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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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二轻和纺织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873
颗粒名称: 附录
页数: 44
页码: 173-216

内容

附录一长春市手工业劳动者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长春市手工业劳动者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手工业独立劳动者、手工业工人及学徒在内的一切从事手工业劳动人们自愿联合组成的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手工业劳动者协会在过渡时期的基本任务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团结手工业劳动者,改进和提高生产,逐步实现对手工业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事业。其具体任务是:
  (一)在党和政府领导下,指导会员,按照国家和人民的需要改进生产,打开销路,克服原料供应及生产上的困难,发展手工业生产,以满足人民物质与文化生活的需要。
  (二)加强手工业独立劳动者、手工业工人、学徒和各种手工业劳动者群众之间的团结,加强手工业集体劳动者与个体劳动者之间的团结。调解手工业劳动者的内部争议,提高手工业独立劳动者、手工业工人、学徒的生产积极性。
  (三)加强对会员的政治思想教育,不断提高其社会主义觉悟。
  (四)扶持与领导手工业独立劳动者、手工业工人、学徒,有步骤、有计划的逐步走向合作化的道路。
  第四条:凡本会的各级组织,除受本会直接领导外,同时应接受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和指示,改进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凡本会各行业手工业独立劳动者、手工业工人、学徒、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社员,均可自愿参加本会为会员。
  第六条:凡本市手工业资本家及其被雇佣的工人、学徒,不得参加本会。
  第七条:凡本市各机关、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对本会工作有直接关系和特殊贡献者,可邀请为本会的代表,吸收为会员或委员。
  第八条:凡合乎本会规定的手工业独立劳动者、手工业工人、学徒,自愿参加本会时,事先以书面申请,经本会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方得成为本会正式会员。
  第九条:会员权利
  (一)有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对本会的各项工作建议与表决权;
  (二)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三)会员有享受本会各种文化、教育、福利事业权。
  第十条:会员义务
  (一)遵守政府法令和响应各项号召;
  (二)遵守本会章程及本会各项决议;
  (三)按时缴纳会费及其他议定费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本会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第十二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本会组织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方针、任务和计划;
  (三)选举或罢免本会委员;
  (四)听取、审查、通过本会工作报告及予决算;
  (五)议决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之产生及分配:以各行业的具体情况确定代表名额,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各行业总人数的10%。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委员廿一人,组成本会委员会,由委员中推选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同时在本委员会中推选出常务委员九一十一人,组成常务委员会。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是常务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由委员会执行会务。
  第十六条:委员会职权
  (一)直接执行与贯彻国家的政策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拟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和各项决议;
  (三)按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审查批准入会的会员;
  (五)领导及组织本会会员进行学习与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使其逐步提高政治与文化技术水平;
  (六)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委员会有权令其退会:
  (甲)严重的违犯政府的政策法令者;
  (乙)有不正当行为妨害本会信誉屡教不改者;
  (丙)有转地、转职及废业者。
  第十七条:本会委员会主任委员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掌握本会的一切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之。
  第十八条:在委员会直接领导下,设立办公室、生产指导科、宣教科,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九条:委员会的委员任期为二年,连选得连任。
  第廿条:本会为适应工作需要,根据各个行业不同情况得设区域行业分会及适当的基层小组。
  第廿一条:本会各种会议制度
  (一)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本会委员会召集之,必要时经委员会议议决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得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二)委员会得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由该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之,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三)本会各种会议,均须有半数以上(会员代表及委员)出席方得开会,以出席过半数之同意,方得通过决议。
  第四章 经 费
  第廿二条:本会活动的必要经费以节约的原则,手工业劳动者、手工业工人、学徒、分别合理负担之。
  第廿三条:缴纳办法和数额由委员会制定,交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后实行之。
  第廿四条:各项经费的开支经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批准。
  第廿五条:本会收支帐目每一年由委员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廿六条:本章程修改权属于本会,但本章程与政府政策、法令有抵触者可随时修改。
  第廿七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上级备案批准后方得生效。
  一九五四年
  附录二长春市手工业生产合作系统计件工资制度暂行规程
  一、为了鼓励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贯彻“按劳付酬”的原则,特根据社章第四条的精神,结合我市手工业合作社、组的生产情况制定本规程。
  二、各单位得依据长春市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组工资等级标准表为基础,分别实行计件工资制(批成工资制)和计时工资制,有条件的单位尽量推行计件工资制。行政管理人员,实行职务工资制。
  计件工资形式:为个人计件与工组计件两种,在有利于生产并能保证劳动者与设备安全的原则下,尽量在生产工人中推行个人计件,但其中学徒工不得实行计件工资制度。
  三、为了保证计件工资制度的正确推行,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1.经过技术人员的慎重研究,并吸取先进生产者的工作经验,正确制定并贯彻技术操作规程。
  2.建立必要制度,实行计件工资,要建立产品质量标准,要建立产品检查验收制度,还要建立各种责任制度,严格检查产品质量。
  3.设立并加强车间记录、统计制度,精确掌握生产数字及工具材料消耗数字。
  4.健全理监事会及技术研究组织的管理机构及制度,加强车间小组管理工作,合理改善劳动组织,保证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再制品及工具的及时供应。
  5.建立并贯彻机械动力检修制度,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再制品及工具的收发保管制度,技术安全规程及劳动纪律。
  四、制定产品定额和工作等级,以便制定计件单价和计算工资,制定工时或产品定额时(是制定计件单价的主要依据),尽可能采用技术定额最合理而又切合实际的。但目前根据技术定额测定,有困难时,得先根据统计记录找出平均先进定额制定。确定平均先进定额的原则,应在该工作等级同级社、组员全体平均工作指标,在同级社、组员中先进生产者经常达到的、稳定的,先进工作指标之间确定之。该定额应为同级的大部分社、组员在正常努力的条件下,能够达到的定额。计算平均工作指标与先进工作指标,至少应有最近的、生产稳定的一个月以上比较正确的统计资料作为依据。
  工作等级应根据工作性质的繁简,工作所需的技术能力、劳动强度、责任大小及工作环境等条件而确定。
  五、为充分发挥生产潜在力和劳动积极性,工时或产量定额暂定为每半年修改一次,但为了确定得更合理,初步的定额得有试行期,时间暂定为一个月至二个月。
  工时或产量定额与计件单价的制定或修改,应由理监事会及技术研究组织提出意见,组织社员职工讨论,呈报上级联社审查批准后执行。
  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对定额有重大影响时,得临时修改定额:
  1.技术操作规程改变时;
  2.原材料规格改变时;
  3.产品规格与质量改变时;
  4.劳动组织改变时(工组计件单位内部的劳动组织改变不在此例);
  5.机器设备与生产工具改变时;
  6.定额随季节变化或工作日的时间改变时。
  七、因生产人员合理化建议、创造发明、技术改进而提高产量定额或降低工时定额时(必须保证质量标准),对该建议发明者本人(或工组发明建议者),按建议价值大小计算给予奖励,不予保持原定额。其他做同样工作的人员或工组,在先进工作方法推广而符合第六条的规定时,应立即修改定额。
  八、计件单价计算方式:计算计件单价的原则,应按照该工作等级同级工人的基本工资与定额的乘积,再以工作时间除得商数,其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个人计件单价的计算公式:
