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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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二轻和纺织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940
颗粒名称: 附录
页数: 19
页码: 297-314

内容

一、有关重要的文件
  关于报请审批长春纺织厂设计任务书的函
  (58)计工字第20号
  国家计委、经委、中央纺织部:
  我省长春市拟于1958~1959年新建5万纱锭纺纱厂一处,初步概算全部投资为946万元。设计任务书现已编就,经本会审查基本同意,并随文上报,请审查批示,并请协助解决以下问题:
  1.建设期限计划由1958年6月至1959年3月底完成。因此,全部5万锭的机械设备,均须于1958年11月份以前到货,否则即将影响建厂进度,故请能提前供应生产设备。
  2.技术设计须由中央纺织部设计院代为设计。
  3.我省纺织工业基础薄弱,技术力量不足,请中央调配若干名高、中级工程技术人员并协助培训一部分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吉林省计划委员会(公章)
  一九五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国家计划委员会复长春纺织厂设计任务书的函计轻划字828号
  吉林省人民委员会:
  同意你省在长春建设5万锭棉纺厂。1958年开始建设,1959年投入生产。
  产品方案请你省根据需要,自行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委员会(章)
  一九五八年六月十三日
  省轻工业厅报纺织工业部更改建厂位置的信函
  纺织工业部:
  长春纺织厂于59年曾列为国家限额以上新建项目,规模为92352纱锭,1056台布机。该项设计任务书,业经吉林省经济计划委员会于1959年3月19日以(59)轻工字第13号文批在案,60年除建厂厂址由于城市规划和轻重工业的分布,有变动外,其它基本一致,今将该项目设计任务书补报你部,请
  备查。
  附:长春纺织厂设计任务书一式二份
  吉林省轻工业厅(公章)
  一九六〇年二月九日
  长春市建设局关于建厂位置的函复(节录)
  建规一字第0147号
  长春市纺织厂筹备处:
  来函收悉。经研究同意在又新街如图位置处修建纺织厂一处。生产用地232565.2m2,生活用地97550m2,施工暂设用地106850m2,总体平面布置及详细规划图,具体建设项目和单位设计完成后,将平、立面图报本局审核,定案后施工,对征用土地及地上物处理,请直接与朝阳区房产处洽办。
  长春市建设局(印)
  一九六〇年二月十五日
  市人委关于纺织厂修建用地的函复长建李字第188号
  长春纺织厂筹备处:
  (60)长纺便字第7号来函收悉,同意在又新街建厂(如附图)。根据建厂需要和全面安排的原则,批给占用土地34公顷,可与朝阳区人委办理用地手续。但对所报今年建设项目,需将初步设计平、立面图报市建设局研究后再定,生活区的布置应根据市建设局所提的修改意见再行考虑。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委员会
  一九六〇年三月十二日
  吉林省轻化工业厅关于报送长春纺织厂续建设计任务书的报告(64)轻化工计字第67号
  纺织工业部、吉林省计委:
  我厅遵照纺织工业部纺织计基字第3036号“关于‘二五’停缓建项目继续建设重编设计任务书的通知”,对长春纺织厂续建项目进行了审查,对已建成的厂房进行了鉴定,重新编制了继建设计任务书,并根据纺织工业部“三五”规划精神,作了补充说明。现将长春纺织厂续建设计任务书和附件报上,请予以审批。
  吉林省轻化工业厅(印)
  一九六四年六月十二日
  省计委关于报送长纺设计任务书的请示报告(64)吉计周字303号
  国务院:
  根据纺织工业部(64)纺计基字第3086号“关于‘二五’停缓建项目继续建设重编设计任务书”的通知,我省对长春纺织厂半截工程进行了全面鉴定,鉴定结果,现有工程可以利用。在此基础上,参照纺织工业部新的定型设计,对原设计方案的工艺安排作了部分调整。原定规模92352枚纱锭,1056台织机不变,并考虑了留有扩建到三千台织机的余地。按原定规模建成估算,尚需投资二千五百万元。
  吉林省气候寒冷,纺织工业基础很薄弱,但原料工业有较快发展。吉林化纤厂(3400吨)已经投入生产,四平维尼纶厂(1000吨)正在建设。今后几年几化学纤维工业将有很大发展,预计到1968年将有各种化学纤维三万吨左右。为了适应当地就地加工部分原料,使布局比较合理,应当相应地发展纺织加工工业。我们意见,应当加快长春纺织厂的建设,并应尽早审定设计任务书。1965年开始复工建设,利用现有半截工程,首先将主厂房全部扫尾,投资三百万元。
  现将修改后的设计任务书随文报上,请予审批,以便及早安排修改设计。
  吉林省人民委员会(印)
  一九六四年七月十八日
