八事变》(中华书局1988年8月)。)。
  三、沦陷时期日伪警察的罪恶活动
  东北沦陷期间,日伪警察在日本关东军和伪警务总局的指挥下,在长春实行法西斯统治,从政治、经济直至思想文化领域,对中国人民进行残酷地镇压、奴役和控制。抓政治犯、经济犯、思想犯,抓劳工、抓“浮浪”,制造一起又一起惨案,犯下了滔天的罪行。
  监视李顿调查团及与之接触的人 1932年,日本侵占中国东北以后,国际联盟派李顿调查团前来长春调查日本侵略东北的原因及伪满洲国的真象。伪首都警察厅特务科根据伪民政部警务司的指示,对李顿调查团采用种种伎俩:(1)警护这些人的人身安全,注意避免伤害其感情,同时调查这些人的行动;(2)对他们调查的人员要将其姓名、住所、职业、所调查的内容、回答状况以及与这些人接触活动的场合、地点随时向上级报告;(3)在铁路沿线以外的地区,以治安情况不佳为由,拒绝其前往调查;(4)对要求直接会见调查团的人,首先予以拒绝。如通过某种手段或利用某种机会已经会见者,则将其姓名、住所、会谈内容等情况,调查清楚上报;(5)有人要提交书面材料给调查团,则予以拒绝。如采取某种手段已经提交时,要将此人的姓名、住所、职业及材料内容调查上报;(6)尽力搜集调查团成员在调查或视察过程中的意见或感想,同时要汇集有助于判断其看法或意见的报告资料。可是,东北各界爱国人士,包括许多知识分子和工农群众,仍冒着杀头的风险,向国联调查团呈交了1500余件信函和请愿书等。事后,不少爱国人士因此遭到迫害。
  控制城乡居民1933年12月22日,伪满政府公布了《暂行保甲法》。规定10户为一牌,在农村一村或相当区域内之牌为一甲,以警察署管辖区域内之甲编为一保。在市区凡10牌为1甲。保置保长、副保长,甲置甲长、副甲长,牌置牌长。牌长、甲长须经警察署长认可。保长、副保长须经警察署长呈请地方行政官署长认可。牌之居民中有犯下列各“罪”之一者,警察署长可追究各户责任,一律给予处罚,课以“连坐金”。即(1)内乱罪;(2)外患罪;(3)公共危险罪;(4)暂行惩治叛徒法所规定之罪;(5)暂行惩治盗匪法所规定之罪;(6)暂行枪械取缔规则所规定之罪。1934年12月,在伪警务司和各省市警务厅内增设了司法科,主管一切保甲事务。为了强化保甲制度,日伪当局还搞了什么“保甲日”,“保甲歌”,“保甲五训”,“保甲十训”等等,强迫中国民众遵守。1937年12月,日伪当局又搞了《市、街、村自卫法》代替《保甲法》。到了1941年,又推行“国民邻保组织”,把城乡都纳入“战时体制”,对中国人民更加严密控制。
  抓所谓“经济犯” 1937年,伪满洲国在警察机构中设立了经济警察组织,对违犯经济统制法令进行取缔和处罚。1939年,又公布了《主要粮谷统制法》、《主要特产品专卖法》、《家畜调整法》、《小麦及制粉业统制法》、《面粉专卖法》和《时局物价政策大纲》等等。伪首都警察厅按照伪治安部警务司的指令,增设了经济保安科,由这个专门机构,组织警察用暴力确保经济统制法的实施。当时经济统制法名目繁多,每一项法令公布后,警察都去检查督促实施,如遇反抗,即以“经济犯”镇压。在推行《粮谷出荷法》,每年秋收季节,经济警察下乡强制农民“出荷”粮食,挨家搜查,以罚、打直至逮捕、判刑,来搜刮农民口粮。实行配给制度,不准中国人吃大米、白面,更不准贩运经营。警察一旦发现,以“经济犯”罪名,轻者挨打受罚,重者送做劳工或抓进监狱。日本侵略者为加强经济警察力量,从日本国内调来124名日本警官,派到伪满各级警察机构充任要职。还选派“优秀”警官到中央警察学校学习经济统制办法。
  劫掠金店1938年10月,伪首都警察厅特务科警察,对长春市的金店进行大搜查。将天宝、洪兴等大金店经理及店员20人抓去,没收黄金一批,并对天宝金店罚款30万元。致使长春金价上涨,金银首饰工匠600余人失业。
  杀害狙击伪满皇帝的爱国者1939年7月,“新京”白菊町派出所日本警长从一名青年身上搜查出一支手枪和一些子弹。原来这位青年准备利用伪满皇帝溥仪去牡丹江狩猎之机,同家住昌图的另一名青年,联络驻牡丹江伪军中的爱国者,狙击伪满皇帝。伪新京市敷岛警察署日人特务系主任龙泽清率警特去昌图逮捕那位青年爱国者,用枪击伤了他的腿部,在押解途中,那位青年爱国者在火车的便所里,撞破头部,壮烈殉难。驻牡丹江的17名爱国军人,也被日本宪兵队全部杀害。
  “一二•三〇”事件大逮捕1941年12月30日,在伪治安部警务司的统一策划下,伪首都警务厅及各省警察厅对自发组织起来的秘密反满抗日组织进行了一次大逮捕。1936年6月,“新京财务职员养成所”第二期学员陈树满等人,组织同学阅读进步书刊,启发民族觉悟,在此基础上,成立了秘密抗日团体“读书会”。学员毕业后,在东北各地宣传抗日,发展组织。1941年,伪首都警察厅司法科以贪污渎职罪,将“读书会”主要成员“新京税捐局”职员王国贤逮捕,搜查中发现有《启蒙组织参考资料》等书刊,遂将此案移送该厅特务科。由刑事案件变成了政治案件。在刑讯中,王国贤供出了“读书会”的组织和活动。日伪特务在逮捕“读书会”的主成员时,发现陈树满、李金山已离开长春,李逢春也乘机脱身。“读书会”的其他成员异常震惊,纷纷躲藏起来。
  9月,“读书会”暴露后,其中的骨干马成龙、刘荣久(均系伪经济部属官)重整旗鼓,成立了“东北铁血同盟”,吸收爱国青年参加。其宗旨是“打倒日本帝国主义,推翻满洲傀儡政府,解放东北大众,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积极与共产党取得联系,接受共产党领导。” “新京高等检察厅”夫役朱朝英(又名朱冠军,原为齐齐哈尔伪军上士)混入“东北铁血同盟”,向敌人告密。伪首都警察厅特务科,利用这批青年急于寻觅共产党的心理,将伪哈尔滨市警察局特务王富装扮成共产党联络员,打入“东北铁血同盟”内部。又以派遣“东北铁血同盟”成员刘荣久、杨文阁去延安入抗日军政大学为诱饵,将他们骗去哈尔滨,秘密逮捕。12月30日,敌特以召开“东北联络会议”的名义,将“东北铁血同盟”的主要领导人和各地代表骗去哈尔滨。在南岗曲线街2号一幢俄式住宅里,宋一夫(化名刘玉廷,原为抗联第三路军政治部主任、中共吉东省委书记,叛变后充当伪哈尔滨市警察局特务科特务)冒充中共中央特派员,在会上作了“国内外形势和当前任务”的政治报告。在下午休会时,将参加会议的各地代表马成龙、崔立福、常吉、徐连汉和临时代表徐鸿昌等5人逮捕,关押在哈市秘密监狱。几天后,将徐连汉押回齐齐哈尔市判无期徒刑,其余解回伪首都警察厅特务科关押审讯,遭受人间罕见的酷刑。接着,日伪警特在东北各地追捕铁血同盟成员,到1942年上半年,先后有355名爱国青年遭到逮捕、监禁。刘荣久被判死刑,1943年11月,于“新京监狱”英勇就义。马成龙被判无期徒刑,他数次绝食抗议敌人的虐待,1943年病死狱中。徐鸿昌经家人出钱打通伪首都警察厅特务科特高股长黑岩三郎得以获释,其他人均判有期徒刑,直至1945年抗战胜利后出狱。
  1939年春,在“新京”各大学里,因生活待遇不平等,中国学生与日本学生多次发生冲突。“新京工大”中国新生入学遭到日本学生的打骂,引起中国学生强烈不满,认为是国破带来之苦,于是纷纷集会,控诉日本侵略者的种种暴行,发誓不当亡国奴,要起来抗日救国。不久,经刘元春介绍,贾乃廷、唐允武与伪新京财务职员养成所“读书会”领导人陈树满取得联系,在陈的帮助下,在“新京工大”建立了“读书小组”,有张文芳(张世诚)、牛景和、董连毅、祖世徵、高述文、张东人、韩福慧等人参加,秘密进行反满抗日活动。1940年秋,张东人、高述文和韩硕等研制成简易定时引火器。“东北铁血同盟”领导人刘荣久等人在长春市吉野町(今长江路)日商开办的金泰洋行二楼货架上放了一枚,在伪大陆科学院炼油厂内放了一枚。均因威力小,被发现后排除,未获成功。在此期间,“新京法大”学生刘青臣、贾裕临,“新京医大”学生杜清政等人,相继在本校吸收具有民族意识、爱国思想的同学参加“读书会”。1941年12月30日,“新京工大”学生贾乃廷、牛景和、高述文、张东人、董连毅、祖世徵等人,遭伪首都警察厅逮捕,高述文被判刑15年,张东人13年,其他有的被判刑,有的关押很长时间才释放。
  1940年5月,伪新京陆军军官学校第一期学生吕殿元(现名吕天)、崔立福(现名崔黎夫)、孙景寅等7人发起,在伪军校建立反满抗日秘密组织“恢复会”。到1941年11月,发展会员36人,占伪军校第一期中国学生的五分之一。他们要寻找共产党,领导他们进行抗日斗争。后来,崔立福以个人身份参加了“东北铁血同盟”,并成为核心人物,导致“恢复会”暴露。崔立福在哈尔滨参加“东北联络会议”时被捕。由于“恢复会”成员按伪满军人待遇,伪首都警察厅特务科将他们移交伪国都宪兵团特高课。吕殿元、章全科等十数人遭传讯,有的被开除学籍,有的被长期监视审查。崔立福被伪军法会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1945年抗战胜利后出狱。