  [=此处为插图=]
  2.工组计件单价的计算公式:
  [=此处为插图=]
  九、不论个人计件或工组计件的生产人员,凡产品检验后,质量合格并未违反技术操作规程者,其工作结果按计件单价支给。工组计件所得总工资的分配原则,应按照该组成员,不同的基本工资及出勤日数决定分配率进行分配,在实行计件的过程中,如遇工组内部个别成员的基本工资有不合理情形时,应及时提出意见报上级社予以适当的调整。
  在工组计件时,如因产品或工作物的具体情况,按工组成员的基本工资比率分配计件工资不合理时,可通过工组评议,每月或每季评出分配率,分配计件工资。其办法是不论工组成员的基本工资高低,一律按当月或本季个人的实际产量、质量评出分配率,再参照各成员的出勤率,分配计件工资。
  十、计件单价经确定后,未到定额修改期不得变动。因此在分配生产工人工作时,原则上应尽量做到工人等级符合于工作物等级,如两者不能符合时,须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办法支给工资:
  1.工人等级低于工作等级时,按该工作原定的计件单价支给计件工资。
  2.工人等级高于工作等级时,仍按该工作原定的计件单价支给计件工资,但要该工人已完成或超额完成定额时,而仍不能达到基本工资时,应保证基本工资,不能达到定额者,不予保证。
  十一、停工时间的工资问题,根据目前手工业合作社的情况来看,行业复杂,无固定作业,原材料又不能及时保证供应,生产任务也不能均衡,有旺月、季,亦有淡月、季,不能全部的有计划的进行生产,同时各社、组经济情况均不一致,因此对停工工时支付上,就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工人有未满一周岁的哺乳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哺乳时间一小时,支给基本工资。
  1.由于工人本身过失所造成的停工时间,不支给工资,要同时造成机器设备的损失时,应根据损失程度赔偿,从工资中扣除,但应保证工人该月收入不低于实际应得的基本工资之百分之八十五,如该工人在停工时间内另行分配其他工作时,应按照所分配工作支给应得工资。
  2.非因工人本身的过失所造成的停工时间,各单位应尽量分配其他工作,如在停工期间内,不能按排工作时,应及时报上级社协助解决,并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1)如生产任务不足,在工作时间内,无工作可分配时,其计件工人和计时工人的工资:①各附属厂,遇有停工在一个月以内者,按照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补贴80%;连续停工一个月以上者,自第二个月起按照基本工资标准补贴85%,其中80%发给本人,5%作为困难工人救济金;②各社组在确定停工工资的标准:在停工一个月以内者,按照基本工资标准最高的补贴不得超过75%;连续停工一个月以上者,自第二个月起按照基本工资标准最高的补贴不得超过80%,其中有5%由社掌握作为困难工作救济金。各社组应根据本社经济情况,按照停工时间长短、人员多少,由各社组自行提出意见(补贴多少)报上级社批准后执行。
  (2)分配计时工作时,按基本工资支给之。
  十二、不合格品工资处理办法:
  1.由于生产工人本身的过失损失的废品,除不支给计件工资外,必要时应负责赔偿原材料损失之一部或全部,如连续超过废品率者,必要时得降低其工资等级。
  2.不合格而仍能使用的次等品,应折合为合格品支给其计件工资。
  3.由于工人本身过失所造成之返修品,应由工人自己负责修理。合格后支给其计件工资(但修理期间,不另支给工资),非因工人本身过失所造成的返修品,应支给其计件工资,要由该工人负责修理时,应另支给本人应得基本工资。
  4.非因工人本身过失造成的废品,按实际加工时间支给其基本工资,如在工作中工人已发现废品(工废或料废)时仍不通知直接领导人员,故意延迟时间继续加工,则不支给该废品的加工工资,如已通知,而直接领导人员又指示其继续工作,再造成废品时,则支给全部工资,物资损坏责任由指示人负责。
  5.因产生废次品而每月减发之工资额,原则上维持实际应得基本工资百分之八十五(计件、计时均以此工资办法处理之)如其迅速改进错误,表现良好,赔偿金可酌情予减免。
  十三、各单位的生产任务,应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在生产制造性行业,一般不准延长工作时间(服务性和修理性行业除外),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监事会同意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1.因完成国家及上级社付予的紧急任务必须于短时期内完成者。
  2.因机器设备发生故障,以致影响多数人生产,须及时修复者。
  3.必须在一定时间以前完成的生产任务或因意外事故按正常工作时间不能如期完成者。
  十四、法定节日、公休假日和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1.生产工人、行政管理人员在法定的全民节日,因单位的特殊需要,经单位领导批准,监事会同意后进行工作时,其工资执行计件工资制者,除按照计件单价发给外,加发本人同等级计时工资标准100%,实行计时工资制者,按照本人工资标准200%。
  2.生产工人、行政管理人员在公休假日,因单位的特殊需要,经单位领导批准,监事会同意后进行工作时,应在二周内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或建立轮休制度尽量组织轮休,原则上不得以加发工资代替补休。如确实不能补休或轮休时,使得按照下列办法发给工资,实行计件工资者,除按照计件单价发给工资外,加发本人同等级计时工资标准的50%,实行计时工资者,按照本人工资标准的150%发给。
  3.有固定工作时间的生产人员和必须随同生产工人在车间从事生产的有固定工作时间的职员,因单位特殊需要经单位领导批准,监事会同意延长工作时间时,其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者,除按照计件单价发给外,加发本人同等级工资标准的50%,工资实行计时工资制者,按照本人工资标准的150%发给。无固定工作时间的工人职员及有固定工作时间而不随同工人在车间从事生产的职员延长工作时间,不加发工资。
  另外对童工未满十四岁,及女职工怀孕六个月以上,及有哺乳婴儿未满四个月者,禁止加班加点。
  十五、计件工资在试制新产品初期时,因技术生疏,如暂不能实行计件者,可暂按计时工资支给。
  对因公差或因领导指派和经领导同意参加会议与学习及调往其他单位或工厂工作,而工资仍由本社支付者,在离职期间按计时工资支给基本工资。
  十六、各单位的管理人员及生产人员的升级(工资调整)与技术标准及工时产量定额的制定和修改,均须报请上级社批准后执行。
  十七、本办法各项规定,如与过去的规定有抵触时,按本办法执行。若与国家法令及上级机关规定有抵触时,其抵触部分,按国家法令及上级机关的规定执行。
  十八、本办法仅为原则上的规定,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由理监事会制定本单位工资制度实施细则,提交社员职工大会通过,报请上级社批准后执行。
  一九五七年四月九日
  附录三长春市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草案)
  第一章 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联合社的目的和任务
  第一条:长春市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联合社(简称生产联合社)是本市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组)的联合组织和领导机关。它的任务是有计划有步骤地将本地各行业的手工业工人、小手工业者和家庭手工业者分别组成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或合作组,指导他们按着批准的计划生产,争取超额完成计划,协助他们解决原料供应和产品推销问题,使他们由分散的个体生产逐步过渡到集体的工厂手工业生产、半机械生产以至完全机器生产。
  第二条:生产联合社为实现上述任务,应进行下列工作:
  一、系统地调查研究本地手工业生产的情况,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需要,首先选择重点行业,组织和发展生产合作社(组)。
  二、组织生产合作社(组)的计划,拟定计划指标,审查和综合这些计划呈报上级社批准并检查和监督其执行。
  三、确定产品规格质量,指导生产合作社的产品检查工作,审核生产合作社产品成本和出售价格,争取降低成本,降低出售价格,反对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为提高产品质量而奋斗。
  四、指导生产合作社,按照生产过程的顺序分工协作,实行简易定额管理,为提高劳动生产率,开展经常性劳动竞赛,为建立自觉的劳动纪律而奋斗。
  五、指导供销生产合作社,逐步改变家长制,师徒雇佣关系为合作关系。全部或主要生产过程集中生产,建立按劳取酬的工资制,培养干部,积累资金,为过渡到生产合作社创造条件。
  六、指导低级形式合作组织,为过渡到生产合作社创造物质条件和思想基础。产销相结合相适应,选择和培养领导骨干,摸索集中经营经验,培养集体生产习惯,积累适当资金。
  七、指导生产合作社建立按劳取酬的工资制度,建立合作社劳动保险制度,检查生产合作社的劳动条件,争取提高生产合作社社员的物质、文化和技术水平。
  八、指导生产合作社、组,组织劳动竞赛,开展合理化建议,推广先进经验,实行奖励制度,提高社、组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生产潜力。
  九、为解决社员生产上的困难问题,联合社得经营原料供应,产品推销以及加工业务,努力避免淡季停工减产现象,争取保证生产合作社维持全年正常生产。
  十、检查生产合作社现有工具和设备的利用情况,指导生产合作社改进手工工具和技术设备,提高其生产力。
  十一、批准生产合作社、供销生产合作社、合作组的成立,解散与合并,检查生产合作组织遵守社章,执行政策和决议的情况,纠正工作中的缺点以及一切不合法的措施和行为,清洗合作社机构中的投机不法分子。
  十二、培养生产合作社干部,加强对干部和社员的政治思想与政策教育,发扬合作社的民主。从生产上、制度上、工作上和思想上培养集体主义的习惯,并不断与一切个人主义、平均主义、保守观点、行会思想、资本主义思想、自由散漫和无组织无纪律的现象作斗争。
  十三、指导和检查生产合作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并严格执行经济核算制,反对贪污浪费的行为。
  第三条:市生产联合社代表生产合作社、合作组的利益,依据合法的程序和批准的计划,有权向银行洽办贷款,设立业务和企业机构,对外签订合同,购置或转让财产,在司法机关起诉和应诉,并享有法人的一切权利。
  第四条:市生产联合社加入省工业生产联合社为社员,服从领导,执行其决议和指示。
  第二章 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联合社的组成和社员的义务与权利
  第五条:市生产联合社的组成,经召开全市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并经上级联合社批准,在当地政府办理登记后,始为正式成立。
  第六条:生产合作社或供销生产合作社、合作组申请入市生产联合社,须填写入社申请书,附该社章程,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加入联合社的决议,理监事会名单,工作报告,资产负债表,经理事会审核,代表大会批准,并照章缴纳入社费和股金后,始为正式社员。未经批准入社的生产合作社、供销生产合作社、合作组,得向代表大会或上级联合社提出申请。
  第七条:生产合作社、供销生产合作社、合作组,经该社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决议,得申请退出生产联合社,自申请日起即视为退社。
