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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长春市外经委开展出口商品自营业务方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813
颗粒名称:
长春市外经委开展出口商品自营业务方案
页数:
2
页码:
483-484
内容
(一九八七月四月二十九日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为进一步贯彻“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政策,发展我市外贸事业,扩大出口货源,根据省经贸委关于开展自营业务的有关部署,我市从今年开始,在委所属各专业公司开展出口商品自营业务。
一、开展自营业务的指导思想
外贸自营业务是地方外贸企业在完成国家出口计划的同时,根据国际市场和口岸公司的需求,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出口商品收购业务。自营业务要坚持以销定购、随行就市的经营思想,依法实行产销经济合同制,以确保经济效益。开展自营业务的目的:第一是为了保证完成国家出口商品收购计划,增加出口货源,扩大出口创汇。第二多方打开出口商品购销渠道,以销促产,调动地方发展出口商品积极性,搞活经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第三增强我市经贸企业的经济实力与活力,以便更好地扶持出口商品生产,为我省外贸出口和振兴长春经济服务。
二、关于自营业务的经营和管理
经贸委对自营业务实行统一管理,所属各专业公司和地方贸易公司,是开展外贸自营业务的主营单位。各专业公司可以成立自营业务科或子公司,负责具体业务工作。为了推动自营业务的不断发展,各专业公司应积极探索,实行工贸、商贸、农贸、贸贸、技贸横向联合的组织形式,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实行多层次,跨省区、跨行业交叉经营,大力拓宽购销渠道,促进我市经济繁荣。
三、自营业务的经营范围
自营出口收购业务主要是:
一是跨省区组织收购,供应我省口岸或外省口岸出口的商品;
二是省口岸公司不能出口或供大于销的商品;
三是直接收购经过加工整理后出口商品;
四是公司自属企业或收购站收购出口的商品;
五是横向经济联合、联营组织收购的出口商品;
六是“三来一补”等灵活贸易或进口补亏商品等经营业务。
总的要求是,在保证完成计划调拨任务的前提下,县区公司主要是搞农副土特产品的收购。市公司侧重工业品和跨省区收购货源,加强自营网点管理,做好横向协调,注意总结经验,要树立一盘棋思想,克服本位主义,讲求职业道德,坚持自营出口创汇的正确方向。
四、自营业务收入和财务管理
自营业务所得购销差价或手续费作为自营业务收入。根据省财政厅、省经贸委〔86〕567号文件规定,外贸部门自营收购出口商品业务收入暂免征营业税;但出口转内销商品及经营其它商品的业务收入征收批发环节的营业税。地方外贸公司和专业外贸公司自营业务收入统一纳入地方财政予算内管理。为了不挤占中央财政和防止乱摊费用,采取省计划调拨出口商品(非自营部分)的手续费(属于中央财政部分)和自营业务收入分别立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五、自营业务收入的利润分配
根据省财政厅、经贸委〔86〕567号文件精神,由于外贸自营业务刚刚开展,基础差、资金不足,需要给予扶持。因此,自营利润由我委与财政局协商按30%上缴;一定三年不变。经贸委与所属公司自营业务留利原则上按五、三、二的比例分配使用(即留利的50%作为生产发展基金;30%作为福利基金;20%作为职工奖励基金),生产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扶持出口商品生产,发展外贸企业出口商品体系建设,也可以充实一部分自有流动资金,以增强外贸发展经济实力。
六、本方案由经贸委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七、本方案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记述了长春市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概况,包含对外经济贸易的兴起与演变、进出口贸易、技术引进、对外经济技术援助与合作、对外经济贸易机构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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