  收买与迫害作家李季风 作家李季风,利用文艺这个阵地,以笔作刀枪,揭露、抨击日本的殖民统治,宣传反满抗日思想,深受东北青年称颂,誉为“东北小鲁迅”。1941年8月,日伪当局聘他为伪治安部主办的《干城》杂志名誉嘱托,月薪伪币250元,意在收买他,而他不为所动。李季风经常向周围的编辑、记者和青年读者介绍国内外进步文学作品,启发他们的民族意识,先后吸收伪《大同报》编辑张景浩(张纳亨)、海关职员韩文达、新京税捐局职员段式斌、中央银行职员贾永芝、新京邮局职员于长春、社会青年周云侠(女)、新京医大学生高守义、张国臣、白光飞等人,参加由他发起的秘密反日团体“青年读书会”。1941年12月31日夜,李季风及其妻子被伪首都警察厅特务科逮捕,李季风拒不承认组织“青年读书会”。敌特知道他在东北文艺界的地位和影响,又变换手法来收买利用他。1942年1月,将他转移到头道沟中村旅馆(特务据点)羁押,优待其生活,而李季风却乘机逃脱,躲避在吉林市,不幸在一家书店被捕,解回伪首都警察厅。1943年11月,李季风乘日本看守不备,又一次越狱,隐藏在抚顺、盖县和本溪等地。敌人惊恐不安,在交通要道、繁华场所设卡立哨,盘查行人。伪治安部警务司向东北各地发出通缉令,“全满10万警员”一齐出动追捕,并重金悬赏缉拿李季风。在长春把五六十与李季风接触的或交往的人关进监狱,追问李的下落。后来,李季风到沈阳进行地下反满抗日宣传活动。1945年4月,李季风又一次被日伪警察逮捕,关押在沈阳市北陵监狱。8月15日,日本投降。李季风获得自由。不料,8月25日①(也有记载为26日。)遭国民党东北党专派人暗杀,时仅28岁。
  逮捕以关沫南为首的爱国人士 关沫南,哈尔滨《大北新报》记者,经常在报刊上发表含有反满抗日思想的作品,鼓动东北青年同日本侵略者作针锋相对地斗争,因而在他周围形成了一个爱国团体。1941年12月30日深夜,伪哈尔滨市警察局特务科特高股长泉屋寅吉率领警特多人,闯入关沫南家中,将他逮捕。同时被捕的还有王光逖、刘国兴、刘洪云、温成钧、韩道城、王孝慈等记者、编辑和作家。其中2人被酷刑折磨致死。关沫南、王光逖2人被押解来“新京”,关押在伪首都警察厅特设的政治犯留置场,直到1945年日本投降。
  关押、迫害电影编导王则 王则,原为“满洲映画协会”编剧兼导演。1942年去天津参加“华北作家协会”,其妻张敏系“满映”演员,王经常往返于天津长春两地。伪首都警察厅特务科认为,王则编导《新生》影片有“宣传新生活运动之嫌疑”,又“经常往返于满华之间”,其妻张敏还经常出入汪伪驻满大使馆,“与该大使馆的情报网有联络”,遂由特务科特高股长田中贞夫指挥,对王则进行监视。1944年春,在王离开长春返回天津的火车上将王密捕,关进伪首都警察厅政治犯留置场。受到6个多月的酷刑,身患重病,不久逝世。
  秘密杀害记者、编辑王天穆等人 王天穆,为伪满协和会中央本部《青年文化》、《协和青年》等刊物主编。宣传反满抗日,谴责日伪当局的“文化专制”和“思想禁锢”政策。作家李季风第二次越狱后,王不顾个人安危,帮助李季风逃离长春。1944年5月,伪首都警察厅特务科长平岗修治率领30多特务将王天穆等11名编辑、记者逮捕。眼蒙黑布,带上手铐,装进汽车,关进伪中央保安局秘密监禁所,并将他们全部用毒物秘密杀害。
  逮捕、关押大同、初光两个剧团演员和“满映”话剧团编导张辛实1940年,伪满协和会中央本部文化宣传部,设一个文艺演出机构“大同剧团”。团长赵刚,导演并登台演出具有进步思想内容的话剧。日伪警察认为,演出时与原脚本的台词不一致,宣传了反满抗日思想。1942年伪首都警察厅特务科将赵刚及部分演员逮捕,关押审讯,赵刚不堪折磨死于狱中。1944年夏,伪首都警察厅治安分室认为,初光剧团编演的剧目,有反满抗日内容,遂将团长初光及演员30多人逮捕,关押审讯。1943年冬“满映”话剧团张辛实编导的话剧《沙沉》在纪念公会堂(今艺术剧场)演出,伪首都警察厅特务科认为有反满抗日内容,于1944年秋,将张辛实及其妻、妹等人逮捕,关押审讯,释放后又长期监视。
  迫害男女歌手红郎、白波 “新京”哥伦比亚唱片公司的男歌手红郎和女歌手白波,是一对新婚夫妇,因为演唱进步歌曲,被伪首都警察厅特务科逮捕,红郎刑死狱中,白波患重病,保释后不久病故。
  迫害大批文艺工作者1941~1944年,伪首都警察厅特务科,以文艺出版编辑有反满抗日思想等“罪名”,将进步作家、记者、编辑、画家和出版印刷业者100多人逮捕,大部分人关进精神病院或判刑,部分人被送进司法矫正局“矫正思想”或押送中苏边境修筑工事,劳累致死,不得生还。
  大肆逮捕“嫌疑者” 1943年10月10日,在伪满国务院、司法部大门口,在伪“法政大学”、“工业大学”院内和一些街道上,出现了传单和漫画。传单为“告东北同胞书”,号召“东北同胞起来与日本鬼子作斗争”;漫画画着狗脖子上有日本国旗,旁边写“打倒日本帝国主义”,漫画署名铁丁。伪首都警察厅、新京日本宪兵队、保安局等警宪特务机关,出动大批人马跑上街头,拦劫车辆、检查行人。并到街道、商店和学校进行搜查,大肆逮捕“嫌疑者”。被捕者有伪建大、法大及中小学师生,还有文化界人士共100多人。有些人被送进思想矫正局和劳工大队。伪满首都警察厅和日本宪兵队大动干戈,然而一无所获。原来这是伪满建国大学第4期学生聂长林、白振铎、丁汉章、康祥春、张宗贤、杜锡光等6人,于1943年春组织“读书会”,4期学生有1/3参加进来,聂长林被推为主席。以聂长林为首的一些学生决心离开学校,投身到抗日斗争第一线。聂长林等6人组成了“东北青年抗日救国团”。出走前,印刷和散发了上述反满抗日传单和漫画①(《东北沦陷史研究》59~64页(1998年1期吉林省社科院等编)。)。
  任意杀害店员、木工和菜农1943年12月初,日商开办的三中井百货店二楼货架内发现报纸裹着烟卷点燃了引火物,因发现早,没烧起来。伪顺天警察署特务系主任西田逸夫,以“放火谋略事件”将一名19岁的店员逮捕,刑讯逼供,并活活打死。日特西田假造死亡诊断书,通知卫生队埋葬了尸体,无人敢追究。
  1944年冬,伪顺天警察署一名日本外勤监督警尉,夜间在牡丹公园附近巡逻,被人用扁凿子杀死。伪首都警察厅竟从陶赖昭抓来一名年轻的木匠,在重刑审问下致死。又从宋家洼子抓来数名木匠,刑讯逼供,屈打成招。可是,不久又有一名日本警察在南关永安桥头,夜间被人勒死,绑在电线杆上,伪首都警察厅又造成多人冤狱。
  1944年夏,日本把头垄断东大桥菜市场,欺行霸市,非打即骂,欺压菜农。菜农忍无可忍,当场打死一个日本把头,打伤了几个日本人。伪首都警察厅及长通、和顺两个警察署以“反日罪”,大肆逮捕郊区菜农,受刑讯者达100多人,又造成一起多人冤狱。
  “三省党部”事件大逮捕1944年2月,国民党吉林省党部交通站站长王友忱在哈尔滨市从事秘密抗日活动被逮捕,供出吉林省国民党部书记长张兴波(张滔)。张在哈尔滨市被捕后,从其住处搜出辽、吉、黑三省党部的重要文件和人员名册。在日伪警特的威逼利诱下,张叛变投敌,并将三省党部和蒙旗党部决定3月召开联席会议的时间、地点全盘供出。从3月12日起,在伪警务总局特务处的指挥下,在整个东北进行了一次大逮捕。几天内,伪哈尔滨市警察局特务科逮捕了国民党黑龙江省党部主任委员肖达三和蒙旗党部书记长李宗周等70余人。4月,伪首都警察厅特务科,在长春开往沈阳的火车上,逮捕了国民党吉林省党部主任委员石坚(石墨堂)和国民党长春县党部督导员袁树芳等100余人。5~8月,伪奉天市警察厅特务科逮捕了辽宁省党部主任委员李光忱,委员王育文、侯天民等。在沈阳、本溪、海城、盖县、营口等地大逮捕中,有200余国民党地下党员和涉嫌人员,惨遭逮捕、刑讯。
  吉林省党部主任委员石坚等人被捕后,关押在伪首都警察厅拘留所。石坚、张兴波、谭学融、张麟生、冯恕、张春海、吴箴等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在判决前,张兴波、冯恕、张春海等不堪折磨死于狱中。1945年,日本败局已定,顾不得对他们执行死刑刑罚,于投降前夕将这批人转移吉林市监狱,途中被解救,幸免于难。