  第八条:生产联合社对于所属生产合作社、供销生产合作社、合作组(特别其理事会监事会或组务会),发现有严重违反政策法令,违反社章或违抗决议等情节时,应提议临时召开该社员大会处理。必要时得予以开除处分,开除社员须经生产联合社代表大会批准。被开除的社员,认为不服时,有权向上级联合社提出申诉。
  第九条:退社或被开除的社员,在生产联合社年终结算后三个月内退还其股金,不得分配联合社任何财产;如有亏损应按股金比例扣除。
  第十条:社员的义务如下:
  一、遵守本社章程,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向本社缴纳社费,股金和规定的上缴基金。
  三、按着本社规定的格式和期限,向本社申报各项计划、统计和会计报表和总结报告,并执行本社的批准计划。
  四、遵照本社的提议,召开临时社员大会或理事会研究和处理本社所提出的问题;
  五、本社实施检查时,应充分供给账册和文件等材料,并依照本社提议研究改进工作的办法。
  第十一条:本社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社员代表大会,对本社各项决议的表决;
  二、参加对本社的理事、监事或代表的选举。
  三、依照本章程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理事会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提出改善本社工作的建议;
  四、享受本社各种福利设施。
  第三章 资金和盈亏的分配
  第十二条:本社的资金由基本基金、股金基金及特种基金所构成:
  一、基本基金包括:
  (1)社员申请入社时所缴纳的社费(生产社五十万元,供销生产社二十万元,合作组十万元);
  (2)由盈余中提出至少百分之六十的公积金;
  (3)接收被解散的生产合作社、供销生产社、合作组未分配的财产;
  (4)其它方面的收入。
  基本基金的用途,为购置仓库、运输工具或其他为下级社服务的设备,得指拨一部分为流动资金。
  二、股金基金:由社员的股金基金的百分之十构成,作为本社流动资金之用。如社员股金增加时,其上缴本社的股金按比例增加。
  生产合作社、组经济情况特别困难者,得经社员大会的通过,分期缴纳股金。
  三、特种基金的构成:
  (1)依据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由盈余中所提出的各种基金;
  (2)社员缴来的特种基金;
  (3)其他划拨的特种基金。
  特种基金的抽调和使用,由本社理事会按照社员代表大会所批准的预算和计划规定。
  第十三条:联社在经营业务中,应充分的为社员服务,必须做到账目公开,利润公开,买价与卖价公开,联合社的开支得依照上级社的规定,在与社员订立的业务合同内合理的抽取业务管理费用;又为维持本社及上级生产联社的开支,本社得依据上级社所规定的程序和比例在社员每月销货额中抽取一定的比例的费用。
  第十四条:本社从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会计年度决算一次,连同全年工作总结,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财产目录,连同监事会意见,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并报告上级合作社联合社。
  每季终了时,应将季度业务报告和季度结算,通告社员并报告上级联社。
  第十五条:本社年终盈余,除扣除应缴税款和百分之十的上缴合作基金,以及根据本章程和上级社的指示拨付的各面基金外,其余款项得根据实示需要缓急,经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拨入教育基金,基本基金项下或另立新的基金项目,或拨作发展生产和有关的各项需用及开支。
  第十六条:本社年终决算有亏损时,由社员代表大会决定,依照社员股金比例分别负担,或留于本社的资产负债表上,以次年盈余弥补之,但时间均不得超过一年。其应缴弥补亏损之款项,不得超过其向本社所交股金二倍。
  第四章 联合社的管理机构
  甲 社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联合社的最高管理机关为社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生产合作社、组的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每社、组至少一人,社员人数达五十人以上者,每超过三十人得增加代表一人。
  第十八条:代表大会每季度开会一次,由理事会召集,遇有下列情况,得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社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的申请;
  三、监事会提议;
  四、上级社示。
  第十九条: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如下:
  一、通过或修改社章;
  二、选举或罢免本社理事、监事和出席上级联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三、决定生产合作社、组入社、退社或开除;
  四、审查和通过理事会提出的业务方针、计划、报告、预算和决算,并可组织委员会研究有关联社的重要事项;
  五、批准盈余分配案和弥补损失案等;
  六、通过本社加入上级联社或参加其他机构的问题;
  七、其他超过理事会职权的重要事项的讨论和决议,以及联社的合并、分散或解散。
  第廿条:未当选为社员代表的理事或监事,在社员代表大会上除讨论和表决其本身直接有关的事项外,也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廿一条:社员代表大会的议程,开会日期和地点,须于会前五天通知各社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开会,一般问题须有半数代表通过即可决议,但关于修改社章,改选理事、监事,开除社员以及解散联社等问题,须有三分之二出席代表的表决通过方能决议。
  乙 理事会
  第廿二条:理事会为本社执行机关,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并对代表大会和上级社负责。
  第廿三条:理事会由代表大会选举理事十一人组成,任期二年。并互选理事主任一人,副主任三人。理事会每季至少开会一次,必要时得举行临时会议。
  第廿四条: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对外代表联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
  二、负责计划和执行本社各项工作,制定联社各部门的章则和制度,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三、指导和监督社员的组织、生产、业务和财务工作,执行政治教育,社员文化福利和干部训练工作;
  四、领导和管理本社所属各个企业;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或协议;
  六、审查本社社员的入社和退社;
  七、根据代表大会决议处理下级社所缴各项基金;
  八、任免本社职员和技术人员;
  九、编制联社的计划、报表和报告,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查和通过(并须附有监事会的意见);
  十、召集社员代表大会;
  十一、其他联社章程内所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事项。
  第廿五条:理事会于必要时得由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三至七人,组成常务理事会,任期为二年,由理事会主任担任常务理事会主任,在理事会休会期间,执行理事会的一切职权,每月至少开会一次,必要时得举行临时会议。
  第廿六条:理事会须有全体理事半数以上的出席方能开会,出席人数过半数以上的通过才能决议。
  丙 监事会
  第廿七条:监事会为本社的监察机关,其职责是对理事会及其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监事七人组成,任期二年,并互选主任一人,监事会至少每季开会一次。
  第廿八条:监事会必要时得举行临时会议,监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方能开会,出席人数过半数以上的通过方得决议,监事会应将决议案送交理事会。
  第廿九条:监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定期检查本社和附属企业的现金、工具、家具、库存、原材料等实物,是否与账册及文件相符合,以及资金运用,开支预算等各项制度的遵守情况,每季度至少须检查一次,并在社员代表大会上提出报告。
  二、收集社员意见,调查情况,并可向理事会提出咨询或建议,此项建议如十五日内理事会不予讨论时,即须依照其建议执行。
  第卅条:监事会所需费用,得经社员代表大会的通过预先划拨;监事因进行监察而不能从事生产时,仍照支工薪。
  第卅一条:监事会发现理事会及其所属机构人员有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等情况时,应立即建议理事会处理,必要时得要求理事会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同时报告上级社。
  第卅二条:本社理事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及本社现任职员不得当选为监事。
  第卅三条: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每次开会须有会议记录,由主席团或主席的签名,出席人对某项决议有异议时,应将其意见附入记录,各次会议的决议,应通知各社员和上级社。
  第五章 解 散
  第卅四条:本社如因亏损或其他重要原因,必须解散时,须经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并呈报上级社批准后实行之,由社员代表大会推举代表组织清理委员会,清理债权和债物。
  第卅五条:清理后如有盈余时,队股金退还社员外,其他款项应一律缴上级社作为发展合作事业的基金。清理后应向当政府和上级社呈报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卅六条:本章程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呈报上级社批准后施行,修改时同。
  一九五七年
  附录四长春地区手工业系统(包括社办工业)上缴行政管理费暂行办法(试行草案)
  第一条:为了使各级手工业主管部门能充分为所属基层组织服务,根据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第八章四十条第五项,结合贯彻中央“关于城乡手工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中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修正草案)第八项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手工业系统企业除全民所有制的地方国营外,对局直属企业,市、县联社合作工厂,以及各级手工业生产、供销社、组,公社领导下的手工业结织和社办工厂,均得向各级手工业主管部门缴纳行政管理费(生产大队以下的工业和手工业组织暂不提取管理费)。
  第三条:本办法属于财务管理制度之一,全地区各级手工业组织,必须严格遵守,各级手工业主管部门的财务部门在理监事会和上级主管部的领导下,负监督、检查、收支、保管等责任,并正确贯彻勤俭办一切事业的精神,防止浪费,各级主管部门所收入管理费,只能用于行政管理方面的费用,不得移作他用,并按会计制度规定列入损益账户内,年终如有剩余的提缴纳所得税。各基层企业所提取的行政管理费在本年损益中销售损益,代制损益内核算,对外则计入销售成本。