  纺织部签发的“关于长春纺织厂续建设计任务书的意见”
  (64)纺设秘字216号
  国家计委:
  吉林省人民委员会(64)吉计周字303号文“关于长春纺织厂续建设计任务书”已悉。经研究,我部同意该厂继续建设,并提出如下意见,供你委审批时参考。
  一、建设规模为纺锭92352枚,布机1056台。
  二、原料以化学纤维为主,用维尼纶与棉花以及维尼纶与粘胶纤维混纺,纺制平均支数为25支左右。
  三、继续需要投资,待审批扩大初步设计时确定。
  四、续建前,应加强维护保管工作,使已建厂房,已制作的预制件不遭受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工业部(印)
  一九六四年七月卅一日
  抄送:东北局计委、吉林省人委、计委、轻化工业厅、本部设计院。
  省计委一九六五年“关于报送长春棉纺织厂设计任务书”的函
  (65)计工字159号
  国家计划委员会:
  根据纺织工业部的意见和我省第三个五年计划意见,拟于一九六六年利用原有半截工程,继续建设长春棉纺织厂。建设规模:纱锭八万三千枚、线锭一万六千锭、织机一千四百台。争取于一九六六年建成。
  吉林省气候寒冷,而纺织工业十分薄弱(全省只有棉纺一万锭、织机一千零五十六台)。近年来原料工业已有较快发展,到今年末,化学纤维生产能力将达到五千四百吨,根据资源条件和我省初步规化,今后五年化学纤维将会有更大的发展。充实我省纺织工业这一突出薄弱环节,从战略布局上看,实在是当前刻不容缓的事情。
  续建长春棉纺织厂,在经济上是合理的。该厂于缓建以前已建成四万二千平方米主厂房和食堂二千二百米,花了投资三百六十二万元。缓建期间维护较好,据最近组织有关部门鉴定,完全可以利用。继续建设不仅可以节省投资,而且可以加快建设进度。
  现将修改后的设计任务书报上,请予审批。
  吉林省计划委员会(印)
  一九六五年五月廿五日
  纺织部关于长春棉纺织厂设计任务书批复的函文(65)纺计字第3517号
  吉林省计委:
  你委(65)计工字159号“关于报送长春棉纺织厂设计任务书”的函收悉。根据国家计委(65)计轻字575号文的通知,长春棉纺织厂设计任务书委托我部审批。经研究,同意在充分利用原停建工程的基础上,续建长春棉纺织厂。
  建设规模:纱锭8万枚,织布机1056台。
  平均纱支:22英支左右。
  建设进度:根据年度计划安排。
  建设总投资:待扩初设计阶段审定。
  建设工作:厂区工程由我部设计院承担,生活区等工程由你省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工业部(印)
  一九六五年七月十日
  抄送:国家计委、建委、东北局计委、吉林省轻化工业厅、纺织部设计院
  纺织工业部关于长春棉纺织厂缓建工程扩初设计的批复(65)纺建工字第6470号
  吉林省轻化工业厅:
  长春棉纺织厂缓建工程扩初设计文件收悉,兹审批如下:
  一、整个建厂工作,必须全面地贯彻多、快、好、省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坚持质量第一,好字当头。好中求快,好中求省;坚持勤俭办企业,生活福利设施从简,大力压缩非生产性投资;坚持集中力量打歼灭战,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厉行节约的前提下,加快施工进度,缩短建厂工期。
  二、总面积和总概算
  总面积为95000平方米,其中:生产区55000平方米,生活区为4万平方米。
  续建总概算由原报2362万元核定为2120万元。续建前已投资356.2万(占总概算的14.48%),因此全部总投资为2476.2万元。1966年投资1700万元。
  三、生产工程
  续建规模:纱锭80400枚、布机1120台。
  产品方案:平均纱支为22英支。
  厂房面积:42194平方米。概算:14,636,647元。
  四、辅助生产工程
  供电:由离厂7.5公里处的铁西变电站66千伏,以两回路架空线及电缆接至厂区高压开关站。
  供水:采用城市自来水供生产和生活用。
  供气:生产区和生活区锅炉房分建或合并建,须进一步作出方案比较后确定。投资暂按分建列入。
  仓库:9270平方米。
  概算:1504540元。
  五、生活福利设施
  必须贯彻生活福利设施从简原则,学习大庆精神,因地制宜,因材设计,有石用石,有土用土,有草用草,有竹用竹,不要超过当地群众生活水平。非生产性的建筑,一律按各地区规定办理,但全厂宿舍面积核定为37500平方米。宿舍造价,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70元。
  其它生活福利设施,尽量利用大型临时设施。生活污水及粪便,应给农民利用。
  概算:3131030元
  六、建厂工期
  经与你厅、筹建处和施工单位等共同商定,该厂自1965年11月开始动工,至1967年3月全部建成,总工期为十七个月左右,以尽快的发挥投资效果,为此,分期施工规划应是:
  于1966年9月主厂房(包括辅助生产车间)土建提供设备安装条件。在这一施工阶段中,水、电、气、风等配套工程必须相应跟上。
  于1966年9月开始全面设备安装,于同年底安装6万锭,及相应数量的布机。