  “五·二三”事件大逮捕1935年,受国民党中央组织部派遣,赴日本留学的罗大愚,成立了秘密抗日组织“东京读书会”。“七•七事变”之后,发展为秘密抗日团体,名为“抗战大联合”。在日本各地的留学生有50多人参加。1938年8月,罗大愚毕业,从日本回国,经国民党中央党政训练班学习,委任为辽宁省党务专员,总揽东北及日本方面地下抗日工作。翌年,罗大愚返回沈阳,委唐公孚为吉林省党务专员(未到职由何正卓代理)、王鸿恩为黑龙江省党务专员、王宏文为长春市党务专员、刘世恒为哈尔滨市党务专员、贾桂林为驻日党务专员。“抗战大联合”改为“东北抗战机构”,吸收各界爱国人士,进行反满抗日活动。1941年,“一二•三〇”事件之后,“东北抗战机构”中有17人被捕。其中王鸿恩、刘世恒、伊作衡、阎幼文被判死刑。张辅三、王觉、贾桂林受酷刑死于狱中。其他人被判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在这次事件中,罗大愚、张宝慈、高士嘉和王守正等人乘机脱逃得以幸免。1942年3月,罗大愚决定“化整为零”,只有纵的联系,没有横的互识,制定《抗战建国时期东北党务工作大纲》,继续进行抗日活动。1944年春发生了“三省党部事件”,李光忱、石坚、肖达三被捕入狱。1944年5月以后,“党专”与“三省党部”合并,罗成为东北地下国民党的主要领导人。日伪警特搜捕不到罗大愚,极为气恼和不安,悬赏伪币1万元缉拿罗大愚、张宝慈和高士嘉等人,后来赏金增至10万元。10月,“东北党专”总部由沈阳迁来长春。1945年5月23日,伪首都警察厅特务科特高股长田中贞夫,率警特在东天街市营住宅的一栋小红楼内将罗大愚逮捕,关押于伪首都警察厅拘留所。在伪警务总局和保安局的策划下,这天夜间,在整个东北进行一次大逮捕,国民党的地下组织全被破坏,千余名地下党员和涉嫌者被捕入狱,遭酷刑摧残,有的刑死狱中。1945年8月13日,日伪当局将关押在“新京监狱”和伪首都警察厅拘留所的“政治犯”以转移吉林市监狱为名,企图在途中杀害。当行至长春市东郊,伪军官学校爱国青年刘凤卓等击毙日本狱头,解救了罗大愚、石坚在内的70余名“政治犯”。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的疯狂镇压1943年10月,伪满警务总局根据关东军的旨意,制定了《战时有害分子处理政策》。伪首都警察厅策划对“(1)在政治、经济、思想上进行反日谋略或有谋略危险的人;(2)有煽动他人进行扰乱可能的人;(3)有敌方利用的从事谍报谋略工作嫌疑的人。”均可立即逮捕以至屠杀。平时注意登记名簿,规定逮捕计划,进行监视侦察,并设置收容所。日伪警宪特务机关所掌握的“战时有害分子”,已由1940年秋的1195人增至3万余人。由于苏联红军进军迅速,首都警察特务机关未得动手。而有的省、市,列入“战时有害分子”名单的爱国人士和无辜群众遭到集体屠杀。在此之前,日本侵略者已将镇压范围扩大到思想领域,有所谓“要视察人”、“要注意人”的规定。
  “要视察人”,就是具有民族意识、爱国思想的人,就是他们规定的“思想犯”。因此,经常掌握思想动态、言论行动,并载入“要视察人”名簿,如有迁移,交迁入地警察机构继续监视。所谓“要注意人”就是可能有爱国思想和爱国行动的人。当然也要掌握控制。1941年12月有《治安维持法》,1943年9月又有《保安矫正法》和《思想矫正法》。这一年以“净化首都”为名,成立了“新京更生训练所”,又称“浮浪营”。伪首都警察厅特务科长平岗修治委该科嘱托王相如为所长,伪首都地方保安局特谍班长川原一郎为顾问。这个“训练所”,就是“集中营”,在朝阳桥西侧一片空地上,搭起10栋双排芦苇制成的简易工棚,夏不遮雨、冬不防寒,阴暗潮湿,污浊不堪。四周架起了铁丝网,多处设立瞭望台,有伪首都警察厅警备队派出的警察看守,如同一座人间地狱。1943年11月,在抓来的人员中,编成“新京采炭报国队”,共计5000余人,押送到密山、营城子煤矿,鞍山弓长岭铁矿和大连大房身造船厂等处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过着非人的生活。
  被抓进“训练所”的人,便完全失去人身自由。外出劳动甚至上厕所,也要三五人一起,有自卫队员手持木棒看管,为防止逃跑,甚至用绳子串起来栓在一起。夜间睡觉,不准说话,不准翻身,如有违犯,轻则斥骂,重则毒打。对有逃跑可能的人,睡觉时两个人戴上一付手铐。家住八里堡的马车夫高玉林,在市场买菜时,被伪东荣警察署抓去,第二天押进“训练所”,家中托人给所长王相如伪币1000元才赎了出来。高说:被押29天,每天干重活,挨了4次毒打。亲眼看到死了20几个人,每天因为无故遭毒打、吃不下饭或者生病,都要死人。类似高玉林花钱赎身,每月有3~5件,多者3000元,少者500元(伪币)。送至铁矿、煤矿之后,按每人每月30元交给“训练所”,该所每年收入180余万元(伪币)。除上交“新京特别市公署”及伪首都警察厅40%外,其余均被该所所长及日本顾问川原一郎,还有大小工头所分。1945年日本投降,这个“训练所”随之瓦解。
  大规模的抓“浮浪”、抓劳工 日伪当局把大批失业或无业平民诬为“浮浪者”。1942年6月至10月,伪首都警察厅调动警察在“新京”及其周围大肆逮捕、拘禁,仅伪长通路警察署就抓了1000多人。1943年4月19日,伪首都警察厅出动全部警察,于当天在长春市内两次抓劳工3160人。7月,伪首都警察厅又出动大批警察,进行大规模的搜捕,然后关押在二道沟鼠疫病人收容所内,不给饭吃,不给水喝,次日凌晨3时,有200余人破窗逃跑。担当警戒的日伪警察,奉伪首都警察厅副总监三田正夫命令开枪射击,对未逃走或追捕回来的200余人,将双手捆绑,用绳索拴在一起,于当日8时,押送到伪兴安南省扎赍特旗工地强制服劳役。送到煤矿的,一天两顿高粮米粥、一个棒子面掺豆腐渣窝窝头,繁重的劳役,无尽的折磨。特别是这些人不懂采煤技术,以致放炮崩死、木头砸死、冒顶埋死的,不计其数。有些人实在忍不下去,或在巷道悬梁自缢,或逃跑时爬天井滑下来摔死。
  群众痛恨的“三张二栗” 在伪都“新京”残害革命人士,欺压人民群众,罪恶昭彰,民怨盈涂,尤为群众痛恨的有5个人。他们是伪首都警察厅特务科和外事科的特务张效九、张永捷、张跃先、栗宗元和卫生科监督警尉栗宗泰。群众称之为“三张二栗”。
  张效九 别名张云鹏,辽宁金县人。在旅顺当过日本巡捕,“满铁附属地”新京警察署司法系翻译。1937年调入伪首都警察厅特务科,由警长晋升至监督警尉。张效九充当警特期间,参加逮捕“政治犯”、“思想犯”及“经济犯”达50余人,参与审讯的案件300余起,均施以毒刑,然后送交日本宪兵队、伪检察厅和伪法院,判处死刑或有期徒刑。张效九亲自召募和使用密侦(特务腿子)50余人,分布于市内大菜馆、舞厅、旅社等处,搜集各类情报,监视各界人士。曾以“八路嫌疑”,将煤气厂守卫郑汝霖逮捕,“上大挂”、灌凉水,又将郑妻抓来,用子弹夹手指,还将郑的表叔于秀青及家属于洪辰逮捕,用木棒毒打,遍体鳞伤。郑被关押两个多月,肺部过度灌进凉水,感染腐烂,直至生命垂危,才得释放,未几日死去。郑未满周岁的孩子,因母亲被捕断乳而饿死。其妻生活无依,不得不返回老家。郑汝霖就这样人亡家破!张效九将勒索来的面粉,有时寄存于四马路四海春饭店。取面时诬称被调换了。店伙王喜春表示绝不敢这样做,张操起铁锹便将王打的头破血流,直至经人劝解,答应赔偿两袋上等面粉,方才罢休。张效九以查旅店为名,强奸妇女,无法计数。有九妹、来顺两名年轻妇女,被张长期霸占,最后典押到妓馆,从中获取巨额身价钱。张打人成癖,到戏园看戏,见演员演唱不顺眼,便施以毒打,以致多日卧床不起。因此,群众送绰号“张扒皮”。张效九充当伪警特期间,贪污受贿、敲诈勒索,累计达伪币百余万元,面粉400余袋,金银首饰、衣料及其它贵重物品不计其数。1945年,日本投降,张效九逃至北京匿居。解放后,长春市公安局将其逮捕归案。1952年9月27日,由长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死刑。
