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工会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102
颗粒名称: 第四节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分类号: D412.834
页数: 3
页码: 130-132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其中包括了法律顾问工作、信访工作等。
关键词: 长春市 工会 职工权益

内容

一、法律顾问工作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第十三条“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设立法律顾问组织,为保障会员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服务”的规定,1985年1月,市总工会正式成立了法律顾问处,并配备了专职法律工作干部。75个较大企业工会也成立了法律工作组织,配备了1519名专、兼职法律工作人员。围绕改革开放这一中心,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宗旨,按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政策为准绳的原则,替职工说话办事,为职工排忧解难。
  工会法律工作是依据宪法、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通过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法制宣传教育等形式维护职工群众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会依据法律行使职权,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首先在职工中开展“普法”教育活动,教育职工知法、守法,并以法律为武器,维护工人阶级自身利益。从1985年起到1988年底,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室共举办了7期法律知识培训班,共培训了650名县、区和基层法律顾问和法制宣传员。组织了两期,有1100名基层工会干部参加的法律知识讲座。各县(市)、区总工会举办各种类型培训班88期,培训了近万名工会法律骨干和积极分子。1987年全市组织了381714人参加了中华全国总工会举办的全国职工法律知识竞赛活动。获先进组织奖的有40个基层工会,获先进个人奖的有2240人,市总工会获得了组织一等奖。
  其次,参与立法和参政议政。随着国家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发展及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需要,全市各级工会组织先后参与了《工会法(草案)》、《劳动法(草案)》、《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草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草案)》等30多个国家和地方性法律和法规草案的修改活动。针对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中出现的带有倾向性问题,进行了重点调查研究,先后向有关方面提供有价值的信息,调查报告30多篇,受到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有的以政府和地方党委的名义予以转发。如《实行全员承包股份制不能硬性摊派》、《长春市部分服装行业加班加点现象严重》的信息和调查报告,引起省市领导的重视,省委主要领导阅后作了指示,中央电视台、吉林电视台分别进行了报道。
  基层工会法律组织,在参政议政中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长春市货运一公司,在医药费年年超支的情况下,公司行政制定的《医药费管理规定》,厂工会法律委员会在审议中发现《规定》中有许多条款降低了国家医药费报销标准,损害了职工切身利益。他们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险规定,提出不同意见,后经职代会讨论,予以妥善解决。
  二、信访工作
  全市各级工会法律组织4年来,通过接待来信来访,调查处理了大量有关侵犯职工的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物质利益的案件,积极伸张正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同时,开展了民事代理、刑事诉讼、出廷辩护业务。仅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处就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441人次,参与处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2764起,结案率95.5%。
  在开展法律服务中,各级工会法律组织,重点抓好大案要案的调查处理工作。如1988年,长春气象仪器厂7名工人,因揭露原承包厂长在开发新产品中,弄虚作假受到打击报复一案,市总工会非常重视,组织市工会法律顾问处和重工机电工委的同志深入调查,经过艰苦反复的工作,终于使这起难度较大、情况比较复杂的案件得到圆满解决,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级工会法律组织,还接待、解答了近万件有关婚姻、继承、抚养及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刑事、民事等政策性问题,热情地提供法律帮助,为职工排忧解难。
  另外,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也有所加强。国务院(1987)69号文件《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下达以后,市总工会和市劳动局转发了省总工会和省劳动厅《关于建立劳动争议调节委员会的通知》和《吉林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细则》,对开展劳动争议调节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到1988年末,全市已有1200个单位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节委员会,本着服务于群众,参与调整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把大量的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
  据不完全统计,到1988年末,全市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处立案和未立案的劳动争议近万件,调解成功率达90%,预防和避免一些突发性事件的发生,为稳定我市职工队伍作出了贡献。为适应工作需要,市总和各县(市)区总工会及基层工会与劳动部门配合,举办了各种类型的劳动争议调解干部培训班,培训专兼职干部和积极分子5000多人次,培养了一支懂得劳动法律、熟悉业务、联系群众的工会处理劳动争议调解干部和积极分子队伍活跃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第一线上。长春市客车工厂等单位,由于企业内部有了一个行之有效的自我调解,自我教育的调解组织体系,一般的劳动争议问题,不出车间就能得到解决,较大的劳动争议案件不用出工厂就能得到解决。长春饭店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不断完善各项制度的同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调解原则,打破常规,成功地调处一起因被行政作出除名决定而当事人不服所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在调处这起争议案件中,饭店的“调委”克服重重困难,最后以事实否定了关于“无故矿工”的定性,维护了职工的合法劳动权利。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工会志

《长春市志 工会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

本书分为十章,介绍了长春工人阶级的产生与发展,工会组织,工会的群众生产工作,职工教育,职工文体活动,职工生活福利,对外交流活动、工会财务工作、工会自身建设等内容。

阅读

相关地名

长春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