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同苏联东欧国家相应机构建立直接经贸联系规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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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816
颗粒名称: 吉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同苏联东欧国家相应机构建立直接经贸联系规定
页数: 3
页码: 489-491

内容

长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28号文件精神,批准长春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同苏联、民主德国、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保加利亚、罗马尼亚等东欧国家的相应机构建立直接经济贸易联系。
  为顺利开展此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特作如下规定:
  一、开展对苏联东欧国家的直接经贸业务,必须在保证完成政府间协定贸易下达的合同任务基础上,在经贸部和我委的统一协调管理下,按照自签合同,自负盈亏,自行平衡,单立帐户的原则组织进行;
  二、批准该公司直接与苏联东欧国家相应机构建立经济贸易联系的业务范围包括:易货贸易、生产合作、老企业技术改造、新建项目、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三来一补”、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等。
  三、核准该公司进出口商品目录;
  四、对苏联东欧国家进行易货贸易的进出口商品中,属国务院国发(1988)12号文件附件二中列出的一类出口商品和经贸部直接发放许可证的进出口商品货单,按易货国别,每年向我委报送一次,然后汇总上报经贸部审批。其他进出口商品,须每年编报计划,由我委审批。属于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应按规定向经贸主管部门申领许可证。
  五、对于经济技术合作项目,限额以上的需报我委汇总后,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限额以下的按有关规定报批;对于开展劳务合作项目,须报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六、与上述国家相应机构的经济贸易往来,以记帐清算方式进行,所发生的费用以瑞士法郎计价,进出口商品的作价原则是:凡属两国政府协定贸易中已有的进出口商品,均按政府贸易价格确定;政府协定贸易中没有的进出口商品,由双方参照国际市场同类商品价格协商确定;属于交叉经营的进出口商品价格由我委负责协调管理。
  七、与上述国家开展经济贸易业务,应单独开立瑞士法郎清算帐户。在我方应通过中国银行长春分行办理开户和结算手续。
  八、根据国家规定,进口市场物资和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应按税法规定照章缴纳关税、增值税(或产品税);进口载重汽车,按国务院国发(1986)19号文的有关规定缴纳关税、增值税和调节税;进口其他机电产品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出口商品应按税法规定照章纳税。
  属于“三来一补”、进料加工,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物资,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收的优惠待遇。
  九、对上述国家的地方易货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列入我国同上述国家的贸易总额统计。同上述国家相应机构的经济贸易往来的执行情况和统计数字应按月报送我委,然后转报经贸部。
  十、开展上述业务活动要同我驻该国的大使馆,征得同意后进行。请将开展工作的计划报我委,由我委报经贸部备案。
  十一、除同上述国家建立直接经贸联系外,对蒙古、朝鲜、老挝、阿尔巴尼亚,如双方互有需要并具备条件,也可按此批复办理;同越南暂不开展上述活动。
  十二、同意长春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同苏联滨海边区符拉迪沃斯托克市的相应的有关经营权的机构开展易货贸易,但不直接与苏远东国外贸易公司开展易货贸易。需要时可与我省与远东国外贸易公司有贸易关系的经营单位争取自愿互利联营合作的方式进行。
  十三、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公司要指定一名经理专管或分管上述业务,并指定专人具体办理。
  特此批复。
  附件一、长春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章程(略)附件二、进出口商品目录(略)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长春市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记述了长春市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概况,包含对外经济贸易的兴起与演变、进出口贸易、技术引进、对外经济技术援助与合作、对外经济贸易机构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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