  第四条:各级合作组织提取行政管理费比例均按本办法执行,各级手工业主管部门不得随意见增减比例。
  第五条:条县、区手工业主管部门的人员编制由县、区编委决定(报市联社备案)。各县所收入的行政管理费支出做到精简机构,达到节约的精神(除财政应负之三分之一),如有不足时,可适应考虑供销部门上缴比例。各区在每季前一个月编造收支预算(减除财政应负之三分之一)报市手工业生产联社批准,实报实销,季末决算有剩余时,全数上缴市联社,不足,由市联社平衡解决。各公社的手工业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由公社党委审查,区手工业主管部门批准,报市联社备案,各公社之行政管理费一般的均应有节余。
  第六条:提取上缴行政管理费的比例。
  一、市直属的供销经理部、通用机械厂、八一五金厂、光学仪器修配合作社、喷漆厂按销售额6‰,代制加工收入50‰,直缴市联社。
  二、各县、郊区直属的合作组织(除地方国营,包括供销经理部)按销售额10‰,修理装配,劳务服务,代制加工收入额50‰,直接缴县手工业主管部门。
  三、城市四个区直属的合作组织(除地方国营)按销售额10‰,修理装配,劳务服务,代制加工收入50‰,提取行政管理费,直缴区手工业主管部门。
  四、公社领导的手工业合作组织和社办工业按销售额10‰,修理装配,劳务服务,代制收入30‰,提取行政管理费,直缴公社手工业主管部门。
  五、对已组织起来的分散生产,或流动服务,串街游乡的手工业工人,可提取定额管理费,可根据县、区所提的比例稍高一些确定。对利润低,或一时亏损的企业,县、区手工业主管部门可考虑暂时降低提取比例或免提(报市联社备案)。
  第七条:提取办法和逐级上缴程度和比例:
  各级手工业主管部门均直接向直属企业,合作组织提取行政管理费,并逐级上缴;各基层企业每月所提出之管理费于月终五日内缴本企业主管部门。各公社在实际收入总额中提10‰,于季末十五日内连同管理费收支明细表缴县、区手工业主管部门。各县在管理费收入总额中提出5%于季末二十日内,连同管理费收支明细表缴市。各区于季终进行决算(未列计划,未经批准之支出不得列入),将节余和预算对照表一并缴市(账簿、单据、表单由区保管)。
  第八条:本办法自六二年一月一日开始试行,待省有统一办法时,则按省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解释、修改权属于市手工业生产联社,各级手工业主管部门不得随意修改其内容。
  一九六一年十二月
  附录五长春市手工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试行草案)
  (一九六三年三月十四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吉林省长春市手工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本社),是手工业合作组织联合组成的、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组织。凡承认本章程的手工业合作组织,都可以加入本社为社员社。
  第二条本社在中国共产党长春市委员会,长春市人民委员会和吉林省手工业合作社联合社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政策法令、上级社的决议和指示,对手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巩固提高手工业集体经济,发展手工业生产。主要任务:
  一、监督检查所属合作组织对国家政策、法令和上级社各项决议、指示以及社章的贯彻执行;
  二、对社员群众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不断地提高社会主义觉悟,克服小生产者的自发的资本主义倾向,从思想上、组织上巩固提高手工业合作组织;
  三、在国家计划指导下,领导与组织所属合作组织积极发展生产,开展供销业务,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更好地面向农村、为农业生产服务,同时也为城乡人民生活需要、为工业建设、出口贸易服务;
  四、培训所属合作组织的领导成员和管理人员;并协同所属合作组织培训技术工人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
  五、对个体手工业者进行组织、教育和业务指导,协助政府加强管理,在一定条件下引导其走合作化道路。
  第三条本社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联社领导机构必须经过民主选举产生,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经过民主讨论决定,下级社必须服从上级社领导。
  第四条本社实行单独核算、自负盈亏。严格经济核算,切实贯彻勤俭办社的方针。
  第五条本社加入吉林省手工业合作社为社员社,接受领导,执行其决议,按照规定上缴各项费用。
  第二章 社员社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本社社员社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派代表出席本社社员代表大会;
  二、对本社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要求本社协助解决有关问题;
  四、参加本社组织的各种活动;
  五、享受本社举办的文化福利事业的利益。
  第七条社员社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认真贯彻执行本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和指示;
  二、按规定向本社提报各项计划、报表和工作报告;
  三、按规定向本社缴纳股金(按社员社股金总额5%)、入社费(相当所缴纳股金10%)、行政管理费以及各项基金;
  四、接受本社的领导和检查监督;
  五、社员社依法解散时其剩余资金和财产全部上缴本社。
  第三章 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甲、社员代表大会
  第八条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关。代表由社员社的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名额由上届理事会决定。
  第九条社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理事会可以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第十条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本社章程;
  二、审查和批准本社理事会工作报告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或罢免本社理事、监事和出席上级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四、审查和处理本社理事会不适当的决议与指示;
  五、决定其他有关手工业社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十一条社员代表大会审查和讨论的问题,由本社理事会提出。社员社要求在代表大会上讨论的问题,至迟应于代表大会召开前十天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社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开会;必须有出席代表过半数的通过,才能作出决议。
  乙、理事会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在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名额由社员代表大会决定,并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理事中推选。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第十五条 理事会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上级社的指示和本社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召开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或撤换理事主任、副主任和常务理事;
  四、审订本社年度的生产、财务、基建和劳动工资等计划;
  五、任免本社所属机构、直属事业、企业的主要负责干部。
  第十六条 理事会必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得开会。必须有出席理事过半数的通过,才能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本社设常务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决议和处理联社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中选举若干人组成,任期二年。理事会的主任、副主任,即为常务理事会主任、副主任。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有权撤销下级合作组织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或与本社章程规定相抵触的错误决定和措施。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可以按照联社的计划,合理地使用各项基金。
  丙、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由社员代表大会选出若干人组成,任期二年。监事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由监事中推选。
  第二十二条本社理事会成员,不能兼任本社监事会的职务。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在上级社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第二十四条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理事会对于国家的政策、法令和上级社的指示、本社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二、检查本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工作;
  三、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和对理事会工作报告的意见;
  四、征求社员社对本社的工作意见,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监察理事会及联社工作人员的失职、违法、贪污浪费等行为,建议并监督理事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对本社理事会的决议有不同的意见时,可向理事会提出改变决议的建议,如理事会不接受建议,监事会可向上级社报告。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有权列席本社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 奖金和盈余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社的自有资金,由公积金、特种基金、合作事业基金、社员股金、折旧资金、各项上缴基金和业务经营收入组成。