  于1967年1月具备纺织部规定的试生产条件,开始一条龙试车生产。其余二万锭和布机于3月末安装完毕,进行全面试车生产。
  七、节约指标
  要求在核定总概算的基础上,对建筑安装工程及费用开支等方面节约投资5%左右。
  最后,必须在整个建厂工作中突出政治、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真正做到人的工作第一、思想工作第一、充分发动与依靠职工群众,奋发图强、艰苦奋斗,把工厂建设得又快、又好、又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工业部(印)
  一九六五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1.总概算核定表
  2.设备清单
  关于组成中共长春市纺织工业公司委员会的批复长工干字(1981)117号
  中共长春市纺织工业公司委员会:
  鉴于你公司隶属关系的改变和干部情况的变动,经研究重新组成中共长春市纺织工业公司委员会。党委委员由白俊奎、乔继贤、郭庆春、赵维敏、陆款、袁镇泽、吴湘忱等七名同志组成。白俊奎同志为书记、乔继贤同志为副书记。待条件成熟后,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此复
  中共长春市委工交工作部(印)
  一九八一年十月三十九日
  关于改变纺织工业公司隶属关系的通知长府[1981]121号
  市经委、一轻局、纺织公司:
  为贯彻经济调整方针,适应纺织工业发展需要,加强纺织工业领导,决定将现在的纺织工业公司从市一轻局分出来,作为我市纺织行业的专业公司,由市政府直接领导的局级机构,对全市纺织行业进行归口领导。
  长春市纺织工业公司定编70人,列为企业编制。望即办理隶属关系变动的有关事宜,以利工作开展。
  特此通知。
  一九八一的六月二十三日
  (市人民政府印)
  关于我市服装行业由市纺织工业公司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
  长府[1986]2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公司):
  为了加强对纺织、服装行业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市人民政府决定,我市服装行业由市纺织工业公司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二轻局所属的服装工业公司成建制地划归市纺织工业公司。服装工业公司及所属企业、设计、科研等单位的移交工作(包括人、财、物、计划等),应在今年年底前完成。
  二、非服装工业公司所属的其它服装企业,也由市纺织工业公司实行归口管理,原隶属关系不变。
  三、服装行业归口后,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协调,按专业特点,开展横向联合,在保持原有协作关系同时,发展协作关系,组成多条纺织、印染、服装生产一条龙的企业联合体。形成一种相互依赖、相互支持,共同提高经济效益的新型行业关系。
  四、实行行业归口管理后,市纺织工业公司改称长春市纺织服装工业总公司,并称长春市纺织服装工业管理局。
  五、移交工作由市经委牵头,会同市二轻局、市纺织工业公司及有关单位,组成移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具体移交事宜。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九日
  (市人民政府公章)
  二、长春市手工业生产合作联合社章程(草案)
  第一章 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联合社的目的和任务
  第一条 长春市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联合社(简称生产联合社)是本市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组)的联合组织和领导机关。它的任务是有计划地将本地各行业的手工业工人、小手工业者和家庭手工业者分别组成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或合作组,指导他们按着批准的计划生产争取超额完成计划,协助他们解决原料供应和产品推销问题,使他们由分散的个体生产逐步过渡到集体的工厂手工业生产、半机械生产以至完全机器生产。
  第二条 生产联合社为实现上述任务,应进行下列工作:
  一、系统地调查研究本地手工业生产的情况,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需要,首先选择重点行业,组织和发展生产合作社(组)。
  二、组织生产合作社(组)的计划,拟定计划指标,审查和综合这些计划,呈报上级社批准并检查和监督其执行。
