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二长春市手工业生产合作系统计件工资制度暂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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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二轻和纺织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875
颗粒名称: 附录二长春市手工业生产合作系统计件工资制度暂行规程
分类号: F426.8
页数: 5
页码: 177-181
摘要: 本文收录了长春市手工业生产合作系统计件工资制度暂行规程。
关键词: 长春市 手工业 规程

内容

一、为了鼓励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贯彻“按劳付酬”的原则,特根据社章第四条的精神,结合我市手工业合作社、组的生产情况制定本规程。
  二、各单位得依据长春市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组工资等级标准表为基础,分别实行计件工资制(批成工资制)和计时工资制,有条件的单位尽量推行计件工资制。行政管理人员,实行职务工资制。
  计件工资形式:为个人计件与工组计件两种,在有利于生产并能保证劳动者与设备安全的原则下,尽量在生产工人中推行个人计件,但其中学徒工不得实行计件工资制度。
  三、为了保证计件工资制度的正确推行,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1.经过技术人员的慎重研究,并吸取先进生产者的工作经验,正确制定并贯彻技术操作规程。
  2.建立必要制度,实行计件工资,要建立产品质量标准,要建立产品检查验收制度,还要建立各种责任制度,严格检查产品质量。
  3.设立并加强车间记录、统计制度,精确掌握生产数字及工具材料消耗数字。
  4.健全理监事会及技术研究组织的管理机构及制度,加强车间小组管理工作,合理改善劳动组织,保证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再制品及工具的及时供应。
  5.建立并贯彻机械动力检修制度,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再制品及工具的收发保管制度,技术安全规程及劳动纪律。
  四、制定产品定额和工作等级,以便制定计件单价和计算工资,制定工时或产品定额时(是制定计件单价的主要依据),尽可能采用技术定额最合理而又切合实际的。但目前根据技术定额测定,有困难时,得先根据统计记录找出平均先进定额制定。确定平均先进定额的原则,应在该工作等级同级社、组员全体平均工作指标,在同级社、组员中先进生产者经常达到的、稳定的,先进工作指标之间确定之。该定额应为同级的大部分社、组员在正常努力的条件下,能够达到的定额。计算平均工作指标与先进工作指标,至少应有最近的、生产稳定的一个月以上比较正确的统计资料作为依据。
  工作等级应根据工作性质的繁简,工作所需的技术能力、劳动强度、责任大小及工作环境等条件而确定。
  五、为充分发挥生产潜在力和劳动积极性,工时或产量定额暂定为每半年修改一次,但为了确定得更合理,初步的定额得有试行期,时间暂定为一个月至二个月。
  工时或产量定额与计件单价的制定或修改,应由理监事会及技术研究组织提出意见,组织社员职工讨论,呈报上级联社审查批准后执行。
  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对定额有重大影响时,得临时修改定额:
  1.技术操作规程改变时;
  2.原材料规格改变时;
  3.产品规格与质量改变时;
  4.劳动组织改变时(工组计件单位内部的劳动组织改变不在此例);
  5.机器设备与生产工具改变时;
  6.定额随季节变化或工作日的时间改变时。
  七、因生产人员合理化建议、创造发明、技术改进而提高产量定额或降低工时定额时(必须保证质量标准),对该建议发明者本人(或工组发明建议者),按建议价值大小计算给予奖励,不予保持原定额。其他做同样工作的人员或工组,在先进工作方法推广而符合第六条的规定时,应立即修改定额。
  八、计件单价计算方式:计算计件单价的原则,应按照该工作等级同级工人的基本工资与定额的乘积,再以工作时间除得商数,其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个人计件单价的计算公式:
  [=此处为插图=]
  2.工组计件单价的计算公式:
  [=此处为插图=]
  九、不论个人计件或工组计件的生产人员,凡产品检验后,质量合格并未违反技术操作规程者,其工作结果按计件单价支给。工组计件所得总工资的分配原则,应按照该组成员,不同的基本工资及出勤日数决定分配率进行分配,在实行计件的过程中,如遇工组内部个别成员的基本工资有不合理情形时,应及时提出意见报上级社予以适当的调整。
  在工组计件时,如因产品或工作物的具体情况,按工组成员的基本工资比率分配计件工资不合理时,可通过工组评议,每月或每季评出分配率,分配计件工资。其办法是不论工组成员的基本工资高低,一律按当月或本季个人的实际产量、质量评出分配率,再参照各成员的出勤率,分配计件工资。
  十、计件单价经确定后,未到定额修改期不得变动。因此在分配生产工人工作时,原则上应尽量做到工人等级符合于工作物等级,如两者不能符合时,须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办法支给工资:
  1.工人等级低于工作等级时,按该工作原定的计件单价支给计件工资。
  2.工人等级高于工作等级时,仍按该工作原定的计件单价支给计件工资,但要该工人已完成或超额完成定额时,而仍不能达到基本工资时,应保证基本工资,不能达到定额者,不予保证。
  十一、停工时间的工资问题,根据目前手工业合作社的情况来看,行业复杂,无固定作业,原材料又不能及时保证供应,生产任务也不能均衡,有旺月、季,亦有淡月、季,不能全部的有计划的进行生产,同时各社、组经济情况均不一致,因此对停工工时支付上,就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工人有未满一周岁的哺乳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哺乳时间一小时,支给基本工资。
