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劳动工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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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二轻和纺织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929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劳动工资管理
分类号: F425.7
页数: 15
页码: 208-222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80年~1988年长春市纺织系统内各企业劳动工资管理发展情况。
关键词: 工资管理 纺织企业 长春市

内容

纺织系统内各企业都设立了劳动工资管理机构,有的独立设科,有的与人事、教育和安全等部门联合设科。但劳资管理都相对独立,主要分管劳动工资、劳动人事调动、劳动组织等方面的管理工作。1980年以后,一些纺织企业生产规模扩大,招工人数急剧增加,企业劳动工资管理工作也相应加强,各企业都强化了劳资管理,保证了企业生产经营的有序发展。
  一、劳动管理
  1、用工形式及制度
  纺织系统各企业的用工形式及管理制度由上级主管部门控制,一般企业不能越权。特别是1984年以前,用工指标均由上级主管劳动部门审批后,企业方可执行。
  各企业招收的全民固定工人范围限制在市区内。1970年到1983年企业所增加的人员分别是从城市下乡知识青年和城市待业青年中招收,干部来源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部队转业干部及外部调入干部。
  1984年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字〔1983〕11号文件精神,企业用工制度及形式更改,开始实行合同工制度。1984年以后各企业招收的工人都属于全民合同制工人。
  在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劳动合同制是一项新的改革。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的劳动保险金的提取由过去退休的提取改为退休前在职期间均衡从工资中提取一定数额,克服了老企业因退休职工人数过多而负担过重的弊端。
  各企业招工必须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报招工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招收新工人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和上级主管部门批示,由劳动工资科制定方案,经主管厂长批准,按照规定的地区、对象、条件组织实施。
  实行合同工制度后,各企业分别制订《合同制工人管理暂行办法》,招收合同制工人时履行签定劳动合同书的手续。合同书的内容包括生产任务、合同期、试用期、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劳动保护、解除或变更合同的条件以及违反合同所承担的责任等。
  由于纺织系统各企业工作性质所定,招工中女工多于男工,加之工作条件艰苦,每年招的工人流失调转较多。仅长春纺织厂1965年到1987年共招工人9363人,其中先后调出4223人之多,将近一半的工人流失调出。为此需年年进行招工,招工既困难又频繁。1984年到1987年末,长春市纺织局所属企业共招收合同制工人4千多人,其中长春纺织厂招收1760人,市第一毛纺厂招收737人,其他厂也有不少招工。
  企业内部职工的调动,根据定员编制或基层单位实际需要予以调配。职工调至省外或由外省调入及本省内调动,经企业主管厂长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职工退休退职
  1978年前职工退休退职按照1953年政务院颁发的《职工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1978年以后国务院又颁发了(78)104号文件《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及吉林省有关文件精神,在办理退休工作的同时,开始执行子女顶替的办法。1983年9月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对符合《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的退休、退职工人停止子女顶替。截至到1988年底,纺织系统内各企业的退休、退职职工已超出2千多人。其中长春纺织厂共办理退休职工308人,离休干部61人,其中作为子女顶替的新工人245人。
  退休、退职职工在纺织系统内比例偏高,因为纺织企业大多数是公私合营企业,老职工占比例较大。仅以长春市毛纺织厂为例,到1988年末,企业职工总数为1200人,但离退休职工超过500人,给企业压力较大。
