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水村《村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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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067
颗粒名称: 分水村《村规民约》
分类号: D920.0
页数: 8
页码: 429-436
摘要: 本文是第七届村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讨论通过分水村《村规民约》。
关键词: 长春市 分水村 《村规民约》

内容

——第七届村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讨论通过
  2007年5月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农村改革、发展经济,依法管理全村事务,保证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村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把我村建设成为民主、文明、富强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特制订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本《规约》根据《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区、镇有关规定,结合我村实际,经村民代表讨论修改制订。
  第三条凡是本村村民一律适用于本《规约》。全村党员、干部、群众在执行《规约》上一律平等。
  第四条在村党总支部的领导下,本《规约》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和村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
  第二节 村级组织
  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
  第五条村民会议由户口在本村的18周岁以上村民组成,是全村最高权力机关。
  村民代表大会由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每10户选举产生一名。
  村民代表必须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具有一定政治觉悟和参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参加会议,及时准确反映村民意见;带头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在群众中有一定威望。
  村民代表与村委会任期一致,对不称职的代表可以由村民代表会议撤换和补选。
  第六条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职权
  (一)选举村民委员会,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二)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和年度工作报告,审议和通过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三)监督审查村财务,包括本年收支预算和上年收支决算;
  (四)讨论决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否决和修改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和决定;
  (五)监督提留款、集资款、义务工的收缴和使用,集体物资的管理使用和生产资料的分配、供应以及宅基地的安排;
  (六)制订修改村规民约。
  二、村民委员会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具有法人资格,接受镇政府指导和村党总支部的领导。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职责
  (一)组织教育村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完成镇政府安排的行政、经济等工作任务,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教育村民履行公民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促进村民之间的团结互助,办好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四)组织村民发展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经济活动,做好本村生产环节中的统一服务,维护集体经济和村民的合法权益,管理本村土地和其它集体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
  (五)带领群众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好本村优待抚恤,实施救济和五保户供养等社会保障工作。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下设民调、治安、文教卫生、财经、社会法制、经济管理等组织。
  三、村民小组
  第十条村民小组是村民委员会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本村划分为六个村民小组,每个小组设组长1人,由本组村民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村民小组长必须由年满18周岁以上,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有生产经验、办事公道、遵纪守法、热心为村民办事、受群众欢迎的村民担任。
  第十二条村干部是村民的公仆,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鞠躬尽瘁为民造福,要求做到: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经济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坚持实事求是,研究工作方法,发扬民主作用,尊重村民意见,善于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以身作则,不吃喝、请、不受贿、不以权谋私;
  (五)坚持原则,主动开发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敢于同各种不良倾向作斗争,维护集体团结,执行会议决议,齐心协力抓好全村工作。
  第三节 村民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村民的权利
  (一)按照宪法规定,享有公民应当享有的一切权利,参加村务活动,对村干部和村务活动进行监督;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有参加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重大事务的权利;
  (三)有参与并享受本村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十四条村民的义务
  按照取之有度,用之合理的原则,根据镇政府的规定,实行统筹、提留、义务工制度。
  (一)全村统筹,定向提留额度不得超过上年度人均收入的5%,全村提留款每年11万元,我村不向村民提取,由企业利润支付;
  (二)村民应负担的义务工,即男18岁至55岁每年5个,女18岁至45岁每年3个;
  (三)失去劳动能力的伤残者,经村委会决定、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可减免义务工;
  (四)因故不能出工者,按每个工日交50元,以资代劳;
  (五)义务工使用公平合理,严禁村干部以权谋私,干私活,一经发现,除返还义务工报酬外,给予经济制裁;
  (六)义务工主要用于以下两方面:
  第一,镇、村统一组织施工的农田水利建设用工,道路建设用工,村屯标准化建设用工,义务植树绿化用工和上级临时下达的计划用工;
  第二,兴办村科技、文教、卫生、文化活动等公益事业用工。
