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四长春地区手工业系统(包括社办工业)上缴行政管理费暂行办法(试行草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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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二轻和纺织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877
颗粒名称: 附录四长春地区手工业系统(包括社办工业)上缴行政管理费暂行办法(试行草案)
分类号: F426.8
页数: 2
页码: 189-190
摘要: 本文收录了长春地区手工业系统(包括社办工业)上缴行政管理费暂行办法(试行草案)。
关键词: 长春市 手工业 办法

内容

第一条:为了使各级手工业主管部门能充分为所属基层组织服务,根据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第八章四十条第五项,结合贯彻中央“关于城乡手工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中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修正草案)第八项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手工业系统企业除全民所有制的地方国营外,对局直属企业,市、县联社合作工厂,以及各级手工业生产、供销社、组,公社领导下的手工业结织和社办工厂,均得向各级手工业主管部门缴纳行政管理费(生产大队以下的工业和手工业组织暂不提取管理费)。
  第三条:本办法属于财务管理制度之一,全地区各级手工业组织,必须严格遵守,各级手工业主管部门的财务部门在理监事会和上级主管部的领导下,负监督、检查、收支、保管等责任,并正确贯彻勤俭办一切事业的精神,防止浪费,各级主管部门所收入管理费,只能用于行政管理方面的费用,不得移作他用,并按会计制度规定列入损益账户内,年终如有剩余的提缴纳所得税。各基层企业所提取的行政管理费在本年损益中销售损益,代制损益内核算,对外则计入销售成本。
  第四条:各级合作组织提取行政管理费比例均按本办法执行,各级手工业主管部门不得随意见增减比例。
  第五条:条县、区手工业主管部门的人员编制由县、区编委决定(报市联社备案)。各县所收入的行政管理费支出做到精简机构,达到节约的精神(除财政应负之三分之一),如有不足时,可适应考虑供销部门上缴比例。各区在每季前一个月编造收支预算(减除财政应负之三分之一)报市手工业生产联社批准,实报实销,季末决算有剩余时,全数上缴市联社,不足,由市联社平衡解决。各公社的手工业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由公社党委审查,区手工业主管部门批准,报市联社备案,各公社之行政管理费一般的均应有节余。
  第六条:提取上缴行政管理费的比例。
  一、市直属的供销经理部、通用机械厂、八一五金厂、光学仪器修配合作社、喷漆厂按销售额6‰,代制加工收入50‰,直缴市联社。
  二、各县、郊区直属的合作组织(除地方国营,包括供销经理部)按销售额10‰,修理装配,劳务服务,代制加工收入额50‰,直接缴县手工业主管部门。
  三、城市四个区直属的合作组织(除地方国营)按销售额10‰,修理装配,劳务服务,代制加工收入50‰,提取行政管理费,直缴区手工业主管部门。
  四、公社领导的手工业合作组织和社办工业按销售额10‰,修理装配,劳务服务,代制收入30‰,提取行政管理费,直缴公社手工业主管部门。
  五、对已组织起来的分散生产,或流动服务,串街游乡的手工业工人,可提取定额管理费,可根据县、区所提的比例稍高一些确定。对利润低,或一时亏损的企业,县、区手工业主管部门可考虑暂时降低提取比例或免提(报市联社备案)。
  第七条:提取办法和逐级上缴程度和比例:
  各级手工业主管部门均直接向直属企业,合作组织提取行政管理费,并逐级上缴;各基层企业每月所提出之管理费于月终五日内缴本企业主管部门。各公社在实际收入总额中提10‰,于季末十五日内连同管理费收支明细表缴县、区手工业主管部门。各县在管理费收入总额中提出5%于季末二十日内,连同管理费收支明细表缴市。各区于季终进行决算(未列计划,未经批准之支出不得列入),将节余和预算对照表一并缴市(账簿、单据、表单由区保管)。
  第八条:本办法自六二年一月一日开始试行,待省有统一办法时,则按省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解释、修改权属于市手工业生产联社,各级手工业主管部门不得随意修改其内容。
  一九六一年十二月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二轻和纺织工业志

《长春市志·二轻和纺织工业志》

出版者:长春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本志上限因事而异,下限止于1988年底。分志分别记述了长春市分水村二轻工业和纺织工业的发展史。总志与大部分分志都设《大事记》一章(不标数序),原则上采取历史编年体,记录足以反映历史进程和各历史阶段基本特征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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