  三、确定产品规格质量,指导生产合作社的产品检查工作,审核生产合作社产品成本和出售价格,争取降低成本,降低出售价格,反对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为提高产品质量而斗争。
  四、指导生产作社按照生产过程的顺序分工协作,实行简易定额管理,为提高劳动生产率,开展经常性劳动竞赛,为建立自觉的劳动纪律而斗争。
  五、指导供销生产合作社逐步改变家长制、师徒雇佣关系为合作关系。全部或主要过程集中生产,建立按劳取酬的工资制,培养干部,积累资金,过渡生产合作社创造条件。
  六、指导低级形式合作组织,为过渡到生产社创造物质条件和思想基础。产销结合适应,选择和培训领导骨干,摸索集中经营经验,培养集体生产习惯,积累适当资金。
  七、指导生产合作社建立按劳取酬的工资制度,建立生产合作社劳动保险制度,检查生产合作社的劳动条件,争取提高生产合作社社员的物质、文化和技术水平。
  八、指导生产合作社(组)组织劳动竞赛,开展征集合理化建议的活动,推广先进经验,实行奖励制度,提高社(组)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生产潜力。
  九、为解决社员生产上的困难问题,联合社在保证原料供应的同时,积极开展产品推销以及加工业务,努力克服淡季停工减产现象,争取保证生产合作社维持全年正常生产。
  十、检查生产合作社现有工具和设备利用情况,指导生产合作社改进手工工具技术设备,提高其生产力。
  十一、批准生产合作社,供销生产合作社、合作组的成立、解散与合并,检查生产合作组织遵守社章、执行政策和决议的情况,纠正工作中的缺点以及一切不合法的措施和行为,清洗合作社机构中的投机不法分子。
  十二、培养生产合作社干部,加强对干部和社员的政治思想与政等教育,发扬合作社的民主。从生产上、制度上、工作上和思想上培养集体的习惯,并不断与一切个人主义、平均主义、保守观点、行会思想、资本主义思想、自由散漫和无组织无纪律的现象作斗争。
  十三、指导和检查生产合作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并严格执行经济核算制,反对贪污浪费的行为。
  第三条 市生产联合社代表生产合作社、合作组的利益,依据合法的程序和批准的计划有权向银行经办贷款,设立业务和企业机构,对外签订合同,购置或转让财产,在司法机关起诉和应诉,并享有法人的一切权利。
  第四条 市生产联合社加入省工业生产社联合,为其社员,服从领导,执行其决议和指示。
  第二章 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联合社的组成和社员的义务与权利
  第五条 市生产联合社的组成经召开全市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并经上级联合社批准,在当地政府办理登记后始为正式成立。
  第六条 生产合作社或供销生产合作社、合作组申请入市生产联合社,须填写入社申请书,附该社章程,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加入联合社的决议,理监事会名单、工作报告、资产负债表,经理事会审核,代表大会批准,并照章缴纳入社费和股金后,始为正式社员。未经批准入社的生产合作社,供销生产合作社、合作组,得向代表大会或上级联合社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生产合作社、供销生产合作社自申请退社日起即视为退社。
  第八条 生产联合社对于所属生产合作社,供销生产合作社、合作组(特别理事会监事会或组务会)发现有严重违反政策法令,违反社章或违抗决议等情节时,应提议临时召开社员大会处理之。必要时得予以开除处分,开除社员须经生产联合社代表大会批准。被开除的社员,认为不服时,有权向上级联合社提出申诉。
  第九条 退社或被开除的社员,在生产联合社年终结算后三个月内退还其股金,不得分配联合社任何财产;如有亏损应按股金比例扣除。
  第十条 社员的义务如下:
  一、遵守本社章程,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向本社缴纳入社费、股金和规定的上缴基金;
  三、按着本社规定的格式和期限,向本社申报各项计划、统计、会计报表和总结报告,并执行本社的批准计划;
  四、遵照本社的提议,召开临时社员大会或理事会研究和处理本社所提出的问题;
  五、本社实施检查时,应充分供给帐册和文件等材料,并依照本社提议研究改进工作的办法。
  第十一条 本社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社员代表大会,对本社各项决议的表决;
  二、参加对本社的理事、监事或代表的选举;
  三、依照本章程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理事会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提出改善本社工作的建议;
  四、享受本社各种福利设施。
  第三章 资金和盈亏的分配
  第十二条 本社的资金由基本基金、股金及特种基金所构成;
