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工会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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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工会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098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工会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
分类号: D412.834
页数: 10
页码: 123-132
摘要: 本章记述了长春市工会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其中包括了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讨论、开展协商对话活动、参与企事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等。
关键词: 长春市 工会 社会事务

内容

解放后,长春工人阶级政治地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旧社会的奴隶变成了新社会的主人。工人阶级成为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主力军,受到社会的尊重。工会的社会政治地位也发生了变化。工会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维护、建设、参与、教育”的社会职能。新中国成立后,长春市各级工会组织,在党的领导下,动员广大职工积极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利益与民主权利,带领广大职工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活动,开展对广大职工的政治思想和文化技术教育,为推进全市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一节 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讨论
  解放后,长春工人阶级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的工人代表和工会界委员,参与涉及社会经济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的讨论和研究,充分表达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协助政府对一些重要法规、政策和制度的制定及一些重要措施的实施。
  在解放初期,长春市职工总会(长春市总工会前身)主席文功元就作为市政府委员参与了市政府的领导和全市有关大政方针的决策工作。1949年7月2日召开的长春市人民临时代表会议(后改为长春市第一届第一次人民代表会议),72名代表中工人代表就有15人,占代表总数28%,其中包括市职工总会主席文功元,组织部长刘鸣、执委邢平启,香烟厂工会委员周兴楼、劳动英雄于学翰、长春电业局工人吴春生、自来水厂工人韩玉山等。1949年9月28日召开的长春市第二届人民代表会议(后改为长春市第一届第二次人民代表会议),有代表159人,其中工人代表49人,占代表总数的30.8%。从1954年开始,长春市历届人民代表大会都有工人代表参加,其中不仅有市总工会的代表,还有市级产业工会的代表,以及基层工会的代表。50年代,工人代表最多时达199人,占代表总数的41.2%。这些代表参与党和政府关于地方经济和社会问题的研究和决定,表达和反映全市职工的意愿和要求,使党和政府的各项决策具有坚实的群众基础。
  1955年6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长春市委员会成立时,工会组织积极参加筹备工作。此后,每届政协会议,一直有工会界的委员代表全市职工参政议政,在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中,积极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受到了政府的重视。他们先后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工业企业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草案)》等法律、法规的讨论,并参与了《长春市扫除文盲规划(草案)》、《长春市建筑企业技术安全与劳动保护暂行办法》和《长春市关于在私营企业设立劳资协商会议的实施细则》以及关于长春市私营工商业签订集体合同事项等规定的起草,积极代表全市职工参与了立法活动。
  市总工会从成立之日起,在召开的市工会历届代表大会上,都请市长或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作政府工作报告或市政专题报告。
  1949年5月张文海市长在市工会召开的第二次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了半年来市政府工作,阐述了人民政府的性质,说明政府必须坚决地依靠工人阶级,在工人阶级支持、监督、检查、指导之下行使政权,报告了长春市解放后恢复建设的经过,指出了工作中的缺点,提出了今后工作的方针与任务。代表们在讨论中,反映了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呼声,一致同意政府工作报告,表示要努力发展生产,支援战争,建立新中国,建设人民的新长春。
  在1962年10月15日至20日召开的长春市第七次职工代表大会上,市委第二书记李都作了报告。他着重分析了长春地区贯彻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后,各个战线上所出现的新形势,同时提出了新的任务,新的要求。长春市长陈锺也在大会上作了报告,向全地区广大职工提出了各行各业大力支援农业,千方百计,力争尽快地发展农业生产;继续做好工业调整工作;深入开展增产节约运动;保证完成和超额完成1962年生产计划等8项任务。代表们对报告进行了认真的讨论,认为报告反映了长春市的实际情况,表示坚决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为完成8项任务努力奋斗。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加强,工会参与社会事物管理的职能也得到了进一步发挥。在1979年7月24日至27日召开的长春市工会第十一次代表大会上,市计委主任张人、市科委主任冯愚,分别就全市国民经济计划工作情况和科学技术工作情况作了报告。代表们在讨论中,受到了鼓舞和鞭策,表示一定努力实现奋斗目标。