  3、劳动纪律
  1981年以前,各企业在劳动纪律管理方面贯彻执行1954年政务院颁发的《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以及本企业参照各地同行业管理规章制度的一些规章条例。1982年企业实行整顿以后,部分企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1982)2号文件精神制定了适用于本企业的《厂规、厂法》,开始了以法治厂。一些企业还围绕整顿劳动纪律进行广泛地宣传教育和严格地组织考核,使劳动纪律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不同程度地提高了企业的自身素质。对一些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经教育仍不悔改的职工,企业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和本企业的厂规、厂法进行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厂籍。仅长春纺织厂自1966年到1987年末,就处理违法违纪职工989人次。
  三、劳动组织及定员定额
  纺织系统各企业劳动组织形式基本相同。1979年以前,各企业实行生产区域负责制,企业依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设立分厂和车间,实行生产统一指挥,分三级管理〔即厂级、车间级和工段(或班组)级〕。也有部分企业实行甲、乙、丙、“三、三”轮班制的生产组织形式,由分厂厂长或车间主任负责组织生产。1980年以后,部分企业实行甲、乙、丙、丁“四班三倒”的运转生产形式,但劳动组织管理仍是三级管理组织形式。
  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各企业都制订和完善了本厂的《劳动定额定员管理制度》。定额定员管理在“文化大革命”中受到一定冲击,在批判“关、卡、压”,实行“劳动不计报酬”等极“左”口号下,定员定额管理曾一度被废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经济委员会和纺织工业部经过广泛调查论证,先后制定了7个行业(棉纺织、缫丝、丝织、毛纺织、麻纺织、针织、印染)的定额、定员标准,即“可比产品用工”,并作为考核企业的技术指标之一。
  “折可比用工”是纺织工业部为了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在同行业之间便于对比而制定的。具体的计算要求是:将同行业生产的所有品种,规定其中一种为标准品种,其他品种采用折算系数换算成标准品种,不同品种的产量用同一品种产量表示出来。工艺要求不同、劳动定员也不同的品种用工,规定品种差、特殊需要差、原料差、外销包装差等用工差别,给予增减,换算成标品定员。对于企业规模不同,设备类型不同,采用设备差、规模差的办法给予增减,使之可比。“折可比用工”的考核指标分为三档:一档是国内先进水平,二档、三档是各地区和企业学先进、赶先进分步骤达到的水平。
  纺织公司内所属企业以“折可比用工”为基本依据,结合本厂实际情况进行了用工定额定员,基本原则是:以生产任务定岗位,以生产岗位定人员。1986年后,各厂的定额定员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基本完善了用工考核办法。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各企业都采取5项措施;(1)更新设备。(2)改革工艺。(3)提高操作技术水平。(4)强化科学管理。(5)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把个人技术、劳动态度、完成定额的好坏多少与个人的工资奖金结合起来。但是由于各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所实行的定额定员管理办法也不相同,企业间的定额定员指标也不尽相同。
  四、工资调改
  长春市纺织行业执行国家统一工资标准6类工资区的多种工资标准,干部执行国家统一工资标准6类区干部类标准。
  纺织系统的各企业自1956年公私合营后到1988年末,共经过6次较大的工资调改。
  第一次是1957年,几家公私合营企业在合营以后,由于历史原因存在着工资差异较大的问题,工资设有等级等弊端,不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为了解决这方面的矛盾,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公私合营企业改革的决定》及长春市有关工资改革的指标精神,理顺和调整了职工的工资,对职工实行了定岗定级,对极个别的高工资进行了调低,为以后的工人定额计件工资积累了最初的依据。这次参加工资调改的职工达到100%,极大地调动了工人的积极性。
  工资调改后,职工工资不作大范围调动,工人采用计件和计时工资制,采用考级和考绩相结合的办法,工人工资实行8级工资制,干部实行国家统一工资标准。由于当时的行业工资差别较大,职工工资调改后也不能理顺成标准工资,加之工资长时间不调改,故而工资标准极不统一,“同工不同级,同级不同酬”的差别相当普遍,为以后的工资调改带来很大困难。
