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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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二轻和纺织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865
颗粒名称: 第七章 管理
分类号: F426.8
页数: 14
页码: 129-142
摘要: 本章记述了长春市二轻工业的管理,其中包括了管理机构、生产管理、财务管理、劳动管理、质量管理等。
关键词: 长春市 二轻工业 管理

内容

长春市二轻工业企业的前身——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其管理基本上是沿袭了传统的作坊式的管理方式,设理事会与监事会。理事会主任负责管理生产、财务和其他社务工作,并具体安排产、供、销工作;监事可列席理事会,监督与检查财务工作。社里重大事情需经社员大会议决,理事会主任则负责具体安排落实。1963年11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开展增产节约运动的指示中提出:“在增产节约运动中,应当全面地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并提出在1965年以前,对管理工作进行整顿,但因为不久开始了“文化大革命”,这项工作没有继续抓下去。“文革”中,原来管理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被作为“管、卡、压”而遭到废止。
  “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严峻的形势迫切要求企业进行恢复性整顿,主要任务有3个:一是调整领导班子,把闹派性的帮派头头以及在“文化大革命”中犯有严重错误的干部撤换下来,使领导权牢牢掌握在政治可靠的人的手中;二是开展“工业学大庆”活动,通过创大庆式企业,把群众的生产热情充分调动起来;三是恢复必要的规章制度,如制定定额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建立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1980年,根据上级指示,市二轻局制定了企业整顿方案和验收细则,成立了企业整顿领导小组,并在市第二电机厂开展了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召开了现场会进行推广。接着,各工业公司也都先后进行试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批进行整顿。整顿一批,验收一批,工作做得比较扎实,大大加强了企业管理的基础工作。同时,还认真抓了企业的内部改革:一是扩大企业自主权。市二轻局于1984年5月18日制定下发了《关于扩大集体工业企业自主权的六项措施》,对扩大企业干部管理权、工人管理权、生产经营自主权、企业工资奖金分配权、劳保福利待遇调整权以及其他方面的一些权力,都做出了具体规定。二是落实以承包为中心的各种经济责任制。将承包与改革企业人事制度、与开展“双增双节”活动、与深化企业内部改革紧密结合起来,不仅将竞争机制引入了企业,使企业通过投标、演说、答辩、选举等一系列程序,择优选聘经营者,而且还将承包指标层层分解,既落实到科室、车间,又落实到班组、个人,从而形成了纵横交错、一级包一级的承包网络。三是改革企业领导制度,建立厂长负责制和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从1984年开始,市二轻局即在全系统逐步推行了厂长负责制和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使企业生产经营指挥系统得到了进一步强化,并将企业党组织从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以主要精力抓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从而做到党政分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在搞好企业整顿工作的基础上,市二轻局还全面开展了企业升级工作。按照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先进企业的标准,在认真组织企业达标的同时,还通过自查申报、资格审查、逐级推荐、考核考察、复查考评等一整套程序,对企业升级进行严格评审,不仅促进了企业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而且还将企业升级工作逐步纳入到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上来。
  到1988年底,地毯厂等3户企业被评为省级先进企业,汽车冲压件厂等15户企业被评为市级先进企业。
  第一节 管理机构
  一、长春市第二轻工业局