  张永捷 别名张胜三,1910年生,辽宁大连人。曾在大连市日本消防署充消防警,1938年入旅顺警察训练所,后来长春“满铁附属地”新京警察署当巡捕,后又调到伪首都警察厅外事科,由警长升为监督警尉。张永捷能说一口流利的日本话,深受日本警察头目赏识。充当警特期间,经其侦察逮捕的“政治犯”、“经济犯”及“八路嫌疑”有80余人。经过严刑拷问之后,多送交日本宪兵队、伪法院,惨遭迫害。1939年,张永捷将住在四马路老市场收购啤酒瓶的刘姓商贩,以“八路嫌疑犯”逮捕。刘说明在关里家与八路军有过接触,并未参加工作。因那里生活太苦,才到东北谋生。张明知抓错了人,仍然严刑拷问,致伤及肺部,奄奄一息,不得不释放。大连码头出现“中共放火团事件”被捕者有叫王鸿盛的,押解回长春。张永捷充当翻译,与日本警特一起对王进行两个多月的严刑拷问。王受刑不住,胡乱说了一些假话,张永捷据此,将王带到大连,去抓放火团的中共负责人及其成员,一无所获。而王伤势日益严重。1941年,张永捷参加“一二•三〇”事件大逮捕,反日组织“读书会”主要成员李逢春乘机逃脱后,竟将李的胞妹抓来刑讯。张永捷参与逮捕和审讯“东北铁血同盟”领导人刘荣久、进步作家李季风和抗日游击队员等多人,多被伪法院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大马路天宝金店经理许恩芳,因向天津、上海等地贩运黄金,被伪首都警察厅发现,张随同日警鸠川去辽宁省盖县将许逮捕,审讯后送伪法院。日本关东军制造“诺门汗事件”,将伪军开赴前线与苏军作战。因为日军与伪军生活待遇不平等,愤怒的伪军连长打死日本军官铃木中尉,率队起义投奔苏联。后伪军顾海泉、田宝庆、李向阳等回国返乡被逮捕,由张永捷对顾、田等人严刑审讯,然后送交伪法院。凡经张永捷逮捕、审讯的人,都逃不了他的毒刑。他常使用竹剑和木棒,将受刑人打的满地翻滚,伤痕累累;有时灌凉水,几次昏死过去。被捕的抗日救国军战士,在审讯时常被他活活打死。张永捷为其上司日警河野在悦来栈租用客房,长期不给租金。经理祖宪庭稍有不满,张串通河野将其关押。张永捷奸淫妇女多人,在旅馆里污辱妇女无法计算。在街上见谁不顺眼,就找岔儿毒打。在火车站前,用鞭子毒打马车夫的事,司空见惯。张永捷全家住在日升客栈,长达8年之久,从来不给房租。全家人整天大吃二喝,全靠敲诈勒索。被其勒索者不下百余家,大至百货商店,小到烧饼铺,甚至是小摊贩;多的千百元,少则三、五元,甚至几斤蔬菜、几盒烟卷、几个烧饼。日本投降后,张永捷畏罪潜逃大连,隐瞒历史,混入庙儿沟区人民政府。1951年11月,长春市公安局将其逮捕归案,1952年9月,被长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死刑。
  张跃先 又名张逸民,1918年生,河北省东光县人。1940年于伪新京市地方警察学校毕业后,在伪首都警察厅外事科当内勤警士、勤务警尉。在外事科办理旅行证时,极尽勒索之能事。给新市场开茶馆的梁富办理回关里的旅行证,勒索伪币600元。在全满取缔贩运黄金行动中,将李彦行、侯某逮捕审讯,因同案人刘某逃跑,将其妻抓来关押在旅馆里,没收金戒指7只、金表一块并罚款。他用罚来的款物捐给“国防献金”,为日本的侵略战争效忠。1945年,参加“五•二三”事件的大逮捕。对于庆春、曹玉勋、柳玉林、吴凤琴(女)等人的审讯,施以毒刑。令吴凤琴举棍子、跪板凳,百般折磨。新民戏院一女演员,系有夫之妇,他长期霸占。看戏时,对演员唱腔、动作横加挑剔,动辄打人。查旅馆、妓院,施展淫威,从辱骂到殴打,群众称之为张大棒子。日本投降后,摇身一变,参加了国民党中统特务组织,充任中统长春区第二分区主任兼王爷庙情报据点主任。侦察并检举中共地工人员于经五、李真凡等多人,遭国民党长春督察处杀害。1948年12月15日,长春市公安局将其逮捕。1949年10月17日,被长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死刑。
  栗宗元1912年生,吉林省双阳县人。“九•一八”事变前,曾在吉长镇守使公署副官处任职。东北沦陷后,在伪首都警察厅特务科、外事科,从警士当到监督警尉。栗宗元充当警特10年,经常出入各报馆、书店,检查书刊,查禁有爱国思想的作品、破坏民族文化。遭其逮捕的爱国进步人士达70多人。敲诈勒索,打骂群众,奸淫妇女,是其一贯所为。商人李子翼被其勒索大量财物。大马路立昌洋服店经理、孔雀理发社理发师等人,均遭其无故殴打。在参加“一二·三〇”事件大逮捕时,去伪新京工业大学逮捕学生韩福慧,因韩逃脱,将与韩相识的中学生王书云(女)逮捕,并押在满洲旅社内,逼供、诱供,软硬兼施,最后竟将王长期霸占。栗的邻居夏姓女子,是伪中央银行打字员。栗以她经常打印会道门宣传品为由,下传票传讯,致夏因惊吓患精神病,全家搬到吉林市躲避。栗宗元以八路军嫌疑,将家住八里堡的张某逮捕。在审讯时,用木剑毒打,用手摇发电机上电刑。1945年,日本投降,栗匿居北京,参加红帮,继续与人民为敌。1951年5月15日,因汉奸、特务罪,被长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死刑。
  栗宗泰 又名栗海峰、栗福,1918年生,吉林省双阳县人。1939年于伪新京地方警察学校毕业,调伪首都警察厅卫生科畜务系,从警士,警长一直晋升至监督警尉。栗充任伪职期间,一贯吸吮民脂民膏。他向皮革商索取牛、马皮革做皮鞋,长期喝牛奶、买猪油、烟酒,从不给钱。日本投降后,1945年参加国民党军队任上尉副官、连指导员,进行反革命宣传活动。1950年7月24日,长春市人民法院以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1951年5月在狱中病死。
  四、国民党统治时期警察的罪恶活动
  1945年日本投降以后,国民党在长春设立市政府的同时,建立了警察局。1946年4月,国民党警察直接参加了长春战役,阻止东北民主联军解放长春。他们对中共地工人员、进步青年和无辜群众,任意罗织罪名,进行逮捕和屠杀。他们执行“杀民养军”政策,抢夺群众口粮,设卡盘查,搜刮民财。国民党警察的种种倒行逆施,对长春人民犯下了严重的罪行。
  对抗东北民主联军1946年4月14日苏军撤离,国民党长春城防司令陈家祯向长春市警察局下达命令,国民党警察全力参加城防,阻止东北民主联军进入长春。长春市警察局将全市警察编成两个警察大队,把市区的四个分局编为警察第一大队,把市郊的四个分局编为警察第二大队。警察第一大队布置在第一道防线,警察第二大队布置在第二道防线,配合国民党守军。从14日开始,东北民主联军经过四天三夜的激战,进入长春,史称“四•一四战役”。在这次战役中,国民党警察局长张炯被俘,副局长刘志格、警察大队长吴树勋等80人被击毙。督察处督察长孙庭祺、张成文等107人被俘①(《被俘者名单》长春市警察局,1946年6月(长春市档案馆23—1—37)。)。此外,还有140名警察负伤②(《负伤员警名册》长春市警察局,1946年6月(长春市档案馆23—1—37)。)。
  全市户口大清查1946年5月23日,东北民主联军战略转移,撤离长春。国民党军占据长春后,长春警察局在全市进行了两次户口大清查。第一次是在8月,以警察为主,连同保甲人员,并动员一部分中学生参加,成立户口清查大队,逐户逐人地进行户口调查登记,整理户口簿册,制定了《长春市户口调查暂行细则》。第二次户口大清查是在1948年3月。警察、军队、政工大队、保甲人员挨家逐户地进行人口调查、盘问,目的在于发现“共军地下人员”及“不逞分子”。结果将500余“可疑人员”抓到警局关押、审讯。在全面清查户口之外,还进行突击性的户口清查。1947年5月17日晚9时至翌日晨6时,以警察与保甲长为主体,连同军队或宪兵,对圈道以内的户口实行清查,以“奸匪嫌疑”及无国民身份证者为主要对象。警察局出动550余人,查出漏报户口、“行迹可疑”、无国民身份证者800余人。为监视控制市民动态,警察局确立户口责任区制度,以500~700人为一责任区,共设714个责任区,由各派出所调查管理①(《长春警察》第1卷第二期,长春市警察局编,1947年6月10日(吉林省档案馆0号全宗774号卷19—21页)。)。
  参与“四•二四”大逮捕1948年初,长春大学校园内,经常张贴有“反内战、争和平、要民主”内容的标语,写着“国共两党不应打仗,祖国要和平!”、“祖国光复是人民的胜利,反对流血战争!”、“希望实现政治协商会议决议,实现四项和平诺言!”等等。反对内战、争取和平的浪潮在长大日益高涨。校园内,还陆续出现〈告长春市民书》、《告机关职员书》和地下刊物《红旗快报》等等,国民党长春警备司令部及特务机关决定以长春大学为突破口,打击中共地下组织。于4月24日,国民党党、政、军、警、宪、特统一行动,对长大师生进行一次大规模的逮捕。
  长春市警察局副局长李贺民(保密局东北公八组组长)参与策划,并抽出40名警察,在现场督导搜捕。24日凌晨2时,国民党新7军61师士兵武装封锁了长春大学,在宿舍周围架上机枪,警宪特分子闯入学生宿舍,手持“黑名单”逐人盘查,对照姓名,搜查书籍、信件及物品,将“黑名单”在册的人和“可疑”者,装上汽车,共抓走97人,关押在长春警备司令部督察处看守所审讯。经长大代理校长张德馨出面与督察处长张国卿交涉,陆续释放一部分,仍有些人在长春解放前惨遭杀害。
