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参与企事业民主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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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工会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101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参与企事业民主管理
分类号: D412.834
页数: 3
页码: 127-129
摘要: 本节记述了解放后至1988年长春市工会参与企事业民主管理的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工会 民主管理

内容

解放后,工人阶级由过去受压迫、受剥削的地位变为企业的主人。通过民主改革,废除了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在国营企业中普遍建立了工厂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会议。管委会由党政工团和工人代表组成,加强企业民主管理。管委会的工人代表多是由群众直接选举产生的,而且大部分是老工人,劳动模范和技术能手。管委会和职工代表会议一成立,就与生产紧密结合,及时反映工人对生产的要求和建议。这个时期,企业民主管理处在起步阶段,没有经验,制度不健全,活动开展不经常,存在着一定的形式主义。
  在私营企业中,实行了工人与资方订立集体合同和劳资协商制度,工厂的生产、管理、奖惩、福利等重大问题,通过民主协商,以集体合同的方式固定下来,对发展生产、对资方的合法经营、对维护职工权益都有利,同时对资方的不法行为也起到了监督和制约的作用。
  按照1956年党的“八大”的精神,在企业中开始建立和逐步推行了党委集体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这个阶段,职工代表大会在全市企业中逐步推行,成为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工代表大会采取常任代表制,代表向选举他们的职工负责,职工群众有权随时撤换不称职的代表。工会委员会负责准备和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监督行政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但1957年以后,受“左”的错误影响,一些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处在时开时停的状态。1958年,许多企业推行了“两参一改三结合”制度取得了新经验。
  1961年贯彻中共中央制定的《工业七十条》,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又逐渐恢复。1965年9月,中共中央批转全总党组关于省、市、自治区工会主席座谈会的报告中,针对当时存在的形式主义现象,提出整顿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重申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群众参加企业管理、监督行政领导、监督企业工作,实行三大民主权利的机构。
  1966年5月开始“文化大革命”,工会组织被砸烂,企业原有的领导制度和管理工作也受到严重破坏,职工代表大会被迫完全停止了活动。
  粉碎林彪、“四人邦”两个反革命集团之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又得到了恢复和发展。1980年3月,市委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继续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制。接着贯彻执行了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1982年新宪法所列入的职工代表大会的条款。1986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三个条例”的通知,即:《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1988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后,各级工会以各种形式组织广大职工和干部,认真进行学习,掌握和运用法律武器,深化企业改革,加强了企业民主管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10年间,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企业民主管理,大体上经历了3个阶段。从1978年中国工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到1981年《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颁布,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恢复阶段。全市有37.2%的基层企业恢复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但多数还不能真正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
  从1981年《国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下达到1984年实行厂长负责制试点前,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发展阶段。随着企业扩大自主权,普遍制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发展到86%。在此期间,文教、科研、卫生等单位的职工代表会工作得到了加强。
  从1984年推行厂长负责制到1988年底,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提高阶段。全市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已达到96.1%。全市所配专职工会主席,已由1984年的35%上升到94.1%。至1988年末,在文教、卫生、科研的158个单位中,建立和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单位已占总数的80%。
  1981年为了推动基层民主管理全面开展,提高民主管理的水平,市总工会设立了民主管理部,接着又建立了民主管理理论研究会组织,加强了民主管理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的指导,使民主管理在企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据2775个单位统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6491次。全年提出提案52874件,实现提案30183件。随着全市企业经营机制的改革不断深入,企业民主管理在形式上、内容上也不断有新的突破。各企业创造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形式。有1956个企业建立了厂、车间(分厂)、班组“三级”民主管理网。1988年全年培训职工14752人;民主选举行政领导人的有1059个单位;有1913个单位民主评议了领导干部18045人,受奖励的有1413人,被免职的有222人。另外,通过签订“双保合同”增加了企业管理的透明度,强化了企业的民主管理。“双保合同”是企业内部确定双方责、权、利关系,具有法规效力的契约。它对双方各自的责任,权利、利益做了明确规定,在执行时,互相检查,互相监督,按合同规定进行奖励或处罚。由于目标明确,责任具体,利益分配清楚,企业形成了“共同体”,提高了企业的凝聚力。1988年12月1日,省总工会、省体改委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吉会总字〔1988〕90号《关于在承包经营企业中推行“双保合同”的意见》并在梅河口市召开了全省推行“双保合同”现场会。市委、市政府重视推行“双保合同”工作。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全市计划和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上把推行“双保合同”作为一项工作任务进行部署,并指出:“双保合同”这种做法很好,要先在少数单位试点,逐步推开。长铁分局实行“双保合同”后,不仅调动了企业经营的积极性,也更好地调动了生产者的积极性,出现了为完成承包任务献计献策的新局面。至1988年12月末止,全市已有554个单位签订了“双保合同”。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工会志

《长春市志 工会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

本书分为十章,介绍了长春工人阶级的产生与发展,工会组织,工会的群众生产工作,职工教育,职工文体活动,职工生活福利,对外交流活动、工会财务工作、工会自身建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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