  长春市第二轻工业局的前身是长春市手工业管理局,成立于1955年4月3日。到1959年3月20日,因形势发展的需要,市委决定将手工业管理局与市第二工业局合并成为市轻工业局。同年10月6日,又恢复了手工业管理局。至1966年9月15日,市委决定将长春市手工业管理局改为长春市第二轻工业局。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正常的管理秩序受到了冲击。1969年,市革委会决定将市二轻局及所辖的7个公司撤销,成立了长春市轻工业系统革命委员会,将原二轻工业局所属的164个企业分别下放给南关、朝阳、宽城、二道河子区管理。1970年9月5日,成立了长春市革委会生产指挥部手工业管理局,第二年8月,经长春市革命委员会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将生产指挥部下设的手工业管理局改为长春市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第二轻工业局。1973年6月6日,长春市革委会生产指挥部第二轻工业局改称为长春市第二轻工业局。
  二、长春市手工业联社
  1954年6月15~19日,长春市财政局经济委员会召开手工业劳动者首届代表会议,参加会议代表272人,会议宣布成立了长春市手工业生产联合社筹备委员会。1955年3月,长春市手工业首届社员代表大会在长春召开,会议制定了长春市手工业联社章程,自此,长春市手工业联社宣告成立。同年6月,市政府为加强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与管理,将手工业管理局和手工业联社合署办公。1957年1月,市政府决定将市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联社撤销,对外保留名义。同年8月3日,长春市手工业生产合作联合社召开长春市手工业生产合作联社第二届第一次社员代表大会,参加大会代表514人,列席代表50人。1963年3月10日,市手工业联社召开第三届社员代表大会,大会通过了修改后的手工业联社章程(试行草案)和决议。根据中国共产党吉林省委员会(83)47号文件精神,长春市手工业合作联社于1984年3月3日改名为长春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3月4~6日,长春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召开了第四届职工代表大会,出席会议代表617人,选举产生了联社理事会和监事会。
  三、行政性公司
  行政性公司是根据形势的要求和需要,从局分出的行业行政管理机构,仍隶属于二轻局管理。
  1965年1月26日,根据上级指示,市委撤销了市内4个区的手工业办事处,同时,成立了五金工业公司、日用化学工业公司、美术文体工业公司、木器工业公司、编织工业公司、服装鞋帽工业公司和修理服务工业公司计7个公司,分管市内各行业厂、社。同年8月27日,经市手工业管理局党委会讨论决定,上述7个公司成立党委。
  1969年7月22日,经市革命委员会讨论决定,五金工业公司等7个公司连同其主管部门——长春市第二轻工业局一并撤销,成立了长春市轻工系统革命委员会。
  1973年1月16日,经市革命委员会批准成立了长春市五金机械、服装鞋帽、美术文体、木器编织、修理服务、塑料化学工业公司。
  1979年1月25日,经市革委会工交办批准,将长春市服装鞋帽工业公司划分为长春市服装工业公司和长春市皮革鞋帽工业公司,将长春市五金机械工业公司划分为长春市日用五金工业公司和长春市五金工具工业公司。
  1987年1月1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将市二轻局所属的服装工业公司划归市纺织工业局管理。
  1987年1月16日,长春市政府批复,将长春市五金电器工业公司所属的市标牌厂、市家用电器厂调出,与市洗衣机厂、市塑料彩印包装厂、市钢家具厂、省永安电动工具厂组成君子兰电器工业公司,并整体加入吉林省洗衣机工业集团。同时决定将长春市五金电器工业公司所余的15家企业,划归长春市五金工具工业公司管理。
  1987年6月28日,经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市家具木器工业公司更名为市家具装饰公司,市皮革鞋帽公司更名为市皮革公司,市五金工具工业公司以冶炼厂为龙头,成立长春有色金属冶炼联合公司。家具装饰公司、皮革公司均属经济实体、全民性质企业,按县(团)级管理,实行统一经营、统一纳税、统一核算、并受局委托负责原系统的行业管理工作。
  1987年12月20日,经市体改委批准,市工艺美术文体工业公司变为经济实体公司。
  1988年4月14日,二轻局局务会研究决定,成立五金行业管理办公室,原五金工具工业公司撤销。
  1988年6月3日,市二轻局决定成立家具木器行业管理办公室,原家具木器工业公司撤销。
  第二节 生产管理
  长春市二轻工业的生产管理包括生产计划与调度。其生产计划大致上经历了间接计划、直接计划和以指导性计划为主的市场调节3个阶段。
  自1954年市手工业管理机构建立以后,一直到1957年,生产计划部门主要是做好调查摸底的工作,同时承担建立和发展合作组织的任务。在生产计划上,主要是接受国家加工订货,统购统销,同时开展企业之间的平衡和工商衔接,以及部分原辅材料的申报工作等,但大部分生产合作社(组)都还是自己采购原材料、自己组织生产、自己进行销售。1961年“手工业三十五条”下达后,在调整企业所有制和生产结构的过程中,实行的基本上是直接计划。每季都由市计划委员会牵头,召集工、商部门开会,平衡和衔接供、产、销关系,以及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这样的工作秩序一直延续到“文化大革命”前夕。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生产基本上处于无政府状态,生产计划、生产安排、生产调度极不正常。然而,大部分手工业职工(二轻系统职工)仍坚持生产劳动。