  残害革命者 国民党东北行营于1946年4月制订了《防止奸匪活动暂行办法》。长春市警察局于1947年1月至8月间,共处理中共情报人员嫌疑案件375起。其中,供认不讳者17人,重大嫌疑者25人,均解送国民党长春警备司令部处理。经关押审讯嫌疑不足,取保释放265人;审讯后属散兵游勇者7人送回原部队;释放后继续秘密监视者6人;仍在关押审讯继续侦查者55人①(长春市公安局档案《长春市警察局督察处》(1全宗9目录145卷42页)。)。供认为中共情报人员者4人,送国民党长春警备司令部,被杀害者有刘尚禧、翟增运、赵廷玺、胡贵城。
  拘捕少年儿童、杀害精神病患者1947年5月20日,因家贫辍学靠卖冰棍帮助维持家庭生活的13岁少年李连忠,沿着中正大街(今人民大街)行走之际,突然被警察拦住搜查,发现他身上带有8个铁钉,伪满一分钱硬币一枚,小孩玩的纸片8枚、朴克牌1枚,没有携带《国民身份证》。警察认为8个铁钉和8张纸片,是代表“八路”的意思,是联络暗号,将他逮捕后送交市警察局督察处。原来,铁钉是在路上拣的,纸片是和别的孩子玩时赢的,伪满时的一分硬币、朴克牌是在路上拾得的。
  1948年3月15日,国民党长春市警察局第五分局一等警长赵佐民等3人,在东站永和顺大车店将李广仁逮捕。搜查中发现李在鞋内藏有红布二块,上写“人民”二字。经关押审讯,以“共党嫌疑”送市警察局督察处。李广仁当年20岁,农安县人,为松北联中学生。警察局督察处审讯时,发现李有些胡言乱语。松北联中一分校高三班同学证明“他有疯狂病,精神异常,老是说东道西,并无共党活动”,并敢于担保。将此情况报告市警察局长袁家佩,袁认为装疯卖傻,并亲自以假枪毙,威吓李广仁讲实话。李并未表现出惧怕的样子。袁家佩等明知李有精神病,仍“以奸匪情报员,煽动学潮,刺探军情罪”送交国民党长春警备司令部军法处杀害。
  实行“联保连坐” 1946年5月,国民党占据长春以后,在18个区建立了保甲组织。到1947年,共设有237个保、4981个甲。1948年5月,东北人民解放军包围长春。国民党当局为了严密控制长春人民,推行《联保连坐法》,发放“国民身份证”。出具联保连坐切结后的居民,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受连坐处分。(1)有开设烟馆或吸食鸦片毒品者;(2)有为共匪或与共匪勾结或藏匿共匪侦探工作人员者;(3)有为盗匪或与盗匪勾结隐藏赃物者;(4)有破坏公共建筑者;(5)私藏军火不依法登记者;(6)有及龄壮丁逃避不服兵役者。要“联保各户应逐日轮流互相查察”,如有发现违约者,要立即报告,对“情节重大者”可“迳行逮捕”。国民党当局还将市政府战时工作队队员及省政府干训班毕业学员,派到各区充当“区、保指导员”,“按户一一对保。如无人敢保者,即集体押送出境”。他们有“随时指挥警察拘捕奸宄,拒捕图逃者,准予格杀勿论”的特权①(国民党长春市政府《签呈》 长民秘字第2219号(长春市档案馆23—3—21号卷)。)。
  挨户抢夺群众口粮 在人民解放军围困长春期间,除了国民党军队成群结队闯入老百姓家,翻箱倒柜搜寻粮食以外,国民党警察见到哪家烟囱冒烟,也闯进去找饭吃。当时,粮价猛涨,高梁米从几元一斤涨到1亿2千万元(东北九省流通券本票)。许多人家开始以豆饼、糠麸、酒糟充饥,后来靠野菜、树叶、树皮度命。7月以后,出现饿殍,开始还有人掩埋,后来则暴尸街头,惨不忍睹。
  在解放军占领长春飞机场以后,切断了长春与外地的联络。国民党曾派飞机向长春空投粮食。砸坏房屋和砸死、砸伤人的事时有发生。有些居民冒死去打扫散落在地上的大米,竟被国民党军警开枪杀害。
  第三节 旧警察及日伪警察官制、警种
  长春历史上的旧警察,各个时期有其不同的官制与种类。总的看来,清末的警察,处于封建制度之下,设置时间又短,其官制与种类比较简单。东北沦陷后,伪满警察,作为日本殖民统治的重要工具,其官制与种类比较完备。通过警察官制与警察种类,可以透视不同历史阶段阶级统治和民族压迫的状况。
  一、清朝、民国警察官制
  光绪三十二年十月成立长春巡警局时,局设总办,后改为局长,复改为警务长。局下设课(科)、队、分区局,设课(科)长、队长(队官)、区官,又置城乡总董、总稽查、督操官等官职。每个分区局设区官、巡官,其下属警员称巡弁、巡记、书记生、巡目及巡兵等。
  宣统元年,城乡分治,合并后的长春城乡巡警总局设警务长。各课(科)、队、分区局以下警员有所变动,按顺序为巡官,书记生,一、二、三等巡长,一、二、三等巡警。
  长春警察厅设厅长,其下科、队、城区警察署和督察官室,设科长、队长、署长和督察长。此时,实行警衔制,分为警正,警佐,雇员,巡官,一、二、三等巡长,一、二、三等巡警。
  长春公安局设局长,下面的科、队、分局、督察官室设科长、队长、分局长、警务督察长。各科、队办事人员为书记长、科员。公安分局警员称局员、巡官、巡长、巡警(警士)。
  二、伪满警察官制及警种
  伪满警察官分简任官、荐任官和委任官三种。简任官、荐任官又为分一、二等和一、二、三等。委任官分为甲、乙、丙三种,又有理事官、事务官之称。
  警察的等级,初期分为警正、警佐、巡官、警长和警士 5个等级。1937年12月1日,将巡官改称警尉。同时,增设了警尉补。
  警正是荐任官,指挥监督所属警佐以下的警察官吏;警佐是委任官,指挥监督所属警尉以下的警察官吏;警尉是甲种委任官,指挥监督警尉补以下的警察官吏;警尉补是委任官,接受上级的指挥,执行警察任务;警长为乙种委任官,接受上级的指挥,执行警察任务,兼负领导警士的责任;警士为丙种委任官,接受上级的指挥,执行警察任务①(《满洲国警察史》64页(伪满治安部警务司编)。)。
  1945年日本投降前,将警尉分为监督警尉和勤务警尉两种,撤销警尉补,将警尉补晋升勤务警尉。
  在警察之外,还有嘱托、吏员、雇员、佣员,不属警察序列。
  伪满警察的管辖范围和权限逐渐扩大,因而警种也随之增加。1941年以后,伪满警察可分为:特务警察、外事警察、审检警察、治安警察、交通警察、消防警察、刑事警察、卫生警察、经济警察、劳务警察、工厂和建筑警察等等。此外,还有单成序列的铁路警察、森林警察、国境警察、海上警察和游动警察。
  特务警察,主要是针对共产党和国民党的反日斗争而设的,监视、控制东北各民族、各阶层以及各宗教界的动向,甚至将朝鲜独立运动也纳入特务警察的视野之中。外事警察,是对各使领馆人员和侨民而设的。审检警察,是控制文化活动的警察。治安警察,是从收缴民间武器,进而扩展到管理饮食业、服务业等方面的警察。交通警察,是管理水、陆交通的警察。刑事警察,是专门从事镇压活动、侦缉盗案的警察。卫生警察,是管理食品、药品、医疗及毒品的警察。经济警察,是从事经济掠夺与经济统制的警察。劳务警察,是专门从事奴役东北人民的警察。工场建筑警察,是管理建筑施工的警察。
  三、国民党警察官制
  1945年11月成立的国民党长春市警察局,仍沿用伪满官制,如警正,警佐,一、二、三等巡官,警长,警士等。警官多于一般员警。1946年12月,乐干调任警察局长后,官制改动,将警正、警佐等,依国民党政府之警察官制,一律改为科员、督察员、局员、户籍员和巡官。将原巡官改为警长,原警长改为一、二等警士,原警士改为三等警士。由于普遍降低职级,震动较大,但薪俸无大变化。
  在官制中仍分简任、荐任、委任3种。职称分为局长、副局长、主任、秘书、督察处长、督察长、科长、主任队长、分局长、教育长、一二三等科员、督察员、局员、巡官、办事员、雇员、警长、警士等。
  第四节 旧警察及日伪警察服制、装备
  长春,从清末到民国,到沦陷,到国民党统治时期,是形形色色警察活动的地方,人民群众习惯从服制与装备上去辨别是什么警察。
  一、服制
  清末警察服制
  长春建立警察机构之初,警察多由官兵、营勇改编充任,仍着用原来军服,后用旧军装染成青色充作警服。宣统元年(1909年)参照陆军服装章程和图案,并博采东西方各国警察之服饰,民政部颁发了全国警服章程和制作式样,统一改换新警装。
  警察服制分礼服和常服两种,按巡警的级别区分三等九级。
  1、礼装帽、上衣、裤均为深灰色。礼帽:大盖式,帽徽为金色云形边内盘龙图案;帽章为金色纵章或横章,纵章分等,横章分级;上等警官纵章为3道,中等为2道,初等为1道;横章各等一级为3道,二级为2道,三级为1道,围于帽墙一周。礼装上衣:直领,前胸上下两个衣袋;对襟5粒钮扣。领章:沿衣边镶金带3~1道;上等警官3道,中等2道,初等1道。肩章:用金色辫条盘成云状,上缀青龙徽章3~1枚,区别等级:上等警官3枚,中等2枚,初等1枚;巡长,巡警为黄辫条盘成。袖章:在袖口上镶金带,缀成花叶图案;上等警官缀金带3道,中等2道,初等1道。礼装裤:连腰西式裤,裤两侧镶金带;上等警官3道、中等2道,初等1道。
