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志》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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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135
颗粒名称: 《长春市志》凡例
页数: 2
页码: 1-2

内容

一、《长春市志》的编纂,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所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采用新的观点、新的方法、新的资料、新的体例,本着实事求是和科学分析的态度,务求思想性、科学性与资料性相统一。
  二、《长春市志》 的断限:上限一般自事物的源头起,下限《分志》止于1988年,《总志》止于1993年。个别重要事项为保持其完整性,略有延伸。
  三、《长春市志》的记述范围,以长春市行政区划为准。个别历史资料按这一规定难以处理的,则按历史行政区划记述。
  四、《长春市志》采用两级结构,即由《总志》 和若干《分志》组成,记述层次为篇、章、节、目。
  五、《总志》与大部分《分志》均设《人物》。坚持在世的和外国人不立传的原则,以当代人物为主兼及各个历史时期人物,以正面人物为重点兼及反面人物。《总志》 古代、近代人物主要选择对本市有重要影响者,现代人物以政要为主;《分志》主要选择对本行业有重要影响者。对于不够立传标准但需入志的人物,主要采取以事系人的方法,同时也采用表、录等形式加以记载。入志人物均直书其名,必要时酌加职务,但不加尊称。
  六、《总志》与大部分《分志》均设《大事记》,采取编年体与纪事本末体相结合,记录足以反映历史进程和各历史阶段基本特征的大事。《总志》为全市的大事;《分志》为行业的大事。
  七、《总志》与《分志》 必要时设《附录》。
  八、《长春市志》的境内地名,除历史地名外,今名以《长春市地名录》为准。国内境外的今地名,以198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为准。使用历史地名均加注今名。
  九、《长春市志》涉及的外国人名、地名、国名的译名均以新华社的《外国人名译名手册》为准。
  十、《长春市志》内容记述中的历史年代沿用通称。但自1931年“九•一八”事变起到1945年“八•一五”日本投降为止,这一时期统称为沦陷时期。
  十一、《长春市志》 涉及的历史纪年,辛亥革命前,以中国传统纪年为主,加注公元纪年;辛亥革命后,以公元纪年为主,一般不加注民国纪年。除引文与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用伪满纪年与日本纪年。
  十二、《长春市志》的用字一律以国务院文字改革委员会公布的《简化汉字总表》、文化部和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准。历史人名、地名为防混淆酌用繁体字。
  十三、《长春市志》的标点符号一律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1990年3月修订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为准。
  十四、《长春市志》的数字书写一律以1987年1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出版局,国家标准局,国家计量局,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中宣部新闻局,出版局公布的《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为准。
  十五、《长春市志》涉及的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以《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为准。
  十六、《长春市志》的引文统一使用页末注(脚注),注码标在引文之后。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二十章,内容包括了旧中国长春警察、剿匪斗争、人民公安机关、指挥系统、镇压反革命、内部安全保卫、惩治刑事犯罪、社会治安管理、预审与监管、户口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爱民活动、法制建设等,再现了长春市公安工作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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