1976年后的生产计划大体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粉碎“四人帮”后,着重组织恢复和发展生产。各级都加强了综合平衡和生产调度,计划安排的比重越来越大,生产的增长也越来越快;第二个阶段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方针,对计划管理也随之进行了改革,实行了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除保留个别指令性计划外,其他大多数都实行了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1982年以后,商业部门对部分产品不再实行包销,这就使得工业企业由单纯生产型向生产经营型转变,自销比重逐步上升。这一转变大大增强了二轻企业的活力,从而加快了产品的更新换代。生产计划部门从抓短线行业、短线产品的扩大生产能力和压缩长线产品,抓困难企业的关、停、并、转入手,积极地调整企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使之适应市场形势,并及时向基层企业提供开发新产品和扩大拳头产品的信息和建议,使之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三节 财务管理
  二轻工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点是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在市手工业管理机构成立之初,曾设立财务科(股)。1962年7月26日,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下达了《关于加强手工业合作组织财务会计工作的指标》,进一步健全了手工业集体经济的各项财务制度。“文化大革命”期间,财务工作归革委会下设的生产指挥部。“文化大革命”后,工业体制调整,决定归口二轻工业的企业财务工作直接由市第二轻工业局管理。
  一、经济效益核算
  1954年长春市手工业系统的利润是961万元。此后一直到1958年,其利润都保持在900万元左右。1959年,市手工业管理局与市第二工业局合并,成立了轻工业局。20世纪60年代初期,利润呈上升势头。1966年“文革”开始,受“停产闹革命”等错误思潮影响,生产、经营不正常,利润有所下降,但到70年代,利润有了大幅度地提高,1973年全局实现利润2788万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由于在财务管理方面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如提高企业税后留成比例,企业提取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税后留成中提取固定资金可以合在一起使用,以及免除了一些不必要的上缴基金等,有效地缓解了企业的压力,使企业增强了活力,大幅度地提高了经济效益,同时也为国家作出了较大贡献。
  二、集体企业利润分配
  集体企业的利润向国家缴纳所得税后,还要进行税后利润分配。1956年的分配原则是:公积金为45%,教育基金为10%,合作事业建设基金为15~30%,福利、奖励基金为15~20%,劳动分红为5~35%。1962年的分配原则是:公积金为40%,教育基金为10%,福利基金为6%,奖励基金为4%,劳动分红不得超过15%。“文革”中规定,取消劳动分红,并入公积金(也可转入福利基金一部分)。
  合作工厂曾参照全民规定,企业留利20%,其余全部上缴。1966年起取消提缴,集中利润留存。1970年又取消企业留利,要求全额上缴。1980年,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市局规定集体企业税后利润留用比例按企业利润大小分5个档次,企业留50~75%,上缴25~50%。企业留利部分分配为:
  用于固定资金30~35%,流动资金35~40%,福利基金20%,奖励基金10%。1984年,为照顾中、小企业的职工利益,改革税后留利办法,曾下发了有关文件,规定税后利润留用比例按企业职工年人均利润额高低分档次,企业留利增加,上缴减少。1985年,根据简政放权、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原则,进一步提高了企业留利比例,即企业留利60~90%,上缴10~40%。企业留利分配使用比例为公积金60%,福利基金20%,奖励基金20%。
  三、资金管理
  (一)联社基金
  联社基金包括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是由各合作工厂和附属企业上缴的利润、折旧基金和变价收入、合作社上缴合作事业基金、公益金(含教育、福利、奖励基金)以及管理费结余等组成,通过联社拨给合作工厂使用。企业用自有资金购买固定资产转入部分和合作社转为合作工厂时,公积金部分也调整为联社基金。1980年,联社基金已达7623万元,但因企业隶属关系变动,联社基金被平调较多。1988年,联社资金为7800万元。
  (二)联社管理费
  二轻主管部门行政经费不列入国家预算。为了保障企业主管部门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二轻集体企业发展,根据上级规定,从1956年起向企业收取联社管理费。联社管理费除应按规定上缴上级联社部分外,主要用于主管部门行政经费和事业单位行政经费,拨补下级管理费、新产品试制费、展品及样品等支出费用。年终有结余则交纳所得税,税后余额转入合作事业基金。
  (三)固定资产和固定资金