  第二十八条 本社自有资金的使用办法和年终盈余分配,按上级社规定办理。本社对社员社的债务不负偿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本社第三届社员代表大会通过,报请吉林省手工业合作社联合社批准并报长春市人民委员会备案后施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如与党和政府的政策法令、上级社的规定抵触时,按党和政府及上级社规定执行。
  附录六长春市手工业系统物价管理办法(试行草案)
  根据第二轻工业部系统,轻、手工业产品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草案)以及省、市关于物价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手工业的具体情况,为促进手工业生产发展,更好的为工农业生产,为国家建设,为人民生活和为出口贸易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正确动用价值规律,手工业产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管理,必须坚持集中统一,全国一盘棋的方针。按照集中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条产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订和调整,必须从“发展经济,保障供给”和“稳定物价”的方针出发;根据有利于生产、流通、积累、消费和有利于巩固发展全民和集体经济的原则,以及手工业产品品种多,生产分散,灵活性大的特点,注意与邻区之间相互衔接,瞻前顾后,慎重安排。
  第二章 管理权限分工
  第三条手工业产品价格管理范围,包括产品出厂价格,商业选购和工业自销产品的批发零售价格;加工和工艺协作工缴费;归口管理的修理服务行业的“收费标准”。
  第四条手工业产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订与调整权限,属于中央、省、市各级物价主管部门。各基层企业原则上无权制订和调整。对于一些特殊型号、规格、样式又是一次性生产的零星产品,可以由买卖双方协商议价,报归口公司备案后出厂,但经过商业部门销售的产品出厂、销售价格,一般的要报主管工业公司批准。
  第五条 中央、省和市管理目(附后)以外的零星产品和小商品的价格,可以由工商各主管公司(站)双方制订出厂、销售价格。但必须分别报工商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修理服务行业的“收费标准”制订和调整时,其主要行业和服装加工,修理钟表,修理自行车,修理无线电,修理电机,气电焊加工等,由归口公司报市审查后,转报上级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一般性行业的“收费标准”的制订和调整时,由各归口公司负责审查批准,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市局备案。
  第七条手工业自产自销价格,与商业经营的同品种规格、同质量并在同一市场上出售,工商双方必须执行统一价格。属于商业包销订购的产品,由商业提出销价方案,经工商协商后报市物价委员会批准(备案)执行,工业执行商业订价;属于商业先购和工商交驻经营的自销产品,由工业提出销价方案,经工商协商后,报市物价委员会批准(备案)执行,商业执行工业订价。零售价格的制订,必须保证经营单位有合理的利润,对不同产品应按现行同类产品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合理的计算。
  第八条手工业联社供销部门,从基层组织销售业务时,一律按出厂价格进货,经营批发业务,其销售价格一律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个体手工业和社办工业的产品价格和加工修理价格,应认真的执行国家牌价,没有国家牌价的品种应执行手工业同类产品的价格,没有统一价格的应按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请,经各有关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经过上级物价机关批准的出厂、销售价格,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如有意见时,应一面执行一面反映情况,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动。
  第三章 成本审查和价格制订、调整
  第十一条手工业产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订、调整,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从全局出发,综合平衡,提报和审查成本时必须慎重,对成本各项指标必须如实提报和认真审查。
  第十二条对于计入成本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的价格和消耗定额的计算,必须实事求是,国家调拨和市联社供应的,要按调拨和供应价格加合理运杂费计入成本。原材料供应不固定,价格高低不同的,应按帐面加权平均计入成本。
  第十三条计入成本的工资,应针对产品生产和企业范围的具体情况,分别按小组、车间、全厂等加权平均工资计算。工时耗用定额应从正常生产开始,计算出合理的耗用工时计入成本。
  第十四条 费用,应以合理正常开支的费用占工资比率计入成本。
  第十五条 属于行业性的产品成本和“收费标准”,应本着“鼓励先进,推动落后,带动一般”的原则,按行业正常中等水平计算出合理的统一成本,以制订合理的产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产品包装、运费、废品损失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计入成本。
  第十七条 手工业产品价格的制订,在市场价格水平合理的情况下,应有一定的利润,本着工大于商的原则,先进企业应得较高的利润,中等企业应得合理的利润,后进企业应得微利或保本。一般的技术简单,全年产销正常的产品利润应低一些;优质名牌,技术性强,季节性强的产品利润应略高一些;用边角料和社会废弃物资,在不影响产品质量的情况下,本着分等论价,同质同价的原则,工业利润可高一些。
  第十八条 修理服务行业的利润,应本着贯彻合理稳定的方针,从有利于社会节约和有利于消费者出发,根据修理服务行业的特点,因行业制宜地制订“收费标准”并实行明码码标价。对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涉及面广的自行车修理、布制服装加工,修鞋和黑白铁修理行业的利润和“收费标准”应低一些,对技术性强的钟表修理、呢绒毛料服装加工、电气修理等行业的利润和“收费标准”,可适当的略高一些(但和邻区价格相比要合理)。
  第十九条 工艺协作件的价格,应贯彻有利于推广专业化和协作的原则,利润应从低掌握。同时注意其它近似工艺协作项目的价格保持合理比价,并比照同类产品的价格适当的衔接,以免影响其它产品成本的偏高或偏低,造成“连锁”反映。
  第四章 产品削价和残次品处理
  第二十条 残次品的处理,要严格掌握正品和残品的划分,针对残品的“质量程度”,由企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按管理权限上报,经物价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进行处理,并须在产品上加注标志,以免在市场上造成价格混乱。
  第二十一条企业在生活中出现的“副品”不应视为残品,一般属于合格品,应按管理权限请批正式价格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属于产大于销的产品,一般不应削价处理,应建议计划、生产部门调整计划压缩生产,以求产销平衡;必须削价处理的,应按管理权限报经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价格审批的手续制度
  第二十三条 物价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并直接关系到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利益问题,因此在审批中必须严格手续制度,在具体工作中以企业合理成本资料为依据,经过审查提出具体意见,逐级上报物价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对认真执行物价方针、政策好的集体或个人应给予表扬,对物价管理工作有贡献或检举违犯物价政策的,应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凡违犯国家物价政策和不执行上级规定价格的集体和个人,配合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为了加强物价管理工作,各工业公司和企业必须加强对物价工作的领导,根据物价工作繁简情况,可设专职或兼职的物价干部,建立健全物价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十七条 根据手工业产品品种复杂,生产分散,灵活性大的特点,各公司应分别组织行业性物价协管小组,进行“同行议价”“比质比价”“分等论价”以及分类排队,按质套价等物价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物价工作必须保密,在调、订价工作中未经批准下达前要作到绝对保密,对调、订价有关资料,不得泄露和遗失。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试行草案)适用于手工业系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以及社办企业和个体手工业户。
  第三十条 本办法(试行草案)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以便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试行草案)经上级批准下达试行如与上级物价管理有抵触时,则一律按上级规定执行。 一九六六年一月一日
  附录七长春市第二轻工业局设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遵照毛主席“兵要精、武器要好”的教导,必须把管好、用好、修好设备提到路线高度来认识,各级领导要贯彻“鞍钢宪法”精神,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走大庆道路,实行专业维修和群众维修相结合的原则,以预修为主、维护保养和计划检修并重,把设备管理工作抓好。
  第二章 构成生产设备固定资产的条件
  第二条:生产设备是企业生产力的组成部分,是进行生产、科学研究的物资基础。为了统一口径,参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根据我们系统的具体情况确定:同时具备下列两项条件,可列入固定生产设备。
  1.设备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不够一年以上者,应列为低值易耗品。
  2.根据行业所需设备不同情况,企业可按下列标准(以单位价值)划分固定生产设备:五金机械、塑料化工、木器行业的设备价值在五百元以上(包括五百元)美术文体、服装鞋帽行业的设备价值在二百元以上(包括二百元)其中缝纫机虽然不足二百元,但应列入固定生产设备。电动机在五金机械、塑料化工、木器行业按七,(包括七瓦),其它行业按四,(包括四瓦)均列为固定生产设备,凡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进行调整。