  一、基本基金包括:
  (1)社员申请入社时所缴纳的入社费(生产社30万元,供销生产社20万元,合作组10万元);
  (2)由盈余提出至少60%的公积金;
  (3)接收被解散的生产合作社、供销生产社、合作组未分配的财产;
  (4)其它方面的收入。
  基本基金的用途:购置仓库、运输工具或其他为下级社服务的设备,其余部分为流动资金。
  二、股金基金:由社员的股金基金的10%构成,作为本社流动资金之用。如社员股金增加时,其上缴本社的股金按比例增加。
  生产合作社(组)经济情况特别困难者,得经社员大会的通过,分期缴纳股金。
  三、特种基金的构成:
  (1)依据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由盈余中提出的各种基金;
  (2)社员缴来的特种基金;
  (3)其他划拨的特种基金。
  特种基金的抽调和使用由本社理事会按照社员代表大会所批准的预算的计划规定之。
  第十三条 联社在经营业务中应充分的为社员服务,必须做到帐目公开,利润公开,买价与卖价公开,联合社的开支得依照上级社的规定,在与社员订立的业务合同内合理的抽取业务管理费用;为维持本社及上级生产联社的开支,本社得依据上级社所规定的程序和比例从每月销货额中抽取一定比例的费用。
  第十四条 本社从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会计年度决算一次,连同全年工作总结、资金负责表、损益计算书、财产目录、监事会意见,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并报告上级合作联合社。
  每季终了时,应将季度业务报告和季度结算通告社员并报告上级联社。
  第十五条 本社年终盈余除扣除应缴税款和10%的上缴合作基金,以及根据本章程和上级社的指示拨付的各项基金外,其余款项得根据实际需要缓急,经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拨入教育基金、基本基金项下或另立新的基金项目,或拨作发展生产和有关的各项需用及开支。
  第十六条 本社年终结算有亏损时,由社员代表大会决定,依照社员股金比例分别负担,或留于本社的资产负责表上,以次年盈余弥补之,但时间均不得超过1年。其应缴弥补亏损之款项,不得超过其向本社所交股金2倍。
  第四章 联合社的管理机构
  甲 社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联合社的最高管理机关为社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生产合作社(组)的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每社、组至少1人,社员人数达50人以上者,每超过30人增加代表1人。
  第十八条 代表大会每季开会一次,由理事会召集之,遇有下列情况得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社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的申请;
  三、监事会提议;
  四、上级指示。
  第十九条 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如下:
  一、通过或修改社章;
  二、选举或罢免本社理事、监事和出席上级联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三、决定生产合作社、组入社、退社或开除;
  四、审查和通过理事会提出的业务方针、计划、报告、预算和决算,并可组织委员会研究有关联社的重要事项;
  五、批准盈余分配案和弥补损失案等;
  六、通过本社加入上级联社或参加其他机构的问题;
  七、其他超过理事会职权之重要事项的讨论和决议,以及联社的合并、分散或解散。
  第二十条 未当选社员代表的理事或监事,在社员代表大会上除讨论和表决其本身直接有关的事项外,也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社员代表大会的议程、开会的日期和地点,须于会前五天通知各社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开会,一般问题须有半数代表通过即可决议,但关于修改社章、改选理事、监事、开除社员以及解散联社等问题,须有三分之二出席代表的决议通过方能决议。
  乙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为本社执行机关,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并对代表大会和上级社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由代表大会选举理事11人组成,任期2年。并互选理事主任1人,副主任3人。理事会每季至少开会一次,必要时得举行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对外代表联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