  在1984年1月11日至13日召开的市工会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上,市委副书记裴希敏发表讲话。副市长尚振令作了关于长春市经济形势的报告。市委宣传部长谷长春作了关于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报告。这样做的结果,使职工代表认识当前形势,了解政府的工作状况,密切了党、政府和职工群众的关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市、县、区总工会都参加了各级政府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工作,积极参与有关企业经济体制改革和承包租赁等政策的制定和施行。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出谋献策。对改革中一些企业实行承包后,随意惩罚工人等方面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经市政府有关部门采纳,及时做了纠正,发挥了工人阶级的参政议政作用。
  第二节 开展协商对话活动
  建立和完善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开展协商对话活动,是发挥工会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协调作用和民主监督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形式之一。
  党的十三大提出,工会必须积极参加社会协商对话。长春市工会组织职工群众与有关领导对话,做到下情上达,上情下达,彼此沟通,相互理解,据3个系统15个单位的统计,已经组织670场次。直接对话主要有3种形式,第一种是领导同职工对话;第二种是业务主管部门(如物价主管部门)的干部同职工对话;第三种是职工同职工对话。间接对话有信箱,来信来访和群众接待日等。通过这些形式,使协商对话在多层次、多渠道、多领域广泛开展起来。
  长铁分局就职工普遍关心的物价问题,请市物价局长同职工进行了一次专题对话。在这次对话中,市物价局的领导,首先说明物价与价值的关系,物价与发展生产的关系,然后介绍全市物价改革形势及市政府所做的工作。把1986年与1981年作了对比,指出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全市职工平均收入增长20.5%。物价上涨是事实,但生活水平不平衡,也不可能在短期内解决,需要较长一段时间来治理。
  长春市邮政局为了使职工有更多的机会参政议政,行使民主权利,从1988年6月4日开始,局长用两周的时间深入到市内13个邮政支局与517名职工进行了民主对话,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副局长和有关科室的同志也参加了对话。这一次对话,职工共提出301条意见和建议,其中有关企业改革、提高经济效益、改善服务态度、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提高职工素质等方面的内容为276条,占91.7%;有关个人生活问题25条,占8.7%。对职工提出的这些问题,邮政局的各级领导一一予以答复,当场拍板解决的有143条,一时不能解决的作了耐心的解释,并转给有关职能部门限期办理。职工们非常满意。
  长春自行车总厂实行职工代表与厂长对话制度。1988年6月职工代表针对自行车销售等问题,同厂长进行对话。有的代表请厂长介绍销售形势,同时批评厂内新产品开发不快,建议加紧开辟第2产品,生产二人骑的“三轮自行车”。有的代表还提出了没有更衣室、托儿所玩具少、浴池水不好、接班车不足等问题。厂长边听边记,然后逐一地回答了代表们提出的问题。他告诉代表:厂内生产形势很好,自1988年以来月月完成生产计划,销售不如去年同期,不是产品没销路,而是铁路没车皮,销售问题很快可以解决。作为新产品的“三轮自行车”,厂里已决定生产,正在准备材料。厂长还向代表们透露两个信息:一是从联邦德国引进链条生产线,已与国际信托公司达成合资协议;二是中美合资办厂的问题,光达公司愿意投资,工厂正在起草可行性报告,希望很大,搞成后即可向美国出口自行车。对话中间,代表们精神振奋,全场气氛活跃。厂长提出中美合资办厂,厂子要担点风险,大安如果愿意共同担些风险,最好职工们拿一点风险投资,一个人500元。请代表们和职工沟通一下。代表们普遍表示同意,有的当场提出愿拿1000元。关于职工生活问题,厂里陆续加以解决,如买接班用的大客车,着手维修职工浴池,设置更衣室等等。厂长和职工对协商对话都表示满意。
  长春市公交总公司,于1988年1月实行承包经营,既包经济效益,又包社会效益。头3个月总收入比1987年同期提高52%,零票收入提高10%,职工奖金平均提高2倍。然而承包开始时,广大职工对公司的承包方案及实施细则,看法不一。公司工会深入各分公司车队,通过个别交谈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了解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四公司(有轨电车)职工反映承包基数过高,是满额了又加新码,超过了职工的承受能力,按“超一行一、欠一扣一”的原则办,职工可能连基本工资都保不住,奖金就更谈不上了。有的职工说:上班不如病休开劳保工资,否则还得倒找钱。公司工会及时反映了这个情况,并建议总公司领导深入到现场办公与职工代表协商对话。总经理采纳了工会的建议,同四公司的职工代表进行了协商对话,并当场拍板,调整承包基数。对话之后,四公司出勤率大幅度回升,客票收入明显增加。由于公司工会在承包中维护职工切身利益,完善了承包责任制,使经营管理得到了改进,总公司对公司工会进行了奖励。
  第三节 参与企事业民主管理
  解放后,工人阶级由过去受压迫、受剥削的地位变为企业的主人。通过民主改革,废除了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在国营企业中普遍建立了工厂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会议。管委会由党政工团和工人代表组成,加强企业民主管理。管委会的工人代表多是由群众直接选举产生的,而且大部分是老工人,劳动模范和技术能手。管委会和职工代表会议一成立,就与生产紧密结合,及时反映工人对生产的要求和建议。这个时期,企业民主管理处在起步阶段,没有经验,制度不健全,活动开展不经常,存在着一定的形式主义。
  在私营企业中,实行了工人与资方订立集体合同和劳资协商制度,工厂的生产、管理、奖惩、福利等重大问题,通过民主协商,以集体合同的方式固定下来,对发展生产、对资方的合法经营、对维护职工权益都有利,同时对资方的不法行为也起到了监督和制约的作用。
  按照1956年党的“八大”的精神,在企业中开始建立和逐步推行了党委集体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这个阶段,职工代表大会在全市企业中逐步推行,成为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工代表大会采取常任代表制,代表向选举他们的职工负责,职工群众有权随时撤换不称职的代表。工会委员会负责准备和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监督行政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但1957年以后,受“左”的错误影响,一些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处在时开时停的状态。1958年,许多企业推行了“两参一改三结合”制度取得了新经验。