  第三章 设备管理
  第三条:企业的设备,应由设备科或设备管理人员统一管理,按分级管理规定,逐台编卡入帐,高大精稀的设备,应建立档案记录,每年复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修定。
  第四条:新设备安装投产前,须办理正式验收手续,正常运行后,列入帐内,必须按规定周期进行检查。
  第五条:要充分发挥现有设备的潜力,不断提高设备的利用率。设备闲置一个月以上的,实行封存。闲置一年以上的应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技术革新,自制简易或专用设备,经过生产验证,适用有效,图纸资料齐备后要进行登记验收,构成(第三条和第四条)条件的可列入固定生产设备。
  第七条:国家定型设备的改装,应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但必须有科学性,要经过周密研究,有计划、有组织的进行。
  第八条:高、大、精、稀的设备要安排专人操作机器,必须应知应会,知道机器的性能,要做到会使用,会维修,会保养,会排除故障,不经过主管设备人员同意,不准让非机台人员去操作。
  第九条:设备动力及电力事故,因非常损坏,致使停产或效能降低者,均为事故。发生事故,领导干部要亲自处理,要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和群众没有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设备发现重大事故,要保留现场,立即上报主管部门,并在三日内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材料上报。
  第十条:对一贯爱护设备者,应予表扬,及时总结经验,对不爱护设备者,应批评教育,对于造成严重设备事故者,根据情节要给予应有的处分,对坏人搞破坏,要坚决打击。
  第四章 设备折旧及大修理基金提存和使用
  第十一条:设备折旧基金的提存,是按照设备使用寿命及财务制度办理。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技术革新、填平补齐,更新设备及设备购置项目等。
  第十二条:大修理基金的提存,是保证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年限,维持其正常使用效能所用的大修理费,实行大修理基金提存的单位(全民企业),要严格划清大修、中修、小修的界线。
  第十三条:凡实行大修理基金提存单位,不准用大修基金搞基本建设,也不准将大修费挤入生产成本。不实行大修理基金提存的(集体)企业,设备大修必须编制年的大修计划,报主管部门(分级管理)审查批准。企业的大修基金,要统筹安排,不得超支,在批准计划内,属于当年先用后提的部分,企业可向银行申请大修贷款。
  第十四条:二轻系统全民企业大修理提存,按总值的百分比提取,每年下达一次大修理基金提取率的通知。集体企业的设备比较陈旧,精度很差,修理次数较多,因此暂不提取大修理基金。但大修计划必须编制上报,按设备分级管理的规定,局管设备,由局下达大修计划,公司管的设备,由公司安排下达计划,同时报局备案。
  第五章 调出、调入、报废的程序
  第十五条:企业的固定生产设备,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调动。
  第十六条:长期不用的固定生产设备及新进厂的不使用的(备用例外)设备,呆滞设备报局备案以待调出。
  第十七条:设备调出、调入一律凭主管部门(分级管理)的固定资产调拨单,没有调整单,企业可以拒调。
  第十八条:公司范围内的全民和大集体企业的设备调出、调入一律由公司审查,报局批准;合作社的设备(局管设备例外)在公司范围内调出、调入由公司办理调拨手续。
  第十九条:公司之间及系统外调出、调入由公司签署意见,一律由局办理调拨手续。
  第二十条:全民与全民企业,大集体与大集体企业之间,调出、调入均为无偿调拨。
  第二十一条:大集体与小集体,集体与全民企业之间的调出调入均为有偿调拨。
  第二十二条:企业调入设备投产后要及时进行编号、上卡、财务部门列帐,同时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设备报废,凡是超过年限使用,结构陈旧,效率低,精度差,而又不能改装利用,必须报废的设备,需经企业“三结合”小组签定,报主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批准。在末批准之前,企业不得拆卸或挪用零件。
  第六章 设备事故
  第二十四条:凡人为的和其它原因引起设备及附件损坏或精度性能降低,无论对生产有无影响,统一称为设备事故。
  第二十五条:一般事故,损失价值在三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者。
  第二十六条:重大事故,损失价值在五百元以上(包括五百元)。
  第二十七条:事故损失价值计算方法,修理用的材料费(包括外购件及备件)加工的总工时及车间经费。为计算方便起见(车间经费和总工时费)按每小时壹元计算。公式如下:
  设备损失价值=需要的材料费加修理总工时×一元。
  第二十八条:电力运行当中事故,供电全厂中断十分钟以内,主要车间供电中断在十分以上二十分钟以内,一般车间供电中断二十分以上九十分钟内均为一般事故。供电全厂中断十分钟以上,主要生产车间供电中断二十分钟以上,一般车间供电中断九十分钟以上均为重大事故。
  第二十九条:动力运行当中事故供气全厂中断二十分钟以内,主要车间供气中断六十分钟以内,均为一般事故。供气全厂中断二十分钟以上者,主要车间供气中断六十分钟以上者均为重大事故。
  第七章 维护、保养和计划检修
  第三十条:加强计划检修,严禁设备带病运转。对高、大、精、稀的设备要严格定期检修,经常保护良好状态。
  第三十一条:在维修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应根据“先维修后制造”的原则,合理安排,力求做到维修生产两不误。
  第三十二条:禁止超负荷运转,搞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建立设备润滑管理制度,及时加油、换油、清洗。保持设备良好。
  第三十三条:设备大修后,一般应达到出厂标准,经过两次大修以上的设备或严重损坏的机床,以及新设备有严重缺陷,无法修复到出厂标准时,可适当放宽允差,但应达到生产工艺要求。对专用设备,用于单一工序有关项目,必须达到生产工艺要求。
  第八章 局管设备目录
  第三十四条:金属切削设备(国家标准型号非标型号例外)
  1.普通车床:C620(包括620)以上的全齿机床
  2.立车:不分大小规格型号
  3.仿形车:不分大小规格型号
  4.插车:B5020(包括B5020)以上
  5.铣床:立铣、卧式万能铣、龙门铣、工具铣、靠模铣等
  6.刨床:龙门刨床,单臂刨床,牛头刨床B690以上
  7.磨床:平面磨床,内圆磨床,外圆磨床,工具磨床,无芯磨床,研磨机床等
  8.镗床:深孔镗,座标镗,卧式镗等
  9.齿轮加工机床:滚齿机,插齿机,剃齿机,衔齿机,刨齿机,铣齿机等
  10.钻床:立式Z550摇臂Z35(Z550摇臂Z35)。
  11.电加工机床:电火花穿孔机,电脉冲穿孔机,线切割机床等。
  第三十五条:锻压设备
  1.空气锤:100公斤(包括100公斤)以上
  2.冷镦机:直径加工6毫米(包括6毫米)以上
  3.单柱压力机:60吨(包括60吨)以上
  4.双柱压力机:60吨(包括60吨)以上
  5.可倾压力机:60吨(包括60吨)以上
  6.闭式双点压力机:100吨(包括100吨)以上
  7.闭式单点压力机:100吨(包括100吨)以上
  8.双盘磨擦压力机:50吨(包括50吨)以上
  9.底传动双动拉伸压力机:50吨(包括50吨)以上
  10.金属挤压机:100吨(包括100吨)以上
  11.减压机(油压机):60吨(包括60吨)以上
  12.剪板机:3×2000(包括3×2000)m/m以上
  13.联合冲剪板:剪10m/m厚(包括10m/m厚)以上
  14.滚板机:5×2000m/m(包括5×2000m/m)以上
  15.矫直机:60吨(包括60吨)以上
  16.碾片机:φ300×800(包括300×800)以上
  17.拔丝机:加工直径九毫米(包括九毫米)以上
  第三十六条:木工机械设备
  1.带锯机:42时(包括42时)以上
  2.自动压刨:宽600mm(包括600mm)以下
  3.鞋楦机:不分规格型号
  4.油压机:压力500公斤(包括500公斤)以上
  第三十七条:电气设备
  1.变压器:容量180KVA(包括180KVA)以上
  2.电动机:功率28KW(包括28KW)以上
  3.发电机(交直)1000A(包括1000A)以上
  第三十八条:动力设备
  1.锅炉:蒸发量1吨(包括1吨)以上
  2.空压机:风量3m3(包括3m3)以上
  第三十九条:起重运输设备
  1.单梁起重机:起重3吨(包括3吨)以上
  2.双梁起重机:起重5吨(包括5吨)以上
  3.汽车:货车载重2吨(包括2吨)以上
  4.汽车:大客
  第四十条:工作炉设备
  1.冶炼炉:指金属壳500公斤容量以上
  2.热处理炉:指金属壳25KW以上
  3.熔化炉:指金属壳500公斤以上
  第四十一条:试验设备
  1.拉力机:不分规格
  2.扭力机:不分规格
  第四十二条:塑料机械
  1.注射机:200克(包括200克)以上
  2.挤塑机:φ90(包括90)以上
  3.炼塑机:不分规格
  4.捏合机:500立升(包括500立升)以上
  第四十三条:印刷机械
  1.裁纸机:(全裁)
  2.胶版印刷机:能印半裁纸以上
  第四十四条:毛纺设备
  梳毛机 精纺B271(包括271)以上
  粗纺BC272B(包括BC272B)以上
  第四十五条:凡是进口的国外设备都要报局备案,不分规格型号。
  第四十六条:上述设备要定机定人负责,按计划预修,经常检查、维护。定期换油,运行前各部位油路畅通,不准带病运转。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各项规定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一九七六年七月
  附录八长春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章程(修改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长春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以下简称联社),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其成员单位联合组成的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联合组织,是本市二轻集体工业企业的领导机关。
  第二条 联社是经济实体,具有法人资格。其财产和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本联社独立支配自有资金和财产,在本联社范围内的集体企、事业单位的人、财、物不受任何平调和侵犯。
  第三条联社实行民主管理,它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联社具有群众性,民主性和灵活性。
  第四条联社的基本宗旨是:遵循党的十二大路线,领导和组织所属成员单位,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维护集体经济合法权利;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组织生产、经营业务,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的优越性;根据市场变化,指导成员单位提供适销对路的优质产品和工艺美术品,以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为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为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联社的工作方针是:面向基层:为群众服务:为生产服务。