  二、负责计划和执行本社各项工作,制定联社各部门的章则和制度,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三、指导和监督社员的组织、生产、业务和财务工作,执行政治教育、社员文化福利和干部训练工作;
  四、领导和管理本社所属各个企业;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或协议;
  六、审查本社社员的入社和退社;
  七、根据代表大会决议处理下级社所缴各项基金;
  八、任免本社职员和技术人员;
  九、编制联社的计划、报表和报告,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查和通过(并须附有监事会的意见);
  十、召集社员代表大会
  十一、其他联社章程内所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于必要时得由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3至7人,组成常务理事会,任期为2年,由理事会主任担任常务理事会主任,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则执行理事会的一切职权,每月至少开会1次,必要时得举行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全体理事半数以上的出席方能开会,出席人数过半数以上的通过才能决议。
  丙 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为本社的监察机关,其职责是对理事会及其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监事7人组成之,任期2年,并互选主任1人,监事会至少每季开会一次。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必要时得举行临时会议,监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方能开会,出席人数过半数以上的通过方得决议,监事会应将决议案送交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定期检查本社和附属企业的现金、工具、家具、库存、原材料等实物,是否与帐册及文件相符合,以及资金运用,开支预算等各项制度的遵守情况,每季度至少须检查一次,并在社员代表大会上提出报告。
  二、收集社员意见,调查社员情况,并可向理事会提出咨询或建议,此项建议如十五日内理事会不予讨论时,即须依照其建议拟行。
  第三十条 监事会所需费用,得经社员代表大会的通过预先划拨之;监事因进行监察而不能从事生产时,仍照支工薪。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发现理事会及其所属机构人员有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等情况时,应立即建议理事会处理,必要时得要求理事会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同时报告上级社。
  第三十二条 本社理事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及本社现任职员不得当选为监事。
  第三十三条 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每次开会须有会议记录,由主席团或主席的签名,出席人对某项决议有异议时,应将其意见附入记录,各次会议的决议应通知各社员和上级社。
  第五章 解 散
  第三十四条 本社如因亏损或其他重要原因必须解散时,须经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并呈报上级社批准后实行之,由社员代表大会推举代表组织清理委员会,清理债权和债务。
  第三十五条 清理后如有盈余时,除股金退还社员外,其他款项应一律缴上级社作为发展合作事业的基金。清理后应向当地政府和上级社呈报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呈报上级社批准后施行,修改时同。
  一九五七年
  三、长春市辖区五县纺织工业简况
  (一)农安县的纺织、缝纫工业
  1987年,农安县有纺织企业7家,工业总产值不变价562万元,现价609万元,盈亏相抵后亏损6万元,职工总人数1242人。缝纫企业7家,工业总产值不变价412万元,现价433万元,盈亏相抵后利润总额7万元,职工人数477人。
  (一)纺 织
  光绪三十四年(1908),县城有43家机坊,每台织布机织布1匹(长32尺,宽8寸)。1931年,机坊发展到110家,年产青兰布2.1万匹,白大布2.2万匹。印染业发展到15家,每年可染布1.3万匹。1935年,日货大量涌入市场,机坊生产日渐萧条。1941年,日伪实行物资统制,因无原料来源,机坊全部倒闭。