  1961年贯彻中共中央制定的《工业七十条》,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又逐渐恢复。1965年9月,中共中央批转全总党组关于省、市、自治区工会主席座谈会的报告中,针对当时存在的形式主义现象,提出整顿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重申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群众参加企业管理、监督行政领导、监督企业工作,实行三大民主权利的机构。
  1966年5月开始“文化大革命”,工会组织被砸烂,企业原有的领导制度和管理工作也受到严重破坏,职工代表大会被迫完全停止了活动。
  粉碎林彪、“四人邦”两个反革命集团之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又得到了恢复和发展。1980年3月,市委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继续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制。接着贯彻执行了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1982年新宪法所列入的职工代表大会的条款。1986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三个条例”的通知,即:《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1988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后,各级工会以各种形式组织广大职工和干部,认真进行学习,掌握和运用法律武器,深化企业改革,加强了企业民主管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10年间,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企业民主管理,大体上经历了3个阶段。从1978年中国工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到1981年《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颁布,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恢复阶段。全市有37.2%的基层企业恢复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但多数还不能真正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
  从1981年《国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下达到1984年实行厂长负责制试点前,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发展阶段。随着企业扩大自主权,普遍制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发展到86%。在此期间,文教、科研、卫生等单位的职工代表会工作得到了加强。
  从1984年推行厂长负责制到1988年底,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提高阶段。全市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已达到96.1%。全市所配专职工会主席,已由1984年的35%上升到94.1%。至1988年末,在文教、卫生、科研的158个单位中,建立和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单位已占总数的80%。
  1981年为了推动基层民主管理全面开展,提高民主管理的水平,市总工会设立了民主管理部,接着又建立了民主管理理论研究会组织,加强了民主管理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的指导,使民主管理在企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据2775个单位统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6491次。全年提出提案52874件,实现提案30183件。随着全市企业经营机制的改革不断深入,企业民主管理在形式上、内容上也不断有新的突破。各企业创造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形式。有1956个企业建立了厂、车间(分厂)、班组“三级”民主管理网。1988年全年培训职工14752人;民主选举行政领导人的有1059个单位;有1913个单位民主评议了领导干部18045人,受奖励的有1413人,被免职的有222人。另外,通过签订“双保合同”增加了企业管理的透明度,强化了企业的民主管理。“双保合同”是企业内部确定双方责、权、利关系,具有法规效力的契约。它对双方各自的责任,权利、利益做了明确规定,在执行时,互相检查,互相监督,按合同规定进行奖励或处罚。由于目标明确,责任具体,利益分配清楚,企业形成了“共同体”,提高了企业的凝聚力。1988年12月1日,省总工会、省体改委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吉会总字〔1988〕90号《关于在承包经营企业中推行“双保合同”的意见》并在梅河口市召开了全省推行“双保合同”现场会。市委、市政府重视推行“双保合同”工作。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全市计划和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上把推行“双保合同”作为一项工作任务进行部署,并指出:“双保合同”这种做法很好,要先在少数单位试点,逐步推开。长铁分局实行“双保合同”后,不仅调动了企业经营的积极性,也更好地调动了生产者的积极性,出现了为完成承包任务献计献策的新局面。至1988年12月末止,全市已有554个单位签订了“双保合同”。
  第四节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法律顾问工作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第十三条“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设立法律顾问组织,为保障会员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服务”的规定,1985年1月,市总工会正式成立了法律顾问处,并配备了专职法律工作干部。75个较大企业工会也成立了法律工作组织,配备了1519名专、兼职法律工作人员。围绕改革开放这一中心,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宗旨,按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政策为准绳的原则,替职工说话办事,为职工排忧解难。
