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财务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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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二轻和纺织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868
颗粒名称: 第三节 财务管理
分类号: F426.8
页数: 4
页码: 133-136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二轻工业的财务管理,其中包括了经济效益核算、集体企业利润分配、资金管理等。
关键词: 长春市 二轻工业 财务管理

内容

二轻工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点是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在市手工业管理机构成立之初,曾设立财务科(股)。1962年7月26日,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下达了《关于加强手工业合作组织财务会计工作的指标》,进一步健全了手工业集体经济的各项财务制度。“文化大革命”期间,财务工作归革委会下设的生产指挥部。“文化大革命”后,工业体制调整,决定归口二轻工业的企业财务工作直接由市第二轻工业局管理。
  一、经济效益核算
  1954年长春市手工业系统的利润是961万元。此后一直到1958年,其利润都保持在900万元左右。1959年,市手工业管理局与市第二工业局合并,成立了轻工业局。20世纪60年代初期,利润呈上升势头。1966年“文革”开始,受“停产闹革命”等错误思潮影响,生产、经营不正常,利润有所下降,但到70年代,利润有了大幅度地提高,1973年全局实现利润2788万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由于在财务管理方面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如提高企业税后留成比例,企业提取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税后留成中提取固定资金可以合在一起使用,以及免除了一些不必要的上缴基金等,有效地缓解了企业的压力,使企业增强了活力,大幅度地提高了经济效益,同时也为国家作出了较大贡献。
  二、集体企业利润分配
  集体企业的利润向国家缴纳所得税后,还要进行税后利润分配。1956年的分配原则是:公积金为45%,教育基金为10%,合作事业建设基金为15~30%,福利、奖励基金为15~20%,劳动分红为5~35%。1962年的分配原则是:公积金为40%,教育基金为10%,福利基金为6%,奖励基金为4%,劳动分红不得超过15%。“文革”中规定,取消劳动分红,并入公积金(也可转入福利基金一部分)。
  合作工厂曾参照全民规定,企业留利20%,其余全部上缴。1966年起取消提缴,集中利润留存。1970年又取消企业留利,要求全额上缴。1980年,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市局规定集体企业税后利润留用比例按企业利润大小分5个档次,企业留50~75%,上缴25~50%。企业留利部分分配为:
  用于固定资金30~35%,流动资金35~40%,福利基金20%,奖励基金10%。1984年,为照顾中、小企业的职工利益,改革税后留利办法,曾下发了有关文件,规定税后利润留用比例按企业职工年人均利润额高低分档次,企业留利增加,上缴减少。1985年,根据简政放权、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原则,进一步提高了企业留利比例,即企业留利60~90%,上缴10~40%。企业留利分配使用比例为公积金60%,福利基金20%,奖励基金20%。
  三、资金管理
  (一)联社基金
  联社基金包括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是由各合作工厂和附属企业上缴的利润、折旧基金和变价收入、合作社上缴合作事业基金、公益金(含教育、福利、奖励基金)以及管理费结余等组成,通过联社拨给合作工厂使用。企业用自有资金购买固定资产转入部分和合作社转为合作工厂时,公积金部分也调整为联社基金。1980年,联社基金已达7623万元,但因企业隶属关系变动,联社基金被平调较多。1988年,联社资金为7800万元。
  (二)联社管理费
  二轻主管部门行政经费不列入国家预算。为了保障企业主管部门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二轻集体企业发展,根据上级规定,从1956年起向企业收取联社管理费。联社管理费除应按规定上缴上级联社部分外,主要用于主管部门行政经费和事业单位行政经费,拨补下级管理费、新产品试制费、展品及样品等支出费用。年终有结余则交纳所得税,税后余额转入合作事业基金。
  (三)固定资产和固定资金
  手工业集体企业基本建设四项费用,即技术组织措施费、新种类产品试制费、劳动安全保护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和零星土建工程费,20世纪60年代曾规定,要在审批权限范围内,经批准后使用。其资金来源,合作工厂除企业留用折旧基金外,全部由联社从集体资金中拨给。合作社贯彻自力更生为主的精神,根据每年实现利润先维持简单生产、后扩大再生产的原则,首先动用折旧基金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然后动用上年公积金的40%;如再不足则向主管部门申请贷款;必要时可动用当年公积金的40%,在不影响生产流动资金的前提下,亦可超过40%的比例。1980年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后,合作工厂主要依靠税后留利属于固定资金部分的资金,并可申请专项贷款。后来,市合作工厂企业固定资金逐年增加,相对地改善了系统的设备状况。
  (四)定额流动资金和企业流动资金
  合作社在生产经营中所需要的流动资金,主要依靠本身自有流动资金的积累。1965年,省手工业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关于手工业贷款暂行规定的通知中规定,企业每年实现利润公积金部分,至少60%补充流动资金。此外,各项专用基金也可参与生产周转,自有资金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不足部分在不超过上述比例的情况下,可向银行申请贷款。
  合作工厂的流动资金,除本身自有资金和自有流动资金外,由联社拨给一部分,不足部分向银行贷款。1980年,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后,每年从税后留利中补充25~40%,1985年起改为30~32%。到1988年,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比1981年开始实行企业流动资金时增加了7倍。由于生产发展较快,自有资金不足,因此大部分企业都向银行贷款。当企业流动资金严重不足时,为缓解资金供需矛盾,各企业曾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筹集生产资金。筹集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联营资金,即其他单位来联营,投资分利;二是职工集资,即为缓解企业流动资金紧张,发动和鼓励职工集资。
  (五)专项基金
  企业专项基金由专用基金、专用拨款和专用借款组成,实行专款专用。
  专用基金是企业发展生产和改善职工生活福利的一项重要资金,包括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技术开发基金、生产发展基金、企业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公益金、分红基金、职工教育基金。其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都有明确规定,必须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按规定的标准和渠道提取,按规定范围合理使用。
  专用拨款。由联社拨给合作工厂作为基本建设和“四项费用”之用(包括拨入新产品试制费用),待完工后转入联社固定资金,余款上缴。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二轻和纺织工业志

《长春市志·二轻和纺织工业志》

出版者:长春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本志上限因事而异,下限止于1988年底。分志分别记述了长春市分水村二轻工业和纺织工业的发展史。总志与大部分分志都设《大事记》一章(不标数序),原则上采取历史编年体,记录足以反映历史进程和各历史阶段基本特征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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