  2、警官冬季常装。常装帽:帽章为黄带,其他同礼装帽。常装上衣:衣式与礼装上衣相同。常装上衣的领章、袖章为黄带。着常装时不佩肩章,其他均同礼装上衣。常装裤:裤章为黄带,其他与礼装裤相同。
  3、警官夏季常装。常装帽:为黄色,帽章为黑带,其他均与礼装帽相同。常装上衣:为黄色,领章、袖章为黑带。着常装时不佩肩章,其他与礼装相同。常装裤:为黄色,裤章为黑带,其他与礼装裤相同。
  长警冬季常装。长警指巡长、巡警的统称。长警冬季常装为深灰色。常装帽:帽章只有横章,为黄带围于帽墙一周。巡长黄带二道,巡警一道。常装上衣:巡长冬季常装上衣与警官冬季常装相同。巡警冬季常装上衣,只有下方两衣袋,其他与警官常装上衣相同。长警领章:沿衣领镶黄带1道。长警肩章:为截角尖形,黑色镶黄边。长警袖章:巡长袖章于袖口上方镶花形黄带2道;巡警袖章镶黄带1道。长警冬季常装裤,裤章为黄带1道,其他与礼装裤相同。长警夏季常装为黄色。常装帽:帽章只有横章,黑带围于帽墙一周;巡长围黑带2道,巡警围1道。其他与警官夏季常装帽相同。常装上衣:与冬季常装上衣相同,色为黄色。长警领章:沿衣领镶黑带1道。长警肩章:为截角尖形,镶黑边。长警袖章:巡长袖章于袖上方镶花型黑带2道;巡警袖章镶黑带1道。长装裤:裤章为黑带1道,其他与警官夏季常装裤相同。外套(大衣):为翻领,前襟两排钮扣,每排6粒。大衣两侧有插袋。袖口上方围一黑道。警官着外套(大衣)时佩戴臂章。外套夏季臂章为黑色,冬季臂章为黄色;呈“∧\” 型。上等警官3道,中等2道,初等警官及巡长、巡警为1道。
  长春巡警总局规定区官、巡官、长警每年夏季发给每人单警服1套,草帽1顶,稍次靰鞡1双,秋季发给每人1套夹警服(可以套用皮棉衣者)、皮兜军帽1顶,较厚靰鞡1双。
  长春巡警总局在天津宝聚沅商号定做青洋布棉裤袄440套,青羽缎肩章440付,粗青洋布新筒大皮袄220件,粗青洋布破旧筒换面大皮袄220件,粗天青洋布夹裤袄867套,青羽缎肩章867付,青皮帽代皮耳扇440顶,长警皮靴440双,青粗呢夹裤袄40套、青羽缎肩章绣字40付,黄线礼服肩章40付,官长高腰皮靴27双。此外,代买孔明灯30盏,铜警笛40搭,皮刀带40条,黄羽纱川龙望旗1面,皮靴2双。总共化银6千3百99两7钱5分。
  民国时期警察服制
  民国政府内务部于1913年5月16日发出《警察服制令》。1918年6月29日进行了部分修改。1919年施行礼服和常服着装规定。吉林省警务处据此规定了《警察服装整顿办法》。其中,曾规定:“为划一各县警察服装,整顿警纪起见,重申规定服装式样”,并强调“不准沿用陆军之肩领章及五色帽花,以免紊乱制度”。
  警察制服按官阶之不同,分四级五等着装。简任官服为第一级制服,荐任官服为第二、第三级制服;委任官服为第四级制服;其他为巡官、巡长、巡警制服。第一级着制服者,为京师警察总监、各省区警务处长、内务部警政司长;第二级着制服者,为京师警察厅都尉、地方警察厅长、水上警察厅长、内务部警政司充任科长之佥事;第三级着制服者为京师警察厅警正、技正,地方警察厅警正、技正,水上警察厅警正兼任县警察所长之县知事,内务部警政司佥事。还规定各省、区警务处秘书科长,视察长,技正,地方警察厅勤务督察长,水上警察厅区长,警察局局长及其他依法令得受荐任官待遇之警察人员,亦准着用。第四级着制服者,为京师警察厅警佐、技士,地方警察厅警佐、技士,水上警察厅警佐、技士,县警察所警佐,内务部警政司主事,警察局局员,县警察队队长,其他依法令得受委任待遇之警察人员,亦准着用。此外,从事警察队或消防机关者之制服,除依其官阶别有规定外,准用警察制服,与巡官、巡长、巡警级别相当者,着巡官、巡长、巡警之制服。
  警察制服,分大礼装、礼装和常装3种。凡参与庆典、纪典、国葬、任官授勋受谒见、新年礼贺及重要公礼或公宴时着大礼装。参与寻常公礼、公宴、初次见上官、寻常庆吊交际宴会时及因公应着礼服时着礼装。常装,是平常执行职务时着用,但内勤有时可不着用。
  大礼装、礼装及常装包括帽、衣、裤、靴、刀。按寒热季节之不同,分长形和短形两种。
  吉林省制定的《警察服制章程》,除处长、厅长不重行规定式样外,自县所长起,分所长、队长、巡官、分队长、巡长、巡警共5级。
  肩章。县所长肩章质色与衣同,直幅长4寸,宽1寸7分,后端截角缘以金色缀,7分径金星3枚,5分径金色圆钮一枚。分所长及队长肩章金星2枚。巡官及分队长肩章,缘黄边缀7分银星3枚。巡长肩章缀银星2枚。巡警肩章左肩缀官署名称,右肩缀警察号码。领章、袖章、帽子、刀带等,均按官阶不同,分别缀以标志。
  制服之付属装具有臂章:分水上警察、消防警察、警察队3种,式样标志各不相同。水上警察,毛织品白色三折水波二道,每道宽4分,总横宽3寸。消防警察,毛织品白色两带相交,每道宽3分,总高3寸,宽横2寸5分。警察队,两折钝角,幅宽5分,总横宽3寸。
  外套(大衣):毛织品,领用绒,严寒时用毛皮,黑色;外套里,按官阶不同分红、兰、黑3种;衣长过膝,领外卷,用暗扣。
  雨衣:布料,黑色,与外套长形相同,但不缀肩章、臂章。外勤遇雨雪天气着用。
  帽罩:毛织品或棉织品,白色,适合帽顶底边,紧扣帽墙上缝,于热季常装时着用。耳暖:表毛织品,黑毛皮,黑色,后方平连两端下垂,掩耳左右,缀1分宽黑色带各1条,于严寒之际,限于常装时戴用。风镜:玻璃质,本色,镜片椭圆形附细纱罩左右缀宽紧带各1条。于大风之际限于穿长装时戴用。手套:棉织品,白色,严寒时用毛皮,黄色,长至腕,皮套用钮扣。除执行勤务不便时,均须着用。着大礼装时虽遇严寒仍着用白色。领衬、袖衬:布质白色,无论何种服装均须附用之,但在不便洗涤地方,暂时免除。裹腿:棉织品,白色,长自膝至足背,宽适宜,左右缀扣各10枚,上下各缀革绊。巡官或马巡官以下,从事警察队或消防机关人员,着常装时均须束用。其他巡官以下,于乘船、骑马或徒步出差时,亦得适宜束用。马具:鞍韂毛织品或棉织品,黑色,用缘5分宽紫绒二道,3分宽紫绒三道后角左右缀。4寸径黄绣徽各一个装饰。前端直幅圆角后端曲幅锐角,左右两端幅微斜,宽长适宜。胸缨,毛制品,红色,缨之上端加顶铜质金色缕嘉禾。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改革警察体制,同年9月公布了《新警察服装条例》。规定警察服装质料为呢绒或棉织布。春、秋、冬为黑色,夏装为黄色。警官、警士的制式相同,只以领章、胸章、腰带区分官阶等级。帽:大盖式,帽沿革质,表面黑色,沿里为绿色;帽章用白色布带一道,宽与帽墙相等,围帽墙一周;帽徽:用铜质制成直径1寸蓝色圆形,中镶国民党党旗图案。上衣:中山装式,学生装领,衣长过胯;前襟4个口袋,钉5粒钮扣,袖侧2粒钮扣,后背下部开衩;钮扣色与衣同,平面圆形,直径7分,用角质或骨质制作。裤:中山装式。外套(大衣):翻领,长过膝,衣面黑色,衣里蓝色;前襟两排扣,每排5粒。靴、鞋:靴长及膝,用皮革或布料制作,黑色,上开用带扣;鞋长及踝,用皮革或布料制作,黑色,上开用带扣。领章:用白色夹层布,长2.3寸,宽1.2寸,切去外端两角,附着于衣领之两侧;右领章上用文字注明局所单位的简称;左领章上缀以不同颜色直径为0.5寸的五角星,并以五角星数区别官阶等级。简任一级,缀红色铜质五角星4枚,二级3枚,三级2枚,四级1枚;荐任一级,缀黄色铜质五角星5枚,二级4枚,三级3枚,四级2枚,五级1枚。委任一级,缀蓝色铜质五角星5枚,二级4枚,三级3枚,四级、五级均2枚,六级、七级均1枚。警长、警士将局所或特种警察机关名称,标明左右衣领两侧。胸章:专为警长、警士佩带,用白色夹层布制作,长3寸,宽2.5寸,横格红线3道,分别记明职务、姓名、号数,顶端以红线划成三角形,在三角形内警长缀直径0.5寸铜质五角星4枚,一等警士 3枚,二等警士 2枚,三等警士 1枚。武装带:限警官佩用,革质,紫红色,带宽1.8寸,长2.8尺至3.8尺。首端用铜质扣,两带以铜钩扣在胸前相接。腰带:为警长,警士束腰之用,用皮革或布料制作,紫红色,宽1.6寸,长2.8~3.8尺。
  伪满警察服制
  1932年,伪满民政部发布《警察官服装规程》,规定警察服装分正装、礼装和常装3种,帽、衣、裤、外套(大衣)的面料,全用茶褐色的呢绒。正装包括帽、衣、裤、正肩章,刀绪为正绪,手套为白色。正装参加重大仪式或祭典时着用。礼装包括帽、衣、裤、略肩章,刀绪为正绪,白手套,履短靴。参贺、叙位、巡阅、庆吊时着用。常装包括帽、衣、裤,肩章为略肩章,刀绪用常绪,手套颜色不限,鞋用短靴,编上靴(带襟带)长靴。常装系执行勤务时着用之服装。