  手工业集体企业基本建设四项费用,即技术组织措施费、新种类产品试制费、劳动安全保护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和零星土建工程费,20世纪60年代曾规定,要在审批权限范围内,经批准后使用。其资金来源,合作工厂除企业留用折旧基金外,全部由联社从集体资金中拨给。合作社贯彻自力更生为主的精神,根据每年实现利润先维持简单生产、后扩大再生产的原则,首先动用折旧基金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然后动用上年公积金的40%;如再不足则向主管部门申请贷款;必要时可动用当年公积金的40%,在不影响生产流动资金的前提下,亦可超过40%的比例。1980年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后,合作工厂主要依靠税后留利属于固定资金部分的资金,并可申请专项贷款。后来,市合作工厂企业固定资金逐年增加,相对地改善了系统的设备状况。
  (四)定额流动资金和企业流动资金
  合作社在生产经营中所需要的流动资金,主要依靠本身自有流动资金的积累。1965年,省手工业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关于手工业贷款暂行规定的通知中规定,企业每年实现利润公积金部分,至少60%补充流动资金。此外,各项专用基金也可参与生产周转,自有资金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不足部分在不超过上述比例的情况下,可向银行申请贷款。
  合作工厂的流动资金,除本身自有资金和自有流动资金外,由联社拨给一部分,不足部分向银行贷款。1980年,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后,每年从税后留利中补充25~40%,1985年起改为30~32%。到1988年,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比1981年开始实行企业流动资金时增加了7倍。由于生产发展较快,自有资金不足,因此大部分企业都向银行贷款。当企业流动资金严重不足时,为缓解资金供需矛盾,各企业曾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筹集生产资金。筹集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联营资金,即其他单位来联营,投资分利;二是职工集资,即为缓解企业流动资金紧张,发动和鼓励职工集资。
  (五)专项基金
  企业专项基金由专用基金、专用拨款和专用借款组成,实行专款专用。
  专用基金是企业发展生产和改善职工生活福利的一项重要资金,包括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技术开发基金、生产发展基金、企业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公益金、分红基金、职工教育基金。其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都有明确规定,必须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按规定的标准和渠道提取,按规定范围合理使用。
  专用拨款。由联社拨给合作工厂作为基本建设和“四项费用”之用(包括拨入新产品试制费用),待完工后转入联社固定资金,余款上缴。
  第四节 劳动管理
  一、工 资
  二轻系统职工的工资水平总的是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增长,但有较长时间年工资徘徊在500~600元左右(其中有物价稳定的因素),“十年动乱”期间有所降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多次安排调整职工的工资,并恢复了奖励制度,职工工资水平得到了迅速提高。
  1956年,市手工业局对120个工厂和合作社的职工进行全体或部分的工资调整。此次调整总的原则是:手工业合作社社员的工资水平一般不应超过国营工业同行业同工种的工资水平;工资制度的掌握比较灵活,有条件的实行计件工资制,条件不具备的实行计时工资制,服务性行业实行按营业提成的办法,行政管理人员原则上实行服务工资制。对老艺人的工资标准做了单独规定,工资水平高于一般社员。新工资制度实行以后,对收入水平降低的社员,则根据其家庭生活状况,保留一部分或全部;保留部分随着劳动收入的增加相应减少,以至取消。经调整,增加工资的职工达到2500人,月工资平均每人增加金额7.5元。
  1963年,长春市对全民所有制职工工资进行调整,局属7个全民所有制企业也做了相应的调整。
  1971年进行了低工资职工的工资调整,调整范围是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和1960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和全局增加工资人数达800人,月平均工资由41.5元提高到43元。
  1977年,又调整了部分职工工资,即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以及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企业干部。除上述两类人员外,对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其他职工也调整了一部分。
