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三长春市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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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二轻和纺织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876
颗粒名称: 附录三长春市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草案)
分类号: F426.8
页数: 7
页码: 182-188
摘要: 本文收录了长春市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草案)。
关键词: 长春市 手工业 章程

内容

第一章 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联合社的目的和任务
  第一条:长春市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联合社(简称生产联合社)是本市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组)的联合组织和领导机关。它的任务是有计划有步骤地将本地各行业的手工业工人、小手工业者和家庭手工业者分别组成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或合作组,指导他们按着批准的计划生产,争取超额完成计划,协助他们解决原料供应和产品推销问题,使他们由分散的个体生产逐步过渡到集体的工厂手工业生产、半机械生产以至完全机器生产。
  第二条:生产联合社为实现上述任务,应进行下列工作:
  一、系统地调查研究本地手工业生产的情况,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需要,首先选择重点行业,组织和发展生产合作社(组)。
  二、组织生产合作社(组)的计划,拟定计划指标,审查和综合这些计划呈报上级社批准并检查和监督其执行。
  三、确定产品规格质量,指导生产合作社的产品检查工作,审核生产合作社产品成本和出售价格,争取降低成本,降低出售价格,反对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为提高产品质量而奋斗。
  四、指导生产合作社,按照生产过程的顺序分工协作,实行简易定额管理,为提高劳动生产率,开展经常性劳动竞赛,为建立自觉的劳动纪律而奋斗。
  五、指导供销生产合作社,逐步改变家长制,师徒雇佣关系为合作关系。全部或主要生产过程集中生产,建立按劳取酬的工资制,培养干部,积累资金,为过渡到生产合作社创造条件。
  六、指导低级形式合作组织,为过渡到生产合作社创造物质条件和思想基础。产销相结合相适应,选择和培养领导骨干,摸索集中经营经验,培养集体生产习惯,积累适当资金。
  七、指导生产合作社建立按劳取酬的工资制度,建立合作社劳动保险制度,检查生产合作社的劳动条件,争取提高生产合作社社员的物质、文化和技术水平。
  八、指导生产合作社、组,组织劳动竞赛,开展合理化建议,推广先进经验,实行奖励制度,提高社、组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生产潜力。
  九、为解决社员生产上的困难问题,联合社得经营原料供应,产品推销以及加工业务,努力避免淡季停工减产现象,争取保证生产合作社维持全年正常生产。
  十、检查生产合作社现有工具和设备的利用情况,指导生产合作社改进手工工具和技术设备,提高其生产力。
  十一、批准生产合作社、供销生产合作社、合作组的成立,解散与合并,检查生产合作组织遵守社章,执行政策和决议的情况,纠正工作中的缺点以及一切不合法的措施和行为,清洗合作社机构中的投机不法分子。
  十二、培养生产合作社干部,加强对干部和社员的政治思想与政策教育,发扬合作社的民主。从生产上、制度上、工作上和思想上培养集体主义的习惯,并不断与一切个人主义、平均主义、保守观点、行会思想、资本主义思想、自由散漫和无组织无纪律的现象作斗争。
  十三、指导和检查生产合作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并严格执行经济核算制,反对贪污浪费的行为。
  第三条:市生产联合社代表生产合作社、合作组的利益,依据合法的程序和批准的计划,有权向银行洽办贷款,设立业务和企业机构,对外签订合同,购置或转让财产,在司法机关起诉和应诉,并享有法人的一切权利。
  第四条:市生产联合社加入省工业生产联合社为社员,服从领导,执行其决议和指示。
  第二章 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联合社的组成和社员的义务与权利
  第五条:市生产联合社的组成,经召开全市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并经上级联合社批准,在当地政府办理登记后,始为正式成立。
  第六条:生产合作社或供销生产合作社、合作组申请入市生产联合社,须填写入社申请书,附该社章程,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加入联合社的决议,理监事会名单,工作报告,资产负债表,经理事会审核,代表大会批准,并照章缴纳入社费和股金后,始为正式社员。未经批准入社的生产合作社、供销生产合作社、合作组,得向代表大会或上级联合社提出申请。
  第七条:生产合作社、供销生产合作社、合作组,经该社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决议,得申请退出生产联合社,自申请日起即视为退社。
