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劳动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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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二轻和纺织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869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劳动管理
分类号: F426.8
页数: 4
页码: 136-139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二轻工业的劳动管理,其中包括了工资、奖励、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等。
关键词: 长春市 二轻工业 劳动管理

内容

一、工资
  二轻系统职工的工资水平总的是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增长,但有较长时间年工资徘徊在500~600元左右(其中有物价稳定的因素),“十年动乱”期间有所降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多次安排调整职工的工资,并恢复了奖励制度,职工工资水平得到了迅速提高。
  1956年,市手工业局对120个工厂和合作社的职工进行全体或部分的工资调整。此次调整总的原则是:手工业合作社社员的工资水平一般不应超过国营工业同行业同工种的工资水平;工资制度的掌握比较灵活,有条件的实行计件工资制,条件不具备的实行计时工资制,服务性行业实行按营业提成的办法,行政管理人员原则上实行服务工资制。对老艺人的工资标准做了单独规定,工资水平高于一般社员。新工资制度实行以后,对收入水平降低的社员,则根据其家庭生活状况,保留一部分或全部;保留部分随着劳动收入的增加相应减少,以至取消。经调整,增加工资的职工达到2500人,月工资平均每人增加金额7.5元。
  1963年,长春市对全民所有制职工工资进行调整,局属7个全民所有制企业也做了相应的调整。
  1971年进行了低工资职工的工资调整,调整范围是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和1960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和全局增加工资人数达800人,月平均工资由41.5元提高到43元。
  1977年,又调整了部分职工工资,即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以及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企业干部。除上述两类人员外,对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其他职工也调整了一部分。
  1978年,根据上级安排,给工作特别突出的职工调整了工资,升级面控制在2%以内。二轻系统全民所有制职工升级250人,集体所有制职工升级430人。
  1979年,按40%升级面给部分职工升级,全系统全民所有制单位升级4200人,增资人员平均每月增加8.41元;集体所有制单位升级17800人,增资人员平均每月增加7.30元。
  1981年,对厂办学校、幼儿园、企业医务室、保健站固定职工的工资进行了调整。
  1983年,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的报告,规定对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普遍升一级工资,并对部分工资偏低、经过考核、确实能起到骨干作用的中年知识分子增资二级。据此,二轻系统全民所有制单位升级4800人,升级职工人均增资6.02元;集体所有制企业升级19840人,升级的职工人均增资6.87元。
  1985年1月5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其比例一般为上缴税利增长1%,工资总额增长0.3~0.7%;上缴税利下降时工资总额要相应下浮。根据这一精神,市二轻系统全民企业在二电机厂和地毯厂、集体企业在市洗衣机厂和刺绣厂进行了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试点,探索工资改革的经验。到1988年,市二轻系统已有85%的企业实行了这一办法。
  1982年,吉林省劳动人事厅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厂长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厂长对有特殊贡献的职工,有不超过职工总数1%的晋级权”。1984年,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提出在企业整顿合格的基础上,晋级面可以从1%增加到3%。到1988年为止,市二轻系统受到晋级奖励的累计有204人。
  二、奖励
  奖励制度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时期就有了。1957年,市手工业管理局在《关于手工业合作社分配意见》中,就提出了生产超额奖、质量奖与赔偿制度、节约原材料奖罚制度等。生产超额奖是首先确定定额标准,超额完成任务时,其超额部分按生产人员、行政人员、公积金不同的比例进行分配。以后,吉林省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对企业奖励制度都相继做过一些规定。1960年,长春市人民政府规定,各企业的奖励率为每季度不超过受奖人员工资总额的15%。1962年规定奖励率按受奖人员月标准工资总额的7%提取奖金。1966年“文革”开始,市二轻系统取消奖励制度,实行附加工资。粉碎“四人帮”后,国务院在1978年发出的《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中指出:为了贯彻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要有条件、有计划地实行奖励制度,并规定奖金总额的提取比例,暂定为一般不超过实行奖励制度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0%,最高不得超过12%。同年,市二轻局在衡器厂等企业试点,而后逐步全面铺开。到1979年,全系统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全部实行了奖励制度。以后,长春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又对奖励制度中的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和比例做了具体规定,这对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职工三者分配关系,增强企业活力,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等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劳动保险
  劳动保险制度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明显优越于个体所有制的根本制度之一,它使集体所有制社员、职工在工伤、疾病、生育等方面能得到物质上的基本保障。
  从1956年开始,全市有130个手工业合作社和企业实行了不同的劳保福利待遇,享受劳保福利的人数占全部手工业社从业人员的75%以上。由于当时集体经济的基础还甚为薄弱,企业之间又不平衡,所以没有条件建立和实行统一的劳动保险制度,职工的生、老、病、死、残的劳动保险待遇也只有根据各企业的经济条件自行制定办法。1962年,中共长春市委批转了《城区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对因公负伤、死亡、疾病和非因公负伤、死亡、疾病,以及女职工生育问题等,都作了一些具体规定,使集体经济的劳保做到了有章可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颁布后,市二轻系统各企业从1977年起陆续实行“全劳保”和国务院制定的统一退休规定。省、市有关部门还多次对劳保作出新的规定,主要是提高退休工资的比例和职工死亡后的抚恤、补贴费等,受到了职工的欢迎。
  四、劳动保护
  二轻系统行业复杂,工种多,劳动条件差,部分设备陈旧,所以工伤事故时有发生,直接影响了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多年来,各级领导在劳动保护和安全监察方面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
  粉尘防护。五金制品业、木器制造业等行业的抛、磨光等工种,其职工长期接触矽尘,危害严重。自1977年以后,这些行业的企业大都装置了大功率吸尘器和除、排尘设备,将矽尘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浓度以下,从而未有再发生矽肺病例。冶炼厂、铝制品厂、塑料厂等也都通过除尘装置,达到了国家规定标准。
  有毒气体防护。长春市衡器工业公司的喷漆车间,由喷漆工艺造成有毒气体危害,经安装漆雾净化器等毒气防护设备后,控制了有毒气体污染。
  解决机器工具(主要是冲床)伤问题。过去冲床的断指事故不断发生,既给操作工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残伤,又给车间带来激烈的情绪波动。为解决这一问题,市二轻局会同企业共同研究对策和办法,通过采用挡板防护、改进设备功能等途径,对全系统的冲床设备进行改造,有效地控制了断指事故的发生。
  为了提高安全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特殊工种操作工人的操作能力,市二轻局多次采取自办、联办和输送培训等形式,培养了一大批操作工人,并给合格者发了合格证,做到了持证上岗操作。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二轻和纺织工业志

《长春市志·二轻和纺织工业志》

出版者:长春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本志上限因事而异,下限止于1988年底。分志分别记述了长春市分水村二轻工业和纺织工业的发展史。总志与大部分分志都设《大事记》一章(不标数序),原则上采取历史编年体,记录足以反映历史进程和各历史阶段基本特征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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