  新中国成立后,县城兴起织袜、印染行业。1955年,由两家私人印染作坊、5家私人织袜户组成印染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生产手套、袜子,印染麻花被面和棉织衣物。以后该企业逐渐向棉织生产上发展,1970年购进60台1511M-44″织布机,生产白咔叽和白大呢。同年,建立地方国营农安县棉织厂。1980年,职工达到455人,织布机124台,生产棉哔矶和纯棉花达呢,并小批量试制坚固呢。到1985年拥有固定资产177万元,拥有1511M-44″织布机和1515-56″织布机134台,加上整备和整理辅助设备共计170台。到1988年末,农安棉织厂占地总面积1.7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381平方米,拥有固定资产原值224万元,净值190万元,有职工354人。1988年总产值160万元,现价产值252万元,生产棉布132万米,销售收入301万元,销售税金6万元,实现利润1万元。
  县二轻局所属卫生材料厂建于1984年,年产卫生纱布120.9万米。1987年有职工78人,年总产值70.9万元。
  农安县乡镇企业3家。1988年,农安哈拉海棉织厂生产棉布36万米,农安哈拉海针织厂生产各类针棉制品折用棉纱86吨,农安镇鞋带厂生产各类鞋带、折用棉纱190吨。
  (二)缝 纫
  宣统三年(1911),农安县城有成衣铺4家。1928年有成衣铺11家。1939年有成衣铺29家,从业人员34人。1941年,日伪实行物资统制,成衣铺只剩两家,从业人员6人。
  1955年,从业人员341人,手工业合作化高潮中,组成11个缝纫生产合作社,分布在农安镇、靠山、开安、鲍家、三盛玉、合隆和万金塔等地。1956年组建农安镇缝纫合作社,归二轻局所属。1970年,改为县服装厂,安装地轴式电动缝纫机,有职工161人,成批加工各种服装达20万件。1974年生产猎装、睡衣、童装、灯芯绒裤及裤叉等产品4386万件,销往美国、日本和中东地区。1981年,个体缝纫业兴起,仅农安县城就有42家。为适应竞争趋势,县服装厂划分为服装一厂和二厂。1987年,一厂有职工98人,各种设备109台,总产值143万元。二厂有职工45人,各种设备52台,产值22万元。
  (资料来源于《农安县志》和“长春市统计局1988年综合年报”)
  四、长春市纺织机械厂简介
  长春市纺织机械厂隶属长春市纺织服装工业公司,是全民企业,以生产加工纺织主机和辅机配件为主,年生产能力约400吨。厂址位于长春市南岭东侧,占地面积约14000平方米,厂房建筑面积3500平方米。到1988年末,拥有职工581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31人,占5.3%;拥有固定资产原值379万元,净值248万元,有7个生产车间和17个科室部门,属中型机械加工制造企业。该厂1970年建厂,经过二十年的发展壮大,生产能力比建厂时提高了80倍,生产品种由单一的方颈罗栓,逐步发展成能生产棉纺织梳棉机、并条机、理纱管机和无级变速器等32个品种产品体系。
  1988年完成种机器及配件366吨,工业总产值800万元,销售收入687万元,实现利润总额101万元。从建厂到1988年,累计工业总产值3335万元,向国家上缴利税623万元,是建厂投资79万元的8倍。在机械行业中属盈利大户。
  长春市纺织机械厂前身是吉林省教学仪器社附属工厂,1969年由于该社的干部走“五七”道路,致使该附属厂无人管理,处于解体边缘。由于长春市纺织工业滞后,特别是纺织机械工业尚空白。为发展地方工业,长春市委工交办于1970年决定将省教学仪器社附属厂改建为长春市纺织机械配件厂。当时仅有职工30人,两处简易厂房不足700平方米和十几台国产五、六十年代的车床和铇床,所生产的产品仅有方颈罗栓(马车罗丝)一种。
  1971年和1973年,通过国家贷款和自筹资金,先后二次共投资79万元,扩建了机械加工车间,翻砂车间,标准件车间,增加了部分机床和工装设备,使生产能力大大提高。1973年底,工厂开始扭亏为盈,完成工业总产值39万元,实现利润2.6万元,年末工厂职工已发展到200多人。
  1974年,工厂开始试制生产为化纤、棉纺机械配套设备无级变速器及无级变速器的链条,也加工一些其他纺织机械配件,如织布机齿轮、梳棉机轴套等。以后无级变速器质量不断提高,赢得了用户信赖,被纺织工业部列为定型产品。企业的产品销路较好,经济效益逐年提高。
  1981年7月,经长春市计委和经委批准,将长春市轻工设备修造厂并入该厂,并更名为长春市纺织机械厂。同时,原南关区机械铸造厂也并入该厂,为其分厂。
