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五长春市手工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试行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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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二轻和纺织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878
颗粒名称: 附录五长春市手工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试行草案)
分类号: F426.8
页数: 4
页码: 191-194
摘要: 本文收录了一九六三年三月十四日通过的长春市手工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试行草案)。
关键词: 长春市 手工业 章程

内容

(一九六三年三月十四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吉林省长春市手工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本社),是手工业合作组织联合组成的、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组织。凡承认本章程的手工业合作组织,都可以加入本社为社员社。
  第二条本社在中国共产党长春市委员会,长春市人民委员会和吉林省手工业合作社联合社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政策法令、上级社的决议和指示,对手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巩固提高手工业集体经济,发展手工业生产。主要任务:
  一、监督检查所属合作组织对国家政策、法令和上级社各项决议、指示以及社章的贯彻执行;
  二、对社员群众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不断地提高社会主义觉悟,克服小生产者的自发的资本主义倾向,从思想上、组织上巩固提高手工业合作组织;
  三、在国家计划指导下,领导与组织所属合作组织积极发展生产,开展供销业务,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更好地面向农村、为农业生产服务,同时也为城乡人民生活需要、为工业建设、出口贸易服务;
  四、培训所属合作组织的领导成员和管理人员;并协同所属合作组织培训技术工人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
  五、对个体手工业者进行组织、教育和业务指导,协助政府加强管理,在一定条件下引导其走合作化道路。
  第三条本社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联社领导机构必须经过民主选举产生,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经过民主讨论决定,下级社必须服从上级社领导。
  第四条本社实行单独核算、自负盈亏。严格经济核算,切实贯彻勤俭办社的方针。
  第五条本社加入吉林省手工业合作社为社员社,接受领导,执行其决议,按照规定上缴各项费用。
  第二章 社员社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本社社员社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派代表出席本社社员代表大会;
  二、对本社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要求本社协助解决有关问题;
  四、参加本社组织的各种活动;
  五、享受本社举办的文化福利事业的利益。
  第七条社员社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认真贯彻执行本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和指示;
  二、按规定向本社提报各项计划、报表和工作报告;
  三、按规定向本社缴纳股金(按社员社股金总额5%)、入社费(相当所缴纳股金10%)、行政管理费以及各项基金;
  四、接受本社的领导和检查监督;
  五、社员社依法解散时其剩余资金和财产全部上缴本社。
  第三章 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甲、社员代表大会
  第八条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关。代表由社员社的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名额由上届理事会决定。
  第九条社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理事会可以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第十条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本社章程;
  二、审查和批准本社理事会工作报告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或罢免本社理事、监事和出席上级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四、审查和处理本社理事会不适当的决议与指示;
  五、决定其他有关手工业社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十一条社员代表大会审查和讨论的问题,由本社理事会提出。社员社要求在代表大会上讨论的问题,至迟应于代表大会召开前十天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社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开会;必须有出席代表过半数的通过,才能作出决议。
  乙、理事会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在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名额由社员代表大会决定,并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理事中推选。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第十五条 理事会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上级社的指示和本社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召开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或撤换理事主任、副主任和常务理事;
  四、审订本社年度的生产、财务、基建和劳动工资等计划;
  五、任免本社所属机构、直属事业、企业的主要负责干部。
  第十六条 理事会必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得开会。必须有出席理事过半数的通过,才能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本社设常务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决议和处理联社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中选举若干人组成,任期二年。理事会的主任、副主任,即为常务理事会主任、副主任。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有权撤销下级合作组织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或与本社章程规定相抵触的错误决定和措施。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可以按照联社的计划,合理地使用各项基金。
  丙、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由社员代表大会选出若干人组成,任期二年。监事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由监事中推选。
  第二十二条本社理事会成员,不能兼任本社监事会的职务。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在上级社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第二十四条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理事会对于国家的政策、法令和上级社的指示、本社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二、检查本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工作;
  三、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和对理事会工作报告的意见;
  四、征求社员社对本社的工作意见,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监察理事会及联社工作人员的失职、违法、贪污浪费等行为,建议并监督理事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对本社理事会的决议有不同的意见时,可向理事会提出改变决议的建议,如理事会不接受建议,监事会可向上级社报告。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有权列席本社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 奖金和盈余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社的自有资金,由公积金、特种基金、合作事业基金、社员股金、折旧资金、各项上缴基金和业务经营收入组成。
  第二十八条 本社自有资金的使用办法和年终盈余分配,按上级社规定办理。本社对社员社的债务不负偿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本社第三届社员代表大会通过,报请吉林省手工业合作社联合社批准并报长春市人民委员会备案后施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如与党和政府的政策法令、上级社的规定抵触时,按党和政府及上级社规定执行。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二轻和纺织工业志

《长春市志·二轻和纺织工业志》

出版者:长春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本志上限因事而异,下限止于1988年底。分志分别记述了长春市分水村二轻工业和纺织工业的发展史。总志与大部分分志都设《大事记》一章(不标数序),原则上采取历史编年体,记录足以反映历史进程和各历史阶段基本特征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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