  1978年,根据上级安排,给工作特别突出的职工调整了工资,升级面控制在2%以内。二轻系统全民所有制职工升级250人,集体所有制职工升级430人。
  1979年,按40%升级面给部分职工升级,全系统全民所有制单位升级4200人,增资人员平均每月增加8.41元;集体所有制单位升级17800人,增资人员平均每月增加7.30元。
  1981年,对厂办学校、幼儿园、企业医务室、保健站固定职工的工资进行了调整。
  1983年,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的报告,规定对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普遍升一级工资,并对部分工资偏低、经过考核、确实能起到骨干作用的中年知识分子增资二级。据此,二轻系统全民所有制单位升级4800人,升级职工人均增资6.02元;集体所有制企业升级19840人,升级的职工人均增资6.87元。
  1985年1月5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其比例一般为上缴税利增长1%,工资总额增长0.3~0.7%;上缴税利下降时工资总额要相应下浮。根据这一精神,市二轻系统全民企业在二电机厂和地毯厂、集体企业在市洗衣机厂和刺绣厂进行了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试点,探索工资改革的经验。到1988年,市二轻系统已有85%的企业实行了这一办法。
  1982年,吉林省劳动人事厅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厂长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厂长对有特殊贡献的职工,有不超过职工总数1%的晋级权”。1984年,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提出在企业整顿合格的基础上,晋级面可以从1%增加到3%。到1988年为止,市二轻系统受到晋级奖励的累计有204人。
  二、奖励
  奖励制度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时期就有了。1957年,市手工业管理局在《关于手工业合作社分配意见》中,就提出了生产超额奖、质量奖与赔偿制度、节约原材料奖罚制度等。生产超额奖是首先确定定额标准,超额完成任务时,其超额部分按生产人员、行政人员、公积金不同的比例进行分配。以后,吉林省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对企业奖励制度都相继做过一些规定。1960年,长春市人民政府规定,各企业的奖励率为每季度不超过受奖人员工资总额的15%。1962年规定奖励率按受奖人员月标准工资总额的7%提取奖金。1966年“文革”开始,市二轻系统取消奖励制度,实行附加工资。粉碎“四人帮”后,国务院在1978年发出的《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中指出:为了贯彻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要有条件、有计划地实行奖励制度,并规定奖金总额的提取比例,暂定为一般不超过实行奖励制度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0%,最高不得超过12%。同年,市二轻局在衡器厂等企业试点,而后逐步全面铺开。到1979年,全系统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全部实行了奖励制度。以后,长春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又对奖励制度中的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和比例做了具体规定,这对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职工三者分配关系,增强企业活力,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等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劳动保险
  劳动保险制度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明显优越于个体所有制的根本制度之一,它使集体所有制社员、职工在工伤、疾病、生育等方面能得到物质上的基本保障。
  从1956年开始,全市有130个手工业合作社和企业实行了不同的劳保福利待遇,享受劳保福利的人数占全部手工业社从业人员的75%以上。由于当时集体经济的基础还甚为薄弱,企业之间又不平衡,所以没有条件建立和实行统一的劳动保险制度,职工的生、老、病、死、残的劳动保险待遇也只有根据各企业的经济条件自行制定办法。1962年,中共长春市委批转了《城区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对因公负伤、死亡、疾病和非因公负伤、死亡、疾病,以及女职工生育问题等,都作了一些具体规定,使集体经济的劳保做到了有章可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颁布后,市二轻系统各企业从1977年起陆续实行“全劳保”和国务院制定的统一退休规定。省、市有关部门还多次对劳保作出新的规定,主要是提高退休工资的比例和职工死亡后的抚恤、补贴费等,受到了职工的欢迎。
  四、劳动保护