  第八条:生产联合社对于所属生产合作社、供销生产合作社、合作组(特别其理事会监事会或组务会),发现有严重违反政策法令,违反社章或违抗决议等情节时,应提议临时召开该社员大会处理。必要时得予以开除处分,开除社员须经生产联合社代表大会批准。被开除的社员,认为不服时,有权向上级联合社提出申诉。
  第九条:退社或被开除的社员,在生产联合社年终结算后三个月内退还其股金,不得分配联合社任何财产;如有亏损应按股金比例扣除。
  第十条:社员的义务如下:
  一、遵守本社章程,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向本社缴纳社费,股金和规定的上缴基金。
  三、按着本社规定的格式和期限,向本社申报各项计划、统计和会计报表和总结报告,并执行本社的批准计划。
  四、遵照本社的提议,召开临时社员大会或理事会研究和处理本社所提出的问题;
  五、本社实施检查时,应充分供给账册和文件等材料,并依照本社提议研究改进工作的办法。
  第十一条:本社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社员代表大会,对本社各项决议的表决;
  二、参加对本社的理事、监事或代表的选举。
  三、依照本章程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理事会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提出改善本社工作的建议;
  四、享受本社各种福利设施。
  第三章 资金和盈亏的分配
  第十二条:本社的资金由基本基金、股金基金及特种基金所构成:
  一、基本基金包括:
  (1)社员申请入社时所缴纳的社费(生产社五十万元,供销生产社二十万元,合作组十万元);
  (2)由盈余中提出至少百分之六十的公积金;
  (3)接收被解散的生产合作社、供销生产社、合作组未分配的财产;
  (4)其它方面的收入。
  基本基金的用途,为购置仓库、运输工具或其他为下级社服务的设备,得指拨一部分为流动资金。
  二、股金基金:由社员的股金基金的百分之十构成,作为本社流动资金之用。如社员股金增加时,其上缴本社的股金按比例增加。
  生产合作社、组经济情况特别困难者,得经社员大会的通过,分期缴纳股金。
  三、特种基金的构成:
  (1)依据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由盈余中所提出的各种基金;
  (2)社员缴来的特种基金;
  (3)其他划拨的特种基金。
  特种基金的抽调和使用,由本社理事会按照社员代表大会所批准的预算和计划规定。
  第十三条:联社在经营业务中,应充分的为社员服务,必须做到账目公开,利润公开,买价与卖价公开,联合社的开支得依照上级社的规定,在与社员订立的业务合同内合理的抽取业务管理费用;又为维持本社及上级生产联社的开支,本社得依据上级社所规定的程序和比例在社员每月销货额中抽取一定的比例的费用。
  第十四条:本社从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会计年度决算一次,连同全年工作总结,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财产目录,连同监事会意见,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并报告上级合作社联合社。
  每季终了时,应将季度业务报告和季度结算,通告社员并报告上级联社。
  第十五条:本社年终盈余,除扣除应缴税款和百分之十的上缴合作基金,以及根据本章程和上级社的指示拨付的各面基金外,其余款项得根据实示需要缓急,经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拨入教育基金,基本基金项下或另立新的基金项目,或拨作发展生产和有关的各项需用及开支。
  第十六条:本社年终决算有亏损时,由社员代表大会决定,依照社员股金比例分别负担,或留于本社的资产负债表上,以次年盈余弥补之,但时间均不得超过一年。其应缴弥补亏损之款项,不得超过其向本社所交股金二倍。
  第四章 联合社的管理机构
  甲 社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联合社的最高管理机关为社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生产合作社、组的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每社、组至少一人,社员人数达五十人以上者,每超过三十人得增加代表一人。
  第十八条:代表大会每季度开会一次,由理事会召集,遇有下列情况,得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社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的申请;
  三、监事会提议;
  四、上级社示。
  第十九条: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如下:
  一、通过或修改社章;
  二、选举或罢免本社理事、监事和出席上级联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三、决定生产合作社、组入社、退社或开除;
  四、审查和通过理事会提出的业务方针、计划、报告、预算和决算,并可组织委员会研究有关联社的重要事项;
  五、批准盈余分配案和弥补损失案等;
  六、通过本社加入上级联社或参加其他机构的问题;
  七、其他超过理事会职权的重要事项的讨论和决议,以及联社的合并、分散或解散。