  工会法律工作是依据宪法、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通过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法制宣传教育等形式维护职工群众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会依据法律行使职权,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首先在职工中开展“普法”教育活动,教育职工知法、守法,并以法律为武器,维护工人阶级自身利益。从1985年起到1988年底,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室共举办了7期法律知识培训班,共培训了650名县、区和基层法律顾问和法制宣传员。组织了两期,有1100名基层工会干部参加的法律知识讲座。各县(市)、区总工会举办各种类型培训班88期,培训了近万名工会法律骨干和积极分子。1987年全市组织了381714人参加了中华全国总工会举办的全国职工法律知识竞赛活动。获先进组织奖的有40个基层工会,获先进个人奖的有2240人,市总工会获得了组织一等奖。
  其次,参与立法和参政议政。随着国家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发展及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需要,全市各级工会组织先后参与了《工会法(草案)》、《劳动法(草案)》、《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草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草案)》等30多个国家和地方性法律和法规草案的修改活动。针对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中出现的带有倾向性问题,进行了重点调查研究,先后向有关方面提供有价值的信息,调查报告30多篇,受到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有的以政府和地方党委的名义予以转发。如《实行全员承包股份制不能硬性摊派》、《长春市部分服装行业加班加点现象严重》的信息和调查报告,引起省市领导的重视,省委主要领导阅后作了指示,中央电视台、吉林电视台分别进行了报道。
  基层工会法律组织,在参政议政中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长春市货运一公司,在医药费年年超支的情况下,公司行政制定的《医药费管理规定》,厂工会法律委员会在审议中发现《规定》中有许多条款降低了国家医药费报销标准,损害了职工切身利益。他们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险规定,提出不同意见,后经职代会讨论,予以妥善解决。
  二、信访工作
  全市各级工会法律组织4年来,通过接待来信来访,调查处理了大量有关侵犯职工的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物质利益的案件,积极伸张正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同时,开展了民事代理、刑事诉讼、出廷辩护业务。仅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处就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441人次,参与处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2764起,结案率95.5%。
  在开展法律服务中,各级工会法律组织,重点抓好大案要案的调查处理工作。如1988年,长春气象仪器厂7名工人,因揭露原承包厂长在开发新产品中,弄虚作假受到打击报复一案,市总工会非常重视,组织市工会法律顾问处和重工机电工委的同志深入调查,经过艰苦反复的工作,终于使这起难度较大、情况比较复杂的案件得到圆满解决,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级工会法律组织,还接待、解答了近万件有关婚姻、继承、抚养及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刑事、民事等政策性问题,热情地提供法律帮助,为职工排忧解难。
  另外,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也有所加强。国务院(1987)69号文件《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下达以后,市总工会和市劳动局转发了省总工会和省劳动厅《关于建立劳动争议调节委员会的通知》和《吉林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细则》,对开展劳动争议调节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到1988年末,全市已有1200个单位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节委员会,本着服务于群众,参与调整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把大量的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
  据不完全统计,到1988年末,全市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处立案和未立案的劳动争议近万件,调解成功率达90%,预防和避免一些突发性事件的发生,为稳定我市职工队伍作出了贡献。为适应工作需要,市总和各县(市)区总工会及基层工会与劳动部门配合,举办了各种类型的劳动争议调解干部培训班,培训专兼职干部和积极分子5000多人次,培养了一支懂得劳动法律、熟悉业务、联系群众的工会处理劳动争议调解干部和积极分子队伍活跃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第一线上。长春市客车工厂等单位,由于企业内部有了一个行之有效的自我调解,自我教育的调解组织体系,一般的劳动争议问题,不出车间就能得到解决,较大的劳动争议案件不用出工厂就能得到解决。长春饭店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不断完善各项制度的同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调解原则,打破常规,成功地调处一起因被行政作出除名决定而当事人不服所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在调处这起争议案件中,饭店的“调委”克服重重困难,最后以事实否定了关于“无故矿工”的定性,维护了职工的合法劳动权利。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工会志

《长春市志 工会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

本书分为十章,介绍了长春工人阶级的产生与发展,工会组织,工会的群众生产工作,职工教育,职工文体活动,职工生活福利,对外交流活动、工会财务工作、工会自身建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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