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七长春市第二轻工业局设备管理暂行规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二轻和纺织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880
颗粒名称: 附录七长春市第二轻工业局设备管理暂行规定
分类号: F426.8
页数: 7
页码: 199-205
摘要: 本文收录了长春市第二轻工业局设备管理暂行规定。
关键词: 长春市 二轻工业局 设备管理

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遵照毛主席“兵要精、武器要好”的教导,必须把管好、用好、修好设备提到路线高度来认识,各级领导要贯彻“鞍钢宪法”精神,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走大庆道路,实行专业维修和群众维修相结合的原则,以预修为主、维护保养和计划检修并重,把设备管理工作抓好。
  第二章 构成生产设备固定资产的条件
  第二条:生产设备是企业生产力的组成部分,是进行生产、科学研究的物资基础。为了统一口径,参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根据我们系统的具体情况确定:同时具备下列两项条件,可列入固定生产设备。
  1.设备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不够一年以上者,应列为低值易耗品。
  2.根据行业所需设备不同情况,企业可按下列标准(以单位价值)划分固定生产设备:五金机械、塑料化工、木器行业的设备价值在五百元以上(包括五百元)美术文体、服装鞋帽行业的设备价值在二百元以上(包括二百元)其中缝纫机虽然不足二百元,但应列入固定生产设备。电动机在五金机械、塑料化工、木器行业按七,(包括七瓦),其它行业按四,(包括四瓦)均列为固定生产设备,凡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进行调整。
  第三章 设备管理
  第三条:企业的设备,应由设备科或设备管理人员统一管理,按分级管理规定,逐台编卡入帐,高大精稀的设备,应建立档案记录,每年复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修定。
  第四条:新设备安装投产前,须办理正式验收手续,正常运行后,列入帐内,必须按规定周期进行检查。
  第五条:要充分发挥现有设备的潜力,不断提高设备的利用率。设备闲置一个月以上的,实行封存。闲置一年以上的应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技术革新,自制简易或专用设备,经过生产验证,适用有效,图纸资料齐备后要进行登记验收,构成(第三条和第四条)条件的可列入固定生产设备。
  第七条:国家定型设备的改装,应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但必须有科学性,要经过周密研究,有计划、有组织的进行。
  第八条:高、大、精、稀的设备要安排专人操作机器,必须应知应会,知道机器的性能,要做到会使用,会维修,会保养,会排除故障,不经过主管设备人员同意,不准让非机台人员去操作。
  第九条:设备动力及电力事故,因非常损坏,致使停产或效能降低者,均为事故。发生事故,领导干部要亲自处理,要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和群众没有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设备发现重大事故,要保留现场,立即上报主管部门,并在三日内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材料上报。
  第十条:对一贯爱护设备者,应予表扬,及时总结经验,对不爱护设备者,应批评教育,对于造成严重设备事故者,根据情节要给予应有的处分,对坏人搞破坏,要坚决打击。
  第四章 设备折旧及大修理基金提存和使用
  第十一条:设备折旧基金的提存,是按照设备使用寿命及财务制度办理。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技术革新、填平补齐,更新设备及设备购置项目等。
  第十二条:大修理基金的提存,是保证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年限,维持其正常使用效能所用的大修理费,实行大修理基金提存的单位(全民企业),要严格划清大修、中修、小修的界线。
  第十三条:凡实行大修理基金提存单位,不准用大修基金搞基本建设,也不准将大修费挤入生产成本。不实行大修理基金提存的(集体)企业,设备大修必须编制年的大修计划,报主管部门(分级管理)审查批准。企业的大修基金,要统筹安排,不得超支,在批准计划内,属于当年先用后提的部分,企业可向银行申请大修贷款。
  第十四条:二轻系统全民企业大修理提存,按总值的百分比提取,每年下达一次大修理基金提取率的通知。集体企业的设备比较陈旧,精度很差,修理次数较多,因此暂不提取大修理基金。但大修计划必须编制上报,按设备分级管理的规定,局管设备,由局下达大修计划,公司管的设备,由公司安排下达计划,同时报局备案。
  第五章 调出、调入、报废的程序
  第十五条:企业的固定生产设备,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调动。
  第十六条:长期不用的固定生产设备及新进厂的不使用的(备用例外)设备,呆滞设备报局备案以待调出。
  第十七条:设备调出、调入一律凭主管部门(分级管理)的固定资产调拨单,没有调整单,企业可以拒调。
  第十八条:公司范围内的全民和大集体企业的设备调出、调入一律由公司审查,报局批准;合作社的设备(局管设备例外)在公司范围内调出、调入由公司办理调拨手续。
  第十九条:公司之间及系统外调出、调入由公司签署意见,一律由局办理调拨手续。
  第二十条:全民与全民企业,大集体与大集体企业之间,调出、调入均为无偿调拨。
  第二十一条:大集体与小集体,集体与全民企业之间的调出调入均为有偿调拨。
  第二十二条:企业调入设备投产后要及时进行编号、上卡、财务部门列帐,同时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设备报废,凡是超过年限使用,结构陈旧,效率低,精度差,而又不能改装利用,必须报废的设备,需经企业“三结合”小组签定,报主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批准。在末批准之前,企业不得拆卸或挪用零件。