  第五条 本联社作为成员单位参加上级联社,并接受它的领导。
  第二章 联社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联社的工作任务是: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令,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执行上级联社的指示和决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联系和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落实党对集体经济的政策,支持集体工业企业发展。
  (三)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编制各项计划,并组织实现。
  (四)指导和帮助所属成员单位开展“民主管理”和“勤俭办厂”,发挥集体经济的特点和优势。
  (五)组织和帮助企业搞好市场调查和商情信息。疏通供销渠道,作好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工作。
  (六)帮助和领导企业改善生产、经营管理、加强基础工作,推行经济责任制,不断提高企业素质,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经济效益。
  (七)帮助企业发扬传统技艺,引进与采用新技术,有计划地进行改造,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搞好产品更新换代,开发新产品,创优质名牌产品。
  (八)指导和督促企业健全经济核算制,加强财务管理,遵守财经纪律;实行职工群众集资入股;合理分配和使用资金,厉行节约,防止浪费,增加积累。
  (九)帮助和指导企业加强劳动保护、环境保护、改进和完善安全卫生设施,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十)指导企业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制定合理的工资、奖励、分红制度。
  (十一)组织和帮助企业搞好文化、技术教育,提高职工文化技术水平、业务水平。
  (十二)指导和帮助企业兴办集体福利事业,搞好劳动保险;兴办联社范围内力所能及的集体福利事业。
  (十三)指导和帮助企业进行调整、整顿和改革工作;组织与兴办新的集体企业和事业。
  (十四)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按照自愿互利原则,组织经济联合,协调各方面关系。
  (十五)指导企业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对职工进行共产主义、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提高职工政治思想觉悟。
  (十六)指导和监督企业执行《联社章程》和本企业《章程》。调查研究有关集体经济的政策问题和生产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指导集体所有制企业生产的发展。
  第三章 成员单位及其权利义务
  第七条本市所有二轻集体所有制企业,本地区各县(效区)联社,均为本联社的成员单位。
  本市二轻口内的各公司,均成立专业联社,同现有公司合署办公,行使公司和专业联社两种职能。
  凡二轻集体经济组织承认本章程的,都可申请加入本联社,经批准即可成为成员单位。
  第八条成员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本联社章程,执行联社的指示、决议,执行联社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根据联社理事会的规定,提出各项计划、方案、统计报表和工作报告,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维护上级联社的权益,支持联社工作,并接受其检查、监督。
  (四)依据上级联社的规定,交纳集体事业建设基金、其他基金和管理费。
  (五)成员单位解体时,其全部剩余财产上缴本联社。
  第九条成员单位的权利:
  (一)选派代表出席联社职工代表大会。
  (二)向联社申请必要的基本建设借款和其他经济资助;要求协助解决各项主要问题。
  (三)参加联社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享受联社举办的集体福利。
  (五)对联社工作和联社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四章 联社的领导机关
  甲、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为本联社最高权力机关。
  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联社成员单位的职工(社员)代表大会或职工(社员)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名额和选举的办法,由联社理事会确定。
  本联社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代表大会开会由理事会召集,由出席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大会。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
  (一)制定和修改联社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联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发展计划、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联社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本联社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如有上级指示,理事会、监事会建议,遇有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开会;出席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才能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讨论的问题,由联社理事会提出,由大会主席团通过议题和日程。
  成员单位要求在职工代表大会上讨论的问题,应于代表大会召开前十五天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联社理事会讨论研究同意。
  乙、理事会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理事会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本联社理事会由三十一人组成。理事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理事会正、副主任在理事会中推选产生。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联社章程和上级联社的指示。
  (三)审议联社的工作计划,方案和工作报告。
  (四)确定联社财务收支予算、决算以及基层企业分红方案和办法。
  (五)组织与实施联社的各项工作任务。
  (六)任免联社的主要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主持。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开会,须有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理事通过。才能决定问题。
  理事会的会议必要时,应通过监事会派监事列席。
  第五章 联社的监察机关
  第十八条监事会是联社的监察机关。
  监事会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十七人组成。设监事会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监事会正、副主任在监事会中推选产生。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的理事及所属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理事会对国家政策和法令、联社章程、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上级联社指示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联社的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
  (三)指导成员单位的监事会工作。
  (四)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监察工作。
  第二十条监事会开会由监事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出席、决议必须有出席监事过半数以上通过。
  监事会对理事会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建议理事会开会进行讨论,并有权向上级联社报告或申诉。
  第六章 财务收支与盈余分配
  第二十一条联社资金来源:
  (一)成员单位缴纳的各项基金和管理费。
  (二)联社直属企业上交的利润。
  (三)政府和上级联社的拨款以及有关部门资助的资金。
  (四)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三条联社收入的用途:
  (一)集体事业建设基金用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措施的借款;对遭受严重灾害的成员单位给予资助;兴办为基层单位服务的企、事业和科研、教育、文化事业;组织经济联合体的投资以及各级联社、基层企业的集体福利事业。
  (二)管理费用于:联社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开支;新产品试制费;困难单位补助费;奖励基金和联社基本建设投资。
  第二十三条本联社年终盈余分配,按上级联社规定办理。并按照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的规定,向上级联社缴纳各项基金和管理费。
  第七章 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成员单位职工的劳动报酬,应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在国家多收、集体多留的前提下,个人适当多得;反对分光、吃净、铺张浪费的作法。职工的劳动报酬,应视企业的经营情况,可以高于、等于、低于同行业国营企业的水平。
  第二十五条成员单位职工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经职工(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量力而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联社第四届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并同时报上级联社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如与党和政府的政策法令、上级联社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届联社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属于它的理事会。