  二轻系统行业复杂,工种多,劳动条件差,部分设备陈旧,所以工伤事故时有发生,直接影响了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多年来,各级领导在劳动保护和安全监察方面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
  粉尘防护。五金制品业、木器制造业等行业的抛、磨光等工种,其职工长期接触矽尘,危害严重。自1977年以后,这些行业的企业大都装置了大功率吸尘器和除、排尘设备,将矽尘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浓度以下,从而未有再发生矽肺病例。冶炼厂、铝制品厂、塑料厂等也都通过除尘装置,达到了国家规定标准。
  有毒气体防护。长春市衡器工业公司的喷漆车间,由喷漆工艺造成有毒气体危害,经安装漆雾净化器等毒气防护设备后,控制了有毒气体污染。
  解决机器工具(主要是冲床)伤问题。过去冲床的断指事故不断发生,既给操作工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残伤,又给车间带来激烈的情绪波动。为解决这一问题,市二轻局会同企业共同研究对策和办法,通过采用挡板防护、改进设备功能等途径,对全系统的冲床设备进行改造,有效地控制了断指事故的发生。
  为了提高安全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特殊工种操作工人的操作能力,市二轻局多次采取自办、联办和输送培训等形式,培养了一大批操作工人,并给合格者发了合格证,做到了持证上岗操作。
  第五节 质量管理
  提高产品质量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质量管理在二轻系统工作中一直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
  一、产品质量
  早在1963年,市手工业管理局与市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联社就联合下达了《关于提高手工业产品质量的试行规定》,指出:“凡有国家、部、省标准的,严格按国家、部、省标准执行;凡没有国家、部、省标准的,执行企业标准”。同时公布了手工业系统80余种主要产品的质量标准,其中包括木器家具、五金工具等,对促进手工业产品质量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到1965年,已有20多种产品达到或接近全国先进水平。
  “文化大革命”期间生产管理处于混乱状态,产品质量严重下降。1977年末,市二轻工业局对局管的20余种产品质量作了检查,结果只有8种达到了历史最好水平,而且产品质量的波动性很大。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市二轻局认真学习国外先进管理经验,提出质量管理(QC)和全面质量管理(TQC)问题,把提高产品质量的观念提到了一个崭新的高度。1978年,国家经委规定每年9月份为“全国质量月”。1985年,国家经委又提出:“七五”期间要逐步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根据这一精神,市二轻工业局首先组织对干部、职工的TQC教育。1986~1987年,各级共举办TQC学习班20多期,参加学习的人数达2000余人。1987年上半年,中国质量管理协会举办了第一次TQC基本知识统考,全系统参加统考的有5个厂、1000多人,及格率达98%。
  QC小组是TQC的基础。二轻系统各厂均建立了QC小组,QC小组在生产中充分发挥作用,使产品质量有了较大的提高,质量意识深入人心。
  由于实行了全面质量管理,几年中二轻系统产品质量有了明显提高。1987年,市二轻局重点考核50种产品,质量指标均达到和超过计划指标,50种可比产品的质量稳定提高率为90%,创历史最好水平。同时,质量稳定提高率也明显提高。
  为了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和提高,各企业普遍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即质量指标考核制、产品监督检查制、优质产品复查制、质量管理月度例会制和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建立,保障了质量管理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产品创优
  产品创优活动是从1979年开始的。自1979年起,从国家到地方,每年都开展了多次的质量评比工作。通过评比,对那些质量好、性能强、工艺水平高的产品授予优质产品称号。这既是鼓励企业加强管理的一种手段和办法,同时,也是向广大消费者推出信得过的产品。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二轻和纺织工业志

《长春市志·二轻和纺织工业志》

出版者:长春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本志上限因事而异,下限止于1988年底。分志分别记述了长春市分水村二轻工业和纺织工业的发展史。总志与大部分分志都设《大事记》一章(不标数序),原则上采取历史编年体,记录足以反映历史进程和各历史阶段基本特征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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