  在整个服装及装具中,帽子:分普通帽、防寒帽和夏期帽等3种。衣:有冬服、夏服,附以肩章、袖章及领章。肩章,有正肩章和略肩章之别,标示官阶。领章,于立领两侧,缀附梅花章以示官阶,高等官为刺绣制,委任官为金属制。袖章,于袖外侧附以茶褐色绢线,警尉者更附以梅花章,即袖章,标明官阶。裤:有通常裤,短裤分冬夏2种,短裤于穿长靴或缠腿绊时着用。外套:即棉大衣、夹大衣,分甲种外套、乙种外套、防寒用外套和防水外套等4种。甲种外套,是为防寒防雨兼用之普通大衣,附以略肩章及袖章,以识别官阶。乙种外套为雨雪用之外套,用领章区别官阶。防寒外套,严寒时用的防寒棉皮大衣,附以略肩章及袖章。防水外套,专为防雨雪时着用,不标识官阶,有甲乙二种,甲种为警尉补以下着用,乙种为警尉以上者着用。靴:有短靴、高腰靴、长靴及防寒靴4种。短靴为黑皮制,用于常装、礼装或正装。警尉以下,使用布制或胶皮制。高腰靴为常用靴,皮革或布制。长靴,用于骑马或雨雪泥泞时穿用,为黑色皮革或胶皮制。骑马用之长靴,在靴后跟附以用金属制作的刺马针,简任官为金色,荐任官以下者为银色。防寒靴,严寒时穿用,骑马时附以刺马针。手套:为白色,亦可使用黑茶色或灰色。裹腿、有卷裹腿,皮裹腿二种,于行军或特殊勤务时使用。消防服装:为消防警察专用,有防火帽、防火外套。装具:有刀及刺刀,消防警携带手钩。刀有通常刀及短刀两种。刀由刀身、刀柄及刀鞘组成,并附刀绪,附着于刀柄之绪纽、刀带以为装饰。刀绪有正绪及常绪之别。正绪用于礼仪,常绪经常使用。荐任官使用的正绪为金色,警尉以上之委任官为银色,警尉以下之刀绪,无正常之别。刀带,由皮带及钩皮组成,佩用之。皮带及钩皮之带里,高等官为红色,警佐、警尉为蓝色,均用绒布制作,警尉补以下为一般布料,以区别官阶。短刀系从事于水上、交通、消防等特殊勤务者经常使用,无刀绪,其他与长刀同。刺刀,警尉补以下执枪执勤时代替佩刀之装具。刺刀由剑身、剑鞘、剑柄及皮带等组成①(《警察通则》伪警务总局编,1943年6月(存吉林省档案馆C字2114号卷185—192页)。吉林省公署报计抄发《警察服装规程》,大同元年11月23日(吉林省档案馆C字5699卷1—5页)。)。
  1937年12月1日,警察官服制又有修改。帽:质地为茶褐呢绒,各职级相同,圆形下部高50毫米,前沿为半圆形,黑革制,帽带,黑革制,宽10毫米,用直径11毫米金色横花章钮扣钉在帽之两侧。衣:质地为茶褐色呢绒,各职级相同。立领,领宽42毫米,一排扣5个,上下4个带盖兜。袖章:简任在袖口上缝以宽13毫米的绣花茶褐色条纹绢线3条(警察总监再加6毫米宽的1条),钉上梅花章3枚,荐任,缝以绢线2条,荐任四等以上加1条,附金色梅花章2枚;警佐缝以绢线1条,附金属制金色梅花章1枚;警尉缝以13毫米绢线1条,6毫米的1条;警尉补缝绢线1条,无梅花章;警长缝以绢线6毫米的2条,警士缝以6毫米的绢线1条。领章:简任、荐任,在衣领两侧钉有直径13毫米金丝锻制梅花章各1枚。警佐、警尉、警尉补、警长、警士钉有金属制金色梅花章各1枚。略肩章:简任质地为茶褐色呢绒,宽33毫米平织金线金色梅花章,简任警察官2枚,荐任1枚。警佐,平织金线1条,梅花章3枚。警尉梅花章2枚、警尉补梅花章1枚。警长有梅花2枚。警士有梅花1枚,均无横杠。裤:警尉、警尉补,质地为茶褐色呢绒,夏服为茶褐色呢绒或布料。通常为常裤,特殊情况下可着用短裤。
  国民党警察服制
  1946年9月27日,长春市警察局根据《吉林省警察服装暂时着用办法》制订《长春市警察局各级警察人员制服阶级暂行标准表》。
  常服服装:用茶褐色(草绿色)或黄色为冬夏两季服装,不拘质料。一般采用中山式。钮扣使用平面黄铜扣。裤为长裤,必要时,得着用马裤、马靴或绑腿。衣袖上镶有三分宽金线,简任为3道,荐任2道,委任1道,长警准用委任。冬季加用防寒外套(大衣),颜色与服装同,防寒皮靴或长靴。
  警帽:颜色与服装同。帽墙上围宽约3分的黄色金线,简任3道,荐任2道,委任1道。长警准用委任。帽徽用嘉禾边中间附以国民党党徽。帽绊与帽檐同色。冬季用防寒帽,颜色与服装同,帽徽用国民党党徽,不用嘉禾。
  肩章:肩章周边不附黄色金线。中间黄色金线分为1道、2道、3道。分别附以五角金星1枚至4枚。金线与帽线、袖线同宽。简任肩章3道金线。简任一、二级者附黄色五角金星4枚,三、四级者3枚,五、六级者2枚,七、八级者1枚。荐任肩章2道金线。荐任一、二、三级者附黄色五角金星4枚,四、五、六级者3枚,七、八、九级者2枚,十、十一、十二级者1枚。低级警察局长、分局长、科长、督察长附金星2枚。委任警察局长或分局长,附金星1枚。委任肩章1道金线。委任一、二、三、四级者,附黄色五角金星4枚,五、六、七、八级者3枚;九、十、十一、十二级者2枚,十三,十四,十五,十六级者1枚。低级科长、督察长、警察所长附金星4枚,低级科员、督察员、所员附金星2枚,高级办事员不超越2枚以上。警长、警士肩章只附1道金线,不附金星。雇员准着用警长级服装。独立机关之官长,如警察局长、分局长、警察所长及各级警察队长,佩用胸章。用铜片制造的国民党党徽,以资识别①(《长春市警察局各级警察人员制服阶级暂行标准表》(吉林省档案馆8号全宗1号目录184号卷)。)。
  二、武器装备
  清末巡警武器装备 设立巡警初期,使用的武器是俄国造老式毛瑟步枪,数量很少,不能人手一支,遇有匪警,向持有枪支的民户临时借用。而胡匪使用的多为新式枪支。长春巡警总局为此多方筹集资金购买新式枪支弹药,分给巡警使用。首先增添石那步枪,装备城乡巡警。又去沈阳军械局购买日本造三十年式步枪连皮带、刺刀。每支枪花沈平银25两1钱7分5厘6丝。子弹每千粒花沈平银50两零7分9厘1毫5丝②(长春警务长陈友璋向吉林西路兵备道尹颜世清的报告,1909年9月(长春市档案馆存))。
  伪满警察武器装备 伪满初期,外勤警察使用步枪,警察官以上佩带手枪(橹枪)。1935年7月23日,“新京”内外勤勤务警察官改佩手枪。手枪种类:“毛乌贼鲁” 一号型(自来得手枪),由警长、警士佩带;小型手枪(橹枪),通常由警尉以上佩带,每支枪携带子弹16粒,枪内填装8粒;小型手枪携带子弹10粒,枪内装填5粒。平常携带时,子弹暂不上膛。步枪种类:日本造13年式步枪。市内各警察署配备60支,弹药每署发2500粒。限在市内各警察署保管。各分驻所认为有必要配备步枪者,由首都警察厅警务科统一调拨。领取手枪之警察,必须有保证人,无适当保证人时,由同僚作保亦可。警尉以上者,署长认为可靠时,由署长负责,可不出保证书。手枪只限执行勤务时佩带。勤务时间外,应置于各警察署保管箱内,由各警察署长指定之警务主任担任保管。手枪佩带人,必须将自己的名签贴附于枪器上。分驻所警察所使用的手枪,于勤务时间外,必须存放在保管箱内,分驻所长担任保管,并派适当人员辅助。
  伪满警察还配带警察手牒,证明警察官吏身分,记载有关事项。警笛、捕绳随身携带,装于上衣右下兜内,捕绳须缠卷装入所定之处。
  交通工具:汽车,轿车,三轮摩托车,限警察署长以上或有紧急警务时乘用;一般警察乘马车、骑马或自行车。
  警灯:伪首都警察厅于1934年4月有警察提灯之规定。警察灯笼样式,分马上形和弓形两种。警察灯笼按官阶分为警察总监、警正、警佐、巡官、警长、警士等。警长以上为马上形,警士使用弓形①(《警察通则》(吉林省档案馆C字2092号63—71页)。)。
  国民党警察武器装备 国民党长春市警察局有步枪(“九九式”,美式)1541支,冲锋枪2支,轻机枪2挺。配备到各分局、派出所、保安警察大队及消防队。马匹36,汽车、吉普车主要配备给保安警察大队骑巡队和车巡队。
  第五节 旧警察及日伪警察的训练
  长春历史上的旧警察机构,出于阶级统治和民族压迫的需要,无不注意对警察的训练,从举办警察教练所到各类警察学校从未间断过。
  一、长春巡警教练所
  长春自清末建立警察机构之初,警察多由军队官兵、乡勇团练改编过来充任。之后,也由社会上招募,或土匪招降后充当巡警。文化很低,甚至是文盲。不懂警务规章、法律、法令,不明职责,滥用职权。长春城乡巡警总局于1910年设立了长春城乡巡警教练所,地址在长春巡警局院内。初期,招选城乡两班在职警生152人。课程设置有:品行、警察修身,警察概论,服务要则,外事警察,违警律,卫生警察,侦察,操法,统计,必读歌等。城巡、乡巡分班上课,以3个月为期。毕业前举行考试,成绩分为优等、中等、平等和不及格等4种。成绩优秀者,派充巡记、巡长。余者升为一等巡警,并以巡长记名,遇缺额时依次递补。考试成绩中等、平等的警生,有原差者,仍充旧职,无原差者,补习3个月后,发给文凭。警察教练所的考试成绩,制造表册,存查考核。长春城乡教练所曾制订《长春巡警教练所简办章程》,共8条,照章分科授课①(《代理长春府城乡警务长康栗呈请长春巡警教练所受训人数期限事宜》 宣统元年,(长春市档案馆,复印件)。)。