  1.由于工人本身过失所造成的停工时间,不支给工资,要同时造成机器设备的损失时,应根据损失程度赔偿,从工资中扣除,但应保证工人该月收入不低于实际应得的基本工资之百分之八十五,如该工人在停工时间内另行分配其他工作时,应按照所分配工作支给应得工资。
  2.非因工人本身的过失所造成的停工时间,各单位应尽量分配其他工作,如在停工期间内,不能按排工作时,应及时报上级社协助解决,并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1)如生产任务不足,在工作时间内,无工作可分配时,其计件工人和计时工人的工资:①各附属厂,遇有停工在一个月以内者,按照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补贴80%;连续停工一个月以上者,自第二个月起按照基本工资标准补贴85%,其中80%发给本人,5%作为困难工人救济金;②各社组在确定停工工资的标准:在停工一个月以内者,按照基本工资标准最高的补贴不得超过75%;连续停工一个月以上者,自第二个月起按照基本工资标准最高的补贴不得超过80%,其中有5%由社掌握作为困难工作救济金。各社组应根据本社经济情况,按照停工时间长短、人员多少,由各社组自行提出意见(补贴多少)报上级社批准后执行。
  (2)分配计时工作时,按基本工资支给之。
  十二、不合格品工资处理办法:
  1.由于生产工人本身的过失损失的废品,除不支给计件工资外,必要时应负责赔偿原材料损失之一部或全部,如连续超过废品率者,必要时得降低其工资等级。
  2.不合格而仍能使用的次等品,应折合为合格品支给其计件工资。
  3.由于工人本身过失所造成之返修品,应由工人自己负责修理。合格后支给其计件工资(但修理期间,不另支给工资),非因工人本身过失所造成的返修品,应支给其计件工资,要由该工人负责修理时,应另支给本人应得基本工资。
  4.非因工人本身过失造成的废品,按实际加工时间支给其基本工资,如在工作中工人已发现废品(工废或料废)时仍不通知直接领导人员,故意延迟时间继续加工,则不支给该废品的加工工资,如已通知,而直接领导人员又指示其继续工作,再造成废品时,则支给全部工资,物资损坏责任由指示人负责。
  5.因产生废次品而每月减发之工资额,原则上维持实际应得基本工资百分之八十五(计件、计时均以此工资办法处理之)如其迅速改进错误,表现良好,赔偿金可酌情予减免。
  十三、各单位的生产任务,应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在生产制造性行业,一般不准延长工作时间(服务性和修理性行业除外),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监事会同意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1.因完成国家及上级社付予的紧急任务必须于短时期内完成者。
  2.因机器设备发生故障,以致影响多数人生产,须及时修复者。
  3.必须在一定时间以前完成的生产任务或因意外事故按正常工作时间不能如期完成者。
  十四、法定节日、公休假日和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1.生产工人、行政管理人员在法定的全民节日,因单位的特殊需要,经单位领导批准,监事会同意后进行工作时,其工资执行计件工资制者,除按照计件单价发给外,加发本人同等级计时工资标准100%,实行计时工资制者,按照本人工资标准200%。
  2.生产工人、行政管理人员在公休假日,因单位的特殊需要,经单位领导批准,监事会同意后进行工作时,应在二周内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或建立轮休制度尽量组织轮休,原则上不得以加发工资代替补休。如确实不能补休或轮休时,使得按照下列办法发给工资,实行计件工资者,除按照计件单价发给工资外,加发本人同等级计时工资标准的50%,实行计时工资者,按照本人工资标准的150%发给。
  3.有固定工作时间的生产人员和必须随同生产工人在车间从事生产的有固定工作时间的职员,因单位特殊需要经单位领导批准,监事会同意延长工作时间时,其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者,除按照计件单价发给外,加发本人同等级工资标准的50%,工资实行计时工资制者,按照本人工资标准的150%发给。无固定工作时间的工人职员及有固定工作时间而不随同工人在车间从事生产的职员延长工作时间,不加发工资。
  另外对童工未满十四岁,及女职工怀孕六个月以上,及有哺乳婴儿未满四个月者,禁止加班加点。
  十五、计件工资在试制新产品初期时,因技术生疏,如暂不能实行计件者,可暂按计时工资支给。
  对因公差或因领导指派和经领导同意参加会议与学习及调往其他单位或工厂工作,而工资仍由本社支付者,在离职期间按计时工资支给基本工资。
  十六、各单位的管理人员及生产人员的升级(工资调整)与技术标准及工时产量定额的制定和修改,均须报请上级社批准后执行。
  十七、本办法各项规定,如与过去的规定有抵触时,按本办法执行。若与国家法令及上级机关规定有抵触时,其抵触部分,按国家法令及上级机关的规定执行。
  十八、本办法仅为原则上的规定,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由理监事会制定本单位工资制度实施细则,提交社员职工大会通过,报请上级社批准后执行。
  一九五七年四月九日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二轻和纺织工业志

《长春市志·二轻和纺织工业志》

出版者:长春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本志上限因事而异,下限止于1988年底。分志分别记述了长春市分水村二轻工业和纺织工业的发展史。总志与大部分分志都设《大事记》一章(不标数序),原则上采取历史编年体,记录足以反映历史进程和各历史阶段基本特征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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