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一长春市手工业劳动者协会章程(草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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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二轻和纺织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874
颗粒名称: 附录一长春市手工业劳动者协会章程(草案)
分类号: F426.8
页数: 4
页码: 173-176
摘要: 本文收录了长春市手工业劳动者协会章程(草案)。
关键词: 长春市 手工业 章程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长春市手工业劳动者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手工业独立劳动者、手工业工人及学徒在内的一切从事手工业劳动人们自愿联合组成的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手工业劳动者协会在过渡时期的基本任务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团结手工业劳动者,改进和提高生产,逐步实现对手工业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事业。其具体任务是:
  (一)在党和政府领导下,指导会员,按照国家和人民的需要改进生产,打开销路,克服原料供应及生产上的困难,发展手工业生产,以满足人民物质与文化生活的需要。
  (二)加强手工业独立劳动者、手工业工人、学徒和各种手工业劳动者群众之间的团结,加强手工业集体劳动者与个体劳动者之间的团结。调解手工业劳动者的内部争议,提高手工业独立劳动者、手工业工人、学徒的生产积极性。
  (三)加强对会员的政治思想教育,不断提高其社会主义觉悟。
  (四)扶持与领导手工业独立劳动者、手工业工人、学徒,有步骤、有计划的逐步走向合作化的道路。
  第四条:凡本会的各级组织,除受本会直接领导外,同时应接受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和指示,改进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凡本会各行业手工业独立劳动者、手工业工人、学徒、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社员,均可自愿参加本会为会员。
  第六条:凡本市手工业资本家及其被雇佣的工人、学徒,不得参加本会。
  第七条:凡本市各机关、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对本会工作有直接关系和特殊贡献者,可邀请为本会的代表,吸收为会员或委员。
  第八条:凡合乎本会规定的手工业独立劳动者、手工业工人、学徒,自愿参加本会时,事先以书面申请,经本会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方得成为本会正式会员。
  第九条:会员权利
  (一)有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对本会的各项工作建议与表决权;
  (二)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三)会员有享受本会各种文化、教育、福利事业权。
  第十条:会员义务
  (一)遵守政府法令和响应各项号召;
  (二)遵守本会章程及本会各项决议;
  (三)按时缴纳会费及其他议定费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本会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第十二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本会组织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方针、任务和计划;
  (三)选举或罢免本会委员;
  (四)听取、审查、通过本会工作报告及予决算;
  (五)议决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之产生及分配:以各行业的具体情况确定代表名额,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各行业总人数的10%。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委员廿一人,组成本会委员会,由委员中推选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同时在本委员会中推选出常务委员九一十一人,组成常务委员会。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是常务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由委员会执行会务。
  第十六条:委员会职权
  (一)直接执行与贯彻国家的政策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拟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和各项决议;
  (三)按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审查批准入会的会员;
  (五)领导及组织本会会员进行学习与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使其逐步提高政治与文化技术水平;
  (六)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委员会有权令其退会:
  (甲)严重的违犯政府的政策法令者;
  (乙)有不正当行为妨害本会信誉屡教不改者;
  (丙)有转地、转职及废业者。
  第十七条:本会委员会主任委员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掌握本会的一切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之。
  第十八条:在委员会直接领导下,设立办公室、生产指导科、宣教科,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九条:委员会的委员任期为二年,连选得连任。
  第廿条:本会为适应工作需要,根据各个行业不同情况得设区域行业分会及适当的基层小组。
  第廿一条:本会各种会议制度
  (一)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本会委员会召集之,必要时经委员会议议决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得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二)委员会得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由该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之,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三)本会各种会议,均须有半数以上(会员代表及委员)出席方得开会,以出席过半数之同意,方得通过决议。
  第四章 经 费
  第廿二条:本会活动的必要经费以节约的原则,手工业劳动者、手工业工人、学徒、分别合理负担之。
  第廿三条:缴纳办法和数额由委员会制定,交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后实行之。
  第廿四条:各项经费的开支经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批准。
  第廿五条:本会收支帐目每一年由委员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廿六条:本章程修改权属于本会,但本章程与政府政策、法令有抵触者可随时修改。
  第廿七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上级备案批准后方得生效。
  一九五四年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二轻和纺织工业志

《长春市志·二轻和纺织工业志》

出版者:长春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本志上限因事而异,下限止于1988年底。分志分别记述了长春市分水村二轻工业和纺织工业的发展史。总志与大部分分志都设《大事记》一章(不标数序),原则上采取历史编年体,记录足以反映历史进程和各历史阶段基本特征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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