  二、长春警察教练所
  1915年3月,民国政府内务部颁布《地方警察传习所章程》,规定将于中央设置地方警察传习所,调取各省现任警职人员入所学习。10个月毕业,分配各县区执行警务,并可担任地方巡警教练所教官。1917年,长春警察教练所所长,由时任长春警察厅厅长田庆澜兼任。置教务主任、监学,总揽全所教学,管理事务。教员由警察厅各科长、督察长或科员担任。所授课程有:(1)违警律释义;(2)刑律释要;(3)现行法令大义;(4)地方自治要义;(5)舆图略释及测绘纲要;(6)条约须知;(7)田赋调查要义;(8)户籍调查法;(9)社会教育大意;(10)侦查心得;(11)勤务须知;(12)警察礼式及体格练习法。招收的学员为在职巡官、巡警。20~30人编成一班,受训期限为6个月,毕业后派回原岗位工作。常年轮流培训,收效甚著。
  三、长春商埠巡警教练所
  商埠巡警教练所,1910年9月成立。所长邓源(候备知府)。教务员王桢干(日本法政大学毕业);国文教员成凤韶(日本宏文普通科毕业);警学教官、政法教习徐光模(日本法政大学毕业);法学通讯教习由教务员王桢干兼;算学兼日语教习徐清(日本宏文普通科毕业);俄语教习王连贵(分省补同知);体操教习孔繁文(上海体操学校毕业);体操教习项席珍(北洋陆军学会毕业);地理及图书教习李顶忠;舍监朱金民(奉天法政毕业);舍监曾迭衍(湖北试用知县,暂代理);出纳员史董章(湖北化学院毕业)。
  四、伪满中央警察学校
  东北沦陷后,1932年6月,伪满洲国设立了中央警察学校,有本科、别科、研究科等3科和附属警察练习所。中央警察学校是日伪培训警察官吏最高教育机构,由警务司长兼任校长。首届校长为伪民政部警务司长长尾吉五郎,前朝鲜总督府警察讲习所所长山田一隆为首任主事。地址初期设在长春市长通路旧监狱厅舍,后迁到长春市南岭新校舍(现吉林工大院内)。
  12月,招考第一期本科生54人,第一期练习科生31人,开学授课。本科生(高等科),学习期限为7个月;别科生(普通科),学习期限15~20天;练习科生(讲习科)学习期限3个月。培训总目标是“培养对建国理念彻底实践的能力”,对“日满一体,民族协和,王道乐土之完成,实现道义世界,要有彻底的理解,成为信念化”。集中食宿,统一起居,使之受到“对生活规律、德育、智育及战斗力之训练”,成为“在紧急状态下,善于沉着地指挥战斗能力的人材”。练习科,主要讲授警务、特务课。为适应殖民统治的需要,讲授保甲制度、兽医、通信、无线电及日语。对日本警察官有特殊的训练。招生对象:是各省、市、县各级警察厅、局、署警尉以上的警察官或有“培养前途的警察”,毕业后委以重任。在日本关东军的驱使下,成为镇压中国人民的重要工具。该校1932年至1937年,毕业的本科生(高等科)共7届1235人,别科生(普通科)18届2300人,练习科(讲习科)3届870名,合计4405人。
  该校设置有庶务科,下设庶务股和会计股。教育科,下设教务股、企划股和图术股。训育科,下设学员股、卫生股、寄宿股和组主任。
  五、伪新京地方警察学校
  伪满首都警察厅为补充缺员警察,于1932年11月决定考试录用一批警士,经短期训练后充当警士。修业者累计531人。
  1935年10月,成立伪新京地方警察学校。将原第12届短期训练班的警士学员43名,作为该校普通科第一期生开学授课。校址初设于伪中央警察学校旧教室(长通路监狱厅舍之一部)。1937年1月迁到长通路清真寺旁伪高等法院和长通路警察署旧厅舍。先后有日本人谷口庆弘、中野四郎、田中要次、曾根忠一担任校长,有吉本胜利、岩木精一、田村胜治、宇都荣二、工藤长良、宇野音治、高木静太6人担任主事。
  伪新京地方警察学校设普通科、高等科和讲习科。普通科,进行警察官的基础教育。高等科,训练监督警尉或将来能充当监督警尉者。讲习科,训练特种勤务或将来从事特种勤务者。普通科4个月,高等科6个月,讲习科由警察总监规定修业期限。伪新京地方警察学校成立后,自1935年10月至1937年,招收普通科生4期共214人,讲习科生231人。
  六、国民党长春市警察训练所
  1946年6月16日,国民党在长春设立警察训练所。意在进行现代警察教育,适应反革命内战需要。所址在长通路伪新京地方警察学校旧址。所长由长春市警察局长许赓扬兼任,继任所长乐干,教育长杨树人(接收专员),继任刘安河。下设教务、事务两组,各置主任1人,分别掌理所内教育及庶务。设大队长1人,负责管理学警。分2个中队,各置中队长1人,每中队有3个区队、各置区队长1人,管理训练。教育方针,叫作“思想政治化,生活纪律化,行动军事化,学术科学化、实务化”。
  训练所分现职员警调训和招考新警士培训两种。第一期,1946年7月1日,调训现职员警316人。训练40天,8月10日毕业。中间淘汰20人,其余分配各局队任职。第二期,调训现职员警122人,等级仍为旧制之一等巡官。其中,有女警长10人。受训45天,10月25日毕业,分配各局队。第三期,招考社会青年121人,招考女警11人,11月13日入所受训,1947年7月1日毕业。受训期间淘汰5人。除女警归督察处外,其余以见习警士待遇,分配各局队。第四期,1947春,赴北平、天津、青岛等地招考初中毕业以上青年学警272人,入所3个月,9月12日毕业。其间淘汰18人。考试不及格者18人,继续留所训练。考试合格者236人,一律按见习警士分配,期间为一个月。9月15日期满分配各分局、队。依成绩之优劣,按警长、警士任用。
  对素质欠佳、教育程度较低的员警,集训104人。经警察训练所入学甄审考试,录取合格者43人,其余一律淘汰。9月25日举办补训班,开始编队授课①(《长春警察》第一卷第6期,长春市警察局编,1947年10月10日(吉林省档案馆D号全章772卷25 - 27页)。)。
  七、国民党中央警官学校第五分校警官班
  1946年,国民党中央警官学校,校长为蒋介石,教育长李士珍和内政部警察总署署长唐纵等,为接收东北,决定在沈阳成立中央警官学校第五分校(又称东北分校)。同年夏,在长春成立了中央警官学校第五分校警官班,地址在伪满警务总局旧址(现白求恩医大基础楼路南)。班主任袁家佩。
  警官班置总务室、教务室、训导室。主要招收伪满军校的毕业生或肄业生。因当时无学历证件可以验证,规定凡有两名同学或两名少校以上军官出具证明者均可报名投考,共录取学员300人,于1946年10月1日开学。
  学员编成1个大队、3个中队,中队下还有区队。大队长李家勋,东北人,黄埔军校11期毕业,上校军衔。3个中队的中队长和区队长,由国民党新6军调来的陆军中校、少校或上尉充当。另外每个中队设一名训导员,由中央警官学校毕业生担任。
  总务主任张溪,浙江省人,上校军衔。1947年春,因贪污办学经费,问题暴露,被学员哄下台,撤销职务。教务主任高思齐,毕业于武汉大学和中央警官学校,兼教国际法,后随袁家佩到长春市警察局任秘书主任兼人事室主任。训导主任韩在英,东北人,中央警官学校毕业,后任长春市民众自卫总队副总队长,又到60军任上校高参,1948年去台湾。
  学员入校后,看到国民党接收大员的贪污腐化,在解放战争不断胜利的形势下,纷纷觉醒,有的进步学员与中共地工人员取得联系,成立了秘密地工组织“民青警官班小组”。国民党当局为争夺青年和镇压革命力量,指令训导员要学员集体参加国民党,长春市国民党部书记长佟贵廷亲自主持入党宣誓仪式。.1947年11月15日学员毕业,警官班随之解体。由于长春周围地区陆续解放,国民党辖区缩小,毕业学员无法分配,一律分配到派出所实习。1948年春,国民党政府组成“长春市战时工作队”,把一批警官班毕业学员调去充任队员,到居民家搜查粮食,强迫居民执行“连坐法”。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二十章,内容包括了旧中国长春警察、剿匪斗争、人民公安机关、指挥系统、镇压反革命、内部安全保卫、惩治刑事犯罪、社会治安管理、预审与监管、户口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爱民活动、法制建设等,再现了长春市公安工作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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