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六长春市手工业系统物价管理办法(试行草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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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二轻和纺织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879
颗粒名称: 附录六长春市手工业系统物价管理办法(试行草案)
分类号: F426.8
页数: 4
页码: 195-198
摘要: 本文收录了长春市手工业系统物价管理办法(试行草案)。
关键词: 长春市 手工业 物价管理

内容

根据第二轻工业部系统,轻、手工业产品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草案)以及省、市关于物价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手工业的具体情况,为促进手工业生产发展,更好的为工农业生产,为国家建设,为人民生活和为出口贸易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正确动用价值规律,手工业产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管理,必须坚持集中统一,全国一盘棋的方针。按照集中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条产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订和调整,必须从“发展经济,保障供给”和“稳定物价”的方针出发;根据有利于生产、流通、积累、消费和有利于巩固发展全民和集体经济的原则,以及手工业产品品种多,生产分散,灵活性大的特点,注意与邻区之间相互衔接,瞻前顾后,慎重安排。
  第二章 管理权限分工
  第三条手工业产品价格管理范围,包括产品出厂价格,商业选购和工业自销产品的批发零售价格;加工和工艺协作工缴费;归口管理的修理服务行业的“收费标准”。
  第四条手工业产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订与调整权限,属于中央、省、市各级物价主管部门。各基层企业原则上无权制订和调整。对于一些特殊型号、规格、样式又是一次性生产的零星产品,可以由买卖双方协商议价,报归口公司备案后出厂,但经过商业部门销售的产品出厂、销售价格,一般的要报主管工业公司批准。
  第五条 中央、省和市管理目(附后)以外的零星产品和小商品的价格,可以由工商各主管公司(站)双方制订出厂、销售价格。但必须分别报工商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修理服务行业的“收费标准”制订和调整时,其主要行业和服装加工,修理钟表,修理自行车,修理无线电,修理电机,气电焊加工等,由归口公司报市审查后,转报上级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一般性行业的“收费标准”的制订和调整时,由各归口公司负责审查批准,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市局备案。
  第七条手工业自产自销价格,与商业经营的同品种规格、同质量并在同一市场上出售,工商双方必须执行统一价格。属于商业包销订购的产品,由商业提出销价方案,经工商协商后报市物价委员会批准(备案)执行,工业执行商业订价;属于商业先购和工商交驻经营的自销产品,由工业提出销价方案,经工商协商后,报市物价委员会批准(备案)执行,商业执行工业订价。零售价格的制订,必须保证经营单位有合理的利润,对不同产品应按现行同类产品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合理的计算。
  第八条手工业联社供销部门,从基层组织销售业务时,一律按出厂价格进货,经营批发业务,其销售价格一律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个体手工业和社办工业的产品价格和加工修理价格,应认真的执行国家牌价,没有国家牌价的品种应执行手工业同类产品的价格,没有统一价格的应按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请,经各有关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经过上级物价机关批准的出厂、销售价格,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如有意见时,应一面执行一面反映情况,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动。
  第三章 成本审查和价格制订、调整
  第十一条手工业产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订、调整,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从全局出发,综合平衡,提报和审查成本时必须慎重,对成本各项指标必须如实提报和认真审查。
  第十二条对于计入成本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的价格和消耗定额的计算,必须实事求是,国家调拨和市联社供应的,要按调拨和供应价格加合理运杂费计入成本。原材料供应不固定,价格高低不同的,应按帐面加权平均计入成本。
  第十三条计入成本的工资,应针对产品生产和企业范围的具体情况,分别按小组、车间、全厂等加权平均工资计算。工时耗用定额应从正常生产开始,计算出合理的耗用工时计入成本。
  第十四条 费用,应以合理正常开支的费用占工资比率计入成本。
  第十五条 属于行业性的产品成本和“收费标准”,应本着“鼓励先进,推动落后,带动一般”的原则,按行业正常中等水平计算出合理的统一成本,以制订合理的产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产品包装、运费、废品损失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计入成本。
  第十七条 手工业产品价格的制订,在市场价格水平合理的情况下,应有一定的利润,本着工大于商的原则,先进企业应得较高的利润,中等企业应得合理的利润,后进企业应得微利或保本。一般的技术简单,全年产销正常的产品利润应低一些;优质名牌,技术性强,季节性强的产品利润应略高一些;用边角料和社会废弃物资,在不影响产品质量的情况下,本着分等论价,同质同价的原则,工业利润可高一些。
  第十八条 修理服务行业的利润,应本着贯彻合理稳定的方针,从有利于社会节约和有利于消费者出发,根据修理服务行业的特点,因行业制宜地制订“收费标准”并实行明码码标价。对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涉及面广的自行车修理、布制服装加工,修鞋和黑白铁修理行业的利润和“收费标准”应低一些,对技术性强的钟表修理、呢绒毛料服装加工、电气修理等行业的利润和“收费标准”,可适当的略高一些(但和邻区价格相比要合理)。
  第十九条 工艺协作件的价格,应贯彻有利于推广专业化和协作的原则,利润应从低掌握。同时注意其它近似工艺协作项目的价格保持合理比价,并比照同类产品的价格适当的衔接,以免影响其它产品成本的偏高或偏低,造成“连锁”反映。
  第四章 产品削价和残次品处理
  第二十条 残次品的处理,要严格掌握正品和残品的划分,针对残品的“质量程度”,由企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按管理权限上报,经物价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进行处理,并须在产品上加注标志,以免在市场上造成价格混乱。
  第二十一条企业在生活中出现的“副品”不应视为残品,一般属于合格品,应按管理权限请批正式价格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属于产大于销的产品,一般不应削价处理,应建议计划、生产部门调整计划压缩生产,以求产销平衡;必须削价处理的,应按管理权限报经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价格审批的手续制度
  第二十三条 物价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并直接关系到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利益问题,因此在审批中必须严格手续制度,在具体工作中以企业合理成本资料为依据,经过审查提出具体意见,逐级上报物价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对认真执行物价方针、政策好的集体或个人应给予表扬,对物价管理工作有贡献或检举违犯物价政策的,应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凡违犯国家物价政策和不执行上级规定价格的集体和个人,配合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为了加强物价管理工作,各工业公司和企业必须加强对物价工作的领导,根据物价工作繁简情况,可设专职或兼职的物价干部,建立健全物价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十七条 根据手工业产品品种复杂,生产分散,灵活性大的特点,各公司应分别组织行业性物价协管小组,进行“同行议价”“比质比价”“分等论价”以及分类排队,按质套价等物价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物价工作必须保密,在调、订价工作中未经批准下达前要作到绝对保密,对调、订价有关资料,不得泄露和遗失。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试行草案)适用于手工业系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以及社办企业和个体手工业户。
  第三十条 本办法(试行草案)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以便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试行草案)经上级批准下达试行如与上级物价管理有抵触时,则一律按上级规定执行。
  一九六六年一月一日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二轻和纺织工业志

《长春市志·二轻和纺织工业志》

出版者:长春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本志上限因事而异,下限止于1988年底。分志分别记述了长春市分水村二轻工业和纺织工业的发展史。总志与大部分分志都设《大事记》一章(不标数序),原则上采取历史编年体,记录足以反映历史进程和各历史阶段基本特征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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