  长春市纺织机械厂始终以开发新产品和加强科学管理两个轮子向前发展,因此保持了企业的优势,使企业常盛不衰。进入八十年代后,国家的经济政策有了很大改变,计划经济逐渐被市场经济取代,企业之间竞争日益激烈。为使企业能站稳脚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被淘汰。纺织机械厂从1981年开始,加大了开发新产品的投入,到1988年末已先后开发了20多种新产品,先后成功设计和试制生产了FU112型理纱管机、R031型浆粥泵、R型锥盘环盘式磨擦无级变速器、G型滚柱链、R161型混合机、R241型过滤机、A186D型和FA201梳棉机、A272F型并条机等21种新产品。其中FU112理纱管机在1982年被评为吉林省优秀新产品,齿轮式无级变速器链条1986年评为省优质产品,齿轮式无级变速器1987年被评为省优质新产品,R031浆粥泵、A272F并条机1989年荣获市金鹰杯奖,FA201梳棉机被纺织工业部列为东北唯一生产厂家。理纱管机、滚柱链无级变速器、锥盘环盘式磨擦式无级变速器3种新产品填补了国内空白、滚柱链、压榨辊、齿链式无级变速器等9种产品填补了吉林省和东北地区纺织机械工业上的空白。
  新产品的开发使企业获得生机,新产品生产的利润占全年利润的一半以上,使企业的经济效益明显提高。1988年,企业完成工业总产值800万元,比1980年(开发新产前)的77万元提高了9.4倍,相当于建厂初期的80倍。1988年实现利润101万元,比1980年的4.6万元提高了21倍,相当于建厂时的100倍。各项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历史最好水平,人均创税2550元,在机械加工行业中是少见的。
  企业发展的另一个轮子是依靠科学管理,20年来,工厂在逐步发展中不断完善科学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使各项工作趋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20年来,企业在加强基础管理,建立健全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上做了大量工作。特别是1986年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从抓基础工作入手,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扎扎实实地进行了“抓管理,上等级,全面提高企业素质”的工作。先后制定出生产计划管理、财经管理制度、物资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74项,各科室的职责范围20项,各类管理人员职责范围65项,干部岗位责任制29项,以及“工厂法”等规章制度25项,总计条款约5千条。这些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落实,使企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管理工作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确保了各项工作的有条不紊。
  除建章建制外,企业针对经济体制进行改革。1985年以来,企业依据产品类别及生产部门,分层次地实行了不同形式,不同内容,不同要求的经济承包责任制。1987年还进行了公开招标,对5个生产车间和1个分厂的负责人进行了选贤任能。对科室的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分别签定承包经营合同书和目标责任制承包合同书。把工人实行定岗、定员、定编,采取优化组合,把组合后的富余人员分流到第三产业中去,自负盈亏。这些改革将全厂每个职工的风险意识和竞争意识调动了起来,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在企业改革的同时,还增加了企业的横向联合。特别是1985年后,与吉林工业大学、长春光机研究所、广东汕漳机电产品经营部、上海勤俭公司等单位建立了科研、经销和产销联系网络,为企业新产品的开发研制和生产,提供有力的支持,企业收到了明显的效果。
  长春市纺织机械厂20年来为长春市人民作出了较大贡献,也同样获得了上级政府的信任和支持。该企业多次被吉林省政府、长春市政府和长春市纺织服装工业公司评为先进企业和文明单位。1983年,企业全面整顿验收合格。1986年被长春市政府命名为“市级先进企业”,1987年被吉林省政府命名为“省级先进企业”。该厂厂长杨广全1988年被吉林省政府授予一等功(省劳动模范待遇),1989年被授予“工业企业家”称号。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二轻和纺织工业志

《长春市志·二轻和纺织工业志》

出版者:长春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本志上限因事而异,下限止于1988年底。分志分别记述了长春市分水村二轻工业和纺织工业的发展史。总志与大部分分志都设《大事记》一章(不标数序),原则上采取历史编年体,记录足以反映历史进程和各历史阶段基本特征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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