  第四节 土地管理
  第十五条本村土地,包括宅基地、耕地、荒地等,都是集体财产,村委会统一管理,承包者只有使用权,不得私自倒卖和占用。
  第十六条土地在规定的承包期内,只要按合同正常经营,承包关系一般不变动(除国家和集体计划用地外)。特殊原因变动,须经村委会研究,报镇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严禁在承包地上取土、挖砂、修坟,建房或私自转为其它非农业建设用地。
  严禁人为弃耕撂荒和使可耕地肥力下降、碱化、砂化及在田中开路等行为,为保持土地肥力,每公顷须施农家肥30车。
  第十八条村民建房、办企业用地,必须按规定申请报批,按规定交纳费用,不得抢占、多占。村民建房以旧房屋改造为主,严格按着村屯规划执行。新房基地以非农业土地为主,严格控制对可耕地占用。严格控制建筑面积,鼓励村民建房向高层化发展。坚决禁止村内房屋卖后重新占地和以房带地。
  第十九条机动地按村规定上打租交承包费,否则不予承包。
  第二十条违犯土地管理的处罚办法。
  (一)违反本规约第十六、十七条者,村委会有权制止,责成改过,并给予经济处罚;
  (二)违反本规约第十八条,村委会有权命令责任人限期恢复耕地原状,人为造成土地肥力下降、碱化、砂化者每亩罚款50元,同时没收非法使用土地的所得。
  (三)对未经审批私建房屋者,限期拆除或强制拆除,并每平方米罚款10元,对审批房宅地一年内未建房或改作它用者,原审批手续作废。
  (四)依法纳税,迟交者按规定日起交滞纳金,不交税者收回土地。
  第五节 财务管理和村办企业
  一、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立建全财务制度,由村委会负责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成立由党员、干部、村民代表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实行财务公开,加强财务监督。
  第二十三条严格财务审批手续,500元以下由村委会主任批准,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由村党总支部审批,重大财务支出,由村民代表会通过。
  二、村办企业
  第二十四条村办企业财产属于全村集体所有,村委会行使管理权。
  第二十五条村办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二十六条合理确定利润分配,企业留成主要用于发展再生产,交村的承包费用于上缴镇各项提留款,用于扶持农业,用于农田基本建设和办公费用。
  第二十七条村委会支持鼓励村民发展企业,对引进资金、开发新项目、发展家庭手工业等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六节 精神文明建设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二十八条全村治安工作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村治保和调委会的作用。
  第二十九条抓好民调工作,以防为主,调防结合,防止矛盾激化,做到小纠纷不出组,大纠纷不出村。村民小组长要做好本组村民调解工作。凡是因调解不及时,或干部失职造成民转刑案件,要追查责任,对防止矛盾激化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成立护屯联防队,建立完善治安防范网络。
  各村民小组要做好对两劳释放人员和有劣迹青少年的帮教工作,同时要对小组流动人口情况心中有数,经常向村委会或派出所报告情况,严格禁止赌博,对违纪者,治保会有权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全村落实防火责任制,确保村民生产、生活及人身财产安全,禁止每年三至六月,九至十一月在野外用火,风力超过5级以上禁止村民用火做饭,禁止柴草乱堆乱放,要划出安全段,对违犯上述规定者,村委会给予经济处罚,对造成损害者,依法追究刑事和经济责任。
  二、法制教育
  第三十二条 深入持久开展普法教育,认真完成上级下达的普法任务,努力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依法行使管理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三条 普法教育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照村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好本组村民学习法律知识和村规民约,做到遵纪守法,依法办事。
  三、婚姻管理与计划生育
  第三十四条 村民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反对包办和买卖婚姻,严禁媒人借保媒行骗和从中牟利。
  第三十五条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夫妻家庭地位相等,对非法同居包括已办离婚手续,未办复婚手续一律限期分散,并处以200元罚款。对未婚先孕者坚决流产,已生育按超生处4000元罚款或以物抵罚。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区、镇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办证生育,违者一律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四、保护老年人、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保护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每个村民的共同责任。子女有赡养老人义务、承担老人的衣食住行和医疗及其它费用。父母有扶养、教育子女的义务,要关心子女的衣食住行,上学受教育等问题。对因未成年人过错造成损失,其监督人员有赔偿责任;无子女的孤寡老人,按照规定由村委会负责赡养,为老人活动提供方便场所,使他人尽其能老有所为。
  五、文化、教育、卫生
  第三十八条 凡户口在本村年满7周岁的儿童,都应接受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不入学或外出经商打工的童工,村委会对其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
  第三十九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村民文化教育,办好村文化室,科学技术夜校,对村民进行法制、文化、科技教育,提高村民政治文化素质和科学技术知识。
  第四十条组织村民开展健康有益的娱乐活动,丰富村民的业余文化生活,使村民在娱乐中增长知识,陶冶情操。
  第四十一条村容村貌要整洁,达到沟清道平,两侧绿化,主要街道不准堆粪土草垛和垃圾,搞好村内绿化、美化、香化、奖优罚劣,执行门前三包。
  第四十二条对卫生达标者给予表彰,不合格限期整改,对不服管理并影响村容村貌者,批评教育,或处以罚款。
  第七节 兵役及移风易俗
  第四十三条依法服兵役是每个适龄村民应尽的义务,必须依法报名应征,落实拥军优抚政策,按时兑现。
  第四十四条开展国防教育,增强村民国防观念,发挥好民兵作用。
  第四十五条村成立红白理事会,在村党支部和村委会领导下负责全村结婚和丧事办理,在结婚和殡葬活动中,坚持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反对铺张浪费,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
  第四十六条禁止土葬,坚持殡葬火化制度,禁止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卖淫嫖娼丑恶现象发生。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四十五条者由村委会给予批评,并撤消评选文明户资格,对违反四十六条者,责令其火化,承担一切费用,同时给予500元罚款。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长春市志》

出版者:长春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本书共二十二章,分别记述了长春市分水村区划与建置、党政机构、农业、村办企事业单位及驻村单位、分水小学、前分水岭屯、腰分水岭屯、朝鲜族屯、人物、礼仪、习俗、谚语、歇后语、方言、民间传说、百岁寿星、长寿老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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