  第二次工资调改是1972年,根据国发(71)90号《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员工资的通知》精神,对部分老职工调整工资。规定范围是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3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2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1级工和低于1级工的工人,以及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工作人员。1972年5月,纺织企业调改完毕,各企业的职工工资都不同程度得到了提高。长春纺织厂调级职工2164人,其中填平补齐1422人,中专调正定级158人,升级面40%,提高月增资额2677.8元。长春印染厂填平补齐及上调职工为152人,月增加工资额746.55元。
  第三次工资调改是1977年12月,根据国务院(1977)89号文件和吉革发(1977)156号文件关于《吉林省调整部分职工工资方案》的通知精神进行工资调改。工资调改的重点是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职工,对个别表现突出的人员也可以调整工资,调整工资人数应从严控制在15%以内。同时,对不属于上述调整范围内而工资偏低的职工适当增加一些工资:6类地区标准低于38元的可增加到38元,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标准工资低于43元的可增加到43元。在此次工资调改中,长春纺织厂有2247人增加了工资,人均增资6元,升级面为44.4%,比原来标准平均工资增长2.81元。长春市印染厂有370人增加了工资,升级面为38.07%。长春市第一毛纺织厂有316人增加了工资,增资额为1896元,升级面为40%。其他企业也都有相当大的升级比例,全纺织系统平均升级面为40%左右。
  第四次调整是1980年2月,根据中发(1979)70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全国物价工资会议纪要〉的通知》和国发(1979)251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职工升级的几项具体规定》以及吉发(1980)11号文件关于《吉林省职工升级方案》通知精神进行调资的。这次升级是以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为基础,按40%比例升级。这次升级根据各企业的实际情况,均有一定突破,如长春纺织厂有1926人升级,实际升级面达45.9%,工资总额增加了8527.7元,人均增资4.43元。
  1981年10月根据国发(1981)144号文件,还对企业内从事文教卫生工作的职工调整了工资。仅长春纺织厂一家就有290人升级,增资总额达到1968.4元,人均增资6.8元。
  第五次调改工资是1983年11月份,根据国务院(1983)65号文件和劳动人事部第人薪(1983)146号文件精神及纺织工业部关于在一线生产工人中实行岗位制的意见,在全市的纺织企业中进行了一线工人工资制度改革。1982年末在册职工全部参加改革,其中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同时调整工资。对等级制工人实行工资调整的改革,对生产一线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岗位工资分为五岗:一岗81元,二岗75元,三岗69元,四岗64元,五岗60元。凡是在册职工1982年以前参加工作,不论时间长短,能独立顶岗,且保质保量完成定额的职工均可享受岗位工资待遇。这次工资改革简化了工资标准,有利于工资管理。同时同工同酬,克服了“论资排辈”和“吃大锅饭”的弊端,有利于调动一线工人的生产积极性。
  第六次调资是1985年,根据国务院(1985)29号文件精神,按照吉林省调改办公室关于《国营企业工资调改方案》的有关规定进行的,其目的是为了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企业活力,简化工资标准,理顺工资关系,为逐步完善工资制度创造条件。1985年12月末在册的全民所有制固定工、合同工均属本次工资改革的范围。
  等级工资制执行企业新拟定的工资标准时采用先套后升的办法。干部按现行标准工资额就近套入新工资标准,正常套升级后对生产工作骨干按30%再升半级工资。
  岗位制工资的工人依据吉林省劳动局企调字(1985)第15号文件批复和参照纺织工业部颁发的《劳动规范》提高了岗位工资标准:一岗90元、二岗86元、三岗82元、四岗76元、五岗72元。
  1987年10月,长春纺织厂根据吉林省劳动局转发国务院、劳动人事部《关于1986年适当解决国营企业工资问题的通知》和市劳动局《关于1.80元增资额利用企业职工升级》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本厂的实际情况对部分职工调整工资,共有3387人升半级工资,人均增资5.77元。