  第六章 设备事故
  第二十四条:凡人为的和其它原因引起设备及附件损坏或精度性能降低,无论对生产有无影响,统一称为设备事故。
  第二十五条:一般事故,损失价值在三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者。
  第二十六条:重大事故,损失价值在五百元以上(包括五百元)。
  第二十七条:事故损失价值计算方法,修理用的材料费(包括外购件及备件)加工的总工时及车间经费。为计算方便起见(车间经费和总工时费)按每小时壹元计算。公式如下:
  设备损失价值=需要的材料费加修理总工时×一元。
  第二十八条:电力运行当中事故,供电全厂中断十分钟以内,主要车间供电中断在十分以上二十分钟以内,一般车间供电中断二十分以上九十分钟内均为一般事故。供电全厂中断十分钟以上,主要生产车间供电中断二十分钟以上,一般车间供电中断九十分钟以上均为重大事故。
  第二十九条:动力运行当中事故供气全厂中断二十分钟以内,主要车间供气中断六十分钟以内,均为一般事故。供气全厂中断二十分钟以上者,主要车间供气中断六十分钟以上者均为重大事故。
  第七章 维护、保养和计划检修
  第三十条:加强计划检修,严禁设备带病运转。对高、大、精、稀的设备要严格定期检修,经常保护良好状态。
  第三十一条:在维修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应根据“先维修后制造”的原则,合理安排,力求做到维修生产两不误。
  第三十二条:禁止超负荷运转,搞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建立设备润滑管理制度,及时加油、换油、清洗。保持设备良好。
  第三十三条:设备大修后,一般应达到出厂标准,经过两次大修以上的设备或严重损坏的机床,以及新设备有严重缺陷,无法修复到出厂标准时,可适当放宽允差,但应达到生产工艺要求。对专用设备,用于单一工序有关项目,必须达到生产工艺要求。
  第八章 局管设备目录
  第三十四条:金属切削设备(国家标准型号非标型号例外)
  1.普通车床:C620(包括620)以上的全齿机床
  2.立车:不分大小规格型号
  3.仿形车:不分大小规格型号
  4.插车:B5020(包括B5020)以上
  5.铣床:立铣、卧式万能铣、龙门铣、工具铣、靠模铣等
  6.刨床:龙门刨床,单臂刨床,牛头刨床B690以上
  7.磨床:平面磨床,内圆磨床,外圆磨床,工具磨床,无芯磨床,研磨机床等
  8.镗床:深孔镗,座标镗,卧式镗等
  9.齿轮加工机床:滚齿机,插齿机,剃齿机,衔齿机,刨齿机,铣齿机等
  10.钻床:立式Z550摇臂Z35(Z550摇臂Z35)。
  11.电加工机床:电火花穿孔机,电脉冲穿孔机,线切割机床等。
  第三十五条:锻压设备
  1.空气锤:100公斤(包括100公斤)以上
  2.冷镦机:直径加工6毫米(包括6毫米)以上
  3.单柱压力机:60吨(包括60吨)以上
  4.双柱压力机:60吨(包括60吨)以上
  5.可倾压力机:60吨(包括60吨)以上
  6.闭式双点压力机:100吨(包括100吨)以上
  7.闭式单点压力机:100吨(包括100吨)以上
  8.双盘磨擦压力机:50吨(包括50吨)以上
  9.底传动双动拉伸压力机:50吨(包括50吨)以上
  10.金属挤压机:100吨(包括100吨)以上
  11.减压机(油压机):60吨(包括60吨)以上
  12.剪板机:3×2000(包括3×2000)m/m以上
  13.联合冲剪板:剪10m/m厚(包括10m/m厚)以上
  14.滚板机:5×2000m/m(包括5×2000m/m)以上
  15.矫直机:60吨(包括60吨)以上
  16.碾片机:φ300×800(包括300×800)以上
  17.拔丝机:加工直径九毫米(包括九毫米)以上
  第三十六条:木工机械设备
  1.带锯机:42时(包括42时)以上
  2.自动压刨:宽600mm(包括600mm)以下
  3.鞋楦机:不分规格型号
  4.油压机:压力500公斤(包括500公斤)以上
  第三十七条:电气设备
  1.变压器:容量180KVA(包括180KVA)以上
  2.电动机:功率28KW(包括28KW)以上
  3.发电机(交直)1000A(包括1000A)以上
  第三十八条:动力设备
  1.锅炉:蒸发量1吨(包括1吨)以上
  2.空压机:风量3m3(包括3m3)以上
  第三十九条:起重运输设备
  1.单梁起重机:起重3吨(包括3吨)以上
  2.双梁起重机:起重5吨(包括5吨)以上
  3.汽车:货车载重2吨(包括2吨)以上
  4.汽车:大客
  第四十条:工作炉设备
  1.冶炼炉:指金属壳500公斤容量以上
  2.热处理炉:指金属壳25KW以上
  3.熔化炉:指金属壳500公斤以上
  第四十一条:试验设备
  1.拉力机:不分规格
  2.扭力机:不分规格
  第四十二条:塑料机械
  1.注射机:200克(包括200克)以上
  2.挤塑机:φ90(包括90)以上
  3.炼塑机:不分规格
  4.捏合机:500立升(包括500立升)以上
  第四十三条:印刷机械
  1.裁纸机:(全裁)
  2.胶版印刷机:能印半裁纸以上
  第四十四条:毛纺设备
  梳毛机 精纺B271(包括271)以上
  粗纺BC272B(包括BC272B)以上
  第四十五条:凡是进口的国外设备都要报局备案,不分规格型号。
  第四十六条:上述设备要定机定人负责,按计划预修,经常检查、维护。定期换油,运行前各部位油路畅通,不准带病运转。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各项规定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一九七六年七月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二轻和纺织工业志

《长春市志·二轻和纺织工业志》

出版者:长春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本志上限因事而异,下限止于1988年底。分志分别记述了长春市分水村二轻工业和纺织工业的发展史。总志与大部分分志都设《大事记》一章(不标数序),原则上采取历史编年体,记录足以反映历史进程和各历史阶段基本特征的大事。

阅读

相关地名

长春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