  第廿条:未当选为社员代表的理事或监事,在社员代表大会上除讨论和表决其本身直接有关的事项外,也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廿一条:社员代表大会的议程,开会日期和地点,须于会前五天通知各社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开会,一般问题须有半数代表通过即可决议,但关于修改社章,改选理事、监事,开除社员以及解散联社等问题,须有三分之二出席代表的表决通过方能决议。
  乙 理事会
  第廿二条:理事会为本社执行机关,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并对代表大会和上级社负责。
  第廿三条:理事会由代表大会选举理事十一人组成,任期二年。并互选理事主任一人,副主任三人。理事会每季至少开会一次,必要时得举行临时会议。
  第廿四条: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对外代表联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
  二、负责计划和执行本社各项工作,制定联社各部门的章则和制度,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三、指导和监督社员的组织、生产、业务和财务工作,执行政治教育,社员文化福利和干部训练工作;
  四、领导和管理本社所属各个企业;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或协议;
  六、审查本社社员的入社和退社;
  七、根据代表大会决议处理下级社所缴各项基金;
  八、任免本社职员和技术人员;
  九、编制联社的计划、报表和报告,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查和通过(并须附有监事会的意见);
  十、召集社员代表大会;
  十一、其他联社章程内所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事项。
  第廿五条:理事会于必要时得由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三至七人,组成常务理事会,任期为二年,由理事会主任担任常务理事会主任,在理事会休会期间,执行理事会的一切职权,每月至少开会一次,必要时得举行临时会议。
  第廿六条:理事会须有全体理事半数以上的出席方能开会,出席人数过半数以上的通过才能决议。
  丙 监事会
  第廿七条:监事会为本社的监察机关,其职责是对理事会及其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监事七人组成,任期二年,并互选主任一人,监事会至少每季开会一次。
  第廿八条:监事会必要时得举行临时会议,监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方能开会,出席人数过半数以上的通过方得决议,监事会应将决议案送交理事会。
  第廿九条:监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定期检查本社和附属企业的现金、工具、家具、库存、原材料等实物,是否与账册及文件相符合,以及资金运用,开支预算等各项制度的遵守情况,每季度至少须检查一次,并在社员代表大会上提出报告。
  二、收集社员意见,调查情况,并可向理事会提出咨询或建议,此项建议如十五日内理事会不予讨论时,即须依照其建议执行。
  第卅条:监事会所需费用,得经社员代表大会的通过预先划拨;监事因进行监察而不能从事生产时,仍照支工薪。
  第卅一条:监事会发现理事会及其所属机构人员有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等情况时,应立即建议理事会处理,必要时得要求理事会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同时报告上级社。
  第卅二条:本社理事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及本社现任职员不得当选为监事。
  第卅三条: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每次开会须有会议记录,由主席团或主席的签名,出席人对某项决议有异议时,应将其意见附入记录,各次会议的决议,应通知各社员和上级社。
  第五章 解 散
  第卅四条:本社如因亏损或其他重要原因,必须解散时,须经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并呈报上级社批准后实行之,由社员代表大会推举代表组织清理委员会,清理债权和债物。
  第卅五条:清理后如有盈余时,队股金退还社员外,其他款项应一律缴上级社作为发展合作事业的基金。清理后应向当政府和上级社呈报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卅六条:本章程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呈报上级社批准后施行,修改时同。
  一九五七年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二轻和纺织工业志

《长春市志·二轻和纺织工业志》

出版者:长春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本志上限因事而异,下限止于1988年底。分志分别记述了长春市分水村二轻工业和纺织工业的发展史。总志与大部分分志都设《大事记》一章(不标数序),原则上采取历史编年体,记录足以反映历史进程和各历史阶段基本特征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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