  毛纺织行业与棉纺织行业的工资标准略有不同。长春市毛纺织厂从1965年建厂时(与地毯厂分家独立建厂),由于吉林省没有毛纺织工资标准,企业参照地方国营棉纺行业工资标准,与长棉、绒织等企业执行同等工资标准。1982年经吉林省劳动厅批准,工资改行毛纺织工资标准,比棉纺略高。全厂执行毛纺工资的职工(生产一线工人)约400人,月工资总额增加800元,即在原棉纺工资等级上平均增加2元。1977年增长工资人数153人(调资面占40%),年增加工资总额14628元;1979年增长工资人数197人(调资面占39.3%),年增加工资总额16463.76元;1983年普调工资520人(升级面占44%),工资总额增加62714元;1985年工资改革中有610人增加了工资(升级面占54.8%),增资总额20863元;后又经过1986年的工资改革和1987年的调编等,使市毛纺厂的年工资总额达到179.5万元,人均年工资1496元。市第一毛纺织厂建厂后(1983年改建毛纺厂),在1985年的工资调改中有890人升了级(升级面占39%),年增资额85440元,人均月增资8元。
  五、工资及奖励
  在工资的管理方面执行上级部门颁发的工资制度,包括职工的转正、定级和调改。在职工奖励上,1982年以前,除部分职工有综合奖外,没有实行其他奖励制度。1982年以后,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开始实行不同的奖励办法。其中一些奖励是以承包形式,用多劳多得的计酬形式发给职工;对非承包职工,则以奖金形式发放。
  1、工资制度
  在纺织系统没有建立公司时,各企业分别由区工业处、市轻工局和省轻工业厅管理,工资制度基本实行8级工资制,但工资标准极不统一。1980年,根据国务院(1979)259号文件《关于调整工资区类别的几项具体规定》,对全市纺织系统的工资进行调整。纺织系统内各企业的工资实行了8级纺织标准工资制度,1级工为30.8元,8级工为83.3元。使得企业间的工资标准趋向统一。
  1981年,长春市纺织工业公司成立,一些分属管理的企业开始集中管理。但由于历史原因,企业间的工资标准存在差别,同企业中不同工种和部门间的工资标准也不统一,给管理带来麻烦。
  1985年,依据国务院(1985)29号文件精神对国营企业职工的工资进行了套改,采用先套后改的方法,使得工资标准达到统一。等级制工资仍是8级工资制,但有15个副等级,弥补了过去分行业、分工种的多种工资标准造成的差异。对一线生产工人(纺织一线工人)实行了岗位工资制,分为5岗工资制。通过这样理顺套改,将原来全纺织系统上百样的等级工资统一归划成20个不同等级工资。
  2、奖励与分配
  在分配形式上也进行了改革:主要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定额工资、计时奖励工资等多种形式,根据不同企业和不同工种来采纳不同的分配形式。各企业的职员干部及外用服务人员、设备保养工人都实行计时工资制;棉纺织、毛纺织、针织、印染行业的一线生产工人采用定额工资制;服装行业的一线生产工人采用计件工资制;一些企业内部的承包形式多采用计时奖励工资制,这种工资制是计时工资和奖励相结合的一种工资形式,能较好地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1985年以后,企业经济制度进行了深化改革,经济承包制范围扩大,为适应改革,各企业都制订了《企业经营承包和奖金使用管理办法》,根据不同承包,采取多种形式的工资奖金支付办法。如长春纺织厂的生产车间采用《联产承包计件分配方案》和《百分计奖分配方案》等,一些企业的中层干部试行浮动责任津贴和浮动工资等制度,都扩大了奖金分配,充分地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纺织系统的各企业先后制订了《工资奖励制度》,分配形式多种多样,坚持多劳多得、奖优罚劣的原则,较好地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的奖金分配,使职工的平均收入逐年提高。特别是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提高幅度更大。以长春纺织厂为例:1978年职工人均年收入627元,到1988年职工人均收入达到1749元,提高了2.8倍。
  到1988年末,全地区纺织系统职工人数29754人,工资总额4127.7万元,人均年工资1452万元。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二轻和纺织工业志

《长春市志·二轻和纺织工业志》

出版者:长春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本志上限因事而异,下限止于1988年底。分志分别记述了长春市分水村二轻工业和纺织工业的发展史。总志与大部分分志都设《大事记》一章(不标数序),原则上采取历史编年体,记录足以反映历史进程和各历史阶段基本特征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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