  一九八四年三月四日
  附录九中共长春市第二轻工业局委员会、长春市第二轻工业局关于扩大集体工业企业自主权的六项措施
  各公司、企业:
  解放思想,放宽政策,给企业更多的自主权,是开创经济工作新局面、提高经济效益的必由之路,只有大胆改革,给集体工业企业更多的自主权,才能加速经济工作的迅速发展。经局党组扩大会议讨论,对集体企业自主权问题,提出如下措施:
  一、扩大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
  企业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可独立进行经济活动。企业可以根据市场的需求,自行安排生产和经营活动。企业可以自定产品方向,自定新产品的试制与投产。也可根据市场需要,跨行跨业,实行转产。企业可以根据每个时期生产任务的多少,自行安排作息时间。
  二、扩大企业干部管理权
  实行厂长负责制,企业的经营成果由厂长全权负责。厂长民主选举,经主管部门考核任命;副厂长由厂长推荐提名,报主管部门备案。基层干部由厂长任免,打破干部终身制,做到能上能下,能官能工,厂长如不称职,可随时改选。
  局属县团级党委,非县团级党委,洗衣机厂,第一塑料厂和直属单位党、政正副职干部由局管理。其他全部交公司和单位管理。
  企业内部所设机构,要本着宜小不宜大,宜少不宜多的原则,根据经济管理和业务工作需要,不受上下业务对口限制,由企业自行决定。
  三、扩大企业工人管理权
  企业可以根据生产需要,提出招工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在劳动部门的指导下,有权招用固定、合同工和季节临时工,经过考试,择优录用。
  企业如发生亏损或生产任务不足,可自行辞退职工(不含现有的固定工)。
  企业根据需要,可自行招聘技术骨干和退休的技术工人,其报酬由企业自行确定。
  企业有权对职工进行奖惩,包括给予晋级奖励和除名。
  四、扩大企业工资、奖金分配权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生产特点和条件,实行计件工资、无限计件工资、超产计件工资、分成工资、浮动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工资分配形式。在定额先进合理,分成比例合理,单位产品成本的工资含量不增加的情况下,职工超额劳动报酬不封顶。
  企业根据自己的经济负担能力,可自费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实行职务津贴,岗位津贴和技术津贴。所增加的工资额不得进入成本。资金来源主要是历年结余的福利基金和当年利润留成企业的留用部分。
  企业发生亏损,可根据亏损额的多少,减少或停发职工的标准工资,直到企业保本为止。
  五、扩大企业劳保福利待遇调整权
  企业可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自行制订劳保福利待遇标准及发放办法(但要保证离、退休职工待遇,对长期病号,急发病者要给予适当照顾)。劳保福利待遇应随同企业经济状况的好坏而进行浮动。
  六、扩大企业其他方面的一些权力
  根据生产需要,企业可用专用基金购置设备,有权购买社会集团控制商品(省控汽车等13种和市控1、2、3、7、9、10种除外)自行安排或组织设备大修。
  党员违纪涉及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处分,经县团级党委批准即可(干部按管理权限),报局备案(经济案件除外)。
  年实现利润在20万元以下的国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全民所有,集体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交足税,留够费,剩下的由企业自行分配,也可以实行集体承包或个人承包。
  年实现利润在20万元以上的国营企业,其自主权问题,按1984年5月10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局成立改革办公室。由局长李占生、副局长周兴楼负责,抽调机关人员,在几个单位试点,摸索改革经验。
  各单位在执行本文件过程中,如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望及时向局报告,经请示研究后,加以解决。
  以上措施从文到之日起实施。如遇与上级改革文件不符的地方,以上级规定为准。
  一九八四年五月十八日
  附录十长春市第二轻工业局、长春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统筹暂行办法
  各公司、直属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1984]国发163号批转轻工业部、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关于轻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轻工业部、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84)轻劳字第16号《关于二轻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通知》及吉林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吉林省集体经济办公室、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二轻厅(85)吉二轻合作联字第30号补充通知精神,为了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妥善解决退休职工老有所养的问题,体现党和政府对退休职工的关怀,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保障退休职工老有所养,使他们愉快渡过晚年的生活,经理事会研究,并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制定长春市二轻集体所有制职工退休费用统筹暂行办法。
  一、统筹的范围
  局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不含合作社)计128个单位。统筹的人员应是统筹单位的固定职工,并按国务院(78)104号文件规定范围的退休、离休、退职的干部、工人。
  二、统筹的内容和标准
  统筹的内容包括:退离休费、副食补贴、冬煤补贴、因公残废护理费、丧葬费、抚恤费、医药医疗费。统筹的标准:退离休费、退职费按国务院(78)104号文件规定标准;副食、冬煤补贴、因公残废,因公残护理费按国家现行规定标准;丧葬费、抚恤费控制在每人五百元以内;医药医疗费按现在每人每年人均七十元控制,不足部分由所在单位补助。
  职工退休的一次性开支,如安家补助费、易地安置所需的车船交通费,不参加统筹,由原单位支付。
  三、统筹办法
  金额统筹、统支。统筹比例一年一定。一九八五年根据测算预计退体职工可达五千五百四十五人,年支出退休费总额四百九十五万元,占职工工资总额的二十二点六,从一九八五年四月起每月十日前由市联社财务科按企业月份应上交统筹基金额填写委托银行,收款结算凭证委托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市信托公司代收此项基金。每月中旬由局按照统筹单位实际需要的退休费总额由局做出支付计划,通过银行一次性拨给统筹单位,由统筹单位把退休费再给退休人员。按职工工资总额所提取的统筹基金在征收所得税前营业外项目列支。
  四、加强对退休人员和统筹基金的管理
  (一)加强对退休人员的管理
  退休人员在我们系统越来越多,到一九九〇年约占有职工的四分之一,退休职工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在职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老职工的后顾之忧。因此应建立相应的机构,配备一定的人员,加强对这部分人的管理。全局在局党委领导下由合作指导科、财务科、劳动工资料、人事科成立退休人员和统筹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张元富副局长担任,办事机构设在财会科、劳资科,人员增加3至5人,专门负责退休人员管理和统筹基金的管理,人员由联社列编和开支。
  各企事业单位都应当加强对退休人员管理,指定一名领导挂帅,由工会、财会、劳动工资等部门组成管理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
  (二)加强对统筹基金的管理。
  统筹基金的管理主要是如何保障统筹费上交,保障退休人员的正常开支,这是搞好统筹的关键,上交不了或不按时上交就保证不了退休工人按时开支,各级领导要有足够的认识,退休费是大数法则,互助互利,不存在谁亏谁便宜的问题。为此,各企事业单位都要加强统筹基金的管理,在银行设专户,专款专用,建立专门台帐,任何部门、单位、个人无权挪用。各单位都要按时提出退休人员退休费支出计划,退休费增加,凭有关批件办理追加退休费手续,退休人员减少时要及时办理核减。
  五、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退休人员退休后重新参加工作挣高工资的问题。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集体所有制企业分配政策问题。今后凡已退休的人员,如原单位需要,一般应回原单位工作,并给予相应的报酬,凡单位需要而本人为了挣高工资,经说服坚持不回原单位的人员,原单位有权停发一切费用。
  (二)退休人员急骤增加的问题。这个问题有的属正常增加,也有相当一部分是为了挣高工资而急于退休,鉴于目前二轻职工队伍状况,为了严格控制退休人员急骤增加,便于掌握统筹基金有计划的使用,对退休人员的审批由局进行审批。
  (三)我系统实行退休费统筹后,很可能造成系统外部分接近退休年龄的工人调入,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凡外系统调入的职工不具备本企业工龄十年以上的不能享受本办法,对男四十五周岁、女四十周岁,有特殊技艺的人员调入需报局审批。否则不予办理退休,不予列支。
  (四)为了保证对离、退休人员所需费用的正常开支,经有关部门研究同意,各统筹单位应按二月份实际支付工资总额二十二点六提取一月份的统筹基金费用作为统筹基金的周转金,所提取的周转金由营业外项目列支,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列支有困难的,可在上半年内分期列入。
  (五)联社拨给的统筹基金,在“专用基金”一级科目下设退休费统筹基金,二级科目核算统筹基金的收入、支出。
  企业收到联社拨给的统筹基金数记入贷方,发放离休、退休人员的各项支出记入借方。月末报表时将余额填写在资金平衡表的“专用基金”后面,反映该项基金的结余和超支情况。
  一九八五年三月七日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二轻和纺织工业志

《长春市志·二轻和纺织工业志》

出版者:长春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本志上限因事而异,下限止于1988年底。分志分别记述了长春市分水村二轻工业和纺织工业的发展史。总志与大部分分志都设《大事记》一章(不标数序),原则上采取历史编年体,记录足以反映历史进程和各历史阶段基本特征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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